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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食貨典/第115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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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彙編 食貨典 第一百十四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
經濟彙編 第一百十五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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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食貨典

 第一百十五卷目錄

 賦役部彙考五

  北魏道武帝天興三則 明元帝永興一則 神瑞一則 泰常五則 太武帝始光二

  則 延和一則 太延一則 太平真君一則 文成帝興安一則 太安一則 和平二則

   獻文帝一則 孝文帝延興二則 承明一則 太和十二則 宣武帝景明一則 正始

  二則 延昌一則 孝明帝一則 孝明帝熙平二則 神龜一則 正光二則 孝昌二則

   武泰一則 孝莊帝永安一則 前廢帝普泰一則 出帝太昌一則 孝靜帝天平一則

   興和二則 武定二則 文帝大統一則 恭帝一則

  北齊文宣帝天保四則 武成帝河清一則 後主天統二則 武平一則

  北周孝閔帝一則 武帝保定二則 天和一則 建德四則 宣帝大成一則 大象

  一則

  隋文帝開皇八則 煬帝大業七則

食貨典第一百十五卷

賦役部彙考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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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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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武帝天興元年春正月車駕自鄴還中山詔大軍所經州郡復貲租一年除山東民租賦之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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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魏書道武帝本紀》云云。

天興二年八月除州郡民租賦之半。

按:《魏書道武帝本紀》云云。

天興 年,詔「採諸漏戶令輸綸綿。」

按《魏書道武帝本紀》,不載。按杜佑《通典》:「天興中,詔 採諸漏戶,令輸綸綿。自後諸逃戶占為細繭羅縠者 甚眾。於是雜營戶帥遍於天下,不隸守宰。賦役不同, 戶口錯亂。」

明元帝永興五年春正月乙酉詔諸州六十戶出戎馬一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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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魏書明元帝本紀》云云。

神瑞二年詔刺史守宰貲調懸違者謫出家財復臨幸處田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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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魏書明元帝本紀》:「神瑞二年三月詔曰:『刺史守宰, 率多逋慢,前後怠惰,數加督罰,猶不悛改。今年貲調 懸違者,讁出家財充之,不聽徵發於民。六月丁卯,幸 赤城,親見長老,問民疾苦,復租一年。南次石亭,幸上 谷,問百年,訪賢俊,復田租之半。秋七月,還宮,復所過 田租之半』。」

泰常二年復西山丁零諸州租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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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魏書明元帝本紀》,泰常二年「十有一月,長孫嵩等 諸軍至樂平,詔嵩遣娥清、周幾等與叔孫建討西山 丁零翟蜀洛支等,悉滅餘黨而還,復諸州租稅。 泰常三年三月庚戌,幸西宮,以范陽去年水,復其租 稅。八月,鴈門、河內大雨水,復其租稅。九月甲寅,詔諸 州調民租,戶五十石,積於定、相、冀三州。」

按:《魏書明元帝本紀》云云。

泰常四年,詔「車駕所過,令民無出今年田租。」

按《魏書明元帝本紀》:「四年夏四月辛巳,南巡,幸鴈門, 賜所過無出今年租賦。五月庚寅朔,觀漁於灅水。己 亥,車駕還宮,復所過一年租賦。八月辛未,東巡,遣使 祭恆岳。甲申,車駕還宮,所過復一年田租。」

泰常六年,調民二十戶輸馬牛各一。又制,「六部民羊 滿百者輸戎馬一匹。」

按《魏書明元帝本紀》:「六年二月,調民二十戶輸戎馬 一匹、大牛一頭。三月乙亥,制六部民羊滿百口輸戎 馬一匹。」

泰常七年九月辛酉,幸橋山。冬十月甲戌,車駕還宮, 復所過田租之半。

按:《魏書明元帝本紀》云云。

太武帝始光三年詔罷一切雜營戶以屬郡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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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魏書太武帝本紀》,不載按《食貨志》:「世祖即位,開 拓四海。以五方之民各有其性,故修其教不改其俗, 齊其政不易其宜。納其方貢以充倉廩,收其貨物以 實庫藏。又於歲時取鳥獸之登於俎用者,以牣膳府。 先是禁網疏闊,民多逃隱。天興中,詔採諸漏戶,令輸 綸綿。自後諸逃戶占為細繭羅縠者甚眾。於是雜營 戶帥遍於天下,不隸守宰,賦役不周,戶口錯亂。始光 三年,詔一切罷之,以屬郡縣。」按《仇洛齊傳》,「洛齊生 而非男,拜武衛將軍,遷給事黃門侍郎。」魏初,禁網疏 闊,民戶隱匿漏脫者多。東州既平,綾羅戶民樂葵因 是請採漏戶,供為綸綿。自後逃戶占為細繭羅縠者 非一。於是雜營戶帥遍於天下,不屬守宰,「發賦輕易, 民多私附,戶口錯亂,不可檢括。」洛齊奏議罷之,一屬 郡縣。

始光四年十有二月行幸中山癸卯車駕還宮復所 過田租之半。

按:《魏書太武帝本紀》云云
考證

延和三年詔州郡定民貧富為三等中下者賜復有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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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魏書太武帝本紀》,「延和三年二月戊寅,詔曰:『朕承 統之始,群凶縱逸,四方未賓,所在逆僭。蠕蠕陸梁於 漠北,鐵弗肆虐於三秦。是以旰食忘寢,抵掌扼腕,期 在掃清逋殘,寧濟萬㝢。故頻年屢征,有事西北,運輸 之役,百姓勤勞,廢失農業,遭離水旱,致使生民貧富 不均,未得家給人足,或有寒窮不能自贍者,朕甚愍 焉。今四方順軌,兵革漸寧,宜寬徭賦,與民休息。其令 州郡縣隱括貧富,以為三級。其富者租賦如常,中者 復二年,下窮者復三年。刺史守宰,當務盡平當,不得 阿容,以罔政治。明相宣約,咸使聞知』。」

太延三年二月乙卯行幸幽州存恤孤老問民疾苦還幸上谷遂至代所過復田租之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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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魏書太武帝本紀》云云。

太平真君四年復民貲賦三年其田租歲輸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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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魏書太武帝本紀》:「太平真君四年六月庚寅,詔曰: 『朕承天子民,憂理萬國,欲令百姓家給人足,興於禮 義。而牧守令宰不能助朕宣揚恩德,勤恤民隱,至乃 侵奪其產,加以殘虐,非所以為治也。今復民貲賦三 年,其田租歲輸如常。牧守之徒,各厲精為治,勸課農 桑,不得妄有徵發,有司彈糾,勿有所縱』。」

文成帝興安二年春正月癸未詔與民雜調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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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魏書文成帝本紀》云云。

太安四年詔自今常調不充民不安業宰民者加以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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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魏書文成帝本紀》:「太安四年五月壬戌,詔曰:『朕即 阼至今,屢下寬大之旨,蠲除煩苛,去諸不急,欲令物 獲其所,人安其業。而牧守百里,不能宣揚恩意,求欲 無厭,斷截官物,以入於己,使課調懸少,而深文極墨, 委罪於民,苟求免咎,曾不改懼。國家之制,賦役乃輕。 比年已來,雜調減省,而所在州郡,咸有逋懸,非在職』」 之官綏導失所,貪穢過度,誰使之然?自今常調不充, 民不安業,宰民之徒,加以死罪。申告天下,稱朕意焉。

和平四年詔內外諸司不得擅有召役免定相二州田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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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魏書文成帝本紀》:和平四年三月乙巳,詔曰:「朕憲 章舊典,分職設官,欲令敷揚治化,緝熙庶績。然在職 之人,皆蒙顯擢,委以事任,當厲己竭誠,務省徭役,使 兵民優逸,家給人贍。今內外諸司州鎮守宰侵使兵 民,勞役非一。自今擅有召役,逼雇不程,皆論同枉法。」 冬十月,以定、相二州霣霜殺稼,免民田租。

和平六年,獻文帝即位,詔「雜調一以與民。」

按《魏書獻文帝本紀》:「六年五月甲辰,即皇帝位。六月 乙丑,詔曰:『夫賦斂煩則民財匱,課調輕則用不足,是 以十一而稅,頌聲作矣。先朝榷其輕重,以惠百姓。朕 承洪業,上惟祖宗之休命,夙興待旦,惟民之恤,欲令 天下同於逸豫,而徭賦不息,將何以塞煩去苛,拯濟 黎元者哉?今兵革不起,畜積有餘,諸有雜調,一以與』」 民。

獻文帝   年始因民貧富定租為三等九品之制罷雜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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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魏書獻文帝本紀》,不載。按《食貨志》,顯祖即位,親 行儉素,率先公卿,思所以賑益黎庶。至天安、皇興間, 歲頻大旱,絹匹遷言「劉或淮北青、冀、徐、兗、司五州告 亂請降,命將率眾以援之。既臨其境,青冀懷貳,進軍 圍之,數年乃拔。」山東之民,咸勤於征戍轉運,帝深以 為念,遂因民貧富為租輸三等九品之制,千里內納 粟,千里外納米,上三品戶入京師,中三品入他州;要 倉,下三品入本州。先是,太安中,高宗以常賦之外,雜 調十五,頗為煩重,將與除之。尚書毛法仁曰:「此是軍 國資用,今頓罷之,臣愚以為不可。」帝曰:「使地利無窮, 民力不竭,百姓有餘,吾孰與不足?」遂免之。未幾,復調 如前。至是乃終罷焉。於是賦斂稍輕,民復贍矣。

孝文帝延興三年定河南六州租稅復貧不能自存者雜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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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魏書孝文帝本紀》:「延興三年秋七月,詔河南六州 之民,戶收絹一匹,綿一斤,租三十石。冬十月,詔州郡 之民,十丁取一,以充行戶,收租五十石,以備軍糧。十 有一月戊寅,詔以河南七州牧守多不奉法,致新邦 之民莫能上達,遣使者觀風察獄,黜陟幽明,其有鰥 寡孤獨貧不自存者,復其雜徭。」

延興五年夏四月癸未,詔「天下賦調縣專督集牧守, 對檢送京師,違者免所居官。」

按:《魏書孝文帝本紀》云云。

承明元年八月甲申以長安二蠶多死丐民歲賦之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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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魏書孝文帝本紀》云云。

太和元年冬十月詔七十已上一子不從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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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魏書孝文帝本紀》云云。

太和四年,「賜天下貧戶廩一年。又會京師耆老,復其家徭役。」

按《魏書孝文帝本紀》:四年「四月甲申,賜天下貧人,一 戶之內無雜財穀帛者廩一年。秋七月壬子,詔會京 師耆老,賜錦綵衣服米麵,復家人不徭役。」

太和六年,復《靈丘郡租調》。十五年江淮七州常調。三 年,又遣使巡行遭水處,詔「丐民租算。」

按《魏書孝文帝本紀》:「六年二月辛卯詔曰:靈丘郡土 既褊塉,又諸州路衝,官私所經,供費非一,往年巡行, 見其勞瘁,可復民租調。十五年乙未詔曰:『蕭道成逆 亂江淮,戎旗頻舉,七州之民既有征運之勞,深乖輕 徭之義,朕甚愍之,其復常調。三年八月癸未朔,分遣 大使巡行天下,遭水之處,丐民租賦。十有二月丁亥』」 詔曰:「朕以寡薄,政缺平和,不能仰緝緯象,蠲茲六沴。 去秋淫雨,洪水為災,百姓嗷然,朕用嗟愍。故遣使者, 循方賑恤,而牧守不思利民之道,期於取辦,愛毛反 裘,甚無謂也。今課督未入及將來租算,一以丐之。有 司勉加勸課,以要來穰,稱朕意焉。」

太和七年春正月丁卯,詔「青、齊、光、東徐四州之民戶, 運倉粟二十萬石送瑕丘、瑯邪,復租算一年。」

按:《魏書孝文帝本紀》云云。

太和八年,詔班祿民戶增調粟帛,各隨其土所出。 按《魏書孝文帝本紀》,「八年六月丁卯,詔曰:『置官班祿, 行之尚矣。《周禮》有食祿之典,二漢著受俸之秩。逮於 魏晉,莫不聿稽往憲,以經綸治道。自中原喪亂,茲制 中絕,先朝因循,未遑釐改。朕永鍳四方,求民之瘼,夙 興昧旦,至於憂勤,故憲章舊典,始班俸祿。罷諸商人, 以簡民事,戶增調三匹,穀二斛九斗,以為官司之祿。 均預調為二匹之賦,即兼商用,雖有一時之煩,終克 永逸之益。祿行之後,贓滿一匹者死。變法改度,宜為 更始。其大赦天下,與之惟新』。」按《食貨志》,八年始準 古班百官之祿,以品第各有差。先是,天下戶以九品 混通,戶調帛二匹、絮二斤、絲一斤、粟二十石,又入帛 一匹二丈,委之州庫,以供調外之費。至是,戶增帛三 匹、粟二石九斗,以為官司之祿。後增調外,帛滿二匹, 所調各隨其土所出。其司、冀、雍、華、定、相、秦、洛、豫、懷、兗、 陝、徐、青、齊、濟、南豫、東兗、東徐十九州,貢綿絹及絲;幽、 平、并、肆、岐、涇、荊、涼、梁、汾、秦、安營、豳、夏、光、郢、東秦、司州 萬年、鴈門、上谷、靈丘、廣甯、平涼郡,懷州邵郡上郡之 長平、白水縣,青州北海郡之膠東縣,平昌郡之東武、 平昌縣,高密郡之昌安,高密夷安黔陬縣,秦州河東 之蒲坂、汾陰縣,東徐州東莞郡之莒諸、東莞縣,雍州 馮翊郡之連芍縣,咸陽郡之寧夷縣,北地郡之三原、 雲陽、銅官、宜君縣,華州華山郡之夏陽縣,徐州北濟 郡之離狐、豐縣,《東海郡》之贛榆、襄賁縣,皆以麻布充 稅。

太和十年,始立「三長」,定征調之法。

按《魏書孝文帝本紀》:十年二月甲戌,初立黨、里、鄰三 長,定民戶籍。按《食貨志》:魏初不立三長,故民多蔭 附,蔭附者皆無官役,豪彊徵斂,倍於公賦。十年,給事 中李沖上言:「宜準古五家立一鄰長,五鄰立一里長, 五里立一黨長,長取鄉人彊謹者,鄰長復一夫,里長 二,黨長三,所復復征戍。餘若民三載亡愆,則陟用,陟 之」一等。其民調,一夫一婦帛一匹,粟二石。民年十五 以上未娶者,四人出一夫一婦之調;奴任耕,婢任績 者,八口當未娶者四;耕牛二十頭當奴婢八。其麻、布 之鄉,一夫一婦布一匹,下至牛,以此為降。大率十匹 為工調,二匹為調外費,三匹為內外百官俸,此外雜 調,民年八十以上,聽一子不從役。孤獨、「癃老、篤疾、貧 窮不能自存者,三長內迭養食之。」書奏,諸官通議,稱 善者眾。高祖從之。於是遣使者行其事。乃詔曰:「夫任 土錯貢,所以通有無;井乘定賦,所以均勞逸。有無通 則民財不匱,勞逸均則人樂其業,此自古之常道也。 又鄰里鄉黨之制,所由來久,欲使風教易周,家至日 見,以大督小,從近及遠」,如身之使手,幹之總條,然後 口算平均,義興訟息。是以三典所同,隨世洿隆;貳監 之行,從時損益。故鄭僑復《丘賦》之術,鄒人獻盍徹之 規,雖輕重不同,而當時俱適。自昔以來,諸州戶口,籍 貫不實,包藏隱漏,廢公罔私。富彊者并兼有餘,貧弱 者餬口不足。賦稅齊等,無輕重之殊;力役同科,無眾 寡之別。「雖建九品之格,而豐埆之土未融;雖立均輸 之楷,而蠶績之鄉無異。致使淳化未樹,民情偷薄。朕 每思之,良懷深慨。今改舊從新,為里黨之法,在所牧 守,宜以喻民,使知去煩即簡之要。初百姓咸以為不 若循常,豪富并兼者尤弗願也。事施行後,計省昔十 有餘倍,於是海內安之。」按《李沖傳》,「沖遷內祕書令, 南部給事中,舊無三長,惟立宗主督護,所以民多隱 冒,五十三十家方為一戶。沖以三正治民,所由來遠, 於是創三長之制而上之。文明太后覽而稱善,引見 公卿議之。中書令鄭羲、祕書令高祐等曰:『沖求立三 長者,乃欲混天下一法,言似可用,事實難行』。羲又曰: 『不信臣言,但試行之。事敗之後,當知愚言之不謬』。」太尉元丕曰:「臣謂此法若行,於公私有益。咸稱方今有 事之月,校比民戶,新舊未分,民心勞怨。請過今秋至 冬閑月,徐乃遣使,於事為宜。」沖曰:「民者冥也,可使由 之,不可使知之。若不因調時,百姓徒知立長校戶之 勤,未見均徭省賦之益,心必生怨。宜及課調之月,令 知賦稅之均,既」識其事,又得其利,因民之欲,為之易 行。著作郎傅思益進曰:「民俗既異,險易不同。九品差 調,為日已久,一旦改法,恐成擾亂。」太后曰:「立三長則 課有常準,賦有恆分,苞蔭之戶可出,僥倖之人可止, 何為而不可?」群議雖有乖異,然惟以變法為難,更無 異義。遂立三長,公私便之。

太和十一年五月甲午詔「復七廟子孫及外戚緦服 已上賦役無所與。」

按:《魏書孝文帝本紀》云云。

太和十二年。有司請立民屯。「一夫之田。歲責六十斛, 甄其正課,并征戍雜役。」從之。

按《魏書孝文帝本紀》,不載。按《食貨志》:「十二年,詔群 臣求安民之術。有司上言,請析州郡常調九分之二, 京都度支歲用之餘,各立官司,豐年糴貯於倉,時儉 則加私之一糴之於民。如此,民必力田以買絹,積財 以取粟,官年登則常積,歲凶則直給。又別立農官,取 州郡戶十分之一以為屯民,相水陸之宜,斷頃畝之 數,以贓贖雜物,市牛科給,令其肆力。一夫之田,歲責 六十斛,甄其正課,并征戍雜役。行此二事,數年之中, 則穀積而民足矣。」帝覽而善之,尋施行焉。自此公私 豐贍,雖時有水旱,不為災也。

太和十八年十二月戊申優復代遷之戶租賦三歲 丁卯詔緣路之民復田租一歲。

按:《魏書孝文帝本紀》云云。

太和十九年,蠲「復運漕士及梁降民。又復渡淮軍士 及梁州民田租。」

按:《魏書孝文帝本紀》,「十有九年夏四月丁未,曲赦徐 豫二州,其運漕之士,復租賦三年。辛亥,詔蕭鸞,民降 者給復。十五年六月辛丑,詔復軍士從駕渡淮者租 賦三年。乙卯,曲赦梁州,復民田租三歲。」

太和二十年,詔「具《歲中恆役狀》。」又定「司州民吏率力 役之法。」

按:《魏書孝文帝本紀》:二十年「秋七月丁亥,詔輕徭薄 賦,君人常理,歲中恆役,具以狀聞。冬十月戊戌,以司 州之民十二夫調一吏,為四年更卒,歲開番假,以供 公私力役。」

太和二十二年,詔以穰民歸順,給復有差。又復二豫 民田租一歲。

按:《魏書孝文帝本紀》二「十有二年二月辛未,詔以穰 民首歸大順,終始若一者,給復三十年,標其所居曰 歸義鄉,次降者,給復十五年冬十月己酉朔,曲赦二 豫殊死已下,復民田租一歲。」

宣武帝景明二年詔正調之外蠲一切損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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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魏書宣武帝本紀》:景明二年三月「乙未朔,詔曰:『比 年以來,連有軍旅,役務既多,百姓彫敝。宜時矜量,以 拯民瘼。正調之外,諸妨害損,民一時蠲罷』。」

正始元年九月丙午詔諸州蠲停徭役不得橫有徵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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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魏書宣武帝本紀》云云。

正始四年十有二月戊午詔「兵士鍾離沒落者復一 房田租三年。」

按:《魏書宣武帝本紀》云云。

延昌二年以地震蠲兩河一年租賦又丐洛陽河陰二縣租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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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魏書宣武帝本紀》:「延昌二年冬十月,詔以恆、肆地 震,民多死傷,蠲兩河一年租賦。十有二月丙戌,丐洛 陽、河陰二縣租賦。乙巳,詔以恆、肆地震,民多離災,其 有課丁沒盡,老幼單辛,家無受復者,各賜廩以接來 稔。」

孝明帝   年諫議大夫張普惠上疏言復徵綿麻宜立嚴禁復本幅度依太和之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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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魏書孝明帝本紀》,不載。按《張普惠傳》:「孝明帝時, 普惠轉諫議大夫,以天下民調幅度長廣,尚書計奏 復徵綿麻,恐其勞,民不堪命,上疏曰:伏聞尚書奏復 綿麻之調,尊先皇之軌,夙宵惟度,忻戰交集。何者?聞 復高祖舊典,所以忻惟新;俱可復而不復,所以戰違 法。仰惟高祖廢大斗,去長尺,改重秤,所以愛萬姓,從 薄」賦,知軍國須綿麻之用。故云幅度之間,億兆應有 綿麻之利。故絹上稅綿八兩,布上稅麻十五斤。萬姓 得廢大斗,去長尺,改重秤,荷輕賦之饒,不適於綿麻 而已。故歌舞以供其職,奔走以役其勤,天子信於上, 億兆樂於下,故《易》曰:「悅以使民,民忘其勞。」此之謂也。 自茲以降,漸漸長闊,百姓嗟怨,聞於朝野。伏惟皇太 后未臨朝之前,陛下居諒闇之日,宰輔不尋其本,知 天下之怨,綿麻不察其幅廣度長,秤重斗大,革其所 弊,存其可存,而特放綿麻之調,以悅天下之心,此所謂悅之不以道,愚臣所以未悅者也。《尚書》既知國少 綿麻,不惟法度之易,民言之可畏,便欲去天下之 大信,棄已行之成詔,追前之非,遂後之失,奏求還復 綿麻,以充國用。不思庫中大有綿麻,而群官共竊之, 愚臣以為於理未盡。何者?今宮人請調度造衣物,必 度忖秤量,絹布疋有尺丈之盈,一猶不計其廣,絲綿 斤兼百銖之剩,未聞依律罪州郡。若一疋之濫,一斤 之惡,則鞭戶主,連三長,此所以教民以貪者也。今百 官請俸,人樂長闊,并欲厚重,無復準極。得長闊厚重 者,便云其州能調絹布,精闊且長,橫發美譽,以亂視 聽。不聞嫌長惡廣,求計還官者,此百司所以仰負聖 明也。今若必復綿麻者,謂宜先令四海知其所由,明 立嚴禁,復本幅度新綿麻之典,依太和之稅。其在庫 絹布,「并及絲綿不依典制者,請遣一尚書與太府卿 左右藏令依今官度官秤,計其斤兩廣長,折給請俸 之人,總常俸之數。千俸所出,以布綿麻,亦應其一歲 之用。使天下知二聖之心,愛民惜法」如此,則高祖之 軌中興於神龜,明明慈信照布於無窮,則孰不幸甚。 伏願亮臣悾悾之至,下慰蒼生之心。

熙平元年秋七月丙子詔兵士征硤石者復租賦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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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魏書孝明帝本紀》云云。

熙平二年,詔「兵士戰沒者,給復有差。」

按《魏書孝明帝本紀》:熙平二年「五月辛酉,詔曰:揚州 硤石、荊山、新淮、酇城兵士戰沒者,追給斂財,復一房 五年;若無妻子,復其家一人二年;身被三瘡,賞一階; 雖一瘡而四體廢落者,亦同此賞。」

神龜元年以雜役戶冒入清流詔所在職人五人相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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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魏書孝明帝本紀》:神龜元年:「春正月庚辰,詔以雜 役之戶或冒入清流,所在職人皆五人相保,無人在 保者,奪官還役。」

正光元年詔以炎旱蠲賦役之不便於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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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魏書孝明帝本紀》:正光元年五月癸未,詔曰:「攘災 招應,修政為本。民乃神主,實宜率先。刺史守令與朕 共治天下,宜哀矜勿喜,視民如傷。況今炎旱歷時,萬 姓彫敝,而不撫恤窮冤,理決庶獄,可嚴敕州郡,善加 綏隱,務盡聰明,加之祗肅,必使事允人神,時致靈應。 其賦役不便於民者,具以狀聞,便當蠲罷。」

正光 年,預徵天下六年租調。

按《魏書孝明帝本紀》,不載。按《食貨志》:「正光後,四方 多事,加以水旱,國用不足,預折天下六年租調而徵 之。百姓怨苦,民不堪命。有司奏斷百官常給之酒,計 一歲所省,合米五萬三千五十四斛九升,孽穀六千 九百六十斛,麵三十萬五百九十九斤。其四時郊廟, 百神群祀,依式供營。遠蕃使客,不在斷限。」爾後寇賊 轉眾,諸將出征,相繼奔敗,所亡器械資糧,不可勝數, 而關西喪失尤甚,帑藏益以空竭。有司又奏「內外百 官及諸蕃客廩食及肉,悉二分減一」,計終歲省肉百 五十九萬九千八百五十六斤,米五萬三千九百三 十二石。

孝昌元年九月乙卯詔減天下諸調之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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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魏書孝明帝本紀》云云。

孝昌二年,加稅京師田租及市人店舍。

按:《魏書孝明帝本紀》:「二年十有一月丙午,稅京師田 租畝五升,借賃公田者畝一升;閏月,稅市人出入者 各一錢,店舍為五等。」

按《冊府元龜》:「是時辛穆為汝陽太守,值水澇民饑,上 表請輕租賦。孝明從之,遂敕汝陽一郡,聽以小絹為 調。」

武泰元年孝莊帝即位復天下租役三年定租輸三等九品之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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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魏書孝莊帝本紀》,「武泰元年夏四月戊戌,即帝位, 辛丑,改武泰為建義元年,復天下租役。三年九月乙 亥,改為永安元年。」

按杜佑《通典》:「莊帝即位,因人貧富為租輸三等九品 之制,千里內納粟,千里外納米,上三品戶入京師,中 三品入他州要倉,下三品入本州。」

孝莊帝永安三年冬十月丁卯詔兵士給復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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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魏書孝莊帝本紀》云云。

前廢帝普泰元年詔廢稅市稅鹽官定雜戶貸賜及天下調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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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魏書前廢帝本紀》:「帝昇極,詔改建明二年為普泰 元年。其稅市及稅鹽之官可悉廢之。百雜之戶,貸賜 民名,官任仍舊,天下調絹四百一疋。」

出帝太昌元年詔今歲租調兩收一丐來年復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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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魏書出帝本紀》:太昌元年六月丙戌,詔曰:「間者凶 權誕恣,法令變常,遂立夷貊輕賦,冀收天下之意,隨 以箕斂之重,終納十倍之征,掩目捕雀,何能過此!朕 屬念蒸黎,無忘寢食,加田桑始事,生業未滋,若頓依 常格,或不周展。今歲租調且兩收一丐,來年復舊

孝靜帝天平元年給復從遷戶有差又立諸州調絹倉貯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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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魏書孝靜帝本紀》,「天平元年冬十月丙子,車駕北 遷於鄴,詔從遷之戶,百官給復,三復聊生。尋而六鎮 擾亂,相率內徙,寓食於齊晉之郊。齊神武因之以成 大業。魏武西遷,連年戰爭,河洛之間,又並空竭。天平 元年,遷都於鄴,出粟一百三十萬石,以振貧人。是時 六坊之眾,從武帝而西者不能萬人,餘皆北徙,並給」 常廩。春秋二時賜帛,以供衣服之費。常調之外,逐豐 稔之處,折絹糴粟,以充國儲。於諸州緣河津濟,皆官 倉貯積,以擬漕運。於滄、瀛、幽、青四州之境,傍海置鹽 官以煮鹽。每歲收錢,軍國之資,得以周贍。自是之後, 倉廩充實,雖有水旱凶饑之處,皆仰開倉以振之。 按杜佑《通典》,孝靜帝天平初,諸州調絹,不依舊式。

興和元年九月甲子發畿內民夫十萬人城鄴城四十日罷十有一月癸亥築城之夫年安居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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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隋書食貨志》:「魏自承安之後,政道陵夷,寇亂實繁, 農商失業,官有徵代,皆權調於人,猶不足以相資奉, 乃令所在迭相糾發,百姓愁怨,無給復一年。」

按:《魏書孝靜帝本紀》云云。

興和三年,詔「調絹以四十尺為度。」

按《魏書孝靜帝本紀》。不載。按杜佑《通典》,「興和三年, 各班海內。悉以四十尺為度,天下利焉。」

武定二年括無籍戶以入租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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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魏書孝靜帝本紀》:武定二年「冬十月丁巳,太保孫 騰、大司馬高隆之各為括戶大使,凡獲逃戶六十餘 萬。」

按《隋書食貨志》:「元象,興和之中,頻歲大穰,穀斛至九 錢。是時法網寬弛,百姓多離舊居,闕於徭賦。神武乃 命孫騰、高隆之分括無籍之戶,得六十餘萬,於是僑 居者各勒還本屬,是後租調之入有加焉。」

武定 年,命辛術略淮南地,其新附州郡俱羈縻輕 稅。

按《魏書孝靜帝本紀》,不載按《隋書食貨志》:「文襄嗣 業,侯景背叛,河南之地,困於兵革。尋而侯景亂梁,乃 命行臺辛術,略有淮南之地。其新附州郡,羈縻輕稅 而已。」

文帝大統十年蘇綽請均賦役詔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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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周書文帝本紀》,「大統十年秋七月,魏帝以太祖前 後所上二十四條及十二條新制,方為中興永式,乃 命尚書蘇綽更損益之,總為五卷,班於天下。於是搜 簡賢才,以為牧守令長,皆依新制而遣焉。數年之間, 百姓便之。」按《蘇綽傳》,十年授大行臺度支尚書,領 著作,兼司農卿。太祖方欲革易時政,務弘強國富民 之道,故綽得盡其智能,贊成其事。減官員,置二長,并 置屯田,以資軍國。又為《六條詔書》,奏施行之。其六,均 賦役,曰:「聖人之大寶曰位。何以守位曰仁,何以聚人 曰財。明先王必以財聚人,以仁守位。國而無財,位不 可守。是故五三以來,皆有征稅之法,雖輕重不同,而 濟用一也。今逆寇未平,軍用資廣,雖未」遑減省,以卹 民瘼,然令平均,使下無匱。夫平均者,不捨豪強而徵 貧弱,不縱姦巧而困愚拙,此之謂均也。故聖人曰:「蓋 均無貧。」然財貨之生,其功不易,織紝紡績,起於有漸, 非旬日之間,所可造次,必須勸課,使預營理。絹鄉先 事織紝,麻土早修紡績,先時而備,至時而輸,故王賦 獲供,下民無困。如其不「預勸戒,臨時迫切,復恐稽緩, 以為已過,捶扑交至,取辦目前。富商大賈,緣茲射利」, 有者從之貴買,無者舉之與息,輸稅之民,於是弊矣。 租稅之時,雖有大式,至於斟酌貧富,差次先後,皆事 起於正長,而繫之於守令。若斟酌得所,則政和而民 悅,若檢理無方,則吏姦而民怨。又差發徭役,多不存 意,致令「貧弱者或重徭而遠戍,富強者或輕使而近 防。守令用懷如此,不存卹民之心,皆王政之罪人也。」 太祖甚重之,常置諸座右,又令百司習誦之。其牧守 令長,非通《六條》及計帳者,不得居官。

恭帝三年始定賦役之政各設專官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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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周書文帝本紀》:「恭帝三年春正月丁丑,初行《周禮》, 建六官,以太祖為太師、大冢宰、柱國。太祖以漢魏官 繁,思革前弊,大統中乃命蘇綽、盧辯依周制改創其 事,尋亦置六卿官,然為撰次未成,眾務猶歸臺閣。至 是始畢,乃命行之。」

按:《隋書食貨志》:「後周太祖作相,創制六官。載師掌任 土之法,辨夫家田里之數,會六畜車乘之稽,審賦役 斂㢮之節,制畿疆修廣之域,頒施惠之要,審牧產之 政。司均掌田里之政令。凡人口十己上宅五畝,口九 以上宅四畝,五口已下宅二畝。有室者田百四十畝, 丁者田百畝。司賦掌功賦之政令,凡人自十八以至」 六十有四,與輕癃者,皆賦之。其賦之法,有室者歲不 過絹一疋,綿八兩,粟五斛,丁者半之。其非桑土,有室 者布一疋,麻十斤,丁者又半之。豐年則全賦,中年半 之,下年三之,皆以時徵焉。若艱凶札,則不徵其賦。《司役》「掌力役之政令」,凡人自十八以至五十有九,皆任 於役。豐年不過三旬,中年則二旬,下年則一旬。凡起 徒役,無過家一人。其人有年八十者,一子不從役;百 年者,家不從役;廢疾非人不養者,一人不從役。若凶 札,又無力征。掌鹽:掌四鹽之政令:一曰散鹽,煮海以 成之;二曰盬鹽,引池以化之;三曰形鹽,物地以出之; 四曰飴鹽,於戎以取之。凡盬鹽、形鹽,每地為之禁,百 姓取之皆稅焉。司倉「掌辨九穀之物,以量國用。」國用 足,即蓄其餘,以待凶荒,不足則止。餘用足,則以粟貸 人,春頒之,秋斂之。

北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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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宣帝天保元年詔復冀州并州青州諸郡有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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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北齊書文宣帝本紀》:「天保元年六月辛巳,詔曰:『冀 州之渤海、長樂二郡,先帝始封之國,義旗初起之地。 并州之太原,青州之齊郡,霸業所在,王命是基。君子 有作,貴不忘本。思申恩洽,蠲復田租。齊郡、渤海可並 復一年,長樂復二年,太原復三年』。」按《辛術傳》:「天保 元年,侯景徵江西租稅,術率諸軍渡淮斷之,燒其稻 數」百萬石。

天保六年發夫一百八十萬人築長城自幽州北夏 口至恆州九百餘里。

按:《北齊書文宣帝本紀》云云。

天保九年詔「遇災諸郡。免今年租賦。」

按《北齊書文宣帝本紀》:九年「秋七月戊申,詔趙、燕、瀛、 定、南營五州及司州廣平、清河二郡,去年螽澇損田, 兼春夏少雨,苗稼薄者,免今年租賦。」

《天保 年》,始立「九等之戶。」

按《北齊書文宣帝本紀》,不載按《隋書食貨志》:「始立 九等之戶,富者稅其錢,貧者役其力。北興長城之役, 南有金陵之戰。其後南征諸將,頻歲陷沒,士馬死者 以數十萬計。重以修創臺殿,所役甚廣。而帝刑罰酷 濫,吏道因而成姦,豪黨兼并,戶口益多隱漏。舊制,未 娶者輸半床租調。陽翟一郡,戶至數萬,籍多無妻。有 司」劾之,帝以為生事,由是姦欺尤甚,戶口租調,十亡 六七。是時,用度轉廣,賜與無節,府藏之積,不足以供。 乃減百官之祿,撤軍人常廩,併省州郡縣鎮戍之職。 又制刺史守宰行兼者並不給幹,以節國之費用。

武成帝河清三年免水潦州及經周軍處租定力役受田之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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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北齊書武成帝本紀》:河清三年「閏九月乙未,詔遣 十二使巡行水潦州,免其租調。十二月丁卯,帝至洛 陽,免洛州經周軍處一年租賦。」

按:《隋書食貨志》:「三年定令,乃命人居十家為比鄰,五 十家為閭里,百家為族黨,男子十八已上,六十五已 下為丁,十六已上,十七已下為中,六十六已上為老, 十五已下為小。率以十八受田輸租調,二十充兵,六 十免力役,六十六退田免租調。京城四面諸坊之外, 三十里內為公田,受公田者三縣代遷。內執事官一」 品已下逮於羽林武賁,各有差。其外畿郡華人官,第 一品已下,羽林武賁已上,各有差。職事及百姓請墾 田者,名為「受田奴婢。」受田者親王止三百人,嗣王止 二百人;第二品嗣王已下及庶姓王止一百五十人。 正三品已上及王宗,止一百人,七品已上限止八十 人,八品已下至庶人,限止六十人。奴婢限外不給田 者,皆不輸。其方百里外及州人,一夫受露田八十畝, 婦四十畝,奴婢依良人,限數與在京百官同。丁牛一 頭,受田六十畝,限止四年。又每丁給永業二十畝,為 桑田。其中種桑五十根、榆三根、棗五根,不在還受之 限。非此田者,悉入還受之分。土不宜桑者,給麻田,如 桑田法。率人一床調絹一疋,綿八兩,凡十斤綿中折 一斤作絲,墾租二石,義租五斗。奴婢各准良人之半。 牛調二尺,墾租一斗,義租五升。墾租送臺,義租納郡, 以備水旱。墾租皆依貧富為三梟。其賦稅常調,則少 者直出上戶,中者及中戶,多者及下戶。上梟輸遠處, 中梟輸次遠,下梟輸當州倉,三年一校焉。租入臺者, 五百「里內輸粟,五百里外輸米;入州鎮者輸粟;人欲 輸錢者,准上絹收錢。」諸州郡皆別置富人倉,初立之 日,准所領中下戶口數,得支一年之糧。逐當州穀價 賤時,斟量割當年義租充入。穀貴,下價糶之,賤則還 用。所糶之物,依價糴貯。每歲春月,各依鄉土早晚,課 入農桑。自春及秋,男二十五已上,皆布田「畝。桑蠶之 月,婦女十五已上,皆營蠶桑。孟冬,刺史聽審邦教之 優劣,定殿最之科品。人有人力無牛,或有牛無力者, 須令相便,皆得納種,使地無遺利,人無遊手焉。緣邊 城守之地,堪墾食者,皆營屯田,置都使、子使以統之, 一子使當田五十頃。歲終,考其所入,以論褒貶。」是時 頻歲大水,州郡多遇沈溺,穀價騰踊。朝廷遣使開倉, 從貴價以糶之,而百姓無益,饑饉尤甚,重以疾疫相 乘,死者十四五焉。

====後主天統三年蠲雜戶之未盡免者一准平人又免并州一郡來年租賦====按《北齊書後主本紀》:天統三年九月己酉,太上皇帝 詔諸寺署「所綰雜保戶姓高者,天保之初,雖有優敕, 權假力用未免者,今可悉蠲雜戶,任屬郡縣,一准平 人。」十一月甲午,免并州居城、太原一郡來年租賦。 天統五年,詔免河北諸州無兩處租調。

按,《北齊書後主本紀》:五年:「秋七月戊申,詔使巡省河 北諸州無兩處,境內偏旱者,優免租調。」

武平 年料境內六等富人調令出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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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北齊書後主本紀》,不載。按杜佑《通典》:「後主天統 中,勞役鉅萬,財用不給,乃減朝士祿料,諸曹糧膳及 九州軍人常賜以供之。武平之後,權幸並進,賜予無 限,乃料境內六等富人,調令出錢。」

北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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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閔帝元年初除市門稅又以饑饉免當州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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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周書孝閔帝本紀》:元年「春正月甲辰,祠太社,初除 市門稅。三月壬子,詔曰:『浙州去歲不登,厥民饑饉,朕 用慜焉。其當州租輸未畢者,悉宜免之』。」

武帝保定元年三月丙寅改八丁兵為十二丁兵率歲一月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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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周書武帝本紀》云云。

保定二年,給立功文武官租賦,免南陽宛縣役租有 差。

按《周書武帝本紀》,二年「夏四月癸亥,詔曰:『比以寇難 猶梗,九州未一,文武之官立功效者,雖錫以茅土而 未及租賦。諸柱國等勳德隆重,宜有優崇,各准別制, 邑戶聽寄食他縣。五月庚午,以山南眾瑞並集,大赦 天下,百官及軍人普汎二級。南陽宛縣三足烏所集, 免今年役及租賦之半』。」

天和五年免逋租懸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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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周書武帝本紀》:「天和五年六月庚子,降宥罪人,并 免逋租懸調等,以皇女生故也。」

建德元年詔寧民息役自正調以外無妄徵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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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周書·武帝本紀》,建德元年三月癸亥,詔曰:「民亦勞 止,則星動於天;作事不時,則石言於國。故知為政欲 靜,靜在寧民;為治欲安,安在息役。頃興造無度,徵發 不已,加以頻歲師旅,農畝廢業,去秋災蝗,年穀不登, 民有散亡,家空杼軸。朕每旦恭己,夕惕兢懷。自今正 調以外,無妄徵發,庶時殷俗阜,稱朕意焉。」

建德二年,除百姓縣籍為侍官。

按《周書武帝本紀》,不載。按杜佑《通典》,「二年改軍士 為侍官,募百姓充之,除其縣籍,後夏人半為兵矣。 建德三年,給復荊、襄等五州貧下戶三年。」

按《周書武帝本紀》:「三年十二月辛卯,詔荊、襄、安、延、夏 五州總管內,有能率其從軍者,授官各有差,其貧下 戶,給復三年。」

建德四年,詔「所在逋租懸調,兵役殘功並蠲免。復東 南道新附戶三年。」

按《周書武帝本紀》,「四年春正月壬申,詔曰:今陽和布 氣,品物資始,敬授民時,義兼敦勸。《詩》不云乎:『弗躬弗 親,庶民弗信』。刺史守令宜親勸農,百司分番躬自率 導,事非機要,並停至秋。鰥寡孤獨不能自存者,所在 量加賑卹。逋租懸調,兵役殘功,並宜蠲免。」六月,詔東 南道四總管內,自去年以來新附之戶,給復三年。

宣帝大成元年役兵起洛陽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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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周書宣帝本紀》:大成元年「二月癸亥,發山東諸州 兵,增一月功,為四十五日役,起洛陽宮,役四萬人。」

大象二年詔復江左新附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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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周書宣帝本紀》:大象二年「春正月乙卯,詔江左諸 州新附民,給復二十年初稅入市者,人一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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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帝開皇二年創造新都定丁口授田賦役之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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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隋書文帝本紀》,「開皇二年六月景申,詔左僕射高 熲、將作大匠劉龍、鉅鹿郡公賀婁子幹、太府少卿高 龍叉等創造新都。」按《食貨志》:「高祖受禪,議遷都,發 山東丁,毀造宮室,仍依周制,役丁為十二番,匠則六 番。」及頒新令制:「人五家為保,保有長,保五為閭,閭四 為族,皆有正。畿外置里正,比閭正,黨長比族正,以相 檢察焉。男女三歲已下為黃,十歲已下為小,十七已 下為中,十八已上為丁。丁從課役,六十為老,乃免。」自 諸王已下至於都督,皆給永業田各有差,多者至一 百頃,少者至四十畝。其丁男、中男永業露田,皆遵後 齊之制,並課樹以桑榆及棗。其園宅率三口給一畝, 奴婢則五口給一畝。丁男一床,租粟三「石,桑土調以 絹,絁麻土以布。絹絁以匹,加綿三兩;布以端,加麻三 斤。單丁及僕隸各半之。」未受地者,皆不課。有品爵及 孝子、順孫、義夫、節婦,並免課役。

「開皇三年,初令軍人以二十一成丁,每歲為二十日 役,減調絹一匹為二丈。」又為輸籍定樣,定戶上下 按《隋書文帝本紀》,不載按《食貨志》,「三年正月,帝入 新宮。初令軍人以二十一成丁,減十二番,每歲為二 十日役,減調絹一匹為二丈。」先是尚依周末之弊,官置酒坊收利,鹽池鹽井,皆禁百姓採用。至是罷酒坊, 通鹽「池,鹽井,與百姓共之,遠近大悅。」是時突厥犯塞, 吐谷渾寇邊,軍旅數起,轉輸勞敝。帝乃令朔州總管 趙仲卿於長城以北,大興屯田,以實塞下。又於河西 勒百姓立堡,營田積穀。京師置常平監。是時山東尚 承齊俗,機巧姦偽,避役惰遊者十六七,四方疲人,或 詐老詐小,規免租賦。高祖令州縣大索貌閱戶口不 實者,正長遠配。而又開相糾之科,大功已下,兼令析 籍,各為戶頭,以防容隱。於是計帳進四十四萬三千 丁,新附一百六十四萬一千五百口。高熲又以「人間 課輸,雖有定分,年常徵納,除注恆多。長吏肆情,文帳 出沒,復無定簿,難以推校,乃為輸籍定樣。請遍下諸 州,每年正月五日,縣令巡人各隨便近五黨三黨共 為一團,依樣定戶上下。」帝從之。自是姦無所容矣。時 百姓承平日久,雖數遭水旱,而戶口歲增。諸州調物, 每歲河南自潼關,河北自蒲坂,達於京師,相屬於路, 晝夜不絕者數月。帝既躬履儉約,六宮咸服澣濯之 衣,乘輿供御,有故敝者,隨令補用,皆不改作。非享燕 之事,所食不過一肉而已。有司嘗進乾薑,以布袋貯 之,帝用為傷費,大加譴責,後進香,復以氈袋,因笞所 司,以為後誡焉。由是內外率職,府帑充實,百官祿賜 及賞功臣,皆出於豐厚焉。按《蘇威傳》:初,威父綽在 西魏,以國用不足,為征稅之法,頗稱為重。既而歎曰: 「今所為者,正如張弓,非平世法也。後之君子,誰能弛 乎?」威聞其言,每以為己任。至是威為民部尚書,奏減 賦役,務從輕典,上悉從之。

開皇六年八月辛卯關內七州旱免其賦稅。

按:《隋書文帝本紀》云云。

開皇九年,初置鄉正、里長,給復江表十年餘州,免當 年租賦。

按:《隋書文帝本紀》:「九年二月景申,制五百家為鄉,正 一人;百家為里,長一人。夏四月己亥,幸驪山,親勞旋 師。」

按《食貨志》:「九年,陳平帝親御朱雀門勞凱旋師,因行 慶賞,自門外夾道列牛帛之積,達於南郭,以次頒給, 所費三百餘萬段。帝以江表初定,給復十年,自餘諸 州,並免當年租賦。」

開皇十年六月辛酉制「人年五十免役收庸。」

按《隋書文帝本紀》云云。按《食貨志》。十年五月。「又以 宇內無事。益寬徭賦。百姓年五十者。輸庸停防。」按通鑑作

免役收庸

開皇十二年,詔「河北、河東田租三分減一,兵減半,功、 調全免。」

按《隋書文帝本紀》,不載按《食貨志》:十一年,江南又 反,越國公楊素討平之。師還,賜物甚廣。其餘出師命 賞,亦莫不優隆。十二年,有司上言庫藏皆滿。帝曰:「朕 既薄賦於人,又大經賜用,何得爾也?」對曰:「用處常出, 納處常入。略計每年賜用至數百萬段,曾無減損。」於 是乃更闢左藏之院,構屋以受之。下詔曰:「既富而教, 方知廉恥。寧積於人,無藏府庫。」河北、河東今年田租 三分減一,兵減半,功調全免。時天下戶口歲增,京輔 及三河地少而人眾,衣食不給,議者咸欲徙就寬鄉。 其年冬,帝命諸州考使議之,又令尚書以其事策問 四方貢士,竟無長算。帝乃發使四出,均天下之田,其 狹鄉每丁纔至二十畝,老小又少焉。

開皇十三年。夏四月癸未。制戰亡之家。給復一年 按《隋書文帝本紀》云云。

開皇十八年秋七月壬申詔以河南八州水免其課 役。

按《隋書文帝本紀》云云。按《蘇孝慈傳》。「孝慈為工部 尚書。先是以百寮供費不足,臺省府寺咸置廨錢,收 息取給。孝慈以為官民爭利。非興化之道,上表請罷 之。」

按:杜佑《通典》,十八年五月,高熲奏:「諸州無課調處,及 諸州管戶數少者,官人祿力,承前以來,恆出隨近之 州。今請於所管內計戶徵稅。」帝從之。先是,京官及諸 州並給公廨錢,迴易生利,以給公用。六月,工部尚書 蘇孝慈等以為所在官司,因循往昔,皆以公廨錢物 出舉興生,唯利是求,煩擾百姓。奏皆給地以營農,迴 易取利皆禁止。十一月,詔「外內諸司公廨在市迴易 及諸處興生,並聽之」,唯禁出舉收利。

煬帝大業元年給復諸州並除婦人男子課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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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隋書煬帝本紀》,「大業元年秋七月丁酉,制戰亡之 家給復十年。冬十月己丑,赦江淮已南,揚州給復五 年,舊總管內給復三年。」按《食貨志》:「煬帝即位,是時 戶口益多,府庫盈溢,乃除婦人及奴婢部曲之課,男 子以二十二成丁。」

大業二年。夏四月辛亥,上御端門,大赦,免天下今年 租稅。

按:《隋書煬帝本紀》云云。

大業三年夏四月甲申頒《律令》大赦天下關內給復三年。

按:《隋書煬帝本紀》云云。

大業四年八月辛酉親祠恆岳車駕所經郡縣免一 年租調九月辛巳詔免長城役者一年租賦。

按:《隋書煬帝本紀》云云。

大業五年。三月己巳。車駕西巡河右。六月戊午。大赦 天下。隴右諸郡。給復一年。行經之所。給復二年 按《隋書煬帝本紀》云云。

大業九年制「驍果之家蠲免賦役。」又改博陵為高陽 郡,給復一年。

按《隋書煬帝本紀》,「九年八月甲辰,制驍果之家蠲免 賦役。閏九月己巳,幸博陵。冬十月乙酉,詔曰:博陵昔 為定州,地居衝要,先皇歷試所基,王化斯遠,故以道 冠豳風,義高姚邑。朕巡撫氓庶,爰屆茲邦,瞻望郊廛, 緬懷敬止,思所以宣播德澤,覃被下人,崇紀顯號,式 光令緒。可改博陵為高陽郡,赦境內死罪已下,給復 一年。」

《大業 年》,逆收數年之賦。

按:《隋書煬帝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隋煬帝時,東 西遊幸,靡有定居,每以供費不給,逆收數年之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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