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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禮儀典/第090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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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彙編 禮儀典 第八十九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
經濟彙編 第九十卷
經濟彙編 禮儀典 第九十一卷


考證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禮儀典

 第九十卷目錄

 喪葬部總論十

  杜佑通典父喪內祖亡作二主立廬議 居重喪遭輕喪易服議 長殤中殤變三

  年之葛議 居親喪既殯遭兄弟喪及聞外喪議 居親喪除旁親服議 婦人有夫喪而母

  亡服議 居所後父喪有本親喪服議 有祖喪而父亡服議 祖先亡父後卒而祖母亡服

  議 為祖母持重既葬而母亡服議 既練為人後服父服議 兼親服議 生不及祖父母

  不稅服議 小功不稅服議 庶祖母慈祖母服議 君父乖離不知死亡服議 父母乖離

  知死亡及不知死亡服議 為姑姊妹女子無主後者議 叔母寡姑遣還未嫁而亡服議

  寡叔母守志兄迎還密受聘未知而亡服議 已拜時而夫死服議 郡縣守令遷臨未至而

  亡新舊吏為服議 吏受今君使聞舊君薨服議 與舊君不通服議

禮儀典第九十卷

喪葬部總論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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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佑通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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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喪內祖亡作二主立廬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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晉韓伯為殷靈符問,或人答云:「昔亡伯喪未除而祖 母見背,從兄不廢父喪主,而為祖母居廬,郄太尉來 弔,不以為非禮也。」

宋庾蔚之謂:「父喪內祖又亡,則應兼主二喪。今代以 廬為受弔之處,則立二廬是也。人為父喪來弔,則往 父廬之所;若為祖喪來弔,則往祖廬之所。」

居重喪遭輕喪易服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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晉謝奉議曰:「夫孝子之處喪,服勤三年,不懈不怠,情 思所主無不在。《曾子問》:『三年之喪,可以弔乎』?孔子曰: 『三年之喪,練不群立,不旅行』。君子禮以飾情,三年之 喪而弔哭,不亦虛乎!蓋以為彼興哀,則不專屬於所 重也。而《禮》云『卒哭既練,遭周大功之喪,皆隨所服而 變。代行喪者,咸從此制,竊有所恨。夫人子之道,天屬』」 之恩,可謂重矣。終身之憂,非一朝可消,故有祥練而 為其極。夫以資於事父之道在公尚有奪私服之制, 況兼愛敬之重,而更屈於支屬乎?奔喪之禮,赴哭輒 備其絰帶,歸於本宮,即反正服。於權宜兼通,庶可知 無大過矣。

宋崔凱云:「斬衰既練,而遭大功之喪,則著大功之冠 及麻。麻謂男子首絰,婦人腰絰也,又易其故既練之 葛以麻,謂男子腰、婦人首也。大功之喪,既葬卒哭,男 子復其練冠,帶周之葛帶,男子首絰,婦人腰絰,皆言 周者,《斬衰》練,男子除首,婦人除腰。今大功之喪既葬, 首、腰皆當有絰,大功既葬之葛絰,則小功之絰也,大」 四寸六分,小不可以居三年之喪,故皆絰,周絰也。

長殤中殤變三年之葛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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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庾蔚之謂:「《服問》云:『麻之有本者,變三年之葛;既練, 遇麻斷本者於絻絰之次,云『小功不易喪之練冠』。因 說麻之有本,乃能變上服之葛。方云殤長中變三年 之葛、終殤之月算,而反三年之葛、終殤之月,為其無 卒哭之稅。下殤則不當是論周殤之大功。若是大功 之殤,記當明之。周殤最在上,所以不言周耳。鄭元謂』」 周殤長中,已自大功,不復指明殤服之異,不於卒哭 而變上服之葛。又明下殤之麻,雖不斷本,以其幼賤, 亦不能變上服之葛。《間傳》大明斬衰變受之節,因備 列五服麻葛之分,緦小功之麻,不變上服之葛,已自 別見,故此雖連言,而在兼服之例,是以不復曲辯。若 如鄭說,謂大功親之殤者,其如緦小功之絰,麻既斷 本,又與三年之葛,大小殊絕,安得相變耶?

居親喪既殯遭兄弟喪及聞外喪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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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王肅云:「往哭而退,不待斂也。」《鄭記》問曰:「或言往哭, 或言側室,或言他室,不同何也?又《雜記》云:『三年之喪, 雖功衰不弔。如有服,服其服而往,雖緦必往,亦當服 其服不』?」王瓚答曰:「《檀弓》言往哭,不言輕重,通三年當 往也。《雜記》斬衰言功衰乃服其服而往,則齊衰亦於 功衰乃服其服也。哭他室者為外兄弟,明皆當先哭」 乃行耳,異國則不往也。

吳射慈云:「雖緦必往,親骨肉也;雖鄰不往,疏無親也。」 蜀譙周云:「禮,哭於門內之右,明為變位也。後日之哭,既朝奠,其殯卒事出,改服即位如初,亦三日五哭也。」

晉束晳問曰:「有父母之喪,遭外緦麻喪,往奔不步態?」 答曰:「不得也。若外祖父母喪,非嫡子可往;若姑姊妹 喪,嫡庶皆宜往奔也。」傅純云:「《禮》先重後輕,則輕服臨 之。輕服臨者,新亡新哀以表新情,亦明親親不可無 服。及其還家,復著重者,是輕情輕服已行故也。今新 死者在千里,應服者以官役為限,奔臨無由,乃以重 包之。夫重服自前亡,非關新死,則新死無服也。豈應 服之親,卒為無服,宜制新輕之衰,以當往臨之服。若新亡除既了,則反服先重,自然包之。前後二喪,人情 與服,兩得濟乎?」或難曰:「服以禮為主,禮有往臨之衰, 而無便制之服。如便制輕衰,恐非禮也。」答曰:「禮是經 通之制,而魯築王姬之館於外,《春秋》」以為得禮之變, 明變反合禮者,亦經之所許也。

居親喪除旁親服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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晉賀循云:「雖有父母之喪,皆為周大功之服。祥除,各 服其除喪之服,如常除之節。小功已下則不除,轉輕 也。降而為小功則除之。」殷允有兄子喪,應除兄服,《與 徐邈書》云:「其晨當著吉服,除服,不當竟此日以吉服 接客,當兄舊服見客耶?」又云:「《禮》曰:『服其除服,卒事,反 喪服』。」庾太尉大喪中除妻服白恰,對客終日。今齊服 既同,且下流,益無嫌於變吉服也。竟此一日,然後反 《喪服》耶?

婦人有夫喪而母亡服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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晉羊祖延問曰:「車騎婦先遭車騎喪,斬衰服也;後遭 母喪,齊衰服也。禮為兩制,服有所變易耶?按《曾子問》 曰:『君喪已殯,臣有父母喪,歸家,殷事即往。應依此不 往,服何服?家服何服』?」賀彥先答曰:「禮,女子適人,服夫 三年而降其父母。《傳》曰:『不貳斬』。既不貳斬,則不得捨 其所重,服其所降,有分明矣。國妃有車騎斬衰之服」, 宜以包母齊衰,無兩服之義。唯初奔當有母初喪之 服,以明本親之恩,成服之日,故宜反斬衰之服,此輕 重之義也。又《禮》,君不厭臣,君既殯,又有父母之喪,與 君俱三年,故有歸家之義。而猶云有君喪者不敢私 服,何除之有?以此言之,雖君父兩服,當其兼喪,以君 衰為主,而不以己私服為重也。

居所後父喪有本親喪服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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晉韓康伯問荀訥云:「有人奉其伯後,服制未除,復有 本父喪,當復應還所生兩處作喪位,不若作堊室。今 當服斬,先斬以居堊耶?」答曰:「今身有所後,重服未練, 雖有所生之喪,無所改易。既練,則當服周,布冠幘,首 絰齊衰。先喪既練,已有堊室,唯當服周以居之耳,不 復還本家作喪位。」韓重問:「既為人後,先服重制,豈當 有改?然今要當有時還本家哭臨,并本親赴弔,不設 喪位,情為不安。可於本親兄弟次作堊室,歸來處之 不?」荀重答:「意謂身有所後重服,當不得復於本兄弟 廬次作堊室,歸可設哭位而已。」

宋庾蔚之謂:「《禮》,齊衰、斬衰之受服,大功變既練之服, 計衰升數,從其麤者。若升數同,則不變,絰帶而已。今 代則不然,應別制本親周服,還本家則著之。時代不 同,不得全依《禮》。今以堊室為對弔之所,故應還本家, 立堊室,在諸弟之下以受弔。設使本家遠,便當於別 室,不得於所後靈前受本親喪之弔。」

有祖喪而父亡服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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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孟氏問曰:「嗣子今為孟使君持重,光祿喪庭,便無 復主位,於禮云何?」周續之答:「《禮》無曉然之文,然意謂 嗣子宜兼持重正位之喪,豈可闕三年正主耶?」又問 曰:「若嗣子兼持重者,光祿喪次,親有廬耶?」又答曰:「禮 之倚廬在東牆下,蓋是寢苫枕凷之處,非接賓位也。 謂寢息之所,宜在親之殯宮,於光祿喪庭,若賓客饋 奠,凡是有事,然後之喪所,已則還廬次。然今代皆以 廬為接賓之位,位則二處,從禮之變,亦宜兩設耶?」又 問:「葬奠之禮,何先何後?」又答云:「禮,父母之喪偕,其葬 也先輕而後重,其虞也先重而後輕,其葬服斬衰。以 例而推,光祿葬及奠虞皆宜先,於情則祖輕,於尊則 義重。」

祖先亡父後卒而祖母亡服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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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漢劉表及侍中成粲云:「父母亡,在祖後則不為祖 母三年。」吳商駮之曰:「嘗見表所作《喪服》,後定變除為 婦人之服,不踰男子。孫為祖父服周;父亡之後,為祖 母服,而云不得踰祖也。又見成侍中云:『以為已自受 重於祖祖母,服不應三年』。商按:假使子為人後,為本 父服周,而所後者更自有子,己則還家而母後亡,當 可以不得踰父不三年乎?又從祖祖父先亡,已為小 功五月,而己後為從父後,從父又先亡祖母後卒,可 復以己先為祖父小功,今為祖母不踰祖父復服五 月乎?」諸如此比,婦服重於夫甚眾,不可具記,不得踰 夫之說,經傳無據。嫡行庶服,義又不通。粲又云:「已自 受重於父,不受重於祖,今服祖母亦」當周。又《齊衰章》, 「臣為君之父母、祖父母周。」凡臣從君所服而降一等, 臣從服周,則君為三年也。據為國君而有父若祖之 喪者,謂始封君也。其繼體則父與祖並有廢疾不立 者也。有廢疾不立,則君受國於曾祖,不受國於祖也。 不受國於祖,猶服三年。此則經之明例,非從傳記之 說也。其義如此,則凡為後者,皆應三年,何必受重,然 後服斬?

為祖母持重既葬而母亡服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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晉雷孝清問曰:「為祖母持重,既葬而母亡,服制云何, 別開門,更立廬,不言稱孤孫,為稱孤子?」范宣曰:「按《禮》

應服後喪之服,承嫡居諸父之上,一身為兩喪之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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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緣更別開門立廬,以失居正之意。至祖母練日則

變除,居堊室,事畢,反後喪之服。《禮》無書疏稱孤子孤 孫之文,今代行之,合於人情。稱孤孫,存傳重之目。宜」 俟祖母訖服,然後稱「孤子。」

宋庾蔚之謂:「若如范說,非為反後喪之服,亦應還毀 堊室,立廬在諸父堊室之上。但二喪共位,廬堊室雜 處,恐非適時之禮。謂宜始有後喪,便別室為廬,兼主 二喪。」

既練為人後服父服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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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何承天問曰:「婦人夫先亡,無男有女,已出嫁,婦人 亡後未周,宗從之家,乃以兒繼其後。今既更制廬杖, 未知當及亡月一周便練,為取出後日為制服之始。」 荀伯子答曰:「出後晚異於聞喪晚,稅服也。應以亡月 為周,不以出後日為制服之始。假使甲有婦及男女, 甲死,甲兒持重服,已練,甲兒復死,甲弟乙方以子丙」 後甲,丙以為伯持周年服訖,便更制二十五月服。甲 婦女不合先丙除服,何容持三周服耶?難者或疑,若 使甲服將除,而丙始出後,丙便是服斬,旬日而除。意 謂若服將訖,宜待除服方出後耳。不可使甲婦女制 四周服也。何重問:出適之女,周而除心制既過,即吉 之後,而來繼之弟,不為喪始,門庭凶「素,靈筵未毀,舛 錯深淺,豈稱人情?今謂宜待除服,為後是也。今問不 待除者耳,若不服其殘月,便當如知喪晚,特一人未 即吉,二條何者為安?」荀重答曰:「意謂出後未及練者, 宜服其殘月,以亡月為周。若將服竟,出後宜延待服 竟,至於去廬即練,綅縞從輕,此自降殺以漸,所謂送 死有以,復生有節。非」明出後始為喪主也。又謂為人 後者,在練則練,在綅則綅,何疑服旬便除?然謂此語 不通。設使甲死,其婦女持服已再周,甲弟乙持二子 從遠還,始聞喪,以長子丙後甲,丙弟丁為伯父追周 服,丙以出後之故,更綅縞旬日除。所謂深淺舛錯,不 是過也。譬如知喪晚,特一人未即吉,此又所疑也。凡 出後晚異,知喪晚也。既已制本服,今日月已過,無緣 更居再周。若甲之婦女,無事不吉,而來繼之子,門庭 凶素,此婦女無容避此凶居,別卜吉宅。又不可使婦 女歌於內,而繼子哭於外,謂應服其殘月。《司馬操難》: 「為人後者,盡禮於彼,致降於此,所以全受重之道,成 若子之義。豈以真假殊其事,早晚異其制」哉?豈不父 子之名,定於受命之辰;加崇之恩,起於辭親之日。大 義昭然,無厭奪之變,而使情節伸而有餘,歲月屈於 不足,未知輕重,將欲何附?《論》云:甲死,甲兒持服已練。 甲兒死,甲弟乙方以子丙後之,丙無緣為伯。持周服 畢,復更制二十五月。《服難》曰:「丙以甲練後,方來後甲, 彼喪雖殺,我重自始更制遠月,於義何傷?且昔以旁 尊,服不踰齊,今為其子,禮窮於制,事乖義異,深淺殊 絕,豈宜相蒙,共為三年?」若是大功小功之親,本服已 訖,乃為之後,亦可計本服之月,以充再周之限。若無 服之親,今為甲嗣,其義云何?《論》云:「甲婦女無緣持三 周服,又不合先丙除服。」《難》曰:「甲婦女二周終訖,何事 三周吉凶有期,何必顧丙?亦猶自遠之兄,始及袒絻, 居室之弟,久已笙歌,豈得同一論云?或疑甲服垂除, 而丙出後,丙應服斬,旬日而除,意謂延待服除而出 後耳。」難曰:「丙以禮而行,不及甲始喪,蓋由事趣。且夫 堂階絕構,喪位無主,行路悽愴,骨肉悼心。既為置後, 宜及三年之內,情事有寄,豈得持疑以俟吉,視」再周 之徒過哉!《論》曰:「甲死,婦女持服再周,弟乙二子遠還, 以長子丙後甲。丙弟丁為伯父追稅服周,而丙以出 後之故,更居綅縞,旬日而除。」舛錯淺深,不復是過。難 曰:「乙之子丙今來後甲,既不可與弟丁同稅周服,又 不可暫居綅縞,旬日而除,則丙於甲之喪,終闕徵服, 親為甲子,而反不如丁有周月」之制,處之於三年之 地,而絕之於一日之哀。待吉之義,於此為躓。《論》曰:「甲 婦女無緣避此凶居,別卜吉宅,又不可婦女歌於內, 繼子哭於外。」難曰:「甲婦雖復衰麻去身,號咷輟響,然 素服嫠居,與代長戚。夫何圖於吉宅?何務於謳歌?」荀 伯子《答司馬操難》曰:「為人子者,奉亡事存,如所生,不 異盡禮於彼,而致降於此。」答曰:「同所生者,謂出後及 所養耳,不謂垂除而追責使同也。設使所繼者是絕 服之親,而繼父有兄弟喪未周,豈可悉追制伯叔周 服乎?故知及喪則同,已死則異。若本服大功之親,雖 數十載之後,猶追為稅服。至於出後之子,在三年之 外,便不為繼父追服,明既往不可得同也。」難曰:「乙子 丙今來後,甲既不可與其弟丁同稅周服,又不可制 居綅縞,旬日而除。既為甲子,而反不如丁,豈有處三 年之地而絕於一日之哀乎?」答云:「謂丙應先稅周服 畢,然後可出後耳。設使甲死已三十年,乙將丙、丁從 絕域還,始聞甲喪,豈可使丙、丁二子同稅周服,然後 議出後之事乎?若猶使丙居重,甲婦」女平吉已來,或 是朝市改易,豈可方納一孝居喪乎?雖復三十年,而 丁猶稅服,丙不可以反不如丁,得不待稅服畢乎?設 使周公更生,不能違此言也

兼親服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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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庾蔚之謂:「一人身而內外兩親,論尊卑之殺,當以 己族為正,昭穆不可亂也。論服當以親者為先,親親 之情,不可沒也。或族叔而是姨弟,若此之類皆是也。 《禮》云:『夫屬父道,妻皆母道,夫屬子道,妻皆婦道』。此言 本無親也。若本有外屬之親,則當推其尊親之宜,外 親不關母婦之例,無嫌其昭穆之亂,故可得隨其所」 親而服之。若外甥女為己子婦,則不用外甥之服,是 從親者服也。外姊妹而為兄弟之妻,亦宜用無服之 制。兄弟妻之無服,乃親於外親之有服也。至若從母 而為從父昆弟之子婦,則不可以婦禮待之,由外親 之屬近而尊也。其餘皆可推而知矣。

生不及祖父母不稅服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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晉賀循云:「生於他方,不及見祖父母、諸父昆弟。若聞 喪之月,日已過,不為稅服,以未嘗相見,恩情輕也。若 日月未過,服之如常。」魏時諸儒問云:「日月已過,或父 已亡,獨聞喪當稅之不?若宜稅,稅何服?」答曰:「父卒而 為祖後,服斬,與父在異者也。」淳于纂問淳于睿云:「按 《小記》,『生不及祖父母、諸父昆弟,而父稅,喪已則不』。注 云:『不及此親存時歸見之於喪服,年月已過,乃聞之。 父服已則不』者,不責非時之恩,於人所不能也。纂省 此注,良謂賢聖失之甚矣。據降而緦小功者稅之,蓋 正親而重骨肉也。今父在則祖周,父亡則三年,此非 重與。若但以不見則割其正親之本愛,而忍惻怛之 痛,使與諸父昆弟同制,此其可乎?尊祖之義,於是疏 矣。又《禮》,為慈母之父母無服,亦云『恩不能及』。恩不及 者,慈母之父母則可也。今以他故,生不見祖,而以為 非時之恩,意實不厭。」睿答曰:「聖賢及先儒,初無疑怪 此者,以其緣人情而恕之,降在小功,不稅自正也。非 不相識者也,聽當依就,莫不厭也。《禮記》明文,先師之 議,可信者也。不信聖」賢而欲意斷直而勿有,正防此 輩。周三年者,傳重焉故也。而不識見何所傳乎?何所 重乎?劉智按:《禮小記》云:「生不及祖父母、諸父昆弟,而 父稅喪,子則不。」智以為「生不相及」,二文相害,必有誤 字。昆弟相連之語,《易》用為衍,至親並代,不得以不相 見而無相服之恩也。若令生不相及者稅服,則父雖 已除,「後生者不得追服也。凡不服者不服,則父雖稅, 其子孫無緣服也。以此推之,『弟』,衍字可知也。」虞喜《通 疑》曰:「據文云『父稅子,不當其時,則服之可知也。當時 雖服,猶生不相見,則恩義疏,不責非時之恩於人,以 情恕之也。若父以他故居異邦生己,復更居一邦生 弟,然則例不稅服,以生不相見故也。文上』」言「不及」而 下有「弟」字者,明生不及相見,理中可有弟矣。己死而 兄亦不稅,此義兩施,非衍也。蔡謨以為:《禮》,大功猶稅, 況此三親,情次於所生,服亞於斬衰。雖不相見,或者 音問時通,而絕其稅服,豈稱情乎?夫言生不及者,謂 彼已沒,己乃生耳,豈是同時並存之名哉!若鄭說不 以生年為主,但不相見便為不及,則此祖父,即復可 言生不及孫,而父亦生不及子,兄復生不及弟也。此 之不辭,亦已甚矣。自古及今,未有此言也。鄭君見《禮》 文有弟,弟不得先已生,不知所以通其義,故因而立 此說,非禮意也。吾謂此直長一弟字耳。書歷千載,又 逮暴秦,錯謬非一。王氏《說》云:「己生之時,祖父母已卒 也。諸父謂伯叔也。昆弟者,伯叔之子也。此於情為允。 又生不及之,名亦得通。然既謂諸父為伯叔,而復稱 伯叔之兄弟,於文煩重,又不說己聞兄喪當稅與不, 於制亦闕,未盡善也,然猶賢乎!鄭氏以同時並存,為 生不及。」荀訥答曰:「別示并曹主簿書,其中兄在南娶, 喪亡已三年,其兄子該等未曾相見,應為服不?《記》云 『生不及祖父母、諸父昆弟,而父稅喪,己則不。先儒以 為父異邦而生,己不及祖,在時歸見之,故過時則不 服也。《記》云『不及,而諸儒以為不見,文義各異。然則不 及,當謂生不及此親在時也。意謂音問既通,情義已 著,雖未相見,禮宜從重,猶稅服』』。」孫略議曰:「《記》云『不及 祖』,謂不及並代而不相服。略昔」親行其事,時人咸不 見許。

北齊張亮云:「小功兄弟,居遠不稅,曾子猶歎之,而況 祖父母、諸父兄弟,恩親至近,而生乖隔,而鄭君云:『不 責人所不能,此何義也?生不及者,則是己未生之前 已沒矣。乖隔,斷絕,父始奉諱居服而己不者。尋此文 意,蓋以生存異代,後代之孫不復追服先代之親耳。 豈有並代乖隔,便不服者哉』!」

小功不稅服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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晉元帝制曰:「小功緦麻,或垂竟,聞問宜全服,不得服 其殘月,以為永制。」束晳問步熊熊答曰:「禮已除不追 耳,未除當追服五月。」賀循曰:「小功不稅者,謂喪月都 竟,乃聞喪者耳。若在服內,則自全五月。」徐邈答王詢 云:「鄭元云『五月之內追服』。王肅云『服其殘月,小功不 追,以恩輕故也。若方全服,與追何異?宜服餘月』。」 宋庾蔚之謂:「鄭王所說,雖各有理,而王議容朝聞夕 除,或不容成服,求之人心,未為允愜。若服其殘月,官人得寧,則應多少不同。今喪寧心制,既無其條,則是 前朝已自詳定,無服殘月之制。」

庶祖母慈祖母服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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晉劉系之問:「為庶祖母服,《經》無其文,不知為有服不?」 王冀答曰:「庶祖母服,經誠無文,然亦無不服之制。以 情例推之,謂自應服。何以言之?《禮》,妾子父沒,為母伸 三年。子既得伸,孫無由獨屈。假令嫡祖在禮,婦人不 厭,則無復所屈。按《禮》唯有祖母之文,無嫡庶之別,蓋 以明尊尊之義,而人莫敢卑其祖也。《禮記》云:『為慈母 後者,為庶母可也,為祖庶母可也』。此謂二妾無子,父 命子為之後,或子或孫,唯其班第,既受命為後,則服 之無嫌。由此言之,妾之無後而託後於人者,猶為之 服,況親之己之孫,而可有不服之義耶?制服為允。」又 劉智《釋疑問》云:「按《喪服小記》,『慈母之父母無服,孫宜 無服慈祖母矣』。又曰:『慈母與妾母不代祭,孫不祭慈 祖母,何服之有』?」智曰:「禮,為親母黨服,為繼母之黨不 服,不妨孫服繼祖母也。禮,孫為祖後如子。所言妾母 不代祭者,據奉之者身終則止耳。豈有妾子先亡,孫 持喪事而終喪便不祭也?」虞喜《通疑》云:「慈母賤,雖服 之如母而明矣。若其父先亡,己養於祖,以祖母之服 服之周可也,不得復傳重三年,同於繼祖母也。」 宋庾蔚之云:「按《喪服傳》釋『慈母如母』,以為妾之無子, 妾子無母,父命以為母子,然後慈母之義全也。」智云: 「有子之妾,有母之子,並乖經傳所說,如母之義,何由 而生?子不違父之命,豈從失禮之命?《小記》云:『慈母之 父母無服』。今子服慈母如母,猶無所從,況可得從父 服慈祖母」乎?且先儒所云「婦人不服慈姑」者,婦從夫 尚猶不服,則子不從明矣。

君父乖離不知死亡服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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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劉德問田瓊曰:「『失君父終身不得者,其臣子當得 婚不』?瓊答曰:『昔許叔重作《五經異義》,已設此疑。鄭元 駮云:『若終身不除,是絕嗣也。除而成婚,違禮適權也』。 晉博士徐宣瑜云:『君亡宜從《公羊》,窮舟車人履所至 不得者』。按代子即位,鄭元注云:『君父亡,令臣子心喪 終身,深所甚惑』。心喪是也,終身非也。謂從元心喪可』」 也。荀組云:「至父年及壽限,行喪制服,立宗廟,於事為 長。禮無終身之制。」

父母乖離知死亡及不知死亡服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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晉蔡謨曰:「甲父為散騎侍郎,在洛,軍覆,奔城皋,病亡, 一子相隨,殯葬如禮。甲先與母弟避地江南,聞喪行 服,三年而除,道險,未得奔墓,而其弟成婚。或謂服可 除,不宜以婚者,謨以為凶哀之制除,則吉樂之事行 矣。且男女之會,禮之所急,故小功卒哭,可以娶妻;三 年之喪,吉祭而復寢。魯文於祥月而納幣,晉文未葬」 喪而納室。《春秋左氏傳》曰:「婦,養姑者也。」又曰:「『娶元妃 以奉粢盛』。由此言娶妻者,所為義大矣,所奉事重矣。 又夫冠者,加己之服耳,非若婚娶有事親奉宗廟、繼 嗣之事,而冠有金石之樂。婚則三日不舉金石之樂, 孰若不舉之戚;加己之事,孰若奉親之重?今譏其婚 而許其冠,斯何義也?不亦乖乎?」又曰:「或疑甲省墓稽 留者,謨以為奔墓者,雖孝子罔極之情,然實無益之 事,非亡身之所也。故《禮》,奔喪不以夜行,避危害也。今 中州喪亂,道路險絕,墳墓毀發,名家人士皆有之,而 無一人致身者,蓋以路險體弱,有危亡之憂,非孝子 之道故也。而曾無譏貢,何至甲獨云不可乎?且甲尋 已致身,非如不赴之」人也;塋兆平安,非如毀發之難 也。又是時甲母篤病,營醫藥而不可違闕侍養,投身 危險,必貽老母憂勤哉!昔鄭有尉止之亂,子西、子產 父死於朝,子西不儆而先赴,見譏於典籍;子產成列 而後出,見善於《春秋》。此經典之明義也。按吳雷思進 參太傅軍事,亡在新汲,為賊焚燒失喪,其子不得奔 迎。《禮》云「久喪不葬,主人不變」者,謂停柩在殯者耳,不 得施於所聞。左丞熊遠啟云:「父母死河北賊中,如襄 國、平陽,可依此制。若王化所被,人跡所及,可往而不 往,非以篤孝道也。」詩人喪馬,猶求之林下,不得漫依 東關。吳平之初,如此例,皆詣東關尋求,唯桓陵不往 求,宋岱不迎母。並加清議。今為其制,且有「准則。」又司 徒李引祖父敏,浮海避公孫度,不知存亡,尋求積年 不得。引父見鄉里與父同年者亡,乃制服。徐景山勸 娶而生引。劉智《釋疑》曰:「遇亂離析,計父母之年,已過 百年,可終卒矣,而不得音問,計同邑里同年者,於其 死日,便制喪服,或以為終身,或不許者,如何?」智答曰: 「父母生死未定,則凶服不」宜在身,繼祀為重。然則言 不宜制服,必繼代祀者,吾以為得之矣。凡服喪而無 哀,容得以不孝議之。處厭降,不得服其親,而哀情至 者,吾得以孝篤稱之。雖虞喜《通疑》云:或以當終身服 喪。如是,曾閔所能僅行,非凡人之所逮也。謂宜三年。 求之不得,乃制服居廬,祥禫而除。孔衍《乖離論》曰:「聖 人制禮,以為經常之教,宜備有其文,以辨彰其義。即 今代父子乖離,不知自處之宜,情至者哀過於有凶, 情薄者習於無別。此人倫大事,禮所宜明。謂莫測存亡,則名不定,名不定不可為制。孝子憂危在心,念至 則然矣。自然之情,必有降殺,故五服之章,以周月為 節,況不聞凶,何得過之?雖終身不知存亡,無緣」更重 於三年之喪也。故聖人不別為其制也。御史中丞劉 隗奏上:「諸軍敗亡,失父母未知吉凶者,不得榮官歡 樂,皆使心喪。有犯,君子廢,小人戮。」

為姑姊妹女子子無主後者服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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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石渠禮議》曰:「《經》云『大夫之子為姑姊妹女子子無 主後者,為大夫命婦者,唯子不報何』?戴聖以為唯子 不報者,言命婦不得降,故以大夫之子為文。唯子不 報者,言猶斷周,不得申其服也。宣帝制曰『為父母周』 是也。」

《吳射慈》云:「士為姑姊妹女子子適人,無主者,齊衰周。」

東晉征西庾亮府倉曹參軍王群從父姊喪,無主後, 繼子俄而又卒。群以為:「姑姊妹無主後者,反歸服。經 雖不及從,設教必自親始。以經言則宜不降,以記論 例在加服。又與此姊同在他邦,無餘親,情所不忍,准 經不降,不亦可乎?通諮府主及寮寀詳斷。」荀訥曰:「若 從姊夫沒無子,無主後,反服可也。今已立後,殯葬有 主祭,足下制小功之服,方以為後者沒,更與本親之 情。尋其始則喪非無主,論其終則五月之末,繼以大 功之受。於制則情禮已降,於服則非輕重之序。」庾亮 答曰:「存沒禮終,而喪其嗣,此之無後,雖復可哀,然非 復本宗之所知矣。故不得以小功之末,以亡者喪後, 而反服大功也。」

宋庾蔚之謂:「王群從姊喪亡之初,有繼兒,群已制小 功之服。凡服皆定於始制之日,豈得以葬竟兒亡,方 欲追改其服乎?異於女子為夫所出,申服於父母也。 經文多略,可以類推。舉近親之有服,則疏者之無服。 凡經於五服之內,文有未備,皆於《公子章》《發凡》以明 例,無主後之不降,文不及從,又無《發凡》以明之。是知」 相矜止於周服而已。晉朝喪亂,移都於江南,郡之人 士,同奉天子,何他邦之有乎?

叔母寡姑遣還未嫁而亡服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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晉王景平問:「婦人夫沒無男,其姑愍其少寡,欲令更 出,要其兄迎歸。未有所適而亡伯叔之子,應為服不?」 谷士風議曰:「婦人夫沒無子,有歸宗更出之義。今姑 愍彼無嗣,令還其黨,欲令更出,則衛莊姜遣陳媯之 比也。於兄弟之家者,兄弟宜服周,受姑命而歸宗,夫 之餘親,不應有服。」虞子卿駮曰:「士風所議,婦人夫沒 無子,有歸宗更適之義。昔姜氏以殺嫡立庶,歸齊怨 魯,陳媯以子死君卒,於禮宜歸。此婦非姜氏義絕之 倫,無陳媯應出之事,其姑愍其守寡,欲令更適,此蓋 代俗之常意,非教訓之道也。衛共伯之妻,父母欲奪 而嫁之,誓而不去,就有姑命,未可要謂之必出也。」季 思龍以為「谷氏所據之徵雖失,然所」執之意,未為非 也。婦人之禮,執箕箒養舅姑,供祭祀者也。今歸母氏, 闕此三事,何婦禮之有?姑以宜出而遣,兄以可出而 迎,辭姑從兄,是為欲出之意定也。李彥仲以為姑有 嫁婦之文,故令歸母氏之黨。已絕之理,理自灼然。

寡叔母守志兄迎還密受聘未知而亡服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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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晉有問》曰:「甲叔母乙寡,守節十餘年。其母在兄壬迎 乙還家。丙求婚於壬,壬意許定,已剋吉日,而乙暴亡, 甲應有服不?」裴主簿議:「凡秉節遂志,義不二醮者,固 必杜漸慮始,專於夫家。何得假跡晨昏,以之媒幣?」余 以為丙、壬交幣之辰,則甲乙義絕之日。許參軍駮曰: 「乙喪夫無子,勵操十載,心期同穴,志固金石。雖潛交」 媒幣,而乙不與知。苟聘至之非我,則無愧於幽明矣。 昔宋姬守志,梁寡高行,焚身毀形,焉知丙至之時,乙 無若人之潔?疑必從重,重則宜服,余固以為不應絕 也。

宋庾蔚之云:「甲叔母乙,便是執操之人,直是母欲奪 而嫁之,乃逆責杜漸防微,古賢不足貴也。」許君之言, 當附於理。

已拜時而夫死服議夫父母喪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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晉鄭澄問:「弟女當適武留繇兒。留去年自將兒來拜 時,其兒今卒,不知弟女當奔弔不?若弔著何服?」范甯 答曰:「《禮》,曾子問:『娶女有吉日,而女死如之何』?孔子曰: 『婿齊衰而往弔,既葬而除之。夫死亦如之』。謂斬衰也。 謂既親拜舅,寧當重於吉日耳?」鄭又問:「若拜舅為重 於吉日,應服斬,誠如來告。若拜傍親,復云何?昔荀啟 拜時而卒,庾家女不往弔,不被譏,何也?」再答曰:「三代 殊制,禮有因革,意為娶女,有吉日,理輕於拜舅,復重 於拜餘人。荀氏海內名族,庾則異行之門,想其不奔 弔,必有所據。」又陳仲欣《拜時婦奔喪議》曰:「夫拜時出 於末代,或恐歲有忌而吉日不辰,有此變禮,既無文 於古,及其損益,故當使今之情制,不」失古之義旨,亦 宜以前事之得中者,為後事之元龜。輒尋今人拜時, 婿身發蒙交拜者,往往長迎,而盡婦人之禮。按《記》:「婦

至,婿揖以婦入,共牢而食,夙興沐浴,質明見婦於舅
考證
姑,則與拜而長迎」,然後婦禮乃備者,而相依准。至於

三月廟見,鄭元云「以舅姑沒者耳。」若以三日擬三月, 施之二親沒則可,若其親尚存,豈容措言?乃以眾人 所行失禮之事,反議許長迎而為非,則是賤於準禮, 而貴於眾失,可得然乎?又《記》云:「娶女有吉日而死,婿 以齊衰而弔,既葬而除。」夫死亦然。又在塗之女,而夫 父母沒,布深衣以赴喪。又《記》云:「女未廟見而死,雖不 祔於王姑而婿不杖;歸葬於女氏,示未成婦。」鄭元云: 「雖不備喪禮,猶為服齊衰。」依準古義,無不赴哀之文。 若苟以今失為是,而以古禮先儒為罪人,則末如之 何?夫拜時雖非古,既女交拜亦敬慎重正,但未見婦 於姑,然夫妻之分定矣。若謂猶非定,則女子可冒絳 紗,使他丈夫發而相見,拜以為婿,輒可委去,子女之 分,固若是乎?夫稱妻者,係夫之言;稱婦者,有舅姑之 辭。凡娶妻誠盡婦禮,所以事其所生,而代中有三日 行敬,或上堂見姑。又設有甲乙,二親不存,娶妻雖已 三日,無可致敬,又未烝嘗,則與拜時未敬舅姑,事殊 而理同。豈聞今人以為非妻乎?由斯而言,迎婦入家, 發蒙交拜,夫妻之禮定;致敬舅姑,為婦之禮畢,以明 婦順耳。情理不相背,故可「推情以言禮。凡人有喪,猶 或悽愴,況已入夫門,而不恤其哀乎!若謂以古禮相 準而合情者,夫家尚中祥,祥日可赴哀,赴哀而情敬 伸矣。」仲欣又書曰:「庾揚州以拜舅姑擬之廟見,同先 配而後祖。」尋陳鍼子之譏鄭忽是不為夫婦誣其祖 矣。鄭云:「配謂同牢食後祭,無其敬神心,故曰誣其祖。 未三月而祭,非禮也。」又《記》曰:「婦人牢食沐浴,俟明乃 見舅姑,以明婦順。」今當思禮傳所以同異,而謬以拜 時為先配後祖,未是尋書之意也。且代人三日先配, 及同牢行婦禮,不以為嫌。又今人拜時,皆未施敬舅 姑誠準,婚已交禮,未及三日故也。設有婚未三日,而 夫有大喪,必盡哀而婦義已成矣。既以拜時準婚未 三月,則是俱已入門,交禮同未致敬舅姑情義,赴哭 之例,不得云異。

郡縣守令遷臨未至而亡新舊吏為服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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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河南尹丞劉綽問曰:「士孫德祖以樂陵太守被書 遷陳留,已受印綬,發邁迎吏,雖未至,左右已達,未入 境而亡,不知樂陵送故吏當持重乎?」河南尹司馬芝 答曰:「德祖見陳留太守,故樂陵守耳。樂陵吏以舊君 服,復何疑也?」劉綽難云:「雖去樂陵,其義未絕;陳留雖 迎,其恩未加。今使恩未加而服重,恩未絕而服輕乎?」 《禮》,「娶女有吉日而女死,婿齊衰而弔,既葬除之。謂樂 陵宜三年矣。」芝答:「德祖已受帝命,君名已定,乃欲以 已成名之君比未成之婦,何耶?」綽又難陳留之吏,既 未相見,而使三年,是責非時之恩。《禮》云:「『仕而未有祿, 違而君薨,弗為之服』。明服以恩,不以名也。」

宋庾蔚之謂:「爵位以受命為判。德祖已受陳留之印, 則於樂陵為舊君矣,不俟迎至乃相見也。陳留君吏 之名雖判,而恩實未接,同吉日之婦,於情為安。今吏 為君齊衰以弔。按宛令遷為元城已來在道,元城左 右奉圖錄主簿眾吏在後,未到令死,二縣吏疑所服。」 馬博士以為宛君臣未絕,舊吏不得不服。元城宜弔 服加麻。賈博士以為:「已正名元城,然未入境,可依女 在塗之服,宛當為舊君之服。」或問:「長吏遷在傳舍而 死,彼迎吏未至,此二國吏服,誰當輕重?」孫叔然答曰: 「古者諸侯以國為家。衛出其君於襄牛,不書出奔,以 未出境也。《傳》曰:『猶在境內,則衛君也』。雖出傳舍,固當 以君服之。彼迎吏依娶女有吉日,夫」死,斬衰而弔,既 葬除之。

吏受今君使聞舊君薨服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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晉范甯《答問者》曰:「禮,銜命出使而君薨,在道則反,入 境則遂其事。然則聞舊君之喪,反命而後赴也。」又問 曰:「仕今君之朝,欲奔舊君之喪,而今君不許,可以輒 去乎?」甯答:「事君當不義則爭之,三諫不從,去之可也。 君有戎役之事,王命所制,此禮權也。」

與舊君不通服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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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晉或問云:『君無道而臣見黜放,君薨為服不許』。」猛答 曰:「君無道則當三諫,不從則適他國。若既亡,不越境, 君雖無道,猶責以臣禮。惠帝元康中,趙郡吏蘇宙不 奔弔於郡將中郎關中侯曹臣,移冀州大中正。臣以 元康四年為先定公薨背還濟北穀城,墓宅安厝。太 學博士趙國蘇宙。昔先公臨趙,以宙為功曹,後為察 孝。前臣遭難,宙為鎮東司馬。趙之故吏,有致身敘哀 者,有在職遣奉版者,唯宙名諱不至。宙今典禮學之 官,口誦義言,不可廢在三之義,於宙應見論。貶。博士 蘇宙移國子博士,被符不省,請議。郡將曹公昔臨弊 國,見接有布衣之交,高游盡歡,謂千年可畢,不意後 會逼為功曹,尋被州召,不為公察孝」也。欲深其罪,崇 飾虛名,以惑明時。宙雖不德,數受教於君子,寧有故 將之喪,而忘奔赴之哀?過蒙殊恩,沗佐方岳,銜命守 制,無因致身。《禮》,聞父母喪,不得奔赴為位,斂髮成踊 襲絰,割孝子之心,以終君之命,謂之禮也。往聞喪,設位盡哀,仰則先哲,俯順王度,儀刑古典,不失舊物。若 此為罪,不敢逃刑。聞凶則因發健步書弔嫡孫。健步 迴說,喪已還東阿,留書付其從子綜。宙尋被召為博 士,王事敦我,不皇啟處。如宙凶薄,天討其罪,孤獨無 子,代之哀人也。按《穀梁傳》曰:「周人有喪,魯人有喪。周 人弔,魯人不弔。魯人曰:吾君親之者也,使大夫則不 可。周人喪,魯人不弔。」是其下成康末為久也。

「下」 ,猶去也。言去成、康之時不遠,無媿於不往也。

「禮無臣祭君之文,時俗之所行,非先王之令典也。庶 子不得祭父,臣之祭君也。」求之《禮傳》,無弔祭之文。國 子博士謝衡議云:「大夫去國,其妻、長子為舊君服。《傳》 曰:『妻言與人同,長子言未去也。言去則無服矣』。是違 諸侯之天子不反服,違天子之諸侯亦不反服,以在 外也。今之官長皆自外來,假借一時共相臨尹,去則 在外,體遠事絕,恩輕義疏,至於死亡,隔限遠路或有 難,故不得時往,奔赴之義,無所施也。」博士《周哀議》云: 「『事君之道,資於事父,委質之日,貳乃辟也』。宙受署而 退,義已周矣。諸侯五月而葬,同盟至,所以哀其喪,矜 其孤也。苟能致書唁,弔祭,闕之可也。」河內太守孫兆 議曰:「秦罷侯置守,漢氏因循。郡守喪」官有斬衰,負土 成墳,此可謂竊禮之不中,過猶不及者也。至於奔赴 弔祭故將,非禮典所載,是末代流俗相習,委巷之所 行耳,非聖軌之明式也。今之郡守內史,一時臨宰,轉 移無常,君遷於上,臣易於下,猶都官假合從事耳。又 當故將未殯之前,已任天子肅命之任,王事敦我,密 勿所職。《詩》不云乎?「王事靡盬,不遑將父。」夫繫之情,猶 不得將養父母,而況遠赴弔祭故將乎?其議貶者,可 謂行人失辭,仲尼所以非,子路由爾責於人,終無已 也。元康中,又南陽張觀告太常,稱其父昔為丹陽郡, 有二臣,主簿劉亶、留頌等理罪除名。今觀父亡,居在 郡下,亶等不來臨喪,又不奔葬。凡人有喪,匍匐救之, 況於君臣之義乎?而亶等敢懷讎君之心,公肆夷狄 之行,

按亶頌《告太常自理》云:「近為陳事犯忤,加鞭付獄。」 亶頌默然待放。戮辱放退,君臣道絕,抱罪之人,不敢見靈柩也。

博士馬平議云:「按《禮》,君臣之道,有合離之義。亶等昔 為君所棄,是為義絕。義絕之臣,責其自親於君,已見 放逐,求還親臨喪事。於事則近偽,於禮無此制也。」又 梅陶為章郡太守,孫虛為功曹,虛怏怏不欲。時有蜀 賊偵邏,誤為賊至,陶及虛皆散走。曉知非賊至,悉還。 陶大怒,書佐還曉欲斬之,虛執據不聽。陶後移邑,虛 詣郡自理駮陶七事。戴邈為州都,言依事絕。太尉留 虛為從事中郎,不復與陶相聞。溫縣領校向雄送犧 牛不呈郡,太守吳奮送牛,值天大熱,多渴死。奮召雄 與杖,雄不受。日呈牛亦死。奮下雄獄。後雄為黃門郎, 奮為侍中,同省不相見。武帝敕雄詣奮。王隱議曰:「《禮》 雖云『君不君,臣不可以不臣,當為小』」惡也,三諫不從 則去,不見齒於其君,則不敢立其朝。至如仲子稱:「人 以國士遇我,我以國士報之;人以凡人遇我,我以凡 人報之。」此猶輕於戎首則可逢而避之,至死不往可 也。雄無詔敕,逢避未可非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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