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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公安部、商业部、海关总署、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禁止收购、出售、转录进口录音带、唱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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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公安部、商业部、海关总署、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禁止收购、出售、转录进口录音带、唱片的通知

〔80〕文艺一字第1101号
1980年8月9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公安部、商业部、海关总署、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文件
2007年12月29日《文化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宣佈廢止。

  近年来从各种渠道流入的录音带、唱片等数量很多。据调查,这些录音带、唱片的内容十分庞杂,甚至发现有反动和色情的歌曲。这些歌曲,目前已在社会上、特别是在青年中广为流传,造成了极坏的影响。

  严重的是我们有些地方的国营百货商店、电讯修理部门等单位,为了获取利润,公开或私下收购、出售、代客转录这类录音带、唱片。这种做法客观上起了使这类歌曲在社会上广为传播的媒介作用。

  为了纠正这种现象并避免继续发生这类事情,现决定:

  一、各地海关应严格把关,发现内容反动、淫荡、下流之类的录音带、唱片一律禁止进口。

  二、对目前已经流入我国的上述这类录音带、唱片等,各地有关商业部门一律不准收购,严禁公开或私下出售、代客转录。对已收购的应由当地有关部门统一处理,不准继续出售。

  三、对目前流散在群众中的这类录音带和唱片,各地宣传、文化部门应做好思想教育工作,教育群众不要私自转录、交换和购买。对内容反动和色情的应动员群众自动洗掉或销毁。

  四、请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通知所属影(剧)院、体育馆(场)、公园、展览会、商店、火车、轮船等公共场所不得播放此类录音、唱片。

  五、各地商业、公安、宣传、文化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充分发挥监督作用,有权制止这类商品在市场上公开出售。凡发现违反上述规定的商店除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上述商品外,还应追究责任,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六、对私自贩卖这类商品,非法牟利的投机倒把分子,应坚决依法惩处。

  七、请各省、市、自治区将此通知转发有关部门,并在群众中广为宣传。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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