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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解字第119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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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解字第118號解釋 中華民國《最高法院
解字第119號解釋》
最高法院解字第120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17年7月10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509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華民國最高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一)據稱甲為輪船所有人乙為甲之代理丙向乙租借該輪並更動買辦改駛長江明明為租借契約以供占有運送之用自不能與供搭載運送之約例視

  (二)即稱長江引水人由丙僱用其僱用權當然屬丙

  (三) 船員執行職務應受船長之監督而引水人非船員惟因熟悉某種航線為丙僱用如來電所述輪船係照引水人認定之路線航行設有兩輪相遇其指揮責任視過失屬於何人而定

  (四)無論由何種原因發損害其他船舶之事除租用契約有特別約定外對外責任由船舶租賃人擔負再以後請求解釋文件應經由貴院轉送本院核辦以維統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