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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銓衡典/第074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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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銓衡典

 第七十四卷目錄

 祿制部彙考四

  宋總一則 太祖乾德一則 開寶二則 太宗太平興國二則 雍熙一則 端拱一則

   淳化二則 至道一則 真宗咸平四則 景德二則 大中祥符四則 仁宗天聖一則

   慶曆一則 神宗熙寧三則 元豐二則 哲宗元符一則 徽宗建中靖國一則 崇寧

  一則 大觀一則 政和一則 宣和一則 欽宗靖康一則 高宗建炎一則 紹興一則

   孝宗乾道一則 寧宗嘉定一則

銓衡典第七十四卷

祿制部彙考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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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定文武官祿米、職錢及雜給之制。

按:《宋史職官志》:「奉祿,宰相、樞密使,月三百千。樞密使 帶使相、侍中、樞密使、節度使同中書門下平章事已 上及帶宣徽使,并前兩府除節度使及節度使移鎮, 樞密使、副、知院帶節度使,四百千。參知政事,樞密副 使、知樞密院事、同知樞密院事及宣徽使不帶節度 使,或檢校太保簽書樞密院事;三司使,二百千。節度」 觀察留後,知樞密院事及充樞密副使、同知樞密院 事,并帶宣徽使簽書樞密院事,三百千。觀文殿大學 士,資政殿大學士,翰林學士承旨學士,龍圖天章閣 直學士,知制誥,龍圖天章閣學士,三師、三公,百二十 千。東宮三司僕射,九十千。東宮三少,御史大夫,尚書, 六十千。門下、中書侍郎,太常、宗正卿,左右丞,諸行侍 郎,御史中丞,五十千;太子賓客,四十五千;左右散騎 常侍,六十千。給事中,中書舍人,太卿監,國子祭酒,太 子詹事,四十五千。諫議,四十千。權三司使并權發遣 使,公事、副使,五十千;左右諭德,少卿監,司業郎中,三 十五千;左右庶子,起居郎,舍人,侍御史,左右司諫,殿 中侍御史,員外郎,赤令,三十千;丞,十五千;少詹事,二 十九千;左、右正言,監察御史,太常博士,通事舍人,國 子五經博士,太常、宗正,祕書殿中丞,著作郎,大理正, 二十千;太子率更令,中允,贊善,中舍、洗馬,殿中省五 尚奉御,十八千。司天,十五千;正,十三千。祕書郎,著作 佐郎,大理寺丞,十四千。諸寺監丞,十二千;大理評事, 十千。太祝,奉禮,八千;司天監丞,五千;主簿,五千;靈臺 郎,三千;保章正,二千;節度使,四百千;節度觀察留後, 三百千;觀察使,二百千;防禦使,三百千;團練使,百五 十千;六軍統軍,百千;諸衛上將軍,六十千;左、右金吾 衛大將軍,三十五千;諸衛大將軍,二十五千;將軍,二 十千;率府率、副中郎將,十三千。內客省使,六十千;客 省使,三十七千;延福宮景福殿宣慶、引進、四方館、宣 政、昭宣閤門使,二十七千;皇城以下諸司使,二十五 千;客省及皇城以下諸司副使,二十千;內殿承制,十 七千;崇班,十四千;供奉官,十千。侍禁,七千;殿直,五千; 三班奉職、借職,四千。下茶酒班殿侍,一千;下班殿侍, 七百。「皇親任諸衛大將軍」領刺史八千;將軍、刺史六 十千;將軍三十千;率府率,二十千;副率,十五千。

舊《志》:「諸衛將軍有五十千、四十千、三十千、三等;諸司使有四十千、三十千、二等;副使以上,下與異姓同,並給實錢。」

入內內待省都知、副都知、押班不帶遙郡諸司使充 者二十五千,副使充者二十千。入內內侍省供奉官 十二千,殿頭七千,高品高班五千,黃門三千,祗候殿 頭祗候,高品祗候,高班內品祗候,內品祗候,小內品 貼祗候內品,入內內品,後苑內品,後苑散內品七百, 雲韶部內品七百,入內內品,管勾二千,奉輦祗應一 「千五百,打牧祗應一千,內侍省內常侍供奉官十千, 殿頭五千,高品高班三千,黃門二千,殿頭內侍入內 高品二千,高班內品一千五百,黃門內品在京人事 一千,寄班小底二千,入內小黃門、前殿祗候內品、北 班內品,外處揀來并城北班、後苑把門內品,掃洒院 子及西京內品,依北班內品,依舊在」西京收管,七百。 西京內品,五百。郢、唐、復州內品,三百。樞密都承旨,四 十千。副都承旨,副承旨,樞密院諸房副承旨,逐房副 承旨。

已上「如帶南班官」 同。

「中書堂後官,提點五房公事」,三十千。中書堂後官,二 十千。特支五千。

已上「如帶京朝官」 同。

中書、樞密,主事,二十千;錄事、令史,十千;主書,七千;守 當官,書令史,五千。自中書、樞密并曾任兩府,雖不帶 職

曾任兩府而致仕同

宣徽,三司觀文、資政,翰林端明,翰林侍讀、侍講,龍圖 天章學士,樞密,龍圖天章直學士,知制誥,中書舍人, 待制,御史臺,開封府節度使至刺史,三館、祕閣、審刑 院、刑部、大理寺,諸王府記室,翊善以下至諸王宮教 授,知審官院勾當,三班院糾察刑獄,判吏部銓,南曹、 登聞檢院、鼓院,司農寺及國子監直講、丞、簿,河北、河「東、陝西轉運使,皇子親王、諸衛大將軍至率府副率, 兩省都知、押班,不帶遙郡諸司使副、兩府供奉官以 下至內品及樞密都承旨以下,並給見錢。餘官并防 禦使以下,諸衛將軍,橫行諸司使遙領者,悉定一分 見錢,二分他物。」三司檢法官,十千;權知開封府并判 官、推官,司錄,二十千;功曹、法曹,十二千;倉、戶、士、兵四 曹,十千;刑部檢法官、法直官,大理寺法直官、副法直 官,十千;西京軍巡判官,十五千;西京、南京、北京留守 判官,河南、應天、大名府判官,三十千;節度觀察判官, 二十五千;節度副使,三十千;行軍司馬,二十五千;節 度掌書記,觀察支使,二十千;留守推官,府推官,節度 觀察推官,十五千;防禦團練副使,二十千。防禦團練 判官,十五千。防禦團練軍事推官,軍、監判官,七千。軍 事判官,如本州錄事參軍之數。京府司錄參軍,二十 千。諸曹參軍,十千。五萬戶。已上州。三京同錄事參軍,二 十千;司理,司法,十二千;司戶,十千。三萬戶已上州錄 事,十八千;司理,司法,十二千;司戶,九千。一萬戶已上 州錄事,十五千;司理,司法,十千;司戶,八千。五千戶已 上州錄事,十二千;司理,司法,十千;司戶,七千。不滿五 千戶州錄事,司理,司法,十千;司戶,七千。別駕,掌史,司 馬,司士參軍。

如授士曹,依《司士》。

文學參軍,七千。東京畿縣七千戶已上知縣,朝官二 十二千,京官二十千;五千戶已上知縣,朝官二十千, 京官十八千;三千戶已上知縣,朝官十八千,京官十 五千;三千戶已下知縣,止命京官,十二千;主簿、尉,十 二千至七千,有四等。河南府,河南洛陽縣令,三十千。 諸路州軍萬戶已上縣令,二十千;簿、尉,十二千;七千 戶已上,令十八千,簿、尉十千;五千戶已上,令十五千, 簿、尉八千;三千戶已上,令十二千,簿、尉七千;不滿三 千戶,令十千,簿、尉六千。京朝官及三班知縣者,亦許 給縣令奉本官,奉多者以從多給。

兼「監兵者,止請本奉添給。」

嶽瀆廟:令,十千;丞、主簿,七千。全折《幕職》州縣料錢,諸路 支一半見錢,一半折支,廣東、川陝並給見錢。

職錢:

《御史大夫》,六曹尚書,行六十千。

守,五十五千;試,五十千。

翰林學士承旨,翰林學士,五十千。左、右散騎常侍、御 史中丞,開封尹,行一百千。

守,九十千;試,八十千。

六曹侍郎行五十五千。

守,五十千;試,四十五千。

太子賓客、詹事行,五十千。

守,四十七千;試,四十五千。

給事中、中書舍人,行,五十千。

守,四十五千;試,四十千。

左、右諫議大夫,行四十五千。

守,四十千;試,三十七千。

太常、宗正卿,行,三十八千。

守,三十五千;試,三十二千。

祕書監行,四十二千。

守,三十八千;試,三十五千。

七寺卿,「國子祭酒,太常、宗正少卿,祕書少監,行三十 五千。」

守,三十二千;試,三十千。

太子左、右庶子行,四十千。

守,三十七千;試,三十五千。

七寺少卿,行三十二千。

守,三十千;試,二十八千。

中書門下省檢正諸房公事,尚書左右司郎中,行,四 十千。

守,三十七千;試,三十四千。

國子司業、少府、將作、軍器監行,三十二千。

守,三十千;試,二十八千。

太子少詹事,行,三十五千。

守,三十二千;試,三十千。

太子左、右諭德,行三十二千。

守,三十千;試,二十九千。

「起居郎,起居舍人,侍御史,左、右司員外郎,樞密院檢 詳諸房文字,尚書六曹郎中」,行三十七千。

守,三十五千;試,三十二千。

殿中侍御史,左右司諫,行三十五千。

守,三十二千;試,三十千。

左右正言,行三十二千。

守,三十千;試,二十七千。

諸司員外郎,行三十五千。

守,三十二千;試,三十千。

少府、將作軍器少監,行三十千。

守,二十八千;試,二十五千。

太子侍讀、侍講行,二十五千

守,二十二千;試,二十千。

監察御史行,三十二千。

守,三十千;試,二十七千。

「太子中舍。」「太子舍人,行二十二千。」

守,二十千;試,十八千。

太常、宗正,知大宗正,祕書丞,大理正,著作郎,太醫令, 行二十五千。

守,二十二千;試,二十千。

《七》寺丞,行二十二千。

守,二十千;試,十八千。

祕書郎,行,二十二千。

守,二十千;試,十八千。

太常博士,著作佐郎,行、守,二十千。

試十八千

國子監丞,行二十二千。

守二十千

大理司直、評事,行,二十二千。

守,二十千;試,十八千。

少府、將作、軍器、都水監丞,行二十千。

守十八千

祕書省校書郎,行十八千。

守,十六千;試,十四千。

祕書省正字行,十六千。

守,十五千;試,十四千。

御史、檢法官,主簿,行,二十千。

守十八千

宗學、太學、武學博士行,二十千。

守,十八千;試,十六千。

律學博士行,十八千。

守,十七千;試,十六千。

太常寺奉禮郎,行,十六千。太常寺太祝,郊社令,行十 八千。

守十六千

太學正錄,武學諭行,十八千。

守,十七千;試,十六千。

律學正行十六千。

守,十五千;試,十四千。

凡職事官職錢,不言「行」守試者,準行給衣,隨寄祿官 例支。及無立定例者,並隨寄祿官給料錢米麥。計實 數應兩給者。

謂「職錢」 、「米麥。」

從多給承直郎以下充職事官。

謂:「大理司直評事,祕書省正字,太學博士正,錄,武學博士諭,律學博士正。」

聽支階官請給。

衣及廚料米麥不支

武臣奉給。

殿前司:「自宣武都指揮使三十千,差降至歸明、神武、 開封府馬步軍都指揮使十五千,凡二等;殿前左右 班虞候三十千,至《天武》剩員都虞候十九千,凡四等; 殿前班指揮使二十千,至揀中剩員僚直、廣德指揮 使十千,凡三等;殿前班都知十三千,至招箭都知四 千,凡七等;殿前班副都知十千,至招箭班副都知三」 千凡五等。殿前押班七千至招箭押班二千凡五等。 散指揮都頭復有「押班」之名者,如押班給焉。兵士內 員僚直復有副指揮使、行首、副行首,招箭班亦有行, 七千至三千,凡三等。御龍直副指揮使、都頭、副都頭、 十將、虞候,十千至三千,凡五等。殿前指揮使五千至 殿侍一千,凡五等。捧日、天武指揮使十千,至揀中廣 德指揮使四千,凡四等;捧日天武副指揮使七千,至 擒戎副指揮使三千,凡五等;捧日軍使、天武都頭五 千,至擒戎軍使千五百,凡五等;捧日副兵馬使三千, 至擒戎副兵馬使一千,凡四等;天武副都頭二千,至 《廣德》副都頭千五百,凡二等;捧日軍將二千,至龍猛 驍騎帶甲剩員軍頭十將三百,凡八等;天武將虞候 而下五百,至飛猛、驍雄將虞候已下三百,凡六等,此 奉錢之差也。其外月給粟,自殿前班都頭、虞候十五 石,至廣建副都頭、吐渾十將,二石五斗,凡六等;殿前 指揮使五石,鞭箭、清朔二石,凡五等。殿前班都虞候 已下至軍士,歲給春冬服三十匹,至油絹六匹,而加 綿布錢有差,復月給傔糧,自十人以至一人。諸班諸 直至捧日、天武、拱聖、龍猛、驍騎、吐渾、歸明、渤海、契丹、 歸明、《神武》,契丹直、寧朔、飛猛、《宣武》《虎翼》、神騎、《驍雄》《威 虎》、衛聖、清朔、擒戎軍士,皆給傔一人以至半分,餘軍 不給焉。侍衛馬軍步軍司,自員僚直龍神衛都虞候, 月給二十千,至有馬勁勇員七千,凡五等。指揮使自 員僚直《龍神衛》十千至順化三千,凡五等。副指揮使 自員僚直《龍神》衛七千至順化二千,凡七等。軍使都 頭,自《龍神衛》五千至看船神衛一千,凡七等。副兵馬 使副都頭,自龍神衛三千至順化一千,凡五等。軍頭 十將,自《龍神》衛千三百至順化三百,凡五等。此外員僚直有行首、副行首、押番軍頭、都知、副都知之名,自 行首五千至副都知一千,凡六等。而高陽關有驍捷 左右廂都指揮使,月給三十千;開封府有馬步軍都 虞候,月給二十千。六軍復有都虞候,月給五千。自員 僚直、龍神衛而下,皆月給粟,自都虞候五石至順化 忠勇軍士二石,凡五等。自都虞候已下至軍士,皆歲 給春冬服,自絹三十匹至油絹五匹,又加綿布錢有 差。復有給傔糧,自十人至一人。其員僚直龍、神衛、雲 騎、驍捷、橫塞及神衛上將、虎翼、清衛、振武、忠猛軍士, 皆給傔,一人至半分,他軍不給焉。諸道州府廂軍,自 馬步軍都指揮使至牢城副都頭,凡五等,月給俸錢, 凡十五千至五百凡十有二等。自河南府等五十州 府,鄧州等三十四州,萊州等一百四十四州軍,廣濟 軍等三十九軍監,所給之數,差而減焉,咸著有司之 籍。外有給司馬芻秣,歲給春冬服加紬綿錢布,亦各 有差。

祿粟。

「宰相,參知政事,樞密使同中書門下平章事,樞密使、 副使、知院事、同知院事,及宣徽使簽書樞密院事,節 度觀察留後知樞密院事及充樞密副使、同知樞密 院事,并帶宣徽使簽書,檢校太保簽書」,及三司使,中 書、門下侍郎,尚書左右丞,太尉,月各一百石。樞密使 帶「使相、節度使同中書門下平章事」已上及帶宣徽 使,并前兩府除節度使,樞密使、副、知院事帶節度使, 月各給二百石。三公、三少,一百五十石。權三司使公 事,七十石。權發遣使,三十五石。內客省使,二十五石。 節度使,一百五十石。

管軍同如「皇族。」 節度使「同中書門下平章事」 已上,并散節度使及帶王爵者,並一百石。

留後,後改承宣使、觀察、防禦使,一百石。

管軍並兩省都知、押班,諸衛大將軍橫行遙領者同。惟皇族遙領防禦使,七十石。

《團練使》,七十石。

管軍并皇族及軍班除充者同。其餘正任並五十石。若皇族并兩省都知、押班,諸衛大將軍、將軍橫行遙領者同。

刺史,五十石。

皇族並軍班除充者同。其餘正任并管軍,三十石。兩省都知、押班、通侍大夫遙領者,二十五石。諸衛大將軍、將軍遙領者,十石。橫行遙領者,全分,二十五石。減定十石。捧日、天武左右廂都指揮使,龍衛、神衛右廂都指揮使帶遙郡團練使,五十石。殿前諸班直都虞候,龍衛、神衛及諸軍都指揮使帶遙郡刺史,二十五石。

凡一石給六斗,米麥各半

管軍者,六分米,四分麥。

赤令,七石。丞四石。京府司錄,五石;諸曹參軍,四石至 三石,有二等。畿縣知縣,六石至三石,有四等;主簿、尉, 米麥,三石至二石,有二等;諸州錄事,五石至三石,有 三等;司理,法司,四石至三石,有二等;司戶,三石,二石, 有二等;諸縣令,五石至三石,有三等。

惟河南洛縣令,隨戶口支。

簿尉,三石,二石。有二等。四京軍巡判官,四石。軍監判 官,防、團推官,二石。司天監丞,四石。主簿,靈臺郎,保章 正二石。

已上並給米麥

入內內侍省供奉官,四石。殿前高品,三石。高班黃門, 入內內品,管勾,奉輦祗應,入輦祗應,二石。打牧祗應, 一石五斗。

已上並給粳米

祗候,殿頭祗候,高品祗候,高班內品祗候,內品祗候, 小內品,貼祗候內品,入內內品,後苑內品,後苑散內 品,三石。《雲韶部》內品,一石。

已上並給「月糧,惟《雲韶》內品給細色。」

內侍省供奉官,三石。殿頭高品高班,二石。黃門,一石 五斗。

已上並給粳米

「黃門內品在京人事,二石五斗。北班內品,前殿祗候 內品,外處揀來并城北班、後苑、把門內品,洒掃院子 及西京內品與北班內品,依舊在西京收管。西京內 品,郢、唐、復州內品,二石。入內小黃門,一石。」寄班小請幫助識別此字。 四石。

已上並給月糧,惟入內小黃門給細色。

殿頭內侍,入內高班,一石。

米麥各半

元隨傔人衣糧。

宰相,并文臣充樞密使司、「中書門下平章事,及樞密 使」,七十人。樞密使帶「使相」、侍中,樞密使、節度使「同中 書門下平章事」已上及帶宣徽使,并前兩府除節度 使及節度使移鎮,樞密使、副、知院事帶節度使,一百 人。參知政事。文臣充樞密副使、知院事、同知院事,及宣徽使不帶節度使簽書樞密院事,節度觀察留後 「知樞密院事并充樞密副使,同知樞密院事,并帶宣 徽使簽書樞密院事。」三司使,門下侍郎,中書侍郎,尚 書左右丞五十人,檢校太保、簽書樞密院事三十五 人,權三司使三十人,權發遣公事十五人,副使、判官、 判子司五人,觀文殿大學士二十人,觀文殿學士、資 政殿大學士十人;資政、端明、翰林侍讀、侍講,龍圖、天 章學士,樞密直學士,保和、宣和、延康殿學士,寶文、顯 謨、徽猷閣學士,七人,玉清昭應宮、景靈宮、會靈觀三 副使,十人;判官,五人。節度使,留後改承宣使,觀察使, 五十人,防禦使,三十人,團練使,三十人。刺史,二十人, 內客省使,二十人,樞密都承旨,十人,副都承旨、副承 旨,諸房副承旨,中書堂後官,提點五房公事,七人。逐 房副承旨,五人。中書堂後官至樞密院主事已上,各 二人。錄事、令史,寄班小底,各一人。

《傔人餐錢》。

自判三館,祕書監、兩制、兩省帶修撰,五千,直館閣校 理、史館檢討、校勘,各三千。直龍圖閣、審刑院詳議官, 國子監書庫官,五千。京畿諸司庫務、倉場監官、朝官 自二十千至五千,凡七等;京官自十五千至三千,凡 八等;諸司使副、閤門通事舍人、承制、崇班,二十千至 五千,凡九等;閤門祗候及三班,十五千至三千,凡十 等。內侍十七千至三千,凡九等。寄班八千至五千,凡 三等。

茶酒廚料之給。

學士,權三司使以上兼祕書監,日給酒自五升至一 升,有四等;法、糯酒自一升至二升,有二等。又宮觀副 使,文明殿學士。即觀文資政殿大學士,龍圖樞密直學 士,並有給茶。節度使、副以下,各給廚料六斗,麪一石 二斗。

薪,蒿,炭、鹽,諸物之給。

宰相,樞密使,月給薪千二百束。參知政事,樞密副使, 宣徽使,簽書樞密院事,三司使,三部使,權三司使,四 百束。三部副使,樞密都承旨,一百五十束。樞密副都 承旨,中書提點五房,一百束。開封判官,節度判官,薪 二十束,蒿四十束。開封推官,掌書記,支使,留守,節度 推官,防、團軍事判官,薪十五束,蒿三十束。留守判官, 「薪二十束,蒿三十束;防、團軍事推官,薪十束,蒿二十 束。」宰相、樞密使,歲給炭,自十月至正月二百秤,餘月 一百秤。參知政事、樞密副使、宣徽使、簽書樞密院事、 三司使、三部使,三十秤;文明殿學士、資政殿大學士、 龍圖閣學士,十五秤;都承旨,二十秤。給鹽。宰相、樞密 使,七石。參知政事、樞密副使、簽書院事,宣徽使,三司 使,三部使,權三司使,二石。節度使,七石。掌兵遙領,五 石。留後,觀察、防禦、團練、刺史,五石。給馬芻粟者,自二 十匹至一匹,凡七等。給紙者,中書、樞密、宣徽、三司、宮 觀副使、判官、諫官,皆月給焉。

增給。

權三司使,知開封府,百千。權發遣三司使,五十千。玉 清昭應宮、景靈宮、會靈觀三副使,觀文殿大學士,三 十千。觀文殿學士,資政殿大學士,宮觀三司判官,判 子司。

權及權發遣同

開封府判官,「提舉諸司庫務,管轄三司軍大將,提點 內弓箭庫」,二十千。宮觀都監,勾當官,十七千。

任都知「押班者二十千。」

資政,端明,翰林侍讀,龍圖天章學士,樞密直龍圖天 章直學士,十五千。群牧使副使,開封推官,「三司河渠 勾當公事,同管勾河渠案公事,十五千;群牧都監,十 三千。」銀臺司、審官院、三班院、吏部銓,登聞檢院、鼓院、 太常禮院主判官,糾察在京刑獄,群牧判官,監祭使, 十千。判司農寺,七千。其知判諸路州軍府,有六十千 至七千,凡八等。有以官者:三師、三公,六十千。僕射、東 宮三師,并曾任中書、樞密,特進,五十千。尚書并左右 丞;東宮三少,金紫光祿大夫至光祿大夫,學士、給事 中、諫議、舍人、待制已上,并橫班使、副,三十千。

橫班有二十千者,待制已上充益、梓、利、夔州路知州,給鐵錢二百千;橫班副使知夔州,一百五十千。知諸州軍者,八十千。

大「卿、監、諸司使、副至供奉官,中大夫至中散大夫,武 功郎至秉義郎,閤門祗候」,已上十五千。

十五千已上,自從州府地望給者,不係大卿充益、梓、利、夔知州,給鐵錢一百五十千。諸司副使至供奉官、閤門祗候已上,知四州同。若知諸州軍,八十千。惟諸司使,一百千。

朝官忠翊郎,侍禁、閤門祗候,十千。

朝官權知軍州府者同。若知四路諸州府,給鐵錢八十千,知軍六十千,侍禁、閤門祗候,知諸軍州同。

保義郎殿直、閤門祗候,八千。

若知四路諸州軍者,給鐵錢五十千。

京官,十千至七千有二等

知四路州府,給鐵錢六十千,知軍五十千。

試御及州縣官、職官兼知春州,七千。有以州望者,河 南、大名、荊南、永興、江寧、杭、揚、潭、并、代州,三十千;應天、 真定、鳳翔、陝府、秦、青、洪州,二十千;河中、鄆、許、襄、孟、滑、 鄭、滄、邢、澶、貝、相、華、晉、潞、廬、壽、宿、泗、楚、蘇、越、潤、常州,十 五千。

廣州知州,歲七百千,逐月均給。

有都總管、經略、安撫等使者。河北四路。

真定瀛州,定州:大名。

陝西逐路。

永興秦州渭州慶州延州。

河東路:太原前任兩府,並五十千。諫議、舍人、待制,大中 大夫已上,三十千。

並特添二十千。「知大名府」 帶「河北路安撫使」 ,「同知并州」 帶「學士。」 即五十千而無特給。

「三路管勾機宜文字,朝官十千,京官七千。知桂州,充 廣南西路都鈐轄、經略、安撫使。」自諫議、舍人、待制及 大卿監、大中大夫、中散大夫已上,三十千。

「朝臣充廣西路兵馬都鈐轄兼本路安撫、管勾經略司公事」 ,即二十千。

河北沿邊安撫副使、都監,以「橫行使」充者,三十千。

自橫行副使并諸司使、副至崇班、武功大夫、敦武郎以上充者,二十千。供奉官、秉義郎、閤門祗候充都監,十五千。

同管勾河東緣邊安撫司公事,以橫行副使至內殿 崇班、敦武郎以上,二十千。通判大藩,有二十千至十 五千者,餘州軍朝官有十千至七千者,京官十千。

朝官通判益州,給鐵錢八十千,京官六十千。朝官通判益、梓、利、夔路州軍府,給鐵錢七十千,京官五十千。

簽判,朝官十千,京官七千。

朝官簽判益、梓州,給鐵錢七十千,京官五十千。

三路轉運使,淮南江浙荊湖制置茶鹽等稅都大發 運使,諫議、待制、大卿、監以下,大中、中散以上,三十千。 朝官充發運使、副,二十千。

「武功大夫至武翼郎。諸司使、副充發運使、副都監,同朝官充判官」 ,十千。

三門白波發輝使,朝官二十千,朝官充判官,十千,京 官七千;諸路轉運使、副,朝官宣德郎以下,二十千。

任四路者,「給鐵錢一百五十千。」

判官,十千。

任福建廣南東西路,十五千;任益、梓、利、夔四路,給鐵錢八十千。

諸路提點刑獄、勸農使副,開封府界提點諸縣鎮公 事,二十千。

忠翊郎、侍禁、閤門祗候以下任諸路提點刑獄,勸農使、副并府界同提點,敦武郎、內殿崇班以上者,十五千。朝官并秉義郎、供奉官、閤門祗候已上任四路提點刑獄,給鐵錢一百五十千。忠翊郎、侍禁、閤門祗候以下,一百千。

諸路副都總管,權總管,都鈐轄,路分鈐轄,州鈐轄,路 分都監,有五十千至八千,凡六等。

任四路,給鐵錢有二百千至一百千,凡三等。

府界及諸路州府、軍監、縣鎮都監、巡檢、砦主、監押,自 諸司使以下至三班借職、武功大夫至承信郎,已上 十五千至五千,凡六等。

任四路給鐵錢,有一百千至五十千,凡四等。

陝西、河東沿邊諸族蕃官巡檢,自十五千至四千,凡 六等。諸路走馬承受公事,自從義郎至保義郎,供奉 官至殿直,并兩省自供奉官至黃門,自十千至五千, 凡四等。

任四路給鐵錢,自六十千至四十千,凡三等。

府界并諸路州、府、軍監、縣、鎮、監,當朝官七千,京官五 千至四千,凡二等。武功大夫以下至進義校尉,諸司 使以下至三班使臣,自十千至三千,凡七等。

朝官任川、陝州府軍監,給鐵錢五十千,京官三十千至二十五千,凡二等。三班使臣任四路者,自六十千至二十五千,凡五等。

朝官充陝西及江浙、荊湖、福建、廣南提舉、提點鑄錢 等公事,自二十千至十五千,凡二等。朝官充「都大提 舉河渠司勾當及提舉宮觀,并催遣輦運、催綱諸州 監物務」等,自十五千至七千,凡三等。

任四路,給鐵錢七十千。

京官充「催促輦運、催裝斛斗綱船,并諸州監物務等」, 自七千至五千,凡二等。

任四路,給鐵錢五十千。

「都大提舉修護黃河堤埽岸諸處巡檢,并監北京大 內軍器庫,并蔡河撥發催綱等」,並以兩省供奉官以 下至內品充,自十千至三千,凡七等。

舊《志》:有諸路都部署鈐轄,有五十千至十五千,凡四等。駐泊都監,兵馬都監,有二十千至十五千,凡

六等:諸州監場務,朝官供奉以上七千,京官殿直五千,奉職內品三千,內課頤大者,京朝官與京官同,使臣與兵馬監押同。

祿粟及隨身傔人:

宰相,一百石,隨身七十人知樞密院事,參知政事、樞 密副使、同知樞密院事,一百石,隨身五十人太師、太 傅、太保、少師、少傅、少保,一百石,隨身一百人;太尉,一 百石,隨身五十人節度使元隨;五十人承宣使、元隨; 五十人觀察使,防禦使元隨;三十人;團練使元隨;三 十人諸州刺使。同上元隨二十人:通侍大夫,正侍大夫, 宣正大夫,履正,協忠中侍,中亮大夫,捧日、天武左右 廂都指揮使,遙郡團練使,五十石;傔十人。

龍神衛右廂都指揮使遙帶「遙郡團練使同。」

殿前諸班直都虞候,諸軍都指揮使,遙郡刺史,二十 五石;傔五人。

龍神衛諸軍都指揮使帶遙郡刺史,同。

諸學士添支米,已附於前。今載:觀文殿大學士,傔二 十人;觀文殿學士,資政、保和殿大學士,傔十人;資政、 保和殿學士,龍圖、天章、寶文、顯謨、徽猷、敷文閣學士, 傔七人。樞密都承旨,傔十人。副都承旨,諸房副承旨, 七人。其餘京畿守、令、幕職、曹官,自十石、七石、五石至 於二石,各有等。中書堂後官,提點五房公事,逐房副 承旨,自七人、五人至於一人,各有數,因仍前制。《舊史》 已書。凡任宰相執政,有隨身太尉,至刺史,有元隨,餘 止傔人。

公用錢:

自節度使兼使相,有給二萬貫者,其次萬貫至七千 貫,凡四等;節度使萬貫至三千貫,凡四等;節度觀察 留後五千貫,至二千貫,凡四等;觀察使三千貫,至二 千五百貫,凡二等;防禦使三千貫至千五百貫,凡四 等;團練使二千貫至千貫,凡三等;刺史千五百貫至 五百貫,凡三等。亦有不給者。

觀察使以下在禁軍校者,皆不給。

京守在邊要,或加錢給者如故。皆隨月給授,如祿奉 焉。京師月給者:玉清昭應宮使,百千;景靈宮使,崇文 院,七十千;會靈觀使,六十千;祥原觀都大管勾,五十 千;御史臺,三百千;大理寺,二百五十三千;刑部,九十 六千;舍人院,二十千;太常寺,二十五千;祕閣,二十千; 宗正寺,十五千;太常禮院、起居院,十千;門下省、登聞 檢院、鼓院、官誥院、三班院各五十千。歲給者,尚書都 省、銀臺司、審刑院、提舉諸司庫務司,每給三十千,用 盡續給,不限年月。餘文武常參官、內職知州者,歲給 五千至百千,凡十三等,皆長吏與通判署籍連署以 給用。少卿監以上,有增十千至八千者。

給券:

文武群臣奉使於外藩郡,入朝皆往來備饔餼,又有 賓幕軍將、隨身牙官、馬驢、橐駝之差,節察俱有賓幕 以下。中書、樞密、三司使有隨身而無牙官軍將,隨諸 司使以上有軍將、橐駝。諸州及四裔貢奉使、諸司職 掌祗事者,亦有給焉。京朝官三班外任無添給者,止 續給之。京府按事,畿內幕職,州縣出境,比較錢穀,覆 「按刑獄,並給券。其赴任川、陝者給驛券;赴福建、廣南 者,所過給倉券,入本路給驛券,皆至任則止。車駕巡 幸,群臣扈從者,中書、樞密、三司使給館券,餘官給倉 券。」

太祖乾德四年詔給州縣官俸戶西川官給實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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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太祖本紀》,乾德四年秋七月庚辰,給州縣官 奉戶。 按《職官志》:「唐貞元四年定百官月俸。僖昭亂 離,國用窘闕,至天祐中止給其半。梁開平三年始令 全給。後唐同光初,租庸使以軍儲不充,百官俸錢雖 多而折支非實,請減半數而支實錢。」是後所支半奉, 復從虛折。周顯德三年復給實錢。宋初之制大凡約 後唐所定之數。乾德四年七月,詔曰:「州縣官奉,皆給 他物,頗聞貨鬻不充其直,責以廉隅,斯亦難矣。至有 賦於廛肆,重增煩擾,且復抵冒公憲,自罹刑辟,甚無 謂也。漢乾祐中,置州縣官奉,尹除二稅外,蠲其他役, 周顯德始革其制。自今宜逐處置回易料錢戶,每本 官所受物凡一千,分納兩戶,恣其質易,戶輸錢五百, 蠲役之令,悉如漢詔。所賦官物,令諸州計度充,一歲 所給之數,與蠶鹽同時併給之。其萬戶縣令,五萬戶 州錄事、兩京司錄,舊月奉錢二萬者,給四十戶,率是 為差;簿、尉及戶法掾,舊月奉六千者,增一千,如其所 增之數,給與奉戶。」是歲,令西川官給實錢。

開寶三年詔加諸路州縣官俸給西川州縣官鐵錢五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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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太祖本紀》,開寶三年秋七月壬子,詔蜀州縣 官以戶口差第,省員加祿。尋詔諸路亦如之 按《職 官志》:三年,令西川州縣官常俸外,別給鐵錢五千。 開寶四年十一月,詔置諸州募職官奉戶。十二月,詔 權知州事掌書記等職,俱給鐵錢。

按《宋史太祖本紀》,開寶四年十一月,詔置諸州募職官奉戶。 按《職官志》:開寶四年十二月,詔節察防團 副使權知州事,節度掌書記,自朝廷除授及判別廳 公事者亦給之。副使非知州掌書記奏授而不釐務 者,悉如故,給以折色。

太宗太平興國元年十一月罷州縣奉戶十二月詔增給米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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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太宗本紀》,開寶九年冬十月癸丑,即皇帝位。 十一月戊辰,罷州縣奉戶。十二月,改是歲為太平興 國元年。 按《職官志》:大平興國元年詔曰:「耕織之家, 農桑為本,奉戶月輸緡錢,蠢茲細民,不易營置,罷天 下奉戶,其本官奉錢並給以官物,令貨鬻及七分,仍 依顯德五年十二月詔,增給米麥。」

太平興國二年,詔「諸道募職州縣官,給一分見錢、二 分折色。」西川諸州募職官,常奉外給錢五千。

按,《宋史太宗本紀》不載。 按《職官志》:太平興國二年 二月,詔「諸道所給幕職州縣官奉,頗聞官估價高,不 能充七分之數,宜令三分給一分見錢,二分折色,令 通判面估定官物,不得虧損其價。」四月,令西川諸州 幕職官奉外,更增給錢五千。

雍熙三年定文武官奉錢並給實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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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太宗本紀》不載 按《職官志》,雍熙三年,「文武 官折支奉錢舊以二分者,自今並給以實價。」

端拱元年詔幕職州縣官半給緡錢半給他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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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太宗本紀》不載。 按《職官志》:端拱元年六月 詔曰:「州郡從事之職,皆參贊郡畫,助宣條教,而州縣 之任,並飭躬蒞政,以綏吾民,廩祿之制,宜從優異,庶 綏豐泰,責之廉隅。除川陝、嶺南已給見錢外,其諸州 府幕職州縣官料錢,舊三分之二給以他物,自今半 給緡錢,半給他物。」

淳化元年詔給致仕官半奉給諸州軍監等官茶宴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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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太宗本紀》,淳化元年五月甲午,給致仕官半 奉。 按《職官志》:淳化元年五月,詔致仕官有曾歷外 職任者,給半奉,以他物充。 又按《志》:淳化元年九月, 「詔諸州軍監縣無公使處,遇誕降節,給茶宴錢。節度 州百千,防、團、刺史州五十千;監三泉,縣三十千。嶺南 州軍以幕府州縣官權知州,十千。」

淳化三年,令「京東、西等路幕職、州縣官當給他物者 給錢。」

按《宋史太宗本紀》不載 按《職官志》:淳化三年十一 月,「令京東西、河北、河東、陝西幕職州縣官料錢當給 以他物者,每千給錢七百。」

至道二年詔官滿三十月者仍給料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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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太宗本紀》不載。 按《職官志》料錢,至道二年 詔:「先是京官滿三十月罷給,自今續給之。」

真宗咸平元年詔有司重定奉給折支之數文武官分奉他所身沒追索者悉蠲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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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真宗本紀》,不載。 按《職官志》:真宗即位,以三 司估百官奉給折支直,率增數倍,詔有司重定,率優 其數。咸平元年六月,詔:「文武群臣有分奉他所而身 沒,未聞訃已給者,例追索,可憫。自今川陝、廣南、福建 一季,餘處兩月,悉蠲之。」

咸平三年九月。詔群臣月奉折支物。無收其算 按《宋史真宗本紀》。不載 按職官志云云。

咸平 年,令「檢校故事,申定職田之制。」

按:《宋史真宗本紀》不載。 按《職官志》:職田:「周自卿以 下有圭田不稅,晉有芻槁田,後魏宰人之官有公田, 北齊一品以下公田有差。唐制,內外官各給職田,五 代以來遂廢。咸平中令館閣檢校故事,申定其制,以 官莊及遠年逃亡田充,悉免租稅,佃戶以浮客充,所 得課租,均分如鄉原例,州縣長吏給十之五,自餘差 給。其兩京大藩府四十頃,次藩鎮三十五頃;防禦、團 練州三十頃,中上刺史州二十頃,下州及軍監十五 頃。邊遠小州,上縣十頃,中縣八頃,下縣七頃。轉運使、 副十頃,兵馬都監、押、砦主、釐務官、錄事參軍、判司等, 比通判、幕職之數而均給之。」

咸平五年,增川、陝官奉錢。

按《宋史真宗本紀》,咸平五年秋七月癸亥,「增川陝官 奉錢」 按《職官志》:「咸平五年七月,增川陝路朝官使 臣等月給添支。」

景德二年七月詔諸州職田如有災傷準例蠲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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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真宗本紀》不載。 按《職官志》云云。

景德四年,詔「掌事文武官月奉給實錢。」

按《宋史真宗本紀》不載 按《職官志》:景德四年九月, 上以承平既久,賦斂至薄,軍國用度之外,未嘗廣費 自奉,且以庶官食貧勸事,遂詔「自今掌事文武官月 奉給折支,京師每一千給實錢六百,在外四百,願給 他物者聽。」

大中祥符二年詔外任官不得挈家屬者分添給錢贍本家又添給雜物有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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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真宗本紀》,不載。 按《職官志》:「大中祥符二年詔外任官不得挈家屬赴任者,許分添給錢贍本家。」 添給羊,凡外任給羊,有二十口至二口,凡六等。給米, 有二十石至二石,凡七等。給麪,有三十石至三石,凡 七等。傔從,有二十人至二人,凡七等。馬有十匹至一 匹,凡六等。

大中祥符五年,賜致仕官。全奉詔增文武官奉 按《宋史真宗本紀》:大中祥符五年冬十月己未,賜致 仕官。全奉 按《職官志》:大中祥符五年,詔文武官並 增奉。三師、三公、東宮三師、僕射各增二十千。三司御 史大夫、六尚書中丞郎、兩省侍郎、太常宗正卿、內客 省使、上將軍各增十千。橫班諸司各增五千。朝官五 品正中郎將已上,諸司使副各增三千,京官內殿承 制、崇班、閤門祗候各增二千,供奉官各增一千五百, 奉職、借職增一千,餘如舊。

大中祥符七年。詔三班使臣。自今父母亡。勿住奉 按《宋史真宗本紀》。不載 按《職官志》云云。

大中祥符 年,詔「江、浙、荊湖及河北、河東邊遠州軍, 並許借奉。」

按《宋史真宗本紀》不載。 按《職官志》:「初,川陝、廣南、福 建幕職州縣,並許預借奉錢,大中祥符間,又詔江浙 荊湖遠地麟府等州,河北、河東緣邊州軍,自今許預 借兩月近地一月奉錢。」

仁宗天聖七年詔罷天下職田尋復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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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仁宗本紀》:天聖七年八月丁亥,「詔罷天下職 田,官收其入,以所直均給之。」 按《職官志》:「天聖中,上 患職田有無不均,吏或多取以病民。詔罷天下職田, 悉以歲入租課送官,具數上三司,計直而均給之。朝 廷方議措置未下,仁宗閱具獄,見吏以賄敗者,多惻 然傷之。詔復給職田,毋多占佃戶及無田而配出所 租」,違者以「枉法論。」

慶曆 年始詔限職田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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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 按《職官志》:「慶曆中,詔限職 田,有司始申定其數:凡大藩長吏二十頃,通判八頃, 判官五頃,幕職官四頃,凡節鎮長吏十五頃,通判七 頃,判官四頃,幕職官三頃,五十畝。凡防、團以下州軍, 長吏十頃,通判六頃,判官三頃五十畝,幕職官三頃。 其餘軍監長吏七頃,判官、幕官並同。防、團以下州軍, 凡」縣令,萬戶以上六頃,五千戶以上五頃,不滿五千 戶並四頃。凡簿、尉,萬戶以上三頃,五千戶以上二頃 五十畝,不滿五千戶二頃。錄事參軍比本判官,曹官 比倚郭簿、尉。發運制置,轉運使、副,武臣總管,比節鎮 長吏。發運制置判官,比大藩府通判,安撫都監,路分 都監,比節鎮通判,大藩府都監,比本府「判官,黃汴河、 許汝石塘河,都大催綱比節鎮判官。節鎮以下至軍 監,諸路走馬承受并砦主,都同巡檢,提舉捉賊、提點 馬監,都大巡河,不得過節鎮判官,在州監當及催綱、 撥發、巡捉私茶鹽賊盜,駐泊捉賊,不得過簿尉。」自此 人有定制,士有定限,吏以職田抵罪者,視昔為庶幾 焉。

神宗熙寧二年月增官吏米麥料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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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 按《職官志》:熙寧二年,中書 門下:「天下選人奉薄,多少不一,不足以勸廉吏。欲月 增米麥料錢。縣令、錄事參軍三百七十六員,舊請米 麥三石者並增至四石。司理、司法、司戶主簿,縣尉二 千五百一十三員,舊請米麥兩石者並增至三石。防 團軍事推官,軍監判官,一百七十二員,舊請米麥二 石者,並增至三石,每月通增米麥三千七十餘石。」從 之。

熙寧三年,詔「均定成都府官吏奉給有差。」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 按《職官志》:「成都府路提點 刑獄司,以本路職田令逐州軍歲以子利稻麥等拘 收變錢,從本司以一路所收錢數又紐而為斛斗價 直,然後等第均給。自熙寧三年始知成都府一千石, 轉運使六百石,鈐轄二員,各五百石;轉運判官視鈐 轄,通判二員,各四百五十石,簽判、節推、察推、知錄、幹 當」糧料院,監軍資庫都監,都巡檢,巡檢,以大使臣、走 馬承受、京朝官、知縣,各二百石。監商稅、市賈院、交子 務,視職官。城外巡檢,排岸十縣巡檢,各一百五十石。 司理,司戶,司法,府學教授,監甲仗庫,各一百石。知眉、 蜀彭雅邛嘉簡陵州、永嘉軍,視成都通判,其通判減 三之一。知威、黎、茂州,視眉蜀通判。其都「監、監押、駐泊 都巡檢、簽判、推、判官、知錄,京朝官并職官知縣。監棚 口鎮,視成都職官。監押、巡檢、同巡檢、駐泊初等職官, 或權入職官。錄事參軍,縣令試銜知縣,視成都城外 巡檢。司理、司戶、司法,諸縣主簿、尉,應監當場務選人, 監稅、監鹽、巡轄馬鋪,視成都曹官。應諸縣令、佐係職 員權攝者,不給。歲有豐」凶,則數有少剩,皆隨時等級 為之增減。

熙寧 年,重定職田額數。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 按《職官志》:「官吏職田:熙寧 間復詔詳定。凡知大藩府二十頃,節領十五頃,餘州及軍並十頃,餘小軍監七頃。通判藩府八頃,節鎮七 頃,餘州六頃。留守、節度、觀察判官,藩府五頃,節鎮四 頃。掌書記以下幕職官三頃五十畝。防禦、團練軍事 推官,軍、監判官三頃,令、丞簿、尉萬戶以上,縣令六頃, 丞四頃;不滿萬戶,令五頃,丞三頃;不滿五千戶,令四 頃,丞二頃五十畝。簿、尉減令之半。」藩府、節鎮錄、參視 本州判官,餘視幕職官;藩府、節鎮曹官,視萬戶縣簿、 尉,餘視不滿萬戶者。發運,轉運使、副,視節鎮知州。開 封府界提點,視餘州發運轉運判官;常平倉司提舉 官,視藩府通判;同提舉,視萬戶縣令。發運司幹當公 事,視節鎮通判。轉運司管幹文字,提刑司檢法官。提 舉常平倉司幹當公事,視不滿萬戶縣令。「蔡河、許汝、 石塘河都大催綱管幹機宜文字。府界提點司幹當 公事,視節鎮判官。總管,視節鎮知州。路分鈐轄,視餘 州知州。安撫路分都監。州鈐轄,視節鎮通判。藩府都 監,視本州判官。諸路正將視路分都監,副將視藩府 都監。」走馬承受、諸州都監,都同巡,「都大巡河,並視節 鎮判官。」巡檢堡砦都監,砦主,在州監當及催綱、撥發、 巡捉私茶鹽賊盜,「駐汨捉賊,並視幕職官。」「巡轄馬遞 鋪,監堰并縣鎮砦,監當,並視本縣簿尉。諸路州學教 授,京朝視本州判官,選人視本州曹官。」

元豐五年詳定百官祿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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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神宗本紀》,「元豐五年五月辛巳朔,行官制。」 按《職官志》:「元豐制行宰相,三百千;知樞密院、門下、中 書侍郎、尚書左右丞,同知樞密院事,二百千;太師、太 傅、太保、少師、少傅、少保,四百千;開府儀同三司,百二 十千;特進,九十千;金紫光祿大夫,銀青光祿大夫,光 祿大夫,六十千;宣奉、正奉、正議、通奉大夫,五十五千; 通」議、大中大夫,五十千。中大夫,中奉、中散大夫,四十 五千。朝議、奉直、朝請、朝散、朝奉大夫,三十五千。朝請、 朝散、朝奉郎,三十千。承議、奉議、通直郎,二十千。宣教 郎,十七千;宣義郎,十二千;承事郎,十千;承奉郎,八千; 承務郎,七千;承直郎,二十五千;儒林郎,二十千;文林 郎,十五千。從事、從政、修職郎,十五千。迪功郎,十二千; 太尉,一百千;節度使,四百千;承宣使,三百千;觀察使, 防禦使,二百千;團練使,百五十千。刺史,一百千;通侍 大夫,三十七千;正侍、宣德、協忠、中侍、中亮、中衛、翊衛、 親衛、拱衛、左武、右武大夫,二十七千;武功、武德、武顯、 武節、武略、武經、武義、武翼大夫,二十五千;正侍、宣正、 履正、協忠、中侍、中亮、中「衛、翊衛、親衛、拱衛、左武、《右武》 《武功》《武德》《武顯》《武節》《武略》《武經》《武義》、武翼郎,二十千; 敦武郎,十七千;修武郎,十四千;從義、秉義郎,十千;成 忠、保義郎,五千;承節、承信郎,四千。進武校尉,三千;進 義校尉,二千;進武副尉,三千。守闕進武副尉,守闕進 義副尉,一千。」凡文武官料錢,並支一分見錢,二分折 支。

元豐 年,詔給熙河等路州軍官屬錢鈔。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 按《職官志》:「元豐中,詔熙河 涇原蘭州路州軍官屬職田,每頃歲給錢鈔十千。」

哲宗元符三年復元豐均給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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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哲宗本紀》不載。 按《職官志》:元符三年,朝散 郎杜子民奏:「職田之法,每患不均,神宗首變兩川之 法,均給上下,一路便之。元祐中,推廣此意,以限月之 法變而均給,士大夫貪冒者,或窮日之力以赴期會, 或交書請屬以幸權攝奔競之風,長廉恥之節。喪乞 復元豐均給之法,以養士廉節。」從之。

徽宗建中靖國元年改正晉絳陝三州職田租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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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 按《職官志》。建中靖國元年。 知延安府范純粹奏。「昨帥河東日。聞晉州守臣所得 職田。因李君卿為州。諭意屬邑增廣。租入比舊數倍。 後襄陵縣令周汲力陳其弊。郡守時彥歲減所入十 七八。佃戶始脫苛斂之苦。而晉絳、陝三州圭腴素號 優厚。多由違法所致。或改易種色。或遣子弟公皁監 穫。貪污猥賤,無所不有。乞下河東、陝西監司悉令改 正。」從之。

崇寧 年增百官供給食料等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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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 按《職官志》:「文武官奉,自乾 興以後,更革為多,至嘉祐始著祿令。」元豐一新官制, 職事官職錢以寄祿官高下,分行、守、試三等,大率官 以祿令為準,而在京官司供給之數,皆併為職錢,如 大夫為郎官,既請大夫奉,又給郎官職錢,視嘉祐為 優矣。至崇寧間,蔡京秉政,吳居厚、張康國輩,於奉錢、 職錢外,復增供給、食料等錢,如京僕射奉外,又請「司 空奉」,其餘傔從錢米,並支本色。餘執政皆然。視元豐 制祿復倍增矣。

大觀四年詔官吏圭田仍以提點刑獄官察之勿給以圭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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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 按《職官志》:「大觀四年,臣僚 言:『圭田欲以養廉,無法制以防之,則貪者奮矣。姦吏 挾肥瘠之議,以逞其私,給田有限,課入無算。祖宗深 慮其弊,以提點刑獄官察之,而未嘗給以圭租,庶不同其利而公其心也。近歲提點刑獄所受圭租同於 他司,故積年利病壅於上聞』。」元豐舊制,檢法官其屬 也,當視其長。自元祐初,併提舉常平司職事入提刑 司,兼領《編敕》,遂將提舉官合給之數撥與提刑司參 詳修立,而檢法官亦預焉。詔依舊法。

政和八年詔縣令職田未及條革者催促摽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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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 按《職官志》:政和八年,臣僚 言「尚書省以縣令之選輕,措置自不滿五千戶至滿 萬戶,遞增給職田一頃。」夫天下圭租多寡不均久矣。 縣令所得亦復不齊。多至九百斛,如淄川、高苑八百 斛,如常之江陰六百斛,常之宜興亦六百斛。自是而 降,或四五百,或三二百。凡在河北京東、京西、荊湖之 間,「少則有至三二十斛者,二廣、福建有自來無圭租 處,川、陝四路自守倅至簿尉,又以一路歲入均給,令 固不得而獨有。今欲一概增給一頃,豈可得哉?」詔應 縣令職田頃畝未及條革者,催促摽撥。

宣和九年詔嚴職田租課之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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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 按《職官志》:「宣和九年詔:諸 路官各有職田,所以養廉也。縣召客戶稅戶租佃分 收,災傷檢覆減放,所以防貪也。諸縣多踰法,抑都保 正長及中上戶分佃認納,不問所收厚薄,使之必輸, 甚至不知田畝所在,虛認租課。聞之惻然。應違法抑 勒及詭名委保者,以違詔論,災傷檢放不盡者,計贓 以」枉法論;入己者,以「自盜論。」

欽宗靖康元年減宰執奉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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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欽宗本紀》:靖康元年夏四月「癸丑,減宰執奉 給三之一及支賜之半。」

高宗建炎 年更定百官祿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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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 按《職官志》:建炎南渡以後 奉祿之制,參用嘉祐、元豐、政和之舊,少所增損。惟兵 興之始,宰執請受權支三分之一,或支三分之二,或 支賜一半,隆興及開禧自陳損半支給,皆權宜也。其 後內外官有添支料錢,職事官有職錢、廚食錢,職纂 修者有折食錢,在京釐務官有添支錢、添支米,選人、 使「臣職田不及者,有茶湯錢,其餘祿粟、傔人,悉還疇 昔。今合新舊制而參記之。」 元豐定制,以官寄祿,南 渡重加修定。開府儀同三司,料錢一百貫。特進,九十 貫。

春冬衣絹各二十五匹,小綾一十匹,春羅一匹,冬綿五十兩。

金紫光祿大夫,銀青光祿大夫。

料錢各六十貫,春、冬絹冬二十匹,小綾七匹,春羅一匹,冬綿五十兩。

宣奉大夫,正奉大大,正議大夫,通奉大夫

料錢各五十貫,春、冬絹各十七匹,小綾五匹,春羅一匹,冬綿五十兩。

通議大夫,大中大夫,中大夫,中奉大夫,中散大夫。

料錢各四十五貫,春、冬絹各二十五匹,小綾三匹,春羅一匹,冬綿五十兩。

朝議大夫,奉直大夫,朝請大夫,朝散大夫,朝奉大夫。

以上料錢各三十五貫,春、冬絹各一十五匹,春羅一匹,冬綿三十兩。

朝請郎朝散郎朝奉郎

以上料錢各三十貫,春、冬絹各一十三匹,春羅一匹,冬綿三十兩。

承議郎。

料錢二十貫。春、冬絹各一十匹,春羅一匹,冬綿三十兩。

奉議郎。

料錢二十貫。春、冬絹各十匹,春羅一匹,冬綿三十兩。

通直郎。

料錢十八貫。春、冬絹各十匹,春羅一匹,冬綿三十兩。

宣教郎。

料錢十五貫。春冬絹各五匹,冬綿十五兩。

宣議郎。

料錢十二貫。春冬絹各五匹,冬綿十五兩。

承事郎。

料錢十貫。春冬絹各五匹,冬綿十五兩。

承奉郎。

料錢八貫

承務郎。

料錢七貫

以上料錢,一分見錢,二分折支。每貫折錢在京六百 文,在外四百文,到任添給驛料承直郎。

料錢二十五貫,茶湯錢一十貫,廚料米六斗,麪一石五斗,槁四十束,柴二十束,馬一匹,春冬絹六匹,綿一十二兩。

儒林郎。

料錢二十貫,茶湯錢十貫,廚料米六斗,麪一石五。

《斗,槁》三十束,柴一十五束。春冬絹各五匹,冬綿十兩

文林郎。

料錢一十五貫,茶湯錢十貫,廚料米六斗,麪一石五斗,槁三十束,柴十五束,春冬絹各五匹,綿十兩。

從事郎從政郎修職郎

已上料錢各一十五貫,茶湯錢一十貫,米麥各二石。

迪功郎。

料錢一十二貫,茶湯錢一十貫,米麥各一石五斗。

以上錢折支中給,一半見錢,一半折支。每貫折見錢 七百文,釐務日給,滿替日住。武臣請奉太尉:

料錢一百貫,春服羅一匹,小綾及絹各十匹,冬服小綾十匹,絹二十匹,綿五十兩。

正任節度使

初授及帶管軍同,料錢四百貫,祿粟一百五十石。

承宣使。

料錢三百貫,祿粟一百石。

觀察使。

料錢各二百貫,祿粟一百石,米麥十五石。

防禦使。

料錢二百貫,祿粟一百石,米麥各十二石五斗。

團練使。

料錢一百五十貫,祿粟七十石,米麥各九石。

諸州刺史。

料錢一百貫,祿粟五十石,米麥各七十五斗。

自承宣使以下不帶階官者為正任,帶階官者為遙 郡,遙郡各在正任之下,請奉與次任、正任一同。《靖康 指揮》,遙郡以上奉錢衣、賜傔人奉馬,權支三分之二。 殿前、三衙、四廂、捧日、天武左右廂都指揮使,遙郡團 練使。

料錢一百貫文春冬服絹各十匹。

殿前諸班直都虞候諸軍都指揮使遙郡刺史

料錢五十貫衣同前

龍衛、神衛右廂都指揮使,遙郡團練使《龍、神衛》諸軍 都指揮使遙郡刺史左、右金吾衛上將軍左右衛上 將軍諸衛上將軍

以上料錢各六十貫,春、冬綾各五匹,絹各一十匹,春羅一匹,冬綿五十兩。

左、右金吾衛大將軍。

料錢三十五貫,春、冬綾三匹,絹七匹,春羅一匹,綿三十兩。

諸衛大將軍。

料錢二十五貫。春、冬綾三匹,絹各七匹,春羅一匹,冬綿二十兩。

諸衛將軍。

料錢二十五貫。春、冬綾各二匹,絹各七匹,春羅一匹,冬綿十五兩。

率府率、率府副率

料錢十三貫。春、冬絹各五匹,春羅一匹,冬綿一十五兩。

通侍大夫。

料錢五十貫,祿粟二十五石,春絹七匹,冬絹十匹,綿三十兩,傔二十人,馬三匹。

正侍大夫,宣正大夫,履正大夫,協忠大夫,中侍大夫。

以上料錢各三十七貫,祿粟二十五石,春絹七匹,冬絹十匹,綿三十兩,傔二十人,馬三匹。

中亮大夫。

料錢三十七貫,祿粟二十五石,春絹七匹,冬絹十匹,綿二十兩,傔二十人,馬三匹。

中衛大夫,翊衛大夫,親衛大夫,拱衛大夫,左武大夫, 右武大夫。

以上料錢,並二十七貫,春絹七匹,冬絹十匹,綿三十兩。

武功大夫,武德大夫,武顯大夫,武節大夫,武略大夫, 武經大夫,武義大夫,武翼大夫。

以上各料錢二十五貫,廚料米一石,麪二石,春絹七匹,冬絹十匹,綿三十兩。

正侍郎,宣正郎,履正郎,協忠郎,中侍郎,中亮郎,忠衛 郎,翊衛郎,親衛郎,拱衛郎,左武郎,右武郎。

以上各料錢二十貫,春絹五匹,冬絹七匹,綿二十兩。

武功郎,武德郎,武顯郎,武節郎,武略郎,武翼郎,武義 郎。

以上各料錢二十貫,廚料米麪各一石,春絹五匹,冬絹七匹,綿二十兩。

訓武郎。

料錢一十七貫,春絹五匹,冬絹七匹,綿二十兩。

修武郎。

料錢一十七貫,春絹五匹,冬絹七匹,綿二十兩。

從義郎秉義郎

並料錢十貫,帶職錢十二貫,春絹四匹,冬絹五匹,綿一十兩。

忠訓郎,忠翊郎。

並料錢七貫,帶職錢十貫,春、冬絹各四匹,冬綿一十五兩。

成忠郎,保義郎。

並料錢五貫,帶職錢七貫,春冬絹各四匹,綿一十五兩。

承節郎,承信郎。

並料錢四貫,春冬絹各三匹,錢二貫文。

進武校尉。

料錢三貫。春冬絹各三匹。

進義校尉。

料錢二貫。春冬絹各三匹。

下班祗應。

各隨差使理年不等。自三年至十二月。料錢七百文。糧二石五斗。春冬絹各五匹。

進武副尉。

料錢三貫

進義副尉。

料錢一貫

守進義副尉。

料錢二貫

紹興 年詳定料錢職錢之制又詔均職田額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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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 按《職官志》:「料錢,職錢,紹興 仍政和之舊,宰相、樞密使料錢,月三百貫,知樞密院 事,參知政事樞密副使同知樞密院事,簽書樞密院 事。」

料錢二百貫。春、冬服小綾各十匹,絹各二十匹,春羅一匹,冬綿五十兩。

太師,太傅,太保,少師,少傅,少保。

料錢三百貫。春服羅三匹,權支一匹。「小綾三十匹,支二十匹;絹四十匹,支三十匹。」 冬服綾絹同。綿二百兩,支一百兩。

以下職事官,並支職錢,「開封牧」錢一百貫。

春服羅一匹,小綾絹各十匹,冬服小綾十匹,絹二十匹,綿五十兩。

太子太師、太傅、太保,職錢二百貫。

春服羅一匹,小綾十匹,絹二十五匹,冬服綾絹同,綿五十兩。

少師、少傅、少保,百五十貫。

春冬服小綾各七匹,絹各二十匹,春羅一匹,冬綿五十兩。

御史大夫、六部尚書。

行,六十貫;守,五十貫;試,五十貫。春服羅一匹,小綾五匹,絹十七匹,冬服綾絹同,綿五十兩。

翰林學士承旨,翰林學士,五十貫。春服同上左右散騎常 侍。

行,五十五貫;守,五十貫;試,四十五貫。春服小綾三匹,絹十五匹,羅一匹,冬綾絹同,綿五十兩。

權六曹尚書御史中丞,六曹侍郎並同常侍,太子賓 客。

行,五十貫;守,四十七貫;試,四十五貫。春服小綾七匹,絹二十匹,羅一匹,冬綾絹同,綿三十兩。

太子詹事。

錢衣同賓客,小綾各三匹。

給事中、中書舍人

行,五十貫;守,四十五貫試,四十貫服,同詹事。

左、右諫議大夫

行,四十五貫;守,四十貫;試,三十貫;餘同《舍人》。

權六曹侍郎。

職錢四十貫絹同上

太常、宗正卿。

行,三十八貫;守,三十五貫;試,三十二貫。春、冬衣隨官序。

祕書監。

行,四十二貫;守,三十八貫;試,三十五貫。

七寺卿國子祭酒

行,三十五貫;守,三十二貫;試,三十貫。

太常、宗正少卿,祕書少監

行,三十二貫;守,三十貫;試,二十八貫。

中書門下省檢正諸房公事左右司郎中

行,四十貫;守,三十七貫;試,三十五貫。

國子司業、少府、將作、軍器監

行,三十二貫;守,三十貫;試,二十八貫。

太子少詹事。

行,三十五貫;守,三十二貫;試,三十貫。

太子左右諭德。

行,三十三貫;守,三十貫;試,二十九貫。

起居郎起居舍人、侍御史

行,三十七貫;守,三十五貫;試,三十二貫。

左、右司員外郎六曹郎中同上殿中侍御史左、右司諫

行,三十五貫;守,三十三貫;試,三十貫。

左右正言。

行,三十二貫;守,三十貫;試,二十七貫。

諸司員外郎。同司諫少府、將作、軍器少監

行,三十貫;守,二十八貫;試,二十五貫。

太子侍讀、侍講、

行,二十五貫;守,二十二貫;試,二十貫。

監察御史。同正言太子中舍人。太子舍人

行,二十貫;守,十九貫;試,十八貫。

太常丞太醫令,宗正丞知大宗正丞祕書丞大理正, 著作

行,二十五貫;守,二十二貫;試,二十貫。

七、寺丞

行,二十二貫;守,二十貫。

祕書郎。

行,二十二貫;守,二十貫;試,一十八貫。

太常博士。同七寺丞著作佐郎。同祕書郎國子監丞。同七寺丞大理 司直評事。同著作郎少府、將作、都水監丞

行,二十貫;守,十八貫。

祕書省校書郎。

行,十八貫;守,十六貫;試,十四貫。

正字:

行,十六貫;守,十五貫;試,十四貫。

御史臺監法主簿《九寺簿》。

行,二十貫;守,十八貫。

諸王宮大、小學教授太學武學博士

行,二十貫;守,十八貫;試,十六貫。今諸王府翊「善、贊讀、直講、記室料錢並支見錢。」

律學博士。

行,十八貫;守,十七貫;試,十六貫。

太常寺奉禮郎。十六貫太常寺太祝,《郊社令》

行,十八貫;守,十六貫。

太官令:十六貫五監主簿。

行,十八貫;守,十六貫。

太學正錄武學諭

行,十八貫;守,十七貫;試,十六貫。

律學正。

行,十六貫;守,十五貫;試,十四貫。

樞密院官屬:都承旨、承旨。

料錢,四十貫,職錢三十貫,承旨,二十五貫。春服羅一匹,小綾三匹,絹十五匹,冬服小綾五匹,絹十五匹,綿五十兩。

副都承旨。

料錢三十貫,職錢二十貫。副都承旨,諸房副承旨,十五貫。「同主管承旨司公事」 ,加五貫。春衣羅一匹,絹十五匹,冬絹同,綿三十兩。

檢詳諸房文字。

職錢三十五貫,廚食錢每日五百。

計議、編修官。

添支錢十貫。第三等折食錢二十五貫,廚食錢每日五百。

凡諸職事官職錢,不言「行」、「守」、試者,準行給。職事官衣, 如寄祿官例,及無立定則例者,隨寄祿官給。職料錢 米麥計實數給,兩應給者從多給。

謂「職錢」 、「米麥。」

諸承直以下充職事官。

謂:「大理司直評事,祕書省正字,太學博士正,錄,武學博士諭,律學博士正。」

聽支階官請受、添給。諸稱「請受」者,謂衣糧、料錢,餘並 為添給。舊制:觀文殿大學士三十貫。

米三石麪五石

觀文殿學士、資政、保和殿大學士,二十貫。

米三石麪五石

資政、保和殿學士,十五貫。

米三石,麪五石,同上。春、冬小綾各五匹,絹十七匹,春羅一匹,冬綿十五兩。

龍圖、天章、寶文、顯謨、徽猷、敷文閣學士、直學士,十五 貫。

春、冬小綾各三匹,絹各十五匹,春羅一匹,冬綿五十兩。

保和殿、龍圖、天章、寶文、顯謨、徽猷、敷文閣待制同。先 是,《大觀》,或言「添支厚薄不均」,其後自學士而下改名 貼職錢,觀文殿大學士。

貼職錢一百貫文,米麥各二十五石,添支米三石,麪五石,萬字茶二斤。

觀文殿學士,資政保和殿大學士

貼職錢八十貫,米麥同。添支錢十貫,添支米麪同。

資政、保和殿學士

貼職錢七十貫,米麥同添支,米麪同《萬字》茶二斤,春、冬綾各五匹,絹一十七匹,綿五十兩,羅一匹。

端明殿學士。

貼職錢五十貫,米麥二十石,添支米三石,麪五石,萬字茶二斤,春冬綾五匹,絹一十七匹,羅一匹,冬綿五十兩。

龍圖、天章、寶文、顯謨、徽猷、敷文閣學士,樞密直學士

正三品:貼職錢四十貫,米麥各二十石,添支米二石,麪五石,《萬字茶》二斤,春、冬綾五匹,絹一十七匹,春羅一匹,冬綿五十兩。

龍圖、天章、寶文、徽猷、敷文閣直學士,保和殿待制

貼職錢三十貫,米麥各一十七石五斗,春、冬綾各三匹,絹一十五匹,春羅一匹,冬綿五十兩。

龍圖、天章、寶文、顯謨、徽猷、敷文閣待制

貼職錢二十貫,米麥各一十二石五斗,春、冬綾各三匹,絹一十五匹,春羅一匹,冬綿五十兩。

集英殿修撰右文殿修撰祕閣修撰

以上貼職錢各一十五貫。

直龍圖、天章、寶文閣,直顯謨、徽猷、敷文閣、直祕閣。

以上貼職錢各一十貫

宣和間,罷支貼職錢,仍舊制添支。紹興因之,令諸觀 文殿大學士至保和殿大學士料錢,春冬服隨本官; 資政殿學士至待制料錢隨本官春冬服從一多給。 又諸學士添支錢,曾任執政官以上者,在京、外任並 支,其餘在京支外任不支米、麪、茶、炭、奉馬傔人衣糧, 內外任並給酒,添支馬草料,外任勿給外此有依祖 例添支

如六部尚書而下職事官,分等第支廚食錢,自十五貫至九貫凡四等,並依《宣和指揮》。修書官折食錢,「監修國史,四十千;史館修撰、直史館、本省長貳,三十七貫五百;檢討、著作,三十五貫。並依自來體例。」

有特旨添支。 又按《志》,諸路職田租存田亡者,並與 落租額。紹興間,懼其不均,詔諸路提刑司依法摽撥, 官多田少,即於鄰近州縣通融,須管數足。又詔:將空 閒之田為他司官屬所占者,撥以足之,仍先自簿尉 始。其有無職田選人并親民小使民,每員月支茶湯 錢一十貫文,內雖有職田每月不及十貫者,皆與補 足,「所以厚其養廉之利。懼其病民,則委通判、縣令覈 實,除其不可力耕之田,損其已定過多之額。凡職租 不許輒令保正催納,或抑令抑納見錢,或無田平白 監租,或以虛數勒民代納,或額外過數多取,皆申嚴 禁止之令,察以監司,坐以贓罪,所以防其不廉之害。」 罷廢未幾而復舊,拘借未久而給還,移「充糴本,轉收 馬料,旋復免行:皆所以示優恩、勵清操也。若其頃畝 多寡,具有成式:知藩府二十頃,發運轉運使、副總管、 副總管、知節鎮一十五頃,知餘州及廣濟、淮揚、無為、 臨江、廣德、興國、南康、南安、建昌、邵武、興化、漢陽、永康 軍并路分鈐轄一十頃,發運轉運判官、提舉淮南、兩 浙、江南、荊湖東西、河北路鹽事官,通判藩府八頃,知 餘軍及監并通判,節鎮州鈐轄,安撫副使,都監,路分 都監、將官,發運司幹辦公事七頃,通判餘州及軍滿 萬戶縣令六頃,藩府判官、錄事參軍,州學教授、都監, 發運、轉運司主管文字,滿五千戶縣令、副將官,節鎮 判官、錄事參軍,州學教授,轉運司主管帳司,不滿五 千戶縣令,滿萬戶縣丞,餘州都監,走馬承受公事,主 管機宜文字、同巡檢,都大巡河提點,馬監,四頃。」節度 掌書記,觀察支使,藩府及節鎮推官,巡檢,縣鎮砦都 監,砦主巡捉私茶鹽、駐泊捉賊、在城監當,餘州判官, 學教授,並謂承務郎以上者。軍監都監,三頃五十畝。 軍監判官,餘州推官,餘州及軍監錄事參軍。巡檢,縣 鎮砦,都監砦,主巡捉私茶鹽、駐泊捉賊、在城監當,「藩 府及節鎮曹官,州學教授,滿五千戶縣丞,萬戶縣簿 尉,巡轄馬遞鋪,縣鎮砦、監當及監堰三頃;餘州及軍 監曹官,州學教授,不滿五千戶縣丞,滿五千戶縣簿 尉,巡轄馬遞鋪,縣鎮砦、監當及監堰二頃五十畝;不 滿五千戶縣簿尉,巡轄馬遞」鋪,縣鎮砦、監當及監堰, 俱二頃。

孝宗乾道六年閏四月癸巳增環衛官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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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孝宗本紀》云云。

寧宗嘉定七年頒定祿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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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寧宗本紀》。不載 按《續文獻通考》。「嘉定七年 五月壬辰。命有司考賦祿之制。類成書。以為永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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