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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戎政典/第025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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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戎政典

 第二十五卷目錄

 兵制部彙考十一

  宋四神宗熙寧十則

戎政典第二十五卷

兵制部彙考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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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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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宗熙寧元年募饑民補廂軍廢慶成軍詔京東武衛四十二指揮分隸河北大名等路更戍又詔募教河北流民奏定番部承襲例籍荊湖路義軍詔教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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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槍手:

按《宋史神宗本紀》:元年夏五月甲戌,募饑民補廂軍。 戊戌,廢慶成軍。按《兵志》:熙寧元年十二月,「詔京東 武衛四十二指揮並分隸河北都總管司,六指揮隸 大名府路,三十六指揮均隸定州高陽關,兩路更戍。 其休番者,選差兵官三人,依河北教閱新法訓練,仍 差使臣押教。」又詔京東路募河北流民招置教閱廂 軍二十指揮,以忠果為額,青鄆淄齊州各三指揮,濟 兗曹濮州各兩指揮。又按《志》元年,議者謂熟羌乃 唐設三使所統之党項也。自西夏不臣,種落叛散,分 寓南北。為首領者,父死子繼,兄死弟襲。家無正親,則 又推其旁屬之強者以為族首,多或數百,雖族首年 幼,第其本門中婦女之令,亦皆信服。故國「家因其俗 以為法。其大首領上自刺史,下至殿侍,並補本族巡 檢,次首領補軍主指揮使,下至十將,第受廩給。」歲久, 主客族帳混淆莫紀。康定中,嘗遣蔣偕籍之,今踰三 十年,主家或以累降失其先職、族首名品,而客戶或 以功為使臣,軍班超處主家之上。軍興調發,有司惟 視職名,使號令其部曲,而「眾心以非主家,莫肯為用。 請自今番官身歿秩高者,子孫如例降等,以為本族 巡檢。其旁邊能捍賊者,給奉,遠邊者如舊,限以歲月。 其已降等或三班差使殿侍身歿無等可降者,子孫 不降充軍主指揮使者,即以為殿侍。如此,則本族番 官名品常在,或其部曲立功當任官者,非正親毋得 為本族巡檢,止增其奉。其軍主至十將,祖父有族帳 兵騎者,子孫即承其舊,限年受廩給,能自立功者不 用此令。如此則熟羌之心皆知,異日子孫不失舊職, 世為我用矣。」樞密院乃會河東路番部承襲不降資, 秦鳳路降兩資,涇原路番官告老以門內人承代亦 不降資;鄜延、環慶路番官、使臣比類受職,番官副兵 馬使以上元無奏到之人。詔:「鄜延、環慶路番官本族 首領子孫當繼襲者,若都軍主以下之子孫勿降,殿 侍并差使、殿侍之子孫充都軍主,借職、奉職之子孫 充殿侍,侍禁、殿直之子孫充差使,殿侍、供奉官之子 孫補借職,承制以下子孫補奉職。其諸司副使以上 子孫合繼襲者,視《漢官遺表》加恩二等。」奏可。二月,知 青澗城劉怤言,「所隸歸明號箭手八指揮,凡三千四 百餘人,馬九百匹,連歲不登,願以丹州儲糧賑恤。」詔 下其章,轉運司行之。又按《志》,熙寧元年,詔諸州募 饑民補廂軍。又按《志》,元年,詔諸路監司察州兵,招 簡不如法者按之,不任禁軍者降廂軍,不任廂軍者 免為民。又按《志》,熙寧元年,籍荊湖南北路義軍凡 一萬五千人,軍政如舊制。又按《志》:「熙寧元年,詔廣 州槍手十之三教弓弩手。是歲會六郡槍手為指揮 四十一,總一萬四千七百有奇。」又按《志》:「熙寧初,樞 密使呂公弼請以河北義勇每指揮揀少壯藝精者 百人為上等,手背添刺『上等字,旌別教閱,及數外藝 優者亦籍之,俟有闕則補』。」從之。十一月,詔:「河北義勇 縣以歲閱當閱於州者,宜分番,歲以一番。災傷當罷 者,聽旨。其以指揮分番者,大名府五十三為四番,真 定、瀛、洺、邢、滄、定、冀、恩、趙、深、磁、相、博自三十九以及十 二並為三番;德、祁、澶、棣、霸、濱、永靜、永寧、懷、衛、乾寧、莫、 保、通利自十一以及四並為二番。九指揮以上者」,再 分本番為三教,始十月止十二月;六指揮以上者,再 分本番為二教,始十月止十一月終滿一月罷遣。帝 嘗問陳升之曰:「侯叔獻言義勇上番,何如?」王安石曰: 「此事似可為,但少須年歲,閒議之。」升之曰:「今募兵未 已,且養上番義勇,則調度尢不易。」安石曰:「言募兵之 害雖多,及用則患少,以民與兵為」兩途故也。十二月, 帝言義勇可使分為四番出戍。呂公弼曰:「須先省得 募兵,乃可議此。」安石曰:「計每歲募兵死亡之數,乃以 義勇補之可也。」陳升之欲令義勇以漸戍近州,安石 曰:「陛下若欲變數百年募兵之弊,則宜果斷,詳立法 制,不然,無補也。」帝以為然,曰:「須豫立定條法,不要宣 布,以漸推行可也。」兩府議上番,或以為一月,或以為 一季,且令近戍。文彥博等又言難使遠戍,安石辯之甚力。是月,兵部上陝西、河北、河東義勇數:陝西路二 十六郡舊籍十五萬三千四百,益以環、慶、延州保毅、 弓箭手三千八百,總十五萬六千八百,為指揮三百 二十一;河北三十三郡舊籍十八萬九千二百,今籍 十「八萬六千四百,為指揮四百三十,而河東二十郡, 自慶曆後總七萬七千,為指揮一百五十九,凡三路 義勇之兵,總四十二萬三千五百人。」按《王安石傳》: 保甲之法,籍鄉村之民,二丁取一十家為保,保丁皆 授以弓弩,教之戰陣。按《蔡挺傳》,「分義勇為伍,番三 千人參正兵防秋,與春以八月正月集,四十」五日而 罷,歲省粟帛錢緡十三萬有奇。括並邊生地冒耕田 千八百頃,募人佃種,以益邊儲。取邊民闌市番部田 八千頃,以給弓箭手。又築城定戎軍為「熙寧砦」,開地 二千頃,募卒三千人耕守之。

熙寧二年,詔以郭逵《六術》練秦州諸番兵,令文彥博 等詳議邊兵。又以王安石言,併馬步軍營。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按《兵志》。二年,郭逵奏,「番兵 必得人以統領之。若專迫以嚴刑,彼必散走山谷,正 兵反受其弊。當設六術以用之。曰遠斥堠,曰擇地利。 曰從其所長,曰捨其所短。曰利誘其心,曰戰助其力。 此用番兵之法也。」詔從之。又按志:二年,樞密院言, 「國初邊州無警則罷兵。今既講和,而屯兵至多,徒耗 金帛。若於近裡糧賤處增募營兵,但令往戍極邊,甚 為便計。」帝與文彥博及韓絳、陳升之、呂公弼等議之, 或以為自古皆募營兵,遇事息即罷,或以為緣邊之 兵不可多減。乃令文彥博等詳議以聞。又按《志》,省 併之法,凡軍各有營,營各有額。皇祐閒,馬軍以四百, 步軍以五百人為一營。承平既久,額存而兵闕,馬一 營或止數十騎,兵一營或不滿一二百,而將校猥多, 賜予廩給十倍士卒,遞遷如額不少損,帝患之。熙寧 二年,始議併廢。陝西馬步軍營三百二十七,併為二 百七十,馬軍額以三百人,步軍以四百人。其後凡撥 併者,馬步軍營五百四十五併為三百五十五,而京 師、府界、諸路及廂軍,皆會總畸零,各足其常額。凡併 營,先為繕新其居室給遷徙費;軍校員溢,則以補他 軍闕,或隨所併兵入各指揮,依職次高下同領。帝嘗 謂輔臣曰:「天下財用,朝廷稍加意,則所省不可勝計。 迺者銷併軍營,計減軍校、十將以下三千餘人,除二 節賜予及傔從廩給外,計一歲所省,為錢四十五萬 緡,米四十萬石,紬絹二十萬匹,布三萬端,馬槁二百 萬。庶事若此,邦財其可勝用哉!」初議併營大臣皆以 兵驕已久,遽併之必召亂,不可。帝不聽,獨王安石贊 決之。時蘇軾言曰:「近者併軍蒐卒之令,猝然輕發,甚 於前日矣。雖陛下不恤人言,持之益堅,而勢窮事礙, 終亦必變。他日雖有良法美政,陛下能復自信乎?」樞 密使文彥博曰:「近多更張,人情洶洶非一。」安石曰:「事 合更張,豈憚此輩紛紛邪?」帝用安石言,卒併營之。自 熙寧以至元豐,歲有併廢。又按《志》,熙寧二年,樞密 院請自今捧日龍衛、天武神衛廂都指揮使闕,無當 次遷者並虛之。其諸軍都指揮使、都虞候當遷者,闕 多則閒一名補轉,兼以次職事。吐渾等軍都指揮使、 都虞候闕者,虛其闕。六月,詔河東、陝西就糧軍士將 校,其閒材效之人,孤遠無由自達。有司審度,其有軍 功驍勇者,以名聞,當擢寘班行,以備本路任使 按《玉海》,二年十月,命京東漕臣併省諸軍指揮至少 者

熙寧三年,更定禁軍、廂軍兵額兵制,又立保甲法。 按《宋史神宗本紀》:三年九月癸丑,詔環慶陣亡義勇 餘丁當刺者,悉免之。十二月己未,詔立諸路更戍法, 舊以他路兵雜戍者遣還。按《兵志》,熙寧二年,從陳 升之議,量減衛兵年四十以上稍不中程者請受。呂 公弼及龍圖閣直學士陳薦皆言退軍不便。三年二 月,司馬光亦曰:「竊聞朝廷欲揀在京禁軍四十五以 上微有呈切者,盡減請給,兼其妻子徙置淮南,以就 糧食。若實有此議,竊謂非宜。何則?在京禁軍及其家 屬,率皆生長京師,親姻聯布,安居樂業,衣食縣官,為 日固久。年四十五,未為衰老,微有呈切,尚任征役,一 旦別無罪負,減其請給,徙之淮南,是橫遭降配也。且 國家竭天下之財,養長征兵士,本欲備禦邊陲。今淮 南非用武之地,而多屯禁軍,坐費衣食,是養無用之 兵,寘諸無用之地。又邊陲常無事則已,異時或少有 警急,主兵之臣必爭求益兵。京師之兵既少,必須使 使者四出,大加召募,廣為揀選,將數倍多於今日所 退之兵,是棄已教閱經戰之兵,而收市井畎畝之人。 本欲減穴兵而穴更多,本欲省大費而費更廣,非計 之得也。臣愚欲願朝廷且依舊法,每歲揀禁軍有不 任征戰者,減充小分,小分復不任執役者,放令自便, 在京居止,但勿使老病者尚占名籍,虛費衣糧。人情 既安於所習,國家又得其力,穴兵既去,大費自省,此 國家安危」所繫,不敢不言。右正言李常亦以為言。從 之。是年詔:「陝西就糧禁軍額十萬人。方用兵之初,其令陝西、河東亟募士補其闕。」又按《志》:三年十二月, 樞密使文彥博等上在京、開封府界及京東等路禁 軍數,帝亦參以治平中兵數而討論焉。遂詔:殿前虎 翼除水軍一指揮外,存六十指揮,各以五百人為率, 總三萬四百人。在京增《廣勇》五指揮,共二千人;開封 府界定六萬二千人,京東五萬一千二百人,兩浙四 千人,江東五千二百人,江西六千八百人,湖廣八千 三百人,湖北萬二千人,福建四千五百人,廣南東、西 千二百人,川陝三路四千四百人為額。在京其餘指 揮并河東、陝西、京西、淮南路既皆「撥併,唯河北人數 尚多,乃詔禁軍以七萬為額。初,河北兵籍比諸路為 多,其緣邊者且仰給三司,至是而撥併畸零,立為定 額焉。是時京東增置武衛軍,分隸河北四路。後又以 三千人戍揚、杭州、江寧府。其後又團結軍士,置將分 領,則謂之將兵云。」又按《志》:康定元年,詔麟府州募 歸業人,增補義軍,俾耕本戶故地面,免其稅租。其制 與弓箭手略同,而不給田。熙寧二年,兵部上河東七 郡舊籍七千五、今籍七千,陝西十郡并砦戶舊籍四 萬六千三百,今唯秦鳳有砦戶。三年,秦鳳路經略使 李師中言:「前年築熟羊等堡,募蕃部獻地,置弓箭手, 迄今三年,所募非良民,初未嘗團結訓練,竭力田事。 今當置屯列堡,為戰守計。置屯之法,百人為屯,授田 於旁塞堡,將校領農事,休即教武技,其牛具、農器、旗 鼓之屬並官予。置堡之法,諸屯併力,自近及遠築為 堡,以備寇至,寇退則悉出掩擊。」從之。又按《志》:神宗 嗣位,軍政多所更革。熙寧初,嘗與輔臣論河北守備, 韓絳等曰:漢唐重兵皆在京師,其邊戍裁足「守備而 已,故邊無橫費,強本弱末,其勢亦順。開元後有事四 裔,權臣皆節制一方,重兵在西北。天寶之亂,由京師 空虛,賊臣得以肆志也。」帝曰:「邊上老人亦謂今之邊 兵過於昔時,其勢如倒植浮圖,朕亦每以此為念也。」 三年,詔:「諸路戍兵,畸零不成部伍,致乖紀律。或互遣 郡兵,更相往來,道路艱梗,宜」悉罷之,易以上番全軍, 或就糧兵為戍。當遣者並隸總管司,以詔令從事。 又按《志》,三年,知廣州王靖言,「東路槍手自至和初立 為土丁之額,農隙肄業一月,乃古者寓兵於農之策 也。然訓練勸獎之制未備,請比三路義勇軍政教法, 條上約束。」又按《志》,熙寧中,王安石言,募兵未可全 罷,民兵則可漸復。「至於二廣,尢不可緩。今中國募禁 軍往戍南方,多死,害於仁政。陛下誠移軍職所得官 十二三,鼓舞百姓豪傑,使趨為兵,則事甚易成。」於是 蘇緘請訓練二廣洞丁。舊制,一歲教兩月。安石曰:「訓 練之法,當什伍其人,拔其材武之士以為什百之長。 自首領以下,各以祿利勸獎,使自勤於閱習,即事藝 可成,部分可立,緩急可用。」又按《志》,「熙寧三年五月, 詔以禁軍分五部法檢治廂軍。其後禁軍或降剩員, 或升補,皆以備廂軍諸路力役之事。閒詔募增,而京 西轉運司所募多至三萬人。陝西減額五千人,亦至 三萬人。河朔流民寓京東者,如舊制招募教閱,以為 忠果二十指揮,分隸河北總管司,以除盜」恤饑。而河 北及熙河路修城壘,河北所募兵五千人,熙河亦三 千人。修京城,以廢馬監兵置廣固、保忠凡十指揮,亦 五千人;湖南猺人平,戎、瀘軍興,洮、河轉漕又皆增置 焉。初,樞密院言:「京師役兵不足,歲取於諸路,而江、淮 兵每饑凍,道斃相屬。略計歲所用外軍七千人,調發 增給不貲。請募東西八作司壯役,指揮諸司雜犯罪 人情輕者並配隸,以次補雜役、效役,代諸路役兵。」從 之。又言:「諸路廂軍,名顧猥多,自騎射至牢城,其名凡 二百二十三。其閒因事募人,團立新額,或因工作、榷 酤、水陸運送、通道、山險、橋梁、郵傳、馬牧、隄防、堰埭,若 此者事在而名未可廢。及剩員直牢城,皆待有罪配 隸之人。壯城專治城隍,不給他役,別為一軍,而教閱 廂軍亦自為額。請以諸路不教閱廂軍併為一額,餘 從省廢,其移併如禁軍法。」奏可。遂下諸路轉運司,以 州大小高下為序,始自某州為第一指揮,差次至某 州,凡為若干指揮,每指揮毋過五百人。河北曰崇勝, 河東曰雄猛,陝西曰保寧,京東曰奉化,京西曰勁武, 淮南曰寧淮,兩浙曰崇節,江南曰效勇,荊湖曰宣節, 福建曰保節,廣南曰清化,川四路曰「克寧。」又按《志》, 三年七月,王安石進呈蔡挺乞以義勇為五番教閱 事,帝患樞密院不肯措置,安石曰:「陛下誠欲行,則孰 能禦?此在陛下也。」涇渭儀原四州義勇萬五千人,舊 止戍守,經略使蔡挺始令遇上番依諸軍結隊,分隸 諸將,選藝精者選補,給官馬,月廩、時帛,郊賞與正兵 同,遂與正兵相參戰守。時土兵有闕,召募三千人。挺 奏以「義勇點刺累年,雖訓肄以時,而未施于征防意, 可以案府兵遺法,俾之番戍,以補土兵闕。」詔復問以 措置遠近番之法。挺即條上,以四州義勇分五番,番 三千人防秋,以八月十五日止,十月罷;防春以正月 十五日止,三月罷,周而復始。詔從之,行之諸路。九月,

秦鳳經略安撫司言:「保毅人數不曾揀充義勇,而其
考證
子孫轉易田土,分煙析姓,少有正身。乞令保毅軍已

於丁數內揀刺充義勇者,與免承認保毅。」從之。十月, 韓絳乞差著作佐郎呂大忠等赴宣撫司,以備提舉 義勇。從之。是月,韓絳言:「今將義勇分為七路,延、丹坊 為一路,邠寧、環慶為一路,涇原、儀渭為一路,秦、隴為 一路,陜、解、同、河中府為一路,階、成、鳳州、鳳翔府為一 路,乾、耀、華、永興軍為一路。逐年將一州之數分為四 番。緣邊四路十四州,每年秋冬合用一番屯戍。近裡 三路十二州軍,即令依此立定番次。未得逐年差發。 遇本處闕少正兵,即得勾抽,或那往次邊守戍。」從之。 十一月,判延州郭逵言:「陝西起發義勇赴緣邊戰守, 今後並令自齎一月糗糧,折本戶稅賦。若不能自備, 則就所發州軍預請口食一月。」從之。十二月,司馬光 上疏曰:「臣以不才,兼領長安一路十州兵民大柄。到 官以來,伏見朝廷及宣撫等司指揮,分義勇作四番, 欲令以次於緣邊戍守,選諸軍驍銳及募閭里惡少 以為奇兵,造乾糧、炒飲、布囊、力車,以備餽運,悉取歲 賜趙秉常之物散給緣邊諸路,又竭內地府庫甲兵 財物以助之。且以永興一路言之,所發人馬甲八千 副,錢九萬貫,銀二萬三千兩,銀盌六千枚,其餘細瑣 之物,不」可勝數,動皆迫以軍期,上下相驅,急於星火。 官吏狼狽,下民驚疑,皆云「國家將以來春大舉六師, 長驅深入,以討秉常之罪。」臣以疏賤,不得預聞廟堂 之議,未知茲事為虛為實。昨者親承德音,以為「方今 邊計,惟宜謹嚴守備,其入寇則堅壁清野,使之來無 所得,兵疲食盡,可以坐收其弊。」臣退而思念聖謀高 遠,深得王者懷柔遠人之道,實天下之福。及到關中, 乃見凡百處置者,皆為出征調度。臣不知有司在外, 不喻聖意,以致有此張皇,將陛下默運神算,不令愚 賤之臣得聞其實也。臣不勝惶惑,竊為陛下危之。況 關中饑饉,十室九空,為賊盜者紛紛已多,縣官倉庫 之積,所餘無幾,乃欲輕動大「眾,橫挑猛獸,此臣之所 大懼也。伏望陛下深鑒安危之機,消之於未萌,杜之 於未形,速下明詔,撫諭關中之民,以朝廷不為出征 之計。其義勇更不分番於緣邊戍守,亦不選募奇兵。 凡諸調發為饋運之具者,悉令停罷,愛惜內地倉庫 之儲,以備春深賙救饑窮之人。如此,豈惟生民之幸, 亦社稷之福也。惟陛下裁察,再言之甚力。於是永興 一路獨得免。」又按《志》:三年,宣撫使韓絳言,「親奉德 音,以蕃部子孫承襲者多幼弱不能統眾。宜選其族 人為眾信服者,代領其事。聖算深遠,真得禦邊之要。 請下諸路帥臣,以詔從事。」又按志:保甲:熙寧初,王 安石變募兵而行保甲,帝從其議。三年,始聯比其民, 以相保任。乃詔「畿內之民十家為一保,選主戶有幹 力者一人為保長;五十家為一大保,選一人為大保 長;十大保為一都保,選為眾所服者為都保正,又以 一人為之副。應主、客戶兩丁以上,選一人為保丁附 保,兩丁以上有餘丁而壯勇者亦附之,內家資最厚、 材勇過人者亦充保丁,兵器非禁者聽」習。每一大保 夜輪五人儆盜。凡告捕所獲,以賞格從事。同保犯強 盜、殺人、放火、強姦略人,傳習妖教,造畜蠱毒,知而不 告,依律伍保法。餘事非干己,又非敕律所聽糾,皆毋 得告,雖知情亦不坐。若於法鄰保合坐罪者,乃坐之。 其居停強盜三人,經三日,保、鄰雖不知情,科失覺罪, 逃移死絕。同保不及五「家併他保有自外入保者,收 為同保,戶數足則附之,俟及十家則別為保,置牌以 書其戶數姓名。既行之畿甸,遂推之五路,以達於天 下,時則以捕盜賊相保任,而未肄以武事也。」又按 《志》:三年七月,「詔東西路於有糧草州軍招廂軍共三 萬人為額。十一月,知定州滕甫乞下本路依舊制募 弓箭社,以」為邊備。從之。又按《志》,弓箭社,河北舊有 之。熙寧三年十二月,知定州滕甫言:「河北州縣近山 谷處,民閒各有弓箭社及獵射人,習慣便利,與彝人 無異。欲乞下本道逐州縣,並令募諸色公人及城郭 鄉村百姓有武勇願習弓箭者,自為之社。每歲之春, 長吏就閱試之,凡人勁悍緩急可用。」從之。

按《續綱目》:三年十二月,改諸路更戍法。初,太祖懲五 代之弊,用趙普策定兵制,天子衛兵以守京師,更番 戍邊者曰「禁軍」,諸州鎮兵以分給役使者曰「廂軍」,選 於戶籍或應募使之團結以為所在防守者曰「鄉軍」, 具籍塞下以為藩籬者曰「蕃軍」,大抵四者而已。至是, 議者以更戍法雖無難制之患,而兵將不相識,緩急 「不可恃。」乃部分諸路將兵,總隸禁旅,使兵知其將,將 練其兵,平居知有訓厲,而無番戍之勞。尋置京畿、河 北、京東西路三十七將,陝西五路四十二將。然禁旅 盡屬將官,飲食嬉遊,養成驕惰。又將官遂與州郡長 吏爭衡,每將各有部隊將、訓練官等數十人,而諸州 舊有總管、鈐轄、都監、監押,設官重復,虛破廩祿,知兵 者皆知其非,卒不能奪也。 又按《續綱目》,立保甲法, 王安石言:「先王以農為兵,今欲公私財用不匱,為宗 社長久計,當罷募兵,用民兵。」乃立保甲。提點刑獄趙子幾迎安石意,請先行於畿甸,詔從之,遂推行於永 興、秦鳳、河北東西五路,以達於天下。於是諸州籍保 甲,聚民而教之,禁令苛急,往往去為盜,郡縣不敢以 聞。判大名府王拱辰抗言其害,曰:「非止困其財力,奪 其農時,是以法驅之,使陷於罪罟也。浸淫為大盜,其 兆已見,縱未能盡罷,願裁損下戶以紓之。」主者指拱 辰為沮法,拱辰曰:「此老臣所以報國也。」抗章不已,帝 悟,由是下戶得免。

按《玉海》,三年三月,併龍猛八指揮為六。十一月二十 三日,詔諸路併諸指揮。自是部伍齊肅,無名存實闕 者。康定、慶曆以來,諸軍閒有併廢。至熙寧中,大整軍 額,有就而合者,如龍衛三十九,併為二十,有以全部 附隸。如併入威猛、廣捷而廢,宣威併入神騎而廢,契 丹直有併營而增額者,如宣武二十併為十二,增一 百人。有易名者,如驍勇猛,以第一指揮改「驍雄。」而廂 軍沿五代制,兵額參雜,復命并合。 又按《玉海》,熙寧 三年五月,置左右廂公事所,以京朝官分治京城四 廂,從韓維之請也。

熙寧四年,省諸路廂軍,選諸路配軍,詔罷陝西義勇 差役。又以知封州鄧中立請,置本路州縣槍手,詔定 蕃官遷改及畿內保丁肄習騎射,分等優給。又以樞 密院言,定在京係役兵士。

按《宋史神宗本紀》,四年二月戊辰,詔賻恤西界戰死 軍人。十二月丙寅,省諸路廂軍按《兵志》:「四年,詔比 選諸路配軍為陝西彊猛,其以為禁軍,給賜視壯勇 為優,隸步軍司,役于逐路都監總管司。」詔廣東、福建、 江西選本路配軍壯勇者,合所募兵萬人,以備征戍。 三月,詔廣東路選雜犯配軍丁壯,每五百人為一指 揮,「屯廣州,號新澄海,如廣西之法。七月,手詔揀諸路 小分年四十五以下勝甲者升以為大分,五十以上 願為民者聽。」舊制,兵至六十一始免,猶不即許。至是 免為民者甚眾,穴兵由是大省。又按《志》:四年,詔罷 陝西路義勇差役。又詔罷陝西諸路提舉義勇官,委 本屬州縣依舊分番教閱。又按《志》:四年,知封州鄧 中立請以本路未置槍手州縣如廣惠等五郡例置, 奏可。又按《志》,四年,詔蕃官殿侍、三班差使補職,或 繇殿侍遷差使,及十二年嘗充巡檢,或管幹本族公 事,或為蕃官指揮,或嘗備守禦之任者,總管司以聞, 特與遷改。又按《志》,始詔畿內保丁肄習武事,歲農 隙,所隸官期日於要便鄉村都試騎步射,並以射中 親疏遠近為等,騎射校其用馬,有餘藝而願試者聽。 第一等保明以聞,天子親閱試之,命以官使。第二等 免當年春天一月馬槁四十,役錢二千,本戶無可免, 或所免不及,聽移免他戶而受其直。第三、第四等視 此有差。藝未精願候閱試,附甲單丁願就閱試者,並 聽。都、副保正,武藝雖不及等,而能整齊保戶無擾,勸 誘丁壯習藝及等,捕盜比他保最多,弭盜比他保最 少。所隸官以聞,其恩視第一等焉。都、副保正有闕,選 大保長充都、副保正,雖勸誘丁壯習藝,而輒彊率妨 務者,禁之。吏因保甲事受賕斂掠,加乞取監臨三等, 杖、徒、編管、配隸,告者次第賞之。命官,犯者除名。時雖 使之習武技,而未番上也。又按《志》,四年十二月,樞 密院言:「在京係役兵士,舊額一萬八千二百五十九 人,見闕六千三百九十二人。若招揀得足,即不須外 路勾抽,以免不習水土、凍餒道斃之患。欲於在京及 府界、京東西、河北招少壯兵,止供在京功役,不許臣 僚占差,不過期年可使充足,卻對減在外招募之數, 樁管所減糧賜上供,以給有司之用。」從之。又按《志》, 熙寧四年,詔諸班直嘗備宿衛,病告滿尚可療者,殿 前指揮使補外牢城指揮使,餘以為捧日天武第五 軍押營,奉錢三千者予五百,二千以下者予三百。 熙寧五年,改置鎮洮太原軍,命編修《三路義勇條貫》。 又改逃亡軍法及保戶上番河《北更戍法》。

按《宋史神宗本紀》。五年夏四月己未,括閒田,置弓箭 手。八月壬辰,以武勝軍為鎮洮軍。十二月丁丑,詔太 原置弓箭手按《兵志》。五年七月,命崇文院校書王 安禮專一編修三路義勇條貫。是月,帝問王安石「義 勇事如何。」安石曰:「宜先了河東一路。河東舊制,每年 教一月。今令上番巡檢下半月或十日。人情無不悅。」 又以東兵萬人,所費錢糧且取一半或三分之二,依 保甲養恤其人,即人情無不忻願者。閏七月,執政同 進呈《河東保甲事》,樞密院但欲為義勇、強壯,不別名 保甲,王安石曰:「此非王安禮初議也。」帝曰:「今以三丁 為義勇,兩丁為強壯,三丁遠戍,兩丁本州縣巡檢上 番,此即王安禮所奏。但易保丁為強壯。人習強壯久, 恐別名或致不安也。」安石曰:「義勇非單丁不替,強壯 則皆第五等戶為之。又自置弓弩及箭,寄官庫,須上 教乃給。今以府界保甲法推之,河東蓋寬利之,非苦 之也。」帝曰:「河東義勇、強壯,已成次第,今欲遣官修義 勇、強壯法,又別令人團集保甲,如何?」安石曰:「義勇要 見丁數,即須隱括。因團集保甲,即一動而兩業就。今既差官隱括義勇,又別差官團集保甲,即一事分為 兩事,恐民不能無擾。」帝卒從安石議。彥博請令安石 就中書一面施行此事。安石曰:「本為保甲,故中書預 議。若止欲作義勇強壯,即合令樞密院取旨施行。」帝 曰:「此大事,須共議乃可。」是月,秦鳳路經略呂公弼乞 從本司選差官,自十月初,擇諸州上番義勇材武者 以為上義勇,免齎送芻糧之役,募養馬者為有馬上 義勇,并免其本戶支移。從之。又按《志》:五年王韶招 納沿邊蕃部,自洮河武勝軍以西至蘭州馬銜山洮 岷宕疊等州,凡補蕃官首領九百三十二人。首領給 飧錢,蕃官給奉者四百七十二人,月計費錢四百八 十餘緡,得正兵三萬,族長數千。又按《志》,五年,趙卨 為鄜延路,以其地萬五千九百頃,募漢蕃弓箭手四 千九百人。帝嘉其能,省募兵之費,褒賞之。又按《志》, 逃亡之法,國初以來各有增損。熙寧五年,詔禁軍奉 錢至五百而亡,滿七日者斬。舊制,三日者死。初,執政 議更法,請滿十日。帝曰:「臨陣而亡,過十日而首,得不 長姦乎?」安石曰:「臨陣而亡,法不計日,即入斬刑。今當 立在軍興所亡滿三日論,如對寇賊律。」樞密院蔡挺 請沿邊而亡,滿三日者斬。安石曰:「沿邊有非軍興之 所,不可一概坐以重刑,本立重法,以禁避寇賊及軍 興而已。」帝曰:「然。」文彥博固言:「軍法臣等所當總領,不 宜輕改,如前代銷兵,乃生變。」安石曰:「前代如杜元穎 等銷兵,乃其措置失當,非兵不可銷也。且當蕭俛時, 天下兵至多,民力不給,安得不減?方幽州以朱克融 等送京師,請毋遣克融還幽州,煽眾為亂,而朝廷乃 令克融等飄泊京師,久之不調,復遣歸北。克融所以 復亂,亦何預銷兵事?」彥博曰:「國初禁軍逃亡滿一日 者斬」,仁宗改滿三日,當時議者已慮壞軍法。安石曰: 「仁宗改法以來,活人命至多,然於軍人逃亡,比舊不 聞加多。仁宗改法,不為不善。」帝乃詔增為七日。又 按《志》,熙寧五年,涇原路經略司蔡挺言:涇原勇敢三 百四十四人,久不揀練,徒有虛名。臣委二將領季一 點閱,校其騎射能否升除補,有功者以為隊長,募極 塞博軍子嘗歷戰陣者補其闕,益募熟戶蕃部,以為 蕃勇敢,凡一千三百八十人,騎一千一百九十四匹, 挽弓一石,馳逐擊刺如法。其有功者受勇敢下等奉。 餘遇調發,則人給奉三百,益以芻糧。詔諸路如挺言 行之。又右正言、知制誥、判司農寺曾布言:「近日保 戶數以狀詣縣,願分番隸巡檢司習武技。」提點司以 聞,朝廷及司農寺未敢輒議,願下提點司送中書詳 審,付司農具為令。於是詔主戶保丁願上番於巡檢 司,十日一更,疾故者次番代之,月給口糧薪菜錢,分 番巡警。每五十人輪大保長二、都副保正一統領之, 都、副保正月各給錢七千,大保長三千,當番者毋得 輒離本所。捕逐「劇盜。雖下番人,亦聽追集,給其錢斛, 事訖遣還,毋過上番人數。仍折除其上番日,巡檢司 量留廂界給使,餘兵悉罷。應番保丁武技及第三等 已上,並記於籍,遇歲凶五分已上者,第振之,自十五 石至三石為差。」十一月,又詔尉司上番保丁,如巡檢 司法。又按《志》:五年,權發遣延州趙卨招到漢蕃弓 箭手人騎四千九百八十四,為八指揮,遂擢吏部員 外郎,加賜銀絹二百。又按《志》:舊制,河北軍馬不出 戍。帝慮其驕惰,五年,始命河北、河東兵更戍,減其一 歲以優之。其年,詔徙河州軍馬駐熙州,熙州軍馬駐 通遠軍,追召易集,可省極邊軍儲。帝嘗曰:「窮吾國用 者,穴兵也。」其議徙軍於內郡,以弓箭手代之,冀省邊 費。

熙寧六年,詔諸路勇敢、弓箭手皆以八等定賞,又以 官地招弓箭手。司農寺請於諸路保甲各置都保正。 又以廣東駐泊楊從先言,閱習槍手,王安石議用番 兵。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按《兵志》:六年,樞密院言,「勇 敢效用皆以材武應募從軍,廩食既優,戰馬戎械之 具皆出公上。平時又得以家居以勞效賞者,凡四補 而至借職,校弓箭手,減十資,淹速相遠,甚非朝廷第 功均賞之意。請自今河東、鄜延、秦鳳、環慶、熙河路各 以三百,涇原路以五百為額。第一等步射弓一石一 斗」,馬射九斗,奉錢千;第二等以下,遞減一斗,奉七百 至五百。季首閱試,於經略司。射親及野戰,中者有賞, 全不中者削其奉,次季又不中者罷之。戰有功者,以 八等定賞:一給公據,二以為隊長,三守闕軍將,四軍 將,五殿侍,六三班借差,七差使,八借職。其弓箭手有 功,亦以八等定賞:一押官承局,二將虞候,十將,三副 兵馬使軍使,四副指揮使,五都虞候,六都指揮使,七 三班差使,八借職。即以闕排連者次遷。又按《志》:六 年九月,詔義勇人員節級名闕,須因教閱排連遷補。 十月,熙河路經略司言,「乞許人投換義勇,以地給之, 起立稅額,以官地招弓箭手,仍許近裏百姓壯勇者 占射,依內地起稅排保甲。」即義勇願投充及民戶願 受蕃部地者聽之。其頃畝令經略司以肥瘠定數。十一月,詔永興軍、河中府、陝解同華鄜延丹坊邠寧環 慶耀十五州軍各依元刺義勇外,商虢州、保安軍並 止團成保甲。又按《志》:六年,廣南西路經略沈起言: 邕州五十一郡,峒丁凡四萬五千二百,請行保甲,給 戎械教陣、隊「藝出眾者,依府界推恩補授。」奏可。又 按《志》:六年,諸路行保甲,司農寺請令全、邵二州土丁、 弩手、弩團與本村土人共為保甲,以正副指揮使兼 充都副,保正,以都頭、將、虞候、頭首、都甲頭兼充保長, 以左右節級甲頭兼充小保長。番土則本鋪上丁、弩 手、弩團等同為一保。其隔山嶺不及五大保者,亦各 置都保正一人。又按《志》,六年,廣東駐泊楊從先言: 「本路槍手萬四千,今為保甲,兩丁取一,得丁二十五 萬;三丁取一,得丁十三萬。以少計之,猶十倍於槍手。 願委路分都監二員,分提舉教閱。」詔司農寺定法以 聞。其後,戶四等以上有三丁者,以一為之,每百人為 一都,一都之下為一指揮,自十一月至二月,月輪一 番閱習。凡三日一試,擇其技優者先遣之。又按《志》, 六年,趙卨言,新募弓箭手頗習武技,請更番代正兵 歸京師。詔審度之。十月,詔熙河路以公田募弓箭手。 其旁塞民強勇願自占田,出租賦,聯保伍,或義勇願 應募,或民戶願受蕃部地者聽。又按《志》:六年,帝謂 輔臣曰:「洮西香子城之戰,官軍貪功,有斬巴氈角部 蕃兵以效級者,人極嗟憤。昔李靖分漢蕃兵各為一 隊,無用眾於紛亂。」王安石進曰:「李靖非素拊循蕃部 者也,故其教兵當如此。今熙河蕃部既為我用,則當 稍以漢法治之,使久而與漢兵如一。武王用微、盧、彭、 濮人,但為一法。今宜令蕃兵稍與漢同,與蕃賊異,必 先錄用其豪傑,漸以化之。」帝乃詔王韶議其法。帝曰: 「岷河蕃部族帳甚眾,儻撫御咸得其用,可以坐制西 夏。陝西極塞,儻會合訓練,為用兵之勢,以愾敵人,彼 必隨而聚兵以應我。頻年如此,自致困弊,《兵法》所謂 佚能勞之者也。」安石對曰:「朝廷當先為不可勝,聚糧 積財,選兵而已。新附之羌,厚以爵賞,收其豪傑,賜之 堅甲利兵,以激其氣,使人人皆有趨赴之志。待我體 強力充,鼓行而西,將無不可者。」馮京、王珪曰:「儻如聖 策,多方以誤之,彼既疲於點集,而我無攻取之實,久 之必不我應,因爾舉兵,若蹈無人之境矣。」帝曰:「此正 晉人取吳之策也。夫欲經營四裔,宜無先於此矣。」帝 嘗謂:蕃部未嘗用兵,恐以虛名內「附,臨事不可使。」安 石對曰:「剛克柔克,所用有宜。」王韶以為「先以恩信結 納其人,有強梗不服者,乃以殺伐加之。大抵蕃部之 情,視西夏與中國強弱為向背,若中國形勢強,附中 國為利,即不假殺伐,自當堅附。矧蕃部之俗既宗貴 種,又附強國,今用木征貴種等三人,又稍以恩信收 蕃部,則中國形勢愈強,恐不假殺伐,而所附蕃部,自 可制使。」帝以為然。是時,王韶拓熙河地千二百里,招 附三十餘萬口。安石奏曰:「今以三十萬之眾,漸推文 法,當即變其舊俗。然韶所募勇敢士九百餘人,耕田 百頃,坊三十餘所。蕃部既得為漢,而其俗又賤土貴 貨,漢人得以貨與蕃部易田,蕃人得貨,兩得所欲而 田疇墾,貨殖通,蕃漢為一,其勢易以調御。請令韶如 諸路以錢借助收息,又捐百餘萬緡養馬於蕃部,且 十五其人獎勸以武藝,使其人民富足,士馬強盛,奮 而使之,則所嚮可以有功。令蕃部初附如洪荒之人, 唯我所御而已。」又按《志》,六年詔開封府畿以都保 置木契,左留司農寺,右付其縣,凡追胥、閱試、肄習則 出契。是月,又詔行於永興、秦鳳、河北東西。河東五路, 唯毋上番,餘路止相保任,毋習武藝。內荊湖、川廣並 邊者可肄武事,令監司度之。後惟全部土丁、邕欽洞 丁、廣東槍手改為保甲者則肄焉。十二月,罷河北西 路強壯緣邊弓箭社係籍番上巡守者。又按《志》,熙 寧六年,詔軍校老而諳部轄「者,優假之,疾不至罷癃; 或未七十猶堪任事者,勿罷。即法雖當留而不能部 轄者以聞,當議處之廂軍。」十月,詔「軍士選為節級,取 兩嘗有功者,功等以先後,又等以重輕,又等以傷多 者為上。」

熙寧七年,詔頒諸禁軍名額,招諸路弓箭手,籍桂州 土丁,分置京畿及諸路將副。

按《宋史神宗本紀》,七年三月「丙午。遣使分行諸路,募 武士赴熙河。庚戌詔熙河死事者家給錢有差。四月 甲申。詔邊兵死事無子孫者廩其親屬終身。」九月癸 丑。置京畿河北東西路三十七將按《兵志》:七年正 月,「詔頒諸將班直禁軍名額。殿前司諸班、殿前指揮 使、內殿直、散員散指揮、散都頭、散祇候、金槍東西招 箭散直、鈞容直諸直,御龍、御龍骨䤪、御龍弓箭、御龍 弩直諸軍,捧日𨧱直、捧日左射、捧日寬衣、《天武𨧱直》、 天武左射、《天武》《歸明》《渤海》《拱聖》《神勇》《吐渾》《驍騎》《驍勝》 《宣武》《虎翼》水軍、《寧朔》《龍猛》、捧日第五軍、捧日第七軍、 天武第五軍、天武第七軍、契丹直第一、契丹直第二、 《神騎》《廣勇》《步鬥》《龍騎》《驍猛》《雄勇》太原府」就糧吐渾、潞 州就糧吐渾、《左射》《清朔》《擒戎》《廣捷》《廣德》《驍雄》《雄威》、侍衛、馬軍司、龍衛、《𨧱直》《龍衛》《左射》《龍衛》、恩冀州員僚直、 《忠猛》、定州散員、《驍捷》《雲騎》《武騎》、龍衛第十軍揀中龍 衛新立《驍捷》《飛捷》《驍武》《廣銳》《雲翼》、禁軍有馬、勁勇、廳 子《馬無敵》《克勝》《飛騎》《威遠》《克戎》《萬捷》《雲捷》、橫塞、慶州 有馬。安塞蕃落有馬雄「略、《員僚》、剩員、直侍衛步軍司、 神衛、虎翼、水軍、神衛、第十軍、《步武》《武衛》《床子弩》《雄武》 《飛山》《雄武》《神衛》《振武》《來化》《雄武》弩手,上威猛、《招收》《雄 勝》、澄海水軍弩手,《神虎》《保捷》《捉生》、清邊弩手,《制勝》《定 功》《青澗》《平海》《雄武》《效忠》《宣毅》《建安》、威果川、《效忠》、揀中、 《雄勇》《懷順》《懷恩》《勇捷》《威武》《靜戎》弩手,忠遠、《寧遠》、忠節、 教閱、忠節川忠節、《神威》《歸遠》《雄略》下威猛、《強猛》《壯勇》 《橋道》《清塞》《武嚴》、宣效神衛剩員、奉先園揀中六軍。」左龍 武右龍武左羽林右羽林左神武右神武「御營喝探、新團立揀中剩員、諸 班直資次相壓;殿前指揮使、御龍直、御龍骨䤪子直、 內殿直、散員、散指揮使、散都頭、散祗候、金槍東西班、 御龍弓箭直、御龍弩直、招箭班散鈞容直諸軍資次 相壓;捧日𨧱直、《捧日左射》《捧日寬衣》《天武》《天武𨧱直》 《天武左射》《天武》《龍衛𨧱》直、《龍衛左射》《龍衛》《神衛》《歸明》 《渤海》《拱聖》《神勇恩》、冀州員僚直、忠猛定州散員吐渾、 《驍騎》《驍捷》《雲騎》《驍勝》《宣武》《武騎》、殿前司、虎翼、殿前司、 虎翼水軍、寧朔、《龍猛》、步軍司、虎翼步軍司、虎翼水軍、 捧日第五軍、捧日第七軍、天武第五軍、天武第七軍、 龍衛第十軍、揀中龍衛、神衛第十軍、契丹直第一、契 丹直第二、《神騎》《廣勇》《步鬥》《龍騎》《驍猛》《雄勇》太原府就 糧吐」渾潞州就糧吐渾、清朔、擒戎、新立、《驍捷》《飛捷》《驍 武》《廣銳》、雲翼禁軍,有《馬勁勇》《步武》《武衛》《床子弩》《雄武》 《飛山》《雄武》《神銳》《振武》《來化》《雄武》弩手、上威猛廳子馬 無敵、招收、《雄勝》《廣捷》《廣德》《克勝》《飛騎》《威遠》、澄海水軍 弩手,《克戎》《驍雄》《雄威》《萬捷》《雲捷》《橫塞》《神虎》《保捷》慶州 有馬安塞、蕃落、捉生、清邊弩手,制勝、定功「有馬雄略、 青澗、平海、雄武、效忠、宣毅、建安、威果、川效忠、揀中雄 勇、懷順、懷恩、勇捷、威武丁、威武、靜戎、弩手、忠勇、寧遠、 忠節、教閱、忠順川、忠節、《神威》《歸遠》、雄略、下威猛、強猛、 壯勇、員僚剩員、直橋道川橋道、步軍司、清塞、武嚴、宣 效、神衛剩員、奉先園揀中六軍、御營喝探新團立揀 中剩員。」諸禁軍名額,係捧日、天武、龍衛、神衛為上軍, 五百文已上料錢見錢為中軍,不滿五百文料錢見 錢并捧日天武第五第七軍、龍衛神衛第十軍、驍猛、 雄勇、驍雄、雄威為下軍。又按《志》:七年正月,帶御器 械王中正詣熙河路以土田募弓箭手,所募人毋拘 路分遠近,不依常格差官召募,仍親提舉。三月,王韶 言:「河州近城川地招漢弓箭手外,其山坡地招蕃弓 箭手,人給地一頃,蕃官兩頃,大蕃官三頃。仍募漢弓 箭手等為甲頭,候招及人數補人員,與蕃官同管。自 來出軍,多為漢兵盜殺蕃兵以為首功,今蕃兵各願 於左耳前刺『蕃兵』字。」從之。十月,中書條例司乞五路 弓箭手砦戶,除防拓巡警及緩急事許差發外,若修 城諸役,即申經略安撫鈐轄司。其有擅差發及科配 和雇者,並科違制之罪。從之。其夔州路義軍、廣南槍 手、土丁、峒丁、湖南弩手、福建鄉丁、槍手依此法。又 按《志》:七年,詔義勇正身不許應募充刺,已應募者召 人對替。又按《志》:七年,知桂州劉彝言:「舊制,宜融桂 邕欽五郡土丁,成丁已上者皆籍之。既接蠻徼,自懼 寇掠,守禦應援,不待驅策。而近制,主戶自第四等以 上,三取一以為土丁。而旁塞多非四等以上。若三丁 籍一,則減舊丁十之七,餘三分以為保丁。保丁多處 內地,又俟其益習武事,則當蠲上丁之籍。恐邊備有 闕,請如舊制便。」奏可。又按《志》:七年王韶言:「討平河 州叛蕃,闢土甚廣,已置弓箭手,又以其餘地募蕃兵。 弓箭手每砦三指揮或至五指揮,每指揮二百五十 人,給田百畝,以次蕃官二百畝,大蕃官三百畝,仍募 漢弓箭手為隊長,稍眾則補將校,暨蕃官同主部族 之事。其蕃弓箭手並刺『蕃兵』字於左耳,以防漢兵之 盜殺而效首者。」詔如其請。十一月,王中正團結熙河 界洮、河以「西蕃部,得正兵三千八十六人,正副隊將 六十人,供贍一萬五千四百三十人。」又按《志》:「七年, 分遣使臣諸路選募熙河效用,先以名聞,河北河東 所募兵悉罷。」又按《志》:川陝土丁,「熙寧七年,經制瀘 州熊本募土丁五千人,入蠻界,捕戮水路大小四十 六村,蕩平其地二百四十里,募民墾耕,聯其屬以為 保甲。」又按《志》,「七年詔廣南東西路舊槍手土丁戶, 依河北陝西義勇法,三丁選一,餘州無槍手土丁者 勿置。」又按《志》,將兵者,熙寧之更制也。先是太祖懲 藩鎮之弊,分遣禁旅戍守邊城,立更戍法,使往來道 路,以習勤苦,均勞逸。故將不得專其兵,兵不至於驕 惰。淳化、至道以來,持循益謹,雖無復難制之患,而更 戍交錯,旁午道路,議者以為徒使兵不知將,將不知 兵,緩急恐不可恃。神宗即位,乃部分諸路將兵,總隸 禁旅,使兵知其將,將練其士,平居知有訓厲而無番 戍之勞,有事而後遣焉,庶不為無用矣。熙寧七年,始 詔總開封府畿、京東西、河北路兵,分置將、副,由河北始。自第一將以下共十七將,在河北四路;自第十八 將以下共七將,在府畿;自第二十五將以下共九將, 在京東;自第三十四將以下共四將,在京西。凡三十 有七。而鄜延、環慶、涇原、秦鳳、熙河又自列將焉。在鄜 延者九,在涇原者十一,在環慶者八,在秦鳳者五,在 熙河者九,凡四十有二。又按《志》,熙寧七年,詔:十將 以下當轉資而不欲者,凡一資,以功者賜帛五十匹, 技優者十匹。六月,詔:「在京轉員諸軍都虞候已上至 軍都指揮使,以軍功當遷而願以授子孫者聽,視其 秩有差。」

按《玉海》,熙寧七年九月,樞副蔡挺請置三十七將,將 有正副,皆給虎符。從之。乃部分諸將,總隸禁旅,謂之 將兵。癸丑,選使臣為將副,河北十七,府界七,京東九, 京西四,所領兵二十萬。又分置陝西諸路將兵。 熙寧八年,分陝西、秦鳳、環慶、涇原諸路將,詔五路義 勇、保甲,每年赴州縣分番教閱。又詔李承之參定蕃 兵法。

按《宋史神宗本紀》:八年四月癸卯,分秦鳳路兵為四 將。五月甲子,分環慶兵為四將。七月戊子,分涇原兵 為五將。十一月壬午,立陝西蕃丁法。丙戌,渝州改南 平軍。按《兵志》:八年,詔涇原路七駐泊就糧上下番 正兵、弓箭手、蕃兵約七萬餘人,分為五將,別置熙河 策應將副。又按志:八年四月,詔韓琦等曰:「河朔義 勇民兵,置之歲久,耳目已熟,將校甚整,教習亦良。然 團結保甲,一道紛然,義勇舊人十去其七,或撥入保 甲,或放而歸農,得增數之虛名,破可用之成法,此又 徒起契丹之疑也。」七月,詔:應義勇家人投軍後,本戶 餘丁數少,合免義勇,並許投軍。十月,詔:五路義勇,每 年赴州教,保甲赴縣教,並自十月至次年「正月終。義 勇不及十指揮,保甲不及十都者,自十二月起教。各 據人數,分定番次,教閱一月,不許拆破指揮都保。其 人數少處,只作一番兩番,不須滿所教月分。其年已 上番者,止教半月。十二月,詔五路義勇並與保丁輪 充,及檢察盜賊,有違犯者依保丁法。」又按《志》:八年 五月,詔李承之參定蕃兵法。十一月,詔:「選陝西蕃兵 丁壯戶,九丁以上取五,六取四,五取三,三取二,二取 一,並年二十以上涅手背,毋過五丁。每十人置十將 一,五十人置副兵馬使一,百人置軍使一、副兵馬使 一,二百人置軍使一、副兵馬使三,四百人加軍使一、 副兵馬使二,五百人又加指揮使一、副兵馬使一,過 五百人,每百人加軍使一,副兵馬使一,即一族三十 人已上亦置副兵馬使一,不及二十人止置十將,月 受奉,仍增給錢指揮使一千五百至十將有差。」又 按《志》,「初,開封府畿五路保甲及五萬人,二年一解發, 詣京師閱試命官,開封府畿十人,五路七人。八年,詔 開封府畿及一萬人,五路及一萬五千人,各許解發 一人。」又按《志》:八年又詔增置馬軍十三指揮,分為 京東西兩路。又募教閱忠果十指揮,在京西,額各五 百人,其六在唐鄧,其四在蔡汝。又按《志》:八年,詔忻 代州諸砦,以禁軍代廂軍。又按《志》:八年,詔軍士祖 父母、父母老疾無侍丁而應募在他處者,聽徙。又 按《志》:熙寧八年轉員,帝親閱凡三日。舊制,捧日都虞 候四人,至是補者五人,而馬軍都指揮使闕驍騎二 人,以捧日一人補驍騎軍主,餘四人如故,則次軍皆 不得遷,乃補四人者皆為馬步軍副都軍頭。舊《龍衛》 《拱聖》《驍騎》《武騎》《寧朔》、神騎為一百三十一營,今省為 五十營,而馬軍指揮以下已補八十一營,補外尚有 溢員。乃詔「所省營未移併者凡」四十三,每營權置下 名指揮使、副指揮使各一,軍使三,以便遞遷。

熙寧九年,詔「環慶砦戶強人弓手如禁軍法,教閱河 北義勇、保甲。京東增置武衛軍,又置威戎軍。」

按《宋史神宗本紀》:九年三月「辛酉,恤欽廉、邕三州死 事家,瘞戰亡士。夏四月甲辰,詔諸路募武勇赴廣西。 贈廣西死事將士官有差。秋九月己卯,詔恤嶺南死 士家,表將士墓。」十二月庚戌,置威戎軍。按《兵志》:「環 慶砦戶強人弓手,九年詔如禁軍法,上其籍,隸於馬 軍司,廩給視中禁軍。」又按《志》:九年正月,詔義勇保 甲逐年遇閱日,比試所習武藝,五路每州以二十分 為率,取一分為五等,第一等解發。四月,詔河北西路 義勇、保甲分三十六番,隨便近村分於巡檢縣尉下, 上番半月一替,歲於農閒月并下番人,並令所轄巡 檢、縣尉擇寬廣處聚教五日。是月,兵部言:「舊條義勇、 保甲所習事藝,以十分為率,弓不得過二分,槍刀共 不得過二分,餘並習弓弩。」詔槍手依舊專習外,刀牌 手令兼習弓弩,仍額樣下五路施行。九月,詔永興、秦 鳳等路義勇,以主戶三丁以上充,不拘戶等。是年,諸 路所管義勇,河北東路三萬六千二百一十八人,河 北西路四萬五千七百六十六人,永興軍路八萬七 千九百七十八人,秦鳳路三萬九千九百八十人,河 東路三千五百九十五人。總二十四萬七千五百三 十七人。又按《志》:九年,樞密院請自今都副保正義勇軍校三年一比,選縣考其訓習武藝及等最多捕 察而盜賊最少者,上于州,州上所轄官司,同比較以 聞。或中選人多,則擇武藝最優者,額外尚有可解發 者,則第其次「為之旌勸。第一次,州縣籍記姓名,犯杖 以下聽贖;第二次以等第賜杖子、紫衫、銀帶,犯徒罪 情輕奏裁累及三次者,降宣補之,給馬及芻菽。五路 義勇軍校二千,解發毋得過三人。保甲都副保正之 解發者,亦以二年。府解六人,河北、河東各四人,永興、 秦鳳等路七人。都保正指揮使與下班殿侍,副保」正 副指揮使與三司軍將,正副都頭與守闕軍將,並賜 衣及銀帶、銀裹頭杖,給馬有差。又按《志》,九年詔:京 師兵比留十萬餘,以備四方屯戍,數甚減少,自今戍 兵非應發京師者勿遣。其後言者屢請損河北穴兵, 詔立額止留禁兵七萬,而京東增置武衛軍四十二 營,訓練精銳,皆以分隸河北,而以三千人散戍東南 杭揚江寧諸州,以備盜賊。嶺外惟廣韶南雄州常有 戍兵千人。桂林以瘴癘閒徙軍於全永。又按《志》,九 年,兵部言,「廣惠循潮、南恩五郡槍手,請籍主戶第以 上壯丁,毋過舊額一萬四千餘,以為保甲。」奏可。又 按《志》,九年,趙卨征交阯,入辭,帝諭以用峒丁之法,當 先誘以實利,然後可以使人。甘言虛辭,豈能責其效 命。比鄜延集教蕃兵,賴卿有以制之,使輕罪可決,重 罪可誅。違西夏則其禍遠,違帥臣則其禍速,合於《兵 法》「畏我不畏敵」之義,故能責其效命。王師之南,卿宜 選募勁兵數千,擇梟將領之,以脅諸峒,諭以大兵將 至,從我者有賞,其不從者按族誅之。兵威既振,先脅 右江,右江「既附,復脅左江。兩江附則諸蠻無不附者, 然後以攻交人劉紀巢穴,甚非難也。郭逵性吝嗇,卿 宜諭以朝廷兵費無所惜。逵復事崖岸,不通下情,將 佐莫敢言者。卿至彼,以朕語詔之。」又按《志》,九年,詔 選補捧日、天武以下諸軍闕,馬軍三分補一,步軍十 分補五。又按《志》,熙寧九年,將轉員,樞密院奏換官 稍優,軍校由行伍有功,不久乃至團練使。帝曰:「祖宗 以來,軍制固有意。凡隸在京殿前馬、步軍司,所統諸 營,置軍都指揮使、都虞候分領之。凡軍事止責分領 節制之人,責之既嚴,則遇之不得不優。至若諸路,則 軍校不過各領一營,不可比也。」吳充等以本大末小 對,帝然之,因言:「周室雖盛,成、康之後寖以衰微,本朝 太平百有餘年,由祖宗法度具在,豈可輕改也。」 熙寧十年,詔置鎮戎、德順軍,各置都監一員。知延州 呂惠卿請分將校統轄本路弓箭手,訓練邕、欽峒丁 籍虔、汀、漳三州鄉丁槍手。下呂惠卿參詳蕃部法 按《宋史神宗本紀》,十年夏四月丁酉,賜熙河路兵特 支錢,戰死者賜帛,免夏秋稅。九月辛酉,詔鎮戎、德順 軍各置都監一員。按《兵志》:十年,知延州呂惠卿言, 「自熙寧五年,招到弓箭手,只是權行差補,未曾團定 指揮。本司見將本路團結將分團成指揮都分,置立 將校統轄,即於臨時易為勾集。」從之。又按《志》:十年, 樞密院請邕欽峒丁委經略司提舉,同巡檢總蒞訓 練之事,一委分接。「歲終上藝優者與其酋首第受賞。 五人為保,五保為隊,第為三等,軍功武藝出眾為上 蠲其徭役人材矯捷為中蠲其科配,餘為下邊。盜發 則酋長相報,率族眾以捍寇。十一月詔邕、欽丁壯自 備戎械,貧者假以官錢。金鼓旗幟,官給閒歲大閱畢, 則斂藏之。」又按《志》:十年,詔籍虔汀、漳三州鄉丁槍 手等,以制置盜賊司言三州壤界嶺外,民喜販鹽且 為盜,非土人不能制故也。又按《志》:十年,樞密院言 陝西河東議立團結蕃部法,欲如所奏。上手詔曰:「夏 人所恃以強國者,山界部落數萬之眾爾。按其地誌, 朝廷已據有其半。彼用之則并小陵大,所向如欲在 我,則徒能含撫豢養,未嘗得其死力,豈惟不能用之, 又恐其為患也。故小有悖戾,有司惟能以利說解之, 上下相習畏憚,任其縱散,久失部勒。其近降之法固 未可信其必行。然以理言之,彼此均有其人,而利害 遼遠。今苟循邊人眾知其說,止於舊法,聊改一二,則 收功疑亦不異往日,徒為紛紛,無補於事。可再下呂 惠卿參詳以聞。」又按《志》,十年「遣官偕畿內京東西 陜西、荊湖長吏簡募軍士,以補禁軍之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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