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食貨典/第123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 經濟彙編 第一百二十三卷 |
第一百二十三卷目錄
賦役部彙考十三
宋三〈熙寧三則 元豐七則 哲宗元祐八則〉
食貨典第一百二十三卷
賦役部彙考十三
[编辑]宋三
[编辑]熙寧八年罷給田募役法又罷手實法
[编辑]按《宋史神宗本紀》:熙寧八年八月丙申,減官戶役錢 之半。冬十月壬寅,罷手實法 按《食貨志》:「王安石言 給田募役,有害十餘。八年,罷給田募役法,已就募人 如舊,闕者弗補。官戶輸役錢免其半,所免雖多,各無 過二十千。兩縣以上有物產者,通計之,兩州兩縣以 上有物產者,隨所輸錢,等第不及者,從一多處併之。」 初,手實法行,言者多論其長告訐,增煩擾。至是惠卿 罷政,御史中丞鄧綰言其法不便,罷之。委司農寺再 詳定以聞。
按:《文獻通考》:八年十月詔:「聞東南推行手實簿法,公 私煩擾,其權罷,委司農寺再詳定以聞。」初,呂惠卿創 行手實法,言者多論其長告訐增煩擾不便。至是惠 卿罷政,御史中丞鄧綰言:「役法初行,且用丁產戶籍, 故諸路患其不均,各已改造其均錢之法,田頃可用 者視田頃稅數,可用者視稅數,已得家業貫伯者視」 家業貫伯,或隨所下種石,或附所收租課,法雖不同, 大約已定,而民樂輸矣。安用剔抉披索,互相糾告,使 不安其生耶?凡民所以養生之具,日用而家有之。今 欲盡數供析出錢,則本用供家,不專於租賃營利;欲 指為供家之物,則有時餘羨,不免須貿易與人。則家 家有告訐之憂,人人有隱落之罪,無「所措手足矣。夫 行商坐賈,通貨殖財,四民之一也。其有無交易,不過 服食器用、粟米財蓄、絲麻布帛之類,或春有之而夏 已析閱,或秋居之而冬已散亡,則公家簿書如何拘 轄,隱落之罪安得而不犯?徒使嚚訟者趨賞報怨而 公相告訐,畏怯者守死忍餓而不敢為生,其為未善 可知矣。」故降是詔。 又按《通考》,八年詔問罷耆戶長、 壯丁之法,何人建議,及以此議奏呈。帝曰:「已令出錢 免役,又排甲使為保丁,責之催科,失信於民。又保正 本令習兵,何可更共二役?」安石曰:「保丁戶長,皆百姓 為之,令罷差戶長,使為保丁,數年或十年方催一稅, 其在役不過二十餘家,於人情無所苦。《周官》:什伍其 民,有軍旅,有田役,若謂保丁止供教閱,不知餘事屬 何人也。」其後諸路皆言甲頭催稅未便,遂詔:耆戶長、 壯丁仍舊募充,其保正、甲頭、承帖法並罷。 又詔官 戶輸役錢免其半,所免雖多,各無過二十千。兩縣以 上有物產者通計之,兩州、兩縣有物產者,隨所輸錢 等第不及者,并一多處。以司農寺言戶減免錢「數,及 民戶兩處有物產者出錢不一」故也。
熙寧九年,詔「減寬剩餘錢。」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九年,以荊湖兩 路敷役錢太重,較一歲入出寬剩錢數多,詔權減二 年。尋詔「自今寬剩役錢及買撲坊場錢更不以給役 人,歲具羨數上之司農,餘物凡籍之常平司者,常留 一半。」侍御史周尹言:「募役錢數外留寬剩一分,聞州 縣希提舉司風旨,廣敷民錢,省役額,損雇直,而民間 輸數一切如舊,寬剩數多,募直輕而倉法重,役人多 不願就募,天下皆謂朝廷設法聚斂,不無疑怨。乞募 耆長、戶長及役人不可過減者,悉復舊額,約募錢足 用,其寬剩止留二分。」是歲,諸路上司農寺歲收免役 錢一千四十一萬四千五百五十萬貫、石、匹、兩,金銀、 錢、斛、匹、帛一千四十一萬四千三百五十二貫、石、匹、 兩,絲綿二百一兩,支金、銀、錢、斛六百四十八萬七千 六百八十八兩、貫、石、匹,應在銀錢、斛、匹、帛二百六十 九萬三千二十貫、石、匹、兩,見在八十七萬九千二百 六十七貫、石、匹、兩。
按《文獻通考》:九年,三司使沈括亦言:「立法之意,本欲 與民均財惜力,役重者不可不助,無役者不可不使 之助。金重役不過衙前、耆戶、長散從官之類。衙前即 坊場、河渡錢自可足用,其餘取於坊郭、官戶、女戶、單 丁、寺觀之類,足以賦祿,出錢之戶不多,則州縣易於 督斂,重輕相補,民力均。」詔司農寺相度以聞。
熙寧十年,詔「役錢通物力,稅錢輸納。」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十年,知彭州呂 陶奏,「朝廷欲寬力役,立法召募,初無過斂民財之意, 有司奉行過當,增添科出,謂之寬剩。自熙寧六年施 行役法,至今四年,臣本州四縣已有寬剩錢四萬八 千七百餘貫,今歲又須科納一萬餘貫。以成都一路計之,無慮五六十萬,推之天下,見今約有六七百萬 貫寬剩在官,歲歲如此,泉幣絕乏,貨法不通,商旅農 夫,最受其弊。臣恐朝廷不知免役錢外有此寬剩數 目。乞契勘見今約支幾歲,不至闕乏,霈發德音,特免 數年,或逐年限定,不得過十分之一,所貴民不重困。」 不報。王安石去位,吳充為相,沈括獻議,莫若稍變役 法,雜以差徭為便。御史知雜蔡確言括反覆,貶括知 宣州。役錢立額,浙東多以田稅錢數為則,浙西多用 物力。至是,詔令通物力、稅錢互紐為數,從便輸納。淮 東路估定物產,如其實直,以均敷取。初許兩浙坊郭 戶家產不及二百千、鄉村戶不及五十千,毋輸役錢; 已而鄉戶不及五十千,亦不免輸。
按《文獻通考》:「二稅,熙寧十年見催額五千二百一萬 一千二十九貫、石、匹、斤、兩、領、團、條、角竿。 夏稅一千 六百九十六萬二千六百九十五貫、匹、等內銀三萬 一千九百四十兩,錢三百八十五萬二千八百一十 七貫,斛、斗三百四十三萬五千七百八十五石、匹、帛 二百五十四萬一千三百匹,絲綿五百八十四萬四 千」八百六十一兩;「雜色茶、鹽、蜜、麴、麩、麵椒、黃蠟、黃蘗、 甘草、油子、菜子、藍紙、苧麻、楠木、柴茆、鐵地灰、紅花、麻 皮鞋、板、瓦」一百二十五萬五千九百九十二兩。石「角 筒、秤張、塌條、檐團、束、量口」、 秋稅三千五百四萬八 千三百三十四貫、疋等,內銀二萬八千一百九十七 兩,錢一百七十三萬三千二貫,斛、斗一千四百四十 五萬一千四百七十二石,疋帛一十三萬一千二十 三疋,綿五千四百九十五兩,草一千六百七十五萬 四千八百四十四束。雜色茶、鹽、酥、蜜、青鹽、麴油、椒、漆、 蠟、棗、苧麻、柿子、木板、瓦麻皮、柴炭、蒿、茅、茭草、蒲席、鐵 翎毛、竹木、蘆䕠鞋一百九十四萬四千三百一斤。兩 石口、根、束領、莖條、竿隻、檐量。
開封府界田一十一萬三千三百三十一頃六十七 畝,官田五百一十六頃六十四畝,見催額四百五萬 五千八十七貫、石、疋、兩、束、量。 夏稅九十九萬八千 九百二十四貫、石、疋、兩、束、量。 秋稅三百五萬六千 一百六十三貫、石、束、斤、量、兩。
京東路田二十五萬八千二百八十四頃六十畝,官 田八千九百九頃一畝,見催額三百萬九百一貫、疋、 兩、石、束、量。 夏稅一百五十五萬五千八百八十貫、 疋、兩、石。 秋稅一百四十四萬五千二十一貫、石、束、 量。
京西路田二十萬五千六百二十六頃三十八畝,官 田七千二百八頃八十八畝,見催額四百六萬三千 八百七十貫、石、疋、兩、量、角、束。 夏稅一百四十四萬 九百三十二貫、石、疋、兩、量、角、箇。 秋稅二百六十二 萬二千九百三十八貫、石、疋、束、量、兩、箇。
河北路田二十六萬九千五百六十頃八畝,官田九 千五百六頃四十八畝,見催額九百一十五萬二千 貫、石、疋、兩、量、斤、束、端。 夏稅一百三十九萬三千九 百八十三貫、石、疋、兩、量、斤。 秋稅七百七十五萬八 千一百七貫、疋、石、斤、束。
陜府西路田四十四萬五千二百九十八頃三十八 畝,官田一千八百五頃二十二畝,見催額五百八十 萬五千一百一十四貫、石、疋、端、兩、斗、量、口、斤、根、束。 夏稅一百一十一萬一百五貫、石、疋、端、兩、斗、量、口、斤。
秋稅四百六十九萬五千九貫、石、疋、端、量、束、斤、口
根。
河東路田十萬二千二百六十七頃三十畝,官田九 千四百三十九頃三十畝,見催額二百三十七萬二 千一百八十七貫、石、疋、量、兩、斤、束。 《夏稅》四十萬三 千三百九十五貫、疋、石、兩、量。 秋稅一百九十六萬 八千七百九十二貫、石、疋、量、兩、斤、束。
淮南路田九十六萬八千六百八十四頃二十畝,官 田四千八百八十七頃一十三畝,見催額四百二十 二萬三千七百八十四貫、石、疋、兩、斤、秤、角、量、領、束。 夏稅二百五十五萬八千二百四十九貫、石、疋、兩、斤、 秤、角、量。 秋稅一百六十六萬五千五百三十五貫、 石、疋、束、領、量。
兩浙路田三十六萬二千四百七十七頃五十六畝, 官田九百六十四頃四十二畝,見催額四百七十九 萬九千一百二十二貫、石、疋、兩領 ;夏稅二百七十 九萬七百六十七貫、石、疋、兩 ;秋稅二百萬八千三 百五十五貫、石、疋領。
江南東路田四十二萬一千六百四頃四十七畝,官 田七千八百四十四頃三十一畝,見催額三百九十 六萬三千一百六十九貫、石、疋、兩、斤、束、領。 夏稅二 百萬四千九百四十七貫、石、疋、兩、斤。 秋稅一百九 十五萬八千二百二十二貫、石、束、疋領、斤。
江南西路田四十五萬四百六十六頃八十九畝,官 田一千七百六十四頃五十七畝,見催額二百二十 二萬六百二十五貫、疋、石、兩、斤領。 夏稅七十四萬 八千七百二十八貫、疋、石、兩、斤。 秋稅一百四十七萬一千九百三十七貫、石、斤領。
荊湖南路田三十二萬四千二百六十七頃九十六 畝,官田七千七百七十二頃五十九畝,見催額一百 八十「一萬六千六百一十二貫、石、疋、丳、斤、束、莖、兩。 夏稅四十四萬八千三百六十四貫、石、疋、兩、丳、斤。 秋稅一百三十六萬八千二百四十八貫、石、疋、斤、束、 莖。」
「荊湖北路田二十五萬八千九百八十一頃二十九 畝,官田九百三頃七十八畝,見催額一百七十五萬 六千七十八貫、石、疋、兩、張、量、塌、條、束、斤、領、竽隻。 夏 稅五十一萬五千二百七貫、石、疋、兩、張、量、塌、條。 秋 稅一百三十六萬八千二百四十八貫、石、疋、斤、束、莖。 福建路田一十一萬九百一十四頃五十三畝,官田 五頃」三十七畝,見催額一百一萬六百五十貫、石、疋、 斤。 夏稅一十八萬六千二百九十二貫、石、疋、斤。 秋稅八十四萬四千三百五十八貫、石。
成都路「田二十一萬六千六十二頃五十八畝,官田 六十五頃一十九畝,見催額九十二萬六千七百三 十二貫、石、疋、兩、張、斤、擔。 夏稅七萬五千八百貫、石、 疋、兩、張、斤。 秋稅八十五萬九百三十二貫、石、疋、束、 斤、擔。」
梓州路田為山崖,難計頃畝,見催額八「十三萬四千 一百八十七貫、石、疋、兩、斤、擔、束、量。 夏稅二十三萬 八千九百八十三貫、石、疋、兩、斤、擔 ;秋稅五十九萬 三千二百四貫、石、疋、束、量、斤、擔。」
利州路田一萬一千七百八十一頃五畝,官田一千 九十九頃八十四畝,見催額六十六萬五千三百六 貫、石、疋、兩、斤、束等。 夏稅一十八萬六千七百二十 四貫、石、疋、兩、斤。 秋稅四十七萬八千五百八十二 貫、石、疋、束、斤。
夔州路:田二千二百四十四頃九十七畝,官田二百 二十三畝,見催額一十四萬一千一百八十二貫、石、 疋、兩、團、斤、角、束 ;夏稅七萬四千二百九貫、石、疋、兩、 團、斤、角。 秋稅六萬六千八百七十三貫、石、疋、束。 廣南東路田三萬一千一百八十五頃一十八畝,官 田二百七十頃七十二畝,見催額七十六萬五千七 百一十五貫、疋、斤、石。 夏稅一十三萬五千七百六 十四貫、疋、斤。 秋稅六十二萬九千九百五十一貫、 石。
廣南西路田一百二十四頃五十二畝,官田四百二 十七頃二十八畝,見催額四十三萬八千六百一十 八貫、石、斤、束、領。 夏稅九萬五千三百四十二貫、石、 斤。 秋稅三十四萬三千二百七十六貫、石、束、領、斤。
元豐元年蠲被水處租據民訴方田未實者酌中立稅
[编辑]按:《宋史神宗本紀》:元豐元年八月「丁未,詔河北被水 者蠲其租。」
按:《文獻通考》:元年,詔京東東路:「民訴方田未實,其先 擇詞訟最多一縣,據各等第酌中立稅,候事畢無訟, 即案以次縣施行。」
元豐二年,減「提舉司吏目給役錢。」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元豐二年,提舉 司言坊郭戶免輸法太優,乃詔如鄉戶法,截定所敷 錢數。提舉廣西常平劉誼言:「廣西一路,戶口二十萬, 而民出役錢至十九萬緡。先用稅錢敷出,稅數不足, 又敷之田米,田米不足,復算於身丁。夫廣西之民,身 之有丁,既稅以錢,又算以米,是一身而輸二稅,殆前 世弊法,今既未能蠲除,而又益以役錢,甚可憫也。至 於廣東、西監司、提舉司吏,一月之給,上同令錄,下倍 攝官,乞裁損其數,則兩路身丁田米亦可少寬。」遂詔 吏輩月給錢遞減二千,歲遂減役錢一千二百餘緡。 元豐三年,減諸路役書歲用寬剩錢。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三年,司農寺丞 吳雍言,「議定淮浙役書。減冗占千三百餘人,裁省緡 錢近二十九萬,會定歲用寬剩錢一百四萬餘緡。諸 路役書多若此類。乞先自近京三兩路修定,下之諸 路。從之。」 又按《志》:三年詔諸路支移折稅,並具所行 月日上之中書。初,熙寧八年,詔支移二稅,於起納錢 半歲諭民,使民宿辦,無倉卒勞費。時有司往往緩期, 故申約之。州縣又或令民輸錢,謂之「折斛錢」,而糴賤, 頗用傷農。海南四州軍稅籍殘缺,吏多增損,輒移稅 入他戶,代輸者類不能自明。瓊州、昌化軍丁稅米,歲 移輸朱崖軍,道遠,民以為苦。至是,用體量安撫朱初 平等議,根括四州軍稅賦舊額,存其正數;「二州丁稅 米止令輸錢於朱崖自糴以便民。」權發三司戶部判 官李琮根究逃絕稅役,江浙所得逃戶凡四十萬一 千三百有奇,為書上之。明年,除琮淮南轉運副使。兩 路凡得逃絕、詭名挾佃、簿籍不載并闕丁凡四十七 萬五千九百有奇,正稅并積負凡九十二萬二千二 百貫、石、疋兩有奇。琮蓋用貫石萬數立賞,以誘所委 之吏,增加浩大,三路之民,大被其害。而唐州亦增民賦,人情騷然。
元豐四年八月丙辰,詔「蠲河北東路災傷州軍今年 夏料役錢。」
按:《宋史神宗本紀》云云。
元豐五年,詔「免緣軍供邊稅賦。」
按,《宋史神宗本紀》:五年二月「癸酉,以出師,詔緣軍事 役者蠲其賦。六月戊午,詔以成都路供給瀘州邊事, 曲赦免二稅。」
元豐六年,詔「遠方賦不均者,遣使按之。」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六年御史翟思 言:「始趙尚寬為唐守,勸民墾田高賦。繼之,流民自占 者眾,凡百畝起稅四畝而已。稅輕而民樂輸,境內殆 無曠土。近聞轉運司闢土百畝,增至二十畝,恐其勢 再致轉徙。望戒飭使者量加以寬民。」帝每遇水旱,輒 輕弛賦租,或因赦宥,又蠲放倚閣,未嘗絕賦輸。遠方 不均,皆遣使按之,率以為常。
元豐八年,哲宗即位,詔「修定《役書》,役錢照元定額,保 正、甲頭、承帖人皆罷。」又蠲民緣山陵役者賦。
按《宋史哲宗本紀》,八年三月戊戌,即皇帝位。十一月 辛丑,民緣山陵役者蠲其賦。 按《食貨志》:「七年天下 免役緡錢歲計一千八百七十二萬九千三百,場務 錢五百五萬九千,穀帛石匹九十七萬六千六百五 十七。役錢較熙寧所入多三之一。」帝之力主免役也, 知民間通苦差役,而衙役之任重,行遠者尢甚。特刱 免「役,雖均敷雇直,不能不取之民,然民得一意田畝, 實解前日困弊,故群議雜起,意不為變。顧其間采王 安石策,不正用雇直為額,而展敷二分,以備吏祿水 旱之用。群臣每以為言,屢疑屢詰,而安石持之益堅。 此其為法,既不究終防弊,而聚斂小人又棄此增取」, 帝雖數詔禁戒,而不能盡止。至是,雇役不加多,而歲 入比前增廣,則安石不能將順德意,其流弊已見矣。 哲宗立宣仁后,垂簾同聽政,門下侍郎司馬光言:「按 因差役破產者,惟鄉戶衙前。蓋山野愚戇之人不能 幹事,或因水火損敗官物,或為上下侵欺乞取,是致 欠折倍償不足,有破產者。至於長名衙前,在公精熟, 每經重難,別得優輕,場務酬獎,往往致富,何破產之 有?」又曰:「曏者役人皆上等戶為之,其下等單丁、女戶 及品官、僧道,本來無役,今使之一概輸錢,則是賦斂 愈重。自行免役法以來,富室差得自寬,貧者困窮日 甚。監司守令之不仁者,於雇役人之外多取羨餘,或 一縣至數萬貫,以冀恩賞。又,青苗、免役,賦斂多責見 錢,錢非私家所鑄,要須貿易,豐歲追限,尚失半價,若 值凶年,無穀可糶,賣田不售,遂致殺牛賣肉,伐桑鬻 薪,來年生計,不暇復顧,此農民所以重困也。臣愚以 為宜悉罷免役錢,諸色役人並如舊制定差見雇役 人皆罷遣之。」衙前先募人投充長名,召募不足,然後 差鄉村人戶,每經歷重難差遣,依舊以優輕「場務充 酬獎。所有見在役錢,撥充州縣常平本錢,以戶口為 率,存三年之蓄,有餘則歸轉運司。凡免役之法,縱富 彊應役之人,征貧弱不役之戶,利於富不利於貧。及 今耳目相接,猶可復舊名;若更年深,富者安之,民不 可復差役矣。」於是始詔修定《役書》,凡役錢惟元定額 及額外寬剩二分已下,許著「為準,餘並除之。若寬剩 元不及二分者,自如舊制。」尋詔耆戶長、壯丁皆仍舊 募人供役,保正、甲頭、承帖人並罷。
按:《文獻通考》:「八年八月,戶部言,役錢所留寬剩,內有 及三四分已上去處,合行裁減,令所留寬剩不得過 二分,餘並減,其元不及二分處依舊。」從之。 又詔體 量人戶役錢輕重,先從下等減放。 又詔:舊以保正 代耆長、催稅甲頭代戶長、承帖人代壯丁並罷,如元 充保正、戶長、保丁願不妨本保應募者聽。 知吉州 安福縣上官公隸奏:「臣切怪耆壯、戶長,法之始行也, 皆出於顧,及其既久也,耆壯之役則歸於保甲之正 長,戶長之役則歸於催稅甲頭。往日所募之錢,係承 帖司及刑法司人吏許用,而其餘一切封樁。若以為 耆壯、戶長誠可以廢罷,即所用之錢,自當百姓均減 元額。今則錢不為之減,又使保正長為耆壯之事,催 稅甲頭任戶長之責,是何異使民出錢而免役而又 使之執役也?」 侍御史劉摯言:「州縣上戶常少,中下 戶常多。自助役法行以來,簿籍不改,務欲敷配錢數, 故所在臨時肆意陞補,下戶入中,中戶入上。今天下 往往中上戶多而下戶少。富縣大鄉上戶所納役錢, 歲有至數百緡或千緡者,每歲輸納無已,至貧竭而 後有裁減之期。舊來鄉縣差役,循環相代,上等大役 至速,亦十餘年而一及之;若下役,則動須三二年乃 復一差,雖有勞費,比今日歲被重斂之害,孰為多少 也?」
哲宗元祐 年立五年十料之法支移者無過三百里
[编辑]按《宋史哲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哲宗嗣位。宣仁 太后同聽政。務行裕民之政。凡民有負多所寬減。患天下積欠名目煩多,法令不一。王巖叟為開封,請隨 等第立貫百為催法。兗州鄒令張文仲議其不便。遂 令十分為率,歲隨夏秋料帶納一分。是為五年十料 之法。陝西轉運使呂大忠令農戶支移斗輸腳錢十 八。御史劾之,下提刑司體量,均其輕重之等。以「《稅賦 戶籍》在第一等、第二等者支移三百里,三等、四等者 二百里,五等一百里。」不願支移而願輸道里腳價者, 亦酌度分為三等,以從其便。河東助軍糧草,支移毋 得踰三百里。災傷五分以上者免折變,折變皆循舊 法。
元祐元年,詔詳定所更定《役法》。
按《宋史哲宗本紀》,元祐元年閏二月庚寅,詔韓維、呂 大防、孫永、范純仁詳定役法。八月辛卯,詔常平依舊 法罷青苗錢。 按《食貨志》:元年,侍御史劉摯言,「率戶 賦錢,有從來不預差役而概被斂取者,有一戶而輸 數百以至千緡者。昔惟衙前一役,有至破產者爾。今 天下坊場官收而官賣之,歲計緡錢無慮數百萬,自 可足衙前雇募支酬之直,則役之重者已無所事於 農民矣。外惟散從、承符、弓手、手力、耆戶長、壯丁之類, 無大勞費,宜並用祖宗差法,自第一等而下通任之。」 監察御史王巖叟請於衙前大役立《本等相助法》,以 盡變通之利。借如一邑之中當應大役者百家,而歲 取十人,則九十家出力為助,明年易十「戶,復如之,則 大役無偏重之弊。其於百色無名之差占,一切非理 之資陪,悉用熙寧新法禁之,雖不助,猶可為也。」殿中 侍御史劉次莊言:「近制許雇耆戶長,須三等已上戶。 不知三等已上戶不願受雇。既無願者,則郡縣必陽 循雇名,陰用差法,不若立法明差之為便。」戶部言:「詔: 凡耆戶長、壯丁,並募人供役。竊慮戶長雇錢數少,無 應募者,兼四等以下戶舊不敷役錢,惟輸差壯丁,今 悉雇募,用錢額廣,提舉司必從人戶增敷。蓋舊法役 不盡雇,亦有輪差、輪募之處,欲且如本法。」中書舍人 蘇軾言:「先帝初行役法,取寬剩錢不得過二分,以備 災傷。有司奉行過當,行之幾十六七年,積而不用,至 三千餘萬貫、石。熙寧中,行給田募役法,大略如邊郡 弓箭手。臣知密州,先募弓手,民甚便之。曾未半年,此 法復罷。」因列其五利。王巖叟言:蘇軾乞買田募役,其 五利難信,而有十弊,大指謂官市民田,慮不當價,民 受田就募,既非永業,則鹵莽其耕,又將轉而他之。而 其六弊特詳,曰:弓箭手雖名應募,實與家居農民無 異。雖或番上,及緩急不免點集,實不廢田業,非如州 縣色役,長在官寺,則弓箭手之擾可知矣。然猶聞闕 額常難補招,已就招者又時時竄去。引此為比,不切 事情。其《七弊》曰:「戶及三等以上皆能自足,必不肯佃 田供役。今立法,須二等以上方得供弓手,三等以上 方得供散從,官以下色役,乃是用給田募役之名,行 揭簿定差之實。既云百姓樂於應募,何以戶降四等, 必須上二等戶保任,任之而逃,則勒任者就供田役, 此豈得云樂應也耶?」上官均亦陳五不可行,軾議遂 格。司馬光復奏:「今免役之法,其害有五:上戶舊充役, 固有陪備而得番休,今出錢比舊費特多,年年無休 息;下戶元不充役,今例使出錢。舊日所差皆土著良 民,今皆浮浪之人應募,無顧籍受賕,侵陷官物。又農 民出錢,難於出力,若遇凶年,則賣莊田、牛具、桑柘,以 錢納官。提舉常平倉司惟務多斂役錢,廣積寬剩,此 五害也。今莫若直降敕命,盡罷天下免役錢,其諸色 役人,並依熙寧元年以前舊法人數,委本縣令佐揭 簿定差。其人不願身自供役,許擇可任者雇代,有逋 逃失陷,雇者任之。惟衙前一役最號重難,固有因而 破產者,為此始作助役法,自後色色優假,禁止陪備, 別募命官將校,部押遠綱,遂不聞更有破產之人。若 今衙前仍行差法,陪備既少,當不至破家。若猶矜其 力,難獨任,即乞如舊法,於官戶、寺觀、單丁、女戶有屋 產月收僦直可及十五千,莊田中熟所收及百石以 上者,並隨貧富以差出助役錢,自餘物產約此為準, 每州樁收,候有重難役使,即以支給。尚慮役人利害, 四方不能齊同,乞許監司、守令審其可否,可則亟行, 如未究盡,縣許五日具措畫上之州,州一月上轉運 司,轉運司季以聞,朝廷委執政審定,隨一路一州各 為之敕,務要曲盡。然免役行之近二十年,富戶習於 優利,一旦變更,不能不懷異同。又差役復行,州縣不 能不有小擾,提舉官專以多斂役錢為功,必競言免 役錢不可罷。當此之際,願弗以人言輕壞良法。」知樞 密院章惇取光所奏疏略未盡者駮奏之。尚書左丞 呂公著言:「惇專欲求勝,不顧命令大體,望選差近臣 詳定。」右正言王覿奏:「光議初上,惇嘗同奏,待既施行, 方列光短,其實小人,不當寘腹心地。」於是詔以資政 殿大學士韓維、給事中范純仁等專切詳定以聞。王 覿又言:「近制改募為差,用舊法人數為則,而熙寧元 年以後,募數屢經裁減,則舊數不可復用,請悉準見 額定差。」先是,差法既復,知開封府蔡京如敕五日內盡用開封、祥符兩縣舊役人數,差一千餘人以足舊 額。右司諫蘇轍言:「開封府亟用舊額盡差,如壇子之 類。近例率用剩員,今悉改差民戶,故為煩擾,以搖成 法。乞正其罪。」司馬光之始議差役,中書舍人范百祿 言於光曰:「熙寧免役法行,百祿為咸平縣。開封罷遣 衙前數百人,民皆欣幸。其後有司求羨餘,務刻剝,乃 以法為病。今第減助免錢額,以寬民力可也。」光雖不 從,及議,州縣吏因差役受賕,從重法加等配流,百祿 押刑房固執不可,曰:「鄉民因徭為吏,今日執事而受 賕,明日罷役,復以財遺人。若盡以重法繩之,將見黥 面赭衣充塞道路矣。」光曰:「微公言,幾為民害。」遂已之。 蘇轍又言:差役復行,應議者有五。其一曰:「舊差鄉戶 為衙前,破敗人家,甚如兵火。自新法行,天下不復知 有衙前之患,然而天下反以為苦者,農家歲出役錢 為難,及許人添划,見賣坊場,遂有輸納京給者爾。向 使止用官賣坊場,課入以雇衙前,自可足辦,而他色 役人止如舊法,則為利較然矣。」初疑衙前多是浮浪 投雇,不如鄉差、稅戶可託,然行之十餘年,投雇者亦 無大敗闕,不足以易鄉差、衙前之害。今略計天下坊 場錢,一歲可得四百二十餘萬貫。若立定中價,不許 添划三分減一,尚有二百八十餘萬貫,而衙前支費 及召募非泛綱運,一歲共不「過一百五十餘萬緡,則 是坊場之直,自可了辦,衙前百費,何用更差鄉戶?今 制盡復差役,知衙前苦無陪備,故以鄉戶為之。至於 坊場,元無明降處分,不知官自出賣耶?抑仍用以酬 獎衙前也?若仍用以酬獎,即召募部綱,以何錢應用, 若不與之錢,即舊名重難。鄉戶衙前仍前自備,為害 不小。其二,坊郭人戶舊苦科配,新法令與鄉戶並出 役錢而免科配,其法甚便。但敷錢太重,未為經久之 法。乞取坊郭官戶、寺觀、單丁、女戶,酌今役錢減定中 數,與坊場錢,用以支雇衙前及召募非泛綱運外,卻 令樁備募雇諸色役人之用。其三,乞用見今在役人 數定差熙寧未減定前,其數實冗,不可遵用;其四,熙 寧以前,散從弓手、手力諸役人常苦迎送,自新法以 來,官吏皆請雇錢,役人既便,官亦不至闕事。乞仍用 雇法。其五,州縣胥吏並量支雇錢募充,仍罷重法,亦 許以坊場、坊郭錢為用,不足用方差鄉戶,鄉戶所出 雇錢,不得過官雇本數。」詔送看詳役法所詳定,擇其 要者,先奏以行。於是役人悉用見「數為額,惟衙前用 坊場、河渡錢雇募不足,方許揭簿定差,其餘役人惟 該募者得募,餘悉定差。」遂罷官戶、寺觀、單丁、女戶出 助役法,其今夏役錢即免輸。尋以衙前不皆有雇直, 遂改「雇募」為「招募。」凡熙、豐嘗立《法禁》,以衙前及役人 非理役使及令陪備圓融之類,悉申行之。耆壯依保 正、長法,坊場、河渡「錢、量添酒錢」之類,名色不一,惟於 法許用者支用外,並樁備招募衙前支酬重難及應 緣役事之用。如一州錢不供用,許移別州錢用之。一 路不足,許從戶部通他路移用。其或有餘,毋得妄用; 其或不足,毋得減募。增置衙前,最為重役,若已招募 足額,上一等戶有虛閒不差者,令供次等色役。鄉差 役人,在職官如敢抑令,別雇承符散從承代其役者, 轉運司劾奏重責。時提舉常平司已罷置,凡役事改 隸提刑司。殿中侍御史呂陶言:「天下版籍不齊,或以 稅錢貫百,或以田地頃畝,或以家之積財,或以田之 受種,雖皆別為五等,然有稅賦錢一貫,占田一頃,積 財千緡,受種十石,而入之一等。一等之上,無等可加, 遂至稅緡田頃,積財受種,十倍於此,亦不過同在一 等。憑此差役,必不均平,雖無今日納錢之勞,反有昔 時偏頗陪費之害。莫若裁量新舊,著為條約,如稅錢 一貫為第一等,合於本等中差一役;稅錢兩倍於一 役者,併差二役,又倍即差三役,雖稅錢更多不過三 役,並聽雇人。或本縣戶多役少,則上戶之役不須併 差,但可次敘休役年月遠近而均其勞逸。假令甲充 役後,可閒五年;乙稅錢兩倍於甲,可閒三年;丙又倍 於乙,可閒一年。以其田土、頃畝之類為等,併其餘同 等、多少不侔者,並倣此。」又成、梓兩路差役,舊專以戶 稅為差等。熙寧初,別定坊郭戶營運錢以助免役,乃 在稅產「之外,州縣抑認成額,至今不減,至有停閒居 業,移避鄉村,猶不得免。今方議法,坊郭等第固不可 偏廢,然須參究虛實,別行排定,以寬民力。」並送詳定 所。蘇轍又言:「雇募衙前改為招募,既非明以錢雇,必 無肯就招者,勢須差撥,不知歲收坊場、河渡緡錢四 百二十餘萬,欲於何地用之?熙寧以前,諸路衙前多 雇長名當役,如西川全是長名,淮南、兩浙長名大半 以上,餘路亦不減半。今坊場官既自賣,必無願充長 名,則衙前並是鄉戶,雖號招募,而上戶利於免役,方 肯占名,與差無異。上戶既免衙前重役,則凡役皆當 均及以次人戶,如此,則下戶充役多如熙寧前矣。」中 書舍人蘇軾在《詳定役法》所,極言役法可雇不可差, 第不當於雇役實費之外多取民錢。若量入為出,不 至多取,則自足以利民。司馬光不然之。光言:「差役已行,續聞有命,雇募不足,方許定差,屢有更張,號令不 一。又轉運使欲合一路共為一法,不令州縣各從其 宜,或已受差卻釋役使去,或已辭雇卻復拘之入役; 或仍舊用錢」招雇,或不用錢白招,紛紜不定,寖違本 意。遂條舉始奏之文,「嘗許州縣、監司陳列宜否。自今 外官苟見利否,縣許直上轉運司,州許直奏,使下情 無壅。詳定所第當稽閱監司、州縣所陳,詳定可否,非 其任職而務出奇論、不切事情者勿用,亦不可以一 路、一州一縣土風利害概行天下。」從之。未幾,詔諸路 坊郭五等以上及單丁、女戶、官戶、寺觀第三等以上, 舊輸免役錢者,並減五分;餘戶等下此者,悉免輸,仍 自元祐二年「始。凡支酬衙前重難及綱運公皂迓送 飧錢,用坊場、河渡錢給賦,不足,方得於此六色錢助 用;而有餘,封樁以備不時之須。」臣僚上言:「朝廷雖立 差法,而明許民戶雇代,州縣多已施行。近命弓手須 正身,恐公私未便。詔不願身自任役,許募嘗為弓手 而有勞效者,雇直雖多,毋踰元募之數。」御史中丞劉 摯言:「弓手不可不用差法者,蓋鄉人在役,則不獨有 家丁子弟之助,至於族姻鄉黨,莫不與為耳目,有捕 輒獲。又土著自重,無逃亡之患,自行雇募,盜寇充斥, 蓋浮惰不能任責故也。如五路弓手,熙寧未變法前, 身自執役,最號強勁,其材藝捕緝勝於他路,近日復 差,不聞有不樂而願出錢雇人。惟是川蜀、江、浙等路, 昨升差上一等戶,皆習於驕脆,不肯任察捕之責。欲 乞五路必差正身,餘路即用新敕,釐為三色。舊有戶 等已嘗受差者,曾有戰鬥勞效,應留者願雇人代已 者,立此三色,所冀新舊相兼,漸習禦捕。」侍御史王巖 叟亦言雇代恐不能任事,略與摯同。監察御史上官 均言:「役之最重,莫如衙前,其次弓手。今東南長名衙 前,招募既足,所差不及上戶,上戶必差弓手,則是以 上戶就中戶之役,實為優幸。上戶產厚而役輕,下戶 產薄而無役,然則所當補恤,正在中戶。今若增上戶 役年,使中戶番休稍久,則補除相均矣。」又言:「近許當 差弓手戶役得差人為代,此法最便。議者謂身任其 役,則自愛而重犯法。熙寧募法久行,何嘗聞盜賊充 斥?彼自愛之民,承符帖追逮則可,俾之與賊角死,豈 其能哉?兩浙諸路以法案差弓手,必責正身,至有涕 泣辭免者,此豈可恃以為用哉!今既立法,許雇嘗為 弓手而有勞效之人,比之泛募宜有間矣。」殿中侍御 史呂陶謁告歸成都,因令與轉運司議定役法。後議 立增減役年之法,曰:「戶多之鄉以十二年;戶少以九 年,而應差之戶通輪一周。以一周月日而參之戶等, 戶稅多者占役之日多,少者以率減下,則均適無頗 矣。」雖以「等周差,皆許募人為代,如此則四等往往少 差,而五等差所不及矣。衙前悉令招募,以坊場錢支 酬重難,此法為允。」當是時,議役法者皆下之詳定所, 久不能決。於是文彥博言:「差役之法,置局眾議,命令 雜下,致久不決。」於是詔罷詳定局,役法專隸戶部。諫 議大夫鮮于侁言:「開封府多官戶,祥符縣至闔鄉止 有一戶應差,請裁其濫。」凡保甲之授班行者,如進納 人例,須至升朝,方免色役。舊法,戶賦免役錢及三百 緡者,令仍輸錢免役。侍御史王巖叟謂:「此法不見其 利,借如兩戶,其一輸錢及三百千,其一及二百八九 十千,相去幾何,而應差者三年、五年即得休息,其應 輸助者,畢世入錢,無有已時,非至破家,終不得免,此 其勢必巧為免計,有弟兄則析居,不則咸賣其業,但 少降三百千之數,則遂可免。不出二三年,高強戶皆 成中戶。」其後又詔:舊輸免役錢戶及百千以上,令如 六色戶輸錢助役,蓋欲以其錢廣雇,使番休優久。凡 戶少之鄉,應差不及三番者,許以六色錢募州役,尚 不及兩番,則「申戶部移用他州錢,以紓差期。鄉戶衙 前受役,當休無代,即如募法給雇食之直。若願就投 募者,仍免本戶身役;不願者,速募人代之。」
元祐二年,詔「郡縣各具差役利害以聞。」
按《宋史哲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二年,翰林學士 兼侍讀蘇軾言:「差役之法,天下皆云未便。昔日雇役, 中戶歲出幾何。今者差役,中戶歲費幾何。更以幾年 一役較之,約見其數,則利害灼然。而況農民在官,官 吏百端蠶食,比之雇人,苦樂十倍。五路百姓朴拙,間 遇差為胥吏,又轉雇慣習之人,尢為患苦。」尋詔郡縣 各「具差役法利害,條析以聞。」 按《蘇軾傳》:「軾遷中書 舍人。初,祖宗時,差役行久生弊,編戶充役者,不習其 役,又虐使之,多致破產狹鄉民至有終歲不得息者。 王安石相神宗,改為免役使,戶差高下,出錢雇役,行 法者過取,以為民病。司馬光為相,知免役之害,不知 其利,欲復差役,差官置局,軾與其選,軾曰:『差役、免役, 各有利害。免役之害,掊斂民財,十室九空,斂聚於上, 而下有錢荒之患。差役之害,民常在官,不得專力於 農,而貪吏猾胥得緣為姦。此二害,輕重蓋略等矣』。」光 曰:「於君何如?」軾曰:「法相因則事易成,事有漸則民不 驚。三代之法,兵農為一,至秦始分為二。及唐中葉,盡變府兵為長征之卒,自爾以來,民不知兵,兵不知農。 農出穀帛以養兵,兵出性命以衛農,天下便之,雖聖 人復起,不能易也。今免役之法,實大類此。公欲驟罷 免役而行差役,正如罷長征而復民兵,蓋未易也。」光 不以為然。軾又陳於政事堂,光忿然,軾曰:「昔韓魏公 刺陝西義勇,公為諫官,爭之甚力,韓公不樂,公亦不 顧。軾昔聞公道其詳,豈今日作相。不許軾盡言耶。」光 笑之。
元祐三年夏四月戊寅,令諸路郡邑具役法利害以 聞。
按:《宋史哲宗本紀》云云。
元祐五年,以議役法未便者多,令中書舍人王巖叟 等看詳利害,始定《役法》,兼行田募之法。
按《宋史哲宗本紀》:五年五月壬申,詔「差役法有未備 者,令王巖叟等具利害以聞。」 按《食貨志》:四年右正 言劉安世言,「御史中丞李常請復雇募,懷姦害政。先 是常言差法詔下,民知更不輸錢,嘗驩呼相慶。行之 既久,始覺不輸錢為害,何也?差法廢久,版籍不明,重 輕無準,鄉寬戶多者僅得更休,鄉狹戶窄者頻年在 役,上戶極等。昔有歲輸百千至三百千者,今止差為 弓手,雇人代役,歲不過用錢三四十千;中、下戶舊輸 錢不過三二千,而今所雇承符、散從之類,不下三十 千。然則今法徒能優便上戶,而三等、四等戶困苦日 甚。望詔一二練事臣僚,使與賦臣取差雇二法便於 百姓者行之,無牽新書,無執舊說,民以為善,斯善矣。 而安世則以責民出錢為非,乞固守差役初議,故以 常為罪。」知杭州蘇軾亦言:「改行差法,則上戶之害皆 去,獨有三等人戶。方雇役時,戶歲出錢,極不過三四 千,而令一役二年當費七十餘千,休閒不過六年,則 是八年之中,昔者徐出三十餘千,而今者併出七十 餘千,苦樂可知。朝廷既取六色錢,許用雇役以代中 戶,頗除一害,以全二利。今惟狹鄉戶少役者,替閒不 及三番,方得用六色錢募人以代州役。此法未允。何 者?百姓出錢,本為免役,今乃限以番次,不用盡用,留 錢在官,其名不正,又所雇者少,未足以紓中戶之勞。 又投名衙前不足元額,而鄉差衙前又當更代,即又 別差,更不支錢。若願就長名,則支酬重難,盡以給之。 仍計日月,除其戶役及免助役錢二十千及州役,惟 吏人衙前得皆雇募,此外悉用差法。如休役未久,三 年即以助役錢支募。」此法尢為未通,自元豐前,不聞 天下有闕額衙前者,豈嘗抑勒,直以重難月給,可以 足用故也。當時奉使如李承之之徒,所至已「輒減刻, 元祐改法,又行減削,既多不支月給,如何肯就招募 今不循其本,乃欲重困鄉差,全不支錢,而應募之人 盡數支給,又放免役錢二千貫,欲以誘脅盡令應募, 何如直添重難月給,令招募得行。乞促招闕額長名 衙前,刻期須足,如合增錢雇募,上之監司,議定即行 役率,以二年為一番。向來尚許一戶歇役,不及三番 則令雇募」,是欲百姓空閒六年。今忽減作二年,幸六 色錢足用有餘,正可加添番數,而乃減番添役,農民 皆紛然妄謂朝廷移此錢他之,雖云量留一分備用, 若有餘剩數,卻量減下無丁戶及女戶所敷役錢,此 乃空言無實。丁口產稅,開收增減,年年不同,如何前 知來年應役「而預為樁科,若亟行減下,臨期不足,又 須增取,吏緣為姦,不可勝防矣。大抵六色錢以免役 取當於雇役乎盡之然後名正而人服。惟有一事,不 得不慮。州縣六色錢多少不同,若各隨多少以為之 用,則敷錢多處,役戶優閒太久,六色人戶反覺敷錢 數多。欲乞今後六色錢常存一年備用之數,而會計 歲所當用,以贏餘而通一路,酌人戶貧富、色役多少, 預行品配,以一路六色錢通融分給,令州縣盡用雇 人,以本處色役輕重為先後。如此則錢均而無弊,雇 人稍廣,中戶漸蘇,則差役良法可以久行而不變矣。」 是時論役法未便者甚眾。五年,再詔中書舍人王巖 叟、樞密都承旨韓川、諫議大夫點檢戶曹文字劉安 世同看詳利害。戶部請河北、河東、陝西鄉差衙前,以 投募人所得雇直為則而減半給之;投名衙前,惟差 耆長,他投皆免。
元祐六年,始定役法,兼行田募之法。又議准助軍糧 草支移及災傷折變。
按《宋史哲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六年,三省援三 路投募衙前役例概行他路。詔「凡投募人免其戶二 等已下色役。鄉差人戶悉用投名人代之,願長投募 者聽。」又詔「諸州衙前已許量支雇直餐錢,慮費廣難 支。轉運、提刑司其隨土俗參酌立定優重分數及月 給餐錢。用支酬額錢給之。不得過舊法元數。」州役之 應「鄉差者。若一鄉人戶終役皆未及四年,許以助役 錢募人為之。總計一州雇直,其助役錢不足用,即於 戶狹役煩鄉分,先與雇代一役,役竟按籍復差如初。 諸州歲計助役錢常留一分外,以雇直對計,或闕或 剩,提刑司通一路移用。應差諸縣手力,合一鄉休役皆不及三年者,亦許用助役錢。雇募既終,一役別有。 閒及三年者,復行差法。諸州縣置差役《都鼠尾簿》,取 民戶稅產、物力高下差取,分五等排定,而疏其色役 年月及其更代人姓名於逐戶之下。每遇差役,即按 籍自上而下,吏毋得移竄。先後坊場、河渡錢以雇衙 前,而有寬剩,亦令補助其餘役人。」三省言:「朝廷審定 民役,差募兼行,斟酌補除,極為詳備,而州縣不盡用 助役錢募人,以補頻役之地。今括具綱目,下之州縣, 使恪承之。」其一曰:「應差之戶,三等以上,許休役四年; 四等以下,許休役六年。若戶少無與更代卸役,不及 應閒年數,即用助役錢募人代役以足之。」其二曰:「狹 鄉之縣役人,除衙前州胥許雇此丁,直差不雇外,凡 州縣役人皆許招募,以就募月日,補除應差而閒不 及四年、六年之人使及年數,每縣通計應差、應募役 數若干,立定二額。差者訖役,以應差人承之。雇者有 闕,別募人充數,二額悉已立定。如戶力應升應降,須 俟三年造簿日,按籍別定。未應造簿,止憑定額為準。 若本等戶少,不充州縣合役之數,即用次等」戶之物 力及本等七分者為之。其三曰:「寬鄉之縣,除已雇衙 前、州胥外,餘役皆以序按差。」其四曰:官雇弓手,先雇 嘗充弓手之人;如不足,以武勇有雇籍者充。他役人 願就雇,其選受亦如之。其五曰:壯丁,皆按戶版簿名 次,實輪充役,半年而更。其六曰:「一州,一路有狹鄉役 頻,縣分募錢不足,提刑司以一路助役寬剩錢通融 移用;又不足,以坊場、河渡寬剩錢給之。仍通紐一歲 應用支酬衙前之類費錢若干,而十分率之,每年於 寬剩數內更留二分,以備支酬衙前之類。樁留至五 年,通迭一全年寬剩總額,即止不樁;又不足,戶部以 別路逐色寬剩錢移用以補足之。」其七曰:「助錢歲歲 樁留一分,每」及五分止,或時支用,即隨撥補,使常足 五分之數。其八曰:「軍人應差迓送者,本以代有雇錢 役人,其沿迓送軍人有費,提刑司計數歸之轉運司。」 其九曰:「重役人應替而願仍就募者,許給雇錢受役。」 其十曰:「役人須有稅產,乃得就募。其有蔭應贖及曾 犯徙刑,雖願募不雇。若工藝人,須有貲產人二戶」任 之,雇直雖多,皆不得加於舊法已募之數。其十一曰: 「陝西鎮戍、德順軍、熙州衙前,皆受田於官,以當募直。 內地戶願如其法,應田募者聽之,仍以坊場、河渡補 還轉運司合輸租課。」凡縣歲具色役輕重,鄉分寬狹, 凡役雇直有無餘欠,各以其實枚別而上之州,州上 監司,監司聚議,連書上戶部,仍別具一路移用及寬 剩縣分錢數致之戶部。先是,收到官田,嘗令田已籍 於官及見佃人逃亡,悉拘入之,留充雇募衙前。至是, 遂參行田募之法。
按:《文獻通考》:「六年用有司議,河東助軍糧草,支移無 得輸三百里,災傷五分以上,免其折變。」
元祐七年十一月癸巳,詔「民罹親喪者,戶以差等與 免徭。」
按:《宋史哲宗本紀》云云。
元祐八年,詔耆長壯丁役期已足,不許連續為之。三 等以下戶,父母喪除役。三等以上戶量納役錢 按《宋史哲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八年,詔耆長壯 丁役期已足,不許連續為之。蓋知其利於賕請,不願 更罷故也。民有執父母喪而應在役者,三等以下戶 除之。三等以上戶,令量納役錢,在戶錢十分止責輸 三分,服除日仍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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