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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自治区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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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自治区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
新政办发〔2024〕4号
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1月29日
本作品收錄於《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报/2024年/第5-6期

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全面掌握新疆不可移动文物资源情况,进一步加强新疆文物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发〔2023〕18号)精神,切实做好自治区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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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坚持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工作要求,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坚持实事求是、改革创新、依法实施,周密组织部署,确保普查结果全面客观反映我区不可移动文物资源基本状况。

(二)总体目标。建立全区不可移动文物资源总目录,建立全区不可移动文物资源大数据库,建立文物资源资产动态管理机制。完善不可移动文物认定公布机制,规范认定标准和登记公布程序,健全名录公布体系。完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机制,构建全面普查、专项调查、空间管控、动态监测相结合的文物资源管理体系。培养锻炼专业人员,建强文物保护队伍,增强全社会文物保护意识。

二、普查范围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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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查范围是自治区境内地上、地下、水下的不可移动文物,对已认定、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复查,同时调查、认定、登记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普查主要内容包括普查对象名称、空间位置、保护级别、文物类别、年代、权属、使用情况、保存状况等。

三、时间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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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此次普查从2023年11月开始,到2026年6月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普查标准时点为2024年4月30日。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为普查第一阶段,主要任务是建立各级普查机构,按照技术标准和规范,根据普查系统与采集软件,开展培训、试点工作;2024年5月至2025年5月为普查第二阶段,主要任务是以县域为基本单元,实地开展文物调查;2025年6月至2026年6月为普查第三阶段,主要任务是依法认定、登记并公布不可移动文物,建立不可移动文物资源总目录,逐级验收并向社会公布普查成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普查结果,及时将重要的不可移动文物核定公布为相应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

四、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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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对文物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自治区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协调工作机制,负责普查组织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审定普查实施方案,不作为自治区议事协调机构,任务完成后自动撤销。自治区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协调工作机制办公室设在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文物局),负责普查工作的日常组织和具体协调。其中涉及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和协调;涉及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方面的事项,由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文物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数据底图方面的事项,由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由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文物局)负责和协调。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按照普查实施方案要求,积极提供本系统文物线索,组织动员本系统有关单位配合文物行政部门做好普查工作,协助研究解决普查中涉及本系统的重要问题。

各州、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是本地区文物普查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充分考虑实际情况,组织好辖区内各级文物行政部门、文物保护和考古工作机构、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博物馆、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及社会力量等,系统谋划、统筹推进。要按照统一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编制实施方案,报自治区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协调工作机制办公室备案。各地要认真做好本地区文物普查工作。各级文物行政部门要压实责任,具体组织实施普查工作,确保按时高质量完成普查任务。接受对口援疆、定点帮扶的地(州、市)、县(市、区),可将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有关任务纳入对口援疆、定点帮扶内容。

各地普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聘用或者从有关单位商调符合条件的人员加入普查队伍,聘用人员劳务费在普查经费中列支,由聘用单位及时支付,商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岗位保留,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降低。

五、经费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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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文物局、财政部研究制定的普查经费保障方案和自治区《关于公共文化领域自治区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各级政府、各行政公署合理测算文物普查所需经费,按年度列入财政预算,按时拨付使用。各级普查机构要按照国家预算管理规定,加强普查经费的管理,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有效,加强普查设备登记、使用与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六、普查质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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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文物局)统一负责普查质量管理工作。各级普查机构要加强普查质量控制,严格执行普查方案,规范普查工作流程,严肃普查纪律,强化事前事中事后数据质量检查核查,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可信。

建立健全文物普查责任体系,明确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相关责任。建立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坚决杜绝各种人为干预普查数据的行为。采用有效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确保普查数据采集、传输、存储和使用安全。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如实填报登记信息,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妥善保存普查数据和资料,对普查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履行保密义务。

在文物普查中,发现因人为破坏、监管不力等因素造成已登记文物遭破坏、撤销、灭失的情形,要依法调查处理,严肃追究责任,并及时将违法违纪线索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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