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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征收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发生纠纷案件受理的答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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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征收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发生纠纷案件受理的答复意见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征收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发生纠纷案件受理的答复意见在维基数据编辑
法律位阶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在维基数据编辑
立法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在维基数据编辑
有效区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在维基数据编辑
公布日期1996年8月24日在维基数据编辑
施行日期1996年8月24日在维基数据编辑
收录于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在维基数据编辑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

关于征收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

发生纠纷案件受理的答复意见

1996年8月24日 〔1996〕法行字第10号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征收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发生的纠纷人民法院可否作为经济纠纷案件受理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有关部门根据人民政府的授权,征收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与行政管理相对方发生的争议属于行政争议。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行政管理相对一方对有关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作为行政案件受理。行政管理相对一方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有关部门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作品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所以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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