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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方輿彙編/職方典/第0197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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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方輿彙編職方典

 第一百九十七卷目錄

 濟南府部彙考九

  濟南府賦役考二

職方典第一百九十七卷

濟南府部彙考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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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南府賦役考二       府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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齊東縣,康熙二十五年分。

原額「不分等則」 ,一例人丁二萬四千四百九丁,每丁徵銀二錢二分;除豁逃亡人丁一萬三千六百四丁。又除鄉紳舉、貢、生員止優免本身丁五百六十三丁。

新增順治十一等年人丁共四千七百一丁。見在併新增人丁共一萬四千九百四十三丁,共徵銀三千二百八十七兩四錢六分。

原額大糧五等地五千八百五十七頃七十二畝五分五釐,共折成一例中地五千四百一十四頃二分七釐五毫零。內民地每畝徵正供、雜辦併九釐,胖衣等銀五分四釐一毫零,竈地比民地,每畝減銀一分不分民竈,每畝徵麥一勺四抄七撮七圭五粟六顆不分民竈,每畝徵米一升八合一抄八撮三圭六粟二顆

除豁拋荒五等民地、共二千二百五十頃七十五畝一分四釐。共折成一例荒中地、二千六十八頃九十五畝三分四釐六毫零

新墾順治十一等年五等地共二千二百五十頃七十五畝一分四釐。折成一例民中地二千六十八頃九十五畝三分四釐六毫零

成熟併新墾五等民地五千八百五十頃一畝八分一釐二忽二絲,共折成一例。民中地五千四百六頃二十九畝五分三釐零,共徵銀二萬九千二百八十一兩一錢五分七釐七毫。竈中地七頃七十畝七分三釐七毫八絲。徵銀三十四兩三分六釐七毫。以上民、竈地,共徵麥七十九石九斗九升五合二勺,共徵米九千七百五十五石一斗四升六合一勺六抄四撮。

寄莊中地一百一十頃三十九畝四分二毫,除正項在於原額地畝內派徵外,每畝外徵銀一分,共徵銀一百一十兩三錢九分四釐二絲。額外荒田地一千一百六十四頃九十八畝三分九釐六毫八絲。每畝徵銀一分二釐,共徵銀一千三百九十七兩九錢八分七毫九絲。原額額外荒田成熟地一百六頃五十二畝五分八釐六毫一絲,每畝徵銀一分二釐一毫,共徵銀一百二十九兩五錢二分二釐六毫。原額學田地九十畝,每畝徵租銀六分四釐四毫,共徵銀五兩八錢。

以上丁地共徵銀三萬四千二百四十六兩三錢五分一釐九毫零,共徵麥七十九石九斗九升五合二勺,共徵米九千七百五十五石一斗四升六合一勺六抄。又「請議歸併漕截銀兩」 等事案內,奉文:漕糧項下每正米百石加閏耗銀五兩,米五石共該加閏耗銀三百五十四兩二錢,米三百五十四石二斗。又運軍、行月、閏月銀米,奉戶部文,「遇閏之年加於由單內徵解。」 今康熙二十五年,以閏月之年,應增閏月本色米七石六斗七升六合。以上共增銀三百五十四兩二錢,米三百六十一石八斗七升六合。連前通共實徵銀三萬四千六百兩五錢五分一釐九毫零,實徵麥七十九石九斗九升五合二勺,實徵米一萬一百一十七石二升二合零

成熟行差民中地,每畝徵銀五分四釐八毫零。每畝徵麥一勺四抄七撮七圭五粟六顆。每畝徵米一升八合六勺零。

「成熟竈中地」 ,每畝徵銀四分四釐八毫。每畝徵麥一勺四抄七撮七圭五粟六顆。每畝徵米一升八合零。

濟陽縣,康熙二十五年分。

原額「不分等則」 ,一例「人丁」 三萬五千三百五十五丁,每丁徵銀一錢五分。除豁逃亡人丁二萬四千三百二十二丁。又除鄉紳舉、貢、生員止優免本身丁四百二十六丁。

新增順治十一等年人丁共七千八百七十八丁。

見在併新增當差人丁共一萬八千四百八十五丁,共徵銀二千七百七十二兩七錢五分。

原額「大糧一例」 地六千六百九頃九十二畝八分八釐。每畝徵正供雜辦併九釐,胖衣等銀五分四釐八毫零。內寄莊地每畝加半,竈地每畝減銀一分,不分民、竈、寄莊每畝徵麥二合二抄七撮二圭,每畝徵米一升九合三抄九撮。內除寄莊、竈地列後另派除豁拋荒地三千九百五十七頃九十六畝六分七釐。

新墾順治十一等年併屯地歸併「大糧」 共地三千四百五十五頃八十四畝四分三釐七毫四絲四忽。

成熟併新墾共地六千六十頃一十六畝四釐七毫四絲四忽,共徵銀三萬三千二百四十七兩四錢三分七釐一毫零。

寄莊地二十八頃三十六畝八分,共徵銀二百三十三兩二錢一分九釐一毫零。竈地一十三頃二十七畝八分,共徵銀五十九兩四錢九分六釐零。以上民竈、寄莊,共徵銀三萬三千五百四十兩一錢五分二釐四毫,共徵麥一千二百三十八石一斗八升二合二勺二撮四圭八粟二顆四粒,共徵米一萬一千六百二十八石九斗六合二抄八圭四粟一顆

原額外荒田地一百五十八頃九十六畝三分。每畝徵銀一分

除拋荒地一百三十三頃四畝八分。

新墾康熙元年地一十三畝九分一釐。

成熟併新墾地共二十六頃五畝四分一釐,共徵銀二十六兩五分四釐一毫。

原額學田地一頃五十畝。每畝徵租銀六分六釐七毫。

除拋荒地四十三畝四分六釐免徵外,成熟地一頃六畝五分四釐,徵銀七兩一錢六釐零。以上丁地共徵銀三萬六千三百四十六兩六分三釐七毫,共徵麥一千二百三十八石一斗八升二合二勺二撮四圭,共徵米一萬一千六百二十八石九斗六合二抄八圭。又「請議歸併漕截銀兩」 等事案內,奉文:「漕糧項」 下,每正米百石加閏耗銀五兩;米五石共該加閏耗銀三百九十二兩九錢七分三釐七毫;米三百九十二石九斗七升三合七勺八抄。連前通共實徵銀三萬六千七百三十九兩三分六釐五毫零,實徵麥一千二百三十八石一斗八升二合二勺,實徵米一萬二千二十一石八斗七升九合八勺。

「成熟大糧」 一例地,每畝徵銀五分五釐四毫零。成熟寄莊地,每畝徵銀八分三釐一毫。

成熟竈地,每畝徵銀四分五釐四毫零。不分民、竈、寄莊地,俱每畝徵米一升九合六勺八抄。

禹城縣,康熙二十五年分。

原額「不分等則」 ,一例「人丁」 五萬五千三百六十八丁,每丁徵銀一錢二分。除豁逃亡人丁四萬八千七百五十五丁。又除鄉紳舉、貢、生員止優免本身丁四百一十八丁。

新增順治十一等年人丁共一萬五千六百五十三丁。

見在併新增當差人丁共二萬一千八百四十八丁,共徵銀二千六百二十一兩七錢六分。原額「大糧」 四等,共地一萬一千二百四十八頃八畝二分六釐五毫。

原額上地二千五百一十二頃七十八畝四分二釐五毫。每畝徵正供雜辦併九釐,《胖衣》等銀三分二釐二毫零。每畝徵麥一合一勺一抄一撮八圭三顆。每畝徵米一升一合零。

除豁拋荒上地一千八百五十七頃三畝六分五釐。

新墾順治十二等年起科共地五十四頃三十四畝一分五釐九毫。

成熟併新墾上地,共七百一十頃八畝九分七釐九毫,共徵銀二千二百八十七兩三錢四分二毫,共徵麥一百二十一石五斗五升零,共徵米七百八十四石四斗四升七合零。

原額中地八千三百五頃三十三畝六分一釐。每畝徵正供雜辦併九釐胖衣等銀二分四釐七毫零,共徵銀二萬五百七十九兩三錢三分六釐五毫零。每畝徵麥一合三勺一抄六撮,共徵麥一千九十三石六斗二升二合五勺八抄二撮七圭六顆。每畝徵米八合四勺。共徵米七千五十七石七斗二升二合六勺零,內雖曾除拋荒,已於順治十一等年開墾復額

原額下地二百二十五頃八十七畝七分四釐三毫。每畝徵正供雜辦併九釐,胖衣等銀一分。

八釐九毫,共徵銀四百二十七兩九錢九分七釐六毫。每畝徵麥一合六撮九圭四粟三顆,共徵麥二十二石七斗四升四合零。每畝徵米六合四勺九抄八撮。共徵米一百四十六石七斗八升二合六勺三抄五圭。內雖曾除拋荒,已於順治十二等年開墾復額。

原額下下地二百四頃八畝四分七釐九毫。每畝徵正供雜辦併九釐,胖衣等銀三釐二毫零。每畝徵麥一勺七抄一撮一圭八粟。每畝徵米一合一勺四撮。

除豁拋荒下下地二百四頃八畝四分七釐九毫。

新墾順治十二等年下下地、共二百三頃七十八畝五釐六毫。

成熟新墾下下地,共二百三頃七十八畝五釐六毫,共徵銀六十五兩六錢四分一釐七毫零,共徵麥三石四斗八升八合三勺零,共徵米二十二石五斗一升一合九勺零。

原額額外荒田地四十二頃三十二畝。每畝徵銀一分八釐一毫,共徵銀七十六兩七錢四分一釐九毫零。前雖曾經拋荒,續已新墾。復額原額學田地二頃八十三畝九分三釐。每畝徵租銀四分,共徵銀一十一兩三錢五分七釐二毫。

以上丁地共徵銀二萬六千七十兩一錢七分五釐四毫零;共徵麥一千二百四十一石四斗八合七勺零;共徵米八千一十一石四斗六升五合四抄五撮九圭。又「請議歸併漕截銀兩」 等事案內,奉文「漕糧」 項下每正米百石加閏耗銀五兩;米五石共該加閏耗銀二百五十二兩二錢八分六釐三毫零;米二百五十二石二斗八升六合三勺六抄八撮四圭。連前通共實徵銀二萬六千三百二十二兩四錢六分一釐八毫零,實徵麥一千二百四十一石四斗八升七合四抄七撮零,實徵米八千二百六十三石七斗五升一合四勺一抄四撮零。

成熟行差民上地,每畝徵銀三分二釐五毫零。每畝徵麥一合七勺一抄一撮。每畝徵米一升一合三勺九抄五撮。

「成熟行差中地」 ,每畝徵銀二分五釐零。每畝徵麥一合三勺一抄六撮七圭七粟一顆。每畝徵米八合七勺六抄五撮。

「成熟行差下地」 ,每畝徵銀一分九釐一毫。每畝徵麥一合六撮九圭四粟三顆。每畝徵米六合七勺二撮九圭。

「成熟行差下下地」 ,每畝徵銀三釐二毫零,每畝徵麥一勺七抄一撮,每畝徵米一合一勺。臨邑縣康熙二十五年分

原額「不分等則」 ,一例「人丁」 二萬四千一十七丁,每丁徵銀一錢二分。

除豁逃亡人丁二萬三百五十二丁,又除鄉紳舉貢生員止優免本身丁三百二十六丁,新增順治九年人丁併復業人丁共五千六百八十二丁。

見在併新增當差人丁共九千二十二丁,共徵銀一千八十二兩六錢四分。

原額一例徵糧地四千一百二十五頃五十五畝七分八釐。每畝徵正供雜辦併九釐,胖衣等銀五分二釐零。每畝徵麥四合三勺。每畝徵米二升五合三勺二抄。

除豁拋荒地三千九十七頃七十畝九分五釐四毫

新墾順治九年併屯田歸併大糧地共二千五百二十四頃二十四畝五分二釐零。

成熟併新墾地共三千五百五十二頃九畝三分五釐五毫零,共徵銀一萬八千六百三十四兩三錢一分四釐八毫零,共徵麥一千五百三十石二斗六升一合一勺七抄零,共徵米八千九百九十六石四斗二升三勺八抄。

寄莊地一十八頃一十五畝,除正項在於原額地畝內派徵外,每畝外徵銀二分,共徵銀三十六兩三錢。原額成熟額外荒田地一十一頃六十三畝五分四釐,每畝徵銀二分五釐,共徵銀二十九兩八分八釐五毫。

原額學田地一頃五十畝。每畝徵租銀二錢,共徵銀三十兩。

除荒蕪地六十八畝九分;

成熟地八十一畝一分,徵銀一十六兩二錢二分。

以上《丁地》共徵銀一萬九千七百九十八兩五錢六分三釐零,共徵麥一千五百三十石二斗。

六升一合一勺七抄,共徵米八千九百九十六石四斗二升三勺八抄。又請議歸併漕截銀兩等事案內奉文漕糧項下每正米百石加閏耗銀五兩,米五石共該閏耗銀三百一兩二錢八分七釐一毫,米三百一石二斗八升七合一勺六抄。又運軍行月閏月銀米,奉戶部文「遇閏之年加於由單內徵解。」 今康熙二十五年係閏月之年,應增閏月本色米二十一石四斗九升二合八勺。以上共增銀三百一兩二錢八分七釐。米三百二十二石七斗七升九合九勺六抄。連前通共實徵銀二萬九十九兩八錢五分四毫,實徵麥一千五百三十石二斗六升一合一勺,實徵米九千三百一十九石二斗三勺四抄七撮。

「成熟行差民糧地」 ,每畝徵銀五分三釐三毫零。每畝徵米二升六合二勺。

長清縣,康熙二十五年分。

原額「不分等則」 ,一例「人丁」 四萬八千三百三十五丁,每丁徵銀一錢二分。

除豁逃亡人丁三萬三千八百二十七丁,又除鄉紳舉、貢生員止優免本身丁三百六十三丁,新增順治十一等年人丁共一萬一千二十丁,見在併新增當差人丁共二萬五千一百六十五丁。共徵銀三千一十九兩八錢。

原額「不分等則」 ,一例徵糧地五千七百四十八頃三畝九分。每畝徵正供雜辦併九釐,胖衣等銀六分五釐二毫零。共徵銀三萬七千五百五兩八錢七分一釐二毫零。每畝徵米一升七合九勺七抄六撮。共徵米一萬三百三十三石一斗八升三合五勺。內雖曾除拋荒,已於順治十一等年開墾復額。

又額外康熙十八年起科,十五年勸墾大糧一例地四十三畝,每畝徵銀六分五釐二毫零,共徵銀二兩八錢五釐七毫零。每畝徵米一升七合九勺七抄六撮八圭,共徵米七斗七升三合。寄莊地六百九十九頃八十五畝九分五釐六毫,除正項在於原額地畝內派徵外,每畝外派銀二分,共徵銀一千三百九十九兩七錢一分九釐零。又康熙七年起科,六年查出寄莊地三百六十頃一十二畝九分二釐九毫,寄莊併查出共地一千五十九頃九十八畝八分八釐五毫,共徵銀二千一百一十九兩九錢七分七釐七毫。

原額額外荒田地五十二頃五十四畝,前雖曾除拋荒,已於康熙十七年起科復額,每畝徵銀三分二毫,共徵銀一百五十八兩九錢四分九釐零。

原額學田地一頃三十四畝。每畝徵租銀三分,共徵銀四兩二分。

以上丁地,共徵銀四萬二千八百一十一兩四錢二分四釐四毫零。內除本色「細辛」 ,自康熙七年奉文照依時價永折,該減銀一錢;又本色龍膽草,自康熙八年奉文照依時價徵解,該減銀三錢一分;又本色「『連翹』,自康熙八年奉文照依時價徵解,該增銀六分五釐。」 以上除增減相抵外,仍減銀三錢四分五釐六毫。在於由單內熟地項下減徵,止該實徵銀四萬二千八百一十一兩七分八釐八毫零,徵米一萬三百三十三石九斗五升六合五勺。又「請議歸併漕截銀兩」 等事案內奉文:漕糧項下每正米百石加閏耗銀五兩,米五石共該閏耗銀三百九十兩二分九釐零,徵米三百九十石二升九合一勺。又本色闊布,康熙二十四年奉文原增時價銀一百八十六兩一分五釐三毫零,連前通共實徵銀四萬三千三百八十七兩一錢二分三釐三毫零,徵米一萬七百二十三石九斗八升五合六勺八抄。

「成熟行差民糧地」 ,每畝徵銀六分二釐二毫零。每畝徵米一升八合六勺。

肥城縣,康熙二十五年分。

原額「不分等則」 ,一例「人丁」 二萬九千四百五十九丁,每丁徵銀一錢五分。

除豁逃亡人丁二萬一千四百六十八丁,又除鄉紳舉貢生員止優免本身丁三百二十三丁。新增順治十一等年人丁共四千二百八十九丁。

見在併新增當差人丁共一萬一千九百五十七丁,共徵銀一千七百九十三兩五錢五分。原額一例折徵糧地二千五百二十一頃四十二畝九分二釐四毫。每畝徵正供、雜辦併九釐,《胖衣》等銀七分六釐五毫零。每畝徵麥三合八

勺,每畝徵米二升七合一抄。

除豁拋荒地一千八百九十三頃六十八畝九分九釐一毫

新墾順治十一等年起科併屯地歸併大糧地共一千二百九十一頃四十四畝八分九釐三毫一忽。

成熟併新墾地共一千九百一十九頃一十八畝八分二釐六毫;共徵銀一萬四千六百九十九兩七錢三分三釐八毫零;共徵麥七百四十二石七斗八合八勺二抄;共徵米五千一百八十三石八斗一升四合二勺一撮八圭四粟一顆。

寄莊地一十八頃五十畝,除正項在於原額地畝內派徵外,每畝外徵銀二分,共徵銀三十七兩。原額額外荒田地八十四頃四十四畝一分六釐二毫,每畝徵銀一分八釐三毫。

除拋荒地六十頃八十三畝九分二釐二毫零,新墾順治十八等年起科共地一十二頃一十二畝一分三釐

成熟併新墾共地三十五頃七十二畝三分七釐五毫零,共徵銀六十五兩三錢七分四釐四毫零。

又查出在城宅基租銀三兩一錢二分四釐。以上丁地,共徵銀一萬六千五百九十八兩七錢八分二釐零。內除本色細辛,自康熙七年奉文照依時價永折,該減銀一錢;又本色「連翹」 ,自康熙八年奉文照依時價徵解,該增三分五釐。以上二項增減相抵外,仍該減銀六分五釐。在於《由單》內「熟地」 項下減徵,止該實徵銀一萬六千五百九十八兩七錢一分七釐三毫零,共徵麥七百四十二石七斗八合八勺,共徵米五千一百八十三石八斗一升四合二勺一撮。又「請議歸併漕截銀兩」 等事案內奉文漕糧項下每正米百石加閏耗銀五兩,米五石共該閏耗銀一百五十九兩八錢四分三釐;米一百五十九石八斗四升三合三抄一撮。連前通共實徵銀一萬六千七百五十八兩五錢六分三毫;麥七百四十二石七斗、米五千三百四十三石六斗五升七合零。

成熟行差民糧地畝徵銀七分七釐四毫零。每畝徵米二升七合八勺四抄三撮。

青城縣,康熙二十五年分。

原額「不分等則」 ,一例「人丁」 一萬八千二百四十一丁,每丁徵銀二錢八分。

除豁逃亡人丁九千四百三十三丁,又除鄉紳舉、貢生員止優免本身丁三百五十七丁。又於康熙十一年在於《地方之敝壞等事》案內續除逃亡人丁一千六百一十五丁。以上逃亡併優免人丁共一萬一千四百五丁。

增順治十一等年,共人丁一千七百二十五丁,見在併新增當差人丁八千五百六十一丁,徵銀二千三百九十七兩八分。

原額「不分等則」 ,一例徵糧地三千三十七頃九畝二分一釐六毫九絲。每畝徵正供雜辦併九釐,胖衣等銀五分四釐零。每畝徵米一升四合零。

內除豁拋荒地七百四頃九十七畝二分一釐五毫,又於康熙十一年在於「地方之敝壞等事」 案內,奉文除包荒地一百四十四頃八畝七分八釐六毫,

新墾順治十一等年起科併屯地歸併大糧,共增地六百四十一頃六十畝五分六釐九毫;成熟併新墾共地二千八百二十九頃六十三畝七分八釐四毫。共徵銀一萬五千七百二兩九錢五分六釐八毫零。共徵米四千二十八石二斗八升三合二勺。

寄莊地五頃四十六畝,除正項在於原額地畝內派徵外,每畝徵銀二分,共徵銀一十兩九錢二分。

原額成熟額外荒田地五頃,每畝徵銀三分三釐四毫二絲,共徵銀一十八兩七錢一分;以上丁地,共徵銀一萬八千一百二十九兩六錢六分六釐八毫零,共徵米四千二十八石二斗八升三合二勺九抄四撮。又「請議歸併漕截銀兩」 等事案內,奉文漕糧項下,每正米百石加閏耗銀五兩,米五石共該閏耗銀一百五十六兩八錢五分九釐零。米一百五十六石八斗五升九合八勺六抄一撮。連前通共實徵銀一萬八千二百八十六兩五錢二分六釐七毫零。米四千一百八十五石一斗四升三合一勺。成熟行差民糧地每畝徵銀五分六釐,每畝徵

米一升四合七勺九抄三圭八粟四顆一粒「陵縣」 康熙二十五年分。

原額「不分等則」 ,一例「人丁」 三萬三千六百一丁,每丁徵銀一錢二分。

除豁逃亡人丁三萬一百二十三丁。又除鄉紳舉貢生員止優免本身丁三百二十四丁。《續報》順治九年復業人丁五千七丁。

順治十一等年,新增人丁九千七百三十三丁,見在併新增當差人丁共一萬七千八百九十四丁。共徵銀二千一百四十七兩二錢。

原額一例折徵糧地三千四百五十四頃五十七畝五分。每畝徵正供雜辦併九釐胖衣等銀四分六釐六毫五忽零。共徵銀一萬六千一百兩三錢四分二釐四毫零。每畝徵麥三合九勺八抄二圭三粟。共徵麥一千三百七十五石。每畝徵米三升六勺四抄。共徵米一萬五百八十五石三斗九升七合六勺。內雖曾除拋荒,已於順治九等年開墾復額。

額外康熙二十四年起科,查出欺隱大糧地三十七畝二分四釐五毫,每畝照原額例徵收,共徵銀一兩七錢三分五釐八毫,共徵麥一斗四升八合二勺四抄三撮,共徵米一石一斗四升一合二勺四抄九撮。

寄莊地三十九頃七十六畝一分六釐,除正項在於原額地畝內派徵外,每畝外徵銀二分,共徵銀七十九兩五錢二分三釐二毫。又康熙十七年起科,十六年自首地二十三頃一十四畝八分九釐,除正項在於原額派徵外,每畝外徵銀二分,共徵銀四十六兩二錢九分七釐八毫。原額成熟額外荒田地九頃四十八畝五分七釐。每畝徵銀三分三釐一毫七忽,共徵銀三十一兩四錢四釐三毫。

原額學田地七十二畝九分。每畝徵租銀一錢五釐,共徵銀七兩六錢五分四釐五毫。

原額馬場地五十畝四分九釐七毫,每畝徵銀四分九釐零,共徵銀二兩四錢八分八釐零。內除拋荒地二十七畝七分九釐二毫,續於康熙十七年起科,已復原額。

以上丁地共徵銀一萬八千四百一十六兩七錢二分六釐零;共徵麥一千三百七十五石一斗四升八合二勺四抄三撮六圭六粟;共徵米一萬五百八十六石五斗三升八合八勺。又「請議歸併漕截銀兩」 等事案內,奉文漕糧項下,每正米百石加閏耗銀五兩;米五石共加閏耗銀三百七十四兩二錢四分三毫四絲四忽;米三百七十四石二斗四升三勺四抄四撮。又運軍行糧閏月銀米,奉部文「遇閏之年加於由單內徵解。」 今康熙二十五年係閏月年,應增閏月本色米一十八石四斗二升二合四勺。以上共增銀三百七十四兩二錢四分三毫四絲四忽。米三百九十二石六斗六升二合七勺四抄四撮。連前通共實徵銀一萬八千七百九十兩九錢六分六釐五毫零。麥一千三百七十五石一斗四升八合二勺四抄;米一萬九百七十九石二斗一合五勺零。

「成熟行差民糧地」 ,每畝徵銀四分七釐六毫零。每畝徵米三升一合七勺零。

泰安州,康熙二十五年分。

原額「不分等則」 ,一例「人丁」 五萬九千七百九十二丁,每丁徵銀一錢八分。

除豁逃亡人丁三萬三千八百九十二丁,又除鄉紳舉、貢、生員止優免本身丁五百三十二丁,新增順治九等年人丁共二萬九百五十九丁,見在併新增當差人丁共四萬六千三百二十七丁,共徵銀八千三百三十八兩八錢六分。原額折就一例徵糧地五千九百七十三頃四畝六分八釐八毫。每畝徵正供雜辦併九釐,胖衣等銀七分一釐五毫零。每畝徵米一升五合零。

除豁拋荒地三千三百五頃一十四畝七分八毫

新墾順治十二等年起科屯田歸併大糧共地二千三十頃八十七畝九分一釐八毫。

成熟併新墾地,共四千六百九十八頃七十七畝八分一釐八毫。共徵銀三萬三千六百二十四兩四錢六分六釐八毫零。共徵米七千四百六十三石三斗九合四勺。

原額額外荒田地三十七頃一畝七分八釐六毫。每畝徵銀三分。

除拋荒地二十七頃四十一畝七分八釐六毫,新墾康熙元、三等年起科共地二十二頃七十

二畝四分三釐三毫

成熟併新墾地共三十二頃三十二畝四分三釐三毫六絲四忽,共徵銀九十六兩九錢七分三釐。

原額學田地九十畝,每畝徵租銀一錢五分,共徵銀一十三兩五錢。

以上丁地共徵銀四萬二千七十三兩七錢九分九釐八毫零,共徵米七千四百六十三石三斗一升九合四勺九撮。又「請議歸併漕截銀兩」 等事案內,奉文漕糧項下每正米百石加閏耗銀五兩,米五石共該加閏耗銀二百四十一兩七錢九分二釐;米二百四十一石七斗九升二合。又康熙二十四年,奉文本色闊布原增時價銀一百七十二兩八錢二釐九毫。又運軍行月、閏月銀米,奉戶部文:「遇閏之年加於由單內徵解。」 今康熙二十五年係閏月之年,應增閏月折色銀三十三兩五錢五分四釐。以上三項,共增銀四百四十八兩一錢四分九釐,米二百四十一石七斗九升二合五抄三撮。連前通共實徵銀四萬二千五百二十二兩九錢四分八釐,米七千七百五石一斗一升一合四勺零。

「成熟行差民糧地」 ,每畝徵銀七分二釐五毫零。每畝徵米一升六合三勺。

新泰縣,康熙二十五年分。

原額「不分等則」 ,一例《人丁》一萬五千六百六十六丁,每丁徵銀一錢二分。

除豁逃亡人丁一萬八百六十八丁,又除「鄉紳舉貢生員、止優免本身丁」 二百六十二丁。又除《恭繹》

恩旨等事案內康熙七年地震、壓死人丁五丁

新增順治十一、康熙元、六等年人丁共八千三十三丁。

見在併新增當差人丁共一萬二千五百六十四丁,共徵銀一千五百七兩六錢八分。

原額「大糧三等地」 共五千二百九十八頃七十五畝二分七釐。

原額上地四百九十三頃四十八畝二釐。每畝徵正供雜辦併九釐,《胖衣》等銀七分五釐三毫零。每畝徵麥七抄二撮零,每畝徵米五勺零。除豁拋荒上地二百七十九頃七十一畝四分六釐。

新墾順治九年併屯地歸併「大糧」 共地八十五頃八十一畝三分四毫。

成熟併新墾上地,共二百九十九頃五十七畝八分六釐四毫,共徵銀二千二百五十七兩一錢三釐零;共徵麥二石一斗八升四合,共徵米一十五石二斗一升九合。

原額中地六百二十七頃三十六畝七分。每畝徵正供雜辦併九釐,胖衣等銀五分零。每畝徵麥四抄八撮。每畝徵米三勺三抄。

除豁拋荒中地四百七頃六十五畝三分一釐。新墾順治十一等年起科併屯地歸併大糧中地共一百二十四頃五分九釐二毫

成熟併新墾中地,共三百四十三頃七十一畝九分八釐二毫,共徵銀一千七百一十八兩八錢二釐三毫零;共徵麥一石六斗七升,共徵米一十一石六斗四升一合。

原額下地四千一百七十七頃九十畝五分五釐。每畝徵正供雜辦併九釐,胖衣等銀二分五釐一毫零。每畝徵麥二抄四撮。每畝徵米一勺零。

除豁拋荒下地三千五十五頃四十九畝二分二釐。

新墾順治十一年起科併屯地歸併大糧共地一千七百六十七頃六十六畝九分八釐四毫;成熟併新墾下地共二千八百九十頃八畝三分一釐四毫。共徵銀七千二百六十七兩八錢六分九釐零。共徵麥七石二升三合,共徵米四十八石九斗四升一合。

原額額外荒田地一百二十五頃八十八畝七釐二毫。每畝徵銀二分五釐

除拋荒地一百二十一頃一十七畝五分九釐一毫。

新墾康熙五年起科地,共七頃九十八畝三分九釐九毫。

成熟併新墾地共一十二頃六十八畝八分八釐,共徵銀三十一兩七錢三分七釐二毫。原額學田地三頃六十二畝四分五釐,每畝徵租銀三分五釐,共徵銀一十二兩六錢八分五釐七毫。

以上《丁地》共徵銀一萬二千七百九十五兩八。

錢七分七釐九毫零,共徵麥一十石八斗七升八合一勺,共徵米七十五石八斗二合。又運軍行月閏月銀米,奉戶部文,「遇閏之年加於由單內徵解。」 今康熙二十五年係閏月之年,應徵閏月折色銀二十兩三錢七分二釐,連前通共實徵銀一萬二千八百一十六兩二錢四分九釐九毫,麥一十石八斗七升八合一勺,米七十五石八斗二合。

「成熟行差」 民上地,每畝徵銀七分五釐四毫零。「成熟行差」 民中地,每畝徵銀五分零。

「成熟行差民下地」 ,每畝徵銀二分五釐一毫零。萊蕪縣康熙二十五年分

原額「不分等則」 ,一例「人丁」 二萬七千三百九十六丁,每丁徵銀一錢二分。

除豁逃亡人丁一萬二百九十二丁,又除鄉紳舉、貢生員止優免本身丁五百四十三丁。又康熙七年地震壓死人丁一十四丁,奉文免派新增順治十一等年人丁共三千二百八丁。見在併新增當差人丁共一萬九千八百三十一丁。共徵銀二千三百七十九兩七錢二分。原額大糧四等地共九千五十二頃一十六畝四分七釐七毫;

原額上地七百五十頃一十五畝二分四釐九毫,每畝徵正供雜辦併九釐,胖衣等銀五分七釐七毫零,每畝徵麥一勺,每畝徵米九合五勺。除豁拋荒上地二十一頃五十四畝四分。又於康熙二十年為「恭報萊蕪包荒」 等事,除豁包荒上地一百五十三頃一十一畝二分六釐四毫,新墾順治十五等年起科上地共一十頃一十六畝五分五釐。

成熟併新墾上地,共五百八十五頃六十六畝一分三釐四毫六忽。共徵銀三千三百八十一兩二錢四分八釐七毫。共徵麥六石四斗八升八合八勺。共徵米五百五十七石八斗八升二合一抄。

原額中地九百一十頃一十三畝五分六毫。每畝徵正供雜辦併九釐。胖衣等銀三分八釐四毫零。每畝徵麥七抄三撮。每畝徵米六合。除豁拋荒中地三十五頃九十七畝。又於康熙二年,為「恭報萊蕪包荒」 等事,除豁包荒中地一百九十九頃五十四畝二釐。

新墾順治十二等年起科中地共一十頃四十二畝九分。

成熟併新墾中地,共六百八十五頃五畝三分八釐,共徵銀二千六百三十六兩七錢一分九釐零,共徵麥五石六斗九合零,共徵米四百三十五石四升。

原額下地四千三百三十六頃二十二畝一分七釐三毫。每畝徵正供雜辦併九釐,《胖衣》等銀二分八釐八毫零。每畝徵麥五抄五撮零。每畝徵米四合七勺。

內除拋荒下地二百一十三頃二十三畝,又於康熙二年為「恭報《萊蕪包荒》」 等事,除豁包荒下地六百四十八頃七畝八分一釐。

新墾順治十三等年屯田歸併大糧起科下地共二百二十六頃一十三畝四分七釐一毫,成熟併新墾下地共三千七百一頃四畝八分二釐八毫四絲。共徵銀一萬六百八十三兩七錢八分九釐四毫零。共徵麥二十石五斗四升,共徵米一千七百六十二石七斗四升九合三勺。

《原額》等地、三千五十五頃六十五畝五分四釐九毫。每畝徵正供雜辦併九釐。胖衣等銀一分九釐二毫零

除豁拋荒等地九十一頃一十畝八釐。又於康熙二年為「恭報《萊蕪包荒》」 等事,除豁包荒等地三百五十三頃三十四畝五分二釐六毫零,新墾順治十五等年起科自首等地共一百四十五頃七十畝二分七釐二毫。

成熟併新墾等地二千七百五十六頃九十一畝二分一釐四毫。共徵銀五千三百五兩五錢七分二釐三毫零。共徵麥一十石二斗,共徵米八百七十五石三斗八升一合。

四等地內有寄莊地三頃二十六畝七分,除正項在於原額地內派徵外,每畝外徵銀二分,共徵銀六兩五錢三分四釐。

原額額外荒田榖地四十四頃六畝三分九釐。每畝徵銀二分。

除拋荒地一十二頃五十七畝四分九釐;成熟地三十一頃四十八畝九分,徵銀六十二兩九錢七分八釐。

青州衛軍屯,康熙三年,奉文「為清各省之地」 等事案內,清丈出原額地三十六頃,每畝徵銀二分八釐八毫零。

除拋荒地六頃六十四畝四分八釐。

成熟地二十九頃三十五畝五分二釐,徵銀八十四兩七錢三分九釐四毫零。

原額學田地一頃三十二畝八分。每畝徵租銀九分,共徵銀一十一兩九錢五分二釐。

以上丁地共徵銀二萬四千五百五十三兩二錢五分三釐八毫,共徵麥四十二石二斗九升,共徵米三千六百三十一石五升三合。又「請議歸併漕截銀兩」 等事案內,奉文漕糧項下每正米百石加閏耗銀五兩,米五石共該加閏耗銀一百七兩四錢五分五釐,米一百七石四斗五升五合零。又,運軍行月閏月銀米,奉部文「遇閏之年加於由單內徵解。」 今康熙二十五年係閏月之年,應增閏月折色銀四十七兩九錢三分四釐。以上共增銀一百五十五兩三錢八分九釐二毫零,米一百七石四斗五升五合。連前通共實徵銀二萬四千七百八兩六錢四分三釐一毫零,麥四十二石二斗九升八合,米三千七百三十八石五斗八合零

「成熟行差民上地」 ,每畝徵銀五分八釐一毫零。每畝徵米九合八勺。

「成熟行差民中地」 ,每畝徵銀三分八釐七毫零。每畝徵米六合五勺零。

「成熟行差民下地」 ,每畝徵銀二分九釐零。每畝徵米三合零。

德州:康熙二十五年分。

原額「不分等則」 一例「人丁」 四萬一百五十三丁,每丁徵銀一錢五分三釐。

除豁逃亡人丁二萬二千七百三十一丁。又除奉

旨優免內閣、「謝陞僉派看護塋域人丁五十丁。」又除

《鄉紳》舉貢生員止優免本身丁一千七十三丁,新增順治十一等年人丁共五千八十六丁,見在併新增當差人丁共二萬一千三百八十四丁,共徵銀三千二百七十一兩七錢五分二釐。

原額「大糧四等地」 共一萬五百四十四頃四十八畝五分四釐。

原額上地一千三百九十九頃八十二畝六分一釐八毫。內除奉

旨優免。內閣、「謝陞墳地一十頃。免派外。實該額上地。」

一千三百八十九頃八十二畝六分一釐八毫,每畝徵正供雜辦併九釐,《胖衣》等銀三分一釐三毫,每畝徵麥一合零,每畝徵米一升一合零。成熟上地一千三百五十四頃六十三畝六分一釐八毫,徵銀四千二百五十兩九錢一分二釐一毫,徵麥一百九十二石六斗零,徵米一千六百石七斗三升零。

原額中地七千五百六頃八十八畝四分三釐。每畝徵正供雜辦併九釐。胖衣等銀二分七釐零。每畝徵麥一合一勺零。每畝徵米一升一勺零。

新墾順治十三等年屯地、歸併大糧中地一千一百二十五頃十六畝六分八釐四毫

成熟併新墾中地,共七千四百四十八頃六十畝一分九釐七毫,共徵銀二萬一百五十兩五分四釐九毫零;共徵麥八百四十一石一斗五合八勺零,共徵米七千五百八十七石七斗四升九合零。

原額下地一千四百六十七頃八十一畝九分二釐六毫。每畝徵正供雜辦併九釐,胖衣等銀二分二釐九毫。每畝徵麥九勺,每畝徵米八合六勺零。

成熟下地一千四百六十頃二十六畝七分二釐六毫,共徵銀三千三百四十四兩八錢八釐零,共徵麥一百三十一石四斗三升零,共徵米一千二百五十九石五斗二升零。

原額下下地一百六十九頃九十五畝五分三釐。每畝徵正供雜辦併九釐,胖衣等銀一分三釐三毫。共徵銀二百二十七兩二錢三分八釐零。每畝徵麥五勺五抄,共徵麥九石四斗三升七合六勺零。每畝徵米五合零,共徵米八十五石五斗六升九合零。

寄莊上地一百一頃三十二畝三分一釐八毫,除正項在於原額地畝內派徵外,每畝外徵銀一分四釐,共徵銀一百四十一兩八錢五分二釐四毫零。

寄莊中地一百五十四頃五十畝二分五釐八;

毫,除正項「在於原額地畝內派徵外,每畝外徵銀一分四釐。」

成熟寄莊中地一百四十一頃二十五畝二分五釐八毫,徵銀一百九十七兩七錢五分三釐六毫零。

寄莊下地一百六十四頃四十二畝九分二釐六毫,除正項在於原額地畝內派徵外,每畝外徵銀一分四釐,共徵銀二百三十兩二錢九毫。原額額外荒田地九十二頃七畝一分二毫,每畝徵銀三分二毫,共徵銀二百七十八兩五錢六分八毫。內雖曾除拋荒,已於康熙十四等年新墾復額。

「原額河灘籽粒租基」 、共地一十二頃四十八畝七分八釐一毫零。內原額河灘籽粒租地一十頃六十五畝六分九釐七毫。每畝徵銀四分五釐

除豁拋荒地二頃一十畝九分一釐零。

成熟地八頃五十四畝七分八釐七毫,該徵銀三十八兩四錢六分五釐零。

原額「河灘籽粒基地」 一頃八十三畝八釐,每畝徵銀一錢二分,共徵銀二十一兩九錢七分。原額學田地六頃八畝三釐,每畝徵租銀三分,共徵銀一十八兩二錢四分九釐。

以上丁地共徵銀三萬二千一百七十一兩八錢九釐六毫零,共徵麥一千一百七十四石六斗二合零,共徵米一萬五百三十三石五斗八升零。又「請議歸併漕截銀兩」 等事案內奉文:漕糧項下每正米百石加閏耗銀五兩,米五石共該加閏耗銀二百九十四兩四錢七分九釐零;米二百九十四石四斗零。又運軍行月、閏月銀米,奉部文「遇閏之年加於由單內徵解。」 今康熙二十五年係閏月之年,應增閏月折色銀五十兩三錢七分五釐,本色米七十三石七斗四升六合。以上共增銀三百四十兩八錢五分四釐三毫,米三百六十四石二斗零。連前通共實徵銀三萬二千五百一十二兩六錢六分四釐零,麥,一千一百七十四石六斗二合六勺。米一萬八百九十七石八斗零

「成熟行差」 民上地,每畝徵銀三分一釐七毫零。每畝徵米一升二合零。

「成熟行差民中地」 ,每畝徵銀二分七釐三毫零。每畝徵米一升五勺。

「成熟行差」 民下地,每畝徵銀二分三釐一毫零。每畝徵米八合零。

「成熟行差民下下地」 ,每畝徵銀一分三釐五毫零。每畝徵米五合零。

德平縣,康熙二十五年分。

原額「不分等則」 一例「人丁」 四萬一千九百一十九丁,每丁徵銀一錢五分六釐。

除豁逃亡人丁二萬三千二十丁,又除「鄉紳舉貢生員止優免本身丁」 三百五十一丁。

新增順治十一等年人丁共五千六百九十一丁。

見在併新增當差人丁共二萬四千二百三十九丁,共徵銀三千七百八十一兩二錢八分四釐。

原額「大糧三等地」 、共七千二十五頃二十四畝四分六釐四毫三絲。

原額上地六百九十三頃九十畝九分五釐。每畝徵正供雜辦併九釐,胖衣等銀三分九釐九毫零。共徵銀二千七百七十兩二錢九分五釐一毫。每畝徵麥二合零,共徵麥一百五十一石八斗三升三合九勺七抄。每畝徵米九合零。共徵米六百三十六石六斗六升五合。內雖曾除拋荒,已於順治十二等年開墾復額。

原額中地五千七百七十五頃八畝六分九釐。每畝徵正供雜辦併九釐,胖衣等銀二分九釐零,共徵銀一萬七千二百九十兩一錢六分六釐八毫零。每畝徵麥二合一勺零,共徵麥一千二百六十三石五斗零。每畝徵米九合零,共徵米五千二百九十八石一斗四升四勺一抄。內雖曾除拋荒,已於順治十二等年開墾復額,原額下地五百五十六頃一十七畝八分二釐。每畝徵正供雜辦併九釐,胖衣等銀九釐九毫零,共徵銀五百五十五兩五分一釐;每畝徵麥二合,共徵麥一百二十一石六斗八升四合;每畝徵米九合,共徵米五百一十石二斗四升四合。內雖曾除拋荒,已於順治十三等年開墾復額。

寄莊上地四頃五十一畝六分,除正項在於原額地畝內派徵外,每畝外徵銀四分,共徵銀一。

十八兩六分四釐

原額額外荒田地二十一頃七十九畝一分七毫五絲。每畝徵銀三分,共徵銀六十五兩三錢七分三釐。內雖曾除拋荒,已於順治十八等年開墾復額。

原額學田地一頃一十六畝三分。每畝徵租銀五分三釐,該徵銀六兩一錢九分三釐。

除荒蕪地五十六畝

成熟地六十畝一分八釐,徵銀三兩二錢四釐。以上丁地共徵銀二萬四千四百八十三兩四錢三分九釐三毫零,共徵麥一千五百三十七石零,共徵米六千四百四十五石五升零。又「請議歸併漕截銀兩」 等事案內,奉文漕糧項下,每正米百石加閏耗銀五兩,米五石共該加閏耗銀二百二十六兩四錢四分;米二百二十六石四斗四升。又運軍行月、閏月銀米,奉部文「遇閏之年加於由單內徵解。」 今康熙二十五年係閏月之年,應增閏月本色米一十五石三斗。以上共增銀二百二十六兩四錢四分,米二百四十一石七斗。連前通共實徵銀二萬四千七百九兩八錢七分九釐三毫零,實徵麥一千五百三十七石零,實徵米六千六百八十六石八斗四升三合零

成熟行差民上地,每畝徵銀四分三毫零。成熟行差民中地,每畝徵銀三分二毫零。成熟行差民下地,每畝徵銀一分零。

以上成熟上、中、下三等民地,俱每畝徵米九合五勺一抄八撮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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