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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食貨典/第023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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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彙編 食貨典 第二十二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
經濟彙編 第二十三卷
經濟彙編 食貨典 第二十四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食貨典

 第二十三卷目錄

 農桑部彙考四

  唐二高祖武德二則 太宗貞觀五則 高宗永徽一則 顯慶一則 乾封一則 總

  章一則 上元二則 儀鳳二則 中宗景龍一則 睿宗先天一則 元宗開元十一則

  天寶三則 肅宗乾元二則 上元一則 寶應一則 代宗永泰一則 大曆一則 德宗

  貞元四則 憲宗元和二則 穆宗長慶一則 敬宗寶曆一則 文宗太和一則 武宗會

  昌一則 宣宗大中三則

  後梁太祖開平二則 乾化一則

  後唐明宗天成一則 長興四則

  後晉高祖天福二則 出帝開運一則

  後漢隱帝乾祐二則

  後周太祖廣順三則 世宗顯德三則

  遼太祖天贊一則 太宗會同三則 穆宗應曆一則 聖宗統和七則 開泰二則 太

  平一則 興宗重熙二則 道宗清寧二則 咸雍一則 大安一則

食貨典第二十三卷

農桑部彙考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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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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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祖武德五年詔諸司休假務農流罪以下亦放收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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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唐書高祖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武德五年四 月戊辰,謂群臣曰:『比者兵革事煩,不遑隴畝。今諸方 略定,軍國無虞,太平之基,在於家給人足。今茲麥既 大熟,宜停庶務,每司別留一二人守曹局,餘皆宜休 假,親事務農』。」流罪以下囚,罪名定者,亦放收穫。 武德六年,詔有司勸農。

按《唐書高祖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六年六月乙 未詔曰:「有隋喪亂,區宇分離,百姓凋殘,弊於兵甲,田 畝荒廢,饑饉薦臻,元元無辜,墮於溝壑。朕膺圖馭極, 廓清四海,安輯遺民,期於寧濟,勸農務本,蠲其力役。 然而邊鄙餘官,向或未除。頃年已來,戎車屢出,所以 農功不致,倉廩未登。永念於茲,無忘寤寐。今既風雨 順」節,苗稼實繁,普天之下,咸同茂盛,五十年來,未嘗 有此。倉箱之積,指日可期,時為溽暑,方資耕耨,廢而 不修,歲功將闕,宜從優縱,肆力千頃。其公私債負及 追徵輸送,所至處且勿施行。尋常營造,役使工匠,事 非急要,亦宜停止。見在囚繫,事未決斷,傍引支證,未 須追迫,司攝常務,並宜且停。內外官人行署以上,量 事分播,皆盡九月三十日。其「軍機急速及盜賊之事, 不在停限。州縣牧宰,明加勸導,咸使戮力,無或失時, 務從簡靜,以稱朕意。」

太宗貞觀元年三月癸巳皇后親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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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唐書太宗本紀》云云。

按《唐會要》:「貞觀元年三月十日,文德后率內外命婦 有事于先蠶。」

貞觀三年正月癸亥,耕籍田。

按《唐書太宗本紀》云云。按《禮樂志》:貞觀三年,太宗 將親耕,給事中孔穎達議曰:「禮,天子籍田南郊,諸侯 東郊。晉武帝猶東南,今帝社乃東壇,未合於古。」太宗 曰:「《書》稱『平秩東作』,而青輅黛耜,順春氣也。吾方位少 陽,田宜于東郊。」乃耕于東郊。

按《冊府元龜》,三年正月十八日詔曰:「周宣王在位,以 墜茲禮。近代以來,彌所多闕。朕祗承大寶,憲章典故。 今將履千畝於近郊,復三推於舊制。宜令有司式遵 典禮。二十一日,親祭先農,籍於千畝之甸。」自晉氏南 遷,此禮久廢,今始行之,觀者莫不駭躍。祕書郎岑文 本獻《籍田頌》以美之。初議籍田方面所在,給事中孔 穎達曰:「禮,天子籍田於南郊,諸侯於東郊。晉武帝猶 於南郊。今於城東,不合古禮。」帝曰:「禮緣人情,亦何常 之有!且《虞書》云:『平秩東作』,則是堯、舜敬授人時,已在 東矣。又乘青輅、載黛耜者,所以順其春氣,故知合在 東方。且朕見居少陽之地,田於東郊,蓋其宜也。」於是 遂定。自後每歲嘗令有司行事也。

貞觀四年。以麥大稔。謂民安年豐為上瑞。群臣皆賀 按《唐書太宗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四年四月。帝 以夏麥大稔。謂御史大夫蕭瑀曰:「前代帝王以麟鳳 龜龍為嘉瑞。朕以民安年豐為上瑞。公謂若何。」在位 者皆賀。

貞觀九年三月。文德皇后。率內外命婦。有事於先蠶 按《唐書太宗本紀》。不載按《文獻通考》云云。

貞觀十四年劉仁軌上奏「諫獵事妨農」帝降璽書勞 之。

按《唐書太宗本紀》,不載按《舊唐書劉仁軌傳》:「十四 年,太宗將幸同州校獵,屬收穫未畢,仁軌上表諫曰: 『臣聞屋漏在上,知之者在下;愚夫之計,擇之者聖人。 是以周王詢於芻蕘,殷后謀於版築,故得享國彌久, 傳祚無疆,功宣清廟,慶流後葉。伏惟陛下天性仁愛, 躬親節儉,朝夕克念,百姓為心,一物失所,納隍軫慮臣』」伏聞大駕欲幸同州教習,臣伏知四時蒐狩,前王 恆典,事有沿革,未必因循。今年甘雨應時,秋稼極盛, 元黃亙野,十分纔收一二,盡力刈穫,月半猶未訖功。 貧家無力,禾下始擬種麥。直據尋常科喚,田家已有 所妨。今既供承獵事,兼之修理橋道,縱大簡略,動費 一二萬工,百姓收斂,實為狼狽。臣願陛「下少留萬乘 之恩,垂聽一介之言,退近旬日,收刈總了,則人盡暇 豫,家得康寧,輿輪徐動,公私交泰。」太宗特降璽書勞 曰:「卿職任雖卑,竭誠奉國,所陳之事,朕甚嘉之。」

高宗永徽三年耕於籍田以先蠶為中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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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唐書高宗本紀》,「永徽三年正月丁亥,耕籍田」 按《舊唐書本紀》,「三年正月,籍於千畝,賜群官帛各有 差。」

按《冊府元龜》:三年「正月丁亥,親享先農,御耒耜,率公 卿耕於籍田,賜群官帛各有差。」

按《文獻通考》:三年三月,制以先蠶為中祠。有司言,「按 《周官宗伯》,后不祭,則攝而薦豆籩徹。」明王后之事,而 宗伯得攝行之。伏以農桑乃衣食萬人,不宜獨闕先 蠶之祀,無已,則皇后遣有司享之,如先農可也。

顯慶元年三月辛巳皇后親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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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唐書高宗本紀》云云。

乾封二年行籍田禮躬秉耒耜九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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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唐書高宗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乾封二年正 月十八日,行籍田之禮,躬秉耒耜而九推焉。禮官奏: 「『陛下合三推』。上曰:『朕以身率下,自當過之,恨不終於 千畝耳』。」禮畢,降雪盈尺。按唐書禮樂志及冊府元龜又載肅宗乾元二年事與此

相同,疑「乾封」 二字訛。

總章二年三月癸巳皇后親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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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唐書高宗本紀》云云。

上元元年三月己巳皇后親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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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唐書高宗本紀》云云。

上元二年三月丁巳,天后親蠶。

按:《唐書高宗本紀》云云。

儀鳳二年親耕籍田作籍田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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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唐書高宗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儀鳳二年正 月「乙亥,帝親耕籍田於東郊,禮畢,作《籍田賦》以示群 臣。」

儀鳳三年五月,幸籍田所,觀區種手種數區。

按《唐書高宗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云云。

中宗景龍二年敕諸州盡地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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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唐書中宗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景龍二年七 月辛卯,敕誡諸州郡督刺史縣令務盡地利,禁游食。」

睿宗先天元年正月戊子耕籍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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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唐書睿宗本紀》云云。

按:《冊府元龜》「景雲三年。」即先天元年「正月戊子。幸滻東。親 耕籍田。祀先農。」又按《冊府元龜》。太極元年。即先天元年 正月戊子,親耕籍田。

元宗開元元年正月辛巳皇后親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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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唐書元宗本紀》云云。

開元四年,詔「關中併功收刈。」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四年九月壬 寅詔曰:「關中田苗,今正成熟,若不收刈,便恐飄零,緣 頓差科,時日尚遠,宜令併功收拾,不得妄有科喚,致 妨農業。仍令左右御史撿察奏聞。」

開元十二年,詔復流民開闢所在閒田,免其賦役。以 宇文融為勸農使。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十二年六月 壬辰詔曰:「有國者必以人為本,固本者必以食為先。 先王於是務其三時,前聖所以分其五土,勸農之道 實在於斯。朕撫圖御曆,殆踰一紀,旰食宵衣,勤乎兆 庶,故兢兢翼翼,不敢荒寧。頃歲以來,雖稍豐稔,猶恐 地有遺利,人多廢業,游食之徒未盡歸,生穀之疇未 均墾。」以是軫念遣使臣,恤編戶之流亡,閱大田之眾 寡。至如百姓逃散,良有所繇。當天冊神功之時,北狄、 西戎作梗,大軍之後,必有凶年,水旱相仍,逋亡滋甚。 自此成弊,於今患之。且違親越鄉,蓋非獲已,暫因規 避,旋被兼并。既冒刑網,復損產業。居且嘗懼,歸又無 依,積此艱危,遂成流轉。或因人而止,或「庸力自資,懷 土之思空盈,返本之徒莫遂。朕處荷丕搆,子育萬姓, 立德非宜,而茲弊未革,納隍馭朽,實切於心。既深在 予之責,思弘自新之令。其先是逋逃,並宜自首,仍能 服勤壟畝,肆力耕耘,所在閑田,勸其開闢,逐土任宜 收稅,勿令州縣差科,征役租庸,一皆蠲放。」若登時不 出,或因此更逃,習俗或「然,非以為法,且阻我誠信,是 紊我大綱。爰及所繇,須加嚴限。且天下風壤,多有不 同,地既異宜,俗亦殊習,固當因利制事,不可違人立 法。宜令兵部員外郎兼侍御史宇文融兼充勸農使, 巡按人邑,安撫戶口,所在與官寮及百姓商量處分。 乃至賦役差科,於人非便者,並量事處分,續狀奏聞, 務令安輯,勿使勞繁。當行賞罰之科,各竭忠公之力。 所到之處,宣示百姓,達我勸人之心開元十五年,以宮中蠶絲賜宰臣以下。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十五年五月 丁酉,是日夏至,賜宰臣及供奉官、諸司長官各綟絲。 先是,帝命宮中養蠶,親自臨視,欲使嬪御已下知女 工之事,及蠶罷,獲絲甚多,因以賜焉。」

開元十六年,敕「諸州客戶有願屬邊緣利者,給良田 安置。」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十六年十月 敕曰:「諸州客戶有情願屬邊緣利者,至彼給良沃田 安置,仍給永年優復,宜令所司即與所管客戶州計 會,召取情願者,隨其所樂,具數奏聞。」

開元十七年,詔「罷《力役不急務》」,以就農桑。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十七年春正 月丁酉,詔曰:「獻歲發生,陽和在候,乃睠甿庶,方就農 桑,其力役及不急之務,一切并停。百姓間有不穩便 事須處置者,宜令中書門下與所司喚取朝集使,審 問商量奏聞。」

開元十九年正月丙子,耕於興慶宮。

按:《唐書元宗本紀》云云。

按《冊府元龜》,「十九年正月丙子,親耕於興慶宮龍池。 二月癸未,皇太子鴻等奏曰:『昨正月二十七日,伏見 陛下於興慶宮親耕三百餘步,既而青光紫氣覆地。 臣等聞:舜在歷山之下,人微之事也。漢有鉤盾之間, 兒童戲之,猶正經所尚,良史稱多。況陛下運德協靈, 聖情逮物,上為宗廟,下預黔黎,躬耕籍田,天下幸甚。 較其盛禮,百倍於三推;考其嘉瑞,獨高于千古。而九 霄四遠,中外阻絕,冢司莫繇見,直筆所未聞。使帝跡 不激揚,聖美不昭晰,皆臣子之過也。是以臣等冒昧 上陳,伏乞恩慈,令宣示朝廷,錄付史館,則罄天率土, 殊情同幸』。」帝曰:「人之大事,實在於農,故務其三時,播 諸百穀。是用仰遵千畝之籍,躬閱三」推之禮,所以供 祀宗廟,率先下人,亦何足光乎史冊,布諸中外也。然 汝等固請,宜付史臣。

開元二十一年,詔「罷興役,以勸農功。」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二十一年正 月,「詔其聚眾興役,妨時害功,特宜禁止,以助春事。」 開元二十二年,帝於苑中種麥,率皇太子已下躬自 收穫。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按《舊唐書本紀》:二十二年 夏,上自苑中種麥,率皇太子已下躬自收穫,謂太子 等曰:「此將薦宗廟,是以躬親,亦欲令汝等知稼穡之 難也。」因分賜侍臣,謂曰:「比歲令人巡撿苗稼,所對多 不實,故自種植,以觀其成。且《春秋》書麥禾,豈非古人 所重也?」

開元二十三年,親祀神農,執耒耜九推。

按《唐書元宗本紀》「二十三年正月乙亥,耕籍田。」按 《禮樂志》:二十三年,「親祀神農於東郊,配以句芒,遂躬 耕,盡壟止。」

按《冊府元龜》,二十三年正月十八日,親祀先農。禮畢, 降至耕位。侍中執耒,太僕秉轡。帝謂左右曰:「帝籍之 禮,古則三推,朕今九推,庶九穀之報也。」讚導者跪而 奏曰:「先王制禮,不可踰越。」帝曰:「夫禮豈不在濟人治 國,勤事務功乎?朕發乎至誠,深惟嘉殖,將以勸南畝, 供粢盛,豈非禮意也。」於是九推而止。公卿以下終其 《田畝制》曰:「昔者受命為君,體元立極,未有不謹於禮, 而能見教於人,朕且庶乎,有慚作者,方冊存而可舉, 典章絕而復尋,自古所行,無一而廢,將以上乞靈於 宗社,下蒙福於黎元,朕茲精誠,天實降鑒,今嗣歲初 吉,農事將起,禮先本於耕籍,義緣奉於粢盛,是所嚴 祗,敢不敬事,故躬載耒耜,親率公卿,以先萬姓,遂千 畝。謂敦本之為耳,何布澤之更深。宜有順於發生,俾 無偏於行惠。」可大赦天下。

開元二十九年,詔「刺史、縣令加意勸課。」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二十九年制 曰:「古之為理,必順時行令,獻歲發春,仁氣育物,直葉 陽和之德,以勤播種之務。天下諸州,委刺史縣令加 意勸課,仍令採訪使勾當,非灼然要切事,不得妄有 追擾。其今月諸色當審人,有單貧老弱者,所司即揀 擇量放營農。至春末已來,並宜准此。」

天寶五載詔罷不急之務以勸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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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天寶五載正 月詔曰:「今土膏既動,農事將興,丁壯就功,不可妨奪。 其不急之務,一切並停。」

天寶九載,「禁賣榖禾充馬槁。」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九載七月詔 曰:「農為政本,食乃人天,必禾稼之及期,遂京坻之厚 積。是以愛人存乎重穀,勤政在乎厚生,俗之所資,何 急於此。如聞遠近每至秋中穀禾熟時,即賣充馬槁, 苟求規利之心,殊害生成之性。靜言斯弊,實資懲革。 自今已後,不得更然。其三京及天下諸郡,並委所繇 長」官嚴加捉搦。如非成熟,不得輒刈,犯者量決四十仍牓示要路,咸使聞知。

天寶十四載,詔「停不急之務,以待農閑。」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十四載正月 詔:「不急之務,一切且停。待至農閑,任依常式。」

肅宗乾元元年后親蠶苑中帝敕來年行籍田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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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唐書肅宗本紀》,不載。按《后妃傳》:「肅宗廢后庶人 張氏,乾元初立為皇后,親蠶苑中,群命婦相禮,儀物 甚盛。二年,群臣上帝尊號,后亦諷群臣尊己號,會月 蝕,乃止。」

按《冊府元龜》:乾元元年十二月癸亥敕,「來年正月十 日拜九宮壇,十一日籍田。」

乾元二年正月戊寅。耕籍田。三月己巳。皇后親蠶 按《唐書肅宗本紀》云云。按禮樂志。二年。詔去耒耜 雕刻。命有司改造之。天子出通化門。釋軷而入壇。遂 祭神農氏。以后稷配。冕而朱紘。躬九推焉。

按《冊府元龜》,二年正月丁丑,帝將有事於九宮之神, 兼行籍田之禮。自明鳳門出,至通化門,釋軷而之壇 所,宿齋於宮。戊寅,禮畢,將耕籍田,先至於先農之壇。 因耒耜有雕刻文飾者,謂左右曰:「田器,農人執之,在 于樸素,豈貴文飾乎?」乃命撤之。下詔曰:古之聖王臨 馭天下,莫不務農敦本,保儉為先,蓋用勤身率下也。 「屬東耕啟候,爰事籍田,將欲勸彼蒸人,所以執茲耒 耜。如聞有司所造農器,妄加雕飾,殊非典章。況組轅 縹軌,前王有制,崇奢尚靡,諒為所疵。靜言思之,良用 歎息,豈朕法堯舜重茅茨之意耶?其所造雕飾者宜 停。仍令有司,依農用常式,即別改造,庶萬方𥟖獻,知 朕意焉。」翌日己卯,致祭神農氏,以后稷配享。帝冕而 朱紘,躬秉耜而九推焉。禮官奏:「陛下合三推,今過禮。」 帝曰:「朕以身率下,自當過之,恨不終於千畝耳。」既而 佇立久之,觀公卿諸侯王公已下,耕畢,然後自春明 門入,至東陽門起居。聖皇乃還大明宮。自前年旱,冬 又無雪,禮畢,降雪盈尺。司天臺初奏:籍田樂作,有南 風應律,以協時令。年豐之兆。「晝則黃雲捧日,夜則紫 氣抱樞。」

上元二年詔天下刺史縣令親勸農桑又詔州置司田參軍一人縣置田正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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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唐書肅宗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上元二年正 月詔:「王者設教,務農為首。今土膏方起,田事將興,敦 本勸人,實惟政要。宜令天下刺史縣令各於所部親 勸農桑。」九月詔曰:「田功在謹,農事惟勤,不有司存,何 成種榖。諸州等各置司田參軍一人主農事,每縣各 置田正二人,於當縣揀明嫺田種者充,務令勸課。」

寶應元年詔建辰月彉騎三分留一餘放歸農至建巳月依常式諸州設法勸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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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唐書肅宗本紀》,寶應元年,建卯月辛亥,大赦。 按《冊府元龜》:「寶應元年建卯月,御明鳳樓,大赦。詔其 建辰月應蕃彉騎,宜三分量留一分,其餘即放歸營 農,至建巳月,任依常式。諸州刺史、縣令及司田參軍 令設法勸課,令其耕種,不得失時,貧不支濟戶,仍方 圓處置,量事借貸,務令存立,歲終巡案,量其功效。」

代宗永泰元年詔停一切專營農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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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唐書代宗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永泰元年正 月朔,大赦,制曰:『農政本也,食人天也。方春之首,重於 東作。除軍興至急,餘一切並停,令百姓專營農事,其 逃戶復業及浮客情願編附者,仰州縣長吏親就存 撫,特矜賦役。全不濟者,量貸種子,務令安集』。」

大曆十三年以支渠妨農壞渠磑八十餘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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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唐書代宗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大曆十三年 正月,壞京畿白渠磑八十餘所,以防奪農業也。帝思 政理之本,務於農人。以田農者生民之源,苦於不足; 磑碾者興利之業,主於並兼。遂發使行,具其損益之 繇,僉以為正渠無害,支渠有損。」乃命府縣,凡支渠磑 一切罷之。時昇平公主上之愛女出降駙馬都尉郭 曖,有磑兩輪,并曖父子儀有磑兩輪,並在《支渠》內。公 主聞之,不時入謁,乞留此磑。帝目公主曰:「吾為蒼生, 爾識吾意,可為眾先。」公主遂即日毀之。由是諸磑不 令而毀者非一,百姓便之。自去冬少雪,是日雨雪豐 霈,咸以為聖感。

德宗貞元二年詔給關輔耕牛袁高奏請貧人三兩家共給一頭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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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唐書德宗本紀》。不載按《舊唐書袁高傳》:「貞元二 年,上以關輔祿山之後,百姓貧乏,田疇荒穢。詔諸道 進耕牛。待諸道觀察使各選揀牛進貢。委京兆府勸 課民戶勘責有地無牛百姓,量其地著,以牛均給之。 其田十畝已下人不在給限。高上疏論之。聖慈所憂, 切在貧下。有田不滿五十畝者,尤是貧人。請量三兩 家共給牛一頭,以濟農事。」疏奏,從之。

貞元五年,令百官進《農書》,獻穜稑之種。

按《唐書德宗本紀》,不載按《舊唐書本紀》,五年春正 月,「詔以二月一日為中和節。宰臣李泌請中和節日, 令百官進農書,司農獻穜稑之種,從之貞元六年,百寮進兆人本業書,司農獻黍粟。」

按《唐書德宗本紀》。不載按《舊唐書本紀》,「六年二月 戊辰朔,中和節,百寮進《兆人本業》三卷。司農獻黍粟 各一斗。」

貞元二十年,詔務農桑。

按《唐書德宗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二十年詔曰: 「理化之本,繫乎京師,副朕憂人,屬於長吏。宜勉務農 桑,各安生業,以舒朕懷。」

憲宗元和五年詔以來歲正月籍田令有司詳定儀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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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唐書憲宗本紀》不載。按《禮樂志》:元和五年,詔以 來歲正月籍田。太常修撰韋公肅言,「籍田禮廢久矣, 有司無可考,乃據禮經,參采開元、乾元故事,為先農 壇於籍田。皇帝夾侍二人,正衣二人,侍中一人奉耒 耜;中書令一人,禮部尚書一人侍從,司農卿一人授 耒耜於侍中,太僕卿一人執牛,左右衛將軍各一人 侍衛。三公以宰相攝,九卿以左右僕射、尚書、御史大 夫攝,三諸侯以正員一品官及嗣王攝。」推數一,用古 制。《禮儀》:使一人,太常卿一人贊禮。三公、九卿、諸侯執 牛三十人,用六品以下官,皆服褲褶。御耒耜二,并韜 皆以青。其制度取合農用,不雕飾,畢日收之,籍耒耜 丈,席二。先農壇高五尺,廣五丈,四出陛,其色青。三公、 九卿、諸侯,耒十有五。御耒之牛四,其二副也,并牛衣, 每牛各一人,絳衣介幘,取閑農務者,禮司以人贊導 之,執耒持耜,以高品中官二人,不褲褶。皇帝詣望耕 位,通事舍人分導文武就耕所。太常帥其屬,用庶人 二十八,以郊社令一人押之。太常少卿一人率庶人 趨耕所,博士六人分贊耕禮。司農少卿一人督視庶 人終千畝。廩犧令二人,間一人奉耒耜授司農卿,以 五品、六品清官攝。一人掌耒耜,太常寺用本官。三公、 九卿、諸侯耕牛四十,其十,副也,牛各一人。庶人耕牛 四十,各二牛一人。庶人耒耜二十具,鍤二具,木為刃。 主籍田縣令一人,具朝服,當耕時立田側,畢乃退。畿 甸諸縣令先期集,以常服陪耕所,「耆艾二十人陪於 庶人耕位南,三公從者各三人,九卿、諸侯從者各一 人以助耕。」皆絳服介幘,用其本。司隸。是時雖草具,其 儀如此,以水旱用兵而止。

按《冊府元龜》,五年十月丁亥制:「來年正月十四日朝 獻太清宮,十五日謁太廟,十六日籍田於東郊,宜令 所司准式。」十一月丙午,制曰:「朕以東郊籍田,禮之重 者,爰擇吉亥,用祀先農。上以供粢盛,下以勸稼穡。式 展三推之義,敢辭四體之勤。亦既草儀,方將肅事,載 思理本,旁采眾詞。以江淮水旱之餘,河朔師旅之後, 宜寬物力,以濟元元。況當三農休息之時,百司供具 之費,道塗灑掃,暴露勤勞,惕然在懷,是用中止。雖前 有成命,皆已施行,而重煩吾民,則無固必。其來年正 月十六日,籍田禮宜停。於戲!夫聖人無心以徇百姓, 朕亦虛己,用圖大中。苟事有未宜,則改而求當。凡百 卿士,期悉予懷。」是時,太常修撰韋公肅奏曰:「伏惟元 和五年十一月敕,將行籍田,令有司詳定儀注。伏緣 籍田禮廢已五十餘年,有司案牘,無可簡尋。今據《禮 經》,兼採開元、乾元故事,並徵前代沿革,參酌詳定。」敕 付所司施行而罷。

元和七年四月癸巳,詔民「田畝樹桑二。」

按:《唐書憲宗本紀》云云。

按《冊府元龜》七年四月詔曰:「農桑切務,衣食所資。始 聞閭里之間,蠶織猶寡,所宜勸課,以利於人。諸道州 府有田戶無桑處,每撿一畝,令種桑兩根,勒縣令專 勾當。每至年終,委所在長吏撿察,量其功具殿最奏 聞,兼令兩稅使同訪察。其桑仍切禁採伐,犯者委長 吏重加責科。」

穆宗長慶二年二月敕以修築河陰院恐妨農務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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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唐書穆宗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云云。

敬宗寶曆元年市耕牛分給畿內貧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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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唐書敬宗本紀》,不載按《舊唐書本紀》,寶曆元年 十二月戊辰,敕「農功所切,實在耕牛,疲甿多乏,須議 給賜。委度支往河東振武、靈、夏等州市耕牛一萬頭, 分給畿內貧下百姓。」

文宗太和二年敕以兆人本業三卷散配鄉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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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唐書文宗本紀》。不載按《舊唐書本紀》。太和二年 二月庚戌。敕「李絳所進《則天聖后刪定兆人本業書》 三卷。宜令所在州縣寫本。散配鄉閭。」

武宗會昌二年禁賣桑為薪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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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唐書武宗本紀》,不載按《舊唐書本紀》,會昌二年 四月,敕「勸課種桑,比有敕命,或能增數,每年奏聞並 聞,都不遵行,恣為剪伐,列於市肆,貨作柴薪。自今州 縣,切宜禁斷。」

宣宗大中元年制天下逃戶桑田聽人權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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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唐書宣宗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大中元年二 月制:「應天下逃戶見在桑田屋宇等,多是暫時東西便被鄰人與所繇等計會,雖云代納稅錢,悉將斫伐 毀拆,及願歸復,多以盪盡,因致荒廢,遂成閒田。從今 後如有此色,勒鄉村耆老與所繇并鄰近等同田產 人且為佃時,與納稅錢。如五年內不來復業者,任便 收租,佃者為主,逃戶不在理論之限。」其屋宇、桑田、樹 木等權佃人,逃戶未歸五年內不得輒有毀除斫伐。 如有違犯,據限日量情科責,并科所繇等「不檢校」之 罪。

大中二年,詔「閒田召募耕種,禁屠牛者。」

按《唐書宣宗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二年正月制 云:「君以人為本,人以食為天。有國有家,捨此無急。如 聞州府之內,皆有閒田,空長蒿萊,無人墾闢,與其虛 棄,曷若濟人。宜令所在長吏,設法召募貧人,課勵耕 種,所收苗子,以備水旱及當處軍糧。愛念農耕,是資 牛力。絕其屠宰,須峻科條。天下諸州屠牛,訪聞都不 遵守。自今以後,一切禁斷。」二月,刑部奏:「牛者稼穡之 資,邦家所重,雖加條約,多有違犯。今後請委州府縣 令并錄事參軍,嚴加捉搦。如有牛主自殺,及盜竊殺 者,即請准乾元元年二月五日敕,先決六十,然後准 法科罪。其本界官吏,嚴加止絕。」

大中五年,嚴「屠牛」之禁。

按《唐書宣宗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五年正月敕: 畿甸及天下州府應屠牛。宜起大中五年五月一日 後,三年內切加禁斷。如郊廟享祀。合使者即以諸畜 代之。中書奏曰:「屠牛之禁,格令至重。此立條流。必令 禁斷。臣等商量,應天下諸州府如有牛死。便於所在 經官陳狀勘驗。無他故。然後使令就市解剝貨賣。不 得更將歸私家。如有屠牛事發,不唯本主抵法,鄰里 保社並須痛加懲責。本縣官吏,委剌史節級科罰。仍 委諸道觀察使,各逐所管州縣穩便,更別立條制,須 極嚴峻,務令止絕。其行勞處,亦准此禁斷。」從之。

後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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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祖開平三年閏月己卯閱稼於西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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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五代史太祖本紀》云云。

開平四年二月己丑,閱稼於穀水。

按《五代史太祖本紀》云云。

按:《冊府元龜》:四年「二月,出光政門,至穀水觀麥。」

乾化元年觀稼於伊水榆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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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五代史太祖本紀》:「乾化元年八月戊辰,閱稼於榆 林。」

按《冊府元龜》:「乾化元年五月癸巳,觀稼於伊水。」

後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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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宗天成二年駕出北門觀麥蔡州進新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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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五代史明宗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天成二年 四月。駕觀麥翊日。謂侍臣曰:「昨日出城。詢諸」

父老:「苗出北門,稼滋潤,牛驢皆肥,喜形於色,朕亦樂之。」左右 皆賀。是月,蔡州進新繭,宣示庭臣。

長興元年駕出觀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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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五代史明宗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長興元年 三月。車駕出上陽門觀稼。至晚歸宮。」

長興二年,放獵戶歸農。

按《五代史明宗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二年三月, 陝州准詔放獵戶歸農。」

長興三年,觀耕近郊,許民自鑄農器。

按《五代史明宗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三年三月。 帝觀稼於郡郊。民有父子三人同挽犁來者。帝閔之。 賜耕牛三頭。帝顧謂侍臣曰:「朕昨日以雨霽暫歸。緣 野遙望西南山坡之下。初謂群羊。俯而察之。乃貧民 耦耕。朕甚憫焉。」范延光對曰:「陛下輕徭薄賦。所以村 落之間自勤於稼穡也。」是時帝哀貧民多無耕牛斲 地以種。延光以為勤於稼穡,非主上憂民之意歟九 月壬午,帝幸南莊。翊日,謂侍臣曰:「朕見西郊種麥,生 民之辛苦,深可憫念。」帝憂民之旨,無日暫忘。十二月 甲寅,詔曰:「富民之道,莫尚於務農;力田之資,必先於 利器。器苟不利,民何以安?近聞諸道監、冶所賣農器, 或大小異同,或形狀輕怯,纔當墾闢,旋致損傷。近百 姓秋稼雖登,時物頗賤,既艱難於買置,遂抵犯於條 章。苟利錐刀,擅興鑪冶,稍聞彰露,須議誅夷,緩之則 贍國不充,急之則殘民轉甚。加以巡檢節級,騷擾鄉 閭,但益煩苛,殊非通濟。欲使上不奪山澤之利,下皆 遂畎畝之宜,務在從長,庶能經久。自今後不計農器 燒器動使諸物,並許百姓逐便自鑄。諸道監冶除依 常年定數鑄辦供軍熟鐵并器物外,只管出生鐵,比 已前價各隨逐處見定高低,每斤一例減十文貨賣。 雜使熟鐵,亦任百姓自揀巡檢、節級勾當。賣鐵場官 并鋪戶等,一切並廢。鄉村百姓,只於係省秋夏田畝 上,每畝納農器錢一文五分足陌,隨秋夏稅二時送 納。」後歷晉、漢、周,皆不改其制。

長興四年,「詔河東、河北進農具。」

按《五代史明宗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四年三月。

帝幸龍門七星亭。農事方春。田民遍野。帝見其」請幫助識別此字。
考證
稼樹,枉駕勞問,親自勸課。其月辛酉,太原石敬塘進

耒耜一具。時帝嘗巡幸近郊,見農民田具細弱,而犁 耒尤拙,曰:「農器若此,宜其無所獲也。」因詔河東、河北 進農具以為式樣。太原首有是進,降詔褒之。

後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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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祖天福二年詔荒田一任耕墾三年不在收稅之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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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五代史高祖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天福二年 二月,「前隴州長史杜簉進策曰:『伏見近年百姓頗遇 災荒。縱納得王租,即不充口食。此蓋播種不廣。頃畝 無餘。既稅外無溢數之苗,致民中有不及之弊。且國 以民為本,民以食為天。苟百姓不足,君孰與足。伏請 曉示天下,應有荒田,一任百姓開種。候及三年外,即 撿照所開種頃畝多少,量納一半租稅,所貴家國富 饒,上下通濟者』。」敕曰:「闢彼汙萊,期於富庶,方當開創, 正切施行。往日雖曾指揮,漸恐廢墮,當在申其勸誘, 期共樂於豐穰。宜令逐處長吏遍下管內,應是荒田, 有主者一任本主開耕,無主者一任百姓請給佃蒔 三年內並不在收稅之限。」

天福七年,詔「曠土任人開墾,與免五年差徭。」

按《五代史高祖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七年二月 丙午敕:「鄧、唐、隨、郢諸州管界,多有曠土,宜令逐處曉 諭人戶,一任開墾佃蒔,仍自開耕後,與免五年差徭, 兼仰指揮。其荒閒田土,本主如是無力耕佃,即不得 虛自占吝,仍且與招㩦到人戶分析以聞。」

出帝開運二年嚴伐桑之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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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五代史出帝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開運二年 十二月,中書舍人陶穀奏:「竊以稼穡為生民之天,機 杼乃豐財之本。是以耕根在御,王者用三推之儀;鞠 衣載陳,后妃有躬桑之禮。則知自天子至於庶人,不 可斯須忽於農桑也。又司馬遷著書曰:『齊、魯之間千 畝桑,安邑千樹棗,其人與千戶侯等』。伏見近年已來, 所」在百姓,皆伐桑為柴,忘終歲之遠圖,趨一日之小 利,既所司不禁,乃積習為常。苟桑柘漸稀,則繒帛須 缺,三數年內,國用必虧,雖設法課人種桑,且無及也。 舊木已伐,新木未成,不知絲綿,欲憑何出?若以下民 方困,不可禁之。儻砍伐一空,所在如是,歲或不稔,衣 食盡亡,饑凍逼身,須為群盜。圖難於易,「哲王令猷,作 事謀始,有國常務。乞留眷覽,詢訪輔臣。欲望特下明 敕,此後不得以桑棗為柴,官場亦不許受納,州縣城 門不令放入,及不得囊私置賣,犯者請加重罪。」敕曰: 「陶穀方思豐國,切欲勸農,以貿易於柴薪,多砍伐於 桑棗,請行禁絕,宜舉科條,仍付所司。」

後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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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帝乾祐元年申伐桑棗之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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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五代史隱帝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乾祐元年 三月,「殿中少監胡崧上言,請禁砍伐桑棗為薪,城門 所繇,專加捉搦。從之。」

乾祐二年,侯仁寶請以栽蒔桑棗考課長吏。

按:《五代史隱帝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二年,太子 中允侯仁寶上言,「諸州府長吏勸課農桑,隨戶人力 勝栽蒔桑棗。小戶歲十本至二十本,中戶三十至四 十,大戶五十至一百。如能廣栽,不限本數。種訖,本縣 令佐親省之,計數得替時,交與受代者,仍於曆子內 批書,省司以為考課。」

後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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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祖廣順元年詔長吏勸課農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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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五代史太祖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廣順元年 正月敕:「農桑之務,衣食所資。一夫不耕,有艱食之慮; 一婦不織,有無褐之虞。今氣正陽春,候當生發,宜勤 用天之業,將觀望歲之心。應諸道州府長吏,宜勸課 耕桑,以豐儲積,編民樂業,仍倍撫綏。」

廣順二年,敕「諸道府州吏勤加勸課。」

按《五代史太祖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二年正月 敕「諸道府州吏,六府允修,無先重穀;九扈分職,厥惟 勤農。今則東作聿興,西成係望,我有群后,政在養民, 苟不懈於行春,諒倍登於多稼。卿分憂事任,道俗廉 平,樹以風聲,靡如草偃。必汙萊之地,並作百廛;游惰 之民,咸勤四體。用洽帶牛之化,更彰棲畝之謠,養恬 之懷,寤興斯切。詔到,卿可散下管內,勸課鄉縣百姓, 依時耕種,栽接桑棗,勿縱游惰,務在精勤。」

廣順三年,詔「諸道州長吏督民勉勤耕稼。」

按《五代史太祖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三年正月 詔曰:「宜令三京及諸道州府,委長吏指揮管內人戶, 勉勤耕稼,廣闢田疇。勿使蒿萊,有廢膏腴之地;務添 桑棗,用資種養之方。仍令常切撫綏,不得輒加科役。 所貴野無曠土,廬有環桑,致穀帛以豐盈,遂蒸黎之 蘇息。」

世宗顯德元年秋七月庚辰閱稼於南御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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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五代史世宗本紀》云云。

顯德二年。詔勸農桑按《五代史世宗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二年二月。 帝曰:「自古厚農寶穀。故家給人足。近世以來。俗尚輕 巧。若使耕稼者有利。游惰者無歸。則自然倉廩實,衣 食足。澆浮之風當自息矣。宜令遍示天下。厚農桑薄 伎巧優力田之夫。禁浮游之輩。以稱朕意焉。」

顯德三年,課民種禾及韭,命工刻木為「耕夫」「蠶女」之 狀於禁中。

按《五代史世宗本紀》。「三年八月乙丑,課民種禾及韭」 按《冊府元龜》,「三年八月,詔課民種樹。其上戶所種每 歲須及百本,其次降殺有差。又令民每日種韭一畦, 以助其食。」

按《玉海》:三年,上留心農穡,思廣勸課之道,命國工刻 木為耕夫、織婦、蠶女之狀於禁中,召近臣觀之。學士 承旨陶穀為贊以美其事。其序曰:「耕於歷山,重華之 德也。蠶於岐陽,太姒之美也。我后在宥之四載,以為 化民成俗者,莫如身率」,乃命有司刻木為耦,人耕耘 之象。又為織婦、蠶女之類,置於紫庭,亦几杖盤盂座 右之義也。志在足食,豈同流馬之運?人皆有褐,且殊 昆明之石。「同穎八蠶,可翹足而望。豈比獲玉鉤於山 陽,空有採桑之號;陳金根於鉤盾,但為弄田之戲哉?」 贊曰:「寒耕暑織,上感皇情。帝梧景轉,遲遲欲行。宮簾 風度,札札有聲。疲俗是念,侈心不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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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祖天贊元年始分二部課農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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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遼史太祖本紀》,天贊元年十月「甲子,詔分北大濃 兀為二部,立兩節度使以統之。」按《食貨志》:初,皇祖 勻德實為大迭烈府夷離菫,喜稼穡,善畜牧,相地利 以教民耕。仲父述瀾為于越,飭國人樹桑麻,習組織。 太祖平諸弟之亂,弭兵輕賦,專意於農。嘗以戶口滋 繁,糾轄疏遠,分北大濃兀為二部,程以樹藝,諸部效 之。

太宗會同元年詔有司勸農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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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遼史太宗本紀》,會同元年三月「壬戌,將東幸。三剋 言農務方興,請減輜重,促還朝。從之。」按《食貨志》:會 同初,將東獵,三剋奏減輜重,疾趨北山取物,以備國 用,無害農務。尋詔有司勸農桑,教紡績。以烏古之地, 水草豐美,命甌昆石烈居之,益以海勒水之善地為 農田。

會同三年,以近地賜南北院人為農田,詔有司教民 播種紡績。

按《遼史太宗本紀》:三年「八月丙辰,詔以于諧里河、臚 朐河之近地,給賜南院歐菫突呂乙斯勃、北院溫納 何剌三石烈人為農田。十一月丁丑,詔有司教民播 種紡績。」

會同九年秋七月辛亥,詔「徵諸道兵,故傷禾稼者,以 軍法論。」

按《遼史太宗本紀》云云。按《食貨志》。是年詔徵諸道 兵。仍戒敢有傷禾稼者。以軍法論。

穆宗應曆二年九月甲寅朔雲州進嘉禾四莖二穗按遼史穆宗本紀云云按食貨志應曆間雲州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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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禾》,時謂重農所召。

聖宗統和四年十一月辛卯詔諸軍毋殘南境桑果按遼史聖宗本紀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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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和七年春正月己亥。禁部從伐民桑梓。三月壬午。 禁芻牧傷禾稼。

按《遼史聖宗本紀》云云。

統和十二年。秋七月甲寅。遣使視諸道禾稼。十二月 甲申。賜南京統軍司貧戶耕牛。

按《遼史聖宗本紀》云云。

統和十三年春正月庚申。詔諸道勸農。

按《遼史聖宗本紀》云云。

統和十四年十一月甲戌,詔「諸軍官毋非時畋獵妨 農。」

按《遼史聖宗本紀》云云。

統和十五年。詔勸諸道耕種。禁非時畋牧妨農 按《遼史聖宗本紀》。十五年春正月庚辰。詔諸道勸民 種樹。二月丁巳。詔品部曠地。令民耕種按《食貨志》。 十五年。詔禁諸軍官非時畋牧妨農。

統和  年,沿邊重農積穀以給軍饟。

按《遼史聖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統和中,耶律昭 言,「西北之眾,每歲農時一夫偵候,一夫治公田,二夫 給糾官之役。」當時沿邊各置屯田戍兵,易田積穀,以 給軍饟。

開泰三年夏四月戊午詔南京管內毋淹刑獄以妨農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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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遼史聖宗本紀》云云。

開泰八年秋七月戊辰,觀稼。

按《遼史聖宗本紀》云云。

太平八年春正月甲子詔州縣長吏勸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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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遼史聖宗本紀》云云。

====興宗重熙二年遣使閱稼又檢括戶口俾務耕種====按《遼史興宗本紀》,重熙二年八月乙卯,遣使閱諸路 禾稼。按《食貨志》:興宗即位,遣使閱諸路禾稼。是年 通括戶口,詔曰:「朕於早歲習知稼穡,力辦者廣務耕 耘,罕聞輸納,家食者全虧種植,多至流亡。宜通檢括, 普為均平。禁諸職官不得擅造酒糜。穀有婚祭者,有 司給文字始聽。」

重熙十五年秋七月丁酉,如秋山。辛丑,禁扈從踐民 田。

按《遼史興宗本紀》云云。

道宗清寧 年命耶律唐古督耕稼以給西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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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遼史道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道宗初年,西北 雨穀三十里,春州斗粟六錢。時西蕃多叛,上欲為守 禦計,命耶律唐古督耕稼以給西軍。唐古率眾田臚 朐河側,歲豋上熟,移屯鎮州,凡十四稔,積粟數十萬 斛,每斗不過數錢。」以馬人望前為南京度支判官,公 私兼裕,檢括戶口,用法平恕,乃遷中京度支使。視事 半歲,積粟十五萬斛,擢左散騎常侍。遼之農穀,至是 為盛。

清寧二年六月乙酉遣使分道勸農桑。

按《遼史道宗本紀》云云。

咸雍四年三月乙酉詔南京除軍行地餘皆得種稻按遼史道宗本紀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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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安七年二月壬寅詔給渭州貧民耕牛布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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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遼史道宗本紀》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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