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會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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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會章程
作者:新民會成員 1920年1月11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會稱為新民會。
第二條:本會專為研討臺灣所有應予革新之事項,以圖謀文化之向上為目的。
第三條:本會以臺灣島民協力前條之目的而具有貫徹之熱誠者組織之。
第四條:本會置本部於東京,必要時得置支部於適宜之地方。

第二章會員
第五條:本會會員分為普通會員、名譽會員及贊助會員。
(1)普通會員係由會員介紹經例會決議而入會者。
(2)名譽會員係有學識資產名望由會長推薦而經例會之決議者。
(3)贊助會員係特別贊助本會由會長推薦經例會決議者。
第六條:為達第二條之目的,會員皆負有調查研究之義務,但有不得已之事情者不在此限。
第七條:會員因不得已之事情而欲退會者應具實對會長聲請。

第三章職員
第八條:本會置會長、副會長各一名及幹事若干名。會長副會長幹事於總會由會員中選舉之。幹事中互選二名為專務幹事,職員之任期各以一年為限度,但滿期後不妨再選連任。
第九條:會長代表本會掌理一切會務,開會時擔任議長整理議事。
副會長輔助會長之職務,會長有事故時,代理會長。
專務幹事受會長、副會長之命,掌理一切會務,會長、副會長有事故時,代理會長。
幹事受會長之命,從事會務。
第十條:本會得置顧問若干名,顧問係具有學識經驗者,經總會之決議,由會長聘任之。

第四章會議
第十一條:通常總會每年二次四月及十月由會長召集之,但會長認有必要或經幹事半數以上或普通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時,會長得召集臨時總會。
會長得召集臨時總會
通常總會會長應報告本會成績之概要。
總會議決本會會則明定之事項及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二條:例會每年二月、六月、八月、十二月四日由專務幹事召集之。會員發表調查研究之事項以資互相討論,交換智識。

第五章會計
第十三條:本會之經費以會費及有志者之樂捐充之。
第十四條:會計年度由十月一日起至翌年九月三十日。專務幹事作成一年度間之收支決算書,每年一次報告通常總會受其承認。

第六章附則
第十五條:本會會則非經總會決議不得變更之。
第十六條:本章程施行細則於例會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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