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食貨典/第084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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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食貨典

 第八十四卷目錄

 荒政部彙考十七

  明二武宗正德八則 世宗嘉靖二十七則 穆宗隆慶六則 神宗萬曆二十則 熹

  宗天啟三則

食貨典第八十四卷

荒政部彙考十七[编辑]

明二[编辑]

武宗正德元年十月以蘇松等府水災免存留糧草籽粒[编辑]

按:《江南通志》云云。

正德二年,廣預備倉儲積,以備賑濟。

按《明會典》:二年,令雲南撫按同三司掌印等官查勘 各庫藏所積,除軍前支用銀物外,其餘堪以變賣及 官地湖池等項可以召人佃種收租者,儘數設法糴 買米穀上倉,專備賑濟。又議准各司府州縣衛所問 刑衙門,凡有例該納米者,每石折穀一石五斗,收貯 各預備倉。

正德三年以軍米俸糧補災傷地方起運之數。 按《江南通志》,「三年十二月,以蘇松等府旱災,令無災 處所免軍米及兩京俸糧,共折五十萬石,省其耗費, 以補災傷地方起運之數。」從總督糧儲都御史羅鑒 奏請。

正德四年議准、湖廣原留賑濟支剩銀兩、著糴買米 穀上倉、以備荒年

按《明會典》云云。

正德五年,各處預備倉,照舊令州縣官收放。江南災 荒。詔停徵蠲免。

按:「《明會典》五年奏准司府州縣衛所預備倉分,添設 土倉官,盡行革退,照舊令州縣正官或管糧佐貳官 收放。」

按《江南通志》:「五年,詔停免錢糧、籽粒、馬匹絹、鹽課料 物,其應完者,俟歲豐帶徵一分。十一月,以蘇松、常三 府水災,凡起運稅糧棉布絲絹俱量改折色,存留者 本色折色中半徵收,各衛所屯田籽粒,並視災之輕 重蠲免。」

正德七年令人犯贖罪,紙劄許折穀米上倉。

按:《明會典》七年令在外問刑衙門,凡問擬囚犯,該納 紙劄者,二分納紙,八分折米穀上倉,不許折收銀兩。 又議准:陝西所屬問刑衙門,將一應該收人犯贖罪 紙價,准其收納粟米穀麥等項上倉。

按《江南通志》:「七年,以旱災免蘇、松、常、鎮四府秋糧有 差。」

正德八年、令遼東犯罪官員、免其立功、准於預備倉 納穀收貯

按:《明會典》八年議准:「遼東遇有本鎮犯,該立功官員, 免其立功,納穀一百石,收貯預備倉。其別處發來立 功者,照舊行。」

正德十四年,令遼東存留贖罪銀兩,買糧賑濟 按《明會典》十四年,令遼東比照宣大事例,將巡按并 大小衙門問過一應贖罪銀兩,存留本處,以備買糧 賑濟。

按《江南通志》:「十四年八月,以水災免蘇、松、常、鎮等府 夏稅有差。」

世宗嘉靖元年陝西旱蝗運太倉庫見貯銀支用[编辑]

按《明會典》:「嘉靖元年,令將太倉銀庫見貯銀兩,差官 秤盤二十萬兩,運赴陝西蝗旱地方支用。」

嘉靖二年以各項銀兩賑濟災傷等處。

按《明會典》二年,令將滸墅鈔關收貯嘉靖元年秋冬 二季、二年春夏二季共四季銀兩,照數查取在官,類 解南直隸巡撫衙門相兼原查餘鹽等銀,通融賑濟 災傷地方。又令將湖廣正德十四年起至嘉靖二年 止,解京銀三萬五千兩,給發賑濟荊州府、荊門、石首 等州縣旱災。又令將嘉靖三年分淨樂宮庫藏,查盤 節年所積香錢,暫支二千兩,賑濟湖廣地方旱災。 按《續文獻通考》,二年,南北二京及山東、河南、湖廣、江 西俱旱災,戶部孫交請留蘇松折兌銀粳白米,兩浙 鹽價,滸墅關鈔課,應天缺官薪皂,贖鍰兼賑。又請發 太倉銀二十萬,折漕米九十萬往賑。從之。

嘉靖三年、令各處撫按官、督該司處置預備倉。以積 糧多少為考績殿最

按《明會典》三年,令各處撫按官,督各該司府州縣官, 於歲收之時,多方處置預備倉糧。其一應問完罪犯, 納贖納紙,俱令折收穀米。每季具數開報撫按衙門, 以積糧多少為考績殿最。如各官任內三年六年全 無蓄積者,考滿到京,戶部參送法司問罪。

按:《通紀》「《會纂》:三年,南畿都郡大饑,上命發帑藏,截漕粟賑之。」

嘉靖四年、令撫按官翻刊《積穀備荒過》事、發所屬、檢 閱收過穀石實數、並令於春季奏報

按《明會典》四年,令各處撫按官通查積穀備荒前後 議處過事宜,翻刊成冊,分發所屬,著落掌印等官,時 常檢閱,永遠遵守。撫按清軍官,每年春季,各將所屬 上年收過穀石,實數奏報戶部時常稽考,以憑賞罰。 嘉靖五年,賑恤鳳陽等處及湖廣地災傷。

按《明會典》五年,令鳳陽等處被災州縣稅糧照例除 免,應解物料暫且停徵。兩廣鹽價留四萬兩接濟應 用。 又按《會典》五年奏准,湖廣地方災傷,將合屬各 預備倉原積穀米雜糧八十二萬石,銀四萬兩,并太 和山嘉靖四年五年分香錢銀兩,見在實數十分內 摘取六分,酌量輕重賑濟。

嘉靖六年,貴州災傷。令立功軍犯納米備賑。又令撫 按官督有司倣常平法積穀救荒。並詔「流民復業者, 除免糧役。」

按《明會典》六年奏准貴州災傷,凡遇軍職犯該立功 罪名者,每一年納米十石,省令在衛閒住,年限滿日, 方許帶俸差操。納過糧米,存留備賑,豐年停止。 又 按《會典》六年,令撫按二司督責有司設法多積米穀, 以備救荒。仍倣古人平糴常平之法,春間放賑貧民, 秋成抵斗還官,不取其息。如見在米穀數少,將貯庫 官「錢并問過贖罪折紙銀兩,趁秋成時委賢能官一 員糴買,比時估量添二三文。府以一萬石,州以四五 千石,縣以二三千石為率。明立簿籍,查考歲荒減價, 糶與窮民。仍禁姦豪,不許隱情捏名,多買罔利,事發 重治。」 又按《會典》六年詔:「今後流民有復業者,除免 三年糧役,不許勾擾。其荒白田地,有司出」給告示曉 諭,許諸人告種,亦免糧役三年。三年後如果成熟,量 納輕糧。如有不遵,官吏里甲人等一體治罪。各州縣 官有「設法招撫流民復業,及招人開墾承種荒白田 地數多者,俱作賢能官保薦擢用。」

嘉靖七年,北直隸八府災傷,蠲免秋糧夏稅。河南蘇、 松等處,亦蠲賑有差。

按《明會典》七年奏准,北直隸八府災傷,將本年分夏 稅不分起運存留,盡數蠲免。其秋糧視被災分數,仍 照舊例行。 又按《會典》七年奏准,河南災荒,將所屬 庫貯各項錢糧動支,及准留改折兌軍米十萬石,賑 濟被災府分饑民。又諭巡撫官督令司府州縣等官, 將極貧人戶先儘見在倉糧,量為給賑。若有不敷,將 各項官銀給發災輕去處,照例徵免輸納。其兌軍起 運不可缺者,將兩淮等運司鹽價銀兩及各處先因 別項徵納今未用者,酌量派補運納。如有不敷,仍將 太倉收貯官銀動支百餘萬兩,派發送去,以備代補 起運及賑濟二項支用。事完造冊奏繳。

按《江南通志》:「七年,以蘇松被災,蠲免全稅,發太倉庫 銀一百萬兩,扺補起存錢糧,餘行賑濟。」

嘉靖八年,令州縣積穀備荒,行《義倉法》。

按《明會典》八年,令撫按官曉諭積糧之家,量其所積 多寡,以禮勸借。若有仗義出穀二十石、銀二十兩者, 給與冠帶;三十石、三十兩者,授正九品。散官四十石、 四十兩者,正八品;五十石、五十兩者,正七品。俱免雜 泛差役。出至五百石、五百兩者,除給與冠帶外,有司 仍於本家豎立坊牌,以彰尚義。又題准:災傷地方軍 民人等有能收養小兒者,每名日給米一升,埋屍一 軀者,給銀四分。鄰近州縣不得閉糴。又題准各災傷 地方守巡官查審流民,大口給穀二三斗,小口一二 斗,令各速還原籍。 又按《會典》八年題准各處撫按 官設立義倉,令本土人民每二三十家約為一會,每 會共推家道殷實素有德行一人為社「首,處事公平 一人為社正,會書筭一人為社副。」每朔望一會,分別 等第。上等之家出米四斗,中等二斗,下等一斗。每斗 加耗五合入倉,上等之家主之。但遇荒年,上戶不足 者,量貸,豐年照數還倉。中、下戶酌量賑給,不復還倉。 各府州、縣造冊送撫按查考,一年查算倉米一次。若 虛,即罰會首出一年之「米。又令各處撫按官督所屬 官,將贓罰稅契引錢一應無礙官錢糴買稻穀,或從 宜收受雜糧,以備荒歉。各該官員果能積穀及數,聽 撫按官覈實旌異。若不用心舉行,照例住俸。」又奏准: 州縣積糧之法:如十里以下積糧一萬五千石,二十 里以下二萬石,三十里以下二萬五千石,五十里以 下三萬「石,百里以下五萬石,二百里以下七萬石,三 百里以下九萬石,四百里以下一十一萬石,五百里 以下一十三萬石,六百里以下一十五萬石,七百里 以下一十八萬石,八百里以下一十九萬石。三年之 內,務彀一年之用。如數為稱職。過數或倍增,聽撫按 奏旌,不次陞用。不及數者,以十分為率。少三」分者,罰 俸半年。少五分者,罰俸一年。少六分以上者為不職, 送部降用。知府視所屬州縣積糧多寡,以為勸懲。其

軍衛三年之內,每一百戶所各積穀三百,數外多積
考證
百石以上者,軍政等官俱給花紅羊酒激勸。不及數

者,住俸。

按《通紀會纂》:八年,陜西僉事齊之鸞言:「臣自七月中, 由舒霍逾汝寧,目擊先息蔡潁間蝗食禾穗殆盡。及 經潼關,晚禾無遺,流民載道,偶見居民刈穫,喜而問 之,答曰:『蓬也。有綿、剌二種,子可為麪。饑民仰此而活 者五年矣。臣見有食者取啖之,螫口澀腹,嘔逆移日, 小民困苦,可勝道哉!謹將蓬子封題賫獻,乞頒臣工』」, 使知民瘼。

按廣《治平略》:「嘉靖中,侍郎王廷相言,備荒之政,莫善 於古之義倉。若立倉於州縣,則窮鄉就倉,旬日待斃。 宜貯之里社,定為規式,一村之間,約二三百家為一 會,每月一舉,第上中下戶捐粟多寡,各貯於倉,而推 有德者為社長,善處事,能會計者副之。若遭凶歲,則 計戶而散,先中下者,後及上戶,上戶責之償,中下者 免之。凡給貸悉聽於民,第令登記冊籍,以備有司稽 考。則既無官府編審之煩,亦無奔走道路之苦。」從之。 直隸巡按御史宋纁言:「各州縣歲派積穀之數,徒資 貪吏掊剋,無益實用。上策莫如罷之,不則稍減其數, 庶官民兩便。」戶部言:「積穀備荒,原非弊政。但係奉行 者之賢不肖,不可輕議變法。」上從部議。 又按《廣治 平略》:八年,廣東僉事林希元上《荒政叢言》,言:「救荒有 二難:曰得人難,審戶難。有三便:曰極貧民便賑米,次 貧民便賑錢,稍貧民便賑貨。有六急:曰垂死貧民急 飯粥,疾病貧民急醫藥,起病貧民急湯水,既死貧民 急墓瘞,遺棄小兒急收養,輕重繫囚急寬恤。有三權: 曰借官錢以糶糴,興工」作以助賑,貸牛種以通變,有 六禁,曰禁侵漁,禁攘盜,禁遏糶,禁抑價,禁宰牛,禁度 僧,有三戒,曰戒遲緩,戒拘文,戒遣使。上以其切於救 民,皆從之。

嘉靖九年、令各處運司、收買米穀、貯倉賑濟饑貧竈 戶。府州縣積久米穀、盡數平糶。收新穀貯之

按《明會典》九年,令各處運司將在庫無礙官銀及贓 罰銀兩,趁時收買米穀,別倉收貯,委官守掌。如遇饑 饉,運司將極貧竈丁,查照有司賑濟事例,呈巡鹽御 史動支。若有不敷,各該有司查明與民一體賑濟。 又按《會典》九年,令天下各府州縣有積久米粟,盡數 平糶,以濟貧窮。候收成買貯新穀,務足前數。 又按 《會典》九年,令各省乘大造之年,查勘各屬流民,置有 產業,住種年久者,准令附籍當差,其餘各省,俱令回 籍生理。如或曾經為盜為非,事露改易姓名,越境潛 住者,許地方里老舉首拏問。若富豪大戶容留及知 而不舉者,查照律例從重問擬。又令撫按官招撫流 民,令各還鄉。查將本處倉庫堪動錢糧并近開事例 銀兩,量給牛具、種子,使各安生業,毋致失所。

嘉靖十年以陝西災傷重大,支太倉銀兩賑之,並令 州縣官多方設法賑濟。

按:《明會典》,「十年,令支太倉銀三十萬兩賑濟陝西。」又 奏准陝西災傷重大,令各州縣官員戒諭富室,將所 積粟麥先扣本家食用,其餘照依時價糶與饑民。若 每石減價一錢至五百石以上者,給與冠帶。一千石 以上,表為「義門。」被災人民逃出外境者,招集復業,倍 與賑濟銀兩,官給牛種。隆冬時月,饑民有年七十以 上者,添給布一疋,動支官銀,收買遺棄子女,州縣官 設法收養。若民家有能自收養至二十口以上者,給 與冠帶,州縣官各於養濟院支預備倉糧,設一粥廠, 就食者朝暮各一次,至麥熟而止。

嘉靖十一年,令「無糧餉軍,及父母妻子極貧者,與饑 民一體賑濟。」

按:《明會典》十一年題准:「凡遇賑濟,除各衛所上班官 軍自有應得月糧外,其原無糧餉軍餘或父母妻子 極貧者,查審的當,與州縣饑民一體給放。」

嘉靖十二年,戶部尚書許瓚言:「郡縣贖鍰引稅,多乾 沒無稽,宜令糴穀備賑。」從之。

按:《續文獻通考》云云。

嘉靖十四年以太和山香錢并均州貯庫銀,發湖廣 賑濟,並令今後羨餘香錢,儲積備荒。

按:《明會典》「十四年,令將太和山嘉靖十年以前香錢, 并均州貯庫銀二千六百餘兩,盡數發湖廣布政司 賑濟,并補給祿糧月俸支用。」今後香錢除正用外,果 有羨餘,歲歲儲積,以備凶荒賑濟。

嘉靖十六年定「被災地方應免《錢糧體例》。」

按:「《明會典》十六年題准:今後凡遇地方夏秋災傷,遵 照勘災體例,定擬成災應免分數,先儘存留,次及起 運。其起運不敷之數,聽撫按官將各司府州縣官庫 銀兩錢帛等項,通融處補,及聽折納輕齎,存留不足 之數,從宜區處,不許徵迫小民,有孤實惠。」

按:《續文獻通考》:「十六年被災地方應免錢糧,已徵者 准作本戶下年該納之數,未徵者照例蠲免。」

嘉靖二十二年出預備倉,賑浙中饑。

按《杭州府志》:「二十二年,浙中大饑,斗米二百錢,奉詔出預備倉賑之。」

嘉靖二十三年題准、各處災傷漕運糧米。以十分為 率、七分照舊徵運、三分折徵價銀

按:《明會典》二十三年題准,「各處災傷漕運正、改兌糧 米四百萬石,除原額折銀并薊州、天津倉本色照舊 外,其餘本色以十分為率,七分照舊徵運糧米,三分 折徵價銀。每正兌米一石,連蓆耗共徵銀七錢,改兌 米一石,連蓆耗共徵銀六錢。」

按《江南通志》:「二十三年,以蘇松等府兵荒相繼,盡蠲 本年存留錢糧改折起運之半。從巡按御史周如斗 等奏報。」

嘉靖二十四年令罪人有力者,納米入預備倉。 按《明會典》二十四年議准,徒杖笞罪,審有力者,俱令 照例納米入預備倉,不許以稻黍雜糧准折上納。 嘉靖二十九年,以蓆米給進京避難貧人。

按《明會典》「二十九年,令進京避虜貧難人口,每名給 蓆一領,按日給米一升。」

嘉靖三十一年以東安縣河災,移派改兌折銀於別 州縣,並賑濟大同全災衛所。

按《明會典》,「三十一年,以黃河淹沒東安縣治,令該縣 應派改兌折銀,移派該府別州縣,該縣止派支運。」 又按《會典》,三十一年,令大同全災衛所,預放官軍月 糧兩月,仍以該鎮煤稅、鹽稅等銀及預備倉糧米賑 濟。

「嘉靖三十二年,賑濟各處災傷。以京城米貴,發太倉 糧」平糶賑給。

按《明會典》三十二年奏准,「河南災盜地方,量行折徵 兌改米五萬石內,於臨清倉支運三萬石,德州倉支 運二萬石,以補漕運之數。」 又按《會典》三十二年議 准徐淮水災,減免有田有戶之人應納稅糧五萬石。 其見在淮徐兩倉米麥,專給與無田無戶之人,或不 敷,將淮徐附近府州縣該起運兌改及各處見運到 淮「漕糧內,照數截撥補給。」又令發京、通二倉挨陳稉 粟米各一萬五千石,賑濟河間、保定水災。又以河南 寇災,令發預備倉糧及事例民兵等銀給賑,仍從衛 河赴臨清倉,動支寄收漕運糧米三萬石,裝至衛輝 府,酌發被災各州縣收頓,候明春青黃不接散賑。又 令勸諭殷實鋪行給領官銀,或不敷,聽「於臨清倉折 糧銀借支二萬兩,作為糴本」,前往鄰近有收地方,收 買糧米聽賑。仍立為均糴之法,照依原買腳價,聽從 過得人戶易買自濟,或互為貿遷,相兼接糶。

按《通紀會纂》:三十二年,上問嚴嵩「『民多無食,何也』?嵩 曰:『四遠饑民來京求食,一時米價騰貴,請以太倉米 數萬石平價發糶』。」上允之。復思民有身無一錢者,仍 坐斃道路,今以六分出糶,四分給貧苦者。

嘉靖三十三年題准、淮鳳災傷、將未完改兌糧、待麥 熟後、止徵折色

按《明會典》云云。

嘉靖三十四年。歲侵。詔發內帑銀三萬兩。賑濟饑民 按《續文獻通考》云云。

嘉靖三十八年,以薊、遼饑荒,發運銀米賑濟。

按《明會典》,「三十八年,令發太倉銀六萬兩賑薊遼饑 荒,另發銀五萬兩以給牛種。又令將新運停泊天津 應派通倉漕糧,撥八萬石運發薊州,轉運山海,令山 海以東應賑人戶,自來搬運。其廣寧、遼陽、金、復海蓋 隔遠處,於真保地方易買騾頭,就令遼陽見調薊州 防秋步軍,回日順帶馱運備賑。」

嘉靖四十年,賑恤蘇、松等府水災。

按《江南通志》,「四十年,以蘇松等府水災,改折起運糧 米,停徵宗人府米折京庫折草布絹等銀,仍留關稅 與各府引價事例銀賑濟。」

嘉靖四十一年,「遣歸遼東、流入他處饑民。」

按:《明會典》:四十一年,「令遼東饑民流入永平河間海 傍住居,及航海渡登萊者,給文遣歸。勢家占恡不發 者,以隱匿逃軍論。」

嘉靖四十三年,淮、揚徐州災傷,令改折來歲運糧。 按《明會典》四十三年議准,淮、揚、徐州災傷,改折嘉靖 四十四年應運,四十三年分兌運改兌秋糧。淮安所 屬邳州、海州、鹽城、山陽、睢寧五州縣各准三分,安東、 贛榆、沐陽、宿遷、桃源、清河六縣及徐州所屬蕭縣各 准五分,徐州并碭山、沛縣、豐縣及揚州府所屬興化 縣,各准六分徵銀解部,備放官軍折色支用

嘉靖四十五年賑畿內饑,杭、嘉、湖三府水災,改折蠲 免有差。穆宗即位,詔「開窮困軍民。」

按《續文獻通考》,「四十五年春正月,賑畿內饑民,在京 者出太倉粟計口給濟,在外行撫按就近給賑,無致 饑死。」 又按《續通考》,四十五年十二月壬子,穆宗即 位,詔「開天下軍民十分窮困,國用雖詘,豈忍照常徵 派。」遂有明年蠲折之令。

按《杭州府志》:「四十五年,杭嘉湖三府水災,錢塘改折

漕糧三分,自嘉靖二十一年至四十三年,逋欠者悉
考證
蠲之。」

穆宗隆慶 年陝西巡按請寬積穀之例從之[编辑]

按廣《治平略》:隆慶初,陝西巡按御史王君賞奏請寬 積穀之例,言「近時有司積穀之數雖已半減,然州縣 大者數萬石,小者數千石,即日入民,於罪不可得盈, 宜再減其額。」時知州尹際可等積穀不如數,例當降 調。吏部言:「有司積穀備荒,雖亦急務,然較之正賦輕 重自是不同。況皆出贓罰紙贖及他設處所入之數, 視地方貧富、獄訟繁簡為差,不可以預定也。若必欲 所在取盈,是徒開有司作威生事之端,反失濟民初 意。」制可。

隆慶元年,京城霖雨,以房號錢、贓罰銀分賑貧民。從 巡按王友賢奏,賑恤直隸被虜地方。

按《續文獻通考》:「隆慶元年六月,以霖雨壞民廬舍,令 五城御史以房號錢,巡按御史以贓罰銀分賑之。貧 者每戶給銀五錢,次三錢,仍諭都察院左都御史王 廷等,督御史嚴加稽察,使貧民得沾實惠。直隸巡按 王友賢奏被虜地方宜加賑恤,而昌黎、樂亭、撫寧、盧 龍諸處,請特免糧差以甦之。報可。」

隆慶二年,詔「有司積穀備賑,災傷等處,賑給蠲免有 差。」

按:《續文獻通考》:「二年七月,以河間、廣平、保定、真定、順 德、大名等府災傷,令有司查勘分數,賑給有差。」戶科 劉繼文言:「有司衛所積穀備賑,今怠於奉行,而撫按 疏於督責,災傷日奏,無益貧民。乞敕撫按嚴覈有司 軍衛奏報所積數目,以俟稽查,及將貯庫贓罰無礙 官銀糴穀備賑。」詔從之。壬辰,詔戶部發太倉銀二萬 兩,遣於災重處亟行賑濟,務使民沾實惠。其餘被災 地方,行各該撫按官一體設法賑恤。仍查災傷分數, 酌量蠲免,以副朕軫念元元之意。 又按《續通考》,二 年,以甘肅等處旱災,命蠲屯糧并發銀賑濟有差。 按《江南通志》,二年十一月,以蘇、松、常三府水災,詔改 折額解祿米食糧一年。

隆慶三年,以諸路災傷,詔發銀米賑濟,並改折蠲免 有差。

按《續文獻通考》:「三年八月,以北直隸、山西地方災傷, 詔留贓罰銀兩賑給。束鹿縣大水,壞廬舍,溺死人民 甚眾,巡按房楠請發帑銀賑恤,又乞將夏秋二稅食 鹽絲絹及徭役等銀,悉行停免上用。戶部議,許動支 隆慶三年分應解贓罰銀兩,其蠲免錢糧,行撫按酌 議,以蘇、松二府水災給賑有差。」丁卯,戶科劉繼文以 浙直、山東災傷,「請量發帑銀,遣官分賑。仍留淮浙鹽 魚及發臨、德二倉粟米,或令司府以開納銀兩糴穀 預備。其漕運等糧并備用馬匹,各照被災分數,量准 折徵,俾小民得沾實惠。」禮部黃才敏亦請發德州倉 見積米二三萬石,以賑饑民,令撫按扣贓罰銀兩抵 補原額。其他被災諸省,如有倉儲,皆「如此例。戶部覆 奏如原議。其起運存留等項錢糧,應蠲免改折者,候 撫按酌議以聞。」報可。十月,兩淮巡鹽御史李學詩以 鹽場水災,請扣留商人正鹽納銀,每引一分,挑河銀 二萬兩,賑恤竈丁。從之。十二月,湖廣撫按劉慤、雷稽 古等奏所屬府縣官積穀不如數者,各奪俸、貶秩有 差。詔留兩淮鹽課銀「二萬兩,淮揚船銀三季,以賑饑 民。」 又按:《續通考》,三年八月,以江南江北各府災傷, 命查蘆洲課銀,自嘉靖二十一年至四十三年逋負 者悉蠲之。又以杭、嘉、湖三府水災,改折湖州漕糧六 分,杭嘉三分,南京各衛倉米一年,每石六錢。并免三 府額徵本省兵餉及工部黃麻等料,又量留撫按贓 罰以賑之。九月,以水災詔南直隸太倉州,「崇明、靖江、 嘉定、溧陽、吳江、高淳、六合、長洲、丹徒等縣改折漕糧 有差,無漕糧者停徵一年半。」十月,以雹災免宣府前 等衛、所城、堡延、保定等州縣屯糧有差。又以水災免 「浙江臨海、天台、黃岩、仙居、太平、寧海、上虞、餘姚、諸暨、 蕭山、嵊縣、山陰、會稽、鄞、慈、谿、奉化、定海、蒙山、麗水、青 田、龍泉、縉雲、松陽、遂昌、雲和等縣存留錢糧,紹興府 南京倉糧俱改折六錢。」又以水災免徵鳳陽、淮安、揚 州三府及徐州鐵麻料價銀一年。又以「水災免山東 沂、莒、膠濱、武定、寧海、平度、濟寧、東平、臨清、曹、濮、德州、 武城、館陶、霑化、利津、費剡城、益都、壽光諸城,沂水、高 密、昌邑、蒲臺、海豐、安丘、臨胊、《蒙陰》《博興》《高苑》、即墨、《福 山》、臨菑、樂安、昌樂、《日照》、青城、《魚臺》《蓬萊》《棲霞》《招遠》、陽 信、鄒平、新城、淄川、濟陽,嶧,鉅野、定陶、單、嘉祥、曲阜、汶 上、陽穀、壽張、《鄆城》、泗水、鄒、范、《德平》、章丘、《長清》、肥城、《齊 河》、商河、歷城、《長山》、臨邑、平原、滋陽、東河,曹、滕、寧陽、金 鄉、《城武》、平陰、夏津、觀城,掖,萊陽、文登、黃縣,各存留糧。 臨清、濟南、安」東「三衛,莒州所各屯糧,災十分者,改漕 糧十之五。減臨、德二倉米麥每石銀二錢;災九分者, 止減二倉米,無二倉米者,減邊糧如其數。」以水災免 河南開封等府所屬州縣及宣武等衛所屯糧,仍改 折漕糧有差。十一月,以水災免真定、保定、大名、順德、 廣平六府州縣并各衛所屯糧有差。束鹿、大名二縣停帶徵糧一年,戶部覆「御史王友賢奏請,減廬、鳳、淮、 揚四府,徐、滁、和三州軍餉銀三萬一千二十八兩,并 免鳳陽府民壯銀八千六十兩,以各衛所軍地銀五 千一百二十二兩,正陽關船料,盱眙、潁上磨稅等銀, 足軍餉十萬兩之數。淮揚商稅羨餘,壽州芍隄塘租, 及他州縣存留銀,通行計算,倘有奇羨,足充軍需,將 四府、三州帶徵積逋銀錢俱行停免。」從之。又詔免應 天等府今年蘆課之半。又以蘇州、松江、常州三府水 災,詔改折額解祿米倉糧一年。又以水災免薊州、霸 州、涿州、昌平州,遵化、豐潤、玉田、武清、東安、永清、保定、 香河、大城、固安、房山、良鄉、宛平、大興、文安、漷、寶、坻、懷 柔等縣,薊州鎮朔、營州右屯、遵化中義中東勝右、興 州前屯、興州左屯、開平中屯、武清營州前屯、涿鹿中 左、興州中屯等衛,寬河所存留屯糧各有差,文安、保 定、大城、永清四縣災重者,停帶徵糧一年。十二月,從 戶部覆御史傅寵奏,詔免南京水軍左虎賁左府軍 鷹揚留守、中金吾後虎賁右直隸建陽等衛坍江田 糧三十五頃有奇,以南京天策等衛所首報陞科新 田糧二百五十五頃補之。又以水災,命湖廣歸州公 安縣等處,河南鄧州、泌陽縣等處稅糧,俱以分數改 徵折色有差。又以水災改折松江府華亭、上海二縣 漕糧十分之五,存留、蠲免亦如之。又以水傷,詔免淮 安府徐州、高郵州、寶應縣歲徵追捕民壯軍餉銀三 萬四千四百餘兩。

按:《通紀會纂》:「三年,淮、揚、徐大水,奏聞勸借買穀十五 萬石,截漕三萬石以賑之。」

隆慶四年,以水旱蠲免諸路稅糧。

按《續文獻通考》:「四年二月,以水災免直隸廬州府屬 霍山、舒城、六安三州縣秋糧有差。以河南水災,免開 封、歸德、彰德、衛輝四府春季解馬,每匹折銀二十四 兩備賑。」六月,以旱災免山西太原、平陽、潞安三府,澤、 遼、沁三州,嘉靖四十三、四年未完京邊稅糧一半。七 月,以旱災免四川龍安府及蓬、簡、潼川、綿、漢、巴、劍等 州,樂、羅江、資陽、金堂、德陽、漳明、中江、安岳、江油、奉節、 巫山、雲陽、內江、新都、新寧、建始、太平、通江、南兗、西兗、 梓橦、儀隴、蓬溪、井研、仁壽、成都、華陽、閬中、廣元、昭化、 蒼溪、南江、鹽亭、射洪、南部、營山、資縣、安縣等處稅糧 有差。八月,遼東撫按官奏:「被災屯田,乞視輕重,每畝 蠲稅五分,以示寬恤。」報可。又以湖廣黃州、德安、荊州、 岳州、承天、武昌諸郡縣旱災,命蠲今年糧稅有差。其 黃陂、孝感、公安、石首、華容、景陵被災最重者,令起運 南糧,改折其半,仍發贓罰銀及倉糧賑之。又以水災 免直隸保定、大名、廣平、真定、河間秋糧有差。九月,以 宣府雨雹及水災,改折各衛屯糧有差。十一月,以水 災,詔免浙江湖州府,武康、歸安、烏程秋糧有差。起兌 漕糧,暫派成熟鄰邑代運,仍發倉米贖銀賑之。 隆慶五年蠲免災傷等處。山西巡撫請置常平倉,又 修復社倉。

按《續文獻通考》,「五年四月,以直隸淮安府所屬州縣 災傷,詔停徵積逋馬價。詔暫免平虜衛四年額徵屯 糧之半,三年以前積逋,俟豐年帶徵。以督撫諸臣王 崇古等言其極邊困敝也。五月,以霪雨免宣府鎮南 山一帶衛所屯糧有差。七月,以冰雹免大同鎮陽和 高山二衛屯糧有差。八月,以水災免順天永平二府」 所屬州縣并營州前屯、永清等衛屯糧有差。九月,以 水災免徵湖廣鄖陽、襄陽屬縣保康、房、南漳、穀城、襄 陽、宜城秋糧有差。御史王廷瞻以雨災言「三宮、勳戚 牧場籽粒新增銀兩,及裕府莊田改乾清宮供用錢 糧者,宜賜蠲恤。」上命如詔旨免十之五。又以北直隸 安州新安等縣、南直隸銅陵等縣水災,詔許改折起 運漕糧及蠲免、存留有差。又以水災,詔許改折湖廣 武昌、漢陽、荊州等府漕糧之半。十月,以水災,命蠲南 京錦衣等衛所及直隸揚州等衛所屯糧有差。又以 浙江安吉州孝豐縣、歸安、武康等縣水災,命改折南 京糙糧及蠲免存留糧有差。以徐、淮等處災傷,許改 折、蠲免各項錢糧有差,仍令有司賑濟如例。十一月, 以災傷免寶坻、文安等縣、薊州、營州等衛所存留糧 有差。

按《荒政考略》。「五年山西巡撫靳學顏請置常平倉。部 覆請以防秋客兵銀并鹽課六萬。發各府縣糴穀。又 修復社倉。」

神宗萬曆五年令撫按酌定地方難易為積穀等差年終分別多寡定有司賞罰[编辑]

「按《明會典》,萬曆五年議准行各撫按詳查地方難易, 酌定上中下三等為積穀等差。如上州縣每歲以千 石為準,多或至三二千石;下州縣以數百石為準,少 或至百石。務求官民兩便,經久可行。自本年為始,著 為定額,每年終分別蓄積多寡為賞罰。其不及數者, 查照近例,以十分為率。少三分者罰俸三個月,少五」 分者半年,六分者八個月。八分以上者一年,仍咨吏 部。劣處全無者,降俸二級,亦咨部停止,行取推陞。待有成效,撫按酌議,題請復俸。若仍前怠玩,參究革職。 萬曆七年,題准各省州縣積穀事例,從張居正請,蠲 蘇、松水災積逋。

按《明會典》七年題准:「各省直撫按督各州縣掌印官, 將庫貯自理紙贖,并撫按等衙門所留二分贓罰,盡 數糴穀。其追贖事例,春夏折銀,秋冬納米。如年久穀 多,酌量出陳易新,以免浥爛。」又議准:各省直撫按酌 量所屬知府地方,繁簡貧富,定擬積穀分數。其積不 及數者,與州縣一體查參。其陞遷離任者,照在任一 體參究。

按《通紀會纂》:七年,蘇松大水,積逋七十餘萬,張居正 請蠲之以安民生。疏謂:「百姓財力有限,即年歲豐收, 一年之所入,僅足以供當年之數,不幸荒歉,見年錢 糧尚不能辦,況累歲之積逋哉?故帶徵一法,名為完 舊欠,實則減新收也。今歲之所減,即為明歲之拖欠, 見在之所欠,又是將來之帶徵。況頭緒繁多,年分混 雜,里胥欺匿,官吏侵漁。與其敲撲窮民,實奸貪之囊 橐。孰若蠲與小民,使其皆戴上之仁哉。」上從之。 萬曆八年,令各撫、按奏報積穀實數,並敕有司不許 妄行科罰。其賑濟災傷穀數,即申報開銷。

按《明會典》八年題准:「各撫按官查盤積穀實數,分別 府州縣總撒,填注主守職名,每年終奏報。其更代官, 候交盤明白,方准離任。」又題准:「各有司積穀,除遵照 原議外,不許妄行科罰,剝民利己。果有水旱災傷,具 奏減免。其賑濟穀數,即申報開銷,不必復令饑民抵 還。」

萬曆九年題准《報災則例》,江北淮、鳳災傷,命賑之。 按《明會典》九年題准:地方凡遇重大災傷,州縣官親 詣勘明,申呈撫按。巡撫不待勘報,速行奏聞。巡按不 必等候部覆,即將勘實分數作速具奏,以憑覆請賑 卹。至於報災之期,在腹裏地方,仍照舊例,夏災限五 月,秋災限七月內。沿邊如延、寧、甘、固、宣、大、山西薊、密、 永「昌、遼東各地方,夏災改限七月內,秋災改限十月 內,俱要依期從實奏報。如州縣衛所官申報不實,聽 撫按參究。如巡撫報災過期,或匿災不報,巡按勘災 不實,或具奏遲延,併聽該科指名參究。又或報時有 災,報後無災,及報時災重,報後災輕,報時災輕,報後 災重,巡按疏內明白從實具奏,不得執」泥巡撫原疏。 至災民不沾實惠。

按《通紀》:《會纂》九年,南給事傅作舟奏:「江北淮、鳳連被 災傷,民多乏食,至以樹皮充饑,或相聚為盜,大有可 憂。」上曰:「淮、鳳頻年告災何也?」居正曰:「此地從來多荒 少熟,即元末之亂亦起於此,當急賑濟以安之。」上從 之。

萬曆十一年題准州縣積穀《有司參罰事例》,以蘇、松 等府水災改折蠲免,仍留關稅賑之。

按:《明會典》十一年題准各省直撫按官會同司道各 查所屬,除富庶州縣,仍照原額積穀。其疲敝災傷及 里分雖多、詞訟原少者,酌量裁減。以後照例查俱 以三年為期,通融計算。分別蓄積,實在之數,照例旌 獎。罰。如三年之內偶遇陞遷事故。撫按官行該司 道按年考覈積穀如數方許離任。果有災荒事故委 不能及原數者。明白具奏方免罰。其考滿朝覲、俱 照例行

按《江南通志》,「十一年,以蘇松等府水災,改折本年漕 糧及南京各衛食糧,蠲免宗人府米折,南京倉麥折 銀,仍留關稅發賑饑民。」

萬曆十二年,令災傷地方貧富民通行議恤。

按:《明會典》「十二年議准以後地方災傷,撫按從實勘 奏,不論有田無田之民,通行議恤。如有田者,免其稅 糧;無糧免者,免其丁口鹽鈔。務使貧富一體,並蒙蠲 恤。」

按《續文獻通考》:「十二年陜西巡按奏,義婦王氏輸粟 一千石賑饑。上命給銀豎坊旌表。」

按:《山東通志》:「十二年,饑糴於遼。」

萬曆十五年,從申時行請,禁遏糴。

按:《通紀會纂》:十五年,申時行《請禁遏糴疏》曰:「治本在 使民得食。頃者因荒大發帑銀,遣使分賑,恩至渥矣。 然賑銀有限,而饑民無窮,惟是鄰近協助,市糴通行, 乃可延旦夕之命。近訪河南等處,往往閉糴,彼固各 愛其民,然自朝廷視之,莫非赤子。災民既缺食於本 土,又絕望於他方,是激之為變也。乞禁止遏糴之令, 聽商民糴買接濟,則百姓不至嗷嗷待斃,洶洶思亂 也。」上從之。

萬曆十六年浙直饑命官賑濟并懲迫脅借貸事 按《江南通志》:「十六年吳中大荒,發太僕寺馬價及南 京戶部銀共三十萬兩,命戶科楊文舉賑濟,有司各 處設廠煮粥賑饑。」

按《杭州府志》:「十六年四月,浙直饑民多迫脅借貸。事 聞,命撫按嚴法懲警首惡,以靖地方。」

萬曆十七年,因災免「本年起運淮、鳳、揚各府倉麥米十之五。」又南糧水兌免十之三,止徵其七。而應徵之 數俱改折徵解。

按:《江南通志》云云。

萬曆十八年,因災改折漕糧五分,不分正、改兌,俱每 石折銀五錢,又免十六年扣留漕折銀三分。

按:《江南通志》云云。

萬曆十九年,因災免南「京戶部馬草銀十之五。京庫 《麥折見徵》其半,餘則停徵。」

按:《江南通志》云云。

萬曆二十二年,給事中楊東明進《饑民圖》,命發銀米 賑濟。

按《續文獻通考》:二十二年,上覽給事中楊東明《饑民 圖》,命部臣議可蠲可賑者以聞。戶部條上「以銀十五 萬賑河南,以漕糧十萬賑糶汝寧等府,又以漕糧十 五萬平糶江北,以米豆三萬六千賑濟山東。」上從之。 福建道御史吳崇禮奏:「去歲霪雨,山東、河南、徐淮等 處地方數千里橫罹水災,夏麥秋穀均無收穫。兗與」 河南,徐、淮接壤,故其被災甚酷,與徐、淮、河南無異。徐、 淮留米十五萬,東、兗留銀米共約十餘萬,議者猶謂 不足。迺山東四府,止留漕折銀二萬,備倭米豆三萬。 東省之災,非減於徐、淮、河南也,而賑之多寡,懸絕已 甚。頃者皇上覽《流民圖說》,從科臣楊東明之請,特發 戶、工二部錢糧,命寺臣鍾化民領敕往河南賑濟中 州數十萬,蒼赤固有更生之望矣。然皇上大賚於中 州,而澤尚靳於東土,豈謂東土之民流徙死亡未至, 若中州甚歟?臣昨由山東入京時,目睹百姓流離載 道,自南而北,絡繹不絕,憔悴槁枯,不復似人形。沿途 鬻妻賣子,壯年之婦止易斗粟,十歲之男僅易數錢。 棄嬰孩於溝渠,拋垂「白於中路,餓莩枕藉,盜賊公行, 路人相食」,一切不忍見之景象,大都與東明所陳者 相同。自古禍亂之興,未有不始於失民心。「山東密邇 畿甸,為第一藩屏。今雖饑餓切身,然猶朝夕延頸,以 覬恩澤,忍死而不敢為亂。萬一人心渙散,奸雄之徒, 乘隙鼓煽,嘯聚猖狂,竊弄鋤梃於潢池中,彼時豈能 為帑藏之乏,置而不問乎?勢必議撫、議勦,無論所費 不貲;然驅良民而為盜,陷赤子以入於刑。皇上愛民 如子之本心,恐亦大有所弗忍者,可不急救而豫防 之!乞亟發帑銀十萬,及時以賑山東,庶嗷嗷待哺者 不盡為溝中之鬼,而洶洶不靖者亦可以消未萌之 奸矣。」兵科給事中張企程奏:「中原饑饉異常,山東、淮、 揚有無礙官銀解部者,乞令使臣便宜給發。」章下戶 部,戶部奏:「民饑異常,乞就近開納,以佐賑惠。」從之。三 月,命遣使以兩宮及中宮銀五萬五百兩賑濟河南、 徐、淮、山東諸處。

按《通紀會纂》:「二十二年,河南大饑,人相食。給事楊東 明進《饑民圖說》,御史陳登雲封進饑民所食鴈糞。上 覽之惻然。時鄭貴妃在侍,亦惻然,因出所私蓄五千 金賑之。上稱善,益以內帑五千發濟,而河南賴之」 按《荒政考略》:「二十二年諭曰:『朕覽《饑民圖說》,時有皇 貴妃在侍,自願出累年所賜用外之積五千兩助賑。 朕』」意其少、欲待再有進助。今見卿等所奏、著發與該 部、差官解彼賑用

萬曆二十四年,浙江水,詔改折漕糧。

按《杭州府志》,「二十四年戶部題,浙江杭嘉湖水災,照 被災分數全半改折有差。」

萬曆二十六年,以山西太原災傷,命糴穀備賑。浙江 水災,蠲免錢糧有差。

按《續文獻通考》,二十六年,魏允貞題山西太原府災 傷,乞賜賑恤。命加意糴穀備賑,毋得怠玩。 又按:《續 通考》,二十六年九月,「浙江水災,戶部覆巡按方元彥、 巡撫劉元霖奏,准除天台、仙居、黃巖、太平各被災三 分不准免外,將被災十分;海寧、臨安、遂安、桐鄉、嘉善、 崇德六縣准免七分,被災九分;安吉州、仁和、錢塘、富 陽、新城、鄞縣、慈谿、奉化、定海、武義、湯溪十縣准免六 分被災八分;餘杭、於潛、昌化、秀水、海鹽、平湖、歸安、烏 程、象山、金華、蘭谿、東陽、建德、淳安、桐廬、分水十六縣 准免五分被災七分;長興、德清、武康、孝豐、義烏、永康、 浦江七縣准免四分被災六分;嘉興、壽昌、常山三縣 准免三分被災五分;龍游、江山、臨海三」縣,准免二分; 被災四分;寧海、西山、開化三縣,准免一分,俱於本年 存留糧內,照數豁免。其免過銀數,仍令各府、州、縣議 處無礙官銀抵補。其嚴、衢二所屯糧,照災重例,每石 折銀三錢。二十一年以前,八府未完米折鹽鈔等銀, 悉准蠲免。十一月,戶部覆「直隸巡按安文璧題,蕭縣 等縣疊罹水旱災傷,姑」准停徵本色。

萬曆二十七年,以撫按科臣奏,命賑恤各處災傷。 按《續文獻通考》:二十七年四月,撫臣李頤奏,寶坻、三 河縣災荒,命支各倉糧,分投賑救。十一月,巡按崔邦 亮奏河南災傷。上曰:「中土洊罹災沴可憫,免徵改折 等項,依擬分別,仍行該地方官多方賑救,不許怠緩 坐視。」戶部覆奏,上曰:「畿輔近地,兵荒蝗澇相仍,饑民流離可憫,食糧即准給散。仍著有司加意拊循,多方 救濟。」 又按:《續通考》:二十七年戶科李應策奏,連年 饑饉,民不堪命。上曰:「今年各省屢報災傷,朕心怜惕, 留疏省覽。見京師雨澤疏通,謂各處皆有收成。今覽 科疏,不覺惻然心動。便著該部據揭覆議,應蠲、應停、 應賑等項,行各該撫按著實舉行,以示朝」廷德意。 萬曆二十九年,蘇、松等府水災,依部議改折糧米有 差。

按《續文獻通考》:二十九年,戶部奏,「節序方嚴,煢獨可 憫。自十一月初一起至次年正月終止,煮粥濟貧民。」 十月二十八日,倉場總督趙世卿奏:「山、陝一帶,夏旱 秋霜,米粒無收,斗米價至三錢,軍民久已枵腹。目下 十月將盡,轉盻隆寒,彼其凍餒而死者,寧有數計。伏 乞清燕之間,常留省覽。」 又按《續通考》,二十九年十 一月,戶部覆直隸巡按何熊祥題,「蘇、松水災異常,乞 將嘉定縣永折漕糧姑准減折一年,毋分正、改,每石 折徵銀五錢,以後仍照原題起解。被災十分,江陰一 縣被災九分以上,太倉州,吳江、崑山、武進、江陰、宜興、 金壇七縣,本年漕糧俱准改折七分,仍徵本色三分; 被災八分以上,長洲、吳縣、常熟、華亭、上海、青浦、無錫、 丹徒、丹陽九縣,俱准改折五分,仍徵本色五分。其改 折之數,不分正、改,照例每石折銀五錢,連蓆板耗腳 輕齎在內,每同本色齊徵。其改折項下運軍月糧,亦 准扣數免編。」及查靖江縣被災雖止七分以上,姑念 疲邑,准將該年應解南京光祿寺白糧,每石折銀八 錢,四門倉糙米,每石折「銀六錢,與別縣本色一同徵 解南京戶部。其正徵帶徵金花銀兩等項,已經差官 守催,速令追完解進。及南京各衛倉米,已經題准改 折,毋容別議。」奉旨:「是。」 又按:《續通考》,二十九年十二 月戶部覆福建巡撫金學曾題,鄉官陳長祚、林鳴盛 倡義,建常平倉於官,勸義倉於民。又有義廩,以倡縉 紳之尚義「者。及知州車大任等官俱行《紀錄》;長祚等 量加服色,以鼓尚義。」上是之。

萬曆三十六年,詔留稅銀五萬兩,賑濟蘇、松、常、鎮四 府。又發鹽課十五萬兩,賑濟杭、嘉、湖三府。

按:《荒政考略》云云。

萬曆三十八年,以歲旱民饑,發銀遣官賑濟。

按《荒政考略》:三十八年諭曰:「朕昨承聖母傳諭,自春 至今,雨澤稀少,旱魃為虐,小民饑饉。欽降銀十萬兩, 著給戶部差官賑濟,務使得沾實惠,以仰體聖母憫 惜元元至意。特諭卿知。」

萬曆三十九年,閣臣葉向高「請留北直、山東、山西、河 南稅銀一半,令地方官多方賑恤。」從之。

按:《荒政考略》云云。

萬曆四十三年,以山東饑,遣官賑之。

按《山東通志》:「四十三年三月大旱,七月雨,八月霜,晚 禾盡傷,大饑,或父子相食,盜起,遣御史過庭訓賑之。 青州大饑,人相食,諸城舉人陳其猷上《流民圖》,遣官 賑之。」

熹宗天啟 年蔡懋德請通常平遺法以廣儲蓄[编辑]

按廣《治平略》:「萬曆以後,郡國之府庫盡入內帑,常平 之名遂廢,不知郡國災傷於何待命也。天啟間,蔡懋 德議通常平遺法,以廣儲蓄,請發帑庫餘金為本,每 歲於產米價賤時,委廉幹丞簿收積,至來歲照時價 糶之,必有微息,逐歲漸增,以備荒歉。或嫌官與民為 市,必當減價以糶,不知減價之名,徒致鬨爭。孰若稍」 收微息多儲新米米多則價自減糶平則人不爭為 更便乎。蓋貴設法使米有餘不在減省錙銖見德也。 而當事以帑金告乏雖善其策而事不果行。

天啟四年,杭州饑,出倉米平糶,並改折漕糧。

按《杭州府志》:「天啟四年饑,出倉米平糶,民賴以濟。戶 部請改折漕糧,從之。」

天啟七年。蘇松常大水。奏免本年起存額賦有差 按《江南通志》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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