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食貨典/第044卷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經濟彙編 食貨典 第四十三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
經濟彙編 第四十四卷
經濟彙編 食貨典 第四十五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食貨典

 第四十四卷目錄

 田制部彙考四

  唐二穆宗長慶三則 敬宗寶曆一則 文宗太和二則 開成一則 武宗會昌三則

   宣宗大中二則 懿宗咸通一則

  後唐莊宗同光一則 明宗天成二則 長興三則 愍帝應順一則

  後晉高祖天福一則

  後漢高祖乾祐一則

  後周太祖廣順一則 世宗顯德三則

  遼太宗會同二則 聖宗統和四則 太平一則

  宋一太祖建隆二則 乾德一則 開寶一則 太宗太平興國一則 端拱一則 淳

  化二則 至道二則 真宗咸平六則 景德四則 大中祥符四則 天禧四則 乾興一

  則 仁宗天聖四則 明道二則 景祐一則 康定一則 慶曆六則 皇祐一則 嘉祐

  四則 英宗治平二則

食貨典第四十四卷

田制部彙考四[编辑]

唐二[编辑]

穆宗長慶元年敕諸道百姓逃荒田地准于官健中無莊田有人丁者給充永業[编辑]

按:《唐書穆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長慶元年正 月敕節文:「應諸道管內百姓,或因水旱兵荒,流離死 絕,見在桑產,如無親承佃,委本道觀察使於官健中 取無莊田有人丁者,據多少給付,便與公驗,任充永 業,不得令有力職掌人妄為請射。其官健仍借種糧, 放三年租稅。」

長慶 年,興白水塘屯田。

按《唐書穆宗本紀》不載 按《地理志》楚州淮陰郡,寶 應注:「西南四十里有徐州涇、青州涇,西南五十里有 大府涇。」長慶中,興白水塘屯田,發青、徐、揚州之民以 鑿之。

長慶四年。敬宗即位。於特進渠置營田六百頃 按《唐書敬宗本紀》。長慶四年。春正月丙子。即皇帝位 于太極殿。

按:《冊府元龜》:「四年七月,靈武節度使奏,於特進渠新 置營田六百頃。」

敬宗寶曆元年以滄景節度使楊元卿所置屯田有裨國用命兼充當道營田使[编辑]

按:《唐書敬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寶曆元年,楊 元卿為滄景節度使,詔以所置屯田有裨國用,命兼 充當道營田使。是冬,元卿上言,「營田收廩粟二十萬 斛,請付度支充軍糧。」

文宗太和七年敕罷宣武軍營田卒節度使楊元卿奏留之[编辑]

按,《唐書文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太和七年四 月,以宣武軍先置營田,別加田卒,至是敕罷其卒,計 所停糧五萬七千餘斛。節度使楊元卿奏請於營田 頃畝之內,加稅小麥三萬九千餘斛,以代給其糧,而 留其卒,許之。」

太和 年,王起奏立營田。

按:《唐書文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太和末,王起奏 立營田,後党項大擾河西,邠寧節度使畢諴亦募士 開營田,歲收三十萬斛,省度支錢數百萬緡。」

開成元年三月戊午度支奏請停京西營田[编辑]

按《唐書文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云云。

武宗會昌元年詔逃戶桑田二年不歸長令租佃與人勿令荒廢徵稅有餘官為收貯俟歸還給付[编辑]

按《唐書武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會昌元年正 月制:「安土重遷,黎民之性,苟非難窘,豈至流亡?將欲 招綏,必在資產。諸道頻遭災沴,州縣不為申奏,百姓 輸納不辦,多有逃移。長史懼在官之時破失人戶,或 恐務免正稅,減剋料錢,只於見戶中分外攤配,亦有 破除逃戶產業已無,歸還不得,見戶每年加配,流亡 轉多。自今以後,應州縣開成五年以前逃戶,並委觀 察使刺史差強明官就村鄉詣實簡勘桑田屋宇等, 仍勒長令切加簡較,租佃與人,勿令荒廢。」據所得與 納戶內徵稅,有餘即官為收貯,待歸還給付。如欠少 即與收貯,至歸還日,不須徵理。自今年以後,二年不 歸復者,即仰縣司召人給付承佃,仍給「公驗,任為永 業。其逃戶錢草斛㪷等,就留使錢物合十分十三分 已上者,並仰於當州《使雜給用錢》內方圓權落下,不 得剋正員官吏料錢及館驛使料遞乘作人課等錢。 仍本戶歸復,日漸復元額。」

會昌五年,大毀佛寺,籍田數千萬頃,給奴婢、丁壯及 養病坊。

按《唐書武宗本紀》,「五年八月壬午,大毀佛寺,復僧尼 為民。」 按《食貨志》:「武宗即位,廢浮屠法,天下毀寺四 千六百,招提蘭若四萬,籍僧尼為民二十六萬五千人,奴婢十五萬人,田數千萬頃,大秦穆護祅二千餘 人,上都、東都每街留寺二,每寺僧三十人,諸道留僧 以三等,不過二十人。腴田鬻錢送戶部,中、下田給寺 家」奴婢,丁壯者為兩稅戶,人十畝。以僧尼既盡,兩京 悲田、養病坊給寺田十頃,諸州七頃,主以耆壽。 會昌六年,宣宗即位,赦囚徒死刑,配流靈武、天德三 城,耕植良田。

按《唐書宣宗本紀》,會昌六年三月甲子,即皇帝位。 按《冊府元龜》,六年五月赦節文,「靈武、天德三城封部 之內,皆有良田,緣無居人,久絕耕種。自今已後,天下 囚徒合處死刑,情非巨蠹者,特許生全,并家口配流。 此三道仍令本軍鎮各收管安存,兼接借農具,務使 耕植。」

宣宗大中二年詔逃戶桑田屋宇暫許鄰近無田人耕種五年不來即任佃人為主不許毀除砍伐[编辑]

按《唐書宣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大中二年正 月制:「所在逃戶見在桑田屋宇等,多時暫時東西,便 被鄰人與所繇等計會推云代納稅錢,悉欲砍伐毀 折,及願歸復,多已蕩盡,因致荒廢,遂成閒田。從今以 後,如有此色,勒鄉村老人與所繇並鄰近等同簡較 勘分明,分析作狀送縣入案,任鄰人及無田產人且 為佃事,與納稅。如五年不來復業者,便任佃人為主, 逃戶不在論理之限。」其屋宇、桑田、樹木等權佃人。逃 戶未歸五年,不得輒有毀除砍伐。如違犯者,據限口 量情科責,并科所繇等不簡較之罪。

大中三年。敕「原州等十處,土地肥饒,給百姓墾種,免 稅。五年後為永業。」

按:《唐書宣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三年八月敕 曰:「原州、威州、秦州、武州並六關,訪聞土地肥饒,水草 豐美,如有百姓要墾闢耕種,五年內不加稅賦,五年 後量定戶籍,便為永業。其京城有犯事合流役囚徒, 從今後一切配十處收管者。」十處者,謂原州、秦州、威 州、武州、驛藏關、石門關、木峽關、六盤關、制勝關、石峽 關。

懿宗咸通十一年敕諸道承佃逃亡田地經五年者便為佃主不在論理之限[编辑]

按《唐書懿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咸通十一年 七月十九日敕:「諸道州府百姓承佃逃亡田地,如已 經五年,須准承前赦文,便為佃主,不在論理之限。仍 令所司准此處分。」

後唐[编辑]

莊宗同光三年三月西京奏制置三白渠起置營田務一十一[编辑]

按《五代史莊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云云。

明宗天成二年戶部員外于嶠請邊上起營田又左司郎中盧損請唐鄧復郢以下軍官健興置營田[编辑]

按《五代史明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天成二年 八月,戶部員外郎、知詔誥于嶠上言,「請邊上兵士起 置營田,斆趙充國、諸葛亮之術,庶令且戰且耕,望致 輕徭。十二月,左司郎中盧損上言:以今歲南征,運糧 糜費,唐、鄧、復、郢地利膏腴,請以下軍官健,興置營田, 庶減民役,以備軍行。」

天成四年,詔:「簡括民田,令人戶自供多少,五家為保, 不許隱漏,欺者許保內陳告。」

按:《五代史明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四年夏詔 曰:『今年夏苗,委人戶自供手狀,具頃畝多少,仍以五 家為保,委無隱漏,攢連手狀送於本州,本州具帳送 省,州縣不得差人簡括,如或人戶隱欺,許令保內陳 告,其田並令倍』」

長興元年起置瀛莫兩州營田以程乂徽充營田使按五代史明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長興元年七月前洋州節度副使程乂徽陳利見請於瀛莫兩[编辑]

「州界起置營田以備邊」,因授乂、徽、莫州刺史。充兩州 營田使。

長興二年,詔諸道有力人戶剩田,補貧下不迨頃畝 按《五代史明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二年六月, 詔諸道觀察使均補苗稅,將有力人戶出剩田苗,補 貧下不迨頃畝。有司者排段簡括,自今年起為定額。 九月戊子,前鄜州縣令竇延岡上利:「見營田務有元 屬田戶,一任管係,如是後來投務,乞行止絕。」敕旨:「凡 致營田,比召浮客,若取編戶,實紊常規。如有係稅之 人,宜令卻還本縣。應諸州府營田務,只許耕無主荒 田,及召浮客。此後若敢違越官吏,並投名稅戶,重加 懲斷。」

長興三年,以有司言,「城南稻田改種雜田。」

按《五代史明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三年二月, 樞密使奏,「城南稻田務每年破錢二千七百貫,獲地 利纔及一千六百貫,所得不如所亡,請改種雜田。」三 司使亦請罷稻田,欲其水利併於諸碾,以資變造,從 之。

====愍帝應順元年令諸籍沒田宅皆屬戶部====按《五代史愍帝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應順元年 正月,「諸處籍沒田宅。並屬戶部。除賜功臣外,禁請射。」

後晉[编辑]

高祖天福三年以金部郎中張鑄言無主荒田一任百姓開耕五頃以上三年外始許科徭[编辑]

按《五代史高祖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天福三年 六月己丑,金部郎中張鑄奏,「臣聞國家以務農是本, 勸課為先,用廣田疇,乃資倉儲。竊見所在鄉村浮居 人戶,方思墾闢,正切耕耘,種禾未滿於十年,樹穀未 臻於三頃。似成產業,微有生涯。便被縣可繫名,定作 鄉村色役。懼其重斂,畏以嚴刑,遂舍所居,卻思他適。 睹茲阻隔,何以舒蘇?既乖撫卹之門,徒有招攜之令。 伏乞皇帝陛下,明示州府,特降《條流》,應所在無主空 閒荒地,一任百姓開耕。候及五頃已上,三年外即許 縣司量戶科徭。如未及五頃以上者,不在騷擾之限。 則致荒榛漸少,賦稅增多。非唯下益蒸黎,實亦上資 邦國。」從之。

後漢[编辑]

高祖乾祐三年左補闕淳于希顏請括民田[编辑]

按《五代史高祖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乾祐三年, 左補闕淳于希顏上言:「竊以久不簡田,且仍舊額,無 妨耕稼,雖知有勸於農民,復恐不均於眾望三五年 中,時一通括。兼以州縣遭水旱處,比有訴論差使封 量,不宜便有出剩。請今後差官,能敷元額,已不虧官, 凡出剩求功,請不收附。所以知朝廷愛民之意,照物 之仁。」

後周[编辑]

太祖廣順三年九月敕京兆耀州莊宅並屬州縣官桑土屋宇園林車牛賜見佃人充永業[编辑]

按《五代史太祖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廣順三年 九月戊寅朔敕「京兆府耀州莊宅三百渠使所管莊 宅並屬州縣。其本務職員節級一切停廢。除見管水 磑及州縣鎮郭下店宅外,應有係官桑土屋宇、園林、 車牛動用,並賜見佃人充永業。如已有莊田,自來被 本務或形勢影占,令出課利者,並勒見佃人為主,依 例」納租。條理未盡處,委三司區分。仍遣刑部員外郎 曹匪躬專任點檢割屬州縣。十一月,敕:「廢衛州共城 縣稻田務,並歸州縣,任人佃蒔。宜令戶部郎中趙延 休往彼相度利害及所定租賦聞奏。」先時,三司奏年 課無幾,官牛疫死,因廢營田。故有是命。

世宗顯德二年詔逃戶莊田許人請射承佃五年以外歸業者不交還[编辑]

按《五代史世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顯德二年 五月乙未,詔曰:「起今後應有逃戶莊田,並許人請射 承佃,供納租稅。如三周年內本戶來歸者,其桑土不 以荒熟,并莊園并交還一半;五周年內歸業者,三分 交還一分;如五周年外歸業者,其莊田除本戶墳塋 外,不在交還之限。」

顯德三年。命何幼沖於雍耀二州界。疏涇水溉田 按《五代史世宗本紀》。不載 按《文獻通考》。三年。以尚 書司勳郎中何幼沖為開中渠堰使。命於雍耀二州 界。疏涇水以溉田。

顯德五年秋七月丁亥,頒《均田圖》。

按:《五代史世宗本紀》云云。

按《冊府元龜》:五年八月庚子,命殿中侍御史張藹於 京城四面按行稻田之地。十月庚寅,命殿中侍御史 張藹於鄭州界制置稻田。是月,周世宗因覽唐同州 刺史元稹均田之法,始議重定天下民租,申命纂其 法制,繕寫為圖,遍賜於諸侯。詔曰:「朕以寰宇雖安,蒸 民未泰。當乙夜觀書之際,較前賢阜俗之方。近覽元 稹《長慶集》,見在同州時所上《均田表》,較當時之利病, 曲盡其情,俾一境之生靈咸受其賜,傳於方冊,可得 披尋。因令裂素成圖,直書其事,庶王公觀覽,觸事經 心。利於國而便於民,無亂條制;背於經而合於道,盡 繫變通。但要適宜,所務濟世,繄乃勳舊,奕庇黎元。今 賜卿元稹所奏《均田圖》一面,至可領也。」是月,賜諸道 詔曰:「朕以干戈既弭,寰海漸寧,言念黎元,務令通濟。 須議普行均定,所貴,永適重輕。卿受任方隅,深窮理 本,必能副寡昧平分之意,察鄉閭致弊之源。明示條 章,用分憂寄,佇聆集事,允屬推公。今差使臣往彼簡 括,餘從別敕處分。」乃命右散騎常侍艾穎等三十四 人,使於諸州簡定民租。明年春,諸道使臣迴,總計簡 到戶二百三十萬九千八百一十二,定,墾田一百八 萬五千八百三十四頃,淮南郡縣不在此。

[编辑]

太宗會同 年詔以烏古海勒水之地為農田[编辑]

按《遼史太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會同初,詔以烏 古之地,水草豐美。命甌昆石烈居之,益以海勒水之 善地為農田。」

會同三年。詔以諧里河。臚朐河近地。賜南北院人耕 種按《遼史太宗本紀》。「三年八月丙辰。詔以于諧里河臚 朐河之近地。給賜南院歐墐突呂乙斯勃。北院溫納 河剌三石烈人為農田。」

聖宗統和七年六月辛酉詔燕樂密雲二縣荒地許民耕種免其賦役十年[编辑]

按《遼史聖宗本紀》云云。

統和八年。五月丙申。詔括民田。

按《遼史聖宗本紀》云云。

統和九年春正月辛卯,仍罷括田。

按《遼史聖宗本紀》云云。

統和十五年。二月丁巳。詔「品部曠地。令民耕種。」三月 戊辰。募民耕灤州荒地。免其租賦十年。

按《遼史聖宗本紀》云云。 按《食貨志》十五年,「募民耕 灤河曠地。十年始租。」此在官閒田制也。又詔「山前後 未納稅戶並於密雲燕樂兩縣占田置業入稅。」此私 田制也。

太平七年六月禁諸屯田不得擅貨官粟[编辑]

按《遼史聖宗本紀》云云。 按《食貨志》:「太平七年詔諸 屯田在官斛粟不得擅貨,在屯者力耕公田,不輸稅 賦。此公田制也。餘民應募,或治閒田,或治私田。則計 畝出粟,以賦公上。」

宋一[编辑]

太祖建隆二年遣使度民田[编辑]

按《宋史太祖本紀》,建隆二年春正月壬子,謂宰臣曰: 「比命使度田,多邀功弊,民常慎其選,以見朕意。」 按《文獻通考》,建隆二年,遣使度民田,周末遣使度田 不實,至是,上精擇其人,仍加戒飭。未幾,館陶令坐括 田不實,杖流海島,人始知畏。

「五代以來,常檢視見墾田,以定歲租,吏緣為姦,稅不均適,由是百姓失業,田多荒萊。」 上憫之,乃詔禁止,許民闢土,州縣無得檢括,止以見田為額。

建隆 年,命官分詣諸道均田。

按《宋史太祖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農田之制,自五 代以兵戰為務,條章多闕。周世宗始遣使均括諸州 民田。太祖即位,循用其法。建隆以來,命官分詣諸道 均田,苛暴失實者輒譴黜。申明周顯德三年之令,課 民種樹,定民籍為五等。第一等種雜樹百,每等減二 十為差,梨棗半之。男女十歲以上種韭一畦,闊一步、 長」十步。乏井者,鄰伍為鑿之。令佐春秋巡視,書其數, 秩滿,第其課為殿最。又詔所在長吏諭民「有能廣植 桑棗、墾闢荒田者,止輸舊租。縣令佐能招徠勸課,致 戶口增羨、野無曠土者,議賞。諸州各隨風土所宜,量 地廣狹,土壤瘠埆、不宜種藝者,不須責課。」遇豐歲,則 諭民謹蓋藏,節費用,以備不虞。民伐桑棗為薪者,罪 之。剝桑三工以上,為首者死,從者流三千里;不滿三 工者,減死配役,從者徒三年。

乾德二年三月左司外郎張澹上井田制度戶籍沿革數[编辑]

按《宋史太祖本紀》。不載。 按《玉海》云云。

開寶七年夏四月丙午遣使檢嶺南民田[编辑]

按:《宋史太祖本紀》云云。

太宗太平興國 年置農師令相視田畝肥瘠及五種所宜[编辑]

按《宋史太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太宗太平興國 中,兩京諸路許民共推練土地之宜、明樹藝之法者 一人,縣補為農師。令相視田畝肥瘠及五種所宜。某 家有種,某戶有丁男,某人有耕牛。即同鄉三老里胥 召集餘夫分畫曠土,勸令種蒔,候歲熟共取其利。為 農師者蠲稅免役。民有飲博怠於農務者,農師謹察 之」,白州縣論罪,以警游惰。所墾田即為永業。

端拱二年開屯田營田興置方田[编辑]

按《宋史太宗本紀》,端拱二年二月壬子朔,令河北東 西路招置營田。三月癸亥,作「方田。」 按《食貨志》,「前代 軍師所在有地利,則開屯田營田,以省餽饟。宋太宗 伐契丹,規取燕薊,邊隙一開,河朔連歲繹騷,耕織失 業,州縣多閒田,而緣邊益增戍兵。自雄州東際于海, 多積水,契丹患之,不得肆其侵突。順安軍西至北平 二」百里,其地平曠,歲常自此而入。議者謂「宜度地形 高下,因水陸之便,建阡陌,濬溝洫,益樹五稼,可以實 邊廩而限戎馬。」端拱二年,分命左諫議大夫陳恕、右 諫議大夫樊知古為河北東、西路招置營田使,恕對 極言非便。行數日,有詔令修完城堡,通導溝瀆,而營 田之議遂寢。時又命知代州張齊賢制置河東諸州 營田,尋亦罷。六宅使何承矩請於順安砦西引易河 築堤為屯田。既而河朔連年大水,及承矩知雄州,又 言宜因積潦蓄為陂塘,大作稻田以足食。會滄州臨 津令閩人黃懋上書言:「閩地惟種水田,緣山導泉,倍 費功力。今河北州軍多陂塘,引水溉田,省功易就,三 五年閒,公私必大獲其利。」詔承矩按視,還奏如懋言。 遂以承矩為制置河北沿邊屯田使,懋為大理寺丞,

充判官,發諸州鎮兵一萬八千人給其役。凡雄、莫、霸
考證
州、平戎、順安等軍,興堰六百里,置斗門,引淀水灌溉。

初,年種稻值霜不成,懋以晚稻九月熟。河北霜早而 地氣遲,江東早稻七月即熟,取其種課令種之。是歲 八月,稻熟。初,承矩建議,沮之者頗眾,武臣習攻戰,亦 恥於營葺,既種稻不成,群議愈甚,事幾為罷。至是承 矩載稻穗數車,遣吏送闕下,議者乃息,而莞蒲蜃蛤 之饒,民賴其利。度支判官陳堯叟等亦言:「漢、魏、晉、唐 於陳、許、鄧、潁暨蔡、宿、亳至于壽春,用水利墾田,陳跡 具在。請選官大開屯田,以通水利。發江、淮下軍散卒, 及募民充役,給官錢市牛,置耕具,導溝瀆,築防堰,每 屯十人,人給一牛,治田五十畝,雖古制一夫百畝,今 且墾其半,俟久而古制可復也。畝約收三斛,歲可收 十五萬斛。七州之間置二十屯,可得三百萬斛。因而 益之,數年可使倉廩充實,省江、淮漕運。民田未闢,官 為種植,公田未墾,募民墾之」,歲登所取,並如民閒主 客之例。《傅子》曰:「陸田命懸於天,人力雖修,苟水旱不 時,則一年之功棄矣。水田之制由人力,人力苟修,則 地利可盡。且蟲災之害,亦少於陸田,水田既修,其利 兼倍。」帝覽奏嘉之,遣大理寺丞皇甫選、光祿寺丞何 亮乘傳按視經度,然不果行。 按《何繼筠傳》:繼筠子 承矩,端拱元年領潘州刺史,命護河陽屯兵。米信知 滄州,以其不習吏事,命承矩知節度副使,實專郡治。 時契丹撓邊,承矩上疏曰:「臣幼侍先臣關南征行,熟 知北邊道路、川源之勢。若於順安砦西開易河蒲口, 導水東注於海,東西三百餘里,南北五七十里,資其 陂澤,築隄貯水為屯田,可以遏敵騎之奔軼。俟期歲 間,關南諸泊悉壅闐,即播為稻田。其緣邊州軍臨塘 水者,止留城守軍士,不煩發兵廣戍。收地利以實邊, 設險固以防寒,春夏課農,秋冬習武,休息民力,以助 國經。如此數年,將見彼弱我強,彼勞我逸,此禦邊之 要策也。其順安軍以西抵西山百里許無水田處,亦 望選兵戍之,簡其精銳,去其穴繆。夫兵不患寡,患驕 慢而不精;將不患怯,患偏見而無謀。若兵精將賢,則 四境可以高枕而無憂。」太宗嘉納之。屬霖雨為災,典 者多議其非便。承矩引援漢、魏至唐屯田故事,以折 眾論,務在必行。乃以承矩為制置河北緣邊屯田使, 俾董其役,事具《食貨志》。由是自順安以東瀕海,廣袤 數百里,悉為稻田,而有莞蒲蜃蛤之饒,民賴其利。 按《索湘傳》,湘為鹽鐵判官,改駕部員外郎。端拱二年, 河北治方田,命副樊知古為招置營田使。會議罷,復 為河北轉運使。

按《玉海》:二年正月,詔興置方田,命八作使竇神興等 往北面興功。東壁則知定州張永德,西壁則知邢州 米信,各兼方田都總管。二月癸亥,帝與近臣議方田 為戰守之備,內出手詔,諭邊將曰:「朕今立法,令緣邊 作方田,已頒條制,量地里之遠近,列置寨柵。此可以 限其戎馬,而大利我之步兵也。雖使彼眾百萬,亦無」 所施其勇。自春至秋,其功告畢。持重養銳,挫彼黠虜, 如此開復幽薊,滅林胡有日矣。 又按《玉海》:二年二 月壬子朔,以左諫議大夫陳恕為河北東路招置營 田使,魏羽副之。右諫議樊知古為河北西路招置營 田使,索湘副之。先是,自雄州東際海,多積水,戎人患 之,未嘗敢由是路。惟順安軍西至北平二百里,地方 無閡,故多從北入寇,議者以為宜作方田,實邊廩而 限戎馬,於是命使欲大興營田也。癸亥,詔曰:「河朔之 間,富有膏腴之地,法其井賦,令作方田,三農必致於 豐穰,萬世可知於利澤。」先是,雍熙三年岐溝關君子 館敗衄之後,河朔之地耕桑失業者眾,屯戍又倍於 往日,故遣恕等為方田,「積粟」以實邊。

淳化元年詔江浙多曠土令諸州縣籍畝均租[编辑]

按《宋史太宗本紀》。不載 按《玉海》。「淳化元年九月。詔 江浙多曠土。令諸州縣籍畝均租。每歲十減其三。為 定制。仍給復三年。募民耕殖。」

淳化三年二月,遣使按諸州民田。

按《宋史太宗本紀》。不載。 按《玉海》云云。

至道元年以度支判官陳堯叟梁鼎言用水利墾田又詔募民耕曠土為永業[编辑]

按《宋史太宗本紀》。不載 按《玉海》。至道元年正月丙 辰。度支判官陳堯叟、梁鼎言。「陳許鄧潁蔡宿亳壽。自 漢魏晉唐以來。用水利墾田。陳跡具在。可開公田。發 江淮州軍散卒。給官錢。市牛及耕具。」上覽奏嘉之。詔 大理丞皇甫選、光祿丞何亮乘傳按視經度其役。令 募民耕墾。免其稅。 又按《玉海》。至道元年六月丁酉。 詔募「民耕曠土為永業,蠲三歲租,三年外輸三分之 一。墾田之數,書州縣官印紙,以俟旌賞。」

至道二年,以陳靖言,給官錢募民墾田,立田制為三 品。後以費多不果。

按《宋史太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二年太常博士 直史館陳靖上言。「逃民復業及浮客請佃者。委農官 勘驗。以給授田土。收附版籍。州縣未得議其差役。乏 糧種耕牛者。令司農以官錢給借。其田制為三品。以膏沃而無水旱之患者為上品。雖沃壤而有水旱之 患、埆瘠而無水旱之慮者為中品,既埆瘠復患於水 旱者為下品。上田,人授百畝,中田百五十畝,下田二 百畝,並五年後收其租,亦只計百畝,十收其三。一家 有三丁者,請加受田如丁數。五丁者從三丁之制,七 丁者給五丁,十丁給七丁,至二十、三十丁者以十丁 為限。若寬鄉田多,即委農官裁度以賦之。其室廬蔬 韭及梨棗榆柳種藝之地,每戶十丁者給百五十畝, 七丁者百畝,五丁者七十畝,三丁者五十畝,不及三 丁者三十畝。除桑功,五年後計其租,餘悉蠲其課。」宰 相呂端謂「靖所立田制,多改舊法,又大費資用」,以其 狀付有司。詔鹽鐵使陳恕等共議,請如靖奏。乃以靖 為京西勸農使,按行陳、許、蔡、潁、襄、鄧、唐、汝等州,勸民 墾田。以大理寺丞皇甫選、光祿寺丞何亮副之。選、亮 上言功難成,願罷其事。帝志在勉農,猶詔靖經度。未 幾,三司以費官錢數多,萬一水旱,恐致散失,事遂寢。 按《文獻通考》:至道二年,墾田三百一十二萬五千二 百五十一頃二十五畝。

按《玉海》,二年七月,直史館陳靖言:願募民墾田,官給 耕具種糧,五年外輸租稅。時皇甫選等相度宿、亳、陳、 蔡、許、鄧荒田二十餘萬頃,付靖興置。 又按《玉海》,竇 儼曰:「小畝步百,周之制也。中畝二百四十,漢之制也。 大畝三百六十,齊之制也。」今所用者,漢之中畝。

真宗咸平二年給外任官職田詔三館祕閣檢討職田故事又轉運使景望奏置營田務[编辑]

按《宋史真宗本紀》:咸平二年七月「甲申,以傅潛為鎮 定高陽關行營都部署,張昭允為鈐轄,給外任官職 田。」

按《玉海》二年七月,真宗欲興復職田,三司請令依例 輸稅。詔三館、祕閣檢討故事沿革以聞。甲申,檢討杜 鎬等言:「『『按《王制》,古者公田藉而不稅』。言借民力治公 田,美惡取於此。不稅,民之所自治也』。又曰:『夫圭田無 征。夫猶治也,征,稅也。孟子曰:『卿以下必有圭田』。治圭 田者不稅,所以厚賢也。《周禮》載師之職,有士田,有官 田,有賞田。又以家邑之田任稍地,以小都之田任縣 地,以大都之田任疆地;家邑,大夫之采地;小都,卿之 采地』。」漢制,列侯皆衣食租稅,而不得臣其吏民。晉制, 有芻槁之田,大國十五頃,次國十頃,小國七頃。又占 田之限,官第一品五十頃,二品以下每品減五頃為 差,九品、十品又得蔭人為衣食客及「佃客。後魏宰人 之官各給公田,刺史十五頃,太守十頃,治中、別駕八 頃,縣令、丞六頃,職分田起於此矣。北齊京城四面諸 坊之外三十里為公田,一品以下逮羽林、虎賁各有 差。唐給職分田,又給公廨田。乞候今秋,令轉運使就 近差官,盡括係官水陸莊田,均給州縣長吏,次及通 判、幕職、判司、簿尉等官,所占佃戶,止得以浮客充,仍 免鄉縣差徭。」如此,則中才可革於貪心,上智益興於 廉節。百官廩賜,莫盛於唐。月俸之餘,既有食糧雜給, 祿粟之外,又有利息本錢,加以防閣掌固之類,悉許 私用,役使潛有所輸。五代所支,裁得其半。太祖始定 添支,太宗增給實俸。職田之制,廢於五代,興於本朝。 而計臣以出納之吝,遂廢茲議。故事無輸稅之文。從 之。

又按《玉海》:「咸平營田務,初,周廣德三年正月乙丑,罷 戶部營田務,以民隸州縣。」

是歲,戶部增三萬餘戶。

襄州:「荒田四百八頃,餘八十畝。」

淳河水入官渠,溉民田三千頃。

唐州一百七十頃。咸平二年四月,轉運使景望奏置 營田務。二十四日,望及朱台符兼本路制置營田。五 月乙酉,從其請,每歲於屬宋縣借人牛。夏,又差耨田 夫六百人,刈稻夫千五百人,歲入甚廣。

是歲,種稻三百餘頃。汝州舊有「南務」 ,雍熙中廢,今復置,墾六百頃。

後轉運張選改其法,召人戶四十一萬,未幾,人戶請 免之,務遂廢。

咸平三年十一月甲申,以陳靖為京畿均田使,令自 擇京朝官分下諸縣。

按《宋史。真宗本紀》。不載。 按《玉海》云云。

咸平四年。陝西轉運使劉綜請於古原州建戎軍。立 屯田務。開田五百頃。自是諸州俱置水陸屯田 按《宋史真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四年陝西轉運 使劉綜亦言。「宜於古原州建鎮戎軍置屯田。今本軍 一歲給芻糧四十餘萬石束。約費茶鹽五十餘萬。儻 更令遠民輸送。其費益多。請於軍城四面立屯田務。 開田五百頃,置下軍二千人、牛八百頭,耕種之。又於 軍城前後及北至水峽口各置堡砦,分居其人,無寇 則耕,寇來則戰。就命知軍為屯田制置使,自擇使臣 充四砦監押,每砦五百人充屯戍。」從之。

咸平五年,增廣方田,諸州軍俱置屯田。詔何承矩兼

領制置屯田使,罷襄州營田務
考證
按《宋史真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既而原、渭州亦

開方田,戎人內屬者皆依之,得安其居。是時兵費浸 廣,言屯營田者,輒詔邊臣經度行之。順安軍兵馬都 監馬濟請於靖戎軍東壅鮑河,開渠入順安、威虜二 軍,置水陸營田於其側。「命莫州部署石普護其役,踰 年而畢。知保州趙彬復奏決雞距泉,自州西至蒲城 縣,分徐河水南流注運渠,廣置水陸屯田。詔駐泊都 監王昭遜共成之。自是定州亦置屯田。」 又按《志》:五 年罷襄州營田下務。 按《何繼筠傳》:「繼筠子承矩,咸 平五年,詔兼領制置屯田使。」

按:《文獻通考》:「五年,殿直牛睿請增廣方田,疏治溝塍, 為胡馬之閡。詔邊臣經度之。順安軍、威虜軍、保州、定 州皆有屯田。」 又按《通考》:「襄州襄陽縣有屯田三百 餘頃,知州耿望請置營田務,是歲種稻三百餘頃。五 年,以其煩擾,罷之。」 又按《通考》:「九年,改定州、保州、順 安軍營田務為屯田務。凡九州軍皆遣官監務,置吏 屬,召」募役兵,自京師傳送,鬻鞂幹以補牛闕。按咸平止有六

年。此云「九年」 ,定係訛。疑即四年事。

按《玉海》:五年四月乙酉,帝謂宰臣曰:「太宗朝翰林天 文官孫士龍嘗論請於北邊置方田,及令民田疏溝 塍,可以隔礙胡馬。當時為眾議所沮。邊有殿直牛睿 者亦言其事。呂蒙正對曰:『此議當時亦以為便』。尋命 方田使副,而中外咸以為動眾勞費,而武臣輩亦恥 於營葺。遂罷之。帝曰:『今若行之,或有所濟,宜令有司 詳度之』。」 又按《玉海》,五年六月丁亥,以知雄州何承 矩兼制置屯田使。 先是,承矩兼屯田事,知順安軍 馬濟亦兼營田事,故承矩特相使額。

咸平六年,唐州赭陽陂置營田務。潁州陂塘曠土千 五百頃,命黃宗旦經度。又詔靜戎、順安、威虜軍界置 方田。

按《宋史真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六年,耿望又請 於唐州赭陽陂置務如襄州,歲種七十餘頃。」

按《文獻通考》:「唐州赭陽陂亦有營田務,歲種七十餘 頃。後以其所收薄且擾人,罷之,賦貧民。」

按《玉海》,六年三月,大理丞黃宗旦言,潁州陂塘曠土 千五百頃。命宗旦經度,民應募者三百餘戶。詔免租 繇。 又按《玉海》,六年十月八日甲子,靜戎軍王能言, 於軍城東新河之北開方田,廣袤相去皆五尺,深七 尺,以限隔戎馬,縱或入寇,亦易為防,仍以地圖來上。 帝詔宰臣李沆等以圖示之,皆對曰:「緣邊所開方田, 今專委邊臣漸為之制,故可以為邊防之備,乞與施 行。威虜、順安軍亦宜興置。興功之際,虜寇或有侵軼, 可選兵五萬人,分據險要,漸須興置之。」十月甲子,遂 詔靜戎、順安、威虜軍界置方田,鑿河以遏胡騎。 咸平 年,募民墾潁州地千五百頃,汝州地六百頃。 又知襄州景望請築荊湖隄堰溉田,詔令按視。大理 丞武程言其不便。

按《宋史真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咸平中,大理寺 丞黃宗旦請募民耕潁州陂塘荒地,凡千五百頃,部 民應募者三百餘戶。詔令未出租稅,免其徭役,然無 助於功利。而汝州舊有洛南務內園,兵人種稻。雍熙 二年,罷賦予民,至是復置。命京朝官專掌募民戶二 百餘,自備耕牛,立團長,墾地六百頃,導汝水溉灌,歲 收」二萬三千石。襄陽縣淳河,舊作堤,截水入官渠,溉 民田三千頃。宜城縣蠻河,溉田七百頃,又有屯田三 百餘頃。知襄州耿望請於舊地兼括荒田,置營田上 中下三務,調夫五百築堤堰,仍集鄰州兵,每務二百 人,荊湖市牛七百分給之。是歲,種稻三百餘頃。 按《會要》,耿望知襄州,與通判何臨規度,言「襄陽縣有 淳河,溉田三千頃;宜城有蠻河,溉七百頃,又有屯田 三百餘頃。請以農隙調夫五百,築堤堰於荊湖,市牛 七百頭。」真宗曰:「屯田久廢,此足為勸農之始。」詔望按 視。望請大理丞武程總其事,程言不便。

景德元年保州置屯田兵籍相州置屯田莊又王曉請諸州依職田例募民種蒔[编辑]

按:《宋史真宗本紀》,不載。 按《玉海》,「景德元年四月辛 未,詔保州置屯田兵籍。十月,詔相州草地未宜牧馬 者,官置牛具,選習耕兵士置屯田莊。癸未,群牧判官 王曉請諸州依職田例募民種蒔,以沃瘠分三等輸 課。」

景德二年。岢嵐請修舊方田。上不許。詔諸州軍長吏 兼制置屯田事。又令官吏按視保州塘水。以溉屯田 按《宋史真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二年令緣邊有 屯營田州軍。長吏並兼制置諸營田屯田事。舊兼使 者如故。

按《玉海》,「二年正月庚申,岢嵐請修舊方田,上以違契 丹誓約,不許。河北塘泊自何承矩以後,相循不廢,仍 領于沿邊屯田司。」 又按《玉海》,二年正月,詔定、保、雄、 莫、霸州、順安、平戎、信安軍長吏兼制置屯田事,舊兼 使者如故。三月,詔保州塘水以溉屯田,令官吏按視, 勿廢前功景德三年,鎮戎軍上新開方田圖。又趙彬請保州城 東北廣屯田,不許。

按《宋史》真宗本紀。不載 按《玉海》,三年六月八日丙 子。原渭州鎮戎軍上新開方田圖。且言戎人內屬者 皆依之得以安居。帝以知鎮戎軍曹韋等能幹其職。 嘉之,仍出示輔臣。 又按《玉海》,三年十二月己卯。趙 彬請於保州城東北廣屯田。以圖來獻。上曰:「邊封徹 警。當勸課農民咸使樂業。不必侵畎畝、妨墾殖。」 景德四年八月丁巳,丁謂上《景德會計錄》。

按《宋史真宗本紀》云云。 按《食貨志》:景德中,丁謂著 《會計錄》云:「總得一百八十六萬餘頃。以是歲七百二 十二萬餘戶計之,是四戶耕田一頃。繇是而知天下 隱田多矣。又川峽廣南之田,頃畝不備,第以五賦約 之。」

大中祥符二年六月辛卯保州增屯田務兵三百人按宋史真宗本紀云云[编辑]

大中祥符五年正月,令保安軍稻田務旬具墾殖功 狀以聞。七月六日,河北安撫副使賈宗言「緣邊塘泊 隄道,圖下屯田司遵守。」

按《宋史。真宗本紀》。不載。 按《玉海》云云。

大中祥符六年,令檢州縣元定田頃畝數。

按《宋史真宗本紀》,不載。 按《玉海》,六年五月,令三司 檢會幕職州縣元定職田頃畝數,付流內銓,仍別具 轉運使副、知州、通判及京朝官、使臣幕州縣官等職 田頃畝數目,編錄以聞。 又按《玉海》,六年六月,御史 張廣言,曠土多,請依宇文融條約檢覈。帝曰:「此事未 可遽行。」王旦曰:「田賦不均,須漸講改定。」

大中祥符九年,改順安軍營田務為「屯田務」,詔戒約 職田,遵制蠲省。

按:《宋史真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九年,改定保州 順安軍營田務為屯田務,凡九州軍,皆遣官監務,置 吏屬。淮南、兩浙舊皆有屯田,後多賦民而收其租,第 存其名。在河北者雖有其實,而歲入無幾,利在蓄水 以限戎馬而已。」

按《玉海》。九年三月。改定保州順安軍營田務為屯田 務。保州歲墾八十頃。 又按《玉海》。九年七月丙寅。詔 戒約職田。遵守元制。遇災沴即蠲省之。

天禧元年八月丙子詔京城禁圍草地聽民耕牧[编辑]

按:《宋史真宗本紀》云云。

天禧四年四月。盧鑑增墾保州屯田。至百餘頃 按《宋史真宗本紀》。不載 按《玉海》云云。

天禧五年,墾田五百二十四萬七千五百八十四頃 三十二畝。

按《宋史真宗本紀》不載 按《文獻通考》云云。

天禧 年,諸州屯田總四千二百餘頃。

按《宋史真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天禧末,諸州屯 田總四千二百餘頃,河北歲收二萬九千四百餘石, 而保州最多,逾其半焉。」

乾興元年仁宗即位詔行限田不果[编辑]

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自景德以來,四 方無事,百姓康樂,戶口蕃庶,田野日闢。仁宗繼之,益 務約己愛人。即位之初,下詔曰:「今宿麥既登,秋種向 茂,其令州縣諭民,務謹蓋藏,無或妄費。」上書者言賦 役未均,田制不立。因詔限田公卿以下毋過三十頃, 牙前將吏應復役者毋過十五頃,止一州之內,過是 者論如違制律,以田賞告者。既而三司言限田一州, 而卜葬者牽於陰陽之說,至不敢舉事。又聽數外置 墓田五頃,而任事者終以限田不便,未幾即廢。時又 禁近臣置別業,京師及寺觀毋得市田。 又按《志》,乾 興初,始立限田法,形勢敢挾他戶田者聽人告,予所 挾田三之一。

按,《文獻通考》:「乾興元年十一月。」時仁宗已即位未改元詔「限田 公卿以下毋過三十頃,衙前將吏應復役者毋過十 五頃,止於一州之內,而任事者以為不便」,尋廢。又禁 近臣置別業京師,又禁寺觀毋得市田。

仁宗天聖二年西禪請萬安安香二里鹵地遏為陂溉田千餘頃[编辑]

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 按《續文獻通考》云云, 天聖四年,詔廢襄、唐二州營田,以給貧民,頃收半稅 按《宋史仁宗本紀》,四年九月辛未,廢襄、唐州營田務, 以田賦民。 按《食貨志》:「襄唐二州營田既廢,景德中 轉運使許逖復之。初,耿望借種田人牛及調夫耨穫, 歲入甚廣。後張巽改其法,募水戶分耕,至逖,又參以 兵夫,久之」無大利。天聖四年,遣尚書屯田員外郎劉 漢傑往視。漢傑言:「二州營田,自復至今,襄州得穀三 十三萬餘石,為緡錢九萬餘;唐州得穀六萬餘石,為 緡錢二萬餘。所給吏兵俸廩、官牛雜費。襄州十三萬 餘緡,唐州四萬餘緡,得不補失。」詔廢以給貧民,頃收 半稅。其後陝西用兵,詔轉運司度隙地置營田,以助 邊計。又假同州沙苑監牧地為營田,而知永興軍范 雍括諸郡牛,頗煩擾,未幾,遂罷。右正言田況言:「鎮戎原、渭地方數百里,舊皆民田,今無復農事。可即其地 大興營田,以保捷兵。不習戰者。分耕五百人為一堡, 三兩堡置營田官一領之,播種以時,農隙則習武事。」 疏奏不用。後乃命三司戶部副使夏安期等議「並邊 置屯田」,迄不能成。

天聖七年八月丁亥,詔「罷天下職田官,收其入,以所 直均給之。」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按:《文獻通考》:「天聖間,詔罷天下職田,悉以歲入租課 送官,具數上三司,計直而均給之。朝廷方議措置,令 未下,天子閱具獄,見吏以賄敗者,多惻然傷之。詔復 給職田,即毋得多占佃戶及無田而配出所租,違者 以枉法論。」

按《玉海》,七年八月丁亥,詔天下職田租送官,以數上 三司均給之。先是上封事者乞停廢職田,七月丙子, 詔資政殿學士晏殊等詳定。殊等上議,詔依奏停罷。 天聖九年二月癸巳,詔復郡縣職田。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按《玉海》,「九年二月癸巳,詔曰:天下吏給職田,所以養 廉節也。比詔有司,皆從停罷,如聞勤事之吏,祿薄不 足以自養,其復職田。」

明道元年夏四月戊午知棣州王涉坐冒請官地為職田配廣南牢城[编辑]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明道二年,詔還市給僧寺民田,收其直入官。又密敕 成德守劉平建《方田》。

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明道二年,殿中 侍御史段少連言,「頃歲中人至漣水軍,稱詔市民田 給僧寺,非舊制。詔還民田,收其直入官。後承平寖久, 勢宦富姓,占田無限,兼并冒偽,習以成俗,重禁莫能 止焉。」

按《玉海》二年,成德守劉平奏:「自邊吳淀望長城口,乃 契丹出入之地,東西不及一百五十里。今契丹多事, 我乘此以引水植稻為名,以開方田,四面穿溝,屈曲 為徑路,纔令通步兵,引曹鮑、徐河及雞距泉分注中 溝,則數載之後,必有成績。」遂密敕平漸建方田而待 禁。劉宗言又請種木於西山之麓,以法榆塞,云可以 「限胡騎。」

景祐 年令大理丞郭諮括民田均其賦未幾罷之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 按郭諮傳洺州肥鄉田賦不平諮攝令以千步方田法四出量括遂得其數除[编辑]

無地之租者四百家,正無租之地者百家,收逋賦八 十萬。會三司議均稅法,知諫院歐陽修言「惟諮方田 法簡而易行。」詔諮與孫琳均蔡州上蔡縣稅。後三司 議均田租,諮陳《均括之法》四十條。

按《文獻通考》:景祐時,諫官王素言「天下田賦輕重不 等,請均定。」而歐陽修亦言:「祕書丞孫琳嘗往洺州肥 鄉縣,與大理寺丞郭諮以千步方田法括定名田,願 召二人者。」三司亦以為然,且請於亳、壽、蔡、汝四州,擇 尤不均者均之。於是遣諮蔡州。諮首括一縣,得田二 萬六千九百三十餘頃,均其賦於民。既而諮言:「州縣 多逃田,未可盡括,朝廷亦重勞人」,遂罷。

康定元年春正月壬戌賜國子監學田五十頃[编辑]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慶曆元年置陝西營田務命都總管司經置[编辑]

按:《宋史仁宗本紀》:慶曆元年冬十月「甲午,置陝西營 田務。十二月戊寅,詔陝西四路總管及轉運使兼營 田。」

按《玉海》,「慶曆元年十月十八日甲午,命陝西漕司度 隙地,置營田務。辛丑,詔陝西都總管司經置營田,以 助邊計。」

慶曆二年,以京西閒田處蕃族假同州沙苑牧地為 「營田。」

按:《宋史仁宗本紀》:「二年春正月壬戌,詔以京西閒田 處內附蕃族無親屬者。」

按《玉海》,「二年正月乙丑,假同州沙苑牧地為營田,未 幾罷。」

慶曆三年十一月壬辰,限職田。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按:《文獻通考》:「慶曆中詔限職田,有司始申定其數。 按《玉海》,三年十一月壬辰,詔曰:先帝詔復公田,合《王 制》班祿之差,得聖人養賢之義。然郡縣受地,有無不 齊,編審補員,權利為倖。所宜給其所未給,均其所未 均。大藩府長吏二十頃,通判八頃,判官五頃,餘並四 頃,節鎮十五頃,防、團以下州軍十頃,小軍監七頃,縣 令萬戶以上六頃,五千戶以上五頃,不滿五千戶並 四頃。簿、尉,萬戶以上各三頃,五千戶以上二頃五十 畝,不滿五千戶並二頃。」

慶曆四年八月辛卯,命「賈昌朝領天下農田。」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慶曆六年。命夏安期等相度興置緣邊屯田不果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 按《玉海》。六年五月丁亥。命 戶部副使夏安期使陝西。與提刑曹潁叔相度興置 緣邊屯田。卒不果成。

慶曆 年,三司請依《方田法》均亳、壽、蔡、汝田,以郭諮 言,蔡州多逃田,遂中止。

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 按《玉海》,「慶曆中。三司請於 亳、壽、蔡、汝。如方田法均之。而西京均稅郭諮言蔡州 多逃田。當先招輯。由是中止。」

皇祐 年墾田二百二十八萬餘頃[编辑]

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云云。

嘉祐四年令孫琳等分往均田楊佐等視屯田[编辑]

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 按《玉海》,「嘉祐四年八月二 十七日,命孫琳、林之純、席與言、李鳳、高本等相度均 稅,又令分往均田。」 又按《玉海》,「四年,鹽鐵判官楊佐 等往保州視屯田塘泊隄道,以圖上之。命河北提刑 薛向、都水丞孫琳同張茂則相度興修。」

嘉祐五年。夏四月丙戌。命近臣同三司議均稅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按《玉海》,「五年四月丙戌,詔三司置局詳定,三司使包 拯、諫議呂夷簡、戶部副使吳中復領其事。」

按《實錄》,「五年四月詔均田稅,已而復罷。初,王洙請用 郭諮、孫琳千步開方為均田法,班州縣。」

嘉祐六年三月一日,河南屯田使曹偕請罷「每歲進 《屯田司地圖》。」從之。

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 按《玉海》云云。

嘉祐 年,唐守趙尚寬修復漢召信臣故陂渠遺跡, 溉田數萬頃。

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帝聞天下廢田 尚多,民罕土著,或棄田流徙為閒民。天聖初,詔民流 積十年者,其田聽人耕,三年而後收,減舊額之半。後 又詔流民能自復者,賦亦如之。」既而又與流民限百 日復業,蠲賦役五年,減舊賦十之八。期盡不至,聽他 人得耕。至是每下赦令,輒以招輯流亡、募人耕墾為 言。民被災而流者,又復其蠲,復緩其期招之。詔諸州 長吏令佐能勸民修陂池溝洫之久廢者,及墾闢荒 田,增稅二十萬已上,議賞。監司能督責部吏經畫,賞 亦如之。久之,天下生齒益蕃,闢田益廣,獨京西、唐、鄧 間尚多曠土,入草莽者十八九,或請徙戶實之,或議 置屯田,或欲遂廢唐州為縣。嘉祐中,唐守趙尚寬言: 「土曠可闢,民希可招,而州不可廢。」得漢召信臣故陂 渠遺跡而修復之,假牛犁、種食以誘耕者,勸課勞來。 歲餘,流民自歸及淮南、湖北之民,至者二十餘戶,引 水溉田幾數萬頃,變磽瘠為膏腴。監司上其狀,三司 使包拯亦以為言,遂留再任。治平中,歲滿當去,英宗 嘉其勤,且倚以興輯,特進一官,賜錢二十萬,復留再 任。時患守令數易,詔察其有實課者,增秩再任。而尚 寬應詔,為天下倡。後太守高賦繼之,亦以能勸課被 獎,留再任,天下墾田

英宗治平 年計天下墾田約三千餘萬頃[编辑]

按:《宋史英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天聖中,《國史》云: 「開寶末,墾田二百九十五萬二千三百二十頃六十 畝。至道二年,三百一十二萬五千二百五十一頃二 十五畝。天禧五年,五百二十四萬七千五百八十四 頃三十二畝。而開寶之數乃倍於景德。」則丁謂之所 錄,固未得其實。皇祐、治平,三司皆有《會計錄》,而「皇祐 中墾田二百二十八萬餘頃,治平中四百四十萬餘 頃,其間相去不及二十年,而墾田之數增倍。」以《治平》 數視天禧則猶不及。而敘《治平錄》者,以謂「此特計其 賦租以知頃畝之數,而賦租所不如者十居其七,率 而計之,則天下墾田無慮三千餘萬頃。」是時累朝相 承,重於擾民,未嘗窮按,故莫得其實。而「廢田見於《籍》 者,猶四十八萬頃。」

治平三年,河北屯田三百六十七頃。

按:《宋史英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治平三年,「河北 屯田三百六十七頃,得穀三萬五千四百六十八石。

本作品在全世界都属于公有领域,因为作者逝世已经超过100年,并且于1929年1月1日之前出版。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

本作品原文沒有標點。標點是人工智能程序古詩文斷句 v2.1創建,並且經由維基文庫用戶編輯改善的。本站用戶之編輯以知识共享 署名-相同方式共享 4.0协议(CC BY-SA 4.0)發佈。

歡迎各位持續修正標點,請勿複製與本站版權協議不兼容的標點創作。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