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樂律典/第078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 經濟彙編 第七十八卷 |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樂律典
第七十八卷目錄
歌部彙考五
明林兆恩歌學解〈序 第一章 第二章〉
朱載堉律呂精義一〈辨張敔以黃鐘為最濁之非 半律倍律各止於六
之圖 清聲濁聲各止於四之圖 倨中矩之格圖 句中鉤之格圖 端如貫珠格圖 下
如隊之格圖 曲如折之格圖 上如抗之格圖 曲如折之格圖 止如槁木格圖 辨李
文察劉濂撰譜之非 冷氏樂譜〉
樂律典第七十八卷
歌部彙考五
[编辑]明林兆恩歌學解
[编辑]序
[编辑]《書》曰:「歌永言。」 而元首股肱之作,賡相勉勵。是歌之義,所由來尚矣。故唐虞三代以上,率皆履禮樂樂而見之歌詠者,雝雝洋洋,充滿宇宙。降及後世,蓋有深可慨者。艷曲靡靡之音,遍於天下,以淫溺其情,縱志而成風也。於是平淡之聲,更不復作,遂使有志之士,不得上觀淳古太和之盛矣。然音由人心生也,故撰著《歌學解》如左:蓋以移風易俗,莫善於樂,而反漓還淳之責,端有望於同志諸君子云。
總一章四句分作春夏秋冬。第一句春,第二句「夏」,第 三句「秋」,第四句冬。每句上四字各分作春夏秋冬。第 一字「春」,第二字「夏」,第三字「秋」,第四字冬。然春夏秋冬 雖有定序,而春夏秋冬又各自為春夏秋冬。下三字 稍倣,上四字亦分作春夏秋冬。第三句首二字稍續, 上句,末三字各平分,不甚疾遲輕重。以第三句少變, 前二句不疊韻而足聽也。第四句第四字,乃冬之冬, 閉藏已極。然陰不獨勝,陽不終絕,消而必息,虛而必 盈,所謂既剝將復,而亥子之間,天地人之至妙至妙 者是也。故末三字,當有「一陽來復」之義。第五字聲要 高,何也?閉藏已極,不有以振而起之,無以發其坤中 不絕之微陽也。故曰「十月謂之陽月。」每句每二字一 斷,庶轉氣悠揚,不至急促。第一字口略開,聲要融和。 第二字口要開,聲要洪大。第三字聲返於喉,秋收也。 第四字聲歸丹田,冬藏也。春而融和,夏而洪大者,達 其氣而洩之,俾不閼也。秋而收之,冬而藏之,所謂收 天下,春而藏之肺腑也。其不絕之餘聲,復自丹田而 出之,以滌邪穢,以融「渣滓,擴而清之也。春之聲稍遲, 夏之聲又遲;秋之聲稍疾,冬之聲又疾。變而通之,則 四時之氣備矣;闔而闢之,則乾坤之理備矣。幽而鬼 神,屈伸而執其機;明而日月,往來而通其運;大而元 會,運世而統其全。此豈有所強而然哉?廣大之懷,自 得之趣,真有如大塊嘻氣而風生于寥廓,洪鍾逸響 而聲出於自然者,融溢活潑,寫出太和真機,吞吐卷 舒,神化不測,故聞之者不覺心怡神醉,恍乎若登堯 舜之堂,舞百獸而儀鳳凰」矣。
第一章
[编辑]《總》一章分作春夏「秋冬」 章四句,每一句分作「春夏秋冬」 者二。
一、〈春之春口略開〉氣。〈春之夏口開〉《天》。〈春之秋聲在喉〉然。〈春之冬聲歸丹田〉相始終。 〈亦分作春夏秋冬俱要有春聲〉
右第一句,「春 口」 略開,春聲也,亦能作夏聲、秋聲、冬聲。蓋聲有高下大小,亦有疾遲慘舒也。
屈。〈夏之春口略開〉伸。〈夏之夏口開〉《闔》。〈夏之秋聲在喉〉《闢》:〈夏之冬聲歸丹田〉自無窮。 〈亦分作春夏秋冬俱要有夏聲〉
右第二句。夏 開口,夏聲也,亦能作春聲、秋聲、冬聲。
《徘徊雲影天光外》, 首二字稍續前句,末三字不相 疾遲,輕重俱不疊前韻,只要有蕭索之聲,而春夏秋 冬氣,亦明備於此矣。
右第三句:「秋 聲在喉」 ,秋也,亦宜春、宜夏、宜冬。
《自》。〈冬之春口略開〉在。〈冬之夏口開〉清。〈冬之秋聲在喉〉風。〈冬之冬聲歸丹田〉明月中,
上四字。至冬之冬,則時物閉藏,剝落已盡,故此三字須知一陽初動,剝而既復,亦須知有春還消息,靜以需之之意。第五字聲要高者,以振起《坤》中不絕之微陽,而十月謂之「陽月」 者此也。然陽氣雖動,而發端於地中者甚微,固不可不扶以振之而鼓其機,亦不可不靜以養之而藏之。固不先而秋,不後而春而夏,要得冬時,不失冬聲。
右第四句:《冬 聲歸丹田》,冬也,亦宜春,宜夏,宜秋。
第二章
[编辑]亦依上章歌之。每歌二章。則四時相禪之機方為大備。
勿以窮通明出處,惟將功用論窮通。浩然充塞如無 外,便是吾人位育功。
天有四時,而一不用者冬也。故不翕聚則不能發散。 天之道且然,而況人乎!然此猶知有冬囿於其時,而 非其至也。《易》曰:「復,其見天地之心。」其不有天地之先, 不可得而見乎?斯乃無聲無臭之至,不睹不聞之時。 太極之先,茫乎無極,不顯惟德,而聲氣之元統於此矣。歌者知此,則南風之薰,可以解吾民之慍,而太和 之氣流行於唐虞宇宙間矣。
朱載堉律呂精義一
[编辑]辨張敔以黃鐘為最濁之非
[编辑]饒州張敔解蔡元定《律呂新書》,以人聲最低者命為 黃鐘,引《書》曰:「詩言志,歌永言;聲依永,律和聲」,言因人 聲而制律也。其門生江陰徐充為序辨曰:「夫六律者, 作樂之根本;黃鐘者,又六律之根本也。然必先求聲 氣之元,而後黃鐘可定。」先生聽察洞微,斷以人之最 低一聲為黃鐘,下更欲低,無聲也;高亦如之,故最。 者,即黃鐘之宮,最高者即應鐘之變宮也。參之合曲, 少壯聲協,人自為唱則殊矣。是知成人之低聲,黃鐘 之宮也。童子之「聲,黃鐘之清聲也。正聲與清聲相 和,如琴瑟之弦大小齊鼓與各鼓之異,亦若是而已。 此人聲所以統五聲、十二律、六十調、八十四聲,獨低 而沈重寬,宛如黃鐘一調,兼總眾聲,而黃鐘則為主 也。」竊嘗獻疑南北風氣,彊弱不同,人恢眇、肥瘠、老幼 聲無不同者,胡敢謂然?而先生以為不然。間質之南 雍少司成汪公,亦疑人聲最低者,未以為然,而先生 復以為不然。至謂「崇寧以指節定律,節長法當律下, 《曩》云黃鐘之律,緣是而高。」此後世學者雷同之見,大 率類此。於乎!若先生其篤信者歟!
臣謹按十二律皆中聲也。伶州鳩曰:「古之神瞽,考中聲而量之以制度,律均鐘,此之謂也。」 夫何為中聲耶?歌出自然,雖高而不至於揭不起,雖低而不至於咽不出,此所謂中聲也。中聲之上,則有半律,是為清聲;中聲之下,則有倍律,是為濁聲。彼謂黃鐘最低,其下更無低者;應鐘最高,其上更無高者。不知律呂有倍、「半之理也。」 嘗以人聲驗之,十二正律由濁而清,黃、大、太夾、姑仲、蕤、林、夷、南無應,皆自然也。繼以半律,黃、大、太夾,雖清可歌,至於姑、仲,則聲益高而揭不起,或強揭起,非自然矣。十二正律由清而濁,應無南夷、林、蕤、仲、姑夾、太大、黃,皆自然也;繼以倍律,應無南夷,雖濁可歌,至於林、蕤,則聲益低而咽不出,或強歌出,非自然矣。中聲止於十二,此非難知之事,不待知音者眾庶可知也。世稱移宮換羽,移宮換羽,亦非難知之事。且以黃鐘之均言之,黃鐘為宮則濁,俗呼「合」 字是也;而其半律則清,俗呼「高六」 是也。南呂為羽則清,俗呼「工」 字是也;而其倍律則濁,俗呼「低工」 是也。宮音本濁,而移之使清,羽音本清,而換之使濁,則是應鐘之上非無清聲,黃鐘之下非無濁聲,而彼以為黃鐘最濁,誤矣。今引《太常樂譜》為證,其圖如左:
慶 合 黃 宮, 黃鐘之宮。黃鐘起調, 源 四 太 商。
發 一 姑 角。
《祥 尺》 林 徵。
世 工 《南 羽》。
德 六, 黃 宮 清聲之宮,聲高於羽, 惟 工 南 羽。
崇 尺 林 徵。
致 《尺 林 徵》。
我 一 姑 角。
祖 合 黃 宮。
宗: 「四 太 商。」
《開 尺 林 徵》。
基: 「四 太 商」
《建 工》:〈低〉《南 羽》, 濁聲之羽,聲低於宮。
功 合 黃 宮。
京 六, 黃 宮 清聲之宮,聲高於羽, 都 工 南 羽。
之 尺 《林 徵》。
《內 一》 《姑 角》,
親 六 黃 宮, 清聲之宮,聲高於羽, 廟 工 南 羽。
在 《一 姑 角》。
《東 尺 林 徵》。
惟 尺 林 徵。
我 一 姑 角。
子 合 黃 宮。
孫: 「四 太 商」
永 合 黃 宮。
懷 四 太 商。
《祖 工》。〈低〉《南 羽》, 濁聲之羽,聲低於宮。
宗 合 黃 宮。
氣 四: 「太 商。」
體 合 黃 宮。
則 「四 太 商。」
同 一 《姑 角》
呼 六, 黃 宮 清聲之宮,聲高於羽。 吸 尺 林 徵相 工 南 羽。
《通 尺》 林 徵。
來 尺 《林 徵》。
格 一 《姑 角》。
來 六, 黃 宮 清聲之宮,聲高於羽, 從 尺 林 徵。
皇 一 姑 《角》:
靈 「四 太 商。」
顯 工。〈低〉《南 羽》, 濁聲之羽,聲低於宮。
融 合 黃 宮 黃鐘之宮,黃鐘畢曲:
右《樂譜》十二句,共計四十八字,其間用中聲之宮者八字,用清聲之宮者五字,用中聲之商者八字,用中聲之角者八字,用中聲之徵者十一字,用中聲之羽者五字,用濁聲之羽者三字。夫清宮高於羽,而濁羽低於宮,張敔認「最低」 為「黃鐘」 ,誤矣。
顯 尺 林 徵, 黃鐘之徵。「林鐘起調 兮 工 南 羽。」
《幽 一》 姑 《角》。
兮 合 「黃 宮。」
神 六, 黃 宮 清聲之宮,聲高於羽, 運 尺 林 徵。
無 工 《南 羽》。
跡 尺 林 徵,
鑾 尺 林 徵。
馭 一 姑 角:
逍, 工 《南 羽》。
《遙 尺 林 徵》。
安 一 姑 角,
其 四, 《太 商》:
所 工:〈低〉《南 羽》, 濁聲之羽,聲低於宮。
《適 合 黃 宮》。
其 六, 黃 宮, 清聲之宮,聲高於羽, 《靈 工》 南 羽。
在 《一 姑 角》。
《天 尺 林 徵》。
其 一: 《姑 角》。
主 合 黃 宮。
在 四 太 商。
室 一 「姑 角」
子 一: 「姑 角。」
子 尺: 林、 徵。
孫 一 姑 角。
孫 合 黃 宮。
孝 一 姑 《角》
《思 尺》 林 徵。
無 六, 黃 宮 清聲之宮,聲高於羽 斁 尺。 林 徵, 黃鐘之徵,林鐘畢曲。
右譜八句,共計三十二字,其間用中聲之宮者四字,用清聲之宮者三字,用中聲之商者二字,用中聲之角者九字,用中聲之徵者九字,用中聲之羽者四字,用濁聲之羽者一字。以此觀之,然則應鐘之上非無清聲,而黃鐘之下非無濁聲也。
百 上 仲 宮, 仲呂之宮,仲呂起調 王 工 南 角。
宗 尺 《林 商》。
師 上 仲 宮, 中聲之宮,聲高於羽, 生 尺 林 商。
「《民 上》 仲 宮 中聲之宮聲,高於《羽 物》 四 太 羽 中聲之羽聲,低於宮。 《軌 合》 黃 徵」 中聲之徵聲,低於《宮。 瞻》 六 黃 徵 清聲之徵聲,高於宮 之 工, 南 角
洋 尺 林 商。
洋 上 仲 宮 中聲之宮,聲高於羽 神 尺 林 商。
其 上 仲 宮 中聲之宮,聲高於羽, 寧 四 太 羽 中聲之羽,聲低於宮, 止 合 黃 徵 中聲之徵,聲低於宮, 酌 四 太 羽 中聲之羽,聲低於宮, 彼 合 黃 徵 中聲之徵,聲低於宮, 《金 尺 林 商》
罍 《上 仲》 宮 中聲之宮,聲高於羽, 惟 工 南 角。
《清· 尺 林 商》
且 四 太 羽 中聲之羽聲低於宮, 旨 上 仲 宮 中聲之宮聲高於羽, 登 上 仲 宮 中聲之宮聲高於羽, 獻 四 太 羽 中聲之羽聲低於宮, 惟 《尺 林 商》
三 上 仲 宮 中聲之宮,聲高於羽; 於 六 黃 徵 清聲之徵,聲高於宮;《嘻》, 工 南 角;
成 尺? 《林 商》
禮 上 仲 宮, 仲呂之宮,仲呂畢曲:
右譜八句,共計三十二字,其間用中聲之宮者十字,用中聲之商者八字,用中聲之角者四字,用中聲之徵者三字,用清聲之徵者二字,用中聲之羽者五字。舊云「徵、羽與宮、商、角無所陵犯」 ,故不必避,或云宜避。以今審之,未見其所謂陵犯也。
大 四 太 羽, 仲呂之羽,太蔟起調 《哉 工》 南 角。
宣 尺 林 商。
聖 上 仲 宮 中聲之宮聲,高於羽, 《道 四 太 羽》 中聲之羽聲,低於宮, 德 上 仲 宮 中聲之宮聲,高於羽, 《尊 尺 林 商》
崇 上 仲 宮, 中聲之宮,聲高於羽, 維 工 南 角。
持 尺 林 商。
《王 上 仲》 宮, 中聲之宮聲,高於羽, 《化 四 太 羽》, 中聲之羽聲,低於宮, 《斯 尺 林 商》,
民 上 仲 宮 中聲之宮聲高於羽, 是 合 黃 徵 中聲之徵聲低於宮, 宗 四 太 羽 中聲之羽聲低於宮, 《典》 合 黃 徵 中聲之徵聲低於宮, 祀 四 太 羽 中聲之羽聲低於宮, 有 上 仲 宮 中聲之宮聲高於羽, 常 尺 林 商
「精 工。」 《南 角》:
純 《尺 林 商》。
《並 四》 太 羽 中聲之羽聲低於宮, 《隆 上》 仲 宮 中聲之宮聲,高於羽。 《神 六》 黃 徵 清聲之徵聲高於宮, 其 工 南 角。
來 尺? 《林 商》。
格 上 仲 宮, 中聲之宮聲,高於羽, 於 尺 林 商。
昭 上 仲 宮 中聲之宮,聲高於羽, 《聖 合》 黃 徵 中聲之徵,聲低於宮, 容 四 太 羽, 仲呂之羽,太蔟畢曲。
右譜八句,共計三十二字。其間用中聲之宮者九字,用中聲之商者八字,用中聲之角者四字,用中聲之徵者三字,用清聲之徵者一字,用中聲之羽者七字。宮清而徵羽濁,實理之自然也。間或用清,亦無不可。泥於用清,以避陵犯,不亦謬乎?
黃鐘之均,黃鐘為宮,太蔟為商,姑洗為角,林鐘為徵, 南呂為羽。
仲呂之均,仲呂為宮,林鐘為商,南呂為角,黃鐘為徵, 太蔟為羽。
旋宮久廢,初學難曉,故引舊譜,發明新義,庶幾因指見月,使知黃鐘非一定為宮,太蔟非一定為商,姑洗非一定為角,林鐘非一定為徵,南呂非一定為羽也。使知宮非一定最濁,商非一定次濁,角非一定不清不濁,徵非一定次清,羽非一定最清也。使知仲呂雖清為宮,黃鐘、太蔟雖濁為徵、羽,然亦無所陵犯,「陵犯」 之說,不足信也。使知仲呂之均,商、角、徵羽,皆用正律,無變律也。使知高六即是黃鐘半律,低工即是南呂倍律,倍半之律則未嘗無,而四清聲不可廢也。使知應鐘之上,非無清聲,黃鐘之下,非無濁聲,由黃鐘至應鐘,十二正律皆中聲也。以證黃鐘雖非最清,亦非最濁。敔!偏見之誤甚矣。
半律倍律各止於六之圖
〈從午至亥律呂皆短故有倍而無半半則太短〉
清聲濁聲各止於四之圖
〈倍律雖六而濁聲止四已下太低歌聲咽不出〉
倨中矩之格圖
〈對越至親〉
〈合四一尺〉
句中鉤之格圖
〈儼然如生〉
〈工六工尺〉
端如貫珠格圖
〈其氣昭明〉
〈工尺一四〉
下如隊之格圖
〈感格在庭〉
〈尺四工合〉
曲如折之格圖
〈如見其形〉
〈尺一六尺〉
上如抗之格圖
〈如聞其聲〉
〈五六工尺〉
曲如折之格圖
〈愛而敬之〉
〈一尺合四〉
止如槁木格圖
〈發乎中情〉
〈一尺一合〉
朱熹曰:「竊疑古樂有唱有和,唱者發歌句也,和者繼 其聲也。詩詞之外應更有疊字散聲以歎發其趣,若 但以一聲葉一字,則古詩篇篇可歌,無復樂崩之歎 矣,夫豈然哉。」〈見儀禮經傳通解〉
沈括曰:「『古之善歌者有語,謂當使聲中無字,字中有 聲。凡曲止是一聲清濁高下如縈縷爾。字則有喉脣 齒舌等音,當使字字舉皆輕圓,融入聲中,令轉換處 無磊磈,此謂聲中無字。古人謂之如貫珠』,今謂之『《善 過度》』是也。如宮聲字,而曲合用商聲,則能轉宮為商歌之此字中有聲也。善歌者謂之內裏聲,不善歌者」 聲無抑揚,謂之《念曲》;聲無含韞,謂之《叫曲》。〈見夢谿筆談〉 季本曰:「今按字音,亦有宮、商、角、徵、羽,與樂之五聲不 同。蓋字以喉、舌牙脣齒而定,而樂則以清濁高下而 諧,不因乎字也。但字本有音,協之樂聲或不能無拗, 故沈氏謂:『當使融入聲中,令無磊磈』,蓋亦得古人諧 聲之意矣。」〈見彭山全集〉
又曰:「按每均七聲、五正聲皆可為調。如葉之《樂章》,則 以起調一聲為首尾;其七聲,則考其上下之和,而以 七律參錯用之,初無定位,但所用止於本均,而他宮 不與焉。二變聲雖不得為調,然和聲之際固未嘗廢 也。後世又或併此不用,則其樂亦無由而諧矣。又按 宋樂家亦用四清聲,合十二正律而為十六,今太常」 樂亦仍十六聲之舊,而所用者止黃鐘之合、太簇之 四、姑洗之一、仲呂之上、林鐘之尺、南呂之工、黃鐘清 之六,其餘則皆設而不用,猶隋所謂啞鐘也。蓋諸祭 祀,惟奏黃鐘宮、姑洗角、林鐘徵、仲呂宮、太簇羽之五 調,而此五調者,實不出黃鐘、仲呂之二均。又二變不 以諧聲,故所用止於前之七聲,而二均為已足矣。此 今時之所尚而不可不知者,因併及之。〈同上〉
臣謹按神樂觀雅樂所吹笙,以「合」 字為黃鐘正律;「合」 字之下有「大凡」 為應鐘倍律;「大凡」 之下有「大工」 ,為南呂倍律;「大工」 之下有大尺,為林鐘倍律。以此證之,則知黃鐘正律之下,非無低聲也。「合」 字之上有四字,為太簇正律;「四」 字之上有「一」 字,為姑洗正律;「一」 字之上有「上」 字,為仲呂正律;「上」 字之上有「勾」 字,為蕤賓正律。「勾字之上有小尺,為林鐘正律。小尺之上有小工,為南呂正律。小工之上有小凡,為應鐘正律。小凡之上有小六,為黃鐘半律。《小六》之上有小五,為太蔟半律。」 以此證之,則知應鐘正律之上,非無高聲也。蓋笙與律,其理無二,以證張敔之失,亦昭然矣。
辨李文察劉濂撰譜之非
[编辑]李文察撰《譜據》隔八相生,其建議曰:「古先聖王之樂 無他,其始隔八以生律呂,然後隔八而成五音已耳。 隔八以生律呂者,陰陽進退之義也;隔八以成五音 者,娶妻生子之道也。故曰黃鐘娶林鐘以生太蔟是 矣。由是奏黃鐘、歌大呂以祀天神,由是奏太蔟、歌應 鐘以祭地示,由是奏夷則以享先妣,由是奏無射以」 享先祖,皆隔八之音以貫之而無遺矣。漢、唐、宋以來, 律呂不全,而五音之奏,不由於隔八,惟取相近之律 以成調。殊不知五音即五行也,五行之位,有相得之 數焉,有相合之數焉。相得者,水生木、木生火、火生土、 土生金、金生水之謂也。相合者,天一生水,地六化成 之,故一與六合;地二生火,天七變成「之,故二與七合。 天三生木,地八化成之,故三與八合。地四生金,天九 變成之,故四與九合。天五生土,地十化成之,故五與 十合。是五行由有合,而後能相得也。隔八之音,乃有 合之道。是故黃鐘合於林鐘,而得太蔟也;太蔟合於 南呂,而得姑洗也;姑洗合於應鐘,而得蕤賓也。」以後 諸律皆然。今太常協音,亦仍近代之法,以相得之律 而成調,大概順合四、一、尺、工、六之序,習成腔調,純熟 而難變。一旦遽試以隔八之音,未免有扞格不勝之 嫌。若習之慣,則亦成自然矣。夫《隔八》之音為近世所 嫌者,其亦有說。蓋《隔八之音》,規圓矩方之音也,「連近」 相得之音,取便捷徑之音也,猶之行禮焉;隔八之音, 端冕以行禮也;連近相得之音,便服以行禮也,猶之 作字焉。《隔八之音》,真楷以為文也;連近相得之音,行 書以為文也,猶之攝生焉。《隔八之音》,真人之息也,以 踵。連近相得之音,凡人之息也以喉。古人步趨,重規 矩,古人行禮重《端冕》,古人作書重真楷,古人攝生重 踵息,故於樂也亦重。夫《隔八之音》,後人步趨;樂捷徑, 後人行禮;樂便服後人作字,樂行書,後人攝生;樂喉 息,故於樂也亦樂,習夫連近相得之音,望洗唐宋已 來之陋,必習「隔八相生」之音,則樂真可比隆於虞舜 矣,天下萬世之大幸也。
臣按:文察本不知音而乃強作解事,故其建議如此,蓋孔子所謂「巧言」 、孟子所謂「詖辭」 也。臣恐後世學者苟非有超卓之見不為其所惑者鮮矣,故不得不辨也。文察杜撰樂書以進,所謂《青宮樂章并譜》,鄙俚繆妄,識者無不笑之,今錄為撰譜戒。
皇 六 黃 宮 第一章第一句,黃鐘為宮, 祖 尺 林 徵。
創 四 太 商。
鴻 工 《南 羽》。
艱 《一》 《姑 角》。
《守 凡》 應 宮 第一章第二句,應鐘為宮, 成 勾 蕤 徵。
列。 《大 商 聖》。 《夷 羽》 難。 夾 角中。 《無 宮》 第一章第三句:「無射為宮, 興 上 仲 徵。」
禮 六 《黃 商》。
與 《尺 林 羽》。
樂 四: 太 角。
《敬 工 南 宮》 第一章第四句,南呂為宮, 守 一 姑 徵。
萬 凡 《應 商》。
「年」, 「勾 蕤 羽」,
《安》。 大 《角 萬》。 《夷 宮》 第二章第一句,「夷則」為「宮 年」 《夾 徵 功》。 「無 商 業。」 上 仲 羽。
垂 六 黃 角。
賢 尺 林 宮 第二章第二句,林鐘為宮, 子, 四 太 徵:
《賢 工》 《南 商》。
孫 一 《姑 羽》。
《培 凡 應 角》。
《勉 勾 蕤 宮》 第二章第三句,蕤賓為宮 勉。 《大 徵 帝》, 《夷 商 王》: 《夾 羽》 學。 無 角 培 上 仲 宮 第二章第四句仲呂為宮, 培 六 黃 徵:
頂 尺 林 商。
山 四 大 羽,
《嵬 工》, 南 角。
《帝 一 姑 宮》 第三章第一句:「姑洗為宮, 王 凡 應 徵。」
學 勾 蕤 商。
法。 大 羽 天。 《夷 角 天》。 《夾 宮》 第三章第二句,「夾鐘為宮 理」 ; 無 徵 備 上 仲 商。
宮 六 黃 羽。
縣 尺 《林 角》。
《元 四 太 宮》 第三章第三句:「太蔟為宮, 子 工 南 徵。」
天 一 姑 商。
所 凡 應 羽。
《眷》 勾 蕤 角。
本。 大 宮 第三章第四句,大呂為宮 支: 《夷 徵》 百: 夾 《商 世》。 無 羽, 《綿 上》 仲 角。
右《樂章》并《譜》,皆李文察撰。
臣謹按:旋宮者,每篇各為一宮,非每句各為一宮也。文察不曉此理,其所撰譜,每句各為一宮,遂致宮、商、角、徵、羽五者皆錯亂,正古人所謂迭相陵者也。《樂記》曰:「五者皆亂,迭相陵,謂之慢。」 如此則國之滅亡無日矣。此之謂也。或曰:信如《樂記》之說,果有吉凶之感應乎?曰:不然也。何瑭嘗辨之曰:「『若此者,以其象言之耳』。蓋樂之有宮、商、角、徵、羽,猶國之有君、臣、民、事物。宮、商、角、徵、羽亂則不可以為樂,猶君、臣、民、事、物亂則不可以為國。其道相似,故以為比,非謂君、臣、民、事、物之失道,真由於宮、商、角、徵、羽之亂也。」 曰:「然則何以為聲音之道與政通?」 曰:「治世之音安以樂,其政和;亂世之音怨以怒,其政乖;亡國之音哀以思,其」 民困,所謂「聲音之道與政通」 者,此也,非宮商角徵羽之謂也。
《樂經》元義劉濂所撰。其論五音曰:「宮如牛之鳴窌,商 若羊之離群,角若雞之鳴木,徵若豕之負駭,羽若馬 之鳴野,言一物具一音也。惟人稟中和之性,而備聲 氣之全,古人制五音,必本之人聲,又必以中原之人 為準。宮本喉,商本牙,角本舌,徵本齒,羽本脣,此五音 之原也。凡人之言說歌唱,必會通五音而成聲,若統」 論音聲之大致,則沈鬱重濁者為宮、商,飄揚輕清者 為徵、羽。宮商洪遠而悠長,徵羽高厲而剽疾。以器數 論,則宮商役徵、羽。以聲響論,則徵羽軋宮商。如歌宮 商濁曲,亦必會徵、羽而成聲,其大致則宮、商也。如歌 徵羽清曲,亦必會宮、商而成聲,其大致則徵、羽也。五 音之妙,盡於此矣。世儒謂「氣呼而聲出,必自宮而徵, 自徵而商,自商而羽,自羽而角。」愚大不然。五音之出, 皆本於喉,四者待喉而有聲,無喉焉,四者無聲矣,無 四者喉能自為聲。宮者元聲之所出也,「喉會於牙為 商,喉會於舌為角,喉會於齒為徵,喉會於脣為羽」,未有一字出而周流於五音者也。惟詩章能備五音,如 《鹿鳴》《文王》二曲,一篇數章,一章數句,一句數音,故能 會五音之全,而大致則黃鐘太蔟調也。以此論音,豈 不易簡乎?
其論《樂調》曰:「五音不可以為調,至六律始有調。一律 為主而眾律從之,如聽調然,故謂之調。如以黃鐘為 宮,則太蔟、姑洗、林鐘、南呂以次相從,此宮音黃鐘調 也。觀一調,餘調可知矣。蓋六律、六呂又濟以四清,故 能盡五音之變而為調。若五音止於五耳,何能為調 也?」愚定調必先審五音,次定十二律,次四清,然後用 旋宮之法,衍為六大調。樂調之說,盡於此矣。《王氏家 藏集》謂:「發聲、收聲,始終會於喉之分者,宮調也;始終 會於舌齒之交際者,徵調也;始終會於舌齶之際而 口張者,商調也;始終會於脣脗之際者,羽調也。」故《詩》 章「七音一周,可以識調。」王氏認音以為調,故遺律呂 而專求人聲。果若此說,聖人何不直以人聲為樂調, 而乃設十二律、四清,不幾於贅乎?既謂之詩章,即屬 之人聲;既謂之樂調,即屬之律呂。雖一貫之物,其實 有分辨也。何氏《管見集》謂:「樂雖備五音,而起調、畢曲 則恆以一音為主,如作宮調,則起調、畢曲皆主於宮; 作商調則起調、畢曲皆主於商。」何氏亦認音以為調, 故遺聲音之大致,而惟求之起調、畢曲。設使起調、畢 曲為宮矣,而其中或雜以他音,亦可以宮論乎?斷不 然矣。
其論《樂章》曰:「《三百篇》,古樂章也。以聲音大致論之,皆 宮商也。如《周南》之《麟趾》《大雅》之《文王》,宮音黃鐘調。秦 之《蒹葭》、王之《黍離》,商音太蔟調。觀四詩,餘可知矣。」王 氏謂「五音在人聲氣有定,而詩章之字則無定。如宮 字本宮音也,使在第四聲,則亦可以協羽;商字本商 音也,使在第二聲,則亦可以為徵。何也?為人聲氣節」 度所奪,雖本音平仄素定,而亦不能拘矣。愚大不然。 如《思齊》之篇曰「雍雍在宮」,則宮字在第四聲矣,歌之 則仍為宮,必不能變而為羽;《文王》之篇曰「有商孫子」, 則商字在第二聲矣,歌之則仍為商,必不能變而為 徵。二詩之大致則皆宮音黃鐘調也。又謂詩之一字 即人之一聲,人之一聲即律之一管,愚又不然,一字 一聲是矣。一聲一管,於理不通。如一句數宮字,皆統 於一宮律,數商字,皆統於一商律,一句有五音,則散 為五律,豈可謂一律一管也?何氏謂詩之詞句有短 長,則其音自有清濁高下之異,審其音之宜宮宜商, 一也;句之韻腳字各不同,審其音之為宮為商,一也。 荊卿《易水之歌》,初為「商聲,士皆流涕」,則商調也。繼為 羽聲,士皆裂眥,則羽調也。夫《易水之歌》一也,其調可 以為商,可以為羽,古之樂調,亦可以變通而用之矣。 此又大不然。詩樂之道,重濁者為宮商,輕清者為徵 羽,不論一篇大致,而求之一字一句。然一詩數句,一 句數字,未有不備五音者,將以何者為調主乎?自今 觀之,《易水》之歌,其濁少次於宮,乃商音太蔟調曲也, 實不能為清聲,乃謂可以商,可以羽,誣矣。至於始為 商音,士皆流涕;繼為羽聲,士皆裂眥。此世儒講文義 而不識聲音,曲為異說以附會者也。蓋以商者傷也, 故流涕;羽者清而激也,故裂眥。果士之哀與怒由於 商、羽,則再變而為宮、為角、徵,將嬉笑乎?和平乎?將復 流涕裂眥也。《荊卿》之行為何行?其哀與怒,有不待感 者矣。
臣謹按濂所論音調,大率認《切韻》之法為撰譜之法。夫切韻之喉、牙、齒、舌、脣,雖取象於宮、商、角、徵、羽,實與樂調非一途也。蓋人之五音有定,而樂之五音無定,以其無定,是故可以為宮,可以為商。瑭論《易水》,誠為得之矣。濂蓋未達,妄以為不然。臣聞國初冷謙深知撰譜之理,至今神樂觀人人皆能之,惟攻儒業者未暇考耳。今摘劉氏所撰《樂譜》數句,以見其失,復摘冷氏所撰《樂譜》數句,以見其得,初學撰譜者知所取舍云。
劉氏所撰《樂譜》之失。〈錄其大略,不必全載。〉
文王在上, 文王陟降。 亹亹,文王 侯,文王孫子, 林南,姑姑, 林南,《黃,太》, 黃黃,林南 姑,林南,黃黃, 文王孫子, 文王以寧。 穆穆,文王 儀刑,文王 林南,《黃黃》, 林南,黃,林 太太,林南, 《黃林》《林南》。
已上八句文字《王字譜》同。
有周不顯, 帝命不時, 令聞不已, 不顯亦世。 太黃黃太 黃太《黃黃 太黃》,黃黃 《黃太太黃》, 世之不顯, 其麗不億, 駿命不易, 命之不易, 《黃黃黃太》, 《林姑黃太》, 黃黃黃太, 黃《黃黃太》,
已上八句,「不」 《字譜》同。
凡周之士, 世之不顯。 維周之楨, 商之孫子。 姑黃黃黃 黃黃黃太, 林黃黃太, 太黃黃黃, 王之藎臣。 殷之未喪,師 命之不易。 上天之載, 林黃黃林 黃黃太,姑黃 黃黃黃,太 姑,姑黃姑。
已上八句,《之字譜》同。
亹亹文王, 厥猷翼翼。 濟濟多士, 穆穆文王黃黃林南, 《黃南》姑姑。 《黃黃太黃》。 《太太林南》。
已上四句,《重字譜》同。
依「喉牙齒舌脣定譜」者,其弊率類此,學者當以為戒。〈右「辨劉氏之失。」 〉
冷氏所撰樂譜之得〈錄其大略不必全載〉
[编辑]追遠其先, 其氣昭明。 如見其形, 如聞其聲。 《潢林南》林 南林姑太 林姑潢林 汰潢南林, 欲報其德, 神其燕娭, 安其所適, 其靈在天。 《姑林南》林 林太南黃 姑太南黃, 潢南姑林, 其主在室。
姑:「黃太姑。」
已上九箇,其」 字兩箇「如」 字兩箇,「《在字譜》皆不同。
「來格來從。 顯兮幽兮」, 子子孫孫。
林姑潢林 林南姑黃 姑、林姑黃
已上三句字重而《譜》不同。
不依喉牙齒舌脣其譜。故無弊。學者當以此為法也。〈右論冷氏之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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