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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纠纷案件适用相关法律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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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司法解释第1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纠纷案件适用相关法律问题的批复
法释〔2013〕13号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2013年5月2日
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司法解释第14号
本作品收錄於《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纠纷案件适用相关法律问题的批复在维基数据编辑
法律位阶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在维基数据编辑
立法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在维基数据编辑
有效区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在维基数据编辑
公布日期2013年5月2日在维基数据编辑
施行日期2013年5月8日在维基数据编辑
收录于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在维基数据编辑
2013年4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5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纠纷案件适用相关法律问题的批复》已于2013年4月1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5月8日起施行。

2013年5月2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出口信用保险合同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粤高法〔2012〕44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对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保险法没有作出明确规定。鉴于出口信用保险的特殊性,人民法院审理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参照适用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出口信用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本作品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所以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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