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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樂律典/第069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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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彙編 樂律典 第六十八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
經濟彙編 第六十九卷
經濟彙編 樂律典 第七十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樂律典

 第六十九卷目錄

 律呂部總論四

  明朱載堉律呂精義三辨陳暘之失

  陳其愫經濟文輯劉鳳論律呂

  朱健古今治平略明律呂

  春明夢餘錄樂旨

樂律典第六十九卷

律呂部總論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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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朱載堉律呂精義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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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陳暘之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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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曰:「陳暘知聲而不知音,故辨之。」

陳暘《樂書》曰:「先王制十有二律,倡和清濁,迭相為經, 而清濁之聲,未嘗偏勝也。」孰謂十二律之外,復有四 清聲乎?為是說者,非古也。其隋唐諸儒傅會之說歟? 彼其所據者,唐之《正史》《通禮》《會要》《令式》《通典》《義纂》《義 羅》之類,特一人之私說,非有本於聖人之經,天下之 公論也。世之廣其說者,不過謂臣民相避以為尊卑 也。鐘磬之虡,以無射為宮,則黃鐘為商,太蔟為角。無 射,君也,管長四寸九分;黃鐘,臣也,乃長九寸;太蔟,民 也,亦長八寸。若用正聲,則民與臣聲皆尊,而君聲獨 卑。必須用黃鐘四寸五分、太蔟四寸之清,以答無射 之律,則君尊於上,臣卑於下,民役其令矣。是不知十 二律以黃鐘為君,非所以為臣也。今夫黃鐘之律,冠 十二律之首,正位於北而面南,所以寓人君向明而 治之意,而十有一律莫敢與之抗矣。是君聲常尊,而 臣民之聲常卑,天地自然之道也。安有君臣與民相 避以為尊卑之理乎?彼謂黃鐘至夾鐘四清聲,以附 正聲之次,原其四者之意,蓋為夷則至應鐘四宮而 設。既謂黃鐘至夾鐘為清,又謂為夷則至應鐘而設, 是兩四清也。至於論琴瑟笙竽,又益四清而為十二 清聲,是十六律之說,果不足以勝十二月矣。況既有 黃鐘矣,又有黃鐘清焉,豈古人所謂「尊無二上」之旨 哉?臣竊觀聖朝嘗命有司考正鐘律,遍問大樂諸工, 僉言每朝饗祭祀,唯傳舊法,用正聲十二,其四清聲 多不能考擊,是太常之樂,名用四清,實用十二律也。 李照據《周禮典同》而論之,謂十二鐘之外,其餘四鐘 皆是清聲,非中聲,乃鄭、衛之樂也。若去四清之鐘,則 哀思邪辟之聲,無由而起,何知樂之深耶?

又曰:「五聲者,樂之指拇也;二變者,五聲之駢枝也。駢 拇枝指出乎形而侈於形,存之無益也,去之可也;二 變出乎五聲而淫於五聲,存之亦無益也,削之可也。 蓋五聲之於樂,猶五星之在天,五行之在地,五常之 在人也。五聲可益為七音」,然則五星、五行、五常亦可 益而七之乎?其說必不行矣。先儒必為是說者,蓋有 原焉。《左氏傳》曰:「為之七音,以奉五聲。」《周語》載武王伐 商,歲在鶉火,月在天駟,日在析木之津,辰在斗柄,星 在天黿,自鶉及駟,七列南北之揆七同。《楚語》述先王 之祀有七事,而以天地民四時之務當之;《書大傳》述 聖王巡十有二州,論十有二俗,以定七始,而以七統 當之。漢焦延壽、京房、鄭康成之徒謂黃鐘為宮,太蔟 為商,姑洗為角,林鐘為徵,南呂為羽,應鐘為變宮,蕤 賓為變徵,是謂七始。班固又從而傅會之,謂「舜欲聞 六律、五聲、八音、七始,詠以出納,五言汝聽。」是其說始 於《夏書》,而蔓衍於《左傳》《國語》《書傳》《漢志》,是不知書之 在治,忽有五聲而無七始;《國語》之七同有四宮而無 徵也。《左氏》為七音之說,蓋八音耳。八音以土為主,而 七音非土不和,故《書》之《益稷》,《禮》之《樂記》。其言八音皆 虛其土,猶大衍之數虛其一也。大衍之數虛其一,無 害為五十;七音之數虛其土,無害為八音也。若以七 音為二變在焉,是以五聲奉五聲,豈其理歟?臣嘗讀 《後周史》,武帝時,有龜茲人白籍入國,最善為胡琵琶, 聽其所奏之調有七音:一曰婆陁力,二曰雞識,三曰 沙識,四曰沙侯,五曰加濫,六曰般瞻,七曰俟利箑,以 應七律之音,合為八十四調。又知二變之聲,出於裔 音,非華音也。蘇夔素號知音,嘗援《韓詩外傳》樂聲所 感,及《月令》五音所中,並皆有五,不聞更加變宮、變徵, 是欲以夏變裔,不欲以裔音變夏樂也。若夔者,可謂 知五聲之本矣。今夫天無二日,土無二君,宮既為君, 而又有變宮,是二君也,害教莫甚焉,豈先王制樂之 意哉!

又曰:「人感物以形聲,聲本無而為有。故五聲之別,宮 為上平聲,商為下平聲,角為入聲,徵為上聲,羽為去 聲,知此可與言聲律矣。」先儒一宮、二商、三角、四變徵、 五徵、六羽、七變宮之說,一何妄耶?

臣謹按《樂記》曰:「聲相應故生變,變成方謂之音,比音而樂之謂之樂。」 唐楊收謂「二變亦曰比。」 蓋變與比名義皆出《樂記》,非始於近代也。夫樂有所謂聲者,有所謂音者,何也?單出曰聲,宮、商、角、徵、羽是也。

「雜比,曰音,變宮變徵」 是也。聲音二義相兼,所謂樂也。然聲之為義,淺而易解,音之為義,深而難解,故曰「惟君子為能知樂。」 誠哉言也!古者旋宮之法,必用二變四清,而後成均。宋李照之為樂,既黜四清,而陳暘之著書,復擠二變,此古所謂知聲而不知音者也。暘著《樂書》,凡若干萬言,而無絲毫裨補於樂,紛紛饒舌,徒欲沮壞旋宮之法而已,此所謂「不知音而不可與言樂」 者也。先儒唯朱熹最知樂,其次則蔡元定,所論皆有理。今載二家成說,以破陳暘之謬。

《朱熹文集》曰:「建樂立均之法,諸律相距,間皆一律,而 獨宮、羽、徵、角之間各間二律,相距既遠,則其聲勢隔 關而有不能相通之患。然猶幸其隔八之序,五聲既 備,即有二律介於宮、羽、徵、角之間,於是作樂者因而 取之,謂之二變,然後彼四聲者乃得連續無間,而七 均備焉。是亦律呂性情自然之變有如此者,而非人」 力所能為也。然非古之哲人機神明鑒,有以盡其曲 折之微,則亦孰能發其精蘊,著為《明法》,以幸後世之 人哉?深究其端,殆未易以常理論也。

熹《語錄》曰:「宮商角徵羽與變宮變徵,皆是數之相生, 自然如此,非人力所加損,此其所以為妙。」問:「既有宮 商角徵羽,又有變宮變徵,何也?」曰:「二者是樂之和相 連接處。」

蔡元定《律呂新書》曰:「按五聲,宮與商,商與角,徵與羽, 相去各一律。至角與徵,羽與宮,相去乃二律。相去一 律則音節和,相去二律則音節遠。故角、徵之間近徵, 收一聲比徵少下,故謂之變徵。羽宮之間近宮,收一 聲少高於宮,故謂之變宮也。變宮、變徵,宮不成宮,徵 不成徵,古人謂之和繆,所以濟五聲之不及也。變聲」 非正,故不為調也。

又曰:「宮羽之間有變宮,角、徵之間有變徵」,此亦出於 自然。《左氏》所謂「七音」,《漢前志》所謂「七始」是也。然五聲 者正聲,故以起調畢曲為諸聲之綱。至二變聲則宮 不成宮,徵不成徵,不比於正音,但可以濟五聲之所 不及而已。然有五音而無二變,亦不可以成樂也。

臣謹按:《四清》二變,古今樂家為之說者眾矣,然惟馮元、楊傑、朱熹、蔡元定四人之說得之。元之議《四清》曰:「原其四清之意,蓋為夷則至應鐘四宮而設也。夫五音,宮為君,商為臣,角為民,徵為事,羽為物。不相陵謂之正,迭相陵謂之慢,百王之不易也。聲重大者為尊,輕清者為卑,卑不可加於尊,古今之所同也。故列聲之尊卑者,事與物不與焉。何則?事為君治,物為君用,不能尊於君故也。惟君、臣、民三者,則自有上下之分,不得相越。故四清聲之設,正謂臣民相避以為尊卑也。今若止用十二鐘旋相考擊,至《夷則》已下四管為宮之時,臣民相越,上下交戾,則陵犯之音作矣。此甚不可者也。」 傑之議二變曰:「律各有均,均有七聲,更相為用。協本均則樂調,非本均則樂悖。今黃鐘為宮,則太蔟、姑洗、林鐘、南呂、應鐘、蕤賓七聲相應,謂之黃鐘之均。餘律為宮,同之。宮為君,商為臣,角為民,徵為事,羽為物。君者,法度號令之所出,故宮生徵;法度號令,所以授臣而承行之,故徵生商;君臣一德,以康庶事,則萬物得所,民遂其生,故商生羽,羽生角。然臣有常職,民有常業,物有常形,而遷則失常,故商、角、羽無變聲。君總萬化,不可執以一方;事通萬務,不可滯於一隅,故宮、徵有變聲。」 熹及元定所議亦然。陳暘獨不然,謂:「雅樂只用五聲十二律,不用二變及四清。譬如天之五星,人之五常,豈可七哉!殊不知五星之與日月為七政,與炁孛羅計為九曜。五常之名,有禮無樂,有智無勇,有仁無孝,有義無忠,有信無恕」 ,豈可便謂忠恕之類?皆如駢拇枝指,而非五常之正耶?又如青龍白虎朱雀各一,而元武龜蛇為二;肝心脾肺各一,而腎與命門為二。龜與腎屬水,而蛇與命門屬火,皆自然之理,而不可去也。二變之不可去亦如此。然暘之謬說,今人多惑之,是所謂「不知音,不可與言樂」 者也。吁!旋宮之說尚矣,《大司樂》及《禮運》皆有明文,大儒若朱熹輩,皆不敢非之。而近代為律呂之學者,乃舍周、孔、朱、蔡之成法而不遵惟暘腐儒之是信,非惑之甚者乎?故不可以不辨。

陳其愫經濟文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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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鳳論律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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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律之候氣,長則凌而先至,短則泄而不至。十有一 月當冬至時,陽氣距地九寸,故黃鐘以九寸之管候 之;十二月大寒,距地八寸三分七釐六毫,故大呂律 與之等;正月雨水,距地八寸,故太蔟律與之等;二月 春分,距地七寸四分三釐有奇,故夾鐘長與之等;三 月穀雨,距地七寸一分,故姑洗長與之等;四月小滿」, 距地六寸五分八釐有奇,故仲呂長與之等。五月夏 至,距地六寸二分八釐,故蕤賓長與之等。六月大暑距地六寸,故林鐘長與之等。七月處暑,距地五寸五 分五釐一毫,故夷則長與之等。八月秋分,距地五寸 三分,故南呂長與之等。九月霜降,距地四寸八分八 釐有奇,故無射長與之等。十月小雪,「距地四寸六分 六釐,故應鐘長與之等。」此一歲陽氣所升之數,而律 管應之者也。是雖聖人之精測,然亦何以及此也?曰: 數盡之矣。夫三而降,一而復,雖陰陽之升降,氣朔之 進退,十二律之長短,有不由之者乎?故不齊之中有 大齊焉。以一乘三為九律,起於九畫,止於六律,聲也; 畫,象也,自然而然者也。聖人以數而範圍天地,天地 之度可參而知者,三一之謂也。故徑而寡失,細分之 極於無窮,而皆得其紀焉者,舉其要也。李文利不得 於測候,由《寘管》之誤也。然因陽氣所升之度,而古今 用尺之長短,是亦可驗之一端。

十二律以調五聲,然有不足者,應鐘之宮,則徵濁而 宮清;夷則為宮,則商、角、羽無其調;中呂為宮,則十二 律皆無所取,故謂旅宮至於三而止。若旋以十二,則 有衍之六十以至三百六十者,律何以諧也?曰:此小 分之說,誤之也。《淮南子》所謂「銖積寸累,至丈石而謬 徑而寡失」,不在舉其要乎?故曰:「大樂必易,大禮必簡。」 何以鑿為也?若鄭康成之說,本之《呂覽》《淮南》,蕤賓重 上生至於仲呂,而所生分等皆倍。劉向之說,隔七為 上生,隔八為下生,至仲呂而孤,蕤賓而踰次矣。京氏 以隔九相生,若准之長九尺,析之一寸之內,乘為分 二干又為小分,以辨強弱。極離朱之明,且不能及,又 須柱以拘弦,移動之間彌不能定。而欲以辨《六十律》, 豈聰耳之所及哉。

朱健古今治平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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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律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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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朝以土德王聲尚宮,初制樂時,冷謙議用四清聲, 故編鐘編磬皆為十六成。一代完樂,豈非洞達音律 者哉?嗣是探討解悟,代不乏人。成化中,丘學士濬言: 「樂無古今,宜用今世所奏之樂。」今日所歌之辭,度其 腔調,按其節拍,先求世之所謂正宮、越調之類,以究 古人清宮、清商之調,循俗法之所依換,尋古調之所 「抑揚,然後被之於絲,吹之以竹,宣之以金,收之以石。 必俗器之調,而後古器合作於一堂之上,而有和應 之美,不徒協奏者之心,而且諧聽者之耳。然後按古 人鐘律之法,講究其當然之則,與其所以然之故,築 室布灰如其法,截竹為筒,以求黃鐘之聲,繇是以制 律均音而造器焉。」先試以歌聲齊簫「聲,以簫聲定十 六聲,又以十六聲而齊八器,使一器之中,聲律自然 均調,無有參錯;合器而協之,使其眾器之間自然翕 合,無相奪倫,庶幾得古人之彷彿矣。」是其意一本於 蔡元定、朱晦庵之意而推廣之。至嘉靖中,李教授文 利實始祖《呂氏春秋》,三寸九分為黃鐘,曰含少之文, 辨黃鐘九寸之誤,以太極陰陽五行,由一生二,由少 及多,見黃鐘數少為極清,辨宮聲極濁之誤;以左右 對待各得百二十九分,辨三分損益,上生、下生,至仲 呂而窮之誤。其法由十一月黃鐘三寸九分,至十二 月大呂則增六分;由大呂至太蔟、夾鐘、姑洗、仲呂、蕤 賓皆各增九分;由五月蕤賓至六月林鐘亦減六分; 由林鐘至夷則、南呂、無射、應鐘以復於黃鐘,皆各減 九分,而適合三寸九分之數。由此而如環無端焉以 相生。其說曰:陽數始於一,成於三,終於九,故律之為 數,三九盡之矣。黃鐘一陽初升,氣微數少,故其管三 寸九分。三寸乃陽數之少,九分乃陽數之成,以三函 九,故黃鐘之宮,命之曰「函少」,此其證也。十一律皆從 以生,而增減亦皆以九分。惟黃鐘之於大呂,蕤賓之 於林鐘,其增減視他律特異者,大呂當五陰之盛,一 陽始生,則陽雖進而尚弱;林鐘當五陽之盛,一陰始 生,則陽雖退而尚強。其增減宜僅得三分之二也。律 管長短,一本陰陽升降之氣,所謂律曆同道者也。作 《律呂元聲書》二篇。范副使輅等信其說,從受學。楊學 士廉愛其書,以為天授。而王尚書廷相、韓尚書邦奇 皆大儒,通解音律,謂其不然,以為樂律音調之承傳 在中原,依古往而來,非他方及知,非可以臆見卜度 決也。廷相駁之。書言:「古人制為五音,非徒然無所本 者,宮本喉,商本齒,角本牙,徵本舌,羽本脣。故凡人呼 而出聲,不論歌唱言說,必自宮而徵、而角、而商、而羽。 角者氣之平,聲音之中也。故宮音始而濁,羽音極而 清,落而收於角,清濁平焉。」此聲氣自然之妙,非人力 強而能者。今曰黃鐘宮為清越之音,不知其音出於 喉乎?出於脣乎?惟以宮為清,則黃鐘之管九寸,重濁 而不合,故有黃鐘三寸九分之說。嗚呼!大謬矣!夫上 古鐘律之調簡矣,而不求備也。故《周禮》三鐘十二律, 皆足考擊。若必欲盡五音之調,非加以十二子聲不 可。何也?清之分數少也。故古之編鐘、編磬,有一架二 十四枚之設,蓋通正聲、子聲並擊之也。晉宋以來,十 二律之外,止加四清聲,以補其不及,故作徵調,終不 能成。何也?清之分數少也。聲之道,順而易,逆而難者也。故濁之役清也常有餘,清之役濁也常不足。故備 清濁之調,非子律不可。今曰取聲不用半律,是不用 子律矣。即徵羽之調,終不可成。令平公欲聽清商,雖 師曠何自而擊之?謂子律可廢乎哉?夫正變二十四 律,則五音各五之調略備,必如京房六十調之說,則 清律極短,其聲焦殺而不成調,雖有其名,初無實用。 蔡氏不深致思,亦信其說而衍之,況後學哉?曰:「然則 十二律還相為宮」,果何謂乎?曰:「此非六十調之謂也。 凡調以一律為主,其餘律皆比而和之,始終出入,不 離首律,故曰『旋相為宮』」,言各律旋,各自為首也。如黃 鐘為主律,則必以林鐘為徵,太蔟為商,南呂為羽,姑 「洗為角,其音以次而平。若以他律雜之,元非相次之 管,必至清濁凌犯而後已。」由是言之,一律主一調,合 正與子,而二十四調生焉。雖缺其一音,而調亦足考 矣。故自周至漢,至唐至宋,雅俗樂流傳於世者,大抵 宮調獨多,而商、角次之,其徵、羽二調止三之一。此足 以見聲音之道,濁者常有餘,清者常「不足,而京房氏 所謂六十調者,論說雖美,而實無所用也。後學不察, 而傳衍之,謬矣。」且以為李氏之說,既不達五音之清 濁,又不及作樂之節度。其論律呂、樂職、樂器、聲容之 考證,皆長樂陳氏之緒餘。豈閩人無喉中之音,故遂 以脣舌不正之音而杜撰定之與?又著《論》曰:「夫人有 性情則有歌詠,有歌」詠則有音樂,有音樂必有律呂。 《書》曰:「詩言志,歌永言,聲依永,律和聲。」此之謂也。古之 聖人本人聲清濁之感,吹律以定其中,累黍以存其 法。鐘既正,則琴瑟笙竽依類而正,合而奏之。黃鐘作 而林鐘應,大呂作而夷則應,所謂同聲相應也。故曰: 「元聲定則諸律正,諸律正則八音諧。」夫樂者,中和之 道也。極清不足以成調,極濁不足以為元。律呂之始 終,要諸此而已。故有律本,有律度。何謂律本?黃鐘是 也。《漢志》以黃鐘九三之法,起十二律之周徑,其長九 寸,圍九分,徑三分。十二律雖有長短,其徑三圍九,以 空其中皆然也。且寸九而三分之,皆參亭無餘,故三 分損益,皆得全數。制律之法,莫要於此,所謂本也。何 謂律度?中聲是也。古人制律之妙不可傳,所傳者器 耳。其法以上生下者皆三,其本律損一而得二,以下 生上者皆三,其本律益一而得四。黃鐘、太蔟、姑洗,損 陽以生陰;大呂、夾鐘、中呂,損陰以生陽;蕤賓、夷則、無 射,益陽以生陰;林鐘、南呂、應鐘,益陰以生陽。律呂之 義盡矣。論樂者皆以黃鐘、大呂為大音,而不知大呂 之設,四寸有奇,安得與黃鐘同論?故為上下以減清 濁,期於中聲而止,所謂度也。如是而五音可以辨矣。 聲出於脾謂之宮,宮主喉;出於肺謂之商,商主齒;出 於肝謂之角,角主牙;出於心謂之徵,徵主舌;出於腎 謂之羽,羽主脣。此五聲之內外象也。辨其大節,即知 其相生,故必自宮而徵,自徵而商,自商而羽而角。角 者,氣平之聲,音之終事也。此聲氣自然之機理,人力 一毫不可強造也。其正聲之外,復有子聲,何也?聲者, 以漸而清者也。如黃鐘為聲元,其管最長,諸聲俱不 能越黃鐘之上,故以順而役,其音自諧。若以應鐘為 宮,蕤賓為徵,大呂為商,夾鐘為角,夷則為羽,則四聲 俱濁而宮獨清,雖有韻亦不成音,必須子聲湊合,乃 始成調,此亦必然之理也。其曰「旋相為宮」何也?人聲 之發,必起於喉而達於舌齒,再呼而換氣,必反於舌 本及齶而極於脣與舌中。是七律旋轉,皆可以為聲 始也。由是觀之,不惟黃鐘發聲自喉,或自林鐘而及 黃鐘,或自太蔟而及黃鐘,或自黃鐘而及林鐘,其發 聲之處,宮之分也。故曰「旋相為宮」,非宮調十二,而商、 角、徵、羽皆十二也。旋宮之外,復有二變,何也?初發之 聲,或抑或揚,其氣皆平,一二句之後,聲氣必有極揚 者,揚則宮徵俱清。然非初發之宮、徵,安得不謂之變 宮、變徵乎?要非十二律外別制此二聲,無此二變,則 無抑揚高下之節,而均調不成。故曰:「律非五聲不能 辨,非十二律不能和,五音非二變不能盡。左氏謂之 七音」,書傳謂之「七始。」蓋聲有二變,則不可廢四清,非 如後代以子聲為四清也。斯亦鉤深致遠,得其衷者 矣。至韓公邦奇博極群書,研律呂之學,於是作《志樂》, 以為古今諸儒之論律呂,何其紛紛耶?謂陰陽相生 「自黃鐘始,而左旋以九寸為法」者,班氏之說也。下生 倍實,上生四實,皆三其法,而管又不專以九寸者,馬 遷氏之說也。得相生之法,以陽下生陰,陰上生陽,起 黃鐘,終仲呂,而為十二律。仲呂上生執始,執始下生 去滅,上下相生,終於南呂,為六十律。蓋十二律之變 至於六十,猶八卦之變至於六十四者,京房氏之說 也。建蕤賓重上生之議,至大呂、夾鐘、仲呂之律,所生 分等,又皆倍焉者,鄭康成之說也。隔七為上生,隔八 為下生,至仲呂則孤而不偶,蕤賓則踰次無準者,劉 向氏之說也。演京氏之餘,而伸為三百六十律,日當 一管,各以次從者,宋錢樂之之說也。斥京氏而以新 舊法分參之者,何承天、沈約之說也。諸家之論,角立 蜂起,雖班氏較為精密,要皆揣測乎影響之際,棼綸乎簡冊之間已矣。故馬遷知「律生聲,鐘生律」,而《律經 聲緯》之遞變,「體十用九」之明示,則未之及焉。班固知 九分之圍,八百一十分之積,而旋宮環、轉乘除、規圓 之圖則未之及焉。蔡元定知六十律八十四聲,而正 變、全半、子、倍之交用調均,首末、長短之互見,則未之 及焉。隋氏之樂,獨奏黃鐘;王朴之樂,不考金石。以至 荀勗與阮咸,互相詆也,何妥與鄭譯,交相詘也,范鎮 與劉几,迭相誹也。即溫公之於蜀公,考亭之於蔡氏, 亦未能相一也。甚者,李照定景祐之樂,歌工病其太 濁,私減銅劑,聲乃稍清,而照弗之知。楊傑定元豐之 樂,欲毀舊鐘而不得,乃陳其已敝者為樂工,一夕易 之,而傑勿之知。魏漢津定崇寧之樂,制器不成,劑量 工人皆隨律調之,大率非其本說,而漢津亦弗之知。 又惡用是呶呶者為也?遂使近世輕於變古。若莆田 李文利氏獨有黃鐘三寸九分之說,以太極、陰陽、五 行從一生二,從少及多,故言黃鐘數少為極清,以辨 宮聲極濁之誤。其所著《律呂元聲》二篇,雖一時有驚 為天授者,要本之《呂氏春秋》,而長孫無忌、劉恕亦嘗 主之。然黃鐘沖氣,無所不在,而十二律之損益,皆從 出其中,如君之無不統,如天之無不覆也。儻執含少 以為清管,此律一差,大呂以下十一律皆無由取正 矣。是故君子重變古也。自李氏刱異同之議,又有作 《樂律管見》者,金谿黃積慶氏也;有作《律呂正聲》者,即 墨王邦直氏也。大抵皆彷彿李氏,而小有參差。若吳 中黃省曾則直著辨排之,其言本之《漢書》,較有明據。 而楚中瞿九思測律創圖,以為「質諸理而理合,乃質 《河圖》,質《洛書》,質《大衍》,質於《易》,質於疇,質諸曆,質」諸數, 莫不脗合。質諸造化,而造化合猶未敢自信,復多創 為千百其法,以求至當。若大呂而下,自三寸以上至 於八寸七分,毫釐纖忽,如珠連櫛比,無不巧為輳泊 以求合。合而為宮、商、角、徵、羽一百二十調,而經緯錯 綜,縱橫反覆,無不合於圖書造化。如必欲多為聲調, 即剖而為京房之六十,析而為「歐陽秀之百四十有 四釐而為錢,樂之之三百有六十,此亦無難也,天下 理而已矣。倘稟諸《河圖》《洛書》,參諸《周易》,質諸造化而 後論樂,即不中,宜不遠。」今不必窮理,而使區區或求 之於古律,或求之於古尺,或求之於古斛龠,或求之 於古泉布,而大要多稟承於河東之黑黍。輕於千二 百則易以大,多「於千二百則易以小。此以黍為《方分》, 彼以黍為《圓徑》,此以為《律生尺》,彼以為尺生律。一圭 一撮之間,一芒一釐之際,至聚訟於累歲窮年,而獄 猶不解」,是何其放飯流歠而虛為此紛紛也?余持論 一歸本於理,即以之而試於絲,試於竹而絲竹或不 葉,恐亦當移絲竹以就理,慎不當舍理而姑為遷就 「以徇絲竹。況閉門造車,出門合轍,寧有執理持論,冥 合造化,而不可奏之於郊廟邦國者哉?」此亦超解創 見矣。獨其盡疑古法,謂七音、二變、四清聲之皆不足 信,欲捐去三分損益、隔八相生之說,以為《淮南》之誤 用《管子》,而漢史之誤用《淮南》,則毋亦好為持異,厭粱 肉而耽珍錯之故與?究而論之,聖人「因聲氣以制樂, 故天無所不通於人,而占天者以氣;人無所不通於 天,而格天者以聲。」聲「氣」之為同,《易知》也。「叫嘯啼呻」,偕 聞於天,而為「八音六律」之制以寫之;「氤氳噏欱」,均觸 乎物,而為「密室緹縠」之法以候之;「絲竹灰琯」之為同, 《易知》也。古之聖人,後天以徵聲而得其感,先天以候 氣而得其應。感若呼,應若響,用其顯,以明天下。而不 知者因以謂樂之用神,而聲氣為微妙。噫!亦謬矣。《語》 曰:「東風至而酒湛溢,蠶咡絲而商絃絕,冬至而麋角 解,月虛而魚腦減。」故草知歲,蓂紀日,燕識社,此以物 候者也。度景而占豐凶,登高而察氛祲,此以象候者 也。人之於氣,喻若魚水,春女思,秋士悲,神以序易,意 以時變,奚非候哉?葭琯之制,取徵於顯,託驗於祕,非 有他謬巧也。然琯承於氣,自長自短;聲出於琯,自清 自濁。陽萌於復,故子月為天統;音尚其中,故黃鐘為 君。聲因天,因地,能鬼能人。道生數,數生律,自然為綱, 故足貴。已而鄙生小拘,務新臆見,傅會義理。自司馬 遷以來,去古甚近,皆云黃鐘八寸七分,或「云九寸,要 不甚遠。」而李氏信《呂覽》「浮浪」之說,執以為三寸九分。 夫歷世以降,諳解非乏,沿襲未舛,猶可無論。至於子 月符候,正由九寸之琯,應時飛動,未聞其乖,因氣辨 聲,可為左驗。至於「次第益之,則高亢而不倫;次第損 之,則纖伏而無聲。」季通之辨,斯為確矣。大抵聲之應 律,如氣應琯空,穴竅水風,觸為聲,中於宮商,莫知其 然,又況於八音之為器哉!凡謂古樂未亡者,非求盡 合而不能不合也。但歌之而無淫哇,奏之而無繁亂, 於以宣八風而平六氣不難矣。論樂者,幸無神說而 深言之。

春明夢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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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樂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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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建陽蔡元定著《律呂新書》二卷,其上卷以《漢志》斛 銘文,定長九寸,空圍九分,積八百一十分,為「黃鐘第一,以《淮南子》《漢前志》本黃鐘之律,以三歷十二辰積 之,得一十七萬七千一百四十七,為黃鐘之實。第二, 以黃鐘三分為損益,定生十二律第三」,次十二律之 實四次變律五,次《律生五聲圖》六,次變聲七,次八十 四聲圖八,次六十調圖九,於是候氣、審度、嘉量、權衡 次焉,為十三篇。其下卷述前史書志經傳疏註,《呂氏 春秋》《淮南子》,下至歷代龠尺款識,用以明造律和聲、 均調、候氣制器之事。朱文公稱其書「明白而淵深,縝 密而通暢,鑿鑿可見之行也。」其後文公考定《禮書》,定 《鐘律》《詩樂》至《樂舞》等篇,而《鐘律篇》大率本元定所著, 而互演之,稱明邃矣。

《樂書》云:「昔太史公為律書,其始不言律而言兵,不言 兵之用而言兵之偃,以為天下富庶,百姓嬉遊,此和 樂之本也。」蓋亦深達制律之意者哉!樂之用,不外乎 聲音律呂。《通典》云:「以子聲比正聲,則正聲為倍;以正 聲比子聲,則子聲為半。」如仲呂之管,長六寸五分有 奇,上生黃鐘,三分益一,不及正律九寸之數,但得八 寸七分有奇,以為黃鐘之變律。半之,得四寸三分有 奇,為子聲。此聲有倍半之略也。《淮南子》云:「姑洗生應 鐘,比於正音,故為和。應鐘生蕤賓,不比於正音,故為 謬。」蓋五音相生,至於角位,則其數六十有四,隔八下 生,當得宮前一位,以為變宮。又自變宮隔八上生,當 得徵前一位,其數五十有六,以為變「徵。變者與正比 則為和,變者與正不比則為謬。」此音有和謬之略也。 《漢書·律歷志》:「天地人及四時為七始」,此合而言之也。 又以黃鐘為天始,林鐘為地始,太蔟為人始,此分而 言之也。蓋黃鐘居子為天統,林鐘居丑為地統,太蔟 居寅為人統,故為三始。姑洗為春,蕤賓為夏,南呂為 秋,應鐘為冬,以三合「四,是謂七始。」此三始、七始之略 也。以七音因十二律為八十四調,除二變聲不得為 調,以五因十二則為六十調。然二變不調,則冬夏聲 闕,四時不備。蔡子之說非,而鄭譯之議是也。此六十 調與八十四調之略也。以徑象言之,黃鐘長九寸為 乾,林鐘長六寸為坤,乃邵子《皇極經世》「聲起於多乾 之甲也;音起於古,乾之子也。」此理之可通於《易》者也。 以娶妻生子言之,黃鐘為陽,大呂為陰,猶甲子之娶 乙丑,皆同位者也。黃鐘之生林鐘,林鐘之生太蔟,猶 甲子金之生庚辰金,皆隔八者也。乃沈重鐘律,議用 京房之術求之,得三百六十律,當一期之日,隨日建 律,依次運行,當日者以次為宮,而商徵依次從焉。此 義之有符於曆者也。樂必用五音,然《周禮》三大祭皆 無商音,說者謂周德木也,故祭鬼神之樂去金。開元 諸臣言唐土德王,請加商調,去角調,是即《周禮》之意 云爾。我朝以土德王,初作《洪武正韻》,聲起於東,從角 也。後見《禮部韻會》而遵用之,不起於東,而起於公,此 則從宮矣,豈非深達造化者哉?律止於十二是矣。然 十二者律之本聲,而四者應聲也。本聲重大,為君為 父;應聲輕清,為臣為子。故四聲曰清聲,即夾鐘、大呂、 黃鐘、太蔟之應也。苟不用四清聲,是有本而無應矣。 冷謙建議用鐘聲四,故編鐘、編磬皆為十六,豈非洞 達音律者哉?《詩》稱「定之方中」,謂測日景以辨方也。土 圭之法,祖沖之之論備矣。然候氣者使按日景之子 午以布律,則氣必不應。何也?天氣微偏於左,地氣微 偏於右,所謂不參差則不能生物者也。故土圭測日 景,常在子午之中,此天之正位也;以鍼定南北,常在 丙午、壬子之中,此地之正位也。故冬至置黃鐘之律 於壬子之中,夏至置林鐘之律於丙午之中,然「後飛 灰應律。」今元定乃欲一室之中多截管以候黃鐘,豈 非臆說哉!黃鐘起於子之一,以三倍之,歷十二辰,而 終於亥之一,十七萬七千一百四十七。《漢志》蓋借十 二辰以列三因之算位耳。蔡子乃批以為真張皇鋪 衍,謬矣。自黃鐘之管,陽皆下生,陰皆上生。自蕤賓之 管,陽反上生,陰反下生,此非空言也。從子至巳,陽生 陰退,故律生呂言下生,呂生律言上生。從午至亥,陰 生陽退,故律生呂言上生,呂生律言下生。蓋《班志》隔 八相生,一下一上,則終於仲呂,其長止三寸三分有 奇。京房之法,至蕤賓重上生,凡五下六上,終於仲呂, 其長六寸六分有奇。若仲呂止三寸三分有奇,雖三 分益一,不能復生黃鐘之律。故用六寸六分,則三分 益一可以復生黃鐘耳。蔡子乃譏其陰陽錯亂,亦未 之思乎?近世儒者乃曰黃鐘非九寸之管,而引《外紀》 《呂氏春秋》所載含少之說為証曰:「黃鐘,音始也,象則 君也,其律宜短,其氣宜微,其聲宜清者也。」夫黃鐘以 八十一分為管,而吹三十九分以為聲,故謂之含少, 乃遂以三寸九分為黃鐘之律,而執含少以為清管 焉。自此律一差,大呂而下十一律者,皆無由取正矣。 蓋太史公之言曰:「細若氣,微若聲,聖人神而明之,雖 妙必效。」今聖主當陽,能禁暴戢兵,保大定功,安民和 眾,是樂之本也。區區之器與數,何足論哉?

黃太史道周《樂律論衡》曰:「樂律,《史記》所載,極為詳悉。 揚子雲《太元》只是說曆耳。天地之體,四方各百二十八,周而圍之,五百一十二,因而圓之四百八十。凡方 圓相割,十有八變而歸於極。體四則用三,體三則用 四,以四為實,以三損益,割方即為損,割圓即為益。考 其纖微,皆方不止於徑一周四,圓不止於徑一圍三」, 約長餘分,是日月差法之所由生也。曆律之妙,皆於 此徑一圍三上察其微差,以為相生之律。如黃鐘全 曆百二十餘一分七釐有強,因而裁之,八十有一,為 黃鐘之上宮。其下宮三十有九,餘分不盡,以起下生。 而《淮南子》呂不韋俱稱黃鐘三寸九分,此是訛黃鐘 之下宮以為上宮。我朝李文利、鄭世子之流又祖其 說,以「三寸九分」起黃鐘,則黃鐘之聲宜極短而清,毋 復牛鳴。請幫助識別此字。中者矣。《管子》亦稱「黃鐘有大灑之音」,此皆 於變宮上說黃鐘,非就黃鐘本位起實數也。如就本 位起實數,則六律六呂皆百有二十分,如大呂七十 有二,則其餘宮四十有九,又有餘分,不與仲呂相亂。 今以子、未、寅、酉、辰、亥、午、丑、申卯、戌巳分為娶妻生子 之序,上下損益,終於南呂之六寸,而百二十分之律 分中,所謂律之一終也。京房六十律亦從此始。如用 三寸九分之律,則管分極短,吹不成聲,應不動氣,又 益五寸二分以為大呂,顛倒極矣。某自少時常用文 利之律,以比於《淮南呂覽》之說,久而知其不然。乃復 求之《史記》,知太史所藏,去古未遠,置一而十一之,以 三為實,以四為積,不可易也。伶州鳩所論六閒「六正, 大不踰宮,細不過羽」,從來已舊,安得指短極之律,以 起至大之宮,使鐘量衡度皆無所從始乎?凡樂,「亥為 應鐘,卯為夾鐘,未為林鐘,此三鐘者,三甲所治,《易》之 先甲三日,後甲三日,謂是物也。巳為南呂,丑為大呂, 酉為仲呂,此三呂者,為三庚所治,《易》之先庚三日,後 庚三日」,謂是物也。「黃鐘為子,子」與亥而從陽,治陽者 為主。治陽而主鐘。蕤賓為午,午與巳從陰,治陰者為 客。故言「賓而治呂。」主客之分,出入之序,六府三事之 所為治也。《禮》,祀天神則用圜鐘為宮,以相次為序;祀 地祇則用函鐘為宮,以相生為序;祀人鬼則用黃鐘 為宮,以相合為序。其以黃鐘代應鐘,亦猶之尊子而 絀亥也。凡道之本於禮樂者,皆與天行之度一一相 追。禮退而絀,樂進而盈,樂動而升,禮讓而反。日之讓 天,月之讓日,進而稱順,退而數逆,藏往知來,其致一 也。日月律度之差,各十三有餘,為日月交食之會,折 之為六分有半,為律法之所從極。蔡元定子丑寅卯 辰巳上得全分,午未申酉戌亥下得全秒,猶未有定 論。惟以十二差之,自三分九釐損益上下,以至於一 分而極,而半聲閒起之法亦於是而出矣。然則太師 吹銅聽律,以知師之善敗如何?某云:「予非瞽史,安知 吹律?然《詩》稱其軍三單大國,一軍萬二千五百人,三 軍之數,與天道參。六師之義,倍而用之,用眾之律而 過於天道,未有不敗者也。然則曆數十有七萬八千 餘強,何也?」曰:「置一而十一三之,是大《易》之偶數也。因 而三之,五十三萬餘強,而與天俱周。律之與禮、樂、天 道、兵師,其概一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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