教育部學術審議委員會組織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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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學術審議委員會組織條例(廢止)
立法於民國44年5月13日(非現行條文)
1955年5月13日
1955年5月27日
公布於民國44年5月27日

中華民國 44 年 5 月 13 日 制定11條
中華民國 44 年 5 月 27 日公布總統制定公布全文 11 條 刊總統府公報第 604 號
中華民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廢止11條
中華民國 103 年 1 月 15 日公布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300004893號令

第一條 (立法依據)

  教育部依教育部組織法第五條設學術審議委員會。

第二條 (審議事項)

  學術審議委員會之任務如左:
  一、審議有關高等教育之重要改進事項。
  二、審議有關學術研究之獎勵與補助事項。
  三、審議有關國際文化合作事項。
  四、審議有關專科以上學校教員之資格事項。
  五、審議有關學位之授予事項。

第三條 (委員資格及聘請)

  學術審議委員會委員,由教育部按學科之分配,就左列人員中聘請之,其最高額為一百人:
  一、對於所專習之學術有特殊之著作發明或貢獻者。
  二、曾任公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教授十年以上,著有成績者。
  三、曾主持或領導高等教育機關或學術團體七年以上,成績卓著者。

第四條 (名譽委員)

  學術審議委員會得設名譽委員,由教育部就教育學術文化界,卓著聲望之人士聘請之。
  前項名譽委員,遇有重要會務,由教育部隨時諮商之。

第五條 (委員任期)

  學術審議委員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第六條 (常務委員會之設置)

  學術審議委員會設常務委員七人至九人,由教育部部長於委員中聘定之。

第七條 (會議舉行期間)

  學術審議委員會每半年舉行會議一次,由教育部部長主席,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八條 (秘書編制)

  學術審議委員會置秘書一人,由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司長兼任之,專員一人,幹事二人,由教育部派充之。

第九條 (委員俸給)

  學術審議委員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開會時得酌送旅費。

第十條 (辦事細則)

  學術審議委員會辦事細則,由教育部定之。

第十一條 (施行日)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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