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解字第110號解釋
外观
←最高法院解字第109號解釋 | 中華民國《最高法院 解字第110號解釋》 |
最高法院解字第111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17年6月27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507 頁 | |
查刑律雖無強賣罪規定實已包括於第三百五十一條之內蓋誘拐罪係對於
(一) 被拐人之自由權
(二) 夫權或家長權
(三) 尊親屬之監督權三者侵害
其一即可成立惟行使主婚權過當者能否即構成略誘罪自應就具體事實審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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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解字第111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17年6月27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507 頁 | |
查刑律雖無強賣罪規定實已包括於第三百五十一條之內蓋誘拐罪係對於
(一) 被拐人之自由權
(二) 夫權或家長權
(三) 尊親屬之監督權三者侵害
其一即可成立惟行使主婚權過當者能否即構成略誘罪自應就具體事實審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