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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明倫彙編/官常典/第593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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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倫彙編 官常典 第五百九十二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
明倫彙編 第五百九十三卷
明倫彙編 官常典 第五百九十四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明倫彙編官常典

 第五百九十三卷目錄

 漕使部彙考

  後漢光武帝建武一則

  晉孝武帝太元一則

  宋總一則

  唐太宗貞觀一則 元宗開元一則 天寶一則 肅宗上元一則 寶應一則 德宗建

  中一則 貞元一則

  宋總一則 太祖建隆一則 乾德二則 開寶一則 太宗太平興國二則 雍熙一則

  端拱一則 淳化一則 真宗咸平一則 大中祥符一則 仁宗景祐一則 寶元一則

  徽宗重和一則

  金總一則 章宗泰和一則 宣宗貞祐一則

  元總一則 世祖中統一則 至元十二則 成宗元貞一則 大德一則 武宗至大一

  則 仁宗皇慶一則 延祐二則 英宗至治一則 順帝至正一則

  明總一則 宣宗宣德三則 英宗正統一則 代宗景泰三則 英宗天順二則 憲宗

  成化四則 孝宗弘治三則 世宗嘉靖三則 穆宗隆慶四則 神宗萬曆五則

皇清總一則 順治十一則

官常典第五百九十三卷

漕使部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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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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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武帝建武七年二月辛巳罷護漕都尉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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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後漢書光武帝本紀》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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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武帝太元六年春正月初置督運御史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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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晉書孝武帝本紀》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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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承晉制,以「都水使者」兼督漕運。

按《宋書百官志》:「都水使者一人,掌舟航及運部。秦漢 有都水長、丞,主陂池灌溉,保守河渠,屬太常。漢東京 省都水,置河隄謁者,魏因之。漢世水衡都尉主上林 苑,魏世主天下水軍舟船器械。晉武帝省水衡,置都 水使者,而河隄為都水官屬,有參軍二人,謁者一人, 令史減置無常員。」晉西朝有參軍而無謁者,謁者則 江左置也。懷帝永嘉六年,胡入洛陽,都水使者爰濬 先出督運得免。然則武帝置職,便掌運矣。江左省河 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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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宗貞觀六年置舟楫令以掌運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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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唐書太宗本紀》,不載按《百官志注》,「貞觀六年置 舟楫署,有令一人,正八品下,掌舟楫運漕。漕正一人, 府三人,史六人,監漕一人,漕史一人,典事六人,掌固 八人。」

元宗開元二十七年以李適之為河北海運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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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按《會要》,開元二十七年十 二月,「以李適之為幽州節度河北海運使。」

天寶三載以長安令韋堅為水陸運使及江淮租庸轉運等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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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李齊物入為鴻 臚卿,以長安令韋堅代之,兼水陸運使。」

按《冊府元龜》:「天寶三載,左常侍兼陜州刺史韋堅開 漕河,自苑西引渭水,因通渠至華陰縣入渭,引永豐 倉及三門倉米以給京師,名曰廣運潭,以堅為天下 轉運使。初,堅為長安令,以幹濟稱。天寶元年,擢為陝 郡太守,充水陸運使。堅以漕運通於京師,歲益鉅萬, 乃召水工審地脈於咸陽。」請幫助識別此字。渭水,作興成堰,截灞、滻 並渭而東,至潼關永豐倉下與渭合。遂於苑東望春 樓下穿潭以通舟楫。既成,帝親幸望春長樂宴群臣。 堅素備東京船數百艘於潭側,每船皆標榜曰「某郡。」 船中悉貯本郡貨物,連亙數里,觀者如堵。帝甚歡,下 詔曰:「萬代之利,一朝而成,將允葉於永圖,豈苟求於 縱觀。韋堅始終檢校,夙夜勤」勞,宜特與三品,仍改授 三品官。判官以下,節級酬獎。所役人夫,酬庸外,放一 年地稅賜其潭以《廣運》為名。堅加銀青光祿大夫、左 常侍,其陝郡太守、水陸運使及江淮租庸轉運使並 如故。

肅宗上元二年置丞掌運漕隱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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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唐書肅宗本紀》不載。按《百官志注》:「上元二年置 丞二人,正九品下,掌運漕」隱失。

寶應元年始以鹽鐵轉運使劉晏兼漕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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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唐書肅宗本紀》,不載按《舊唐書食貨志》,「寶應元 年五月,元載以中書侍郎代呂諲。是時淮河阻兵,飛 輓路絕,鹽鐵租賦皆泝漢而上。以侍御史穆寧為河 南道轉運租庸鹽鐵使,尋加戶部員外,遷鄂州刺史, 以總東南貢賦。」是時朝議以寇盜未戢,關東漕運宜 有倚辦,遂以通州刺史劉晏為戶部侍郎、京兆尹、度 支鹽鐵轉運使。鹽鐵兼漕運,自宴始也。

德宗建中元年詔停轉運租庸使以杜佑權勾當江淮水陸運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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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唐書德宗本紀》。不載按《舊唐書德宗本紀》,建中 元年春正月「甲午,詔東都、河南、江淮、山南東道等轉運租庸、青苗鹽鐵等使尚書左僕射劉晏,頃以兵車 未息,權立使名,久勤元老,集我庶務,悉心瘁力,垂二 十年。朕以征稅多門,鄉邑凋耗,聽於群議,思有變更。 將置時和之理,宜復有司之制,晏所領使宜停。」三月 癸巳,以韓洄判度支,令郎中杜佑權勾當江、淮水陸 運使。

貞元二年以韓滉為江淮轉運使專領諸道轉運等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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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唐書德宗本紀》不載。按《崔造傳》:貞元二年,造以 給事中同中書門下平章事,乃建言「天下兩稅,請委 本道觀察使、刺史選官部送京師;諸道水陸轉運使、 度支巡院、江淮轉運使請悉停,以度支鹽鐵務還尚 書省,六曹皆宰相分領。」於是齊映判兵部,李勉刑部, 劉滋吏禮二部,造戶、工二部。又以戶部侍郎元琇判 諸道鹽鐵、榷酒事,吉中孚度支諸道兩稅事,而浙江 東、西歲入米七十五萬石。方歲饑,更以兩稅準米百 萬,濠、壽、洪、潭二十萬,責韓滉、杜亞漕送東渭橋。諸道 有鹽鐵處,仍置巡院。歲盡,宰相計最殿以聞。造厚元 琇,故首命之。時滉方領轉運,有寵於帝,朝廷仰其須, 滉持不可改。帝重違之,復以滉為江、淮轉運使,餘如 造請。是秋,江、淮米大集,帝美滉功,以滉專領諸道鹽 鐵轉運等使,造懼,托疾辭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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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制,「諸路置發運使副判官,掌山澤財貨轉漕之事, 而都轉運使掌一路財賦。」

按:《宋史職官志》:發運使、副判官,掌經度山澤財貨之 源,漕淮浙江湖六路儲廩,以輸中都,而兼制茶鹽泉 寶之政,及專舉刺官吏之事。熙寧初,輔臣陳升之、王 安石領制置三司條例,建言:「發運使實總六路之出 入,宜假以錢貨,繼其用之不給,使周知六路之有無 而移用之。凡上供之物,皆得徙貴就賤,用近易遠,令 預知在京倉庫之數,所當辦者得以便宜蓄買以待 上,令稍收輕重斂散之權,歸於公上,則國用可足,民 財不匱矣。」從之。既又詔六路轉運使弗協力者宜改 擇,且許發運使薛向自辟其屬。又令舉真、楚、泗守臣 及兼提舉九路坑冶、市舶之事。元祐中,詔發運使兼 制置茶事。至崇寧三年,始別差官提舉茶鹽。政和二 年,罷轉般倉,六路上供米徑從本路直達中都,以發 運司所拘綱船均給六路。宣和初,詔發運司視六路 豐歉,和糴上供,乃祖宗舊制,曩緣姦吏侵用糴本,遂 壞良法,自今每歲加糴一百萬石,同年額輸京。三年, 方臘初平,江、浙諸郡皆未有常賦,乃詔陳亨伯以大 漕之職經制七路財賦,許得移用,監司聽其按察。於 是亨伯收民間印契及鬻糟醋之類為錢,凡七色。是 後,州縣有所謂經制錢,自亨伯始。六年,詔復轉般倉, 命發運判官盧宗原措置。尋以靖康之難,迄不能復, 渡江後,惟領給降糴本,收糴米斛,廣行儲積,以備國 用。紹興二年,用臣僚言省罷,以其職事分委漕臣。八 年,戶部復言廣糴儲積之便,再置經制發運使,以徽 猷閣待制程邁充使,專掌糴事。邁上疏,以租庸、常平、 鹽鐵、鑄各分於諸司,而總於戶部,發運使無所用之。 固辭不行。九年,遂廢發運司,以戶部侍郎梁汝嘉為 經制使,檢察中外失陷錢物,與催未到綱運、措置糴 買、總領常平為職。未幾,復以臣僚言,分其責於逐路 監司。乾道六年復置。以戶部侍郎史正志為兩浙、京 潮、淮廣、福建等路都大發運使。是冬,以奏課誕謾,貶 并廢其職。

都轉運使。 轉運使、 副使、 判官,掌經度一路財 賦,而察其登耗有無,以足上供及郡縣之費。歲行所 部,檢察儲積,稽考帳籍,凡吏蠹民瘼,悉條以上達,及 專舉刺官吏之事。熙寧初,詔河東、河北、陝西三路漕 臣,許乘傳赴闕,留毋過浹月。既又詔三路漕臣令自 辟屬各二員,以京朝官曾歷知縣者為之。二年,詔川、 陝、閩、廣七路,除堂選守臣外,委轉運司依四選例立 格就注免赴選,具為令。元豐初,詔河北、淮南、京東、京 西及陝右雖各析為兩路,許依未析時通治兩路之 事,錢榖聽其移用。元祐初,司馬光請漕臣除三路外, 餘路毋得過二員,其屬官溢員亦省之。紹聖中,詔淮、 浙、江、湖六路上供米,計其遠近分三限,自季冬至明 年八月以次輸足。大觀中,陝西漕臣以四員為額。政 和中,又詔陝西以三員,熙、秦兩路各二員。宣和初,又 詔陝西以都漕兩員總治於長安,而漕臣三員分領 六路。中興後置官,掌一路財賦之入,按歲額錢物斛 斗之多寡而察其稽違,督其欠負,以供於上。間詣所 部,則財用之豐欠,民情之休戚,官吏之勤惰,皆訪問 而奏陳之。有軍旅之事,則供餽錢糧,或令本官隨軍 移運,或別置隨軍轉運使一員。或諸路事體當合一, 則置都轉運使以總之。隨軍及都運廢置不常,而正 使不廢。若副使,若判官,皆隨資之淺深稱焉。其屬有 主管文字、幹辦官各一員,文臣準備差遣、武臣準備 差使,員多寡不一

太祖建隆二年以盧俊為京東發運副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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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太祖本紀》。不載。按《玉海》。「建隆二年九月癸 酉。以盧俊為京畿東路發運副使。」

乾德元年置諸道轉運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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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太祖本紀》不載。按《玉海》,「乾德元年。以沈義 倫為京西。韓彥卿為淮南轉運使。」諸道置轉運始見 此。

乾德二年。以何幼沖充京畿東南水陸發運使 按《宋史太祖本紀》。不載按《玉海》云云。

開寶六年春正月丙辰置蜀水陸轉運計度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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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太祖本紀》云云。

太宗太平興國三年置轉運判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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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太宗本紀》:「太平興國三年夏四月乙亥,置諸 道轉運判官。」

太平興國七年,詔別置水陸發運兩司,以王賓等掌 其事。

按《宋史太宗本紀》不載。按《王賓傳》:「太平興國七年, 汴漕壅滯,軍食不給,詔別置水陸發運兩司,以賓有 心計會,領演州刺史,與儒州刺史許昌裔同掌其事。」

雍熙四年併水陸發運為一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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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太宗本紀》:「雍熙四年夏四月丁未,併水陸發 運為一司。」

按《燕翼貽謀錄》:「皇朝初下江南,置水路、陸路發運二 司,運江南之粟以贍京師。其後以陸路不便,悉從水 路。雍熙四年四月,詔合水路、陸路發運為一司,以王 繼昇主之,董儼為同掌。自此迄於宣和不改。」

端拱元年三月癸未廢水陸發運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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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太宗本紀》云云,按《食貨志》:「端拱元年罷京 城水陸發運,以其事分隸排岸司及下卸司。」按《樊 知古傳》,「知古端拱初遷右諫議大夫、河北東西路轉 運使,賜白金千兩,兩路各置轉運副使。都轉運使之 名,自知古始。」

淳化五年秋七月癸亥置江淮兩浙發運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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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太宗本紀》云云。

真宗咸平四年詔轉運使回日先具薦舉奏絀若干議當否為賞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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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真宗本紀》不載。按《查道傳》:道知果州,咸平 四年代歸,賜緋魚,上言曰:「朝廷命轉運使副,不惟審 度金穀,蓋以察廉郡縣,庶臻治平,以召和氣。今觀所 至,或匪盡公,蓋無懲勸之科,致有因循之弊。望自今 每使回日,先令具任內曾薦舉才識者若干,奏絀貪 猥者若干,朝廷議其否臧,以為賞罰。」從之。

大中祥符九年八月丙子令江淮發運司留上供米五十萬以備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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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真宗本紀》云云。

仁宗景祐元年詔轉運使舉官以領常平又以轉運兼發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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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仁宗本紀》:景祐元年七月「壬子,詔轉運使與 長史舉所部官專領常平倉粟。冬十月庚申,罷淮南、 江浙、荊湖制置發運使,詔淮南轉運兼發運事。」

寶元元年八月丁卯復淮南江浙荊湖制置發運使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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徽宗重和元年五月乙酉詔諸路選漕臣一員提舉本路神霄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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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徽宗本紀》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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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中都路設都轉運司,諸路設轉運司,掌賦稅倉庫 出納之事。又設漕運司及提舉,以掌河倉漕運。 按《金史百官志》:「都轉運司使,正三品,掌稅賦錢穀、倉 庫出納,權衡度量之制。同知,從四品。副使,正五品。都 勾判官,從六品。紀綱眾務,分判勾案。惟南京勾判兼 上林署丞。戶籍判官二員,從六品。舊止一員,承安四 年,增」置一員,不許別差,專管「拘收徵剋等事。」支度判 官二員,從六品。掌勾判分判支度案事。鹽鐵判官一 員,從六品。都孔目官二員,勾稽文牘。知法二員,從八 品。

都勾案、戶籍案、鹽鐵案、支度案、開拆案。司吏,女直八人,漢人九十人,抄事一人,譯史三人,通事一人,押遞五十人,監運諸物公使八十人。惟中都路置都轉運司,餘置轉運司。省戶、度判官各一員。南京、西京、北京、遼東、山東西路、河北東路,則置女直知法、漢知法各一員。山東東路、河東南路、北路、河北西路、陝西東西路則置漢知法一員,餘官皆同。中都置女直司。司吏,遼東路十人,西京、北京、山東西路各五人,餘路皆四人。譯史,遼東路三人,餘各二人,通事各一人。漢人司司吏、課額,「一百八十萬貫以上者五十人,百五十萬貫以上四十五人,百二十萬貫以上四十人,九十萬貫以上三十五人,六十萬貫以上三」十人,三十萬貫以上二十五人,不及三十萬貫二十人。公使人各七十人,押遞。南京山東東西路、河東南路、河北西路各五十人,西

京、河東北路、河北東路各四十人,餘路各三十人。

漕運司提舉一員,正五品。景州刺史兼領。掌河倉漕 運之事。同提舉一員,正六品。勾當官,從八品。掌催督 起運綱船。

司吏六人,分掌「課使、《起運》兩科,各設孔目官,前後行各一人。儤使科掌吏、戶、禮案,起運科掌兵、刑、工案。」 公使八十一人,押綱官七十六人。

景州依此置《肇州》,以提舉兼本州同知,同提舉兼「州 判。」

章宗泰和八年十一月丁酉詔諸路按察使並兼轉運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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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金史章宗本紀》云云。

宣宗貞祐三年秋七月庚申置陳潁漕運提舉官以戶部勾當官往來督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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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金史宣宗本紀》云云。按《河渠志》:「貞祐三年既遷 於汴,以陳、潁二州瀕水,欲借民船以漕,不便,遂依觀 州漕運司,設提舉官,募船戶而籍之,命戶部勾當官 往來巡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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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設京畿漕運使,掌漕運事。又設都漕運使,掌御河 上下等處督運,其屬秩各有差。又諸倉各有監支納 等員,而押綱官繫之,以「運糧萬戶府掌之。」

按《元史百官志》:「京畿都漕運使司,秩正三品。運使二 員,正三品;同知二員,正四品;副使二員,正五品;判官 二員,正六品;經歷一員,正七品;知事一員,從八品;提 控案牘兼照磨二員,掌凡漕運之事。世祖中統二年, 初立軍。」請幫助識別此字。所,尋改漕運所。至元五年,改漕運司,秩五 品。十二年,改都漕運司秩五品。十九年,改京畿都漕 運使司秩正三品。二十四年,內外分立兩運司,而京 畿都漕運司之額如舊,止領在京諸倉出納糧斛,及 新運糧提舉司站車攢運公事,省同知、運判、知事各 一員,而押綱官隸焉。延祐六年,增同知、副使、運判各 一員。其後,定置官員已上正官各二員,首領官四員, 吏屬令史二十一人,譯史二人,回回令史一人,通事 一人,知印二人,奏差一十六人,典吏二人。其屬二十 有四。

新運糧提舉司,秩正五品。至元十六年始置,管站車二百五十輛,隸兵部。開設「運糧埧河」 ,改隸戶部。定置達魯花赤一員、都提舉一員、同提舉二員、副提舉一員,吏目一員,司吏八人,奏差十二人。京師二十一倉,秩正七品。

《萬斯》北倉。中統二年置。  《萬斯南倉》:至元二十四年置《千斯倉》。中統二年置   永平倉:至元十六年置永濟倉:至元四年置   《惟億倉》。

《既盈倉          》,《大有倉》。並係皇慶元年置。屢豐倉、          積貯倉。並係皇慶元年增置已上十倉,每倉各置「監支納一員,正七品;大使二員,從七品;副使二員,正八品。」

豐穰倉:皇慶元年置。   廣濟倉:皇慶元年置廣衍倉:至元二十九年置 大積倉。至元二十八年置「《既積》倉」,          《盈衍倉》。至元二十六年置相因倉。中統二年置   順濟倉:至元二十九年置已上八倉,每倉各置「監支納一員,正七品;大使一員,從七品;副使二員,正八品。」

通濟倉:中統二年置。   慶貯倉。至元四年置豐潤倉:至元十六年置  豐實倉:

已上四倉,每倉各置「監支納一員,正七品;大使一員,從七品;副使一員,正八品。」

通惠河運糧千戶所,秩正五品,掌漕運之事。至元三 十一年,始置中千戶一員,中副千戶二員。

都漕運使司,秩正三品,掌御河上下至直沽、河西務、 李二寺、通州等處儹運糧斛。至元二十四年,自京畿 運司分立都漕運司,於河西務置總司,分司臨清。運 使二員,正三品;同知二員,正四品;副使二員,正五品; 運判三員,正六品;經歷一員,從七品;知事一員,從八 品;提控案牘二員,內一員兼照磨;司吏三十三人,通 事、譯史各一人,奏差一十六人,典吏一人。其屬七十 有五。

河西務十四倉,秩正七品。

永備南倉     、永備北倉。

「廣盈南倉     」 、廣盈北倉。

充溢倉

已上「五倉,各置監支納一員,正七品;大使二員,從七品;副使二員,正八品。」

崇墉倉      、大盈倉。

大京倉      、大稔倉。

足用倉      、豐儲倉。

豐積倉      、恆足倉。

既備倉

已上「九倉,各置監支納一員,正七品;大使一員,從七品;副使一員,正八品。」

通州《卞三倉》,秩正七品。

有年倉      。富有倉。

廣儲倉      、《盈止倉》。

「及秭倉      」 ,「迺積倉。」

樂歲倉      、慶豐倉。

延豐倉

已上「九倉,各置監支納一員,正七品;大使二員,從七品;副使二員,正八品。」

足食倉      、富儲倉。

「富衍倉      」 及《衍倉》。

已上「四倉,各置監支納一員,正七品;大使二員,從七品;副使一員,正八品。」

「河倉」 ,一十有七,用從七品印。

館陶倉      「舊縣倉。」

陵州倉      、「傅家池倉。」

已上各置「監支納一員,從七品;大使一員,從八品;副使一員。」

秦家渡倉     、尖塚西倉。

尖塚東倉     、長蘆倉。

武強倉      、夾馬營倉。

上口倉      、唐、宋倉

唐村倉      、安陵倉。

四、「柳樹倉     」 、「淇門倉。」

伏恩倉

以上各置「監支納一員,從八品;大使一員,從九品;副使一員。」

直沽廣通倉,秩正七品,大使一員。

《滎陽》等綱,凡三十:曰濟源,曰陵州,曰獻州,曰「白馬」 ,曰滏陽,曰完州,曰「河內」 ,曰「南宮」 ,曰「泝莒」 ,曰「霸州」 ,曰「東明」 ,曰「獲嘉」 ,曰「鹽山」 ,曰「武強」 ,曰膠水,曰「東昌」 ,曰「武安」 ,曰「汝寧」 ,曰修武,曰安陽,曰開封,曰儀封,曰蒲臺,曰鄒平,曰中牟,曰膠西,曰衛輝,曰濬州,曰曹、濮州。每綱皆設押綱官二員,計六十員,秩正八品。每編船三十隻為一綱,船九百餘隻,運糧三百餘萬石,船戶八千餘戶,綱官以常選正八品為之。

又按《志》:「海道運糧萬戶府,至元二十年置,秩正三品, 掌每歲海道運糧,供給大都。達魯花赤一員,萬戶一 員,並正三品;副萬戶四員,從三品;經歷一員,從七品; 知事一員,從八品;照磨一員,從九品;鎮撫二員,正五 品。」其屬附見:

海運千戶所,秩正五品。達魯花赤一員,千戶二員,並正五品;副千戶三員,從五品。若溫、台,若慶元、紹興,若杭州、嘉興,若崑山、崇明、常熟、江陰等處,凡五所。而平江又有海運香莎糯米千戶所。

世祖中統二年始立軍儲都轉運使司又敕近倉官轉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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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元史世祖本紀》:「中統二年秋七月辛酉朔,立軍儲 都轉運使司,以馬力合乃為使,周鍇為副使。九月丙 子,敕今歲田租輸沿河近倉,官為轉漕,不可勞民。」

至元三年六月丙子立漕運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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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至元四年春正月戊午,立開元等路轉運司。

按:《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至元八年。二月己亥。罷諸路轉運司。入總管府 按《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至元十四年春三月癸巳,以行都水監兼行漕運司 事。

按:《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至元十五年六月甲戌,罷漕運司,以其事隸行中書 省各路總管府。

按:《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至元十九年。設南北兩漕運司及江浙行省漕運 按《元史世祖本紀》。至元十九年冬十月丙申。設南北 兩漕運司。庚戌。命游顯專領江浙行省漕運。按《食 貨志》。「是年十二月。立京畿江淮都漕運司二。仍各置 分司。以督綱運。每歲令江淮漕運司運糧至中灤。京 畿漕運司自中灤運至大都。」

至元二十年,立都漕運司。

按《元史世祖本紀》:「至元二十年八月丁未,濟州新開 河成,立都漕運司。」

至元二十三年,以張瑄、朱清為海道運糧萬戶 按《元史世祖本紀》:至元二十三年十一月乙丑,中書 省臣言,「朱清等海道運糧以四歲計之,總百一萬石, 斗斛耗折,願如數以償,風浪覆舟,請免其徵。」從之。遂 以昭勇大將軍沿海招討使張瑄明威將軍管軍萬 戶,兼管海道運糧船朱清並為海道運糧萬戶,仍佩 虎符。

至元二十四年五月壬寅,用桑哥言,置上海、福州兩 萬戶府,以維制沙不丁、烏馬兒等海運船。十一月甲 寅,命京畿濟寧兩漕運司分掌漕事。

按《元史世祖本紀》云云至元二十五年二月丁巳。改濟州漕運司為都漕運 司。併領濟之南北漕。京畿都漕運司惟治京畿 按《元史世祖本紀》云云。按《食貨志》。「至元二十五年。 內外分置漕運司二。其在外者。於河西務置司。領接 運海道糧事。」

至元二十六年。九月丙戌。罷濟州泗汶漕運使司 按《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至元二十八年春正月辛酉,罷江淮漕運司,併於海 船萬戶府。十一月甲辰,罷海道運糧鎮撫司。

按:《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按《續文獻通考》:「至元二十八年,又用朱清、張瑄之請, 併四府為都漕運萬戶二,止令清、瑄二人掌之。其屬 有千戶、百戶等官,分為各翼,以督歲運。清、瑄故海盜 也,故備知海道曲折,舟行無患,而時亦信任之,舉全 臺付之兩人黃金虎符,萬戶以下,出入其手,召募遍 東南矣。」

成宗元貞二年秋七月癸酉詔運糧漕運司官仍舊以三年為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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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元史成宗本紀》云云。

大德七年十一月甲寅併海道運糧萬戶府為海道都漕運萬戶府給印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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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元史成宗本紀》云云。

武宗至大三年以馬合謀但的等領海道運糧都漕運萬戶府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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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元史武宗本紀》:至大三年冬十月「壬申,江浙省臣 言,曩者朱清、張瑄海漕米歲四五十萬至百十萬。時 船多糧少,顧直均平,比歲賦斂橫出,漕戶困乏,逃亡 者有之。今歲運三百萬,漕舟不足,遣人於浙東、福建 等處和顧,百姓騷動。本省左丞沙不丁言,其弟合八 失及馬合謀、但的澉浦、揚家等皆有舟,且深知漕事, 乞以為海道運糧都漕萬戶府官,各以已力輸運官 糧萬戶、千戶並如軍官例承襲,寬恤漕戶,增給顧直, 庶有成效。」尚書省以聞,請以馬合謀但的為遙授右 丞、海外諸蕃宣慰使都元帥,領海道運糧都漕運萬 戶府事,設千戶所十,每所設達魯花赤一、千戶三、副 千戶二、百戶四。制可。

仁宗皇慶元年十二月庚辰省海道運糧萬戶一員增副萬戶為四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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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元史仁宗本紀》云云。

延祐三年十一月乙卯改舊運糧提舉司為大都陸運提舉司新運糧提舉司為京畿運糧提舉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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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元史仁宗本紀》云云。

延祐六年十一月庚子,增「京畿漕運司同知、副使各 一員,給分司印。」

按:《元史仁宗本紀》云云。

英宗至治元年春正月壬午增置漷州都漕運司同知運判各一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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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元史英宗本紀》云云。

順帝至正十五年分置海道防禦運糧萬戶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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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元史順帝本紀》:「至正十五年秋七月,陞台州海道 巡防千戶所為海道防禦運糧萬戶府。九月乙酉,立 分海道防禦運糧萬戶府於平江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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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設《督運官員之制》。

按《明會典》戶部,「漕運督運官員,各年添革不一。」今書 「見存者於前,而附各事例」於後:「總督都御史一員,總 兵官一員。」

把總。舊有遮洋總一員,萬曆元年革,南京二員,「中都 留守司一員,浙江二員,江西一員,湖廣一員,山東一 員,江北直隸二員,江南直隸二員。」

監兌戶部主事五員,每歲於漕運議事畢選差,請敕 分詣山東、河南、南直隸、浙江、江西、湖廣,督軍民有司 依期交兌,催儹起程南運。督至儀真,與儹運官交接 明白,即將各兌完起程並交接日期,報部查考。回日 仍將兌完日期具奏。

儹運御史一員。舊用戶部郎中一員,三月奏差。今改 差御史。

押運參政一員。舊有「協同漕運參將」二員,今革。以一 參政領漕務。

理刑刑部主事一員或員外郎,三歲代。萬曆二年革, 十一年復差。

運糧官軍,南京把總二,各領衛十三。「錦衣衛、廣洋衛、 江陰衛、龍虎衛、鎮南衛、神策衛、府軍衛、府軍右衛、豹 韜左衛、龍江右衛、金吾後衛、虎賁左衛、留守左衛,以 上把總一員領。旗手衛、府軍左衛、金吾前衛、府軍後 衛、興武衛、瀋陽右衛、應天衛、橫海衛、水軍左衛、水軍 右衛、龍虎左衛、龍江左衛、羽林左衛,以上把總一員」 領

江南直隸把總二,領衛所十九。「建陽衛,新安衛,安慶 衛,九江衛,宣州衛,鷹揚衛,豹韜衛,武德衛,留守右衛, 虎賁右衛,以上上江把總領。」「鎮江衛、太倉衛,蘇州衛鎮海衛,留守中衛、驍騎右衛,羽林右衛,嘉興守禦千 戶所,松江守禦千戶所,以上下江把總領。」

江北直隸把總二,領衛所十五。淮安衛、大河衛、泗州 衛、邳州衛、壽州衛,以上把總一員領。「揚州衛、高郵衛、 儀真衛、廬州衛、六安衛、滁州衛、通州守禦千戶所、泰 州守禦千戶所、鹽城守禦千戶所,興化守禦千戶所, 以上把總一員領。」

中都把總一,領衛所十一:「留守左衛,留守中衛,鳳陽 衛,鳳陽右衛,鳳陽中衛,懷遠衛,長淮衛,宿州衛,武平 衛,潁川衛,洪塘湖屯田千戶所。」

浙江把總二,領衛所十三:「杭州前衛,杭州右衛,紹興 衛,海寧衛,海寧守禦千戶所,湖州守禦千戶所,嚴州 守禦千戶所,以上浙西把總領。」「寧波衛、台州衛、溫州 衛、處州衛,衢州守禦千戶所,金華守禦千戶所,以上 浙東把總領。」

山東把總一,領衛所十九。臨清衛,平山衛,東昌衛,濟 寧衛,「兗州護衛,東衛守禦千戶所,濮州守禦千戶所, 以上係本總原領。」「徐州衛、徐州左衛、歸德衛,德州衛、 德州左衛,天津衛、天津左衛,天津右衛、通州左衛、通 州右衛、定邊衛、神武中衛,以上係裁革《遮洋》,并入本 總數。」

湖廣把總一,領衛所十。「舊有荊州左衛,嘉靖間,改顯 陵衛。舊有安陸衛,改承天衛」,俱免運。武昌衛武昌左 衛蘄州衛黃州衛荊州衛荊州右衛岳州衛襄陽衛, 沔陽衛德安守禦千戶所。

江西把總一,領衛、所十一:「南昌衛,袁州衛,贛州衛,吉 安守禦千戶所,安福守禦千戶所,永新守禦千戶所, 撫州守禦千戶所,建昌守禦千戶所,鉛山守禦千戶 所,廣信守禦千戶所,饒州守禦千戶所。」

宣宗宣德二年差官督催糧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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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明會典》:「宣德二年,差侍郎五員,都御史一員,督催 浙直等府軍民糧運。」

宣德三年,令各都司衛所選委指揮官,專一運糧。 按《明會典》,凡官軍選補,宣德三年奏准,各都司衛所 選委指揮等官,專一運糧,不許別項差操。軍士缺即 為撥補。如有不差原選委官,及軍缺不補者,正官并 首領官,俱罰俸半年。

宣德五年,選舉管運官員。

按《明會典》:「宣德五年,令巡按御史、布按二司,漕運都 指揮,選舉管運官員,軍多衛分指揮二員,少者一員。」

英宗正統十一年題差主事一員往各司府等處提督交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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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明會典》云云。

代宗景泰元年設淮安漕運都御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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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明會典》。「景泰元年,設淮安漕運都御史,兼理通州 至儀真一帶河道。」

景泰二年,始置總督漕運都御史。

按:《續文獻通考》:「景泰二年,始置欽差總督漕運都御 史一員,駐淮安府。」

景泰五年。令河南山東布按二司官。督理兌運 按《明會典》云云。

英宗天順元年添參將督運令監兌官赴總督漕運官處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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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明會典》:「天順元年,令總兵官兼理河道,又題准添 參將一員協同督運。又令各處監兌民糧司府州官, 每歲承委後。先行本部知會,徑赴總督漕運官處比 較」

天順二年題准設漕運理刑主事。

按《明會典》云云。

憲宗成化八年議准差官催儹糧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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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明會典》。「成化八年議准,差在京各衙門堂上官一 員,催儹糧儲。」

成化十六年,添設佐貳都指揮,專管漕運。

按《明會典》,「凡有漕運地方,成化十六年,添設佐貳都 指揮一員,專管漕運,不與軍政。其考選推補,附郭者, 鎮巡總兵三司掌印官主之。若非附郭并遠方者,鎮 巡總兵分巡分守官主之。」

成化二十年,添設漕運各官。

按《續文獻通考》:「成化二十年,始設管閘主事二員,一 駐沛縣沽頭閘,一駐濟寧。又管泉工部主事一員,駐 寧陽,即南旺閘。清江提舉一員,在清江浦;衛河提舉 一員,在臨清。欽差儹運糧儲並鎮守地方總兵官一 員,協同漕運參將一員,俱駐淮安。」

成化二十一年令戶部差官,督同各地方官徵兌 按《明會典》:「成化二十一年,令每年戶部差官一員,於 山東、河南、南京。」戶部差官四員,於浙江、江西、湖廣、南 直隸地方,督同各司府州縣正官并管糧官徵兌。

孝宗弘治二年令戶部推選官員催儹漕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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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明會典》:「弘治二年議准每歲於戶部郎中、員外郎、 主事內推選一員,領敕催儹運船。」

弘治十二年,令漕運都御史考察運糧官員并衛所指揮、千百戶賢否。

按《明會典》,弘治十二年,令監兌儹運官,將各衛所掌 印并運糧官賢否,遞年開送漕運都御史、總兵官,三 年彙送,以憑考察。又令戶部會同兵部及漕運都御 史等官,考察運糧各衛所指揮、千百戶,廉幹有為者 存留管事;貪婪無為者革退,另選相應官代補。」 「弘治十三年,令直省守巡道及各府佐貳官督運。 按《明會典》、「弘治十三年題准、各省守巡道、直隸各府 佐貳官。督理糧運」

世宗嘉靖七年議准考選及考察漕運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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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明會典》:「嘉靖七年題定考選運官,三年一次。又議 准淮安清江浦管廠指揮,聽漕運衙門填註賢否,送 戶兵二部,與漕運官一體考察去留。」

嘉靖九年、令糧運調取運糧官

按《明會典》:「嘉靖九年題准,運糧官員聽漕運衙門坐 名調取,不許擅自補換。」

嘉靖二十一年、准陞「廉幹運官實職」

按《明會典》:「嘉靖二十一年議准,凡把總等官,三年以 上,果有賢能幹濟,依期完糧,不至借債者,准令於實 職上陞一級。」

穆宗隆慶元年准差御史監兌儹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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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明會典》:「隆慶元年題准差監察御史一員,前往浙 江并南直隸蘇、松、常、鎮四府,監兌糧米,催儹運船,兼 理濟寧迤南一帶河道。」

隆慶三年,以巡鹽御史兼督漕務。

按《明會典》:「隆慶三年,題准兩浙巡鹽御史兼督浙江 杭嘉湖三府,直隸蘇松常鎮四府漕務,革監兌官。 隆慶四年,令都御史等官經理督催,給儹運把總關 防。」

按《明會典》:「隆慶四年,題准漕船起行,都御史坐鎮淮 安,參將移駐瓜儀,總兵駐徐州,各分經理催督船糧。 又題准給儹運把總關防。又議准南京巡屯御史兼 督應天、太平、寧國、安慶、池州五府及廣德州糧務。 隆慶五年,准設官員儹運及經理糧務。」

按《明會典》,「隆慶五年,以糧運遲誤,漂失數多,復題差 御史一員同戶部郎中一員催儹。 又隆慶五年,題 准差御史儹運,又題准裁革參將,設參政一員,每年 正月移駐瓜儀,經理糧船,過閘過壩,管押到京。又令 兩淮巡鹽御史兼督廬、鳳、淮、揚四府,及滁、徐、和三州 糧務。」

神宗萬曆三年題准漕運把總等官許各衙門薦舉令陞職賞賚優敘有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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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明會典》,「凡漕運把總等官,萬曆三年題准:把總管 運糧三年以上,果廉能幹濟,依期完糧,許各該衙門 據實保薦,准令於實職上陞一級。其運官依期過淮 過洪完納,巡倉御史據實獎薦,即行賞賚,仍擬陞署 職一級。過洪後期完納依期者,通候三年推陞署職 一級。凡經薦舉運官,兵部即行紀錄,候陞遷日破格」 優敘。若先犯降級。不係侵欺掛欠。許將所陞職級准 復原降之數。若見有漂流。并未掣通關。不得濫舉。 萬曆五年題准。仍差主事一員。往蘇松常鎮監兌 按《明會典》云云。

萬曆六年專差御史催運,定運官更番領運。

按《明會典》:「萬曆六年,革催儹郎中,專差御史, 又停 差儹運郎中。又令南京二總各衛運官,俱與軍政僉 書,更番領運,責成掌印官先期料理。仍差南京兵部 主事一員,專管選補軍旗事務。」

萬曆九年,復差主事一員,往浙江監兌。

按《明會典》云云。

萬曆十二年,免巡鹽御史押送漕糧。

按《明會典》:「萬曆十二年,令兩浙巡鹽御史仍帶管漕 糧,只行文督催,免其押送鎮江。」

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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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朝督運官員:

《大清會典》:督運官員:

總理

漕運總督一員

分轄

江安糧道一員   ,蘇松糧道一員。

「浙江糧道一員   ,江西糧道」 一員。

「湖北糧道一員   ,湖南糧道」 一員。

山東糧道一員

舊有「河南」 糧道一員,今裁。

監兌

江南「各府廳官」 一十六員:

江寧同知     、「蘇州同知。」

蘇州通判     。松江同知。

松江通判     。常州通判。

鎮江通判     。淮安通判。

揚州通判     。「徐州同知。」

安慶通判     。寧國通判。

池州通判     。太平通判。

廬州通判     、鳳陽同知。

舊有「河南各府廳官。」 今停監兌。

浙江「各府廳官」 三員。

杭州通判     。嘉興通判。

湖州通判

江西「各府廳官」 三員。

南昌通判     。吉安通判。

以上二員監兌南昌、廣信、南康、建昌、撫州、臨江、吉安、瑞州八府。

臨江通判 ,監兌饒州。

湖廣各府廳官九員

武昌通判     。漢陽通判。

安陸通判     。德安通判。

黃州通判     。荊州通判。

岳州通判     。長沙通判。

衡州通判

山東「各府廳官」 三員。

濟南通判     。兗州通判。

東昌通判

押運

《江北》通判一員   ,《江南》通判一員。

浙江通判一員   ,江西通判一員。

湖北通判一員   ,湖南通判一員。

儹運

淮南沿江沿河鎮道將領等官:

淮北沿河鎮道將領等官:

運糧官丁

江安糧道屬

興武衛九幫領運千總十八員。

江淮衛九幫領運千總十八員。

淮安衛四幫領運千總八員。

大河衛前幫、二幫、三幫,領運千總六員。

揚州衛四幫領運千總八員。

儀真衛江南幫領運千總二員

徐州衛一幇領運千總二員,安慶衛領運千總二員。

新安衛池州幇領運千總二員,宣州衛領運千總二員。

建陽衛太平幇,寧國幇,領運千總四員。廬州衛三幇,領運千總六員。滁州衛一幇,領運千總二員。鳳陽衛一幇,領運千總二員。鳳陽右衛二幇,領運千總四員。鳳陽中衛一幇,領運千總二員。長淮衛三幇,領運千總六員。宿州衛二幇,領運千總四員。泗州衛前幇、後幇,領運千總四員。蘇松糧道屬。

蘇州衛前幇、後幇,領運千總四員,太倉衛前幇、後幇,領運千總四員。鎮海衛二幇,領運千總四員。金山衛一幇,領運千總二員。鎮江衛前幇、後幇,領運千總四員。浙江糧道屬。

杭州前衛前幇、後幇領運千總四員,杭州右衛前幇、後幇領運千總四員,紹興衛前幇領運守備一員,千總一員,後幇領運千總二員。

海寧所領運千總二員

湖州所領運千總二員

嚴州所領運千總二員

嘉興所、領運千總一員。

寧波衛前幇領運守備一員,千總一員,後幇領運千總二員。

台州衛前幇、後幇領運千總四員,溫州衛前幇、後幇領運千總四員,處州衛前幇領運守備一員,千總一員,後幇領運千總二員。

衢州所領運千總一員

金華所領運千總一員

江西糧道屬

南昌衛前幇領運守備一員,千總一員,後幇領運千總二員。

袁州衛領運守備一員,千總一員。

贛州衛領運守備一員,千總一員。

九江衛前幇領運千總二員,後幇領運千總二員。

吉安所領運千總二員

安福所領運千總二員

永新所、領運千總二員。

撫州所領運千總二員

建昌所領運千總二員

鉛山所領運千總二員

廣信所領運千總二員

饒州所領運千總二員

湖北糧道屬

武昌衛領運守備一員,千總一員。

武昌左衛領運守備一員,千總一員

蘄州衛領運守備一員,千總一員。

黃州衛領運守備一員,千總一員。

襄陽衛領運守備一員,千總一員。

沔陽衛領運守備一員,千總一員

德安所領運千總一員

荊州衛領運守備一員,千總一員

荊州左衛領運守備一員,千總一員

荊州右衛領運守備一員,千總一員

湖南糧道屬

岳州衛領運守備一員,千總一員

山東糧道屬

臨清衛山東幇領運千總二員。東昌衛領運千總二員。又濮州所領運千總二員

濟寧衛前幇、後幇領運千總四員,東平所領運千總二員。

德州衛領運千總二員

舊有「河南糧道,屬天津衛領運千總一員,通州所領運千總一員,德州左衛領運千總二員,平山衛前後幇領運千總四員,任城衛領運千總二員。」

順治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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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會典》。「順治元年,設漕運總督一員,駐劄淮安。」又

設總理侍郎一員、同總漕、督理運務。又設漕儲道一員,專轄糧運

順治二年

《大清會典》:「順治二年,差御史一員催儹漕運。」

順治七年

《大清會典》。「順治七年,停差巡漕。」

順治八年

《大清會典》。「順治八年,又題准裁總理侍郎, 又復差。」

巡漕御史

順治十年

《大清會典》:「順治十年,裁漕儲道,添設江南、江北、浙江。」

江西糧道各一員,輪徵輪解。凡督徵漕糧、修造船艌、僉運交兌、督押鈐束領運官丁、俱係糧道職掌,別衙門不得干預。有勢要把持及不服鈐束者、聽其指實奏

聞。「撰。」「給」

《敕諭》:

順治十二年

《大清會典》。順治十二年,

特差部司官四員:一員往臨清,一員往濟寧,二員往。

淮安同總漕催儹漕糧。每員帶筆帖式一員,通事二員,撥什庫四名 。又覆准漕船過淮,總漕親行掣驗,不得委官 。又復設總理侍郎一員。順治十四年

《大清會典》。順治十四年,覆准江西舊例,通省漕米。詳

「委推官一員,總為監兌,押運至淮。今定監兌仍屬推官,押運專責通判 。」 又《覆准》:停差巡漕御史。

順治十五年

《大清會典》:「順治十五年,裁江南、江北、浙江、江西糧道。」

各一員。復設漕儲道一員。

順治十六年

《大清會典》:「順治十六年,覆准漕儲道催重儹空糧道。」

專司僉選追比督運諸務,皆不能分身抵通。督押過淮,盤驗後令回本省料理新漕。除山東、河南糧道照舊押運外,餘省令總漕該撫於本省管糧通判中遴選一員督押抵通。

順治十七年

《大清會典》:「順治十七年覆准糧道不得別委使專司。」

漕務毋誤職掌

順治十八年

《大清會典》。順治十八年。裁總理侍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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