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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中外合资经营合同纠纷案件如何清算合资企业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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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司法解释已于2020年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司法解释第1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中外合资经营合同纠纷案件如何清算合资企业问题的批复
法释〔1998〕1号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1998年1月15日
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司法解释第2号
本作品收錄於《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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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阶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在维基数据编辑
立法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在维基数据编辑
有效区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在维基数据编辑
公布日期1998年1月15日在维基数据编辑
施行日期1998年1月15日在维基数据编辑
收录于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在维基数据编辑
1997年1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50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中外合资经营合同纠纷案件如何清算合资企业问题的批复》已于1997年12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50次会议通过,自1998年1月15日公布起施行。

1998年1月15日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审理中外合资经营合同纠纷案件如何清算合资企业问题的请示报告》(〔1996〕鲁经初字第44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同意你院请示报告中的第一种意见,即国外合资经营企业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散合营企业并追究对方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仅应对合营合同效力、是否终止合营合同、违约责任等作出判决。合营企业清算问题则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人民法院组织清算没有法律依据。

国内有限责任公司有类似情形的,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本作品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所以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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