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明倫彙編/家範典/第099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 明倫彙編 第九十九卷 |
第九十九卷目錄
宗族部彙考
爾雅〈釋親〉
賈誼新書〈六術〉
白虎通〈宗族〉
宗族部總論一
書經〈堯典 仲虺之誥 伊訓〉
禮記〈曲禮 王制 禮器 曾子問 文王世子 內則 喪服 大傳 坊記〉
周禮〈天官 春官〉
儀禮〈喪服〉
春秋四傳〈宋圍曹 宋六卿〉
家範典第九十九卷
宗族部彙考
[编辑]《爾雅》
[编辑]《釋親》
[编辑]父之從祖晜弟為「族父。」族父之子相謂為「族晜弟」,族 晜弟之子相謂為「親同姓。」
〈註〉同姓之親無服屬。
又
父之從祖姊妹,為族祖姑。
又
父之從祖晜弟之母,為「族祖王母。」
又
父之從祖晜弟之妻,為《族祖母》,父之從祖祖父為『《族 曾王父》,父之從祖祖母為《族曾王母》』。
又
父之黨為宗族。
《漢賈誼新書》
[编辑]《六術》
[编辑]人之戚屬,以六為法。「人有六親,六親始曰父,父有二 子,二子為昆弟。昆弟又有子,子從父而昆弟,故為從 父昆弟。從父昆弟又有子,子從祖而昆弟,故為從祖 昆弟。從祖昆弟又有子,從曾祖而昆弟,故為曾祖昆 弟。曾祖昆弟又有子,子為族兄弟。備于六,此之謂六 親。親之始于一人,世世別離,分為六親。親戚非六則」 失本,未之度,是故「六為制而止」矣。
《班固白虎通》
[编辑]《宗族》
[编辑]「共姓為宗」,合共姓,皆一類為族。
宗族部總論一
[编辑]《書經》。
《堯典》
[编辑]「克明俊德,以親九族。」「九族既睦,平章百姓。」
〈集傳〉明,明之也。俊,大也。九族,高祖至元孫之親,舉近以該遠。五服,異姓之親亦在其中也。睦,親而和也。「平,均」,章明也。百姓,畿內民庶也。〈大全〉問:「『《堯典》『以親九族』,說者謂上至高祖,下至元孫』。林少穎謂若如此,只是一族。所謂九族者,父族四,母族三,妻族二,是否?」曰:「父族謂本族姑之族,姊妹之族,女子之夫家;母族謂母之本族母族與姨母之家;妻族則妻之本族與其母族是也。上殺、下殺、旁殺,只看所畫《宗族圖》可見。」王氏曰:「親者,親之也;睦者,交相親也。」
《仲虺之誥》
[编辑]《德日新》,萬邦惟懷。志自滿,九族乃離。
〈集傳〉德日新者,日新其德而不自已也。志自滿者,反是。湯之《盤銘》曰:「苟日新,日日新,又日新。」其廣日新之義歟?德日新則萬邦雖廣而無不懷,志自滿則九族雖親而亦離。萬邦舉遠以見近也,九族舉親以見疏也。〈經解〉林氏曰:「『萬邦惟懷,九族乃離』,蓋所以極言其人君有德則無所不服,苟無德,雖至親猶叛之。《孟子》曰:『多助之至,天下順之;寡助之至,親戚畔之』。亦此意也。」
《伊訓》
[编辑]爾惟德罔小,萬邦惟慶。爾惟不德罔大,墜厥宗。
禮記
[编辑]族猶存,則反告于宗後。去國三世,爵祿無列于朝,出 入無詔于國。惟興之日,從新國之法。
〈陳註〉去本雖已三世,而舊君猶仕其族人於朝,以承祖祀。此人往來出入他國,仍詔告於本國之君。其宗族兄弟猶存,則必有宗子。凡冠娶妻必告,死必赴,不忘親也。若去國三世,朝無仕宦之列,出入與舊君不相聞,其時已久,其義已絕,可以改其國之故矣。然猶必待興起而為卿大夫,乃從新國之法,厚之至也。〈大全〉馬氏曰:「人臣有舊君之服,不過齊衰三月而已。去國三世,出入猶詔于國,吉凶猶告于宗後,何也?舊國者,人之所不能忘;宗族者,人之所不可絕。今夫鳥獸之過故鄉,猶回翔蹢躅而後去;狐之將死,猶正丘首而後斃,況于人乎?故太公封于齊,世葬于周,君子以為不忘其本,則去國三世,恩義不斬,理固然也。蓋爵祿」有列于朝,則是不棄其後也;出入有詔于國,則是不絕其好也。如此,則吾之所以反告者,其可已乎?夫爵祿有列于朝,則有宗後以合其族;爵祿無列于朝,則無宗後之法;無宗後,則不特不反告而已。故唯興之日,從新國之法。蓋方其未仕也,雖守舊國之法可也;及興而仕,人則有所隸矣,其可復為未仕之所為乎?
又
《支》子不祭,祭必告于宗子。
〈陳註〉疏曰:支子,庶子也。祖禰廟在適子之家,庶子賤,不敢輒祭。若宗子有疾,不堪當祭,則庶子代攝可也,猶必告于宗子,然後祭。呂氏曰:「別子為祖,繼別為宗,百世不遷者,大宗也。繼禰、繼祖、繼曾祖、繼高祖,五世則遷者,小宗也。」宗子上繼祖禰,族人兄弟皆宗之。冠娶妻必告,死必赴,況于祭乎所宗乎?宗子者,皆支子也,支子不敢祭也。如諸侯不敢祖天子,大夫不敢祖諸侯,尊者之祭,非卑者所敢尸也。故宗子為士,庶子為大夫,以上牲祭于宗子之家,祝曰:「孝子某,為介子某,薦其常事。」則支子雖貴,可以用其祿,而不敢專其事也。宗子去在他國,則支子攝主以祭,其禮有殺。
《王制》
[编辑]「宗廟有不順者為不孝」,不孝者「君絀以爵。」
〈陳註〉「宗廟不順」,如紊昭穆之次,失祭祀之時,皆不孝也。爵者,祖宗所傳,故絀爵焉。
《禮器》
[编辑]父黨無容。
〈陳註〉折旋揖讓之禮容所以施於外,賓見父之族黨,自當以質素為禮,不為容也。
《曾子問》
[编辑]孔子曰:「宗子雖七十,無無主婦。非宗子,雖無主婦可 也。」
〈陳註〉宗子領宗男于外,宗婦領宗女于內,禮不可缺,故雖七十之年,猶必再娶。然此謂「大宗之無子」,或子幼者,若有子有婦可傳繼者,則七十可不娶矣。〈大全〉嚴陵方氏曰:「為庶子之宗者謂之宗子,為庶婦之主者謂之主婦。宗子承家,主祭于外,而主婦則助之于內者也。故宗子雖七十不可以無主婦。」
又
《曾子問》曰:「宗子為士,庶子為大夫,其祭也如之何?」孔 子曰:「以上牲祭于宗子之家,祝曰:『孝子某為介,子某 薦其常事』。」
〈陳註〉《士特牲》,大夫少牢。上牲,少牢也。庶子既為大夫,當用上牲,然必往就宗子家而祭者,以廟在宗子家也。孝子,宗子也。介子,庶子也。不曰庶而曰介者,庶子卑賤之稱,介則副貳之義,亦貴貴之道也。「薦其常事」者,薦其歲之常事也。〈大全〉張子曰:「宗子為士立二廟,支子為大夫,當立三廟。是曾祖之廟為大夫立,不為宗子立矣。然不可二宗別統,故其廟亦立于宗子之家,所謂以上牲祭于宗子之家者也。祖考皆然,故《采蘋》之序言大夫妻可以承先祖,其詩曰:『于以奠之,宗室牖下』。」宗子為士,庶子為大夫,以上牲祭于宗子之家,非惟為士,直為庶人亦然。
若宗子有罪,居于他國,庶子為大夫,其祭也,祝曰:「孝 子某,使介子某執其常事。」攝主不厭,祭不旅,不假不 綏,祭不配。
〈陳註〉綏字當從《周禮》,作「隋」,減毀之名也。假字當作嘏,福慶之辭也。厭是饜飫之義,謂神之歆享也。
布奠于賓,賓奠而不舉,不歸肉。其辭于賓曰:「宗兄、宗 弟、宗子在他國使某辭。」
〈陳註〉主人酬賓之時,賓在西廂東面,主人布此奠爵于賓俎之北,賓坐取此爵而奠于俎之南,不舉之以酬兄弟,此即不旅之事。若宗子主祭,則凡助祭之賓,各歸之以俎肉,今攝主,故不歸俎肉于賓也。非但祭不備禮,其將祭之初,告賓之辭亦異,曰:「宗兄、宗弟」、宗子在他國不得親祭,故使某執其常事
使某告也,故云「使某辭。」 「宗兄、宗弟」 者,于此攝主為兄或為弟也。若尊卑不等,或是祖父之列,或是子孫之列,則但謂之宗子矣。
《曾子問》曰:「宗子去在他國,庶子無爵而居者,可以祭 乎?」孔子曰:「祭哉!請問其祭如之何?」孔子曰:「望墓而為 壇,以時祭。若宗子死,告于墓,而后祭于家。宗子死,稱 名不言孝,身沒而已。」子游之徒有庶子祭者,以此若 義也。今之祭者,不首其義,故誣于祭也。
〈陳註〉宗子無罪而去國,則廟主隨行矣。若有罪去國,廟雖存,庶子卑賤無爵,不得于廟行祭禮,但當祭之時,即望墓為壇以祭也。若宗子死,則庶子告于墓而後祭于其家,亦不敢稱孝子某,但稱「子某」而已,又非有爵者稱介子某之比也。「身沒而已」者,庶子身死,其子則庶子之適子祭禰之時可稱孝也。子游之門人有庶「子祭者皆用此禮」,是順古義也。今世俗庶子之祭者,不能先求古人制禮之義而率意行之,秖見其誣罔而已。〈大全〉嚴陵方氏曰:「庶殺于適,賤殺于貴,《禮》之常也。庶子無爵,則非適非貴,故雖可以祭,其禮又為之殺焉。」
《文王世子》
[编辑]若公與族燕,則異姓為賓,膳宰為主人,公與父兄齒。 族食,世降一等。
〈陳註〉公與族人燕食,亦庶子掌其禮。族人雖眾,其初一人之身也,豈可以賓客之道外之?故以異姓一人為賓,而使膳宰為主,與之抗禮酬酢,君尊而賓不敢敵也。君雖尊,而與父兄列位,序尊卑之齒者,篤親親之道也。族食,與族人燕食也,「世降一等」,謂族人既有親疏,則燕食亦隨世降殺也。《疏》曰:假令本是齊衰,一年四「會食,若大功一年三會食,小功一年再會食,緦麻一年一會食」,是世降一等也。
其在軍,則守于公禰。
公若有出疆之政,庶子以公族之無事者守于公宮, 正室守太廟,諸父守貴宮貴室,諸子諸孫守下宮下 室。
〈陳註〉上章專言出軍,則此出疆之政,蓋朝覲會同之事也。「無事」者,謂不從行及無職守之人也。「公宮」,總言公之宗廟宮室也。「正室」,公族之為卿大夫士者之適子也。「太廟」,太祖之廟也。「諸父」,公之伯父叔父也。宮以廟言,室以居言。貴宮,尊廟也。貴室,路寢也。下宮下室,則是寢廟與燕寢也。
五廟之孫,祖廟未毀,雖為庶人,冠娶妻必告,死必赴, 練祥則告。
族之相為也,宜弔不弔,宜免不免,有司罰之。至于「賵 賻承含」,皆有正焉。
〈陳註〉「四世而緦,服之窮也。五世親盡,袒免而已。」袒免,說見前篇。六世以往,弔而已矣。當弔而不弔,當免而不免,皆為廢禮。故有司者罰之,所以肅禮教也。賵以車馬,賻以貨財,含以珠玉,襚以衣服,四者總謂之贈,隨其親疏,各有正禮。庶子官治之。有司,即庶子也。〈大全〉長樂陳氏曰:「祖遷于上,宗易于下,雖不為庶人,吉凶不必赴告,義也;祖廟未毀,雖為庶人,吉凶必赴告,恩也。五世而天屬盡,故為之免;六世而親屬竭,故弔之而已。宜弔不弔,宜免不免,有司罰之,則緦麻而上,宜服不服者可知也。」
《公族》「其有死罪,則磬于甸人。其刑罪,則纖剸,亦告于 甸人。」《公族》無宮刑。
〈陳註〉磬,懸縊殺之也。《左傳》「室如懸磬。」皇氏云:「如縣樂器之磬也。」甸人,掌郊野之官,為之隱故,不於市朝。其刑罪之當纖刺剸割之時,亦鞠讀刑法之書于甸人之官也。《漢書》每云「鞠獄。」鞠,盡也。推審罪狀,令無餘蘊,然後讀其所犯罪狀之書而刑之。無宮刑者,不絕其類也。〈大全〉長樂陳氏曰:「公之于族,示之以孝弟、睦友、子愛之道,所以教其善;示之以廟朝之禮,所以教其敬;示之以喪服之禮,所以教其哀;示之以燕食之禮,所以教其親;示之以宮室之守,所以教其忠;示之以赴告、弔免,所以教其義;示之已盡而猶犯焉,然後隨之以刑可也。其死罪,則縊之于甸人,其刑罪,則纖刺剸割者,亦」告于甸人,不忍與眾棄之也。不忍與眾棄之,而必于甸人,亦以甸人共祭薦之物故也。蓋不以親廢法,不以私滅公,然後宗廟可得而事。然則以親而體百姓,乃所以事宗廟也。
又
公族朝于內朝,內親也。雖有貴者以齒,明父子也。外 朝以官,體異姓也。宗廟之中,以爵為位,崇德也。宗人 授事以官,尊賢也。登餕受爵以上嗣,尊祖之道也。《喪 紀》以服之輕重為序,不奪人親也。公與族燕則以齒, 而孝弟之道達矣。其族食世降一等,親親之殺也。戰 則守于公禰,孝愛之深也。正室守太廟,尊宗室,而君 臣之道著矣。諸父諸兄守貴室,子弟守下室,而讓道 達矣
〈陳註〉此以下覆解前章庶子,正公族以下諸事。「內親」,謂親之,故進之于內也。明父子昭穆不可紊也。「體,異姓」體貌,異姓之臣也。「崇德」,德之尊者爵必尊也。尊賢,惟賢者能任事也。上嗣,繼祖者也。故為尊祖之道。服之輕重,本于屬之親疏,親疏之倫,不可易奪也。燕食主于親親,以齒相序,所以達孝弟之道也。親親施于生者,宜有降殺之等;「孝愛」施于死者,宜有深遠之思。君臣之道,以輕重言,「讓道」則以貴賤言也。〈大全〉嚴陵方氏曰:「宗廟之中,序爵以辨貴賤,爵不踰德,故謂之『崇德;序事以辨賢否,故宗人授事以官,謂之『尊賢』。又曰:『君與族燕以齒,則不敢以君之位而加于父兄。然親親不可以無殺,故世降一等焉。事生之道不若事死之為至,居安之節不若居危之為難,故戰守于公禰,所以為孝愛之深。凡君之宗皆謂之宗室,則』』」親親之意也,正室,又其正者也。正室守太廟,所以尊宗室,而庶子之與異姓莫敢介焉,且不疑于無君,故曰「君臣之道著。」長樂陳氏曰:「正室守太廟,此以承重者,守所重也,故謂之尊宗室。而君臣之道著。諸父、諸兄守貴室,子弟守下室,此尊不偪下,下不陵上者也,故謂之讓道達。」
又
公族之罪,雖親不以犯有司正術也,所以體百姓也。 刑于隱者,不與國人慮兄弟也。弗弔弗為服,哭于異 姓之廟,為忝祖,遠之也。素服居外不聽樂,私喪之也。 骨肉之親無絕也。公族無宮,刑不剪其類也。
〈陳註〉正術,猶言常法也。公族之有罪者,雖是君之親,然亦必正五刑之例而不赦者,是不以私親而干犯有司之正法也。所以然者,以立法無二制,當與百姓一體斷決也。與猶許也。刑于甸師隱僻之處者,是不許國人見而謀度吾兄弟之過惡也。刑已當罪而猶私喪之者,以骨肉之親,雖陷刑戮,無斷絕之理也。受宮刑者。絕生理。故謂之「腐刑。」如木之朽腐。無發生也。此刑不及公族。不忍翦絕其生生之類耳。〈大全〉嚴陵方氏曰:「有司以正行法,故無貴賤親疏之間。苟以公族之故乃欲干有司使獲免焉,則法失其正矣。故曰『公族之罪雖親,不以犯有司正術也。刑于隱則非與眾棄之矣,故曰『不與國人慮兄弟也』。公族不止于兄弟,特舉中以該上下爾。素服居外不聽樂,則以哀未忘也。遠之者,公義也。哀未忘則有私愛存焉,故』」曰「私喪之也。」夫有生所以傳類,而宮刑則無生之道焉,故公族無宮刑。
《內則》
[编辑]適子庶子,祇事宗子宗婦,雖貴富,不敢以貴富入宗 子之家,雖眾車徒舍于外,以寡約入。
〈陳註〉疏曰:「適子」謂父及祖之適子,是小宗也。庶子謂適子之弟。宗子謂大宗子。宗婦謂大宗子之婦。
子弟猶歸器、衣服、裘衾、車馬,則必獻其上而后服,服 用其次也。若非所獻,則不敢以入于宗子之門,不敢 以貴富加于父兄宗族。
〈陳註〉猶,若也。謂子弟中若有以功德顯榮,而蒙尊上歸遺之以器用衣服等物,則必獻其上等者于宗子,而自服用其次者。若非宗子之爵所當服用而不可獻者,則己亦不敢服用之以入宗子之門也。加,高也。
若富,則具二牲,獻其賢者于宗子,夫婦皆齊而宗敬 焉,終事而後敢私祭。
〈陳註〉賢猶善也。「齊而宗敬」,謂齊戒而往助祭事,以致宗廟之敬也。私祭祖禰,則用二牲之下者。〈大全〉嚴陵方氏曰:「終事而後敢私祭者,蓋宗之親為正統,己之親為旁出也。正統之有祭,公義也;旁出之有祭,私恩也。終宗子之事而後敢私祭,則是不以旁出先正統,不以私恩勝公義也。」
《喪服》
[编辑]《親親》以三為五,以五為九,上殺、下殺、旁殺而親畢矣。
〈陳註〉由己身言之,上有父,下有子,宜言「以一為三」而不言者,父子一體,無可分之義,故惟言「以三為五」,謂因此三者而由父以親祖,由子以親孫,是以三為五也。又不言以五為七者,蓋由祖以親曾高二祖,由孫而親曾孫元孫,其恩皆已疏略,故惟言「以五為九」也。由父而上殺之至高祖,由子而下殺之至元孫,是上殺下殺也。同父則期,同祖則大功,同曾祖則小功,同高祖則緦麻,是旁殺也。高祖外無服,故曰「畢矣。」
「別子為祖,繼別為宗,繼禰者為小宗。」有五世而遷之, 宗其繼高祖者也。是故祖遷于上,宗易于下。尊祖故 敬宗,敬宗所以尊祖禰也。
〈陳註〉別子有三:一是諸侯適子之弟,別于正室;二是異姓公子來自他國,別于本國不來者;三是庶姓之起于是邦為卿大夫而別於不仕者,皆稱別子也。「為祖」者,別與後世為始祖也。「繼別為宗者別子
之後,世世以適長子繼別子,與族人為百世不遷之大宗也。「繼禰者為小宗」,謂別子之庶子,以其長子繼己為小宗,而其同父之兄弟宗之也。五世者,高祖至元孫之子,此子於父之高祖無服,不可統,其父同高祖之兄弟,故遷易而各從其近者為宗矣。故曰:「有五世而遷之宗,其繼高祖者也。」四世之時尚事高祖,五「世,則於高祖之父無服,是祖遷于上也。四世之時,猶宗三,從族人。至五世則不復宗四從族人矣,是宗易于下也。宗是先祖正體,惟其尊祖,是以敬宗也。」《疏》曰:「族人一身事四宗:事親兄弟之適,是繼禰小宗也;事同堂兄弟之適,是繼祖小宗也;事再從兄弟之適,是繼曾祖小宗也;事三從兄弟之適,是」繼高祖小宗也。《小宗》凡四,獨云「繼禰」者,初皆繼禰為始,據初而言之也。〈《大全》。〉山陰陸氏曰:「『『有五世而遷之宗』。據宗其繼高祖者,五世則遷者也;其繼高祖者,元孫也;宗其繼高祖者,元孫之子也』。先儒謂《記》文略,此讀『五世而遷之宗』之誤也,即云『五世而遷之宗』,猶云五世則遷之宗。」嚴陵方氏曰:「先儒疏『祖遷于上,宗易于下,特五世則遷之小宗耳。若百世不遷之大宗,則祖未嘗遷,宗未嘗易焉』。」于祖曰「遷」,于宗曰「易」者,遷有升之之意,故于在上者言之。《易》有去之之意,故于在下者言之。
「庶子不祭祖」者,明其宗也。
〈陳註〉此據適士立二廟,祭禰及祖。今兄弟二人,一適一庶,而俱為適士,其適子之為適士者,固祭祖及禰矣。其庶子雖適士,止得立禰廟,不得立祖廟。而祭祖者,明其宗有所在也。〈大全〉嚴陵方氏曰:「適士二廟,則有祖廟矣;官師一廟,則有禰廟而已。此言『庶子不祭祖』者,言適士家也。下言『庶子不祭禰』者,言官師之家也。夫立宗所以重本,適子,本也;庶子,支也。其不祭也,雖祖之不同,至于明其宗之義則一而已。其曰『不祭祖,則禰客祭之也』。」
「庶子不祭禰」者,明其宗也。
〈陳註〉庶子不得立禰廟,故不得祭禰。所以然者,明主祭在宗子,廟必在宗子之家也。庶子雖貴,止得供具牲物,而宗子主其禮也。上文言「庶子不祭祖」,是猶得立禰廟,以其為適士也。此言「不祭禰」,以此庶子非適士,或未仕,故不得立廟以祭禰也。
《大傳》
[编辑]上治祖禰,尊尊也。下治子孫,親親也。旁治昆弟,合族 以食,序以昭繆,別之以禮義,人道竭矣。
〈陳註〉「治,理而正之也」,謂以禮義理正其恩之隆殺,屬之戚疏也。合會族人以飲食之禮,次序族人以昭穆之位,上治、下治、旁治之道,皆有禮義之別,則人倫之道竭盡于此矣。
又
「同姓」從宗合族屬;「異姓」主名治際會,名著而男女有 別。
〈陳註〉同姓,父族也。「從宗」,從大宗,小宗也。合聚其族之親屬,則無離散陵犯之事。異姓他姓之女來歸者也。禮莫大于分,分莫大于名。卑者為婦,尊者為母。以婦與母之名治昏姻、交際、會合之事。名分顯著,尊卑有等,然後男女有別,而無淫亂賊逆之禍也。〈大全〉東萊呂氏曰:「名著而男女有別,大扺婦人尊卑,本無定位,隨其夫之尊卑爾,故所主者在名。」
又
四世而緦,服之窮也。五世袒免,殺同姓也。六世親屬 竭矣。其庶姓別于上,而戚單于下,昏姻可以通乎?
〈陳註〉四世高祖也。同高祖者服緦麻,服盡于此矣,故云「服之窮也。」「五世袒免」,謂共承高祖之父者,相為袒免而已,是減殺同姓也。六世則共承高祖之祖者,并袒免亦無矣,故曰「親屬竭」也。上,指高祖以上也。姓為正姓,氏為庶姓,故魯姬姓而三家各自為氏,《春秋》諸國皆然,是庶姓別異于上世也。戚,親也。單,盡也。四從兄弟恩親已盡,各自為宗,是戚單于下也。殷人五世以後,則相與通昏,故記者設問云:「今雖周世,昏姻可以通乎?」〈大全〉嚴陵方氏曰:「四世者,三從之親也,以其疏而不足于哀也,致其思而已,故服謂之緦焉。五世者,三從之外也,以其尤疏,但不襲不冠以變其吉爾,故謂之袒免焉。六世雖不變,吉可也。」
「『繫之以『姓』而弗別」,綴之以「食』而弗殊」,「雖百世而昏姻 不通」者,《周道》然也。
〈陳註〉《周禮》大宗,百世不遷。庶姓雖別,而有本姓世繫,以聯繫之,不可分別也。又連綴族人以飲食之禮,不殊異也。雖百世之遠,無通昏之事。此周道所以為至,而人始異于禽獸者也。此是答上文設問之辭。〈大全〉長樂陳氏曰:「恩出于情,有時而可絕;義出于理,無時而可廢。故六世而親屬竭者,恩之可絕也;百世而昏姻不通者,義之不可廢也。然恩之有絕,其來尚矣;而義之不廢,特始于周,故舜娶于堯而
「君子不以為《非禮》。」 昭公娶于吳,而君子以為不知禮,以其時之文質不同故也。
服術有六:一曰「親親」,二曰「尊尊」,三曰名,四曰「出入」,五 曰「長幼,六曰從服。」
〈陳註〉疏曰:「親親」者,父母為首;次妻、子、伯叔。「尊尊」者,君為首;次公、卿大夫名者,若伯叔母及子婦、弟婦、兄嫂之屬。「出入」者,女在室為入,適人為出,及為人後者。「長幼」者,長謂成人,幼謂諸殤。「從服」者,下文六等是也。
從服有六:有屬從,有徒從。有從有服而無服,有從無 服而有服。有從重而輕,有從輕而重。
〈陳註〉「屬,親屬也。子從母而服母黨,妻從夫而服夫黨,夫從妻而服妻黨」,是「屬從也。徒空也,非親屬而空從之。服其黨,如臣從君而服君之黨,妻從夫而服夫之君,妾服妾君之黨,庶子服君母之父母,子服母之君母,是徒從也。」如公子之妻為父母期,而公子為君所厭,不得服外舅外姑,是妻有服而公子無服,如兄有服而「嫂無服」,是從有服而無服也。公子為君所厭,不得為外兄弟服,而公子之妻則服之。妻為夫之昆弟無服而服娣姒,是從無服而有服也。妻為其父母期,重也。夫從妻而服之三月則為輕;母為其兄弟之子,大功重也,子從母而服之三月則為輕,此從重而輕也。公子為君所厭,自為其母練冠,輕矣,而「公子之妻為之服期」,此從輕而重也。
「自仁率親」,等而上之,至于祖,名曰「輕」;「自義率祖」,順而 下之,至于禰,名曰「重。」一輕一重,其義然也。
〈陳註〉疏曰:自,用也。仁,恩也。率,循也,親父母也。等,差也。子孫若用恩愛,依循于親,節級而上至于祖遠者,恩愛漸輕,故名曰「輕」也。義主斷割,用義循祖,順而下之,至于禰,其義漸輕,祖則義重,故名曰「重」也。義則祖重而父母輕,仁則父母重而祖輕。一輕一重,宜合如是,故云「其義然也。」按《喪服條例》:「衰服表恩,若高祖之服,本應」緦麻小功,而進以齊衰,豈非為尊重而然耶?至親以期斷,而父母三年,寧不為恩深乎?
《君有合族》之道,「族人不得以其戚」戚君位也。
〈陳註〉君恩可以下施,故于族人有合聚燕飲之禮,而族人則皆臣也。不敢以族屬父兄子弟之親而上親于君者,一則君有絕宗之道,二則以嚴上下之辨,而杜篡代之萌也。石梁王氏曰:「『詳《註》下文,以十一字為句,然位也』當自為句。蓋族人不敢戚君者,限于位也。」〈大全〉慶源輔氏曰:「君有合族之道,親親,仁也,族人不得以其戚戚君,尊尊,義也。上所行者仁,下所守者義。」
「庶子不祭」,明其宗也。庶子不得為長子,三年不繼祖 也。
〈大全〉朱子曰:依《大傳》文,直謂非大宗則不得祭別子之為祖者,非小宗則名不得祭,其四小宗,所主之祖、禰也。其《小記》則云:「庶子不祭禰,明其宗也。」又云:「庶子不祭祖,明其宗也。」文意重復,似是衍字,而鄭氏曲為之說,于不祭禰則曰:謂宗子庶子俱為下士,得立禰廟也,雖庶人亦然。則其尊宗以為本也。于不祭祖則云禰「則不祭」矣,言不祭祖者,主謂宗子庶子俱為適士,得立祖禰廟者也。「凡正禮在乎上」者,謂下正猶為庶也。族人上不戚君,下又辟宗,乃後能祖序,而疏亦從之。上條云,禰適故得立禰廟,故祭禰;禰庶故不得立禰廟,故不得祭禰,明其有所宗也。下條云庶子適子,俱是人子,並宜供養,而適子蒸嘗,庶子獨不祭者,正是推本崇適,明有所宗也。又云父庶即不得祭父,何假言祖而言不祭祖?故知是宗子庶子俱為適士。適子得立二廟,自禰及祖,是適宗子得立祖廟祭之而已,是祖庶雖俱為適士,得自立禰廟,而不得立祖廟祭之也。「正體」謂祖之適也。「下正」謂禰之適也。雖為禰適,而于祖猶為庶,故禰「適謂之為庶也。」五宗悉然,今姑從之,然恐不如《大傳》語雖簡而事反該悉也。
別子為祖,繼別為宗,繼禰者為小宗有百世不遷之 宗,有五世則遷之宗。百世不遷者,別子之後也。宗其 繼別子之所自出者,百世不遷者也。宗其繼高祖者, 五世則遷者也。尊祖故敬宗,敬宗尊祖之義也。
〈陳註〉「宗其繼別子者,百世不遷者也之所自出」四字,朱子曰:「衍文也。」凡大宗族人與之為絕族者,五世外皆為之齊衰三月。母、妻亦然。為小宗者則以本親之服服之。餘並見前篇。〈大全〉長樂陳氏曰:「大宗則一,故雖至于五世之外,猶為之齊衰三月,此所謂百世不遷也。小宗則有四者:繼禰而兄弟宗之,為之服期年;有繼祖而同堂宗之,為之服九月;有繼曾祖而再從宗之,為之服五月;有繼高祖者而三從宗之,為之服三月;至于四從,親屬盡絕,則不為之服。此所謂五世則遷者也。蓋大宗始祖之」親「始
祖之廟以義立,而百世不毀。小宗,高祖之統。高祖之廟以恩立,而五世則遷。以其廟之遷不遷之不同,故其宗所以易,不易之不齊也。凡此皆卿大夫之制。至于公子,則具下文。東萊呂氏曰:「尊祖故敬宗,敬宗,尊祖之義也。蓋諸侯必敬宗子者,以宗子是祖之嫡尊,所以自來,故敬嫡也。」
有小宗而無大宗者,有大宗而無小宗者,有無宗亦 莫之宗者,《公子》是也。
〈陳註〉「君無適昆弟,使庶兄弟一人為宗以領公子,其禮亦如小宗,此之謂有小宗而無大宗也。君有適昆弟,使之為宗以領公子,更不得立庶昆弟為宗,此之謂有大宗而無小宗也。」若公子止一人,無他公子可為宗,是無宗也。則亦無他公子宗于己矣,此之謂「無宗亦莫之宗也。」前所論宗法,是通言卿大夫小宗之制,此則專言國君之子,上不得宗君,下未為後世之宗,有此三事也。〈大全〉程子曰:「凡言宗者,以祭祀為主,言人宗于此而祭祀也。別子為祖,上不敢宗諸侯,故不祭。下亦無人宗之,此無宗亦莫之宗也。別子之嫡子,即繼父為大宗,此有大宗而無小宗也。別子之諸子,祭其別子,別子雖是祖,然是諸子之禰。繼禰者為小宗,此有小宗而無大宗也。有小宗而無大宗,此句極難理會。蓋本是大」宗之祖,別子之諸子,禰之卻是禰也。
《公子有宗道》。公子之公,為其士大夫之庶者,宗其士 大夫之適者,公子之宗道也。
〈陳註〉此又申言公子之宗道。「公子之公」,謂公子之適兄弟為君者為其庶兄弟之為士為大夫者,立適公子之為士大夫者為宗,使此庶者宗之,故云「宗其士大夫之適者」,此適是君之同母弟,適夫人所生之子也。
《絕族無移服》,親者屬也;
〈陳註〉三從兄弟同高祖,故服緦麻;至四從則族屬絕,無延及之服矣。「移」讀為「施」,在旁而及之曰施。服之相為以有親,而各以其屬為之服耳,故云「親者屬也。」〈大全〉嚴陵方氏曰:「九族之外謂之絕族,以其恩至此絕故也。有恩則有服,以其恩絕故無施服也。夫以卑而屬尊,以幼而屬長,以庶而屬嫡,以旁而屬正,親親之道如斯而已。故曰親者屬也,族絕即非其所屬。」
自仁率親,等而上之至于祖;自義率祖,順而下之至 于禰。是故人道親親也,親親故尊祖,尊祖故敬宗,敬 宗故收族,收族故宗廟嚴,宗廟嚴故重社稷,重社稷 故愛百姓,愛百姓故刑罰中,刑罰中故庶民安,庶民 安故財用足,財用足故百志成,百志成故禮俗刑,禮 俗刑然後樂。《詩》云:「不顯不承,無斁于人。」斯此之謂也。
〈陳註〉祖之遷者逾遠,宗之繼者無窮,必知尊祖,乃能敬宗,收不離散也。宗道既尊,故族無離散,而祭祀之禮嚴肅。內嚴宗廟之事,故外重社稷之禮。知社稷之不可輕,則知百官族姓之當愛。官得其人,則刑不濫而民安其生,安生樂業而食貨所資,上下俱足。有恆產者有恆心,倉廩實而知禮節,故非心邪念不萌,而百志以成,乖爭陵犯不作而禮俗一致。「刑」,猶成也。如此則協氣嘉生,熏為太和矣,豈不可樂乎!《詩周頌清廟》之篇,言文王之德,豈不光顯乎?豈不見尊奉于人乎?無厭斁于人矣。引此以喻人君自親親之道推之,而家而國而天下,至于禮俗大成,其可樂者亦無有厭斁也。
《坊記》
[编辑]子云:「睦于父母之黨,可謂孝矣,故君子用睦以合族。 《詩》云:『此令兄弟,綽綽有裕。不令兄弟,交相為瘉』。」
〈陳註〉因睦以合族」謂會聚宗族為燕食之禮,因以致其和睦之情也。「《詩小雅角弓》之篇。令,善也。「綽綽」,寬容之貌。瘉,病也。〈大全〉慶源輔氏曰:「因孝以睦父母之黨,因睦以合遠近之族,未能孝于其親,安能睦其黨乎?故曰可謂孝矣。」「綽綽有裕,故能合族也。交相為瘉,豈能合族乎?」嚴陵方氏曰:「于父母之黨猶且睦之,況父母乎?故可謂孝矣。」
又
子云:「因其酒肉,聚其宗族,以教民睦也。」
〈陳註〉《祭禮》之末序,昭穆相獻酬,此以和穆之道教民也。〈大全〉「因其酒肉」者,因祭祀之酒肉也。「聚其宗族」者,謂群昭群穆咸在也。聚其宗族,則交相親矣,故曰「教民睦」也。
周禮
[编辑]《天官》
[编辑]《大宰》之職,「以九兩繫邦國之民,五曰宗,以族得民。」
〈訂義〉李氏曰:大宗者,其先祖之負荷,族人之紀綱乎?《大傳》曰:「別子為祖,繼別為宗,繼禰者為小。宗。有百世不遷之宗,有五世則遷之宗。」百世不遷者,別子之後也。宗其繼別子之所自出者,百世不遷者也。宗其繼高祖者,五世則遷者也。別子,謂公子若始
「來,及其在此國者,後世以為祖也。」 別子之適子、適孫,世世繼別子為大宗。百世不遷之族人,五世外者,皆為之齊衰三月,母妻亦然。故大宗有族食、族燕之禮,所以收族也。夫五服者,人道之大治也,然而上盡於高祖,則遠者忘之矣;旁盡于三從,則疏者忘之矣。故立大宗以承其祖,族人五世外皆合之宗子之家,序以昭穆,則是始祖常祀,而同姓常親也。始祖常祀,非孝乎?同姓常親,非睦乎?重宗者,尊祖之義也。薛氏曰:「百夫無長,不散則亂;一族無宗,不離則疏。先王因族以立宗,敬宗以尊祖,故吉凶有以相及,有無得以相通,尊卑有分而不亂,親疏有別而不二,貴賤有繁而不間,然後一宗如出一族,一族如出一家,一家如出一人,此所以得乎民也。」 鄭鍔曰:「大宗則收族,故族于喪則必服而冠,娶妻者必告,其所收者廣,雖無服之親,亦係屬而不散,故以族可以得民。」 呂氏曰:「古者建國立宗,其事相須。春秋之末,晉執蠻子以𢌿楚,楚司馬制邑立宗焉,以誘其遺民而盡俘以歸。當典刑廢壞垂盡之時,暫為詐」 偽之計,猶必立宗,前此可知。《左傳》翼九宗五正,逆晉侯欲理會封建,其次便當巨室。蓋巨室大宗,係國家輕重,更相維持,以固結人心。如晉九宗五正,不獨是制度。武王分殷之餘民,懷姓九宗於晉,至春秋見故家猶在。孟子曰:「為政不難,不得罪於巨室。」 蓋有千乘之國,有百乘之家,所以互相維持,相「視如一體。」
《春官》
[编辑]《大宗伯》以飲食之禮親宗族兄弟。
〈註〉親者,使之相親,人君有食宗族飲酒之禮,所以親之也。《文王世子》曰:「族食,世降一等。」《大傳》曰:「繫之以姓而弗別,綴之以食而弗殊,百世而昏姻不通」者,周道然也。〈疏〉釋曰:言「使之相親」者,止與族人行飲食,即是相親也。云「人君有食,宗族飲酒之禮,所以親之也」者,謂人君與族人行食禮,并飲酒之禮,故並言之。《文王世子》曰「族食,世降一等」者,鄭彼註云:「親者稠,疏者稀,假令親兄弟歲四度,從父昆弟歲三度,從祖昆弟歲二度,族昆弟歲一度」,是其一世降一等。云「《大傳》曰:『繫之以姓而弗別』」者,子孫雖有氏族不同,皆繫之以正姓,若魯姓姬,子孫氏曰仲孫、叔孫、季孫之屬,氏族雖異,同是姓姬,故云「繫之以姓而不別」也。云「綴之以食而弗殊」者,謂繼別為大宗者,與族人行食禮相連綴,序以昭穆,而不可殊異也。云「百世而昏姻不通」者,以繫之以正姓,雖氏族異,昏姻不得通行也。云「周道然也」者,對殷道則不然,以其殷道氏族異,則得昏姻也。引之者,證此經以飲食相親之事。鄭註引《文王世子》,據人君法;引《大傳》,據大夫士法,則萬民亦有此飲食之禮也。
又
《小宗伯》掌三族之別,以辨親疏。其正室,皆謂之「門子」, 掌其政令。
〈註〉三族,謂父、子、孫、人屬之正名。《喪服小記》曰:「親親,以三為五,以五為九。」正室,適子也,將代父當門者也。政令,謂役守之事。〈疏〉釋曰:此三族謂父子孫,一本而言,推此而往,其中則兼九族矣。云「辨親疏」者,據己上至高祖,下至元孫,旁至緦麻,重服者則親,輕服者則疏也。云「正室皆謂之門子」者,還據九族之內,但是適子正體主,皆是正室,亦謂之門子。釋曰:云「三族謂父子孫」者,此據己上親父,下親孫,是父子孫,此即親親以三是也。云「以三為五」者,謂此父子孫之三,以父親祖,以子親孫,則五也。云「以五為九」者,謂以祖親曾高,以孫親曾元,即是以五為九也。若然,不言以五為七,乃云「以五為九」者,《齊衰三月章》云「為曾祖,鄭註云:『服之數盡于五,則高祖宜緦麻,曾祖宜小功也』。」據祖期,則曾祖宜大功,高祖宜小功也。高祖、曾祖皆有小功之差,則曾孫元孫為之服同也。重其衰麻,尊尊也。減其日月,恩殺也。以此而言,曾祖高祖服同齊衰三月,則為曾孫元孫服同緦麻三月,以尊卑服同,故經云「以五為九」,不須言以五為七也。云「政令役守之事」者,案《諸子職》云:「掌國子之倅。若有甲兵之事,致于天子,惟所用之。」是其役事。案《宗伯職》云:「掌士庶子。」又有八次、八舍、宿衛之事,是其守之事,故總云政令役守之事也。
儀禮
[编辑]《喪服》
[编辑]丈夫婦人為宗子、宗子之母、妻。
〈註〉婦人女子子在室及嫁歸宗者也。宗子繼別之後,百世不遷,所謂「大宗也。」〈疏〉釋曰:此與大宗同宗親,如寄公為所寓,故次在此。言「丈夫婦人」者,謂同宗男子女子皆為大宗子,并宗子母妻齊衰三月也。釋曰:此經為宗子,謂與大宗別高祖之人皆
服三月也,案斬章女子子在室,及女反在父室者,又不扙章中歸宗婦人為當家小宗親者期,為大宗疏者三月也。云「宗子繼別之後」 者,案《喪服小記》及《大傳》云「繼別為大宗」 ,又云「有五世則遷之宗,小宗有四」 是也。「有百世不遷之宗,繼別為大宗」 是也。云「所謂大宗也」 者,即上文「大宗者尊之統」 是也。
《傳》曰:「何以服齊衰三月也?尊祖也。」尊祖故敬宗,敬宗 者,尊祖之義也。宗子之母在,則不為宗子之妻服也。
〈疏〉釋曰:傳以丈夫、婦人與宗子服絕而越大功,小功與曾祖同,怪其大重,故問比例,何以服齊衰三月。云「尊祖也」至「之義也」,答辭也。祖謂別子為祖,百世不遷之祖。當祭之日,同宗皆來陪位及助祭,故云尊祖也。云「尊祖故敬宗」者,是百世不遷之宗。大宗者,尊之統,故同宗敬之。云「敬宗者,尊祖之義也」者,以宗子奉事別子之祖,是尊祖之義也。「宗子之母在,則不為宗子之妻服也」者,謂宗子父已卒,宗子主其祭。《王制》云:「八十齊衰之事不與。」則母七十亦不與。今宗子母在末年,七十,母自與祭,母死,宗人為之服。宗子母七十已上,則宗子妻得與祭,宗人乃為宗子妻服,故云然也。必為宗子母、妻服者,以宗子燕食族人于堂,其母妻亦燕食族人之婦于房,皆序以昭穆,故族人為之服也。
又
大夫為宗子。
〈疏〉釋曰:大夫尊,降旁親皆一等,尊祖故敬宗,是以大夫雖尊不降,宗子為之三月。宗子既不降,母、妻不降可知。
《傳》曰:「何以服齊衰三月也?大夫不敢降其宗也。」
〈疏〉釋曰:以大夫于餘親皆降,獨不降宗子,故并服而問。答云「不敢降其宗也」者,于餘親則降也。
又
族曾祖父母,族《祖父母》,族父母,族「昆弟。」
〈註〉「族曾祖父」者,曾祖昆弟之親也;「族祖父」者,亦高祖之孫,則高祖有服明矣。〈疏〉釋曰:此即《禮記大傳》云「四世而緦,服之窮也」,名為四緦麻者也。云「族曾祖父母」者,己之曾祖親兄弟也。云「族祖父母」者,己之祖父、從父昆弟也。云「族父母」者,己之父、從祖昆弟也。云「族昆弟」者,己之三從兄弟,皆名為族族,屬也。骨肉相連屬,以其親盡,恐相疏,故以族言之耳。云「祖父之從父昆弟之親」者,欲推出高祖有服之意也。以己之祖父與族祖父相與為從昆弟,族祖父與己之祖俱是高祖之孫,此四緦麻又與己同,出高祖已上至高祖為四世,旁亦四世,旁四世既有服,于高祖有服明矣。鄭言此者,舊有人解,見《齊衰三月章》,直見曾祖父母,不言高祖,以為無服,故鄭從下鄉上推之,高祖有服可知。上章不言者,鄭彼註高祖皆有小功之差,服同,故舉一以見二也。然則又云「族祖父」者,鄭意以「族祖父」者上連祖父之從父昆弟為義句也,故下亦「高祖之孫」也,明己之祖父即高祖之正孫,族祖父高祖之旁孫也。
又
為人後者,為其父母報。《傳》曰:「何以期也?不貳斬也。何 以不貳斬也?特重于大宗者,降其小宗也。為人後者 孰後?後大宗也。曷為後大宗?大宗者,尊之統也。尊者 尊統上,卑者尊統下。大宗者,尊之統也。大宗者,收族 者也,不可以絕。故族人以支子後大宗也,適人不得 後大宗。」
〈疏〉釋曰:問者,本生父母應斬及三年,今乃不杖期,故問比例也。云「不貳斬也」者,答辭又不貳斬者,特重于大宗者,降其小宗,此解不貳斬之意也。此問答雖兼母,專據父,故答以斬而言。案《喪服小記》云:「別子為祖,繼別為大宗。」謂若魯桓公適夫人文姜,生太子,名同,後為君。次子慶父、叔牙、季友,此三子謂之別子。別子者,皆以臣道事君,無兄弟相宗之法,與太子有別,又與後世為始,故稱別子也。大宗有一,小宗有四。大宗一者,別子之子適者為諸弟來宗之,即謂之大宗。自此以下,適適相承,謂之百世不遷之宗。五服之內親者,月筭如邦人,五服之外皆來宗之,為之齊衰,《齊衰三月章》,為宗子之母妻是也。小宗有四者,謂大宗之後生者,謂別子之弟。《小記》註云:別子之世,長子兄弟宗之。第二已下長者,親弟來宗之,為繼禰小宗。更一世長者,非直親兄弟,又從父昆弟亦來宗之,為繼祖小宗。更一世長者,非直親昆弟、從父昆弟,又有從祖昆弟來宗之,為繼曾祖小宗。更一世長者,非直有親昆弟,從父昆弟、從祖昆弟來宗之,又有從曾祖昆弟來宗之,為繼高祖小宗也。更一世絕服,不服來事,以彼自是五服內繼高祖已下者也。四者皆是小宗,則家家皆有兄弟相事,長者之小宗。雖家家盡有小宗,仍世事繼高祖已下之小宗也。是以《上傳》云「有餘則歸之宗」,亦謂當家之長為小宗者也。云「為
「人後者孰後?後大宗也」 者,此問小宗大宗二者與?何者為後?後大宗也。案何休云:「小宗無後當絕。」 與此義同也。又云:「後大宗者,降其小宗。」 此則繼為人後為父母,父母尚降,明餘皆降也。故《大功章》云:「為人後者,為其昆弟。」 是降小宗之類也。云「曷為後大宗,大宗者,尊之統」 者,此問必後大宗何意也?明宗子尊,統領族人,是以書傳云:「宗子燕族人于堂,宗婦燕族人于房,序之以昭穆。」 既有族食族燕齒序族人之事,是以須後不可絕也,故云尊之統也。云「禽獸已下」 者,因上尊宗子,遂廣申尊祖宗子之事也。云「禽獸知母不知父」 者,《爾雅》云:「兩足而羽謂之禽,四足而毛謂之獸。」 彼對文而言之也。若散文言之,獸亦名禽,禽獸所生,唯知隨母,不知隨父,是知母不知父。云「野人曰父母,何筭焉」 者,野人謂若《論語》鄭註云野人粗略,與都邑之士相對,亦謂國外為野人。野人稍遠政化,都邑之士為近政化。《周禮》云「野自六尺之類」 者,不知分別父母尊卑也。云「都邑之士,則知尊禰」 者,士下對野人,上對大夫,則此士所謂在朝之士,并在城郭士民知義禮者,總謂之為士也。云「大夫及學士,則知尊祖」 者,此學士謂鄉庠序及國之大學、小學之學士。文王之世子亦云學士,雖未有官爵,以其習知四術,閑之六藝,知祖義父仁之禮,故敬父遂尊祖,得與大夫之貴同也。諸侯及其大祖,天子及其始祖,皆是爵尊者,其德所及遠之義也。云「大宗收族」 已下,謂論大宗立後之意也。云「適子不得後大宗者,以其自當主家事,并承重祭祀之事故也。」 釋曰:都邑之士者,對天子諸侯曰國采地大夫曰都邑,故《周禮》載師有家邑小都、大都。《春秋左氏》諸侯下大夫采地,亦云「邑曰築,都曰城」 ,散文。天子已下,皆名都邑。都邑之內者,其民近政化。若然,天子諸侯施政化民,無以遠近為異,但近者易化,遠者難感。故民近政化者,識深則知尊父,遠政化者,識淺不知父母,有尊卑之別也。「大祖始封之君」 者,案《周禮典命》云:「三公八命,卿六命,大夫四命,其爵皆加一等。」 加一等者,三公為上公九命,卿為牧,為侯伯七命,大夫為子男五命。此皆為大祖,後世不毀其廟。若魯之周公、齊之太公、衛之康叔、鄭之桓公之類,皆是大祖者也。云「始祖感神靈而生,若后稷、契也。」 自,由也。及始祖所由出,謂祭天者,謂祭所感帝,還以始祖配之。案《大傳》云:「王者禘其祖之所自出,以其祖配之。」 是后稷感東方青帝靈威仰所生,契感北方黑帝葉光紀所生。《易緯》云:「三王之郊,一用夏正。」 《郊特牲》云:「兆日于南郊,就陽位。」 則王者建寅之月,祀所感帝于南郊,還以感生祖配祭。周以后稷,殷以契配之,故鄭云「謂祖配祭天也。」 又鄭註《大傳》云:「王者之先祖,皆感太微五帝之精以生。」 則不止后稷與契而已。但后稷感青帝所生,即生民。《詩》云「履帝武敏歆」 ,據鄭義,帝嚳後世妃姜嫄,履青帝大人跡而生后稷。殷之先母有娀氏之女簡狄吞燕卵而生契。此二者文著,故鄭據而言之,其實帝王皆有所感而生也。云「上猶遠也,下猶近也」 者,天子始祖,諸侯及大祖,並于親廟外祭之,是尊統遠;大夫三廟,適士二廟,中下士一廟,是卑者尊統近也。若然,此論大宗子而言天子諸侯大夫、士之等者,欲見大宗子統領百世而不遷,又上祭別祖于大祖而不易,亦是尊統遠小。宗子唯統五服之內,是尊統近,故傳言「尊統遠近」 ,而云大宗者,尊之統也。又云「大宗者收族」 ,是大宗統遠之事也。引《大傳》者,案彼稱姓,謂正姓,若殷子、周姬之類。「綴之以食」 者,以食禮相連綴,使不相疏,若宗子與族人行族食、族燕者也。云「百世婚姻,不通,周道然」 者,對殷道則不然,謂殷家不繫之以正姓,但五世絕服以後,庶姓別于上,而戚單于下下,婚姻通也。引之者,證周之大宗子統領族人,序以昭穆,百世不亂之事也。
春秋四傳
[编辑]《宋圍曹》
[编辑]《春秋》:宣公三年「秋,宋師圍曹。」
《左傳》,「宋文公即位三年,殺母弟須及昭公子武氏之 謀也。使戴、桓之族攻武氏于司馬子伯之館,盡逐武 穆之族,以曹師伐宋。秋,宋師圍曹,報武氏之亂也。」 《胡傳》:「按《左氏》,宋文公即位,盡逐武穆之族二族,以曹 師伐宋。然不書于《經》者,二族以見逐而舉兵,非討罪 也。及宋師圍曹,報武氏之亂,而經書之者,端本清源 之」意也。武、穆二族與曹之師,奚為至于宋哉?不能反 躬自治,恃眾強以報之,兵革何時而息也?宋惟有不 赦之罪,莫之治也,故《書法》如此。
〈大全〉高氏曰:「武氏之亂,非曹人所致也。宋不能內睦九族,而興兵以圍人之國,不亦左乎!」
《宋六卿》
[编辑]《左傳》:「秋八月,葬宋共公。」于是華元為右師,魚石為左 師,蕩澤為司馬,華喜為司徒,公孫師為司城,向為人 為大司寇,鱗朱為少司寇,向帶為大宰,魚府為少宰。 蕩澤弱公室,殺公子肥。華元曰:「我為右師,君臣之訓, 師所司也。今公室卑而不能正,吾罪大矣。不能治官, 敢賴寵乎?」乃出奔晉。二華,戴族也;司城,莊族也。六官 者皆桓族也。魚石將止華元。魚府曰:「右師反,必討,是 無桓氏也。」魚石曰:「右師苟獲反,雖許之討,必不敢,且 多大功。國人與之不反,懼桓氏之無祀于宋也。右師 討,猶有戍在。桓氏雖亡必偏。」魚石自止華元于河上 請討,許之,乃反。使華喜、公孫師帥國人攻蕩氏,殺子 山。《書》曰「宋殺其大夫山。」言背其族也。魚石、向為人,鱗 朱、《向帶》。《魚府》出舍于睢上,華元使止之,不可。冬十月, 華元自止之,不可。乃反。魚府曰:「今不從,不得入矣。右 師視速而言疾,有異志焉。若不我納,今將馳矣。」登丘 而望之,則馳;騁而從之,則決睢澨,閉門登陴矣。左師 二司寇、二宰,遂出奔楚。華元使向戍為左師,老佐為 司馬,樂裔為司寇,以靖國人。
《胡傳》:宋六卿,魚氏、蕩氏、向氏、鱗氏,皆桓族也。華氏,戴 族也。華元為右師,魚石為左師,蕩氏汰而驕。共公卒, 已葬蕩澤,弱公室,殺公子肥。華元曰:「我司君臣之訓 而不能正,罪大矣。不能治官,敢賴寵乎?」乃出奔晉。魚 石將止之,魚府曰:「元反必討,是無桓氏也。」石曰:「彼多 大勳,國人所與。不反,懼桓氏之無祀于宋也。」遂自止 元于河上。元歸使國人攻桓氏,殺蕩山,出魚石,國然 後定。元之出奔晉與歸于宋,皆不省文者,著其正也。 書之重,詞之複,必有美惡焉。詞繁而不殺,所以與之 也。以不賴寵而出奔,以國人與晉皆許之,討而後入, 正可知矣。蘇轍謂:使元懷祿顧寵重于出奔,則不能 討,此說是也。山不書氏,背其族也。背其族者,伐其本 也。人而無本,人道絕矣。《葛藟》猶能芘其本根,況于人 而忍伐其本乎?
〈大全〉杜氏曰:「蕩氏,宋公族,還害公室,故去族以示罪。」茅堂胡氏曰:「山,背本也。韓非為秦畫謀,而首欲覆其宗國,罪固不容于死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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