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定雪冤超資條例奏(長興四年五月中書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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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雪冤超資條例奏(長興四年五月中書門下) 
作者:闕名
本作品收錄於《全唐文/卷0971

準長興元年二月二十一日南郊赦書節文,州縣官在任日雪得冤獄,許非時參選,超資注官,仍賜章服。今詳敕命,凡雲冤獄者,所司推鞫,定罪不平,回曲作直,已成案牘;或經長吏慮問,或是家人訴冤,重結推訊,始見情實,回死為生,始名雪冤。仍須元推官典,招伏情罪。本處檢案牘事節,給與公憑,更於考牒內署出,候本官滿日,便準近敕非時參選。若活得一人,超一資注官,二人已上加章服。已有章服加檢較官,如在任除雪冤獄外,限內徵科了絕。減得一選已上,或招添戶口至一分已上,並許酬獎,如加官至五品已上,許奏聽敕旨。如雖雪得冤獄,徵科違限不了,合殿選者,亦待殿選滿日,與敘雪冤之賞。或逃卻戶口,亦據降等敘官。如本司小小刑獄,未經別司,縱能處斷,不得援例。

本唐朝作品在全世界都属于公有领域,因为作者逝世已经遠遠超过1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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