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解字第123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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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17年7月14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510 頁 | |
查國民政府司法部公布之律師章程第一條第一項及第二十三條均載明在通常法院執行職務應於執行職務所在地置事務所之規定可知凡在各縣未設立通常法院之訴訟事件暫不適用律師制度俟各地方法院籌設完全再依現行規章辦理再以後凡請解釋文件須依本院第一七一七號公函經由高等法院轉送核辦以維統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