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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1980年在全区开展县级直接选举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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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1980年在全区开展县级直接选举的决议
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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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阶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性法规在维基数据编辑
立法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维基数据编辑
有效区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在维基数据编辑
收录于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在维基数据编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1980年在全区开展县级直接选举的决议

(1980年1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原则同意王振文同志所作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1980年县级直接选举工作安排意见》的报告,决定:1980年在全区开展县级直接选举。上半年继续以试点为主,做好普遍实行的准备,下半年分期分批进行,争取今冬明春基本完成。

县级直接选举,要加强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在县级直接选举的过程中,要对广大干部、群众进行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的宣传教育,进行民族政策的再教育。要通过县级直接选举,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健全民主集中制,加强我区的政权建设,增强民族团结,巩固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促进四个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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