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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戎政典/第077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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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戎政典

 第七十七卷目錄

 田獵部彙考三

  宋太祖建隆二則 乾德二則 開寶五則 太宗太平興國六則 雍熙二則 端拱一

  則 淳化一則 真宗咸平二則 景德一則 大中祥符一則 仁宗慶曆三則 高宗紹

  興一則

  金太祖收國二則 熙宗皇統三則 海陵庶人天德二則 貞元三則 正隆三則 世

  宗大定二十五則 章宗明昌五則 承安四則 泰和六則 衛紹王大安一則 宣宗貞

  祐二則 元光二則 哀宗正大二則

  元總一則 太宗八則 定宗一則 憲宗三則 世祖中統一則 至元二十則 成宗

  大德四則 武宗至大三則 仁宗皇慶二則 延祐四則 英宗至治二則 泰定帝泰定

  三則 致和一則 文宗天曆一則 至順二則 順帝至元二則

  明成祖永樂一則 宣宗宣德一則 英宗天順一則 武宗正德二則

戎政典第七十七卷

田獵部彙考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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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祖建隆二年畋於近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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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太祖本紀》,建隆二年二月己卯,禁春夏捕魚 射鳥。十二月庚戌,畋於近郊 按《禮志》,建隆二年,始 校獵於近郊。先出禁軍為圍場,五坊以鷙禽細犬從。 帝親射走兔三,從官貢馬稱賀。其後多以秋冬或正 月田於四郊,從官或賜窄袍暖嚏A,親王以下射中者 賜以馬。

建隆三年。十月辛亥。畋近郊。十一月己卯。畋於近郊 按《宋史太祖本紀》云云。

乾德元年冬十月己亥田近郊十一月乙亥畋近郊按宋史太祖本紀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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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德二年十一月壬辰,畋近郊。

按:《宋史太祖本紀》云云。

開寶元年冬十月己未畋近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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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太祖本紀》云云。

開寶二年。十月戊子。畋近郊。十一月甲寅。畋近郊 按《宋史太祖本紀》云云。

開寶五年十二月己亥,畋近郊。

按:《宋史太祖本紀》云云。

開寶八年,狩近郊。

按《宋史太祖本紀》:「八年九月壬申,狩近郊,逐兔,馬蹶 墜地,因引佩刀刺馬殺之。既而悔之,曰:『吾為天下主, 輕事畋獵,又何罪馬哉』?」自是遂不復獵。

開寶九年五月己巳,幸飛龍院,觀漁金水河。

按:《宋史太祖本紀》云云。

太宗太平興國二年獵近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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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太宗本紀》:「二年九月丙辰,狩近郊。十月辛巳, 畋近郊。十二月庚午,畋近郊。」

太平興國三年。春。禁民閒非時捕獵。冬獵於近郊 按《宋史太宗本紀》。三年夏四月丙辰。禁民自春及秋 毋捕獵。冬十月庚午。畋近郊。十二月庚午。畋近郊。 太平興國四年。北征閱武。畋近郊。

按《宋史太宗本紀》,四年二月戊寅次澶州,觀魚於河。 十一月己丑畋近郊。十二月丁卯畋近郊 按《禮志》, 太宗將北征,因閱武,獵近郊,以多盜獵狐兔者,命禁 之。有衛士奪人獐當死,帝曰:「若殺之,後世必謂我重 獸而輕人。」特貰其罪。帝常以臘日校獵,諭從臣曰:「臘 日出狩,以順時令,緩轡從禽,是非荒也。」回幸講武臺, 張樂,賜群臣飲。其後獵西郊,親射走兔五。詔以古者 蒐狩,以所獲之禽薦享宗廟,而其禮久廢,今可復之。 遂為定式。帝雅不好弋獵,詔除有司行禮外,罷近甸 遊畋,五方所畜鷹犬並放之,諸州不得以鷹犬來獻。 已而定難軍節度使趙保忠獻鶻一,號「海東青」,詔還 賜之。臘日,但命諸王略畋近郊,而五坊之職廢矣。 太平興國五年,畋近郊及獵大名府。

按,《宋史太宗本紀》:「五年三月丙午,幸新水磑,因觀魚; 九月壬戌,畋近郊。十二月庚辰,發大名府,因校獵。」 太平興國六年十二月「己卯,畋近郊。」

按:《宋史太宗本紀》云云。

太平興國七年十二月丙申,狩近郊。

按:《宋史太宗本紀》云云。

雍熙二年狩近郊詔以所獲獻太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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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太宗本紀》:「雍熙二年十一月壬午,狩於近郊, 以所獲獻太廟,著為令。」

按《文獻通考》:雍熙二年十一月詔曰:「三田之制,其一 曰乾豆,謂腊之以供祀也。近以率遵時令,薄狩郊畿, 既親射以獲禽,宜奉先而登俎。其以畋獵親獲獸付 所司薦享太廟,仍著於令。」

雍熙四年秋,幸講武池觀魚,冬,畋近郊。

按《宋史太宗本紀》:「秋七月丙寅,幸講武池觀魚。冬十二月庚戌,畋於近郊。」

端拱元年詔罷遊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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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太宗本紀》:「端拱元年冬十月癸未,詔罷遊獵, 五方所畜鷹犬並放之,諸州毋以為獻。」

淳化五年十二月丙戌命諸王畋近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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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太宗本紀》云云。

真宗咸平三年冬狩獻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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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真宗本紀》:「三年十二月戊申,狩近郊,以親獲 禽,獻太廟。」

按,《文獻通考》:「三年十二月,以獵獲狐兔薦廟之餘,賜 中書、樞密院」

咸平四年十一月庚寅,畋近郊。

按:《宋史真宗本紀》云云。

景德三年冬狩薦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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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真宗本紀》:「景德三年十二月乙酉,狩近郊,以 親獲兔付有司薦廟。」

大中祥符三年禁方春射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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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真宗本紀》,大中祥符三年二月己亥,禁方春 射獵。每歲春夏,所在長吏申明之。 按《禮志》:真宗詔 教駿所養鷹鶻量留十餘,以備諸王,從時展禮。禁圍 草地,許民耕牧。

仁宗慶曆五年詔樞密院定射獵之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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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仁宗本紀》,「五年十月庚午。幸瓊林苑。遂畋楊 村。遣使以所獲馳薦太廟。召父老賜以飲食茶帛」 按《禮志》,「仁宗時,言者言校獵之制所以順時令,訓戎 事。請修此禮。」於是詔樞密院奏定制度。臘日五鼓。帝 御內東門,賜從官酒三行,奏鈞容樂。幸瓊林苑門,賜 從官食。遂獵於楊村。宴於幄殿,奏教坊樂。遣使以所 獲馳薦太廟。既而召父老臨問,賜以飲食、茶絹及五 坊軍士銀絹有差。宰相賈昌朝等曰:「陛下暫幸近郊, 順時田獵,取鮮殺而登廟俎,所以昭孝德也;即高原 而閱軍實,所以講武事也;問耆老而秩飫,所以養老 也;勞田夫而賜惠,所以勸農也。乘輿一出,而四美皆 具,伏望宣付史館。」從之。

按《文獻通考》:「慶曆五年,兵部員外郎直集賢院李東 之言,祖宗校獵之制,所以順時令而訓戎事也。陛下 臨御以來,未嘗講修此禮,願詔有司草儀註,擇日命 殿前馬步軍司互出兵馬,以從獵於近郊。」詔樞密院 討詳先朝校獵制度。十月,御內東門,賜從官酒三行, 奏鈞容樂。幸瓊林苑門,賜從官食,遂獵於楊村。燕幄 殿,奏《教坊樂》,遣使以所獲麞兔馳薦太廟。既而召父 老臨問,賜以酒食茶絹,及賜五坊軍士銀絹有差。 慶曆六年,獵於城南東韓村。

按《宋史仁宗本紀》,六年十一月辛丑,畋東韓村。乘輿 所過及圍內田,蠲其租一年。 按《禮志》:六年,復獵於 城南東韓村。自玉津園去輦乘馬,分騎士數千為左 右翼,節以鼓旗,合圍場,徑十餘里,部隊相應。帝按轡 中道,親挾弓矢,屢獲禽焉。是時道傍居人或畜狐兔 鳧雉,驅場中。帝謂「田獵以訓武事,非專所獲也。」悉縱 之,免圍內民田一歲租,仍召父老勞問。其後以諫者 多,罷獵近甸,自是終靖康不復講。

按《文獻通考》,慶曆六年十一月,復獵於城南東韓村, 帝親挾弓矢而屢獲禽。是時道傍居民或畜狐兔鳧 雉,驅於場中,因謂輔臣曰:「畋獵所以訓武事,非專所 獲也。」悉令縱之。至棘店,御帳殿,召問所過父老子孫 供養之數,土地種植所宜,且歎其衣食麤糲而能享 壽,人加恩勞。還次近郊,遣衛士更奏技駕前,兩兩相 當,掉鞅挾槊以決勝。又謂輔臣曰:「此亦可觀士之才 勇。免所過民田在圍內租稅一年。」時交趾李德政適 遣使獻馴象,未見,特召預觀,賜紫袍、塗金帶。

慶曆七年,罷出獵。

按:《宋史仁宗本紀》:「慶曆七年三月,罷出獵。」

按:《文獻通考》:「慶曆七年,詔罷出獵,以諫者多故也。」

高宗紹興二十年二月庚戌禁民春月捕鳥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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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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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祖收國元年三月辛未獵於寥晦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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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金史太祖本紀》云云。

《收國》二年九月己亥,上獵近郊。

按《金史太祖本紀》云云。

熙宗皇統二年春獵來流河冬獵核耶呆米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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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金史熙宗本紀》:「皇統二年正月己亥,上獵於來流 河。十二月壬申,上獵於核耶呆米路。癸未,還宮。」 「皇統四年,畋沙河及海島。」

按《金史熙宗本紀》:「皇統四年九月乙酉,上如東京。壬 子,畋於沙河,射虎獲之。十一月己酉,上獵於海島。」 皇統九年十一月「癸巳,上獵於忽剌渾土溫。」

按《金史熙宗本紀》云云。

海陵庶人天德三年正月乙未上出獵十二月癸酉獵於近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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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金史海陵本紀》云云「天德四年獵立列只山」及途伱山 按《金史海陵本紀》:天德四年五月「丁酉獵於立列只 山。甲寅賜獵士人一羊。八月癸亥朔獵於途伱山。」

貞元元年獵良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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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金史海陵本紀》。貞元元年八月「壬戌。禁中都路捕 射麞兔。十月丁巳。獵於良鄉。」 貞元二年九月「癸亥。獵於近郊。乙亥。復獵於近郊」 按《金史海陵本紀》云云。

貞元三年十一月辛未獵於近郊。

按《金史海陵本紀》云云。

正隆四年十月乙亥獵於近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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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金史海陵本紀》云云。

正隆五年,禁民閒捕獵。

按《金史海陵本紀》:正隆五年十二月「癸丑,禁中都、河 北、山東、河南、河東、京兆軍民網捕禽獸及畜養鵰隼 者。」

正隆六年,獵於河南。

按《金史海陵本紀》:六年正月「庚子,詔自中都至河南 府,所過州縣,調從獵騎士二千。二月己未,禁扈從縱 獵擾民。三月癸巳,次河南府,因出獵,幸汝州溫湯,視 行宮地。」

世宗大定二年獵於近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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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金史世宗本紀》,大定二年正月乙亥,如大房山。丙 子,獻享山陵,禮畢,欲獵而還。左丞相晏等諫曰:「邊事 未寧,不宜游幸。」戊寅,還宮。因諭晏等曰:「朕常慕古之 帝王虛心受諫,卿等有言即言,毋緘嘿以自便。」九月 獵於近郊 按《移剌子敬傳》,子敬言山後禁獵地太 廣,有妨百姓耕墾。上用其言,遂以四外獵地與民。 大定三年,秋獵、冬獵,臘獵近郊。

按《金史世宗本紀》,大定三年九月丁酉,秋獵。十月癸 酉,冬獵。十二月丁丑,臘,獵於近郊,以所獲薦山陵。自 是歲以為常。 按《唐括德溫傳》:大定三年九月九日, 世宗以故事出獵,謂德溫曰:「扈從軍士二千,飲食芻 秣,能無擾百姓乎?」嚴為約束,以錢一萬貫分給之。 大定四年二月辛酉,獵於高陽之北。十月癸亥,獵於 密雲縣。十二月己丑,臘,獵於近郊。

按《金史世宗本紀》云云。

大定五年九月戊申,秋獵。十月乙未,冬獵。十二月己 丑,獵於近郊。

按《金史世宗本紀》云云。

大定六年。六月丙戌。發自西京。庚子。獵於銀山。八月 庚辰。獵於望雲之南山。十月丁酉。如安肅州。冬獵 按《金史世宗本紀》云云。

大定七年九月乙酉,秋獵。

按《金史世宗本紀》云云。

大定八年七月甲戌,秋獵。

按《金史世宗本紀》云云。

大定九年,定網捕走獸法,秋冬獵。

按《金史世宗本紀》:大定九年三月丁卯,以尚書省定 網捕走獸法,或至徒。上曰:「以禽獸之故而抵民以徒, 是重禽獸而輕民命也,豈朕意哉!自今有犯,可杖而 釋之。」九月壬戌,秋獵。十月丁亥,還都。十一月壬戌,冬 獵。丙子,還都。十二月辛丑,獵於近郊。

大定十年秋獵。

按《金史世宗本紀》:大定十年七月「壬戌,秋獵。戊戌,放 圍場役夫。詔扈從糧食並從官給。乙巳,敕扈從人縱 畜牧蹂踐禾稼者,杖之,仍償其直。」

大定十一年九月癸未,獵於橫山。庚寅,還都。十二月 癸卯,冬獵。乙卯,還都。

按《金史世宗本紀》云云。

大定十二年十二月癸丑獵於近郊。

按《金史世宗本紀》云云。

大定十三年八月丁亥,秋獵。

按《金史世宗本紀》云云。

大定十四年八月癸亥,獵於彌離補。

按《金史世宗本紀》云云。

大定十五年十月乙未,冬獵。丁未,還都。

按《金史世宗本紀》云云。

大定十七年「九月戊申,秋獵。」

按《金史世宗本紀》云云。

大定十九年九月癸亥,秋獵。癸未,還都。十一月壬申, 上如河間冬獵。

按《金史世宗本紀》云云。

大定二十年。八月壬午。秋獵。十二月辛丑。獵於近郊 按《金史世宗本紀》云云。

大定二十二年七月甲午,秋獵。十一月戊子,冬獵。十 二月庚子,還都癸丑,獵近郊。

按《金史世宗本紀》云云。

大定二十三年。九月辛未。秋獵。十月癸巳。還都 按《金史世宗本紀》云云。

大定二十四年七月丙午,獵於勃野淀。十月丁卯,獵於近郊。十二月丙辰,獵於近郊。

按《金史世宗本紀》云云。

大定二十五年,獵近山。

按《金史世宗本紀》。大定二十五年六月甲寅。獵近山。 見田壟不治。命笞田者。十一月詔曰:「豺未祭獸。不許 採捕。冬月雪尺以上不用網。及速撤海。恐盡獸類。」 大定二十六年八月甲午。秋獵。十一月己巳。獵近郊 按《金史世宗本紀》云云。

大定二十七年,秋獵,冬獵近郊。

按《金史世宗本紀》:大定二十七年「七月壬子,秋獵。八 月丙戌,次雙山子。九月己亥,還都。十二月丁丑,獵於 近郊。」

大定二十八年九月己亥,秋獵。乙卯,還都。

按《金史世宗本紀》云云。

大定二十九年,秋冬獵。

按《金史章宗本紀》:大定二十九年正月癸巳,即皇帝 位。六月辛卯,修起居注完顏烏者、知登聞檢院孫鐸 皆上書諫罷圍獵,上納其言。九月丙子,獵於近郊。戊 寅,監察御史焦旭劾奏太傅克寧、右丞相襄不應請 車駕田獵。上曰:「此小事,不須治之。」十月丙申,冬獵。

章宗明昌元年限諸王獵毋越本境秋冬獵近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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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金史章宗本紀》:「明昌元年春正月丁巳,制諸王任 外路者,許遊獵五日,過此禁之。仍令禁約人從,毋擾 民。二月丙申,遣諸王,凡出獵毋越本境。八月丁未,獵 於近郊。十月丁未,獵於近郊。十一月丙子,冬獵。十二 月壬午,免獵地今年稅。」

明昌二年十二月甲申獵於近郊。

按《金史章宗本紀》云云。

明昌三年,定猛安謀克獵期,春冬並獵近郊。

按《金史章宗本紀》:「明昌三年二月甲戌朔,敕猛安謀 克許於冬月率所屬戶畋獵二次,每出不得過十日。 丁酉,獵於近郊。九月己卯,如秋山,免圍場經過人戶 今歲夏秋租稅之半,曾當差役者復一年。十月己巳, 獵於近郊。」

明昌四年,以行宮外地及圍獵之處,與民春獵桃村, 冬獵近郊。

按《金史章宗本紀》:明昌四年正月癸巳,諭點檢司,行 宮外地及圍獵之處,悉與民耕種禁地,聽民持農器 出入。丙申,東京路副使王勝進鷹,遣諭之曰:「汝職非 輕民閒利害,官吏邪正,略不具聞,而乃以鷹進,此豈 汝所職也。後毋復爾。」二月癸丑,獵於桃村淀。十二月 丙辰,獵於近郊。

明昌五年,夏出獵,秋獵《豁赤》火,冬獵近郊。

按《金史章宗本紀》:「明昌五年六月己亥,出獵,登胡土 白山,酹酒再拜。曹王永升以下進酒。七月戊辰,獵於 豁赤火,一發貫雙鹿。是日,獲鹿二百二十二,賜扈從 官有差。辛巳,次魯溫合失不。是日,上親射,獲黃羊四 百七十一。閏十月乙亥,獵於近郊。」

承安元年八月己酉獵於近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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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金史章宗本紀》云云。

承安三年,秋冬屢獵。

按《金史章宗本紀》:承安三年「八月辛未,獵於近郊。癸 酉,獵於香山。九月乙巳,獵於近郊。十月庚午,獵於近 郊。十一月甲寅,冬獵。十二月甲子,獵於酸棗林。大風 寒,罷獵,凍死者五百餘人。」

承安四年八月己巳獵於近郊壬申獵於香山丁丑 獵於近郊。

按《金史章宗本紀》云云。

承安五年。七月甲戌。獵於近郊。十月丁未。獵於近郊 按《金史章宗本紀》云云。

泰和元年春禁殺兔秋獵近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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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金史章宗本紀》:「泰和元年正月辛未,上以方春禁 殺含胎兔,犯者罪之,告者賞之。十二月壬寅,獵於近 郊。」

泰和二年。十月丙戌。獵於近郊。十二月戊寅。冬獵 按《金史章宗本紀》云云。

泰和三年,秋冬並獵,以獲兔薦山陵。

按《金史章宗本紀》:泰和三年七月「庚辰,獵於近郊。十 一月丁丑,冬獵,以獲兔薦山陵。」

泰和五年七月丙子,定圍場誤射中人罪。

按《金史章宗本紀》云云。

泰和六年十月甲子,獵於近郊。

按《金史章宗本紀》云云。

泰和七年,四獵近郊。

按《金史章宗本紀》:泰和七年二月「己未,獵於近郊。九 月丙戌,獵於近郊。十月丙辰,獵於近郊。十一月甲午, 獵於近郊。」

衛紹王大安二年十一月獵於近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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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金史衛紹王本紀》云云。

宣宗貞祐二年九月戊子禁軍官圍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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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金史宣宗本紀》云云「貞祐三年,以秋稼禁獵。」

按《金史宣宗本紀》:「貞祐三年九月丁卯,以秋稼未穫, 禁軍官圍獵。」

元光元年獵近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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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金史宣宗本紀》:「元光元年十月甲申,上獵於近郊, 詔免百官迎送,且勿令治道,以勞百姓。」

元光二年冬,再獵近郊。

按《金史宣宗本紀》:「元光二年十月乙亥,制:行樞密院 及元帥府,農隙之月,分番巡徼校獵,月不過三次。丁 丑,上獵於近郊。乙酉,上獵於近郊。」

哀宗正大四年獵於近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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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金史哀宗本紀》:正大四年十月「壬戌,外臺監察御 史諫獵,上怒,以邀名賣直責之。十一月丁酉,獵於近 郊。」

正大六年十二月。罷附京獵地。百里。聽民耕稼 按《金史哀宗本紀》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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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設鷹房捕獵之制。

按《元史兵志》:元制,自御位及諸王皆有昔寶赤,蓋鷹 人也。是故捕獵有戶,使之致鮮食以薦宗廟,供天庖, 而齒革羽毛又皆足以備用,此殆不可闕焉者也。然 地有禁取,有時而違者則罪之。冬春之交,天子或親 幸近郊,縱鷹隼搏擊,以為遊豫之度,謂之「飛放。」故鷹 房捕獵皆有司存。而打捕鷹房人戶,多取析居放良 及漏籍孛蘭奚還俗僧道,與凡曠役無賴者,及招收 亡宋舊役等戶為之。其差發除納地稅、商稅、「依例出 軍」等六色宣課外,並免其雜泛差役。自太宗乙未年 抄籍,分屬御位,下及諸王、公主、駙馬各投下。及世祖 時,行尚書省,嘗重定其籍,厥後永為定制焉。

御位下「打捕鷹房官。」

一所,權官張元,大都路寶坻縣置司,元額七十七戶。

一所,王阿都赤,世襲祖父職,掌「十投下、中都、順天、真定、宣德等路諸色人匠打捕等戶」 ,元額一百四十七戶。

一所,管領大都等處打捕鷹房民戶達魯花赤石抹也先,世襲祖父職,元額一百一十七戶。

一所,管領大都路打捕鷹房等官李脫歡帖木兒,世襲祖父職,元額一百二十八戶。

一所,宣授管領大都等處打捕鷹房人匠等戶達魯花赤黃也速䚟兒,世襲祖父職,元額五十戶。一所,管領鷹房打捕人匠等戶達魯花赤移剌帖木兒,世襲祖父職,元額一百五十七戶。

一所,宣授管領打捕鷹房等戶達魯花赤阿八赤,世襲祖父職,元額三百五十五戶。

一所,宣授管領大都等路打捕鷹房人戶達魯花赤寒食,世襲祖父職,元額二百四十三戶。

諸王位下:

汝寧王位下:「管領民匠打捕鷹房等戶官」 ,元額二百一戶。

普賽因大王位下,「管領本投下大都等路打捕鷹房諸色人匠達魯花赤、都總管府」 ,元額七百八十戶。

天下州縣所設獵戶

腹裡打捕戶:總計四千四百二十三戶:

河東宣慰司打捕戶,五百九十八戶。

晉寧路打捕戶,三百三十二戶。

大同路打捕戶,一十五戶。

翼寧路打捕戶,二百五十一戶。

上都留守司打捕戶,三百九十七戶。

宣德提領所打捕戶,一百八十二戶。

山東宣慰司打捕戶,三百九十七戶。

宣德提領所打捕戶,一百八十二戶。

山東宣慰司打捕戶,一百戶。

益都路打捕戶,四十三戶。

濟南路打捕戶,三十六戶。

般陽路二十一戶

東平路三十四戶

曹州八十四戶

德州一十戶

濮州三十一戶

泰安州五戶

東昌路一戶

真定路九十一戶

順德路一十九戶

廣平路一十九戶

冠州五戶

恩州二戶

彰德三十七戶

衛輝路一十六戶

大名路,二百八十六戶。

保安路三十一戶

河閒路,二百五十二戶。

隨路提舉司,一千一百九十一戶。

河閒鷹房府,二百七十六戶。

都總管府,七百五十六戶。

遼陽、大寧等處打捕鷹房官捕戶,七百五十九戶。東平等路打捕鷹房官捕戶,三百九戶。

隨州、德安、河南、襄陽、懷孟等處打捕鷹房官捕戶,一百七十二戶。

扠捕提領所捕戶,四十戶。

《高麗》鷹房總管,捕戶,二百五十戶。

河南等路打捕鷹房官捕戶,一千一百四十二戶。益都等處打捕鷹房官捕戶,五百二十一戶。河北、河南、東平等處打捕鷹房官捕戶,三百戶。隨路打捕鷹房總管捕戶,一百五十九戶。

真定、保定等處打捕鷹房官捕戶,五十戶。

淮安路鷹房官捕戶,四十七戶。

揚州等處「打捕鷹房官捕戶」 ,七十二戶。

宣徽院管轄淮東、淮西屯田打捕總管府,司屬打捕衙門,提舉司十處,千戶所一處,總一萬四千三百二戶。

淮安提舉司,八百五十八戶。

安東提舉司,九百一十二戶。

招泗提舉司,四百六十五戶。

鎮巢提舉司,二千五百四十戶。

蘄黃提舉司,一千一百一十二戶。

通泰提舉司,七百四十九戶。

塔山提舉司,六百四十四戶。

魚網提舉司,二千五百一十九戶。

打捕《手號軍》上千戶所打捕軍,六百四戶。

太宗二年獵斡兄寒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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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元史太宗本紀》,二年「庚寅春,帝與拖雷獵於斡兒 寒河。」

四年冬,獵。

按《元史太宗本紀》:「四年壬辰冬十一月,獵於納蘭赤 剌溫之野。」

五年,秋獵。

按《元史太宗本紀》:「五年癸巳秋八月,獵於兀必思地。 六年冬,獵」

按《元史太宗本紀》:「六年甲午,冬,獵於脫卜寒地。 九年,春冬並獵。」

按《元史太宗本紀》:「九年丁酉,春獵於揭揭察哈之澤。 冬十月,獵於野馬川。」

十年,夏獵。

按《元史太宗本紀》:「十年戊戌夏,帝獵於揭揭察哈之 澤。」

十一年,春,獵。

按《元史太宗本紀》:「十一年己亥春,復獵於揭揭察哈 之澤。」

十三年,「春冬並獵。」

按《元史太宗本紀》:「十三年辛丑春二月,獵於揭揭察 哈之澤。十一月丁亥,大獵。」

定宗元年冬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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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元史定宗本紀》:「元年丙午冬,獵黃羊於野馬川。」

憲宗三年春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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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元史憲宗本紀》:「三年癸丑春正月,帝獵於怯蹇叉 罕之地。」

四年,「春冬並獵。」

按《元史憲宗本紀》:「四年甲寅,春,帝獵於怯蹇叉罕。冬, 大獵於也滅干哈里叉海之地。忽必烈還自大理,留 元良合台攻諸蠻之未附者,入覲於獵所。」

八年,獵也里海牙。

按《元史憲宗本紀》:「八年戊午春二月,帝獵於也里海 牙之地。五月,皇子阿速帶因獵獨騎,傷民稼,帝見,讓 之,遂撻近侍數人。」

世祖中統三年冬十月乙丑禁京畿畋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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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至元元年秋七月陝西獵戶移獵商州冬十月乙巳禁上都畿內捕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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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至元二年。四月戊子。禁北京、平灤等處人捕獵 按《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至元三年十月,申禁京畿畋獵。

按:《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至元四年十一月,申嚴京畿畋獵之禁。

按:《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至元七年,命給獵糧。

按《元史世祖本紀》:「至元七年七月,命達魯花赤九良 吉帶給上都扈從畋獵糧。」

至元九年,敕定獵期。

按《元史世祖本紀》:「至元九年冬十月己亥,敕自七月至十一月終聽捕獵,餘月禁之。」

至元十年,敕「秋獵薦廟。」

按《元史世祖本紀》:至元十年正月「己未,禁鷹坊擾民。 九月辛巳,遼東饑,弛獵禁。戊子,禁京畿五百里內射 獵。己丑,敕自今秋獵鹿豕,先薦太廟。」

至元十二年,春夏禁獵。冬,弛獵禁。

按《元史世祖本紀》:「至元十二年二月,敕畏吾地春夏 毋獵孕字野獸。」「十月辛丑,弛北京義錦等處獵禁。」 至元十四年,畋於上都。

按《元史世祖本紀》:「至元十四年八月,車駕畋於上都 之北。冬十月辛酉,弛蓋州獵禁。」

至元十六年三月戊申朔,詔「禁歸德亳壽臨淮等處 畋獵。」

按:《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至元十七年春正月丁卯,畋近郊。

按:《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至元十八年,「春秋,並畋近郊。」

按《元史世祖本紀》:至元十八年「春正月丁未,畋於近 郊。五月,禁高麗、全羅等處畋獵擾民者。九月癸亥朔, 畋於近郊。」

至元十九年,春,畋近郊。冬,聽民捕獵。

按《元史世祖本紀》:至元十九年「春正月丙子,車駕畋 於近郊。三月丙戌,禁益都、東平沿淮諸郡軍民官捕 獵。冬十月庚寅,以歲事不登,聽諸軍捕獵於汴梁之 南。」

至元二十二年春,獵近郊。

按《元史世祖本紀》:至元二十二年「春正月丙申,帝畋 於近郊。七月癸酉,詔禁捕獵。」

至元二十三年。十一月。敕禽獸字孕。時無畋獵 按《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至元二十四年春,畋近郊。

按《元史世祖本紀》:「至元二十四年二月甲午,畋於近 郊。乙未,禁畏吾地禽獸孕孳時畋獵。閏二月乙丑,畋 於近郊。」

至元二十五年春,弛漁獵之禁,畋近郊。

按《元史世祖本紀》:「至元二十五年春正月,弛遼陽漁 獵之禁,惟毋殺孕獸。丙午,畋於近郊。二月,敕江淮勿 捕天鵝,弛魚濼禁。三月甲午,禁捕鹿羔。」

至元二十七年,給畋戶糧,及申嚴田禁。

按《元史世祖本紀》:「至元二十七年三月乙巳,中山畋 戶饑,給六十日糧。九月,申嚴漢人田獵之禁。」

至元二十八年,弛獵禁。

按《元史世祖本紀》:「至元二十八年十一月,武平、平灤 諸州饑,弛獵禁,其孕字之時勿捕。」

至元二十九年,畋近郊。

按《元史世祖本紀》:「至元二十九年二月丁卯,畋於近 郊。戊子,禁杭州放鷹。」

成宗大德元年畋於柳林又詔田獵始自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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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元史成宗本紀》:大德元年三月「癸酉,畋於柳林。丁 亥,禁正月至七月捕獵,大都八百里內亦如之。五月 丁丑,禁民閒捕鬻鷹鷂。八月丁未,命諸王阿只吉自 今出獵悉自供具,毋傷民力。十一月癸亥,詔自今畋 獵始自九月。閏十二月弛湖泊之禁,仍聽正月捕獵。」 大德二年二月己巳,畋於漷州。

按:《元史成宗本紀》云云。

大德五年,以歲饑,聽民捕獵。

按《元史成宗本紀》:「大德五年冬十月丙戌,以歲饑,禁 釀酒,弛山澤之禁,聽民捕獵。」

大德七年,以真定饑,諭禁縱獵擾民。

按《元史成宗本紀》:「大德七年二月,真定路饑,賑鈔五 萬錠,仍諭諸王小薛及鷹師等,毋於真定近地縱獵 擾民。」

武宗至大元年十一月辛巳罷益都諸處合剌赤等狩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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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元史武宗本紀》云云。

至大三年,立「打捕鷹坊魚課」都提舉司,獵於昴兀腦 兒。又以歲饑禁獵。

按《元史武宗本紀》:「至大三年秋七月,立河南打捕鷹 坊魚課都提舉司,秩正四品。八月甲子,獵於昴兀腦 兒之地。十一月,以益都寧海等處連歲饑,罷鷹坊縱 獵,其餘獵地並令禁約,以俟秋成。」

至大四年,復置鷹坊都總管府。

按《元史仁宗本紀》:「至大四年三月,仁宗即位。四月,禁 鷹坊擾民。九月,復置中宮位下怯憐口諸色民匠打 捕鷹坊都總管府,秩正三品。十二月,禁漢人持弓矢 兵器田獵。」

仁宗皇慶元年禁農時出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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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元史仁宗本紀》:「皇慶元年五月,諸王脫忽思海迷 失,以農時出獵擾民,敕禁止之,自今十月方許出獵。」 皇慶二年,弛被災地山澤之禁。

按《元史仁宗本紀》:「皇慶二年七月,諸被災地,並弛山澤之禁,獵者毋入其境。」

延祐二年以擾民罷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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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元史仁宗本紀》:「延祐二年四月乙巳,車駕幸上都 宣徽院以供尚膳,遣人獵於歸德,敕以其擾民,特罷 之。」

延祐三年,以真、保饑,禁獵,並禁天下春獵。

按《元史仁宗本紀》:「延祐三年春正月,以真定、保定荐 饑,禁畋獵。三月,鷹坊孛羅等擾民於大同,敕拘還所 奉璽書,禁天下春時畋獵。」

延祐五年,立「打捕鷹坊總管府。」

按《元史仁宗本紀》:「延祐五年三月庚午,立諸王斡羅 溫孫部打捕鷹坊諸色人匠怯憐口總管府,秩從四 品。」

延祐六年,詔訊「阿魯忽等出獵擾民。」

按《元史仁宗本紀》:延祐六年十一月,「中書省臣言,曩 賜諸王阿只吉鈔三萬錠,使營子錢以給畋獵廩膳, 毋取諸民。今其部阿魯忽等出獵,恣索於民,且為姦 事,宜令宗正府、刑部訊鞫之,以正典刑。」制曰:「可。」

英宗至治元年二月丁巳畋於柳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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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元史英宗本紀》云云。

至治三年二月癸酉,畋於《柳林》。

按:《元史英宗本紀》云云。

泰定帝泰定二年罷春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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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元史泰定帝本紀》:「泰定二年春正月乙未,以畿甸 不登,罷春畋。」

泰定三年,畋汪火察禿之地。

按《元史泰定帝本紀》:「泰定三年八月甲午,以災變罷 獵。辛丑,次中都,畋於汪火察禿之地。」

泰定四年二月壬午,狩於漷州。

按《元史泰定帝本紀》云云。

致和元年畋柳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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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元史泰定帝本紀》:致和元年正月「己卯,帝將畋獵 柳林,御史王獻等以歲饑諫。帝曰:『其禁衛士毋擾民 家,命御史二人巡察之』。」

文宗天曆二年敕罷柳林田狩並止鷹坊捕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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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元史文宗本紀》:「天曆二年正月癸酉,敕罷今歲柳 林畋狩。十一月甲子,止鷹坊,毋獵畿甸。」

至順元年立諸色民匠打捕鷹坊都總管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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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元史文宗本紀》:至順元年二月庚寅,立諸色民匠 打捕鷹坊都總管府,秩正二品。十一月,知樞密院事 燕不憐,請依舊制全給鷹坊芻粟,使毋貧乏。帝曰:「國 用皆百姓所供,當量入為出,朕豈以鷹坊失所,重困 吾民哉。」不從。戊戌,立打捕鷹坊紅花總管府於遼陽 行省,秩正四品。十二月癸酉,詔宣忠扈衛親軍都萬 戶府,「凡立營司,境內所屬山林川澤,其鳥獸魚鱉悉 供內膳,諸獵捕者坐罪。」甲戌,賑遼陽行省所居鷹坊 戶糧一月。

至順二年,圍獵撫州。

按《元史文宗本紀》:「二年八月丁巳,命邠王伯顏帖木 兒圍獵於撫州。」

順帝至元三年春獵柳林秋再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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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元史順帝本紀》:至元三年「春正月戊午,帝獵於柳 林,凡三十五日。秋七月癸卯,車駕出獵。」

至元四年二月「庚午,車駕獵於柳林。」

按:《元史順帝本紀》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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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祖永樂二十年獵偏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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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大政紀》:永樂二十年五月乙酉,車駕度偏嶺,命將 士獵於道傍山下,上顧從臣曰:「朕非好獵,顧士卒隨 朕征討,道中惟畋獵可以馳馬揮戈,振揚武士,作其 驍勇之氣耳。」

宣宗宣德四年巡邊校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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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明通紀》:「宣德四年十月,上巡邊校獵閱武,尋還京。」

英宗天順二年校獵南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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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大政紀》:「天順二年十月,上校獵南苑。苑在京南二 十里,方一百六十里,苑中有按鷹臺,臺傍有三海子, 皆元之舊也。本朝闢四門,繚以周垣,獐鹿雉兔甚多, 海戶千餘守視。自永樂定都以來,歲時蒐獵於此,所 以訓武也。」是日上親御弓矢,命勳戚武將應詔馳射, 獲輒獻之。既畢賜饌,以所獲分賜從臣而歸。

武宗正德十二年正月獵南海子九月獵陽和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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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大政紀》,「正德十二年正月,上獵南海子。九月二十 七日,上獵大同陽和衛城。天雨雹,軍士有死者。是夜 又星隕。明日,駕赴大同。」

正德十三年,獵黃花鎮、密雲諸處。

按《大政紀》,「正德十三年四月,上親詣天壽山祭告六 陵,遂往黃花鎮、密雲等處遊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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