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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集傳纂例/卷之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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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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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氏名字爵諡義例第三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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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氏

陸淳曰:古者,一字不成文辭,皆以氏字配之。姜氏子氏,以氏配姓也。季氏臧氏,以氏配族也。哭於賜氏,以氏配名也。仲氏吹篪,及不念伯氏之言,以氏配字也。滅赤狄潞氏,以氏配國也。母氏聖善,以氏配親也。然則通而言之,皆得言氏;別而言之,單言氏者,皆謂族也。姓則百代不易,謂唯天子乃得特賜姓,故曰因生以賜姓。舜賜禹姓曰姒,伯夷曰姜;武王賜胡公姓曰媯,是也。又曰:胙之以土而命之氏,舜賜禹曰夏,伯夷曰呂,是也。又公子之子,例以諡配氏。僖伯、文伯、宣叔、襄仲之類,是也。而後代子孫,因以其字為氏,示所出不亂,所謂別子為祖也。自餘則或以官以邑為其氏族,以自分別。凡此皆如近代之論房也。又,古者男子皆以氏配名,華元、士燮、高固之類,是也。不言其姓;婦人乃稱姓。姜氏、姬氏子是之類。禮曰男子稱名,婦人稱姓,是也。公子公孫以子孫為氏,明與君一體,以異於眾臣也。不以國為氏者,異於君也。曾孫以下,去君稍疏,則可書其氏矣。晉之荀氏,經常稱荀氏,《左氏》分為中行氏、智氏。魯之仲孫氏,傳則謂之孟氏,蓋當時或私自稱氏。於仲孫氏之中,又自分為小氏,以自相別也。傳從而書之,經則必從其正。諸氏之中又為諸氏者,如晉之魏氏,分為呂氏、廚氏;魯之季氏,分為公鉏氏;皆就中自分別,如今同房之中又論房也。

○名字

子生三月,父名之。二十而冠,敬其名而立其字。以五十更有伯仲之字,故為二十冠而字也。五十乃為大夫,則又敬其字,而呼伯仲之字。凡稱其字者,必加子字於上;子美稱也,且以便於言也,子突、子哀是也。宋孔父以子是其姓,不可言子孔,故改曰孔父;父美稱也,加之者亦以便於言也。古者或有名父者,如荀林父、胥甲父之類,而無以子字為名者,以子者配其字之美辭,故避之;父則本非配字之言,故可為名,但夫子時書之耳。又家父者,天子大夫家氏也,當是無兄弟者,無伯仲可稱,故但以父配氏而已。按,《儀禮》二十而冠,便加伯仲之字,伯某甫、伯魚、伯牛之類也。年至五十,乃為大夫,即又加敬,但呼其伯仲;孔伯、冉伯而不言魚、牛也。禮謂五十以伯仲是也。亦有但以子連字,不言伯仲者,子貢、子路是也。此即與啖說不同。然而據《儀禮》,即似有憑也。《儀禮》云庶子長者曰孟。據孟與伯俱是最長之稱,嫡庶既分,須別立字,而《左氏傳》諸國大夫亦有非庶而稱孟,不知何故也?

○爵諡

古者無諡,周始有之。武王追王三代,而王季獨無諡。蓋初製之時加諡者,如殷祖之號,有大功大德乃加之,故三祖之中無諡者,一並諸侯。若公卿大夫有大功大德及大惡者,乃特賜諡,不盡有諡也。故《史記》《世本》厲王以前,諸侯有諡者少,其後乃皆有諡,蓋後代僭差,遂以為常。如祖宗之號,本以尊有功德,而漢以來一切加之,亦皆臣子之心,願尊其君父之所致也。楚之大夫,有土者皆僭封公,蔡公、申公之類是也。僭用諸侯禮也。秦之大夫,多僭為子,僭畿內諸侯禮也。此並不見於經,出於傳。諸侯皆當依爵,而時多僭諡為公。春秋時,為蔡一處稱侯,餘皆稱公,僭也。天子大夫亦有僭諡為公者。劉文公之類也。諸侯之大夫,皆以伯仲配諡,而時或僭為子,范文子、季武子之類是也。以其采地,欲自同於畿內諸侯也。侯伯子男之臣,皆得稱其君曰公,其子孫亦曰公子,而諡不得云公者,諡是王所賜也。大夫之臣,得稱其主曰子,而諡不得稱子者,諡是君所賜也。婦當從夫諡,後代訛謬無別,有諡非正也。若公之夫人稱小君,言位比君而小耳。大夫之妻曰內子,亦比於夫人,尊之曰子而在內耳。《左氏傳》所序,當時人或言本爵,或言公,吳楚則或言王,皆隨本國他國之史文也。楚國史則曰王,他國之史則曰子。其言人臣,或稱爵位,或言名氏,或言其官,亦或從其家傳,或從其國史,或從當時雜記,故不一也。一行之內,則有數名,故知博采諸記,錯綜而為之也。經書名氏,傳言爵位及自諡等,經無名而傳有之,今並存其文,以示當時人解釋,其違經者則削之。舊解《春秋》經傳人名,皆原其譜牒,今以非褒貶之意,故不復具言,唯魯之世卿,則獨於註中言之爾。

○名位例第三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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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者無上,故加天字,言如天也。而有不書天者三,桓公弑隱,而王不討之,至莊元年,反令榮叔來錫命,故不言天,一也。文公以僖公妾母成風,用夫人禮,而王不責,反令榮叔歸含且賵,故去天字,二也。又使召伯來會成風葬,亦去天字,三也。成風並見文五年春經。蓋言不能法天者也。並各於本年有傳。又有書天子者一,成八年天子使召伯來錫公命。或依策命之文以懲失禮,或傳寫誤也。天子無上,無以褒之,故褒子突,莊六年王人子突救衛,時魯伐衛納朔,不正也。則王美可見也。天子自絕於天下而奔者曰出,僖二十四年天王出居於鄭,義已見奔例。言自棄天下,如在四海之外然。

○諸侯

諸侯唯宋稱公,餘稱侯伯子男四等,各隨本爵書之,唯葬時稱公,見其非王諡也。義見隱五年。時吳楚雖僭稱王,經但依其本爵書之。不可依其僭偽之號。諸侯位尊,無以褒之,但托辭以見美而已。紀侯不言奔而言大去,即其類也。《左氏》曰齊欲滅紀,紀侯以國與紀季,令其事齊,以存宗社,而身去之。義見莊四年。諸侯失地則書名。襄十四年衛侯衎出奔齊之類,是也。諸侯滅同姓,僖二十五年衛侯燬滅邢之類。及誘人,昭十一年楚子虔誘蔡侯般殺之於申之類,是也。亦書名。其惡大,當絕之,不以為人君也。國滅而不能死,又不奔他國者,定四年蔡公孫姓滅沈,以沈子嘉歸之類,是也。亦如之,責其不求興復也。諸侯有夷狄之行者,則以狄書之。君臣同辭,但舉名而已。晉人敗秦師於甗,《左氏》云秦人因戍鄭而謀襲晉,晉人敗之於甗。義見僖三十二年。鄭伐許,在成三年,傳無事跡。晉伐鮮虞在昭十二年,《左氏》云晉荀、吳偽會齊師,假道於鮮虞,遂滅肥。冬,晉伐鮮虞,因肥也。之類是也。荊人來聘,在莊二十三年。楚人圍宋,在僖二十七年,時晉文新霸,諸侯從楚子圍宋,故《公羊》曰人,楚子所以人諸侯也。楚人使宜申來獻捷,亦同。在僖二十一年,楚人即楚子也。諸侯純用夷禮者,以國稱之,荊、吳、徐、越之類是也。諸侯殺其臣,皆書國而已,僖七年鄭殺其大夫申侯之類是也。不書其爵,言以國法誅之也。若殺臣之全無罪者,則稱爵以罪之。僖五年晉侯殺其世子申生之類是也。魯侯爵而曰公,臣子之敬辭也,非與僭用其禮同也。又曰:滕、薛、杞,初皆書侯,莊公之後,滕則稱子。桓公二年稱子,時為在喪,非正名也。薛、杞則自莊公之後,或稱侯,或稱伯,或稱子者,義具微旨,本非夷狄,又非附庸,故不書人也。言本中國諸侯,非夷狄,所以議之也。附庸之君,例書名,介葛盧僖二十九年來朝、阝黎來莊五年來朝,是附庸之君也。雜用夷禮者,以人稱之,邾人、牟人、葛人來朝在桓十五年是也。邾儀父,亦名也,三傳謂之字,誤矣。說見辨疑。畿內諸侯在天子公卿例中也。

○未逾年君

諸侯未逾年,則稱子,僖二十五年公會衛子、莒慶盟於洮之類是也。言未成君也。未葬又加名,莊三十二年八月公薨、十月子般卒是也。未葬,故書名。對屍柩前,父前子名之禮也。出外則亦不名,非對屍柩故也。王猛據例當書曰子,恐似群王子,故特曰王子,明正也,又書名,異成君也。義見昭二十二年。未逾年君出奔,不曰子,但名而已,言不能嗣先君也。鄭忽桓十二年奔衛、曹羈莊二十四年奔衛是也。陳佗桓六年蔡人殺之也、齊無知莊九年齊人殺之也、莒展輿昭元年奔吳,雖逾年,猶不書爵,以其不正,不許其有爵也。以其本不正故也。鄭忽復歸,猶書曰世子者,明其正也。在桓十五年。齊侯舍未逾年而書爵,重商人之罪也。義見文十四年。

○太子

稱太子者,皆父已命之,上告於王,《周禮》所謂誓於天子者也。衛太子蒯聵,父已命之,後雖廢立,猶謂之太子。哀二年晉趙鞅納衛太子蒯聵於戚。陳禦寇,父命之,故傳稱太子;未誓於王,故經書公子。義見莊二十二年。蔡侯般見殺,喪未歸,太子有未嗣位,故猶稱太子。昭十一年夏四月楚子虔誘蔡般殺之,冬楚師滅蔡,執太子有以歸,用之。其弑逆者,則不必待王命,以重其罪。如未逾年稱君之義,楚世子商臣弑其君是也。義見文元年。

○夷狄

夷狄之君臣,皆書其國而已,若狄、荊、吳、徐、越之類是也。朝聘列會,例加人字,不可言荊來聘,不可連言吳曾阝,人故也。但君臣同辭,異於中國耳。夷狄之君,不能自通者,但貶稱戎狄而已。閔僖之時,狄頻伐中國,或列於盟會,皆但書狄。魯敗長狄,亦但書狄,皆謂不審其名號。隱桓之時,戎或盟會,亦但書戎。莊僖之後,或稱北戎、山戎、陸渾戎;宣公之後,自稱白狄、赤狄及淮夷,皆謂以名通也。初但是狄,爾後乃稍知其名。又有戎蠻子赤及赤狄潞子,皆戎有爵者也。潞赤狄戎蠻甲氏留籲赤狄也,宣十六年晉滅之。有國號,仍標戎字者,以別中國也。荊吳越之輩,全同夷俗,故依夷狄書之,不標戎狄之字,明其本非夷狄也。楚人初同夷俗,則書曰荊,以州言之,如曰荊州之夷;其後自通,又不同夷,則遂同中國之例。吳唯黃池之盟在哀十三年,以爭長降號已前多稱王,故稱爵。柏舉之戰以蔡人,以之舉重也,定四年蔡侯以吳子戰於柏舉故書爵。使劄來聘在襄二十九年,以合禮,故稱爵。善其能聘中國也。餘則皆依夷狄例。鮮虞昭十二年晉伐鮮虞,蓋赤狄也;越曰於越者,乃越中之別也。如群舒,蓋亦夷類,舒鳩、舒庸,亦舒中之別也。

○后夫人王姬內女

天子之妃曰后,諸侯曰夫人。凡稱婦者,有姑之辭也。《公羊》曰在塗曰婦,殊失之矣。

凡婦人,皆以字配姓,伯姬、仲子、季姜之類是也。以諡言之,亦以諡配姓,穆姜、定姜、共姬之類是也。女者,未嫁之稱,至夫之國,乃曰夫人。宣元年公子遂如齊逆女,遂以夫人婦姜至自齊之類,是也。王后雖在父母國,亦曰王后。桓八年祭公來逆王后於紀之類,是也。天下皆王土故也。凡取必親迎,至夫國始當成禮。文公成禮於齊,故不得言逆女,而曰逆婦。齊高固、莒慶成禮於魯,故曰逆叔姬,見其不言女,則知失禮也。其義皆見婚姻例中。諸侯之妾母,雖臣下尊之,然不得稱夫人以體先君,自成風之後,乃皆僭矣。

春秋時有子叔姬者三。文十二年子叔姬卒,文十五年齊人來歸子叔姬,宣五年高固來逆子叔姬。《公羊》《穀梁》皆云同母姊妹,非也。據稱子,直謂時君之子,以別先君之子耳。乃云姊妹,有何理哉?難者或云,若是文公女,不應有兩叔姬。按伯仲之外,餘稱叔,管叔、蔡叔等,即其類也。

○天子之公卿大夫

三公稱公。曾為三公而有土為畿內諸侯者,亦曰公。皆以其地配公字言之。祭公桓八年來逆王后於紀、周公僖九年會於葵丘者也,皆見為三公。以其皆用王事也。州公桓五年如曹、郭公莊二十四年,經闕,或曾為三公也,或見為三公未可定也。天子卿大夫有封為畿內諸侯者,皆曰子。殷製已然,箕子、微子是也。周亦因之,故王臣稱子者,皆畿內諸侯也,溫子、劉子、單子、尹子是也。有采地不封為國者,不得謂之子。采,采也,采其租稅而已,不臣其人也。其封土有宗廟社稷,專其人民,如在天子畿內,若諸侯國內之附庸。然天子有六卿,塚宰無所不統,故為塚宰者,皆加宰字。宰渠伯糾桓四年來聘是也。兼為三公,則曰公。宰周公是也。不兼三公者,但書氏字而已。宰渠伯糾是也。天子大夫皆稱氏,稱字。字謂伯仲叔季也。諸侯不敢名也,召伯、毛伯、榮叔兄弟無伯仲可言,但謂之叔。叔,美稱也,足以當字。其例已見諸侯例中,此但字耳。天子大夫,唯渠伯糾一人兼書名,以譏其不達禮也。桓四年天王使宰渠伯糾來聘。子突書字以褒之,渠伯兼名以貶之,義可知也。又曰:王子王孫,有大故,亦書之。王子劄殺召伯、毛伯是也。經書王劄子,誤也。

○諸侯之卿大夫士

魯、宋、齊、晉、衛、蔡、陳、鄭八國之卿,自齊桓霸後,無不稱族,餘國則否。《公羊》《穀梁》言曹、莒無大夫者,無命大夫也。舊說或謂無君命,若無君命,何以得為大夫乎?禮,諸侯之卿,皆命於天子。《王製》云,大國三卿,皆命於天子;次國三卿,二卿命於天子,一卿命於其君。此蓋見《春秋》經不書卿名,所以爾。不知自是小國不請命,亦推尋事理,啖說為近正也。平王東徙,諸侯之卿無復請命,故隱桓及莊公之初,少有書族者。蓋齊桓既霸,列會頗多,凡列班位,未命者在已命者之下,故此諸國皆請書族。自餘小國,不能自通於王室,亦少能爭長,故皆不請王命。終於春秋,秦雖大國,少列盟會,故不請命。楚既僭號,固當不請,及公子嬰齊入會中國,成二年公會楚公子嬰齊於蜀。不可以未命而長諸國,故請王命焉。所以自嬰齊之後,楚卿亦書族。有王命者,則通於諸國。故書族書名,未王命者但曰某人,言但某國之人耳,同於眾大夫及庶士也。如此書者,所以重王命、尊周室也。諸國之卿,本當三人,時多僭越,其數頗多,皆非禮而請也。魯卿雖未命者書其名,詳內事也,無駭、翬、柔、溺是也。多是隱公時。隱公謙居攝,故不爵命大夫也。他國非命卿不書,既無王命,不通於他國也。來魯及事連魯者,皆書其名,詳內事也;紀履緰隱二年來逆女、鄭宛隱八年來歸邴、莒挐僖元年季友獲之、楚宜申僖二十一年來獻捷、莒慶僖二十五年盟於洮、秦術文十二年來聘、吳劄襄二十九年來聘之類,是也。

諸國大夫,王賜之畿內邑,為號令歸國者,皆書族書字,同於王大夫,敬之也。鄭祭仲桓十一年宋人執鄭祭仲、單伯莊元年單伯逆王姬、陳女叔莊二十五年來聘,是也。《左氏》謂單伯是周大夫。若然,何得會鄄之時不列序,而言單伯會齊侯乎?莊十四年單伯會齊侯於鄄。又自齊來魯,何為書至乎?文十四年齊人執單伯,十五年單伯至自齊。女叔則《左氏》曰嘉之,故不名。莊二十五年來聘,《左氏》釋之云爾。結好者多矣,何獨嘉女叔乎?《公羊》云,書曰祭仲,賢也。不知天王賜之邑號,故見書字,乃云賢也。以廢君為賢,害教之甚也。義見桓十一年。內外命卿,沒之後,既不稱名,當稱諡及字,原仲莊二十七年公子友如陳葬原仲、夷伯僖十五年震夷伯之廟是也。凡天子之三公稱公,宰周公、祭公、虞公之類也,此《公》《穀》之義。其大夫氏字之,尊王官也。尊王官異於列國,故不書其名,凡伯南、季尹子、單子之類也。士曰人,示等差也。天子之士,比列國下大夫,故但稱人,以示等差也。來則名之,詳內以異外也。來謂來魯也,則書氏與名,以詳內外之別,石尚、叔服是也。列國命卿,皆名之,三傳義皆同。降王室也。降,謂不書字也。列國之上大夫謂之卿,《左氏》以命於天子稱為卿,《公羊》《穀梁》皆謂之大夫,言上大夫也。君命之卿,謂不請命於天子者。會伐稱人,所以昭軌度、別貴賤也。會伐,謂征伐及盟會也,謂不敢自同於王命之卿。時天子微弱,諸侯陵僭,雖合命於天子者,亦不請命,故夫子皆但書曰某人,以示法度,且以譏諸侯之自專也。來則名之執齊人執鄭詹之類、殺楚殺其大夫得臣之類,亦書之,紀刑辟紀其刑辟之是非也,懲亂政也言皆因亂所生也。不稱氏,以別乎王命者也。雖得稱名而不書。外來稱人,皆下大夫也。外來謂鄭人來渝平、齊人來歸衛寶之類,是也。其或異此,例之變也。內大夫稱字以示褒,稱盜以志惡也。內外大夫名位,差品既多,諸家既不總論而各釋之,或有未悟,今故總而序之。又曰:凡諸侯子弟,稱公子以氏者,有二種:曾受王命為卿者,以公子為氏,公子慶父之類是也;自此之外,則被殺者,非卿亦書公子,重骨肉也,不言公子,無以知其骨肉相害也。故不言大夫,而直稱公子,陳人殺公子禦寇是也。其不稱公子,而以國帶名,謂之國氏,亦有二種:其君自命為卿,稱國以氏,莒慶之類是也;其篡弑及為國人所立,則雖非君命之卿,亦以國氏,若不言國,則不知何國之人也。齊無知弑其君諸兒、衛晉衛人立晉眾也、鄭突突歸於鄭也、曹赤赤歸於曹也之類是也。《公羊》所謂國氏者,是也。或問曰:列國之卿、唯《左氏》稱卿,《公》《穀》但云大夫,何也?答曰:大夫於王者,但稱大夫,所謂上大夫也;如今九命卿,但稱卿,即大夫也。國人加稱之,即曰卿。亦猶侯伯之國,呼其君亦曰公,此加稱耳,非正名也。其下大夫,不在於經,《左氏》亦呼為大夫,亦如今呼少卿,亦衹言卿,不言少卿也。則《左氏》據時世所稱言之,《公》《穀》依正名言之,義可知也。

○兄弟

隱元年:夏五月,鄭伯克段於鄢。《左氏》曰:段不弟,故不言弟。《公》《穀》意同。段是弟,以無弟心,故不言弟。兄亦如之,衛州吁、楚公子比之類,皆是也。並不言兄。舉此一例以明之,他可知也。並無骨肉之心,故不言兄弟也。

隱七年:夏,齊侯使其弟年來聘。

桓三年:冬,齊侯使其弟年來聘。將國命者,大夫之事,不以私見使,故譏之也。十四年:夏五,鄭伯使其弟語來盟。

宣十七年:冬,十有一月,壬午,公弟叔卒。褒之,特書也。成十年:春,衛侯之弟黑背師師侵鄭。義同齊年之聘。

襄二十年:秋,陳侯之弟光出奔楚。《穀梁》稱弟,罪其兄不能相容。二十三年:夏,陳侯之弟光自楚歸於陳。重諸侯之弟,故書歸;秦鍼不書歸,不告也。二十七年:夏,衛侯之弟鱄出奔晉。義同陳光。三十年:夏,天王殺其弟佞夫。《穀梁》云譏天王也。

昭元年:夏,秦伯之弟鍼出奔晉。義同陳光。八年:春,陳侯之弟招,殺陳世子偃師。昭元年虢之會,招稱公子而云陳侯之弟者,罪其殺兄之子,骨肉相害,罪重於凡人也。齊商人殺舍,舍亦兄之子,而不言弟者,齊昭公已卒,則商人無兄,且殺君之罪,重於兄子,故從重者書之也。二十年:秋,盜殺衛侯之兄縶。《穀梁》云目衛侯。衛侯累也。

定十年:冬,宋公之弟辰,暨仲佗、石區出奔陳。義同陳光。十一年:春,宋公之弟辰,及仲佗、石區、公子地,自陳入於蕭以叛。弟而叛兄,兩罪之也。十四年:秋,宋公之弟辰自蕭來奔。義同陳光。

《穀梁》云,天子諸侯之尊,弟兄不得以屬通,何者?君臣重於兄弟也。凡書兄弟,皆有義也。鄭段不弟,故不言弟。義見隱元年。公子偃蓋同此義。《左氏》及《公羊》皆曰,凡稱弟,皆毋弟也。蓋見諸侯之弟,或稱弟,或不稱弟,不能通其義,而曲為此說。且聖人之教雖及其兄弟之子,猶引而進之,安有異母即見疏外乎?非敦睦之道也。《穀梁》之說是也。《穀梁傳》云,國君之尊,弟兄不得以屬通,言書兄弟,皆有義也。然猶曰殺太子母弟,目君亦非也。見晉侯殺其太子申生、天王殺其弟佞夫,妄為此說也。或問曰:君殺弟,及弟奔,則書曰弟;若殺若逐公子公孫,雖不為卿,亦書曰公子公孫,罪君虐其骨肉也,義在殺及奔例。而君之兄弟及公子公孫殺君,何不重其罪,而依眾臣例書之乎?答曰:君殺臣逐臣,義有輕重,故可分別之。弑君,至逆,罪無加矣,如加兄弟之罪為重,則眾臣弑君未為極重歟?太子輕於君,故於陳招書弟以明其重也。人倫大紀,君臣父子,其次則兄弟,故諸侯兄弟來接於我及在國,有大故則書之,以示勸戒。

○人

三傳皆稱卿有罪者,貶之曰人。夫人,有善,則欲人知之;有惡,則欲人掩之。若有惡,貶書曰某人,適足以成奸人之計;且未命者,猶特書以懲惡,豈既命者反隱其名乎?凡稱人為惡者,唯楚子稱人以圍宋,既在諸侯之上,明貶之同夷狄也。所以然者,罪諸國從夷狄也。義見僖二十七年。其餘則宜申獻捷,在僖二十一年。並朝聘之禮用夷禮者,曰人。牟人、葛人之類也。執諸侯及執他國大夫,皆覽文可知其貶,故可行也,餘則不用此例矣。經中一字遍施於諸例,而義不同者,唯人字耳。其通凡成例者,義各見本例。其不可推以成例,而又不可別加褒貶者,亦用人字以示義。楚人使宜申來獻捷之類是也。此所謂即文見義者也,今略之於後。

凡朝稱人,夷狄之君也。邾人、牟人、葛人來朝,是也。凡聘稱人,夷狄之臣也。荊人來聘,是也。

凡列國使來稱人,下大夫也。齊人來歸衛寶、鄭人來渝平之類,是也。凡他國盟會稱人,皆不命卿也。王人,則士也。

凡公及他國大夫盟,非大夫之過,皆稱人。及宋人盟於宿之類,是也。

凡他國用兵稱人,皆不命卿也。宣公已前,稱人者多,遠事難詳,從舊史也。王人,則士也。

凡執諸侯、執大夫皆稱人,亂常也。唯成十五年執曹伯歸於京師,書晉侯。凡弑君稱人,目賤人也。凡弑大夫稱人,殺有罪也。

凡殺弑君之賊皆稱人,討有罪也。

凡殺他國君卿稱人,皆亂辭也。死者雖有罪,殺君亦非治,故曰亂辭也。凡放大夫稱人,放有罪也,蔡人放其大夫公孫獵於吳,是也。右並通凡成例,義各見本部。

僖二十一年:冬,楚人使宜申來獻捷。楚子伐宋,故稱人,狄之也。二十七年:冬,楚人、陳侯、蔡侯、鄭伯、許男圍宋。《穀梁》云人楚子,所以人諸侯也。

宣四年:春,王正月,公及齊侯平莒及郯,莒人不肯。以其不肯,故人之也。十五年:夏五月,宋人及楚人平。稱人以平,賤二國也。

襄三十年:冬,晉人、齊人、宋人、衛人、鄭人、曹人、莒人、邾人、滕人、薛人、杞人、小邾人會於澶淵,宋災故。《左氏》曰:卿不書,不信也。

右並不可推以成例,但用人字以示貶。○氏

卿大夫稱氏者,唯尹氏,隱三年尹氏卒,昭二十三年尹氏立王子朝,昭二十六年尹氏以王子朝奔楚。武氏,隱三年武氏子來求賻。崔氏,宣十年崔氏出奔衛。皆譏世卿也。言氏,則世卿之意可見也。時世卿既多,不可勝譏,因尹氏私赴不以名,因齊人崔氏出奔,因武氏以子代父,故特書之。及尹氏立王子朝,並以子朝奔楚,皆以世卿亂王室,故從而書之。譏此數者,足以見世卿之惡也。

○盜襄十年:冬,盜殺鄭公子、公子發、公孫輒。昭二十年:秋,盜殺衛侯之兄縶。定八年:冬,盜竊寶玉大弓。

哀四年:春,王二月,庚戌,盜殺蔡侯申。十三年:冬,盜殺夏區夫。

夫殺君及竊國之重寶,事合書名,而其人微名,不合見經,故經稱之曰盜。《公》《穀》之說非也,已見殺例中。《左氏》云齊豹為衛司寇,作而不義,其書為盜。齊豹殺衛侯之兄縶。此蓋《左氏》不達《春秋》非上卿不書名,妄云爾。據上大夫殺君例書名,齊豹若信是上大夫而書盜,是乃殺君之兄,罪大於殺君也。

○論特書

命卿已上,有善有惡皆備書之,足以彰示後代。未命之卿及眾大夫已下,若一例書人,何以懲勸?故有特書之義,叛逆者,雖非命卿亦書。衛州吁,弑其君完,義見隱四年。宋督,弑其君與夷,義見桓二年。齊無知,弑其君諸兒,義見莊八年。宋萬,弑其君捷,義見莊十二年。邾庶其,襄二十一年以漆閭丘來奔。莒牟夷,昭五年以牟婁及防茲來奔。黑肱昭二十一年以濫來奔之類,是也。卿者,君之股肱,若奔及見殺,亦國之大故,雖未命亦書之。楚得臣,僖二十八年殺之。宋萬,莊十二年奔陳。宋子哀,文十四年來奔。宋山,成十五年殺之。邾畀我,襄二十三年奔陳。邾快昭二十七年來奔之類,是也。子哀之奔,合義,《左氏》成十五年傳:不義宋公而求奔。故書字以褒之。宋司城之歸不書,亦疑是未命,特書之也。文公八年來奔,而無歸處。凡殺公子公孫,雖不為卿,亦特書之。陳禦寇,莊二十二年殺之。公子偃,成十五年刺之。莒意恢,昭十四年殺之。宋地定十年奔陳之類,是也。其自以為君而來爭國者,則不論命與不命,皆但名而已,不言公子公孫,言非復人臣也,所謂當國者也,齊小白莊九年、陽生哀六年,邾捷菑文十四年,莒去疾昭元年之類,是也。楚比稱公子者,初歸之志,未爭國也。昭十三年。齊糾書子,明正也。莊九年。外大夫特為魯事,雖不來魯,亦書其名,莒慶之盟是也。僖二十五年公會衛子、莒慶,盟於洮。莒挐,則我獲之而書也。僖元年公子友敗莒師於酈,獲莒挐。楚屈完來附中國,功美尤高,故同既命之例,特進之也。義見僖四年。魯公子結,莊十九年及齊侯、宋公盟。能安國家,美之也,特書公子結以明之。諸侯兄弟以國連字者,有蔡叔,桓十二年柔會宋公、陳侯、蔡叔盟。許叔,因鄭亂而復,見桓十五年。蔡季、紀季,蔡叔無子,蔡人召之自陳歸,見桓十七年;紀季以酅入齊,見莊三年。皆國而字之,言與君一體也。魯宣公弟,叔義見宣十七年、季友義見僖十六年最賢,故於其卒字之,以示惜而褒之也。非命卿,特書之也。

○都論褒異

春秋時為惡者多,貶者則眾,其理易見。其見褒者,前已論訖,今又總而序之,樂道人之善也。夫諸侯,去國之美者,莫過於紀侯。以國與季而去,義見莊四年。復歸之正者,莫過於鄭忽;本太子也,身雖蒙恥而位居正,義見桓十五年。爭國不克而死者,莫過於子糾;糾當立,齊人殺之,義見莊九年。王師之正者,莫過於子突。救衛也,義見莊六年。諸侯兄弟,外附之美者,莫過於紀季;義見莊三年。入繼之美者,莫過於蔡季;次當立,蔡人召之,義見桓十七年。興復之美者,莫過於許叔。因鄭伯亂而能復國,義見桓十五年。魯公子兄弟之忠賢者,莫過於季友,立僖公、定社稷也,義見閔二年。其合義者,莫過於叔。不食宣公之祿,義見宣十七年。卿大夫,死節之美者,莫過於孔父;正色立於朝,則人莫敢致難於其君者,義見桓二年。奔亡之美者,莫過於子哀;不義宋公而來奔,義見文公十四年。歸正之大者,莫過於屈完;服齊桓也,義見僖四年。守職不失者,莫過於司城司馬;義見文公八年。存鄰國之美者,莫過於高子,閔元年來盟。仲孫。閔元年來省難。故皆褒而進之。如曰不然,請聞其論蔡叔,桓十年盟於折,傳不詳其事跡。不見事跡,蓋亦美之。

○雜字例第三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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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之文至簡,故字皆有義,但見其文,則知其義。必須解釋,但相承曲說,遂令迷其指歸,何者?夫子製作,本教中人,故簡易其文,昭著其義。若能以質直見之,則可不俟傳註而自通矣。故言滅國,則知滅者之罪;見諸侯生名,則知非復人君;見言歸,則正。此類皆文勢常理,何必立異乎?又上言伐衛,次言王人救衛,下言衛侯朔入於衛,則知逆王命。義見莊六年。又上言成宋亂,下言納鼎,則知貪賂縱罪。義見桓二年。見正月烝、五月烝,則知黷祀。義見桓八年。凡此類,則上下相應,而見其理。並一事再見卒名,公子遂如齊逆女,遂以夫人至自齊之類也。前目後凡,謂前列序,後但言諸侯也。皆存簡易之道,諸事各從本篇論之,而文義或有未盡者,今皆序之。

○以用立吉不肯

《公羊》《穀梁》皆云,以者不宜以也,用者不宜用也,立者不宜立也,吉者不可以吉也,不肯者可以肯也。如此類甚多,謂若宜以、宜用、宜立、宜吉、宜不肯,則不書也。以者,行其意也,皆謂能製之也。劉單以王猛,義見昭二十二年。尹氏以王子朝,義見昭二十六年。遂僑如以夫人,至自齊也,義見婚姻例中。及以他國之師,義見用兵例中。皆不宜以者也。用者,用鄫子十九年邾子用之、蔡太子昭十一年楚滅蔡,執蔡太子有以歸,用之,用牲用幣,已見郊社例中。用致夫人,見廟例中。用郊,見郊例中。亦皆不宜用也。立者,立武宮在成六年、煬宮在定元年,立晉在隱四年,立王子朝在昭二十三年,皆不宜立也。立晉,得變之正,故不言石碏,以許之也。

○還、復

《公羊》云,還,善辭也;比復為善也。《穀梁》云,還者,事未畢;復者,事畢。文正倒也,當為還者事畢,復者事未畢。師還,在莊八年。公還自晉,文十三年。歸父還自晉,在宣十八年。士抃聞齊侯卒乃還,襄十九年。皆不當更往,又並合禮,故曰還,事畢也,善辭也。公如晉,至河,乃復;昭二十三年,公如晉,至河,公有疾,乃復之類也。公孫敖如京師,不至而復;在文八年,從莒女也。仲遂至黃,乃復;在宣八年,有疾而復。皆事未畢而復也。故知《穀梁》之說例,倒也。

○求、告、乞

求者,得未得未可知也求賻求車之類。乞者亦然,而又重辭,乞盟、乞師、皆可重,故特曰乞,重辭是也。告糴不言,乞者,以用財置之彼此之利,不比乞師、乞盟也。

○獻、錫、畀、假

獻,獻上也。獻捷之類。錫,錫下也。來錫公命之類。畀,與也,僖二十八年執曹伯畀宋人。謂非上非下者也。三者據尊卑言之。三者,謂獻、錫、畀也。假,借也,鄭伯以璧假許田。謂易田,遜辭也。

○得、獲、克

用力禽之曰獲。獲人,獲華元之類也。獲獸。獲麟是也。非用力禽之曰得。得寶玉是也。在定九年。克段於鄢,在隱元年。能破之也;不克納,文十四年晉人納捷菑於邾,不克納。不克葬,宣八年葬我小君敬嬴,雨,不克葬。皆謂不成納、不成葬也。《左氏》曰:得雋曰克。《春秋》意在辨邪正、豈論雋哉!

○辭

之、乃、而之類,皆辭。俗謂之語助也。《穀梁》云:之於,緩辭也。之口,緩辭也,乃,亡乎人之辭也。而,緩辭也。《穀梁》迂僻之甚。目之,但以便聲而言,何有緩辭乎?執衛侯歸之於京師,義見僖二十八年。亦從強說。至於郊牛之口,日有食之,殺之用之之類,豈得稱緩辭乎?故皆不足從也。若言乃難於而,宣八年葬敬嬴,則云日中而葬定;十五年葬定公,則云日下昃乃克葬也。則是也。又曰:既者,盡而有繼之辭。日有食之既之類,是也。且者,兼之之辭。歸含且賵,是也。此說並通,故用之也。

○出、來、歸、入、納、取

凡出者,自國而出;來者,自外而來。此並據事實書之,其邪正各隨事之是非,不以此二字為褒貶也。唯天子及周大夫出,即以書出為貶,王者無外故也。此以出為貶也。唯內女不當歸寧,禮,父母沒,不合更歸寧。則書來以示貶。男女之禮,合禮者不書故也。常事既不書,書即為貶,故知來者不當來也,義見婚姻例。歸字,其義亦非一。諸侯及大夫反國者。有歸與復歸之義。見歸入例。內女嫁於外,亦曰歸。三傳並云婦人謂嫁曰歸。外將物與我,亦曰歸。天王使宰咺來歸惠公仲子之賵,齊人來歸衛寶之類,曰歸者,來致辭也。我將物與外,亦曰歸。歸粟於蔡是也。諸侯用兵,破敵國,將其君同還,亦曰歸。莊十年荊敗蔡於莘,以蔡侯獻武歸。除諸侯歸入之外,諸事各以本事為邪正,義各見本例。不以歸字為褒貶也。入字亦有數。諸侯反國,有入與復入之義。見歸入例。用兵入敵國,亦曰入。見用兵例。故入者,多非善也。庚寅我入邴,隱八年。亦不可入也。紀季以酅入於齊,莊三年。既不可言叛,故言入亦明非正,所以罪齊也,而書季以明季之無罪。天王入於成周,記其自外而入,不同諸侯之貶。義見歸入例中。取字,已見用兵例。自此之外,有取郜大鼎於宋,桓二年。齊人取子糾殺之,莊九年。亦並不當取也。以前字並為交互涉嫌,故分析之。其他不足疑者,不復論也。初者,遂以為常也。初獻六羽、初稅畝之類是也。作者,皆不宜作也。新作南門、作僖公主是也。致者,不宜致也。用致夫人、如宋致女是也。常事曰視,視朔是也。非常曰觀,觀魚觀社是也。如此之類,並更無交互,所以不復悉舉之也。凡以者,不宜以也;用者,不宜用也;立者,不宜立也。略舉數字,觸類皆然,此並為《春秋》省文,以一字為褒貶,合禮者則常事不書。故凡此等,皆以示譏耳。此止施於《春秋》義例之內,不可遍求之於五經也。學者宜知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