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杜少平故意杀人死刑复核刑事裁定书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湘刑终486号刑事裁定书 杜少平故意杀人死刑复核刑事裁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2020年1月16日

被告人杜少平,男,汉族,1962年4月7日出生于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新晃县),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新晃县××镇×××路××号,住所地新晃县××镇××××小区××栋×单元×××室。2019年5月13日被逮捕。现在押。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怀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杜少平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聚众斗殴罪、强迫交易罪一案,于2019年12月18日以(2019)湘12刑初4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杜少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宣判后,杜少平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20年1月9日以(2019)湘刑终48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确认:

一、关于故意杀人事实

2001年12月31日,被告人杜少平挂靠湖南省新晃县红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新晃县第一中学400米田径场土建工程,聘请罗光忠(同案被告人,已判刑)等人参与管理。新晃县第一中学指派学校工作人员姚某某(已殁)、邓某某(被害人,殁年52岁)代表校方监督工程质量和安全,并将该校女生宿舍楼三楼的一套一进两间房作为该工程项目部办公场地。因邓某某在施工造成的多起民事纠纷处理中讲实话,导致杜少平经济利益受损,且邓某某还多次指出工程质量差等问题,杜少平对邓某某怀恨在心,多次向罗光忠等人提议报复邓某某,并安排罗光忠欲通过下“迷药”“下蛊”(当地传说可以伤害他人的一种迷信方法)等方式加害邓某某,均未果。2003年1月中旬,杜少平获取数片镇静催眠类药物三唑仑片剂。1月21日,杜少平告知罗光忠已找到催眠药,并与罗光忠商定次日杀害邓某某,届时由杜少平下催眠药,罗光忠支开姚某某。次日12时许,杜少平见项目部办公室只有邓某某和姚某某,即将事先准备好的三唑仑粉末倒入饮料中给邓某某饮用。待邓某某喝下饮料后,杜少平通知罗光忠将姚某某骗至项目部楼下,后在姚某某要返回项目部时,杜少平下楼与罗光忠一道阻止姚某某并陪同姚某某离开。随后,杜少平返回项目部办公室,发现邓某某昏睡后发出较大鼾声,遂用胶带贴在邓某某口鼻部。午饭后,杜少平、罗光忠返回项目部办公室,见邓某某还有呼吸,二人用塑料袋套住邓某某头部并用胶带反复缠绕邓某某头部及手脚,杜少平持一把橡胶锤用力击打邓某某右颞部,致邓某某重度颅脑损伤当场死亡,二人将邓某某尸体藏匿于项目部内。当天晚上杜少平、罗光忠将邓某某尸体抬到新晃县第一中学400米田径场工地上事先挖好的土坑掩埋,次日二人指挥施工机械用石头和泥土将埋尸土坑填平。同年2月中旬,杜少平在其舅舅时任新晃县第一中学校长黄炳松(另案被告人,已判刑)追问下承认杀害邓某某并埋尸田径场,后该案在黄炳松及时任新晃县公安局政委杨军(另案被告人,已判刑)等人包庇掩盖下长期未能侦破。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根据被告人杜少平、同案被告人罗光忠的指认挖出的被害人邓某某尸骨,新晃县第一中学400米田径场开挖工程施工协议书、施工承包合同、新晃县第一中学2002-2003年的会议记录等书证,证人姚某某、高某某、谭某某等的证言,尸体鉴定意见、DNA鉴定意见、物证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另案被告人黄炳松、杨军和同案被告人罗光忠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杜少平亦供认。足以认定。

二、关于故意伤害事实

2005年初,被害人曹某(女,时年24岁)从被告人杜少平经营的湖南省新晃县夜郎谷KTV大堂经理的职位跳槽到新晃县其他KTV上班,导致夜郎谷KTV客源流失,生意变差。杜少平对曹某怀恨在心。同年4月,杜少平与夜郎谷KTV另一大堂经理宋峙霖(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商定由宋峙霖找外地人采用泼硫酸毁容的方式报复曹某。同年4月17日,宋峙霖雇请贵州籍男子安某某、潘某某、涂某某、周某某(均另案处理)并商定由涂某某、周某某负责对曹某泼硫酸,潘某某负责骑摩托车接应,安某某负责望风。当日23时20分许,经宋峙霖指认,涂某某等四人按商定分工在新晃县新晃镇砂洲路国税局对面公路处将硫酸泼至曹某左颈面部,致曹某轻伤。宋峙霖到案后赔偿曹某经济损失1.6万元并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现场提取的手机,住院病历、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人杨某、杨某某、安某某、潘某某等的证言,被害人曹某的陈述,伤情鉴定意见、物证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同案被告人宋峙霖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杜少平亦供认。足以认定。

三、关于恶势力犯罪集团及相关犯罪事实

(一)2008年以来,以被告人杜少平为首要分子,姚才林、杨华、杨松、江少军(均系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及刘发朋(已殁)为重要成员,同案被告人王红、杨澄、宋峙霖、成珊、王文、杨德勇、杨天豪、张仕杰(均系同案被告人,已判刑)为成员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该犯罪组织经常纠集在一起,采取暴力、威胁及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拦截、跟踪等“软暴力”手段,插手民间纠纷,非法发放高利贷,牟取不法利益,在湖南省新晃县境内为非作恶,欺压百姓,实施寻衅滋事犯罪7次、非法拘禁犯罪4次、聚众斗殴犯罪1次、强迫交易犯罪1次,扰乱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了符合犯罪集团法定条件的恶势力犯罪组织。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证人姚某甲、姚某乙、田某某、肖某某、杨某甲、杨某、张某甲、吴某甲、黄某甲、张某乙、黄某乙、吴某乙、向某某、佘某某、杨某乙、杨某丙、杨某丁、张某丙等的证言,同案被告人江少军、宋峙霖、王红、杨松、杨华、成珊、姚才林、杨澄、王文、杨德勇、杨天豪、张仕杰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杜少平亦供认。足以认定。

(二)关于寻衅滋事事实

1、2007年10月,被告人杜少平受邀协助江少军处理江与被害人姚某甲的纠纷。事毕,杜少平又向姚某甲索要1200元“月月红”(当地登门道歉习俗),姚某甲未给。2008年2月26日,杜少平纠集多人到湖南省新晃县××镇街道姚某甲经营的药店再次找姚要钱并打伤姚,姚某甲持斧头将杜少平等人赶走。杜少平认为丢了面子,当天晚上纠集姚才林、刘发朋与田必军、廖志权(二人均另案处理)等人持钢管、刀具等在姚某甲药店门前叫骂、威胁,并打砸药店卷闸门。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现场提取的斧头,欠条、协议、补充协议、刑事判决书、病历资料等书证,证人杨某甲、姚某乙、杨某乙等的证言,被害人姚某甲的陈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同案被告人江少军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杜少平亦供认。足以认定。

2、2008年上半年的一天,被告人杜少平不满被害人杨某某(时年20岁)追求其女友,纠集戴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湖南省新晃县交通规费征稽所附近一饭店打了杨某某一耳光。同年5月15日,杜少平又纠集刘某某、戴某某、张某(另案处理)等人驾车前往新晃县交通规费征稽所,刘某某、戴某某、张某等人持一把汽车方向盘锁冲进征稽所宿舍殴打杨某某,致杨某某轻微伤。其间,杜少平还与姚才林商议,由姚才林采取威胁、恐吓手段向杨某某索要钱款,后杨某某被迫按姚才林的要求给杜少平1万元。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现场提取的方向盘锁,住院病历、诊断资料、收条、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证人戴某某、张某、刘某某等的证言,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伤情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同案被告人姚才林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杜少平亦供认。足以认定。

3、2009年3月2日晚,江少军的堂兄江某甲因病在湖南省新晃县扶罗镇中心卫生院住院治疗期间死亡,经协商卫生院同意赔偿1.8万元给死者家属。为索要更多赔偿,江少军应侄子江某乙要求联系被告人杜少平帮忙索赔。后杜少平与江某乙约定由其出面找卫生院索赔,增加的赔偿款二人平分。2009年3月3日18时许,杜少平纠集姚才林、杨某甲(另案处理)到卫生院,与江少军一同向卫生院索要高额赔偿,在卫生院内哄闹、聚众造势,并对卫生院协商代表进行威胁、辱骂、恐吓,卫生院被迫同意赔偿江某乙3.6万元。事后,杜少平从江某乙处分得9000元。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病历资料、调解协议书、记账凭证、领据等书证,证人江某乙、江某丙、杨某乙等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同案被告人江少军、姚才林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杜少平亦供认。足以认定。

4、2012年下半年,被告人杜少平为找被害人吴某某讨要高利贷借款,单独或纠集杨华、杨松等人先后5次对吴某某寻衅滋事。其中2012年9月间,杜少平先是纠集杨松、姚才林、杨华在湖南省新晃县原“×××××”饭店内辱骂并殴打吴某某,接着又与杨松将吴某某带至新晃县造纸厂附近的高速公路高架桥下面,指使三名未成年女子轮流打吴某某耳光,后又在其驾驶的汽车内用匕首捅刺吴某某的左腿膝盖部位两刀。2012年10月19日,杜少平指使杨澄与杨松在新晃县凉伞镇中巴车停靠点拦截吴某某,吴某某被逼到新晃县公安局凉伞派出所躲避。2012年11月前后,杜少平纠集杨华、杨松等人在新晃县凉伞镇八江口村吴某某承包的工地上采取辱骂、恐吓手段,强迫吴某某将工地上的木架子低价变卖后偿还所欠杜少平的高利贷借款。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借条复印件、银行流水账单、视频截图等书证,证人胡某某、杨某甲、杨某等的证言,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人身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同案被告人姚才林、杨澄、杨华、杨松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杜少平亦供认。足以认定。

5、2012年11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杜少平因与女朋友姚某某的感情问题而怪罪于蒲某某,将在湖南省新晃县县城一夜宵店内与姚某某一起吃夜宵的蒲某某打了一耳光,在现场的蒲某某之兄被害人蒲某见状与杜少平发生扭打。杜少平因在扭打中处于劣势,认为丢了面子,准备多根木棒并纠集杨华、杨松、王红、姚才林、杨澄等人欲实施报复。为确定蒲某行踪,杜少平指使、安排杨华、杨松负责蹲守、跟踪蒲某。同年12月1日前后,杨华、杨松确定蒲某夫妻将从新晃县步头降苗族乡乘坐中巴车前往新晃县县城后,杜少平与王红、姚才林、杨澄等人驾车在新晃县原兴隆镇建新村板坡芽组(现晃州镇塘洞村板坡芽组)晃凉公路段一弯道处将蒲某夫妻乘坐的中巴车截停。杨华、杨松等人强行将蒲某夫妻拉下车,数人围住蒲某辱骂、威胁,并将蒲某带至新晃县原兴隆镇石马溪山庄。其间,杜少平等人对蒲某威胁、恐吓并索要赔偿。后经人向杜少平说情、协调,蒲某被迫向杜少平赔礼道歉并赔偿1000余元后才得以离开。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证人蒲某某、黄某、向某某等的证言,被害人蒲某的陈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同案被告人姚才林、王红、杨华、杨松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杜少平亦供认。足以认定。

6、2014年上半年,被告人杜少平得知欠其高利贷的张某甲在湖南省新晃县凉伞镇×××村××××水厂有股金,便要求水厂老板被害人杨某甲将张某甲出资的股金退给自己。同年4月的一天,杜少平纠集姚才林及王某、张某乙、杨某乙等人驾车将张某甲、潘某某夫妻带至××××水厂找杨某甲退股金。杜少平得知杨某甲已将张某甲的股金退还给潘某某后,便向杨某甲索要加油、吃饭等费用。杨某甲因恐惧杜少平等人而被迫付给杜少平3000元。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收条,证人张某甲、潘某某、张某乙等的证言,被害人杨某甲的陈述,同案被告人姚才林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杜少平亦供认。足以认定。 7、2018年11月,被害人石某从被告人江少军在湖南省新晃县××镇的钢材店购买217262元的建材,未按约付款,江少军便请被告人杜少平帮忙催收。2019年1月,江少军、杜少平在江少军店内以提高建材单价的方式逼迫石某出具了欠货款231589元的欠条。此后江少军、杜少平多次采取辱骂、威胁的方式找石某逼债,石某于同年1月31日通过微信转给江少军2万元,但江少军并未将该2万元从总货款中扣除。同年2月初的一天晚上,杜少平、江少军纠集杨澄、成珊、杨天豪等人在新晃县步行街×××茶楼内再次采取辱骂、威胁、恐吓的方式逼迫石某还钱。同年2月4日,石某被迫重新向江少军出具欠货款27.7212万元的欠条。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江西环城瓦业订单复印件、欠条,证人吴某某的证言,被害人石某的陈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微信转账记录截图照片、微信内容截图,同案被告人江少军、成珊、杨天豪、杨澄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杜少平亦供认。足以认定。

(三)关于非法拘禁事实

1、2008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杜少平为找被害人吴某甲催收高利贷借款,纠集姚才林、刘某某、姚某某(已殁)等人将吴某某拘禁在湖南省新晃县原××大酒店二楼休闲中心房间内五六个小时。后经吴某乙担保,杜少平才允许吴某甲离开。几天后,杜少平纠集姚才林、刘某某、姚某某等人再次将吴某甲拘禁在原××大酒店二楼休闲中心房间内,对吴某甲进行辱骂、殴打。次日18时许,吴某甲的父亲吴某丙向杜少平承诺先偿还部分欠款后,杜少平才允许吴某甲离开。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证人吴某丙、吴某乙、杨某某等的证言,被害人吴某甲的陈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同案被告人姚才林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杜少平亦供认。足以认定。

2、2012年10月份,被告人杜少平纠集杨松将被害人吴某某先后带至湖南省新晃县××××大酒店、××宾馆房间内拘禁,逼迫吴某某偿还高利贷借款。其间,杜少平、杨松对吴某某辱骂、威胁,并两次强迫吴某某洗冷水澡。之后几天,杨松、杨华白天逼迫吴某某外出借钱,晚上带回宾馆房间继续拘禁,直至第五日吴某某归还杜少平10余万元高利贷借款后,杜少平才让吴某某离开。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证人尹某某、胡某某、杨某某等的证言,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同案被告人杨华、杨松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杜少平亦供认。足以认定。

3、2014年4月中旬的一天下午,被告人杜少平为找被害人张某甲索要高利贷借款,伙同姚才林、王文、杨德勇以及张某乙(另案处理)等人驾车将张某甲、潘某某夫妻从湖南省新晃县中医院带至新晃县凉伞镇×××村××××水厂逼要张某甲入股该厂的股金。未果后,杜少平对张某甲进行辱骂,随后驾车将张某甲夫妻带至新晃县晃州镇两河口村河边,采取辱骂、威胁、殴打、强迫洗冷水澡等手段逼迫张某甲还款,次日凌晨张某甲同意还款并下跪道歉后,杜少平才将张某甲夫妻送回新晃县县城。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证人潘某某、张某乙、杨某某等的证言,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同案被告人杨德勇、王文、姚才林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杜少平亦供认。足以认定。

4、2012年八九月份,被害人吴某某因治病先后3次向被告人杜少平共借款8500元。吴某某偿还了1万余元高额利息后再无力还款。2014年3月至6月,杜少平为逼迫吴某某还款,先后多次纠集他人将吴某某拘禁在湖南省新晃县其经营的夜郎谷KTV房间内,每次长达数小时。其中6月的一天,杜少平纠集杨华等人将吴某某拘禁在夜郎谷KTV房间内进行威胁、殴打,后吴某某经人调解一次性偿还3万元给杜少平。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记账本,证人向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等的证言,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同案被告人杨华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杜少平亦供认。足以认定。

(四)关于聚众斗殴事实

江少军与被害人杨某甲同在湖南省新晃县扶罗镇经营彩瓦等建材产品。2017年8月17日上午,因江少军要求杨某甲不得经营其经营的同品牌彩瓦并与杨某甲及其女婿周某发生争吵,周某打江少军几耳光。江少军打电话让被告人杜少平纠集人员到扶罗镇帮忙报复杨某甲、周红。杜少平纠集王红、宋峙霖,并让宋峙霖喊人前往扶罗镇打架。宋峙霖纠集成珊、杨某(另案处理)并让成珊准备刀具,成珊纠集杨天豪、张仕杰携带两把砍刀与杨某一同乘坐宋峙霖驾驶的车到扶罗镇加油站与杜少平、江少军等人汇合。经杜少平、江少军、宋峙霖商量,江少军将宋峙霖、成珊、杨天豪、张仕杰等人带到扶罗镇杨某甲经营的“×××××”店门口并指认杨某甲,宋峙霖上前与杨某甲发生口角,继而打斗,宋峙霖持砍刀欲捅刺杨某甲,杨某甲抓住砍刀后二人拉扯,成珊见状持店内一小花盆砸杨某甲头部,致杨某甲轻微伤。其间,杜少平、王红亦来到打架现场,得知有人报警后杜少平催促宋峙霖、成珊等人逃跑。案发后,杜少平给宋峙霖2000元用于安排打架人员,经调解江少军赔偿杨某甲损失1.2万元。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入院记录、手机通话详单、人民调解协议书,证人杨某乙、周某、游某某等的证言,被害人杨某甲的陈述,伤情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同案被告人江少军、宋峙霖、张仕杰、杨天豪、成珊、王红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杜少平亦供认。足以认定。

(五)关于强迫交易事实

2013年期间,被告人杜少平指使或者伙同他人采取辱骂、恐吓、殴打、推下河洗冷水澡等暴力及软暴力方式向被害人张某某催讨高利贷债务,致使张某某对杜少平心生恐惧。2014年4月,杜少平见张某某无力偿还欠其的高利贷本息,遂逼迫张某某将所持新晃××××××公司的股份转让给其以抵债。2014年4月25日,杜少平通过威胁、恐吓等手段,逼迫张某某将所持新晃××××××公司12.25%的股权低价转让给杜少平。2016年上半年,杜少平将持有的股份转让,从中非法获利16.5万元。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新晃县城市出租汽车特许经营权有偿出让合同、协议书、新晃××××××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等书证,证人姚某甲、姚某乙、尹某、姚某丙等的证言,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杜少平亦供认。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少平伙同罗光忠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杜少平伙同宋峙霖等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杜少平伙同江少军等人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或者强拿硬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杜少平伙同杨华等人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并殴打、侮辱他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杜少平伙同江少军等人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杜少平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转让公司股份,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强迫交易罪,应依法数罪并罚。在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共同犯罪中,杜少平系罪责最为严重的主犯;杜少平、姚才林、王红等人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杜少平系首要分子;在该恶势力犯罪集团实施的相关共同犯罪中,杜少平均系主犯或首要分子。杜少平为报复伙同罗光忠杀害邓某某并掩埋尸体,作案后通过贿赂等方式拉拢国家公职人员帮助其逃避打击,其作案动机卑劣,犯罪手段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罪行极其严重;杜少平故意杀人后又实施故意伤害犯罪,纠集多人形成恶势力犯罪集团实施多起犯罪,其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应依法从严惩处。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五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湘刑终486号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杜少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以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以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的刑事裁定。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敖卫春

审判员  朱晶晶

审判员  鹿素勋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杜 梦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