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銓衡典/第081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 經濟彙編 第八十一卷 |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銓衡典
第八十一卷目錄
考課部彙考一
有虞氏〈帝舜一則〉
周〈總一則〉
秦〈總一則〉
漢〈景帝一則 宣帝元康一則 黃龍一則 元帝永光一則 成帝綏和一則〉
後漢〈光武帝建武二則 明帝永平一則 章帝元和一則 殤帝延平一則 安帝元
初一則 順帝永建一則 漢安一則 桓帝建和一則 延熹一則〉
魏〈明帝太和一則 景初一則〉
晉〈武帝泰始二則 太康一則 元帝太興一則〉
宋〈文帝元嘉二則 明帝泰始一則 泰豫一則〉
南齊〈武帝永明二則 明帝建武一則 東昏侯永元一則〉
梁〈武帝天監一則〉
陳〈武帝永定一則〉
北魏〈道武帝天興一則 明元帝永興一則 神瑞一則 泰常一則 太武帝太延一
則 文成帝太安二則 和平一則 孝文帝延興三則 太和七則 宣武帝景明二則
永平一則 延昌二則 孝明帝熙平二則 孝昌一則 孝莊帝建義一則 後廢帝中興
一則 文帝大統一則〉
北齊〈文宣帝天保一則〉
隋〈文帝開皇二則 煬帝大業二則〉
銓衡典第八十一卷
考課部彙考一
[编辑]有虞氏
[编辑]帝舜始以三載考績
[编辑]按《書經舜典》:「三載考績,三考黜陟幽明,庶績咸熙,分 北三苗。」
〈蔡傳〉考,核實也。三考,九載也。九載則人之賢否,事之得失可見,於是陟其明而黜其幽,賞罰明信,人人力於事功,此所以庶績咸熙也。北,猶背也。其善者留,其不善者竄徙之,使分背而去也。此言舜命二十二人之後,立此考績黜陟之法,以時舉行,而卒言其效如此也。〈大全〉陳氏大猷曰:人情太寬則肆,太嚴則拘,故考績於三載,時加警策,以作其怠,黜陟於九載,期之久遠,以要其成,不肆不拘,所以為善。成周冢宰,歲終受會詔,廢置三歲,計治行誅賞,世變不同故也。
周
[编辑]《周制》,「天官太宰以八法治官府,以八柄詔王馭群臣, 歲終各正其治,詔王廢置。三歲大計群吏而誅賞之。 少宰以六敘正群吏,以六計弊群吏,月終贊冢宰受 歲會。宰夫掌治法,以攷百官府、群都、縣、鄙之治,旬終 受正日成。」
按:《周禮天官》:大宰之職,以八灋治官府。
〈訂義〉鄭鍔曰:「官府者治之所由出,故治官府者不可無法,法不行於官府,民不可得而治矣。周家於此別立八法,誠以致治必自此始故也。有官必有府,官則其所命之名也,府則官之所居也,人眾而事叢,非事為之制、曲為之防,本末度數各得其理,大綱小紀不紊其條,何能致治哉?此其別所以有八也。」
一曰「《官屬》,以舉邦治。」
鄭司農曰:「官屬謂六官,其屬六十。《小宰》曰:『以六屬舉邦治』。」
二曰「《官職》,以辨邦治。」
王昭禹曰:「官有職則事各有司存,故曰辨。辨者,因其列職而分之也。」
三曰《官聯》,以會官治。
鄭司農曰:「官聯謂國有大事,一官不能獨治,則六官共舉之。聯謂聯事通職相佐助。《小宰》曰:『以六聯合邦治』。」
四曰《官常》,以聽官治。
王氏《詳說》曰:「官屬,則《小宰》所謂『六屬』矣。官職,則《小宰》所謂『六職』矣。官聯,則《小宰》所謂『六聯』矣。官成,則《小宰》所謂八成矣。官法者,其《小宰》之所謂『以法掌祭祀、朝覲、會同、賓客之戒具乎?官刑』者,其《小宰》之所謂『令於百官府,曰『不聽王命,國有常刑乎?官計者,其《小宰》之所謂『六計弊群吏之治乎?惟官常』之名不見於《小宰》』』」 ,而見於《宰夫》。宰夫八職,四曰旅,「掌官常以治數」 ,則是官常者,數之謂也。如卿一人,中大夫二人,下大夫四人,上士八人,中士十六人,下士三十二人矣。其他常數皆此類也。大宰,正也,故官府之八法皆治之。小宰為貳,宰夫為攷,分治大宰之事也。
五曰《官成》,以經邦國
鄭司農曰:「官成謂官府之成事品式也。《小宰》曰:『以八成經邦治』。」
六曰《官灋》,以正邦治。
鄭司農曰:「官法謂職所主之法度。官職主祭祀、朝覲、會同、賓客者,則皆自有其法度。《小宰》曰:『以法掌祭祀、朝覲、會同、賓客之戒具 』。」 王昭禹曰:「既曰以八法治官府,又曰官法以正邦治者,蓋八法者,治官府之大法;官法者,百官各有奉行之法也。若《大宰》垂治象之法,《司徒》垂教象之法,六官之屬所承以治事者,無非法」 也,以其施之於官,故曰:「官法。」 百官各循法以治事,則無侵官之冒,無離局之姦,治由此而各正於一矣,故曰「以正邦治。」
七曰《官刑》,以糾邦治。
王昭禹曰:「所以治天下者謂之邦刑,所以治官府者謂之官刑。《書》曰:『制官刑,儆于有位』。又曰:『鞭作官刑』。是以古之在官者必有鞭刑以儆之。然古者刑不上大夫,則官刑之所施者,自士而下故也。」
八曰《官計》,以弊邦治。
鄭康成曰:「官計謂小宰之六計,所以弊斷群吏之治也 。」 李景齊曰:「周人責吏治之法,既有官屬以舉之,復有官職以辨之,既有官聯以會之,復有官常以聽之,既有官成以經之,復有官法以正之。其詳至此,自無不舉之職矣。尤必有官刑以糾之,有官計以弊之者,然後知古人任職雖以其才,待吏雖以其誠,而所以」 震厲考察之意,尤不敢廢於馭吏之日。亦足以見先王設官以為民者如是其拳拳也。「唐虞考績,成湯制官刑」 ,即此意。
以八柄詔王馭群臣。
鄭康成曰:「詔,告也 。」 王昭禹曰:「爵祿廢置、生殺予奪八者,王操之於此,而群臣為用於彼,若器之有柄焉,故曰八柄。」 賈山曰:「富貴人主之操柄,其言亦本於此。八柄操之在此,則群臣疾徐進退惟我之聽,故曰馭群臣。」
一曰「爵以馭其貴。」
王昭禹曰:「先王制爵以待有德,德有小大則爵有尊卑。外之為邦君則有公、侯、伯、子、男,內之為王臣則有公卿、大夫士。五儀之命見於諸侯,五等之命見於諸臣,皆王之所爵也。天下之人苟有之則貴,無之則賤,此所以馭其貴。」
二曰祿,以馭其富。
《王昭禹》曰:「祿以待有功,功有多寡,則祿有厚薄。」
三曰「《予以馭》其幸」,
劉氏曰:「幸者,王所親幸也,可賜予之,不可爵之者也 。」 劉執中曰:「予謂爵祿之外有所賜予。幸謂榮幸,予及其賢,則天下榮之。」
四曰「置以馭其行。」
劉氏曰:「置者,耆老廢退之人。雖當廢退,其素行賢明特置之。若《公族》穆子辭疾,晉侯使掌公族大夫也。」
五曰生,以馭其福;
王昭禹曰:「《管子》云:『擅生殺之謂王,能利害之謂王』。《盤庚》曰:『矧予制乃短長之命』。則人稟命而生雖本乎天,而所以生之者乃在乎君,則此所謂生者,王使之生也。《洪範》以壽居五福之先,則得生足以為福矣。」
六曰「奪」,以馭其貧。
鄭鍔曰:「極之別有六,而貧居一,食君之祿,宜不至於貧矣。臣有可誅之過,奪其廩稍之奉,如管仲奪伯氏駢邑三百,至於疏食、沒齒之類,以奪致貧,其柄在我,所以馭之也。」
七曰「廢,以馭其罪」,
《易》氏曰:廢,言棄也。臣有罪戾,不可委任,褫其爵而棄之,故曰「馭其罪。」
八曰「誅,以馭其過。」
鄭康成曰:「誅,責讓也。《曲禮》曰:『齒路馬有誅 』。」 賈氏曰:「臣有過失非故為者,則以言語責讓之。內史變誅言殺,欲見為惡,不止則殺之。」
歲終,則令百官府各正其治,受其會。
鄭康成曰:「正,正處也。會,大計也 。」 王昭禹曰:「為將受其會,故各使之先自正其治也。受其一歲功事財用之計。」
聽其致事,而詔王廢置。
王昭禹曰:「受其一歲功事財用之計,聽其所致以告於上之事,則其吏之治行可知矣。」 於是乎詔王廢置。然此非特為廢置也,歲終平在朔易之時,亦欲以知所當調制,以待正月之吉布施之也。
三歲,則大計群吏之治而誅賞之。
鄭司農曰:「三載考績 。」 鄭康成曰:「事久而聽之,大無功不徒廢,必罪之;大有功不徒置,必賞之 。」 呂氏曰:「成周時,冢宰既受百官之會,聽其致事,而詔王廢置,三歲大計群吏之治而誅賞之矣,而司徒。」
又自考其屬,正要會而致事。司寇又命於其屬,入會政致事。下至宮正,會其行事,而自攷其職之所統。內宰稽其功事,而自攷其職之所統。雖醫事之微,醫師亦於歲終稽其醫事。此各考於其屬,上下遞察,而冢宰實提其大綱。至於會計之煩,又專設一司會以攷察之。《司會》曰:「以逆群吏之治,而聽其會計。」 以參互考「日成,以《月要》考月成,以《歲會》考歲成,以周知四國之治,以詔王及冢宰廢置。」 此可見成周之時,各考於一職之長,而後考於一官之長。考於一官之長,始盡考於司會,而後達於冢宰。歟故各考其屬於下,則寡而難欺,提其綱於上,則簡而易見。又俱考於司會,則精詳而遍察,可以防其隱蔽矣。
《小宰》之職,「以官府之六敘,正群吏。」
鄭康成曰:「敘,秩次也 。」 王氏曰:「敘,敘其倫之先後也 。」 呂氏曰:「《左傳》作『執秩以正其官』」 ,如《小宰》「六敘正群吏是也。秩敘不正,其餘皆亂。」
一曰「以敘正其位。」
王昭禹曰:「宰夫掌治朝之法,以正王及三公、六卿、大夫、群吏之位,固有尊卑也。位以德興,德以位敘,因其人之德有小大而授之以位之尊卑,則爵以階而升,命以等而進矣。」
二曰「以敘進其治。」
賈氏曰:「卿、大夫、士有治職功狀文書進於上,亦先尊而後卑也。」
三曰「以敘作」其事。
史氏曰:「有官斯有職,有職斯有事,至於各共其事而不敢怠忽者,有《敘》以作之也。」
四曰「以敘制其食。」
王昭禹曰:「《餼廩》稱事,所以勸百工也。上農夫食九人,中食七人,下食五人,而庶人在官者,其祿以是為差,上士倍中士,中士倍下士,而下士之祿與庶人在官者同,則食之多寡厚薄固有常數矣。以敘制之而先後得其倫,則士無素飧而滅裂於其職矣。」
五曰「以敘受其會。」
賈氏曰:「歲終進會計文書,受之,亦先尊後卑也。」
六曰「以敘聽其情。」
鄭康成曰:「情,爭訟之辭也 。」 王氏曰:「自會以上,不得其情而至於訟,訟則各以其敘聽之。」
以聽官府之《六計》,弊群吏之治。
鄭康成曰:「聽,平治也。平治官府之計有六事 。」 黃氏曰:「聽,謂聽察之也。孔子曰:『如有所譽者,其有所試矣。計,計其功狀也。曰善、曰能,曰敬,曰正、曰法,曰辨,所以斷其才等也。凡此言者,有其一,皆可以治,故謂之治行弊斷也』。」
一曰《廉善》,二曰《廉能》,三曰《廉敬》,四曰《廉正》,五曰《廉法》, 六曰《廉辨》。
愚案:廉者,猶廉問、廉察。康成謂六事以廉為本,非也。廉特善之小,言善則廉在其中,而廉非為善之主。後世貪濁者多始以廉潔為貴。周以六計弊,吏治先之。廉善者,問其吏之善否。何謂善?如《詩》之「淑人君子」 是也。有其善,何施而不近厚?繼之。廉能者問其吏之能否。何謂能?如《孟子》之能勝其任也。有其能,則何事之不立?
月終,「則以官府之敘受群吏之要贊,冢宰受歲會。」
鄭康成曰:「主每月之小計也 。」 賈氏曰:「月計曰要。每月之終,使官府致其簿書之要,受之當先尊後卑,故言敘歲計曰會,助冢宰受一歲之計也。」
歲終,則令群吏致事。
王昭禹曰:「《歲終》,日窮於次,月窮於紀,星回於天,數將幾終,歲且更始,天子與公卿大夫共飭國典,論時令,以待來歲之宜。群吏治事必有所致,以告於上者焉。大宰於歲終聽其致事,小宰則令群吏致事而已,必小宰先令致事,然後大宰得以聽之。」
正歲,帥治官之屬而觀治象之灋,徇以木鐸,曰:「不用 灋者,國有常刑。」
鄭康成曰:「正歲謂夏之正月,得四時之正以出教令者,審也 。徇以木鐸,古者將有新令必奮木鐸以警眾,使明聽也。」
乃退,以宮刑憲禁于王宮。
王昭禹曰:「《小宰》掌建邦之宮刑憲禁于王宮。憲謂表而示之,使之知禁之所在。」
令于百官府曰:「各修乃職,攷乃灋,待乃事,以聽王命。 其有不共,則國有大刑。」
《王昭禹》曰:「此王宮中之百官府也。蓋百官有治事於王宮者,既憲禁于王宮,又明為告令,使皆知之。」
宰夫之職,「掌治灋以攷百官、府、群都、縣、鄙之治。」
賈氏曰:「宰夫是鉤考之官,故以治法攷百官府、群都、縣鄙之內治功善惡也 。」 鄭鍔曰:「六官皆有攷,各得以攷其屬。《天官》之攷,非攷其屬而已,又以攷。」
百官府、群都、縣、鄙之治,與夫「五官」 之攷,其一官之屬異矣。
乘其財用之出入。
賈氏曰:「謂上數處用官物者,當乘計其用財之出入,知其多少。」
凡失財用物辟名者,以官刑詔冢宰而誅之;其足用 長財善物者,賞之。
王氏曰:「失其所藏之貨賄,謂之失財;非所用而用之,謂之失用;所失之物,非貨賄也,而謂之失物。」
歲終,則令群吏正歲會。月終,則令正月要。旬終,則令 正日成。而以攷其治。治不以時舉者,以告而誅之。
賈氏曰:「攷其治者,會要成,總考之也 。」 王昭禹曰:「宰夫治官之考,其職掌贊大宰、小宰,故歲會、月要、日成皆使群吏正之。歲會則使入於大宰,月要則使入於小宰,日成則宰夫受之,治則案所入之計書而攷之。」
正歲,則以灋警戒群吏,令修宮中之職事,書其能者 與其良者,而以告于上。
鄭司農曰:「正歲之正月,以法戒敕群吏 。」 林氏曰:「群吏,在宮中者 。」 王氏曰:「宮正稽其功緒,糾其德行,歲終則會其行事,然後宰夫得以攷其會而正歲,書其能者良者,以詔于上 。」 鄭康成曰:「上,謂大宰、小宰。」
按:杜佑《通典》:周制,三載考績,三考黜陟。其訓曰:「三歲 而小,考其功也。小考者,正職而行事也。九歲而大,考 有功也。大考者,黜無職而賞有功也。」
秦
[编辑]秦遣丞相史分刺諸州,歲終奏事。
按《宋書百官志》,刺史每州各一人。黃帝立四監,以治 萬國。唐虞世十有二牧,是其職也。周改曰典,秦曰監 御史,而更遣丞相史分刺諸州,謂之刺史。刺史班行 六條詔書,其一條曰:「彊宗豪右,田宅踰制,以彊陵弱, 以眾暴寡。」其二條曰:「二千石不奉詔書,遵承典制,背 公向私,旁詔守利,侵漁百姓,聚斂為奸。」其三條曰:「二 千石不恤疑獄,風厲殺人,怒則加罰,喜則任賞,煩擾 苛暴,剝戮黎元,為百姓所疾,山崩石裂,妖祥譌言。」其 四條曰:「二千石選署不平,苟阿所愛,蔽賢寵頑。」其五 條曰:「二千石子弟恃怙榮勢,請託所監。」其六條曰:「二 千石違公下比,阿附豪彊,通行貨賂,割損正令,歲終 則乘傳詣京師奏事。」
漢
[编辑]景帝後二年令二千石各修職職耗者丞相以聞
[编辑]按:《漢書景帝本紀》:「後二年夏四月詔曰,雕文刻鏤,傷 農事者也;錦繡纂組,害女紅者也。農事傷則饑之本, 女紅害則寒之原也。夫饑寒並至而能亡為非也,寡 矣。今歲或不登,民食頗寡,其咎安在?或詐偽為吏,吏 以貨賂為市,漁奪百姓,侵牟萬民。縣丞,長吏也,奸法 與盜,盜甚無謂也。其令二千石各修其職,不事官職 耗亂者,丞相以聞,請其罪。布告天下,使明知朕意。」
宣帝元康四年春正月遣大中大夫彊〈李彊〉等十二人循行天下察吏治得失
[编辑]按:《漢書宣帝本紀》云云。
黃龍元年以吏治失中詔御史計簿非實者按之
[编辑]按《漢書宣帝本紀》:「黃龍元年二月詔曰:『蓋聞上古之 治,君臣同心,舉措曲直,各得其所,是以上下和洽,海 內康平,其德弗可及已。朕既不明,數申詔公卿大夫, 務行寬大,順民所疾苦,將欲配三王之隆,明先帝之 德也。今吏或以不禁姦邪為寬,大縱釋有罪為不苛, 或以酷惡為賢,皆失其中。奉詔宣化如此,豈不繆哉』!」 方今天下少事,繇役省減,兵革不動,而民多貧,盜賊 不止,其咎安在?上計簿具文而已,務為欺謾,以避其 課。三公不以為意,朕將何任?諸請詔省卒徒自給者 皆止,御史察計簿,疑非實者按之,使真偽毋相亂。
元帝永光元年春二月詔丞相御史舉質樸敦厚遜讓有行者光祿歲以此科第郎從官
[编辑]按:《漢書元帝本紀》云云。
成帝綏和二年六月詔察吏殘賊酷虐者以時退
[编辑]按:《漢書哀帝本紀》云云。
後漢
[编辑]光武帝建武 年定內外官以歲終考其殿最
[编辑]按《後漢書光武帝本紀》,不載。按《百官志》:太尉公一 人,本注曰:「掌四方兵事功課,歲盡即奏其殿最而行 賞罰。」司徒公一人,本注曰:「掌人民事,凡四方民事 功課,歲盡則奏其殿最而行賞罰。」司空公一人。本 注曰:「掌水土事,凡四方水土功課,歲盡則奏其殿最 而行賞罰。」光祿勳,卿一人,中二千石。本注曰:「掌宿 衛宮殿門」戶,典謁署郎,更直執戟宿衛門戶,考其德 行而進退之。外十有二州,每州刺史一人,常以八 月巡行所部郡國,錄囚徒,考殿最。初,歲盡詣京都奏 事。凡郡國皆掌治民,進賢勸功。常以春行所主縣, 勸民農桑,振救乏絕;秋冬遣無害吏論課殿最,歲盡遣吏上計。每縣邑道大者置令一人,千石;其次置 長四百石,小者置長三百石。侯國之相,秩次亦如之。 本注曰:「皆掌治民,顯善、勸義、禁姦、罰惡、理訟、平賊、恤 民時務,秋冬集課,上計於所屬郡國。」
〈注〉胡廣曰:「秋冬歲盡,各計縣戶口墾田錢穀入出,盜賊多少,上其集簿、丞、尉以下歲詣郡課校其功,功多尤為最者,於是廷尉勞勉之,以勸其後。負多尤為殿者,於後曹別責,以糾怠慢也。諸對辭窮尤困,收主者掾史關白太守,使取法,丞、尉、簿責,以明下轉相督敕,為民除害也。」
按:《晉書職官志》:「後漢光武以三公曹主,歲盡考課諸 州郡事。」
建武十五年六月。考實二千石長吏阿枉不平者 按《後漢書光武帝本紀》云云。
明帝永平九年詔司隸校尉部刺史察長吏尤異及不政理者以聞
[编辑]按:《後漢書明帝本紀》,永平九年「夏四月甲辰,令司隸 校尉、部刺史歲上墨綬,長吏視事三歲已上理狀尤 異者各一人,與計偕上,及尤不政理者亦以聞。」
章帝元和二年敕二千石各尚寬明
[编辑]按《後漢書章帝本紀》,「元和二年春正月詔曰:『俗吏矯 飾外貌,似是而非,揆之人事則悅耳,論之陰陽則傷 化,朕甚厭之,甚苦之。安靜之吏,悃愊無華,日計不足, 月計有餘,如襄城令劉方,吏人同聲謂之不煩,雖未 有他異,斯亦殆近之矣。間敕二千石,各尚寬明,而今 富姦行賂於下,貪吏枉法於上,使有罪不論,而無過』」 被刑,甚大逆也。夫以苛為察,以刻為明,以輕為德,以 重為威,四者或興,則下有怨心。吾詔書數下,冠蓋接 道,而吏不加理,人或失職,其咎安在?勉思舊令,稱朕 意焉。
殤帝延平元年敕司隸刺史有阿私下比者將糾其罰
[编辑]按《後漢書殤帝本紀》:延平元年秋七月庚寅,敕司隸 校尉部刺史曰:「夫天降災戾,應政而至。間者郡國或 有水災,妨害秋稼,朝廷惟咎,憂惶悼懼。而郡國欲獲 豐穰虛飾之譽,遂覆蔽災害,多張墾田,不揣流亡,競 增戶口,掩匿盜賊,令姦惡無懲,署用非次,選舉乖宜, 貪苛慘毒,延及平民。刺史垂頭塞耳,阿私下比,不畏 於天,不愧於人。假貸之恩,不可數恃。自今以後,將糾 其罰。」
安帝元初四年詔長吏為百姓所患苦者有司顯明其罰
[编辑]按:《後漢書安帝本紀》,元初四年「秋七月,京師及郡國 十雨水。詔曰:『夫霖雨者,人怨之所致。其武吏以威暴 下,文吏妄行苛刻,鄉吏因公生姦,為百姓所患苦者, 有司顯明其罰』。」
順帝永建元年詔幽并涼州刺史察二千石以下不任軍事者
[编辑]按《後漢書順帝本紀》,「永建元年五月,詔幽、并、涼州刺 史,使各實二千石以下至黃綬,年老劣弱不任軍事 者上名,嚴敕障塞,繕設屯備,立秋之後,簡習戎馬。」
漢安元年遣侍中杜喬等分行州郡舉實臧否
[编辑]按《後漢書順帝本紀》,「漢安元年八月丁卯,遣侍中杜 喬、光祿大夫周舉、守光祿大夫郭遵、馮羨、欒巴、張綱、 周栩、劉班等八人,分行州郡,班宣風化,舉實臧否。」 按《周舉傳》:「詔遣八使巡行風俗,皆選素有威名者,乃 拜舉為侍中,與侍中杜喬、守光祿大夫周栩、前青州 刺史馮羨、尚書欒巴、侍御史張綱、兗州刺史郭遵、太 尉」長史劉班并守光祿大夫,分行天下。其刺史、二千 石有臧罪顯明者,驛馬上之;墨綬以下,便輒收舉;其 有清忠惠利,為百姓所安,宜表異者,皆以狀上。於是 八使同時俱拜,天下號曰《八俊》。
桓帝建和元年定刺史二千石不舉長吏贓及擅假印綬罪
[编辑]按:《後漢書。桓帝本紀》:「建和元年夏四月,詔州郡不得 迫脅驅逐長吏。長吏臧滿三十萬而不糾舉者,刺史、 二千石以縱避為罪。若有擅相假印綬者,與殺人同 棄市論。」
延熹五年令司隸校尉中二千石等各實覈所部應當斥罷自以狀言
[编辑]按《後漢書桓帝本紀》,不載。按《楊秉傳》:延熹五年冬, 代劉矩為太尉。是時宦官方熾,任人及子弟為官,布 滿天下,競為貪淫,朝野嗟怨。秉與司空周景上言:「內 外吏職,多非其人。自頃所徵,皆特拜不試,致盜竊縱 恣,怨訟紛錯。舊典:中臣子弟不得居位,秉勢而今枝 葉賓客布列職署,或年少庸人,典據守宰,上下忿患, 四方愁毒,可遵用舊章,退貪殘,塞災謗。請下司隸校 尉、中二千石、城門五營校尉、北軍中候,各實覈所部, 應當斥罷,自以狀言三府,廉察,有遺漏續上。」帝從之。
魏
[编辑]====明帝太和 年大議考課之制不果行====按:《魏志明帝本紀》,不載。按《杜畿傳》:畿子恕,太和中 為散騎黃門侍郎。時大議考課之制,以考內外眾官。 恕以為用不盡其人,雖才且無益,所存非所務,所務 非世要,上疏曰:「《書》稱『明試以功,三考黜陟,誠帝王之 盛制。使有能者當其官,有功者受其祿,譬猶烏獲之 舉千鈞,良樂之選驥足也。雖歷六代而考績之法不 著』」,關七聖而課試之文不垂,臣誠以為其法可粗依, 其詳難備舉故也。《語》曰:「世有亂人而無亂法。」若使法 可專任,則唐虞可不須稷、契之佐,殷、周無貴伊、呂之 輔矣。今奏考功者,陳周、漢之法,為綴京房之本旨,可 謂明考課之要矣,於以崇揖讓之風,興濟濟之治,臣 以為未盡善也。其欲使州郡考士,必由「四科,皆有事 效,然後察舉。試辟公府,為親民長吏,轉以功次補郡 守者,或就增秩賜爵,此最考課之急務也。」臣以為便 當顯其身,用其言,使具為課州郡之法。法具施行,立 必信之賞,施必行之罰。至於公卿及內職大臣,亦當 俱以其職考課之也。古之三公,坐而論道,內職大臣, 納言補闕,無善不紀,無過不舉。且天下至大,萬機至 眾,誠非一明所能遍照。故君為元首,臣為股肱,明其 一體,相須而成也。是以古人稱「廊廟之材,非一木之 枝;帝王之業,非一士之略。」由是言之,焉有大臣守職 辦課,可以致雍熙者哉?且布衣之交,猶有務信誓而 蹈水火,感知己而披肝膽,徇聲名而立節義者,況於 束帶立朝,致位卿相,所務者非特匹夫之信,所感者 非徒知己之惠,所徇者豈聲名而已乎?諸蒙寵祿,受 重任者,不徒欲舉明主於唐、虞之上,而己身亦欲廁 稷、契之列。是以古人不患於念治之心不盡,患於自 任之意不足,此誠人主使之然也。唐、虞之君,委任稷、 契、夔、龍而責成功,及其罪也,殛鯀而放四凶。今大臣 親奉明詔,給事目下,其有夙夜在公,恪勤特立,當官 不撓貴勢,執平不阿所私,危言危行以處朝廷者,自 明主所察也。若尸祿以為高,拱嘿以為智,當官苟在 於免負,立朝不忘於容身,潔行遜言以處朝廷者,亦 明主所察也。誠使容身保位,無放退之辜,而盡節在 公,抱見疑之勢,公義不修而「私議成俗,雖仲尼為謀, 猶不能盡一才,又況於世俗之人乎?今之學者,師商、 韓而上法術,競以儒家為迂闊,不周世用,此最風俗 之流弊,創業者之所致慎也。」後考課竟不行。
景初 年詔散騎常侍劉劭作都官考課法
[编辑]按《魏志明帝本紀》,不載。按《劉劭傳》,「景初中,劭受詔 作都官考課法。劭上疏曰:百官考課,王政之大較。然 而歷代弗務,是以治典闕而未補,能否混而相蒙。陛 下以上聖之宏略,愍王綱之弛頹,神慮內鑒,明詔外 發。臣奉恩曠然,得以啟矇,輒作都官考課七十二條, 又作《說略》一篇。臣學寡識淺,誠不足以宣暢聖旨,著 定」典制。按《盧毓傳》,「毓為吏部尚書時,舉中書郎,詔 曰:『得其人與否,在盧生耳。選舉莫取有名,名如畫地 作餅,不可啖也』。毓對曰:『名不足以致異人,而可以得 常士。常士畏教慕善,然後有名,非所當疾也』。」愚臣既 不足以識異人,又主者正以循名案常為職,但當有 以驗其後。故古者敷奏以言,明試以功。今考績之法 廢,而以毀譽相進退,故真偽渾雜,虛實相蒙。帝納其 言,即詔作考課法。按《傅嘏傳》,司空陳群辟嘏為掾。 時散騎常侍劉劭作考課法,事下三府,嘏難劭論曰: 「蓋聞帝制宏深,聖道奧遠,苟非其才,則道不虛行,神 而明之,存乎其人。暨乎王略虧頹,而曠載罔綴,微言 既沒,六籍泯玷。何則?道弘致」遠而眾才莫晞也。案劭 《考課論》,雖欲尋前代黜陟之文,然其制度略以闕亡。 禮之存者,惟有周典。外建侯伯,藩屏九服;內立列司, 筦齊六職。土有恆貢,官有定則,百揆均任,四民殊業。 故考績可理而黜陟易通也。大魏繼百王之末,承秦、 漢之烈,制度之流,靡所修采。自建安以來,至於青龍, 神武撥亂,肇「基皇祚,掃除凶逆,芟夷遺寇,旌旗卷舒, 日不暇給。及經邦治戎,權法並用,百官群司,軍國通 任,隨時之宜,以應政機。以古施今,事雜義殊,難得而 通也。所以然者,制宜經遠,或不切近,法應時務,不足 垂後。」夫建官均職,清理民物,所以立本也;循名考實, 糾勵成規,所以治末也。本綱未舉而造制未呈,國「略 不崇,而考課是先,懼不足以料賢愚之分,精幽明之 理也。昔先王之擇才,必本行於州閭,講道於庠序。行 具而謂之賢,道修則謂之能。鄉老獻賢能於王,王拜 受之,舉其賢者出使長之,科其能者入使治之」,此先 王收才之義也。方今九州之民,爰及京城,未有六卿 之舉,其選才之職,專任吏部案品「狀則實才未必當, 任薄伐則德行未為敘,如此則殿最之課,未盡人才。 述綜王度,敷贊國式,體深義廣,難得而詳也。」按《崔 林傳》,「林為司隸校尉,散騎常侍劉劭作《考課論》,制下 百僚。林議曰:按《周官》考課,其文備矣。自康王以下,遂 以陵遲,此即考課之法,存乎其人也。及漢之季,其失 豈在乎佐吏之職不」密哉?方今軍旅,或猥或卒,備之 以科條,申之以內外,增減無常,固難一矣。且萬目不張舉其綱,眾毛不整振其領,皋陶仕虞,伊尹臣殷,不 仁者遠。五帝三王,未必如一,而各以治亂。《易》曰:「易簡 而天下之理得矣。」太祖隨宜設辟,以遺來今,不患不 法古也。以為今之制度,不為疏闊,惟在守一勿失。若 朝臣「能任仲山甫之重,式是百辟,則孰敢不肅!」 按《通典》,自明帝太和之後,俗有浮靡,遞相標目,而夏 侯、諸葛、何、鄧之儔有四聰八達之稱,帝所深嫉之。於 是惡士大夫之有名聲者,或禁錮廢黜以懲之。吏部 尚書盧毓奏曰:「古者敷奏以言,明試以功。今考績之 法久廢,而毀稱相進退,故真偽混雜也。」帝遂詔散騎 常侍劉劭作《都官考課之法》。以考覈百官。
晉
[编辑]武帝泰始五年詔條諸吏勤能有稱尤異者
[编辑]按《晉書武帝本紀》:泰始五年二月「丁亥,詔曰:『古者歲 書群吏之能否,三年而誅賞之。諸令史前後但簡遣 疏劣,而無有勸進,非黜陟之謂也。其條勤能有稱尤 異者,歲以為常。吾將議其功勞』。」
泰始 年,命河南尹杜預為「黜陟之課。」
按《晉書武帝本紀》,不載。按《杜預傳》:「泰始中,預守河 南尹,受詔為黜陟之課。其略曰:『臣聞上古之政,因循 自然,虛己委誠而信順之道應,神感心通而天下之 理得。逮至淳樸漸散,彰美顯惡,設官分職,以頒爵祿, 弘宣六典,以詳考察。然猶倚明哲之輔,建忠貞之司, 使名不得越功而獨美,功不得後名而獨隱。皆疇咨 博』」詢,敷納以言。及至末世,不能紀遠而求於密微,疑 諸心而信耳目,疑耳目而信簡書。簡書愈繁,官方愈 偽,法令滋章,巧飾彌多。昔漢之刺史,亦歲終奏事,不 制算課,而清濁粗舉。魏氏考課,即京房之遺意,其文 可謂至密,然由於累細以違其體,故歷代不能通也。 豈若申唐堯之舊,去密就簡,則簡而易「從也。夫宣盡 物理,神而明之,存乎其人;去人而任法,則以傷理。今 科舉優劣,莫若委任達官,各考所統。在官一年以後, 每歲言優者一人為上第,劣者一人為下第,因計偕 以名聞。」如此六載,主者總集採案,其六歲處優舉者 超用之,六歲處劣舉者奏免之,其優多劣少者敘用 之,劣多優少者左遷之。「今考課之品,所對不均,誠有 難易。若以艱取優,以易而否,主者固當準量輕重,微 加降殺,不足復曲以法盡也。」《己丑詔書》,以考課難成, 聽通薦例。薦例之理,即取於風聲,六年頓薦,黜陟無 漸,又非古者三考之意也。今每歲一考,則積優以成 陟,累劣以取黜,以士君子之心相處,未有官,故六年 六黜清「能,六進否劣」者也。監司將亦隨而彈之。若令 上下公相容過,此為清議大頹,亦無取於黜陟也。
太康九年詔刺史二千石糾舉長吏
[编辑]按《晉書武帝本紀》,「太康九年春正月,詔曰:『興化之本, 由政平訟理也。二千石長吏不能勤恤人隱而輕挾 私,故興長刑獄,又多貪濁,煩撓百姓。其敕刺史、二千 石,糾其穢濁,舉其公清,有司議其黜陟。令內外群官 舉清能,拔寒素』。」
元帝太興元年詔長吏賢否各以名聞州牧刺史互相檢察
[编辑]按《晉書元帝本紀》:「太興元年三月壬申,詔曰:『昔之為 政者,動人以行不以言,應天以實不以文,故我清靜 而人自正。其次聽言觀行,明試以功,其有政績可述, 刑獄得中,人無怨訟,久而日新,及當官軟弱,茹柔吐 剛,行身穢濁,修飾時譽者,各以名聞。令在事之人仰 鑑前烈,同心戮力,深思所以寬眾息役,惠益百姓,無 廢朕命。遠近禮贄,一切斷之』。」秋七月戊申,詔曰:「王室 多故,姦凶肆暴,皇綱弛墜,顛覆大猷。朕以不德,統承 洪緒,夙夜憂危,思改其弊。二千石令長當祗奉舊憲, 正身明法,抑齊豪強,存恤孤獨,隱實戶口,勸課農桑。 州牧刺史當互相檢察,不得顧私虧公。長吏有志在 奉公而不見進用者,有貪惏穢濁而」以財勢自安者, 若有不舉,當受故縱蔽善之罪。有而不知,當受闇塞 之責。各明慎奉行。
宋
[编辑]文帝元嘉三年詔遣使巡行四方察守宰稱職及傷民害教者以聞
[编辑]按《宋書文帝本紀》,「元嘉三年五月乙巳,詔曰:『夫哲王 宰世,廣達四聰,猶巡嶽省方,採風觀政,所以情偽必 審,幽遐罔滯,王澤無壅,九皋有聞者也。朕以寡薄,猥 纂洪緒,雖永念治道,志存昧旦,願言傅巖,發想宵寐。 而丘園之秀,藏器未臻,物情民隱,尚隔視聽,乃眷區 域,輟寢忘飧。今氛祲祛蕩,宇內寧晏,旌賢弘化,於是 乎始。可遣大使巡行四方,其宰守稱職之良,閨蓽一 介之善,詳悉列奏,勿或有遺。若刑獄不恤,政治乖謬, 傷民害教者,具以事聞』。」
元嘉 年,守宰以六期為斷。
按《宋書文帝本紀》。不載。按《文獻通考》。宋元嘉時守 宰以六期為斷。及宋末以治民之官六年過久乃以 三年為斷。謂之「小滿
明帝泰始元年詔遣使巡行考守宰良否以聞
[编辑]按《宋書明帝本紀》,泰始元年十二月詔曰:「朕戡亂寧 民,屬膺景祚,鴻制初造,革道維新,而國故頻罹,仁澤 偏壅。每鑒寐疚心,罔識攸濟。巡方問俗,弘政所先。可 分遣大使,廣求民瘼,考守宰之良,采衡閭之善。若獄 犴淹枉,傷民害教者,具以事聞。」
泰豫元年四月後廢帝即位六月詔遣使分行四方察守宰賢否以聞
[编辑]按《宋書後廢帝本紀》,泰豫元年四月己亥,即皇帝位。 六月詔曰:「夫興王經制,實先民隱,可遣大使分行四 方,觀采風謠,問其疾苦。若守宰威恩可紀,廉勤允著, 依事騰聞。如獄訟誣枉,職事紕繆,惰公存私,害民利 己者,無或隱昧。」
南齊
[编辑]武帝永明元年詔涖民以小滿為限分別甄黜按南齊書武帝本紀永明元年三月癸丑詔曰宋德將季風軌陵遲列宰庶邦彌失其序遷謝遄速公私
[编辑]彫弊:「泰運初基,草昧惟始,思述先範,永隆治根,涖民 之職,一以小滿為限,其有聲績克舉,厚加甄異,理務 無庸,隨時代黜。」
永明三年,詔以歲竟考課守宰刺史,以申黜陟。 按《南齊書武帝本紀》,「三年春正月,詔:守宰親民之要, 刺史案部所先,宜嚴課農桑,相土揆時,必窮地利。若 耕蠶殊眾,足厲浮惰者,所在即便列奏。其違方驕矜, 佚事妨農,亦以名聞,將明賞罰,以勸勤怠。校覈殿最, 歲竟考課,以申黜陟。」
明帝建武二年詔以嚴課農桑為守宰牧伯殿最
[编辑]按《南齊書明帝本紀》,建武二年春正月己卯,詔曰:「守 宰親民之主,牧伯調俗之司,宜嚴課農桑,罔令游惰。 揆景肆力,必窮地利,固修堤防,考校殿最。若耕蠶殊 眾,具以名聞,游怠害業,即便列奏。」
東昏侯永元元年春正月戊寅詔考課百司
[编辑]按:《南齊書東昏侯本紀》云云。
梁
[编辑]武帝天監十五年詔分別守宰將行黜陟
[编辑]按《梁書武帝本紀》,「天監十五年春正月己巳,詔曰:觀 時設教,王政所先,兼而利之,實惟務本,移風致治,咸 由此作。頃因革之令,隨事必下,而張弛之要,未臻厥 宜,民瘼猶繁,廉平尚寡,所以佇旒纊而載懷,朝玉帛 而興歎。可申下四方,政有不便於民者,所在具條以 聞。守宰若清潔可稱,或侵漁為蠹,分別奏上,將行黜 陟,長吏勸課,躬履堤防,勿有不脩,致妨農事。關市之 賦,或有未允,外時參量優減舊格。」
陳
[编辑]武帝永定 年百官更年互遷無復考校之法
[编辑]按《陳書武帝本紀》,不載。按《通典》,「初,武帝承侯景喪 亂之後,綱維頹壞,制度未立,百官無復考校殿最之 法,但更年互遷,驟班進秩,法無可稱者。後徐陵、孔奐 繼為吏部尚書,差有其序。」
北魏
[编辑]道武帝天興元年遣使循行舉奏守宰不法
[编辑]按:《魏書道武帝本紀》:「天興元年八月,遣使巡行郡國, 舉奏守宰不法者,親覽察黜陟之。」
明元帝永興三年遣使循行并定二州察舉守宰不法
[编辑]按《魏書明元帝本紀》:永興三年「春二月己亥,詔北新 侯安同等持節循行并、定二州及諸山居雜胡丁零, 問其疾苦,察舉守宰不法,其冤窮失職,彊弱相陵,孤 寒不能自存者,各以事聞。」
神瑞元年詔使者巡行諸州校閱守宰
[编辑]按:《魏書明元帝本紀》:「神瑞元年十一月壬午,詔使者 巡行諸州,校閱守宰資財,非自家所齎,悉簿為贓。詔 守宰不如法,聽民詣闕告言之。」
泰常二年遣使巡行天下察守宰治行
[编辑]按《魏書明元帝本紀》:泰常二年「春二月丙午,詔曰:『九 州之民,隔遠京邑,時有壅滯,守宰至不以聞。今東作 方興,或有貧窮失農務者,其遣使者巡行天下,省諸 州,觀民風俗,問民疾苦,察守宰治行,諸有不能自申, 皆因以聞』。」
太武帝太延元年詔刺史考屬州優劣歲盡舉課
[编辑]按《魏書太武帝本紀》:太延元年「十有二月甲申,詔曰: 操持六柄,王者所以統攝。平政理訟,公卿之所司存; 勸農平賦,宰民之所專急;盡力三時,黔首之所克濟。 各修其分,謂之有序。今更不然,何以為治?越職侵局, 有紊綱紀,上無定令,民知何從?自今以後,亡匿避難, 羈旅他鄉,皆當歸還舊居,不問前罪。民相殺害,牧守 依法平決,不聽私輒報者誅。及宗族鄰伍相助,與同 罪。州郡縣不得妄遣吏卒,煩擾民庶。若有發調,縣宰 集鄉邑三老,計貲定課,裒多益寡,九品混通,不得縱 富督貧,避彊侵弱。」太守覆檢能否,覈其殿最,列言屬 州刺史,明考優劣,抑退姦吏,升進貞良,歲盡舉課。上臺。牧守荷治民之任,當宣揚恩化,奉順憲典,與國同 憂,直道正身,肅居官次,不亦善乎!
文成帝太安元年詔遣使巡行州郡察吏治行黜陟按魏書文成帝本紀太安元年六月癸酉詔曰夫為治者因宜以設官舉賢以任職故上下和平民無怨
[编辑]「謗。若官非其人,姦邪在位,則政教陵遲,至於彫薄。思 明黜陟,以隆治道。」今遣尚書穆伏真等三十人巡行 州郡,觀察風俗。入其境農不墾殖,田畝多荒,則徭役 不時,廢於力也;耆老飯蔬食,少壯無衣褐,則聚斂煩 數,匱於財也;閭里空虛,民多流散,則綏導無方,疏於 恩也;盜賊公行,劫奪不息,則威禁不設,失於刑也;「眾 謗並興,大小嗟怨,善人隱伏,佞邪當途,則為法混淆, 昏於政也。諸如此比,黜而戮之,善於政者,褒而賞之。 其有阿枉,不能自申,聽詣使告狀,使者檢治。若信清 能,眾所稱美,誣告以求直,反其罪,使者受財,斷察不 平,聽詣公車上訴。
太安五年,詔牧守遷代者,列在職殿最,以定賞罰 按《魏書文成帝本紀》:「五年九月戊辰詔曰:『夫褒賞必 於有功,刑罰審於有罪,此古今之所同,由來之常式。 牧守涖民,侵食百姓以營家業,王賦不充,雖歲滿去 職,應計前逋正其刑罪。而主者失於督察,不加彈正, 使有罪者優游獲免,無罪者妄受其辜,是啟姦邪之 路,長貪暴之心,豈所謂原情處罪,以正天下。自今諸 遷代者,仰列在職殿最,案制治罪,克舉者加之爵寵, 有愆者肆之刑戮,使能否殊貫,刑賞不差。主者明為 條制,以為常楷』。」
和平二年五月癸未詔南部尚書黃盧頭李敷等考課諸州
[编辑]按:《魏書文成帝本紀》云云。
孝文帝延興二年詔牧守皆久任有成者遷一級貪殘者即加黜罰
[编辑]按《魏書孝文帝本紀》:延興二年「十有二月庚戌,詔曰: 《書》云:『三載一考,三考黜陟幽明』。頃者已來,官以勞升, 未久而代。牧守無恤民之心,競為聚斂,送故迎新,相 屬於路,非所以固民志,隆治道也。自今牧守溫仁清 儉,克己奉公者,可久於其任,歲積有成,遷位一級。其 有貪殘非道,侵削黎庶者,雖在官甫爾,必加黜罰,著」 之於令,永為彝準。
延興三年二月立二千石縣令遷敘之法十一月遣 使者循行河南黜陟牧守。
按《魏書孝文帝本紀》:「三年二月甲戌,詔縣令能靜一 縣劫盜者,兼治二縣,即食其祿;能靜二縣者,兼治三 縣,三年遷為郡守;二千石能靜二郡,上至三郡亦如 之,三年遷為刺史。十有一月戊寅,詔以河南七州牧 守多不奉法,致新邦之民莫能上達,遣使者觀風察 獄,黜陟幽明。」
延興五年春二月癸丑,詔定考課,明黜陟。
按:《魏書孝文帝本紀》云云。
太和二年八月分遣使者考察守宰
[编辑]按:《魏書孝文帝本紀》云云。
太和五年三月辛酉朔車駕幸肆州癸亥講武於雲 水之陽所經考察守宰加以黜陟。
按:《魏書孝文帝本紀》云云。
太和十五年,考諸牧守。
按:《魏書孝文帝本紀》:十五年「十一月,大定官品,戊寅 考諸牧守。丁亥,詔二千石考在上上者假四品將軍, 賜乘黃馬一匹;上中者五品將軍,上下者賜衣一襲。」 太和十八年,定百官一考,即加黜陟。
按:《魏書孝文帝本紀》:十八年「九月壬申朔,詔曰:三載 考績,自古通經,三考黜陟,以彰能否。今若待三考,然 後黜陟,可黜者不足為遲,可進者大成賒緩。是以朕 今三載一考,考即黜陟,欲令愚滯無妨於賢者,才能 不壅於下位。各令當曹考其優劣為三等,六品以下, 尚書重問;五品以上,朕將親與公卿論其善惡,上上 者遷之,下下者黜之,中中者守其本任。」壬午,帝臨朝 堂,親加黜陟。
太和十九年。詔「《州牧精品》屬官。」
按:《魏書孝文帝本紀》:十九年「冬十月壬戌,詔諸州牧 精品屬官,考其得失,為三等之科以聞,將親覽而升 降焉。」
太和二十一年春正月。遣兼侍中張彝等巡方黜陟 按《魏書孝文帝本紀》。「二十有一年春正月己亥,遣兼 侍中張彝、崔光、兼散騎常侍劉藻巡方省察。問民疾 苦。黜陟守宰。宣揚風化。」
太和二十三年。宣武帝即位。遣侍臣巡行考察 按《魏書宣武帝本紀》。二十三年夏四月丁巳。即皇帝 位。六月乙卯。分遣侍臣。巡行郡國。問民疾苦。考察守 令。黜陟幽明。
宣武帝景明元年詔考簡百官能否
[编辑]按:《魏書宣武帝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宣武初,尚 書令王肅奏:「考以顯能,陟由績著,昇明退闇,於是乎在。自百僚曠察,四稔於茲,請依舊式,考簡能否。」從之。 景明二年,考諸州刺史,加以黜陟。
按:《魏書宣武帝本紀》:「景明二年春正月壬戌,詔曰:『朕 幼承寶曆,艱憂在疚,庶事不親,風化未洽。今始覽政 務,義協惟新,思使四方,風從率善。可分遣大使,黜陟 幽明。三月辛亥,詔曰:『諸州刺史不親民事,緩於督察, 郡縣稽逋,旬月之間,纔一覽決。淹獄久訟,動延時序, 百姓怨嗟,方成困弊。尚書可明條制,申下四方,令日 親庶事,嚴勒守宰,不得因循,寬怠虧政』』。」夏,六月,丁亥, 考諸州刺史,加以黜陟。
永平四年下詔通考百官
[编辑]按:《魏書宣武帝本紀》,永平四年十有二月詔曰:「進善 退惡,治之通規;三載考察,政之明典。正始二年以來, 於今未考,功過難齊,寧無陞降。」從景明二年至永平 四年,通考以聞。
延昌二年大考百寮
[编辑]按《魏書宣武帝本紀》,不載。按《崔光傳》:光弟敬友,敬 友子鴻為員外散騎常侍,領郎中。延昌二年,將大考 百寮,鴻以考令於體例不通,乃建議曰:「竊惟王者為 官求才,使人以器,黜陟幽明,揚清激濁,故績效能官, 才必稱位者,朝陞夕進,年歲數遷,豈拘一階半級閡 以?」〈闕〉「寮等位者哉?」二漢以降,太和以前,苟必官須此 人,人稱此職。或超騰陞陟,數歲而至公卿;或長兼試 守,稱允而遷進者。披卷則人人而是,舉目則朝貴皆 然,故能時收多士之譽,國號豐賢之美。竊見景明以 來《考格》,三年成一考,一考轉一階,貴賤內外,萬有餘 人。自非犯罪,不問賢愚,莫不上中,才與不肖,比肩同 轉。雖「有善政如黃、龔,儒學如王、鄭,史才如班、馬,文章 如張、蔡,得一分一寸,必為常流所攀。選曹亦抑為一 概,不曾甄別,琴瑟不調,改而更張。雖明旨已行,猶宜 消息。」世宗不從。
延昌三年,親考百司,加黜陟。
按《魏書宣武帝本紀》,延昌三年八月甲申,帝臨朝堂, 考百司而加黜陟。按《高陽王雍傳》:雍除太保,領太 尉,侍中如故。世宗行考陟之法,雍表曰:「竊惟三載考 績,百王通典,今任事上中者,三年陞一階,散官上第 者,四載登一級。閒冗之官,本非虛置,或以賢能而進, 或因累勤而舉,如其無能,不應忝茲高選。」既以其能 進「之朝伍,或任官外戍,遠使絕域,催督逋懸,察檢州 鎮,皆是散官,以充劇使。及於考陟,排同閒伍,檢散官 之人,非才皆劣,稱事之輩,未必悉賢。而考閒以多年, 課煩以少歲,上乖天澤之均,下生不等之苦。」又尋《景 明之格》,無折考之文;正始之奏,有與奪之級,明參差 之考,非聖慈之心;改典易常,乃有司之意。又尋考級 之奏,委於任事之手;涉議科勤,絕於散官之筆。遂使 在事者得展自勤之能,散輩者獨絕披衿之所。抑以 上下之閑,限以資格之判。致使近侍禁職,抱槃屈之 辭;禁衛武夫,懷不申之恨。欲剋平四海,何以獲諸?又 散官在直,一玷成尤,銜使愆失差毫,即坐徽纆所逮, 未以事閒優之;節慶之賚,不以祿微加賞。罪殿之犯 未殊任事,考陟之機,推年不等。臣聞君舉必書,書而 不法,後代何觀?《詩》云:「王事靡盬,不遑啟處。」又曰:「豈不 懷歸,畏此簡書。」依依楊柳,以敘治兵之役;霏霏雨雪, 又申振旅之勤。若折往來日月,便是《採薇》之詩廢,《杕》 《杜》之歌罷。又任事之官,吉凶請假,定省掃拜,動歷十 旬。或因「患重請,動輒經歲;征役在途,勤泰百倍。苦樂 之勢,非任事之倫;在家私閑,非理務之日。論優語劇, 先宜折之。武人本挽上格者為羽林,次格者為虎賁, 下格者為直從,或累紀征戍,靡所不涉;或帶甲連年, 負重千里;或經戰損傷,或年老衰竭。今試以本格,責 其如初,有爽於先,退階奪級,此便責以不衰,理未通 也。又蕃使之人,必抽朝彥,或歷險千餘,或履危萬里, 登有死亡之憂,咸懷不返之慼,魂骨奉忠,以尸將命。 先朝賞格,酬以爵品,今朝改式,止及階勞,折以代考, 有乖使望,非所以獎勵皇華而敦崇《四牡》者也。」復尋 正始之格,汎後任事上中者三年升一階,汎前任事 上中者,六年進一級。三年一考,自古通經。今以汎前, 六年昇一階,檢無愆犯,倍年成級。以此推之,明以汎 代考新除,一日,同霑階榮,下第之人,因汎上陟,上第 之士,由汎而退。臣又見部尉資品,本居流外,刊諸《明 令》,行之已久。然近為里巷多盜,以其威輕不肅,欲進 品清流,以壓奸宄。《甄深啟》云:「為法者施而觀之,不便 則改。」竊謂斯「言,有可採用,聖慈昭覽,更高宰尉之秩。 今考《格》始宣,懷怨者眾,臣竊觀之,亦謂不可。有光國 典,改之何難。」世宗乃引雍共論時務。
孝明帝熙平元年詔三司八座侍中黃門各布耳目外訪州鎮守令等能否以聞
[编辑]按《魏書孝明帝本紀》,不載。按《常山王遵傳》:遵曾孫 暉,肅宗初,徵拜尚書左僕射,詔攝吏部選事,上疏曰: 「臣聞治人之本,實委牧守之官,得其才則政平物理, 失其人則訟興怨結。自非察訪善惡,明加貶賞,將何以黜彼貪怠,陟此清勤也?竊以大使巡省,必廣迎送 之費;御史馳糾,頗回威濫之刑。且蹔爾往還,理不委 悉,縱有簡舉,良未平當。愚謂宜令三司、八座、侍中、黃 門各布耳目,外訪州鎮牧將治人守令能不。若德教 有方,清白獨著,宜以名聞,即加褒陟。若治績無效,貪 暴遠聞,亦便示牒,登加貶退。如此則不出庭戶,坐知 四方端委垂拱,明賞審罰矣。」詔付外依此施行。 熙平二年,遣使巡行黜陟。又詔詳定吏部勳簿 按《魏書孝明帝本紀》,熙平二年春正月,詔遣大使巡 行四方,黜陟幽明。按《盧同傳》:「肅宗世,朝政稍衰,人 多竊冒軍功。同閱吏部勳書,因加檢覆,覈得竊階者 三百餘人。同乃表言:竊見吏部勳簿,多皆改換,乃校 中兵奏按,並復乖舛。臣聊爾揀練,已得三百餘人。明 知隱而未露者,動有千數。愚謂罪雖」恩免,猶須刊定。 請遣一都令史,與令僕省事各一人,總集吏部、中兵 二局勳簿,對勾奏按。若名級相應者,即於黃素楷書 大字,具件階級數,令本曹尚書以朱印印之。明造兩 通,一關吏部,一留兵局,與奏按對掌。進則防揩洗之 偽,退則無改易之理。從前以來,勳書上省,唯列姓名, 不載本屬。致令竊濫「之徒,輕為苟且。今請征職白民, 具列本州郡縣三長之所。其實官正職者,亦列名貫, 別錄歷階,仰本軍印記其上,然後印縫,各上所司。統 將都督,並皆印記,然後列上行臺。行臺關太尉。太尉 檢練精實,乃始關刺,省重究括,然後奏申。奏出之日, 黃素朱印,關付吏部。頃來非但偷階冒名,改換勳簿 而已,或一階再取,或易名受級,凡如此者,其人不少。 良由吏部無簿,防塞失方。何者?吏部加階之後,簿不 注記,緣此之故,易生僥倖。自今敘階之後,名簿具注 加補日月,尚書印記,然後付曹郎中別作抄自印記, 一如尚書郎中自掌,遞代相付。此制一行,差止姦罔。」 詔從之。同又奏曰:「臣頃奏以黃素為勳,具」注官名、戶 屬及吏部換勳之法。事目三條,已蒙旨許。臣伏思《黃 素勳簿》,政可粗止姦偽,然在軍虛詐,猶未可盡。請自 今在軍閱簿之日,行臺、軍司、監軍、都督各明立文案, 處處記之。斬首成一階已上,即令給券,一紙之上,當 中大書,起行臺統軍位號,勳人甲乙。斬三賊及被傷 成階以上,亦具書於券。各「盡一行,當行豎裂。其券前 後皆起年號日月,破某處陳某官某勳印記為驗。一 支付勳人,一支付行臺記,至京即送門下,別函守錄。 又自遷都以來,戎車屢捷,所以征勳轉多,敘不可盡 者,良由歲久生姦,積年長偽,巧吏階緣,偷增遂甚。請 自今為始,諸有勳簿已經奏賞者,即廣下遠近,云某 處勳判,咸令知聞」,立格酬敘,以三年為斷。其職人及 出身限內,悉令銓除,實官及外號隨才加授。庶使酬 勤者速申,立功者勸。事不經久,僥倖易息。或遭窮難, 州無中正者,不在此限。又勳簿之法,征還之日,即應 申送。頃來行臺督將,至京始造,或一年二歲,方上勳 書,姦偽之原,實自由此。於今以後,軍還之日,便「通勳 簿,不聽隔月。」詔復依行。〈按冊府元龜作熙平二年事〉
孝昌元年詔郡守刺史每歲終列令長守相以定考課
[编辑]按:《魏書孝明帝本紀》:孝昌元年二月壬寅,詔曰:「勸善 黜惡,經國茂典。其令每歲一終,郡守列令長,刺史列 守相,以定考課,辨其能否。若有濫謬,以考功失衷論。」
孝莊帝建義元年遣使巡方黜陟
[编辑]按《魏書孝莊帝本紀》:「建義元年五月丁巳,以尚書右 僕射元羅為東道大使,征東將軍、光祿勳元欣副之。 巡方黜陟,先行後聞。」
後廢帝中興元年詔檢覈虛增官號者
[编辑]按《魏書後廢帝本紀》:中興元年十有一月,詔曰:「王度 刱開彝倫,方始所班官秩,不改舊章,而無識之徒,因 茲僥倖,謬增軍級,虛名顯位,皆言前朝所授,理難推 抑。自非嚴為條制,無以防其偽竊。諸有虛增官號,為 人發糾,罪從軍法。若入格檢覈無名者,退為平民,終 身禁錮。」
文帝大統十一年令朝士皆審才受爵
[编辑]按《周書太祖本紀》:「魏大統十一年春三月,令曰:『古之 帝王所以外建諸侯,內立百官者,非欲富貴其身而 尊榮之,蓋以天下至廣,非一人所能獨治,是以博訪 賢才,助己為治。若知其賢也,則以禮命之。其人聞命 之日,則慘然曰:『凡受人之事,任人之勞,何捨己而從 人』?又自勉曰:『天生儁士,所以利時。彼人主者欲與我 為治,安可苟辭』』?」於是降心而受命。及居官也,則晝不 甘食,夜不甘寢,思所以上匡人主,下安百姓,不遑恤 其私而憂其家,故妻子或有飢寒之弊而不顧也。於 是人主賜之以俸祿,尊之以軒冕,而不以為惠也;賢 臣受之,亦不以為德也。位不虛加,祿不妄賜。為人君 者,誠能以此道授官,為人臣者,誠能「以此情受位,則 天下之大可不言而治矣。昔堯、舜之為君,稷、契之為 臣,用此道也。及後世衰微,此道遂廢,乃以官職為私 恩,爵祿為榮惠。人君之命官也,親則授之,愛則任之人臣之受位也,可以尊身而潤屋者,則迂道而求之; 損身而利物者,則巧言而辭之。」於是至公之道沒,而 姦詐之萌生,天下不治,正為此矣。今聖主中興,思去 澆偽。諸在朝之士,當念職事之艱難,負闕之招累,夙 夜兢兢,如臨深履薄。才堪者,則審己而當之;不堪者, 則收短而避之。使天官不妄加,王爵不虛受,則淳素 之風,庶幾可反。
北齊
[编辑]文宣帝天保元年遣使嚴勒長吏
[编辑]按《北齊書文宣帝本紀》:「天保元年五月辛未,遣大使 於四方,觀察風俗,嚴勒長吏,厲以廉平。」
隋
[编辑]文帝開皇六年二月景戌制刺史上佐每歲暮更入朝上考課
[编辑]按:《隋書文帝本紀》云云。
開皇十五年。十二月己丑。詔文武官以四考交代 按《隋書文帝本紀》云云。
煬帝大業二年制百官不得計考增級
[编辑]按《隋書煬帝本紀》不載。按《通典》,「煬帝制:百官不得 計考增級,其功德行能有昭然者,乃擢之。」〈按冊府元龜作大業
二年七月事
〉大業五年正月詔「太守每歲上《屬官政跡》。」
按《隋書煬帝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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