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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方輿彙編/職方典/第0998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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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方輿彙編職方典

 第九百九十八卷目錄

 台州府部彙考四

  台州府戶口考

  台州府田賦考

  台州府風俗考

職方典第九百九十八卷

台州府部彙考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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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府戶口考    通志縣志合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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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總

原額戶七萬一百六十三,口二十二萬五千一百六十四丁。

康熙六年,為清查各省等事,清出人丁三百六十八,共該人丁二十二萬五千五百三十二。內除順治十八年遷棄人丁五萬三千五百六十三丁五,分康熙六年迯亡人丁一萬六千六百四十四,加康熙九年招回人丁七千六百六十四,又康熙九年復業窮民一千二百五十五,又康熙十年招回人丁二千九十七。又「復業窮民」 四千七百六十九丁。

康熙二十年分,實在人丁一十七萬一千一百九丁五分內寧海縣食鹽鈔丁一萬四千四百四十八丁,折成丁七千二百二十四丁。

臨海縣

順治初丁八萬九千八百八十一口。內男子五萬一千一百三十七口;婦女二萬九千七百四十八口,老幼廢疾六千九百一十四口。

順治十八年,丁六萬二千三百三十二口。內男子三萬四千九百三十六口、婦女二萬四百八十二口、老幼廢疾六千九百一十四口。

康熙九年、十年展界後,丁六萬八千二百一十四口。內男子三萬八千一百三十八口;婦女二萬二千五百三十二口,老、幼廢疾七千五百四十四口。

黃巖縣

原額人丁二萬一千一百六十九丁口,內康熙六年清出人丁三百六十八丁,除順治十八年遷棄人丁三百六十八丁口,加康熙九年展界招回人丁一百一十八丁口,又康熙十年展界招回人丁一千一百八十七丁口。

康熙二十年分,實在人丁二萬二千四百七十四丁口。

天台縣

順治三年,戶八千四百一十八,口二千九百零九。康熙十一年,戶八千四百一十八;內改成丁四千三百一十八,食鹽鈔四千一百丁口二千九百零九口,俱改食鹽課口。

仙居縣

順治元年,男子成丁一萬二千二百三十四丁,每丁科銀二錢四釐六毫,共銀二千五百三兩七錢六釐四毫;每丁科米七合,共米八十五石六斗三升八合。男子食鹽鈔丁八千五百三十八丁;每丁科銀一錢二釐三毫,共銀八百七十三兩四錢三分七釐四毫;每丁科米三合五勺,共米二十九石八斗八升三合。婦女食鹽課口九千二百七十三口,每口科銀二分九毫,共銀一百九十三兩八錢五釐七毫,每口科米六合,共米五十五石六斗三升八合。

以上丁口,共徵折色銀三千五百七十兩三錢一分九釐五毫。本色米一百七十一石一斗五升九合。

康熙六年,男子成丁原額一萬二千二百三十四丁,內除「邊海荒棄」 等事案內題蠲「逃絕丁」 九千五百七十三丁外,實存成丁二千六百六十一丁。每丁科銀二錢四釐六毫,實徵銀五百四十四兩四錢四分六毫。每丁科米七合,實徵米一十八石六斗二升七合。男子食鹽鈔丁原額八千五百三十八丁,內除「邊海」 荒棄等事內題「蠲逃絕丁」 三千四百四十六丁外,實存不成丁五千九十二丁。每丁科銀一錢二釐三毫,實徵銀五百二十兩九錢一分一釐六毫。每丁科米三合五勺,實徵米一十七石八斗二升二合。婦女食鹽課口原額九千二百七十三口,內除「邊海荒棄等事」 案內,題「蠲逃絕口」 三千六百二十五口外,實存口五千六百四十八口。每口科銀二分九毫,實徵銀一百一十八兩四分三釐三毫;每口科米六合,實徵米三十三石八斗八升八合。

以上實存丁口,共徵折色銀一千一百八十三兩三錢九分五釐四毫,本色米七十石三斗三升七合。

寧海縣

原額民戶折實成丁二萬五千七百八十七丁五分;順治十八年遷去折實成丁八千七百一十四丁五分。康熙九年,展復招回成丁二千四百四十三丁;十年,展復招回成丁五十一丁,實在人丁一萬九千五百六十七丁五分。原額竈戶折實成丁二千六百九十六丁;順治十八年,遷去成丁二千一百三十一丁,實在「竈成丁」 五百六十五丁。

原額婦女一萬四千二百二十七口。順治十八年遷去婦女五千七百六十口。康熙九年,展復招回婦女一千二百五十五口,實在存婦女九千七百二十二口。

太平縣

順治三年,戶九千一百五十一,口三萬三千一百七十六。內男子二萬二千八百七,婦女一萬三百六十九。

順治十八年,免徵男九千四十一、女三千八百五十四,匠班四十六。時以沿海居民,風鶴頻驚,竄亡不可數計,築木城為界,令民入界內居,審耗豁役。實徵男子一萬三千七百六十六,婦女六千五百一十一,匠班六十一。

康熙十一年,戶三千五百八十五,口一萬四千七百七。內:民戶成丁三千四百二十六,竈戶成丁二千六百五十六,單戶成丁二千五十三,婦女六千五百一十五,匠班六十一。

台州府田賦考    通志縣志合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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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總

原額田二萬六千一百二十一頃一十二畝七分六釐二毫三絲三忽五微,共除荒棄田七千八百五十七頃六十五畝五分五釐六毫七絲一忽五微,共增開墾田一千九百四十八頃六十二畝八分二釐八毫一絲九忽

康熙二十年分,見在田二萬二百一十二頃一十畝三釐三毫八絲一忽,共實徵銀一十萬九千一十九兩五錢二分二釐六絲五忽三微五纖一沙九塵七埃五渺六漠。共實徵米三萬三千二百九十八石一合六勺一抄零。

原額地七千六百三十頃六畝四分四釐六毫八絲八忽,共除荒棄地三千三百二十一頃四十五畝九分五釐二毫六絲四忽,共增開墾地三百三十一頃四畝一分四釐四毫三絲四忽。康熙二十年分,見在地四千六百三十九頃六十四畝六分三釐八毫五絲八忽,共實徵銀一萬一千三百八十三兩七錢三釐四毫六絲四微六纖六沙一塵四埃三渺五漠。共實徵米二千四百四十二石六斗五升二合一抄九撮二圭三粟四粒六黍一粞八糠二秕。

原額山七千八百四十一頃七十三畝三分三釐四毫九絲七忽。內太平縣官山三十一頃九十一畝六分九釐八毫七絲,例不起科。共除荒棄山二千三百八十五頃九畝六分三釐三絲,共增開墾山八百二十八頃九十三畝八分零。康熙二十年分,見在山六千二百五十三頃六十五畝八分九釐四毫九絲七忽。

共實徵銀二千一百七十七兩四錢五分一毫。原額塘三百七十三頃六十五畝三分三釐零,共除荒棄塘一百二十六頃八十六畝九分零,共增開墾塘五頃八十三畝八分六釐四絲。康熙二十年分,見在塘二百五十二頃六十二畝二分八釐九毫五絲九忽,共實徵銀三百五十兩一錢三分七釐四毫二絲二忽八微八沙二塵三埃八渺四漠。共實徵米一百八十石一斗八升八合三勺四抄零

原額「湖潭磯」 一頃五十三畝三釐;魚櫃磯一處,康熙二十年分,見在湖潭磯同上。共實徵銀五錢七分二釐四毫九絲五忽。

原額臨、黃、太、天四縣民人帶種台、松二衛屯田七十四頃七十畝七分三釐八毫三絲九忽,共除荒棄屯田六頃九十七畝八分二釐

康熙二十年分,見在臨、黃、太、天四縣民帶種台。

松二衛,屯田六十七頃七十二畝九分一釐八毫三絲九忽,共實徵銀九百一十三兩五錢七分一釐五毫三絲一忽五微五纖一沙二塵一埃七渺三漠。

奉裁松海二衛歸併臨、黃、太天四縣,帶徵屯田七十頃五十四畝五分二釐一毫,共除荒棄屯田一十一頃二十三畝七分八釐

康熙二十年分,見在奉裁松海二衛歸併臨黃、太天四縣,帶徵屯田五十九頃三十畝七分四釐一毫,共實徵銀八百五十兩四錢四分五毫一絲四忽五微八纖二沙八塵五渺九漠。原額人丁二十二萬五千一百六十四丁。康熙六年清出人丁三百六十八丁。該人丁二十二萬五千五百三十二丁,共除遷棄迯亡人丁七萬二百七丁五分,共增招回人丁一萬五千七百八十五丁。

康熙二十年分,見在人丁一十七萬一千一百九丁五分。內寧海縣食鹽鈔丁一萬四千四百四十八丁,折成丁七千二百二十四丁,共實徵銀一萬三千三百三兩二錢五分七釐四毫,共實徵米九百六十石九斗二升一合八勺五抄。以上田地、山塘、湖磯、潭河、魚櫃磯車民、屯田、人丁等項,應共徵銀一十三萬七千九百九十八兩六錢五分五釐二絲五微八纖一沙五塵二埃二渺七漠。加孤貧口糧米改徵銀八百一十一兩八錢收零。積餘米改徵銀一百三十一兩六錢八分八釐五毫二絲四忽五微三沙三塵五埃二漠。顏料、蠟茶改折加價銀一百六十七兩九錢九釐六毫二絲七忽三微七纖一沙九塵三埃九渺一漠,帶徵鹽課棄置,奉文於見在所場攤派補徵銀七十兩三錢三分八釐六毫五絲六微六纖六沙三塵九埃二渺,共該徵銀一千一百八十一兩七錢三分六釐八毫二忽五微六纖八沙六塵八埃一渺三漠。又加外賦不入地丁科徵銀一千四百七十四兩六錢六分七釐四毫一絲零。

以上地丁併外賦等項,通共實徵銀一十四萬六百五十五兩五分九釐二毫三絲四忽零。通共應徵米三萬六千八百八十一石七斗六升三合八勺二抄一撮六圭六粒四黍七粞五糠。除孤貧口糧米八百一十一石八斗收零,積餘米一百三十一石六斗八升八合五勺二抄四撮五圭三粟三黍五粞二秕。

《通共》實徵米三萬五千九百三十八石二斗七升五合二勺九抄七撮零。

遇閏地丁加閏,實徵銀三千八百一十六兩六錢七分九釐七絲三忽四微九塵一埃八漠。共除荒棄銀七百三十七兩五錢六分二釐九毫五絲三忽九微三纖一塵二埃一渺一漠。共增開墾銀二百二十七兩五錢九分二釐七毫九忽三微三塵四渺。共實徵銀三千三百六兩七錢八釐八毫七絲八忽八微九纖,二塵,九埃,六渺,九漠。

外賦不入地丁加閏,實徵銀三十五兩六分二絲五忽五微六纖二沙五塵一埃三渺六漠。除荒棄銀四兩七錢三分六釐二毫六絲八忽,實徵銀三十兩三錢二分三釐七毫五絲七忽五微六纖二沙五塵一埃三渺六漠。

《地丁》加閏徵米七百一十二石八斗九升四合。臨海縣:

原額田六十七萬四千七百三十畝八分二釐五毫。順治十八年,扞界棄置田一十九萬九千二百九十三畝九分七釐三毫一絲三忽。康熙九年,蠲荒田五萬七千七百三十二畝五分九釐一毫二絲二忽。康熙九年十年,展界開墾田三萬二千六百二十畝三分七釐八毫六絲二忽,實在田四十五萬三百二十四畝六分四釐二絲七忽。

民人帶種台州衛屯田二百六十九畝五分五釐六毫。順治十八年,扞界棄置田二百四十畝,實在田二十九畝五分五釐六毫。

奉裁海門衛歸併臨海縣屯田一百三十五畝,順治十八年扞界棄置田八十八畝,實在四十七畝。

地二十萬三千四百一十二畝二分四釐。順治十八年,扞界棄置地八萬四千八百七十一畝七分一釐三毫四絲五忽。康熙九年,蠲荒地一萬六千六百六十七畝四分二釐七毫四絲。康熙九年、十年,展界開墾地三千五百二十八畝五分七毫六絲。實在地一十萬五千四百一十畝六分五釐八毫四絲五忽。

山二十二萬五千一百八十六畝六分一釐五毫。順治十八年,扞界棄置山六萬四千八百九十六畝,實在山一十六萬二百八十九畝八分二釐五毫五絲零

塘七千八十九畝四釐七毫。順治十八年,扞界棄置塘三千九百一十六畝三分三釐二毫五絲。康熙九年,蠲荒塘二畝四分三釐八毫。實在塘三千一百七十畝二分七釐六毫五絲,湖一百八畝八分。

《黃巖縣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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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台縣

順治四年,原額田二千五百一十六頃五十四畝九釐四毫。內官田四百六十三頃六畝七分一釐,每畝原徵并九釐,科銀九分六釐九毫六絲,科米一升一勺。民田二千五十三頃四十七畝三分八釐四毫,每畝原徵并九釐,科銀三分七釐四毫八絲,科米二合八勺九抄。

原額地八百四十八頃八畝八分七釐二毫。每畝原徵并九釐科銀三分一釐一毫七絲七忽、科米五勺

原額、山六百三十二頃九十四畝五分六釐。每畝徵銀八釐二毫七絲

原額塘七十二頃二十畝六分八釐。每畝徵銀一分二釐三毫二絲,科米二合。

原額「湖」 二十九畝五分五釐。每畝徵銀五毫。《原額》「潭」 五畝。每畝徵銀五毫。

原額魚櫃磯一處,徵銀三毫。

原額男子成丁四千三百一十八丁,每丁徵銀二錢六分四釐七毫,徵米七合二勺。

原額《男子不成》丁四千一百丁,每丁徵銀一錢三分二釐四毫,徵米三合六勺。

原額婦女二千九百九口,每口徵銀一分八釐六毫,徵米七合二勺。

以上地畝人丁,通共科銀二萬三千三百七十一兩六錢五分八釐二毫七絲八忽零。內除紳衿優免銀三百六十五兩六錢二分五釐,實徵銀二萬三千六兩三分三釐一毫七絲八忽零,共科米一千一百八十四石七斗九升一合九勺六撮零。內漕米一千三十石八斗七升九合八勺零,孤貧口糧米一百五十一石二斗收零。積餘米、二石七斗一升二合零

康熙十八年,原額官田四百六十三頃六畝七分一釐,除荒實徵田四百五十六頃五十二畝二分七釐九毫,每畝科銀八分三釐六毫,該徵銀三千八百一十六兩五錢三分五毫二絲四忽零。每畝科米二升三合四勺六抄,共徵米一千七十一石二合四勺。

原額民田二千五十三頃四十七畝三分八釐四毫,除荒實田二千二十八頃四十四畝八分三釐六毫五絲,每畝科銀五分八釐一毫八絲,共徵銀一萬一千八百一兩五錢一分二釐五毫八絲七忽零。每畝科米一升二合一勺九抄,共徵米二千四百七十二石六斗七升八合五勺零。

原額地八百四十八頃八畝八分七釐二毫,除荒實地八百二十七頃八十四畝六分六釐三毫,每畝科銀二分六釐六毫八絲零,共徵銀二千二百二十五兩三錢一釐三毫八絲五忽零。每畝科米四合七勺九抄零,共徵米三百九十七石八升四合九勺零。

原額山六百三十二頃九十四畝五分六釐。每畝科銀八釐七毫二絲,共徵銀五百五十一兩九錢二分八釐五毫六絲三忽。

原額塘七十二頃二十畝六分八釐,每畝科銀一分六毫二絲一微零,共徵銀七十六兩六錢八分四釐三毫九絲一忽零。每畝科米三合六勺九抄零,共徵米二十六石七斗一升五勺零。原額湖二十九畝五分五釐,每畝徵銀五毫,共銀一分四釐七毫七絲五忽。

原額潭五畝,每畝徵銀五毫,共銀二釐五毫。原額魚櫃磯一處,徵銀三毫。

原額男子成丁四千三百一十八丁,每丁徵銀二錢六分四釐七毫,共徵銀一千一百四十二兩九錢七分四釐六毫。每丁徵米七合二勺,共徵米三十一石八升九合六勺。

仙居縣

順治元年,官田一百八十五頃四十一畝二分四釐六毫,每畝科銀九分四釐一毫,共銀一千七百四十四兩七錢三分一釐二毫四絲八忽六微。每畝科米三升七勺,共米五百六十九石二斗一升六合二勺零。

民田二千四百九十頃二十三畝二分八釐,每畝科銀五分四釐二毫五絲,共銀一萬三千五百九兩五錢一分二釐九毫四絲。每畝科米三合九勺五抄,共米九百八十三石六斗四升一合九勺零。

寺田一百二十八頃八十四畝七釐,每畝科銀一錢二釐二毫,共銀一千三百一十六兩七錢五分一釐九毫五絲四忽。每畝科米二升六合六勺,共米二百四十二石七斗一升六合二勺零。

官民地八百一十四頃九十七畝三分九釐,每畝科銀二分九釐七毫,共銀二千四百二十兩四錢七分二釐四毫八絲三忽。每畝科米二合二勺,共米一百七十九石二斗九升四合二勺零。

官民山六百一頃八十九畝五分三釐,每畝科銀五釐六毫,共銀三百三十七兩六分一釐三毫六絲八忽。

《竹木山》九十五畝八分,每畝科銀七釐二毫,共銀六錢八分九釐七毫六絲。

官民塘五十二頃九十九畝五分四釐,每畝科銀二釐九毫,共銀一十五兩三錢六分八釐六毫六絲六忽。每畝科米三勺,共米一石五斗八升九合八勺。

官河九畝六分八釐,每畝科銀一釐五毫,共銀一分一釐五毫二絲。

以上共計徵銀一萬九千三百四十四兩六錢二釐九毫三絲九忽零。內「順治九年加入收零積餘米改銀」 八兩七分三釐三毫三絲二忽二微;康熙二年,奉抽軍儲充餉銀一千八百九十八兩二錢三分二釐三毫九絲二忽,改徵本色米石外,實徵《折色》銀一萬七千四百五十四兩四錢四分三釐八毫七絲九忽八微。

以上共計徵米二千七十石四斗五升八合五勺零。內順治九年奉抽收零積餘米八石七升三合三勺改銀充餉外,康熙二年加入「軍儲銀改米」 一千八百九十八石二斗三升二合三勺零。實徵本色米三千九百六十六石六斗一升七合六勺。

康熙六年,官田原額一百八十五頃四十一畝二分四釐六毫,內除「邊海荒棄」 等事案內題蠲積荒田一百三十六頃九十四畝四分四釐一毫外,實存官田四十八頃四十六畝八分五毫。每畝科銀九分四釐一毫,實徵銀四百五十六兩八分四釐三毫五絲五微。每畝科米三升七勺,實徵米一百四十八石七斗九升六合九勺零

民田原額二千四百九十頃二十三畝二分八釐。內除邊海《荒棄等事》案內題蠲積荒田五百三十三頃五十六畝一分三釐五毫,實存民田一千九百五十六頃六十七畝一分四釐五毫。每畝科銀五分四釐二毫五絲,實徵銀一萬六百一十四兩九錢四分二釐六毫一絲六忽零。每畝徵米三合九勺五抄,實徵米七百七十二石八斗八升五合二勺零

寺田原額一百二十八頃八十四畝七釐,內除蠲荒,實存田五十五頃五畝五分四釐二毫五絲。每畝科銀一錢二釐二毫,實徵銀五百六十二兩六錢六分六釐四毫四絲三忽零。每畝科米二升六合六勺,實徵米一百四十六石四斗四升七合四勺零。

官民地:原額八百一十四頃九十七畝三分九釐,內除積荒實存地五百七十三頃二十二畝三分二釐六毫,每畝科銀二分九釐七毫,實徵銀一千七百二兩四錢七分三釐八絲二忽零。每畝科米二合二勺,實徵米一百二十六石一斗九合一勺。

山塘河仍舊

以上通計徵銀一萬三千六百八十九兩三錢八毫六忽零。內加入收零積餘米改銀八兩七分三釐三毫三絲二忽零,抽出軍儲充餉銀一千八百九十八兩二錢三分二釐三毫九絲二忽。改折本色米石外,實徵折色銀一萬一千七百九十九兩一錢四分一釐七毫四絲六忽零。通計徵米一千一百九十五石八斗二升八合五勺零,內抽出收零積餘米八石七升三合三勺零,加入「軍儲銀改折本色米」 一千八百九十八石二斗三升三合三勺,實徵本色米三千八十五石九斗八升七合六勺。

康熙十年,奉將康熙二年酌議「改徵」 案內軍儲一項減銀加米更定科則

官田內除康熙六年題蠲積荒外,實存田四十八頃四十六畝八分五毫,每畝實科銀八分四釐七毫二忽,實徵銀四百一十兩五錢三分四釐七絲七忽零。每畝科米四升九抄八撮,實徵米一百九十四石三斗四升七合一勺零。民田內除蠲積荒外,實存田一千九百五十六頃六十七畝一分四釐五毫,每畝實科銀四分八釐八毫三絲二忽,實徵銀九千五百五十四兩八錢一分八釐二絲四忽零。每畝實科米九合三勺一抄零,實徵米一千七百九十二石八斗一升零。

寺田除蠲積荒外,實存田五十五頃五畝五分四釐二毫五絲。每畝科銀九分一釐九毫九絲三忽,實徵銀五百六兩七錢一釐三毫七絲一忽零。每畝科米三升六合八勺七撮,實徵米二百二石六斗四升二合五勺零。

官民地:除蠲積荒外,實存地五百七十三頃二十二畝三分二釐六毫。每畝科銀二分六釐七毫三絲,實徵銀一千五百三十二兩二錢二分五釐七毫七絲三忽零。每畝科米五合一勺七抄,實徵米二百九十六石三斗五升六合四勺零。

官民山:原額六百一頃八十九畝五分三釐,每畝科銀五釐六毫,實徵銀三百三十七兩六分一釐三毫六絲八忽。

竹木山:原額九十五畝八分。每畝科銀七釐二毫,實徵銀六錢八分九釐七毫六絲。

官民塘:原額五十二頃九十九畝五分四釐,每畝科銀二釐六毫七絲零,實徵銀一十四兩一錢四分九釐九毫八絲五忽零。每畝科米五勺二抄零,共徵米二石八斗八合五勺零。

官河原額九畝六分八釐,每畝科銀一釐五毫,實徵銀一分四釐五毫二絲。

以上共銀一萬二千三百五十五兩九錢六分四釐八毫八絲零。加收零積餘米改銀八兩七分三釐三毫三絲二忽零,實徵銀一萬二千三百六十四兩三分八釐二毫一絲二忽零。并《丁口》共額銀一萬三千五百四十七兩四錢三分三釐六毫一絲二忽零。

共米二千五百二十九石一斗六升四合四勺零,內抽出收零積餘米八石七升三合三勺零,改銀充餉外,實徵米二千五百二十一石九升一合一勺三抄零,并丁口共米二千五百九十一石四斗二升八合一勺零。

寧海縣

原額民田三千三百三頃一十七畝四分二毫五絲。順治十八年,遷去民田一千一百五十頃六十六畝九分五釐。康熙十一年內,除積荒田一百一十一頃六十一畝一分。康熙九年,展復陞科田一百一十頃四十九畝六分,十年,展復陞科田一百六十八頃一十五畝。十一年,展復陞科田九十一頃五十七畝九分。十二年,展復陞科田一百八十九頃五十二畝五分。十三年,展復陞科田五十一頃七十九畝七分。實在民田二千六百頃六十四畝三分七釐五毫。原額民塗田二百一十二頃三十二畝六分二釐二毫。順治十八年,遷去塗田二百一十二頃三十三畝六分二釐二毫。康熙十一年,展復陞科塗田一十一頃九十八畝五分。十二年展復陞科塗田八頃七十三畝八分,實在塗田二十頃九十二畝三分。

原額、竈、塗田二百五十頃六十六畝四分二釐一毫。順治十八年全遷。

原額寺田一百五十八頃七十九畝六釐二毫。順治十八年,遷去寺田一百二頃九十六畝二分四釐七毫。康熙十一年,除積荒寺田八頃一畝五分。康熙九年,展復陞科寺田三頃一十三畝。十一年,展復陞科寺田五頃八十畝九分。實在寺田五十六頃七十五畝二分一釐五毫。原額地二千二百二十一頃六十四畝五分六釐。順治十八年,遷去地一千一百三十頃六十六畝。康熙十一年內,除積荒地四十八頃一十二畝八分。康熙九年展復陞科地一十一頃一十畝。十年展復陞科地三十八頃六十畝。十二年,展復陞科地一十九頃七畝五分,實在地一千一百四頃六十三畝二分六釐。

原額山三千六百四十三頃三十八畝九分八釐。順治十八年遷去山一千六百二十五頃三十五畝六分。康熙九年展復陞科山八百一十二頃八十七畝。十年展復陞科山一頃九十八畝。實在山二千八百三十二頃八十八畝三分

八釐

原額塘六十七頃七十四畝六分二釐,順治十八年遷去無徵。

漲墾民田四頃十五畝八釐九毫。實在界內見徵。

民塗田四頃四十二畝三分九釐一毫,順治十八年,棄置無徵。

竈塗田六頃八十九畝一分五釐七毫,順治十八年,棄置無徵。

則地四頃五十畝六分二釐四毫,實在界內見徵。

山塘四頃一十三畝一分三釐三毫,順治十八年棄置無徵,實在山塘一十二畝二分五釐三毫。

民田:順治十一年,奉文每畝科銀六分三釐,科米三合六勺五抄。康熙十一年,奉文每畝科銀五分四釐一毫五絲四忽,科米一升二合三勺零。

塗田順治十一年,奉文每畝科銀四分七釐三毫,科米三合七勺。康熙十一年,奉文每畝科銀四分八釐,科米一升二勺零。

寺田:順治十一年,奉文每畝科銀一錢一分三釐四毫,科米二升一合三勺。康熙十一年,奉文每畝科銀九分七釐六毫零,科米三升七合六抄零。

地:順治十一年,奉文每畝科銀二分五釐,科麥二勺五抄。康熙十一年,奉文每畝科銀二分一釐,科麥三合七勺。

山順治十一年,奉文每畝科銀二釐八毫。塘順治十一年,奉文每畝科銀二釐六毫。人丁順治十一年,奉文每丁科銀一錢四分,科米一升九勺。

竈丁:順治十一年,奉文每丁科銀二分八釐五毫,科米一升九勺。

婦女順治十一年,每口科銀一分四釐五毫,科米一升九勺。

太平縣

順治三年,官民田地山塘五千七十五頃八十三畝五分九釐九毫六絲有奇。台、松二衛原歸本縣屯田三十八頃七十九畝二分九釐四毫,內台屯三十八頃五畝五分四毫,松屯七十三畝七分九釐,松門衛續併本縣屯田二十三頃二十二畝一分五釐,海門衛歸併本縣徵收屯田九頃四十二畝二分。

順治十八年,詔令沿海居民「於界內按插棄置界外田地、山塘二千三百九十三頃八十六畝三分七釐六毫有奇。實徵官民田地、山塘三千三百一十一頃有奇,免徵松門衛屯田七頃一十二畝五分有奇。留存松門衛屯田一十六頃九畝六分五釐。免徵海門衛屯田六畝一分。留存海門衛屯田九頃二十六畝」 零。

康熙十一年,免徵官民田地五百二十一頃有奇,松門衛屯田一頃五十九畝九分五釐,海門衛屯田一頃三十八畝一釐,除荒實徵官民田地山塘二千七百九十頃八十八畝九分二釐有奇,民人帶種台、松二衛屯田三十八頃七十九畝二分五釐,「本縣帶徵松門衛屯田一十四頃四十九畝七分,本縣帶徵海門衛屯田」 七頃九十七畝九分九釐。

順治三年,歲徵官民田地山塘總額銀二萬五千四百六十九兩三錢四分一釐六毫二絲三忽有奇,米六千八百九石四斗四升三合二勺有奇。邑民帶種台、松二衛屯額銀五百四十四兩六錢四分六釐三毫,奉裁歸縣帶徵松、海二衛屯額:松門銀六百二十二兩三錢九分二釐,海門銀二百四十五兩三錢九分三釐五毫,民壯丁徭銀一千八百五十三兩三錢七分九釐,婦女食鹽課銀三百一十兩七分。

順治十八年,捍界減徵,內田地、山塘無徵銀一萬六百一十九兩八錢八分五釐一毫八絲七忽有奇,無徵米一千一百七十一石八斗八升九合一勺。松門衛軍、屯無徵銀一百八十六兩八錢六分八釐七絲有奇,海門衛軍、屯無徵銀一兩四錢四分四釐,丁徭食鹽課無徵銀一千三十四兩一釐五毫。外,賦塗地稅無徵銀五兩六錢七分三釐五毫。

加徵顏料、蠟茶折色銀一十八兩四錢八分八釐五毫八絲四忽。

康熙六年,蠲免邊海瘠苦屯額、《邊海荒棄外賦》,內松門衛減徵銀一百九十四兩五錢八分六釐一毫,海門衛減徵銀一百一十五兩六錢七

分一釐三毫五絲。外賦漁課免徵銀六十四兩八錢八分四釐八毫二絲,匠班減徵銀四十八兩六錢三分六釐五毫。清丈開荒坦地加額徵銀二兩五釐三毫六絲。黃巖場竈下割額歸縣帶徵課稅并車珠銀三百五十四兩七錢一分五釐二毫一絲九忽。

康熙十一年

詔「蠲積荒田地軍屯額賦。減徵官民田地銀二千。」

七百二十六兩二錢二分三釐一毫減徵米一千石四斗四升六勺有奇,松門衛減徵銀二十三兩九錢四分一釐八毫五絲,海門衛減徵銀一十八兩九錢一釐二毫二絲五忽。

康熙十九年

詔蠲歲徵銀三千兩有奇。展復陞科開墾未完在

縣逐年查報

台州府風俗考    通志縣志合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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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

《漢書地理志》:「於越之世,輕生好死。元封徙東越之民於江淮,而空其地。是時台猶在荒服中。」 《三國志》:「郡人始有為尚書僕射,以忠節自奮者。」 《晉地里志》:「火耕水耨,漁獵山樵,飲食頗給,民無千金之家。」

《宋風土志》:「古多秀民。隋唐以來,士不以功名為念。宋興,文物之盛,始讀書務學,相踵登第。」 吳子良記:「其人樸靜,其俗儉約。」 又云:「地迫大海,產艱食,嗇力耕釣,安賦輸,尚勤樸。」

《赤城舊志》:「州介東南之陬,承平時號無事,里無貴客,百姓饜漁獵,不識官府。建炎後,官吏叢冗,兵旅繹騷,民生產作業益囏。自是機變繁滋,有逐末而鬨於市者。幸王化密邇,風雅日奏,薰郁涵浸,遂為文物之邦。」

林公輔集其民,皆結壘自相戰守,力盡則闔門就死而不辭。

元《陳剛中集》:「往時蓽門圭竇皆有絃誦聲,人以不儒為恥。今則父兄訓子弟曰:『無科目矣。儒則秋之箑、冬之綌也,奚以學為』?」 於是素封之家,其子弟健則為壟斷,猾則為胥徒。

王大初《廣志繹》:「台郡連山圍,在海外,舟楫不通,商賈不行,其地止農與漁眼不習上國之奢華,故其俗猶樸茂近古。」

歲元日 子夜,啟戶拜天地,昧爽,闔家男婦羅拜祖先,復以序拜尊長,進椒觴,交相申祝,然後出拜親族鄰里,謂之「賀歲。」 舉春酒,親友互為宴集,浹旬乃止。

上元 張燈自十三日至十八日,各家門前架燈棚懸燈於上,以兆豐年。

清明 ,家家插柳於門,具酒饌掃墓,會親族享餕。餘因登臨眺覽,從郊外為《踏青》之遊。

端午 ,懸蒲艾裹角黍,酌菖蒲雄黃酒,親朋競以彩勝相遺,龍舟競渡,間有舉之。

七夕 ,婦女列瓜果於庭,以祀織女穿針、乞巧。中元 ,具酒饌祀先。諸寺宇設盂蘭大會,人家各醵設齋供於寺,以度亡者。

中秋 宴飲賞月,月餅瓜果,親朋互相餽遺,《重陽 佩茱萸》,插黃花,登高飲酒。

冬至 ,粉秫米為丸,設牲醴食饌,薦之祖先,民家不重履端,士大夫稱賀。

臘月朢後 ,各以品物相餽,曰「送年。」

二十四日 ,各家掃除室宇,謂之「掃塵。」 是夜祀竈。除夕 爆竹驅厲,燃燈聚飲達旦,謂之「守歲。」 換《桃符春帖》。

婚禮 :男女家類擇門當戶對,媒妁通言皆諧。男家先登女家門,送懇帖,并及女家六親,然後擇期納采。女家則書「女年命」 八字於帖,送於男家。在男家謂之「請帖」 ,在女家謂之「出帖。」 及娶時,女家三五日前,先冠戴花冠。過門之日,擯相讚祝,行傳席交杯之禮。三日拜堂,然後卸花冠,滿月歸家,謂之「回門。」

「喪禮 」 大概遵文公《家禮》,惟不行。小殮不用魂帛,殯於中堂。弔奠者具祭儀、楮錢香燭,喪家答以帛,擇吉出殯。營葬多以磚石為槨,蔭以松柏。《祭禮 》,元旦清明往祖墳致祭,名曰「拜墳」 ,清明名「祭掃。」 其餘四時八節及忌辰,祭於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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