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銓衡典/第009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 經濟彙編 第九卷 |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銓衡典
第九卷目錄
銓衡總部彙考九
元三〈武宗至大一則 仁宗皇慶三則 延祐七則 英宗至治二則 泰定帝泰定四
則 文宗天曆二則 至順二則 順帝至元五則 至正七則〉
銓衡典第九卷
銓衡總部彙考九
[编辑]元三
[编辑]武宗至大四年三月仁宗即位詳定銓選之制
[编辑]按《元史仁宗本紀》:至大四年三月庚寅,即皇帝位。夏 四月辛酉,敕國子監師儒之職,有才德者,不拘品級, 雖布衣亦選用。十二月,中書省臣言:「世祖定立選法, 陞降以示激勸。今官未及考,或無故更代,或躐等進 階,僭受國公、丞相等職,諸司已裁而復置者有之。今 春以內降旨除官千餘人,其中欺偽豈能悉知,壞亂 選法,莫此為甚。」帝曰:「凡內降旨,一切勿行。」 按《選舉 志》:凡怯薛出身受朝命散官,至大四年詔蒙古人降 一等,色目人降二等,漢人降三等。 又按志,四年詔: 軍官有故,令其嫡長子為之。嫡長子亡歿,令嫡長孫 為之。嫡長孫亡歿,則令嫡長孫之嫡長子為之。若嫡 長俱無,則以兄弟之子相應者為之。 又按志,中政 院至大四年言,「諸司錢糧選法悉由中書省掌之,可 更選人任用,移文中書給降宣敕。」 又按《志》,四年,典 瑞監首領官令譯史等依典寶監例選用,考滿遷敘。
部議:「長信寺通事一名,例從所保。譯史、知印、令史。」
奏差、從本衙門選一半職官。餘相應人內選、考滿同 自用遷敘。典吏二名、就便定奪。其自用者、降等敘
仁宗皇慶元年詔嚴翰林銓選其各衙門令譯史奏差書吏等依資銓注
[编辑]按《元史仁宗本紀》,皇慶元年春正月己未,帝諭省臣 曰:「翰林集賢儒臣,朕自選用,汝等毋輒擬進。人言御 史臺任重,朕謂國史院尤重。御史臺是一時公論,國 史院實萬世公論。」六月己巳,敕李孟博選中外才學 之士,任職翰林。 按《選舉志》:皇慶元年,省准群牧監 令譯史、知印怯里馬赤奏差人等,據諸色譯史例,從 翰林院發補。知印、通事、長官、選令史、奏差、典吏,俱有 發補定例。其已選人考滿降等敘,有闕於相應人內 選發。 大都路令史,歷六十月,依至元二十九年例 陞提控案牘,減一資陞轉。有過者,雖貼滿月日,不減 資。遇闕於所轄「南北兩兵馬司并各州見役上名司 吏內勾補,有闕從本路於左右巡院、大興、宛平與其 餘縣吏通籍從上挨補,月日雖多,不得無故替罷。違 例補用者不准。」除已籍記外,有闕依上勾補。 覆實 司司吏,於諸州見役司吏內選,不敷則以在都倉庫 見役上名攢典發充,歷九十月除都目。年四十五之 下,歷一考之上,亦許轉補京畿都漕運司令史。違例 收補,別無定奪。 又按《志》:皇慶元年,各道廉訪司奏 差出身,於本道所轄上名州司吏內選取,九十月都 目內任用。若有路吏并典吏內取充者,歷兩考比依 上例都目內陞轉。 又按志:皇慶元年,部議,文成、供 須、藏珍三庫,本庫庫子依太府監庫子例,常選內委 用,考滿比例遷除,有闕於常調人內發補。自行選用 者,考滿從本院定奪。若係常選任用者,考滿依例遷 敘。 又按《志》:皇慶元年,部議,廉訪司職官書吏合依 通例選取,不許遷敘,候書吏考滿,通理敘用。 職官 先嘗為廉訪司書吏者,避元役道分,并其餘相應職 官,歷三十月減一資。又教授、學正、學錄并府州提控 案牘、都吏目內委充職官,各理本等月日,其餘歲貢 儒吏,依「例選用。」又廉訪司奏差、內臺、行臺典吏,有能 者,歷一考之上,選充書吏,通儒書者充儒人數,通吏 業者充吏員數。 參議府、左右司、客省使令史、書寫、 檢校書吏,依至元二十八年例,以省典吏選充,五折 四。令史、書寫、書吏月日通折五十五月,轉部省典吏, 係六部銓寫典吏轉充三折二。省典吏月日通折六 十月轉各部令史。自用之人并轉補不盡省典吏,考 滿發補寺監各道宣慰司令史。 又按《志》:皇慶元年, 部言,衛率府勾當人員,令都省與常選出身。議得,令 史係軍司勾當人,未有轉受民職定奪,合自奏准日 為格,係皇慶元年二月九日以前者,同典牧監一體 遷敘,以後者若係籍記寺監令史「常選提控案牘補 充,依上銓除。自用者不入常調。」 部議:「徽政院繕珍 司見役令史,係籍記寺監令史,常調提控案牘院兩 考之上,典吏補充。內宰司令史例,考滿除正八通事, 譯史、知印亦依上遷敘。自用者降等,後有闕,須依例 發補。違例補充,別無定奪。」 又按《志》:皇慶元年制,典 瑞監人吏俱與七品出身。部議:「太府、利用等四監同。 省發者,考滿與六部一體敘,其餘寺監令譯史正八品,奏差正九品。令典瑞監、前典寶監人吏出身同太 府等監,係奉旨事理。」省議:「已除者依舊例定奪。」三年, 省准:「章慶使司秩正二品,見役人吏若同隨朝二品 衙門,考滿除正七品,緣係徽政院所轄司屬,量擬考 滿除從七品,自用者降等。如係及考部令史轉充考 滿正七品,未及考者,止除從七品,有闕須依例補,不 許自用。」
皇慶二年,更定宣徽院「各投下官及各衙門令譯史 司吏等銓敘法。」
按《元史仁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宣徽院,皇慶二 年,省臣奏其所轄倉庫屯田官員,半由都省,半由本 院用之。奉旨,宜俱從省臣用之。 又按《志》:二年,詔各 投下分地城邑長官,其常選所用者居眾人之上,投 下所委者為添設,其常選內路府州及各縣內減一 員。 又按志:二年,省准中瑞司譯史從翰林院發,知 印長官選保令史、奏差、參取職官一半,所選相應,考 滿依例遷敘,奉懿旨委用者,考滿本司區用,有闕以 相應人補。 征東行省令譯史、宣使人等,舊考滿從 本省區用,若經省部擬發,相應之人,依例遷用。如不 應者,雖省發亦從本省區用。 又按《志》:二年,殊祥院 所轄萬聖庫庫子攢典,依崇祥院諸物庫例出身。部 議:如比上例,三十月轉補五品衙門司吏,再歷三十 月於四品衙門司吏內補用,其庫子合於常調籍記 倉庫攢典人內發補,六十月為滿,於務都監內任用。 自行委用者,考滿本衙門定奪。 又按《志》,二年,省准, 河東宣慰司選河東山西道廉訪司書吏充令史,合 迴避按治道分選取,其餘亦合一體。 又按《志》:二年 部議,「凡內外諸司吏員,舊以九十月為滿,大德元年 改一百二十月為滿,至大二年復舊制。」一紀之間,受 除者眾。其元除有以三十月為一考者,亦有四十月 為一考者,以所除不等,往往援例陳訴,有礙選法。擬 合依已降詔條為格,係大德元年三月七日以後入 役,至未復舊制之前,已除未除,俱以四十月為一考, 通理一百二十月為滿,減資陞轉。其未滿受除者,一 體理考定擬。餘二十六月已上,准陞一等。十五月之 上,減外任一資。十五月之下,後任理算。改格之後,應 滿而不離役者,役過月日,別無定奪。 又按《志》:二年 部議,徽政院延福司見役令史,若係籍記寺監令史 常調提控案牘,本院兩考之上典吏補充者,依內宰 司令史例,考滿除正八品。通事、譯史、知印依上遷敘。 自用者降等,後有闕,須依例發補,不許自用。 又按 《志》:皇慶二年部議,崇祥院人吏,係部令史發補者依 例遷用,不應者降等敘。
皇慶四年,令各投下員闕。勿冒用常選內人。
按《元史仁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皇慶四年:「凡投 下郡邑,令自置達魯花赤,其為副者罷之,各投下有 闕用人,自于其投下內選用,不許冒用常選內人。」
延祐元年定吏人授官及勾補分司倉庫子之例
[编辑]按《元史仁宗本紀》。延祐元年冬十月乙未。敕吏人轉 官止從七品,在選者降等注授。 按《選舉志》:延祐元 年省議「腹裏路分司倉庫子,於州縣司吏內勾補,滿 日同舊例陞轉。」
延祐二年,敕:「諸王分地以流官為達魯花赤,其和林 路總管府司吏及會福院令譯史、通事等,選補出身, 各有定例。」
按《元史仁宗本紀》,二年四月辛丑,敕「諸王分地仍以 流官為達魯花赤,各位所辟為副達魯花赤。」 按《選 舉志》:「延祐二年,和林路總管府司吏,以本處兵馬司 吏歷一考者轉補,再歷一考轉稱海宣慰令史,考滿 除正八品,補不盡者,六十月受部劄,充提控案牘,沙 瓜二州屯儲總管萬戶府邊遠,比例一體出身,相應。」
會福院令譯史、通事、宣使人等,若省部發去者,依
例遷敘自用者,考滿同二品衙門出身例,降一等添 一資陞轉。於常選教授、儒人職官并見役各部令史 內取補,宣使於常職官內參補,通事、知印從長官選 用,仍須參用職官。典吏從本衙門補用。
延祐三年,詔「諸王功臣分地中下縣,置副達魯花赤 一員,各衙門令史書吏等俱計資授品。」
按《元史仁宗本紀》,「三年六月乙亥,改諸王功臣分地 郡邑同知縣丞為副達魯花赤,中下縣及錄事司增 置副達魯花赤一員。」 按《選舉志》:延祐三年,以中下 縣主簿錄事司錄判掌錢糧捕盜等事,不宜減去,并 增置副達魯花赤一員。 又按志,三年省議,各衙門 典吏須歷九十月方許轉補奏差。 又按志,三年,控 鶴百戶歷兩考之上,擬於正九品遷用。 又按《志》:三 年部擬,行臺察院書吏,各道廉訪司掌書,元係吏員 出身者,並依舊例,以九十月為滿,依漢人吏員降等, 於散府諸州案牘內選用,任迴依例陞轉。 太宗正 府蒙古書寫,四十五月,依樞密院轉各衛譯史,除正 八品例,籍定發補諸寺監譯史。 察院書吏與宣慰 司令史,皆係八品出身轉部者,宜以五折四理算。宣慰司令史出身正八品,察院從八品,其轉補到部者, 以五折四准算太優,今三折二。其廉訪司徑發貢部 及已除者,難議理算。 又按《志》:三年省准,徽政院所 轄衛候司,奉旨陞正三品,與拱衛直都指揮使司同 品,合設。令譯史考滿除正八,自用者降等,衛候司就 用。前衛候司人吏擬自呈准月日理算,考滿同自用。 遷敘後有闕,以相應人補,考滿依例敘。 徽政院掌 飲司人。吏部議:「常選發補,令譯史,考滿從八,奏差從 九。自用者降等,後有闕,須以相應人補,違例補充,考 滿本衙門用。」
延祐四年,敕「諸王等分地,仍自辟達魯花赤,定國子 監官秩及各部院令譯史等出身例。」
按《元史仁宗本紀》。四年閏正月,封諸王孛羅為冀王。 二月陞蒙古國子監。秩正三品。夏六月。敕諸王駙馬 功臣分地。仍舊制自辟達魯花赤。戊午,置冀王孛羅。 王傅二員。中尉司馬各一員。都總管府。秩正三品。 按《選舉志》。「四年部議,隆禧院令史、譯史、通事、知印典 吏,同五臺殊祥院人吏一體。常選內委付其出身。若 有」曾歷寺監并籍記各部令史人等,考滿同二品衙 門出身,降等敘,白身者降等,添一資陞轉。省部發去 者依例遷敘。後有闕,令史須於常選教授儒人職官 并部令史見役上名內取補,宣使於職官并相應內 參補,通事、知印從長官保選,仍參用職官,違例補充, 別無定奪。殊祥院人吏先未定擬,亦合「一體。」 又按 《志》:四年省准:屯儲總管萬戶府司吏譯史出身。至大 二年,尚書省劄,「和林路司吏未定出身,和林係邊遠 酷寒之處,兵馬司司吏如歷一考之上,轉補本路司 吏,并總管府司吏,再歷一考之上,轉補稱海宣慰司 令史,考滿正八品遷除補不盡人數,從優擬。六十月 於部劄提控案牘內任用。蒙古必闍赤,比依上例定 奪。其沙州、瓜州立屯儲總管萬戶府衙門,即係邊遠 酷寒地面,依和林路總管府司吏人員一體出身。」 延祐五年,詔:「安遠土醜漢分地,得自辟達魯花赤,詹 事院官吏隨宜選補。」
按《元史仁宗本紀》,五年夏四月庚戌,「敕安遠王醜漢 分地隸建寧者七縣,汀州者三縣,達魯花赤聽其自 辟。」 按《選舉志》:「五年省准:詹事院立家令司、府正司、 知印、怯里馬赤,俱令長官選用。令史六名,內取教授 二名,職官二名,廉訪司書吏二名,譯史一名,於蒙古 字教授及鄰省見役蒙古書寫內選補。奏差二名,以 相」應人補。
延祐六年,詔「雲南土官員闕,從本俗權職。」又定各衛 翼都目、提控案牘等銓法。
按《元史仁宗本紀》,六年夏四月壬辰。中書省臣言,雲 南土官病故。子姪兄弟襲之。無則妻承夫職。遠方蠻 夷。頑獷難制。必任土人可以集事。今或闕員。宜從本 俗,權職以行。制曰「可。」十二月己巳。復吏人出身舊制。 其犯贓者止從七品 按《選舉志》。延祐六年,樞密院 議,各衛翼都目得代兩考者,擬受院劄提控案牘內 銓「注,三考陞千戶所知事。月日不及者,各衛翼挨次 前後得代日期,於都目內貼補。 各衛提控案牘,年 過五旬已歷四考者,陞千戶所知事。及兩考年四十 五以下,發補各衛令史。不及兩考者,於案牘內銓注, 受院劄通理一百二十月,於千戶所知事內選用。 各處蒙古都元帥府額設令史,有闕,於本府所轄萬 戶府并奧魯府上名司吏年四十以下者選取,呈院 准設,歷一百二十月,再歷提控案牘一任,於萬戶府 知事內選用。」 又按《志》:「各衛翼都目,延祐六年請俸, 兩考者,院劄提控案牘內銓注,歷三考陞千戶所知 事。月日不及者,各衛翼都目內貼補。如各衛典吏轉 充者,六十月,直隸本院萬戶府」提控案牘,弩軍屯田 千戶所,鎮撫司提控案牘內銓注。無俸人轉充者,二 十月依上陞轉。 「鎮撫司屯田弩軍千戶所都目,依 中州例改設案牘,止請都目俸,三十月為滿,依例注 代。」
延祐七年,令「皇后位下中政院用人,依樞密院、御史 臺」等例。
按《元史仁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中政院,延祐七 年院臣啟皇后位下中政院用人,奉懿旨依樞密院、 御史臺等例行之。」
英宗至治元年遣使往銓江浙江西等五處官
[编辑]按《元史英宗本紀》:至治元年六月乙丑,遣使往銓江 浙、江西、湖廣、四川、雲南五省邊郡官選。十一月丁亥, 以教官待選者借注廣海巡檢。 按《選舉志》:「至治元 年,省臣奏江浙、江西、湖廣、四川、雲南五處行省所轄 邊遠地分官員,三年一次差人與行省行臺官一同 遷調。」
至治三年三月,敕「醫、卜、匠官不得去職致仕。」八月,泰 定帝即位,敕「銓授悉由中書。」
按《元史英宗本紀》,至治三年三月丙辰,敕醫卜匠官, 居喪不得去職,七十不聽致仕,子孫無廕敘,能紹其業者,量材錄用。 按《泰定帝本紀》,至治三年八月癸 巳,即皇帝位。九月己亥,敕諭百司,「凡銓授官,遵世祖 舊制。惟樞密院、御史臺、宣政院、宣徽院得自奏聞,餘 悉由中書。」
泰定帝泰定元年命中書選擇守令推官
[编辑]按《元史泰定帝本紀》,「泰定元年二月庚午,選守令推 官。舊制,臺憲歲舉守令推官二人,有罪連坐。至是言 其不便,復命中書于常選擇人用之。」
泰定二年春正月乙未,敕「御史臺選舉,與中書合議 以聞。」
按《元史泰定帝本紀》云云。
泰定三年,定「各萬戶府司吏銓敘法。」
按《元史泰定帝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泰定三年,樞 密院議,行省所轄萬戶府司吏有闕,於本翼上千戶 所上名司吏內取補,須行省准設,九十月充吏目,一 考轉都目,一考除千戶所提領案牘,一考陞萬戶府 提控案牘,歷兩考。通歷省除一百五十月,行省照勘 相同,咨院於萬戶府知事內區用。」
泰定四年,遣察乃伯顏赴大都銓選,并定《廣海官除 授法》。
按《元史泰定帝本紀》:四年六月癸未,遣察乃伯顏赴 大都銓選。 按《選舉志》:「泰定四年,定廣海闕官,於任 滿得代,有由應得路府州縣儒學教授、學正、山長內 願充者,借注正九品以下名闕,任迴止理本等月日。」
廣海應設巡檢,於本省應得常選上等錢穀官選
擬權設理本等月日,行省自用,并不應之人,不許委 用。如受敕巡檢到彼,即聽交代。
文宗天曆元年定各道廉訪司官及太禧院用人之制
[编辑]按《元史文宗本紀》:天曆元年九月「甲申,命御史臺凡 各道廉訪司官,用蒙古二人,畏兀、河西、回回、漢人各 一人,各司書吏十六人,用職官五,各路司吏五,教授 二,鄉貢進士四人。本臺經歷品秩相當者除各道廉 訪使,都事除副使,本臺譯史、通事,考滿不得除御史。 冬十月甲辰,晉邸及遼王所轄路府州縣達魯花赤」 並罷免禁錮,選流官代之。 按《選舉志》:太禧院,天曆 元年,罷會福、殊祥二院而立之,秩正二品,其所轄諸 司,則從其擢用。 又按《志》:「天曆元年,臺議,各道書吏, 額設一十六人,有闕宜用終場下第舉子四人,教授 四人,各路司吏四人,通吏職官四人。委文資正官試 驗相應,方許入部。」
天曆二年,定「入粟補官例。」〈按文宗于天曆二年正月遜位明宗是年八月乃復
「襲位、入粟補官」 事,在四月中,則疑為明宗所行矣。然按《元史》載于《文宗本紀》,而不載于《明宗本紀》,故綱不另立明宗。
〉按《元史文宗本紀》,天曆二年夏四月「癸卯,明宗遣武 寧王徹徹禿、中書平章政事哈八兒禿來錫命,立帝 為皇太子。」陝西諸路饑民百二十三萬四千餘口,諸 縣流民又數十萬。先是嘗賑之不足。行省復請令商 賈入粟中鹽,富家納粟補官。從之。 按《選舉志》。凡入 粟補官,天曆二年,河南、陝西等處民饑。省臣議江南、 陝「西、河南等處富實之家,願納粟補官者,驗糧數等 第,從納粟人運至被災處所,隨即出給勘合朱鈔,實 授茶鹽流官,咨申省部除授。凡錢穀官隸行省者,行 省銓注,腹裏省者吏部注擬,考滿依例陞轉。其願折 納價鈔者,並以《中統鈔》為則:江南三省每石四十兩, 陝西省每石八十兩,河南并腹裏每石六十兩。其實 授茶鹽流官,如不願仕而讓封父母者聽。」 陝西省, 一千五百石之上,從七品;一千石之上,正八品;五百 石之上,從八品;三百石之上,正九品;二百石之上,從 九品;一百石之上,上等錢穀官;八十石之上,中等錢 穀官;五十石之上,下等錢穀官;三十石之上,旌表門 閭。 河南并腹裏:二千石之「上,從七品;一千五百石 之上,正八品;一千石之上,從八品;五百石之上,正九 品;三百石之上,從九品;二百石之上,上等錢穀官;一 百五十石之上,中等錢穀官;一百石之上,下等錢穀 官。」 江南三省:「一萬石之上,正七品;五千石之上,從 七品;三千石之上,正八品;二千石之上,從八品;一千 石之上,正九品;五百石之上,從九品;三百石之上,上 等錢穀官;二百五十石之上,中等錢穀官;二百石之 上,下等錢穀官。」 凡先嘗入粟遙授虛名者,今再入 粟,則依驗糧數,照依資品。今實授《茶鹽流官》。 陝西 省:「一千石之上,從七品;六百六十石之上,正八品;三 百三十石之上,從八品;二百石之上,正九品;一百三 十石上,從九品。 河南并腹裏,一千三百石之上,從 七品。一千石之上,正八品。六百六十石之上,從八品。 三百三十石之上,正九品。二百石之上,從九品。 江 南三省,六千六百六十石之上,正七品。三千三百三 十石之上,從七品。二千石之上,正八品。一千三百三 十石之上,從八品。六百六十石之上,正九品。二」百二 十石之上,從九品。 先嘗入粟,實授茶鹽流官者,今 再入粟,則依驗糧數加等陞職。 陝西省七百五十石之上、五百石之上、二百五十石之上、一百五十石 之上、一百石之上。 河南并腹裏,一千石之上、七百 五十石之上、五百石之上、二百五十石之上、一百五 十石之上。 僧道能以自己衣缽濟饑民者:三百石 之上六字師號,都省出給。二百石之上四字師號、一 百石之上二字師號,俱禮部出給。 四川省所轄地 分富實民戶,有能入粟赴江陵者,依河南省入粟補 官例行之。其糧合用之時,從長處置。 江浙、江西、湖 廣三省已糶官糧,見在價鈔,於此差人赴河南省別 與收貯,合用之時,從長處置。
至順元年九月庚辰罷入粟補官例
[编辑]按:《元史文宗本紀》云云。
至順二年,立廣教總管府,以掌僧尼之政。
按《元史文宗本紀》:「至順二年二月戊申,立廣教總管 府,以掌僧尼之政,凡十六所:曰京畿山後道,曰河東 山右道,曰遼東山北道,曰河南荊北道,曰兩淮江北 道,曰湖北湖南道,曰浙西江東道,曰浙東福建道,曰 江西廣東道,曰廣西兩海道,曰燕南諸路,曰山東諸 路,曰陝西諸路,曰甘肅諸路,曰四川諸路,曰雲南諸 路。」秩正三品。府設達魯花赤、總管、同知府事、判官各 一員。宣政院選流內官擬注以聞。總管則僧為之。
順帝至元元年令內外官悉循資銓注
[编辑]按《元史順帝本紀》:「至元元年十一月乙酉,伯顏請內 外官悉循資銓注,今後毋得保舉,澀滯選法。從之,十 二月壬戌,命四川、雲南、江西行省保選蠻夷官,以俟 銓注。」
至元三年夏四月,詔「省、院、臺、部、宣慰司、廉訪司及部 府幕官之長,並用蒙古、色目人。」
按:《元史順帝本紀》云云。
至元四年,詔「內外官父母年老者,就近銓注。」
按《元史順帝本紀》。至元四年。春正月丙申。詔內外廉 能官。父母年七十無侍丁者。附近銓注。以便侍養。 至元五年。秋七月戊寅。詔諸王位下官。毋入常選 按《元史順帝本紀》云云。
至元六年。冬十月辛卯。各愛馬人。不許與常選 按《元史順帝本紀》云云。
至正六年秋七月癸巳詔選怯薛官為路府縣達魯花赤
[编辑]按:《元史順帝本紀》云云。
至正七年春,遣使選雲南官,試國子生為學正。冬,出 臺閣名臣為「郡守、縣令。」
按《元史順帝本紀》:「七年三月乙巳,遣使銓選雲南官 員。庚戌,試國子監會食弟子員,選補路府及各衛學 正。冬十二月丙子,以連年水旱,民多失業,選臺閣名 臣二十六人,出為郡守、縣令,仍許民間利害實封呈 省。」
至正八年夏。詔玉典赤拱衛百戶止授佐貳官 按《元史順帝本紀》。「八年夏四月乙亥。詔玉典赤拱衛 百戶。不得授縣達魯花赤。止授佐貳。久著廉能則用 之。」
至正十年,編「吏部《選格》。」
按《元史順帝本紀》:「十年秋九月壬午,脫脫以吏部選 格條目繁多,莫適據依,銓選者得以高下之,請編類 為成書,從之。」
至正十三年秋七月癸酉,詔「詹事院自行銓注本院 屬官。」
按:《元史順帝本紀》云云。
至正十四年,詔「義兵立功者權授軍職。」
按《元史順帝本紀》:「十四年春三月,中書定擬義兵立 功者權任軍職,事平授以民職,從之。」
至正十五年,詔「各省官員通行遷調。」
按《元史順帝本紀》,「十五年夏四月壬戌,中書省臣言, 江南因盜賊阻隔,所在闕官。宜遣人與各省及行臺 官,以廣東、廣西、海北、海南三品以下通行遷調,五品 以下先行照會之任,江浙行省三年一次遷調。福建 等處闕官亦依前例。」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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