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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食貨典/第140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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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彙編 食貨典 第一百三十九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
經濟彙編 第一百四十卷
經濟彙編 食貨典 第一百四十一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食貨典

 第一百四十卷目錄

 賦役部總論三

  大全集延和奏劄四 乞放免租稅及撥錢米充軍糧賑濟狀 乞撥賜檢放合納苗

  米充軍糧狀 乞將山陰等縣下戶夏稅和買役錢展限起催狀 乞住催被災州縣積年舊

  欠狀 乞將合該蠲閣夏稅人戶前期輸納者理折今年新稅狀 奏台州免納丁絹狀 奏

  義役利害狀 按知台州唐仲友第二狀 乞蠲減漳州上供經總制額等錢狀 又奏乞戒

  約州縣妄科經總制錢及除豁虛額錢數狀 乞除豁經總制錢及月樁錢狀 乞聽從民便

  送納錢絹劄子 報經總制錢數目劄子 乞減移用錢額劄子 乞撥兩年苗稅劄子 論

  督責稅賦狀 論差役利害狀 與陳建寧劄子 乞給由子與納稅戶條目 約束不得騷

  擾保正等榜

食貨典第一百四十卷

賦役部總論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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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全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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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和奏劄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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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臣竊見江西路諸州舊有科罰之敝,蓋因歲入有限 而費出無常,是以不免巧取於民,以備支發。凡是百 姓有事入門,不問曲直,恣意誅求,無有藝極,民間受 敝,不可勝言。為監司州縣者,欲一切繩之以法,則財 計頓闕,州縣不可復為,雖有良吏,亦無以免。若一切 恣之不問,則法廢不行,民怨無告,而貪虐之吏更復 並緣以濟其私,為害愈甚。前此漕司蓋嘗頗捐羨錢, 以補州縣歲計之闕,而禁其科罰,然後遠民得以粗 安。然聞其間亦有循習舊態、未能驟革去處,欲望聖 慈特降睿旨,令本路帥臣、諸司博訪事宜,共行指畫, 逐一條奏,以俟聖裁。庶幾官用不乏,民賦有經,仰寬 宵旰之憂,潛消災沴之氣,一路幸甚。」取《進止》。

《乞放免租稅及撥錢米充軍糧賑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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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臣伏睹本軍今為久闕雨澤,早田旱損,已依準令式, 具狀奏聞訖。照對本軍地荒田瘠,稅重民貧,昨於乾 道七年曾遭大旱,伏蒙聖恩放免本年夏、秋二稅錢 米納絹共八萬六千三百二十貫、石、匹,及詔本路監 司應副軍糧米四千石,撥到糴軍糧米錢九千餘貫, 并撥本軍未起米一萬一千七百餘石,本軍借兌過 乳香度牒錢一萬餘貫,湊糴軍糧,支遣官兵及撥到 賑濟米五萬石,又拖欠兩年上供折帛、月樁等錢共 九萬三千四百一十六貫、石、匹、兩」,然後遺民復得存 活,以至今日。今茲不幸,復罹枯旱之災,又蒙陛下親 降御筆,深詔守臣精加祈禱,而臣奉職無狀,無以感 格幽明,祈禱兩月,殊無應效。今則早「田十損八九,晚 田亦未可知,正得薄收其數,亦不能當旱田之一二。 訪聞耆老云,乾道七年之旱,雖不止於如此,然當時 承屢豐之後,富家猶有蓄積,人情未至驚憂。又以朝 廷散利薄征,賑給之厚,而人民猶不免於流移殍死, 閭井蕭條,至今未復。況今民間蓄積不及往時,人情 已甚憂懼。目下軍糧便闕支遣,計料見管常平斛斗, 亦恐將來不足賑濟支用。若不瀝懇先自奏聞,竊恐 將來流殍之禍,及他意外之憂,又有甚於前日。欲望 聖慈早降睿旨,許依分處放免租稅外,更令轉運、常 平兩司多撥錢米,應付軍糧,準備賑濟,則一郡軍民 庶幾不致大段狼狽。冒犯天威。臣無任恐懼待辠之 至。」

《乞撥賜檢放合納苗米充軍糧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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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尚書省劄子,宣教郎、權發遣南康軍朱熹奏,為今 歲旱傷,除接濟饑民一事,常平司已行措置,惟有軍 糧歲用二萬七千五百一十三石,並無窠名支撥。乞 將淳熙六年未起米五千石并今年苗米檢放外,餘 數乞盡行撥賜,充軍糧及賑糶、賑給、支用。」奉聖旨,令 本路提舉常平司將所部州軍應管常平、義倉錢米, 「『通融寬數支撥外,許本軍將淳熙六年未起米並皆 盡數存留,充軍糧及賑糶等支用。內糶到價錢,令項 樁管,非奉朝廷指揮,不得擅行支使。其淳熙七年分 來,候見得實旱傷分數,別行申取朝廷指揮』。本軍除 已遵稟施行外,今據星子、都昌、建昌縣申到檢放,通 計八分四毫四絲。所有今秋苗米,管催四萬六千五 百餘石,除放八分四毫四絲,計米三萬七千四百餘 石外外,合給米九千九十餘石。竊緣本軍一年支遣 米,計二萬七千五百一十三石,政使盡蒙撥賜上項 米斛,其於歲計尚缺支遣,若於數內更令起發,即其 狼狽,又將有不可勝言者。欲望聖慈矜憐孤遠,特許 盡數支撥上件放外」苗米,與充軍糧,則一郡軍民不 勝幸甚。伏候敕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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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乞將山陰等縣下戶夏稅和買役錢展限起催狀》
===「照對紹興府諸縣,去歲水旱相仍,田禾損傷,人民饑

餓,幸蒙聖恩給賜錢米,廣行賑救,以至今日。二麥既 已成熟,民之幸免於死亡者亦稍蘇息,全藉官司存 恤休養,方可安業。今不住據屬縣第四、第五等人戶 列狀陳稱,災傷之餘,生理未復,竊恐和買役錢夏稅 綿絹準例起催,乞特與具奏,放免一年。」臣照得人戶 夏稅綿絹,是朝廷常賦,難以放免外,惟是起催省限, 在五月十五日。竊「見下戶今春乏食,養蠶甚少,二麥 雖熟,亦只得供給口食,尚慮將來青黃未接,更有闕 食之患。所有稻田,又方蒙聖恩借給秧本,始得布種。 向去早禾成熟尚遠,若或依限便行起催,竊慮細民 未有可以送納,不免追呼之擾,卻致逃移。欲望聖慈, 特降睿旨,將紹興府最荒蕭山、諸暨、嵊縣、會稽、山陰 五縣第四、第五等戶合納今年夏稅、和買役錢,與展 限兩月起催,庶幾新穀成熟之時,可以送納。所有上 三等人戶,自從常年條限催理。如蒙開允,從臣所乞, 則上既不虧縣官經常之費,下可少安饑餓羸困之 人,誠為兩便。」

《乞住催被災州縣積年舊欠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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臣伏睹四月二十二日聖旨指揮,「紹興府蕭山、諸暨、 會稽、山陰、嵊縣五縣并嚴州諸縣,各為去年水旱最 甚,可將第四、第五等人戶合納今年夏稅、和買、役錢, 並特與展限兩月起催。內有願依條限送納之人,聽 從其便。」仰見陛下愛育黎元、天地父母之意。臣竊慮 州縣奉行不虔,仰稽睿澤,即以鏤板多印小榜,散下 「紹興府五縣,曉示去訖。」臣訪聞本路被災州縣,知、通、 令、佐多有只見蠶麥稍熟,便謂民力已蘇,遽於此時 催理積年舊欠,上下相乘,轉相督促,使斯民方幸脫 於溝壑之憂,而一旦便罹追呼、決撻、囚繫之苦,甚可 哀痛。況今疫氣盛行,十室九病,呻吟哭泣之聲,所不 忍聞,豈堪官吏更加殘擾!臣雖已行「下諸州及通判 約束外,尚慮未能禁戢。欲望聖慈特降指揮,令被災 最重州縣如紹興府、衢、婺州,且據今年合納官物,照 應《三限條法》,勸諭人戶及時送納。其積年舊欠,直候 秋冬收成之後,逐科帶催,庶幾饑餓餘民,得以有活。 其溫、台等州去年災傷,雖不至甚,然亦不為樂歲,并 乞同此指揮戒飭官吏,不得意外生事,妄有騷擾,則 一路生民蒙被德澤,不勝幸甚。臣以狂妄,曲荷優容, 偶有所聞,不敢不奏,累瀆天威,臣無任戰栗俟辠之 至,須至奏聞者。」

《乞將合該蠲閣夏稅人戶前期輸納者理折今年新稅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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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臣昨備據紹興府士民魏必大等狀陳訴,具狀申奏 朝廷,乞行下紹興府,將災傷諸縣自第一等至第五 等人戶,照應淳熙八年已納夏稅、和買、役錢等,依秋 苗檢放分數除豁外,有餘剩納過分數,與理折今年 合納夏稅事。」續承降五月三十日省劄,戶部勘當,即 不委本府去年受納到人戶錢物,自第一等至第五 「等各等各戶納到若干分數,比秋苗有無多納過錢 絹紬綿數目?獲奉聖旨指揮劄下,開具保明供申,臣 已恭稟施行。及照得取會各等逐戶數目,緣諸縣戶 名萬數浩瀚,竊慮遲延,有妨催科,繼已具申尚書省。 今一面取會到諸縣去年總計管納夏稅官物,除園 山陸地浮財屋產外,其湖籍田共計合納二十八萬 六千三十七屯匹三丈六尺七寸五分,折帛、役錢等 二十萬三千四百九十六貫七百五十文。除被水渰 浸,倚閣蠲免及人戶納到錢帛外,有未納共五萬三 千五百七十六屯匹一丈五尺一寸六分,錢四萬一 千四百六十一貫二百六十八文。若以檢放秋苗分 數,合計七萬一千三百七十八,屯匹一丈七尺八寸, 錢一十萬九千五百一十六貫二百八十二文外,諸 縣止有剩納三萬七千八百九,屯匹三丈九尺八寸 六分,錢七萬七千二百三貫九百二十六文在官,乞 理作今年合納之數。」臣照對紹興府諸縣所管湖籍 田畝,出納夏秋二稅官物,去年緣為災傷,其秋苗係 隨田「內禾稻輕重檢放。其所輸夏稅,雖因水災得蒙 蠲閣,後來繼即遭旱,水不及處,亦無所收。緣以未收 成以前起催,所以人戶多不霑被減放之恩。又八月 內降到蠲閣指揮之時,人戶之善良畏事者,皆已輸 納,其得被聖恩者,實皆頑猾之戶。事體輕重,甚不均 一。」臣又竊睹去歲災傷,饑民猥眾,尚蒙聖「恩撥賜錢 米救濟,豈有田內夏稅已蒙蠲閣,人戶前期誤行輸 納者,卻不與理折,今年新稅,甚非朝廷矜恤之意。況 今夏以來,諸邑又多亢旱,斯民接連饑荒,方苦艱食。 當此催科之時,委實無可輸納,若不蒙朝廷特加優 恤,必見失所。況以諸縣數百萬戶口,今來所乞通理 剩納之數,其為物帛止三」萬七千八百九十七屯匹 三丈九尺八寸六分,錢止七萬七千二百三貫九百 二十六文。數目既少,於朝廷所損不多,而民戶可霑 實惠。欲望「聖慈,俯賜允從。特降指揮,將人戶去年剩 納前項數目與理作今年之數蠲豁。庶幾嗷嗷之民得以安業。須至奏聞者。」

《奏台州免納丁絹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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臣巡歷至台州,據屬縣人戶陳狀,稱「逐年身丁,每丁 合納本色絹三尺五寸,并錢七十一文,被州縣登承, 抑納絹七尺。其實本州每丁只發納上供三尺五寸, 卻將錢七十一文令人戶倍輸,折納本色。竊念本州 縣人戶連遭荒旱,細民艱食,見蒙追催緊急,無所從 出,乞將遞年多納,理作今年合納;其今年倍納在官」, 乞理為來年合納之數。臣喚到台州典級楊松年、陸 迅等供拖:「照案例,臨海五縣人戶合納丁絹,除第一 等止第四等,係將丁產稅錢併紐科納絹帛外,所有 第五等丁絹,檢准建炎三年十一月三日《德音》節文: 『兩浙人戶歲出丁鹽錢,每丁納錢二百二十七文,並 令納絹一丈,綿一兩,已是太重。自今第五等以下人 戶一半依舊折納外,餘一半折納見錢。台州人戶身 丁,每丁供鹽稅錢一百四十一文足,折納絹七尺。自 紹興三年首正,將第五等人戶丁鹽錢,除一半折納 絹三尺五寸外,有一半折納見錢七十文足五分,計 減退本色絹數,是致缺少絹帛支遣。本州於紹興四 年相度貼支官錢揍納,具申朝廷。獲奉聖旨,令台州 樁管見錢與人戶納到數目,依市價賣發,不得科敷 騷擾。本州自紹興四年以後,卻將第五等人戶合納 一半,丁錢七十文五分足,紐納絹三尺五寸』。」照得第 五等人戶計一十九萬九千八十四丁,合納丁鹽錢 二萬八千七百貫八百四十四文。除一半納本色外, 有一「半止合納丁錢一萬四千三十五貫四百二十 二文足。本州卻將上伴丁錢紐作本色絹三尺五寸 催納,計絹一萬六千五百九十匹一丈二尺,以致人 戶陳理。今來若放免一半丁絹,卻合催納一半丁錢 一萬四千三十五貫四百二十二文足。其所免上伴 丁絹,本州逐年自有支用。趲剩紬絹一萬六千二百 餘匹,可以通那充官兵等支遣,不礙起發上供綱運 之數。」臣對照台州諸縣,連年災傷,細民重困,若不優 加存恤,必見流移。其第五等人戶所納丁稅,既有元 降建炎三年指揮許納一半見錢,自不應並納本色。 今來台州若免納一半丁絹,本州自有趲剩紬絹,可 以通那支遣,不礙起發上供之數,委無相妨。臣已行 下台州及臨海等縣,遵照建炎三年獲降聖旨,令人 戶逐年每丁送納絹三尺五寸,并一半見錢七十文 五分足,免致重困貧民,下戶不得仍前違戾科抑外, 須至奏聞者。

《奏義役利害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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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臣巡歷到處州,竊見本州昨奉聖旨,依布衣楊權所 請,結立義役」,此見陛下愛民之切。雖草茅之言,苟有 便於民者,無不采納施行,天下幸甚。然本州目今奉 行,卻有未盡善者,如令上戶、官戶、寺觀出田以充義 田,此誠善矣。而本州卻令下戶只有田一二畝者亦 皆出田,或令出錢買田入官,而上戶田多之人,或卻 「計會減縮,所出殊少。其下戶今既被科出田,將來卻 不充役,無緣復收此田之租,乃是困貧民以資上戶。 此一未盡善也。如逐都各立役首,管收田租,排定役 次,此其出納先後之間,亦未免卻有不公之弊,將來 難施刑罰,轉添詞訴。此二未盡善也。又如逐都所排 役次,今日已是多有不公,而況三五年後,貧者或富, 富者或貧,臨事不免,卻致爭訟,此三未盡善也。所排 役次,以上戶輪充都副保正,中下戶輪充夏秋戶長, 上戶安逸,而下戶倍費,此四未盡善也。凡此四事,是 其大概,目下詞訴紛然,何況其間更有隱微曲折,未 可猝見,若不兼採眾論,熟加考究,竊恐將來弊病百 出,詞訴愈多,改之則枉費前功,不改則反貽後患,將 使義役之名,重為異議者所笑,無復可行之日,誠有 未便。」臣昨見紹興府山陰縣見行義役,只是本縣勸 諭人戶各出義田,均給保正、戶長,各有畝數,具載砧 基。其保正、戶長依舊只從本縣定差,更不別置役首, 亦不先排役次。而其當役之戶,既有義田可收,自然 樂於「充應,不至甚相糾訐。但其割田未廣去處,未免 尚仍舊弊,若更葺理增置,便無此患。」竊謂其法雖似 闊疏,然卻簡直易明,無他弊病,且又不須衝改見行 條法,委實利便。故嘗取其印本砧基行下州縣,然以 未經奏請畫降指揮,州縣往往未肯奉行。臣愚欲望 聖慈詳酌行下處州,止令合當應役人戶「及官戶寺 觀,均出義田,罷去役首,免排役次,止用山陰縣法官, 差保正副長輪收義田,仍令上戶兼充戶長。俟處州 行之有緒,卻令諸州體倣施行。庶幾一變義風,永息 爭競,須至奏聞者。」

《按知台州唐仲友第二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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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臣昨訪聞知台州唐仲友催稅急迫,致得民戶流移 等事,即具大略奏聞。今巡歷到本州天台縣,據人戶 遮道陳訴,本縣夏稅絹一萬二千餘匹,錢三萬六千 餘貫。緣本州催促嚴峻,六月下旬已納及絹五千五 百餘匹,錢二萬四千餘貫。而守臣唐仲友嗔怪知縣趙公植催理遲緩,差人下縣追請赴州。縣人聞之,相」 與號泣遮攔公植回縣,情愿各催戶下所欠零稅絹 二千五百匹,限十日內赴州送納,方得放免。仲友遂 專牒縣尉康及祖催納零稅,更不照應三限條法及 近日累降指揮。牒內明言要在六月終以前一切數 足。又牒縣尉催淳熙七年、八年殘欠官物,專差人吏 牟穎在縣監督,及節次差下承局、禁「子等人,絡繹在 道,乞覓騷擾,無所不至。又據寧海人戶論訴,本州差 天台主簿張伯溫及州吏鄭椿、姜允,在縣催督去年 殘米,下戶丁稅,百端騷擾。本司見行追問未到,而聞 張伯溫在寧海,追呼急迫,本縣人戶不堪其擾,相與 群聚喧譟,欲行毆擊。伯溫知之,僅得走免。臣竊惟台 州頻年災傷,民力凋弊。仲友儒臣,幸得蒙恩典郡,專 以布宣德澤,摩撫疲瘵為職,而乃舞智循私,動乖仁 恕。在法夏稅省限至八月三十日下限方滿。近來戶 部擅行指揮,必要七月盡數到庫,已是違法。而仲友 乃於戶部所促之限,又促一月公行文移,督迫屬縣, 頓辱良吏,苦虐饑民,使千里之人,愁怨嘆息,無所告 訴,甚失聖朝所以選用賢良,惠恤鰥寡之本意。又況 方此饑饉,人心易搖,萬一果然生事,不知何以彈壓? 臣雖疏賤,誤蒙任使,職在刺舉,不敢不言。欲望聖慈 先將仲友亟賜罷黜,以慰邦人之望。其不公不法事 件,臣當一面審實以聞,須至奏聞者。」

《乞蠲減漳州上供經總制額等錢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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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位臣朱熹伏睹本州昨準本路提刑司牒,準尚書 省劄子、臣僚劄子,陛下龍飛正位,施實德於民。比因 臣下有請,諸州縣經、總制及月樁板帳錢悉議裁減, 而州縣之巧取於民者自若。欲乞行下諸路提刑司, 應州縣日前以經、總制月樁板帳為名,巧作色目,科 斂民錢以足額者,嚴行禁止,則朝廷所減,為及民之」 實惠矣。四月二十一日,奉聖旨依準及安撫諸司牒: 「準尚書省劄子,臣僚上言:蠲減之數,郡實私之,而縣 之督責於民者如故。乞令諸路監司與州郡公心商 議,缺乏縣道,如崑山、常熟之類,寬融減放,必不得已, 則聞之朝廷,量與蠲減,各限一季聞奏。監司則開具 一路所當減之州,守臣則開具一州」所當減之縣,仍 各要見所減名色錢數若干,庶幾灼然能使實惠及 民。四月二十四日,奉聖旨依奏。臣伏讀前件兩次所 降指揮,有以仰見皇帝陛下盛德至仁,勤恤民隱,至 於偏州下邑,亦無不欲其蒙被堯舜之澤者,甚大惠 也。然以臣所領一州四縣觀之,則雖無月樁一項之 輸,而諸色上供及經「總制無額等錢,或全無窠名,或 收不及額,其間亦有州郡已為抱認代納,而諸縣猶 或不免違法科罰,以足其數者。就中漳浦一縣,缺乏 狼狽,尤不可言。」竊意崑山、常熟之類,其窘未必至於 此也。今者本州雖蒙聖恩蠲免經、總制額一千貫省, 然諸縣日前此色官錢,除實收外,所欠常數千緡,以 郡計「之,則又不啻二萬餘貫。今者所減,雖已不為不 多,然逐縣所得,在欠數中,僅及二十餘分之一。若以 此故,便欲禁其科罰,猶恐尚為虛文,況欲遽見其所 減放名色之若干乎!至於諸色上供,全無指擬,則前 此又未嘗有以聞者。州縣官吏,以此二弊,私憂竊歎, 以為不知何時可免斯苦。今者乃幸遭遇仁聖,憂勤 憫惻,至於如此,而臣於此時,適叨委寄,得與一季開 具聞奏之列,若不能罄竭所聞,以稱明詔,則臣雖死 且有餘罪。」臣竊計度本州財計以及諸縣,所無者固 無可言,所有者名色亦多不正,其為曲折,固未易以 一言盡。今若得蒙聖慈,且將州縣所認折茶錢罷科 荔枝龍眼乾錢,抱認豐國「監鑄不足鉛本錢七千六 十四貫,及近年通判趙不敵所增經總制無額錢四 千七百五十四貫,時賜蠲減」,則諸縣事力庶幾稍可 支持,而日前科罰之弊亦可漸行禁戢。但欲便見其 所減之名色錢,則恐朝廷所謂蠲減之數,實未為多, 未容責效如此之速。臣謹具條畫前件所陳兩項利 害如後,須至奏聞者。

一、臣契勘本州上供錢物,一歲之數,通及四萬餘貫。除一萬七千餘貫買銀五千兩解發,又有「大禮年分銀一千兩,該錢三千五百餘貫,不在常年解發數內。外一項折茶錢七千貫,一項罷科龍眼荔枝乾錢四千貫,係逐年尚書戶部準《崇寧、大觀》上供錢物格符下樁辦。又一項名為抱認建寧府豐國監鑄不足鉛本錢,其數亦一萬六千貫。雖無省符行下,然逐年登帶省司帳狀,不可分文違欠三色,總計二萬三千餘貫,是皆無復根原來歷之可考,亦無戶眼窠名之可催。從前只事本州多方那兌,一歲僅能趲得一萬二千貫錢起發,而其餘一萬一千四十貫,則以敷下諸縣措置解補。向來州郡費出有經,縣道亦有寬餘,可以樁辦,以故移東補西,未覺敗缺。近年以來,州縣增添寄居、待缺、宗子孤遺、養老、歸正等官,歲所支錢,比之往時,日有增廣。」 以此州郡窘匱,而縣道急迫,日以益甚,無復

「贏餘,可以補趁。雖於紹興、乾道年中兩次蒙朝廷將上件三色上供錢盡數撥下本州,應副左翼軍口食馬料及忠順官驛料支遣,其錢雖不起發,然皆是逐月掯定之數,期限促迫,尢不可緩,而縣道所解,往往愆期。至乾道五年,漳浦一縣趁辦不行,州郡不免將其所認錢數減下三千九百七十六貫,州郡自行抱認。於是本州樁辦之數,遂成一萬五千九百七十六貫,而諸縣所敷,猶各不減二千餘貫,合三縣共為七千六十四貫。縣道既無贏餘可積,又無窠名可催,官吏且欲避免一時州郡督責,則不過因民之訴訟而科罰之,甚則誘人以告訐而脅取之。州郡聞知,稍行禁約,則諸縣便以藉口,不肯留心趁辦,州郡不免又將別色官錢那兌補足,為州郡者憚其如此,則遂一切聽其所為,不復可問。不唯非理違法、妄取民財之可罪,而民之負冤苦而訴於官司者,皆無自而得其平矣。前後守臣,不知其幾,目擊此弊,能不動心?顧以數目浩大,別無計策可以斡旋,朝廷又無蠲減之意,是以不敢遽然有請。」 今幸議臣建白,聖明開納,許為蠲減,而臣獨幸得遭此時,其敢不以實聞而力請之乎?然上供錢內所有二萬餘貫買銀之數,臣固不敢輕議。其三色錢內本州樁辦一萬五千九百七十六貫之數,臣亦未敢有請。故前所奏,只乞聖慈明詔有司,且將諸縣所敷七千六十四貫特賜除罷,卻於本州合「發別項朝廷錢內照數截撥添揍,應副前項左翼軍忠順官等支遣。」 則庶幾州租有以恤縣,縣租有以恤民,而海隅蒼生,惸獨鰥寡,亦可以少被聖主「發政施仁」 之澤矣。

一、臣契勘經、總制錢不當立額,不待知者而後知也。蓋其出於倉庫出納田宅契券之所收者,雖可約計其大概,然財計有時而虧盈,物價有時而高下,則其數已有不可得而準者。又況所謂無額錢者,元無一定窠名可以樁辦,其多少不可得而預知,故其創立之初,直以無額名之,則其不當立額也,雖至愚亦知「之矣,而比年以來,悉皆立額比較,蓋緣紹興十九年中推行經界,人戶多有白契,不堪照用,爭出投印,致得當年經、總制所收增羨,遂有無狀小人獻此殘賊之計。一時朝廷既無所誤,而其流毒至今未已。」 此本州經制之額所以至於二萬四千六百五十一貫者,蓋以紹興二十三年之數為準也。總制之額所以至於五萬五千六百七貫者,蓋以紹興二十八年之數為準也。然此其所以為準者,又非當年自然收割之實數,皆自後來督責追補之虛額。而一時朝廷決意施行,官吏不敢爭執,遂以至今,「逐年收趁不上,常虧一二萬貫。至於無額之額,則立法以來只以遞年為額,為錢不過五千三百一十二貫而已。」 隆興二年,通判趙不敵者,妄意希賞,創立北溪稅場,於數十里外遠收竹木之稅,又於買納上供銀寶收回出剩價錢,多方督迫,趲得四千七百五十四貫,以充其數,於是無額之額遂增至一萬六十六貫,遞年收趁不上,所虧亦不下六七千貫。州縣無計可為,則亦兌那科罰如前「項,所以趁辦上供之術而已,而又重以守倅,皆有磨勘之賞,下吏相與希意迎合,故其督責無藝,冒昧不顧,又非別色官錢之比。使仁人君子,坐視民之狼狽,而不知所以為策,亦有年矣。今幸外廷之議偶及於此,得與諸州例蒙蠲減,而本州不幸獨以遞年發足之故,所減不及百分之一,此蓋任事者未知遞年所以不曾拖欠,正以官吏無狀,避罪希賞,不能仰體聖朝愛民厚下本意,不顧郡計之盈虛,民情之苦樂,既已增立虛額於前,而又強為登足於後也。且其所取之數若被其多,所減之數如此其少,分之諸縣至有僅五十千者」 ,是曾不足以當其平日所罰中人一家數。而論者遽欲責其盡除日前科罰之弊,又望其便見蠲減名色若干之實,其亦難矣。故「臣前所奏,欲乞聖慈且將近年通判趙不敵所增四千七百五十四貫者特賜蠲減,庶幾州縣稍稍有以相恤,百姓不至大段受害。」 至於此錢不當立額之本末,則臣昨因賜對,嘗獲面陳,伏蒙至尊壽皇聖帝深嘉獎納。然臣於是時「尋即去國,以故不聞有所施行。今亦未敢出位犯分,輒有所陳,但望聖慈博采群議,更加詳酌,拔本塞原,以幸天下。臣不勝大願。」

右件如前,謹錄奏聞,伏候敕旨。

貼黃

「臣到任之初,刷具本州逐年起發經、總制及無額錢數,實收之數,極多不過七萬五千貫,而補法之數,多至二萬五千餘貫。」 其補發者,並是州司兌那發納。以故昨來版曹比較歲額無欠,而議者不知其然,便為本州事力有餘,不肯多與蠲減。然考累年以來,實收之數日少,而代納之數日多,亦足以

「見州郡事力日就空竭,加以數年,恐亦無以為州,而自為崑山、常熟之不暇,固不能有以恤其縣,而縣之不恤其民,將益甚於今日矣。臣不敢以此繁碎,浼瀆聖聰,謹已別具細數單狀申尚書省。如蒙聖慈哀憐,特賜宣索。除依今來所乞減下無額錢數外,更令有司於淳熙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減無額數內將」 經、總制兩項正錢比倣他州所欠分數再與蠲減,不勝幸甚。

《又奏乞戒約州縣妄科經總制錢及除豁虛額錢數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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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位臣朱熹。右臣去年到任之初,即準省符行下。臣 僚奏諸州縣以經、總制錢為名,巧作色目,科斂民錢, 以足歲額者,欲乞嚴行禁止。又乞令諸路監司與州 郡公心商議,將缺乏縣道寬融減放。奉聖旨依奏。臣 於是時即已遵稟具奏,以本州罷科茶及荔枝、龍眼 乾抱認建寧府豐國監鑄不足鉛本三色上供錢,除 「本州自來以省計通融支遣一萬五千九百七十餘 貫外,尚欠七千六十四貫,並無戶眼源流可催。又有 隆興二年增起經總制無額錢四千七百餘貫,逐年 收趁不上,並是敷下諸縣,巧作名色科罰人戶,違法 害民,事屬不便。乞將上件錢除一萬五千餘貫本州 依前通融支遣外,其所敷下諸縣七千餘貫,及隆興 二年增起無額虛數四千七百餘貫,特賜減免。仍乞 指揮別撥一項錢物,應副截支左翼軍官兵口食等 用。」已蒙聖慈開允,行下本路漕司相度,今經日久未 委,本司已未經申奏,以致未得早被蠲貸之恩。臣今 在任將及一考,逐時稽攷本州財計,見得自去年四 月以來即次行下諸「縣,不得妄行科罰。而所有上供 七千六十四貫,只以省計通融支遣,亦不至於大段 欠缺,自不須更令州縣收簇解發,亦不當上煩朝廷, 別行應副。臣輒已行下諸縣,自今並免解發,及申嚴 約束,不得似前以此為名,妄行科擾去訖。但恐將來 官吏不能遵守,復致違戾,欲望聖慈特賜睿旨,嚴行 戒敕,如有依前科擾去處,州縣當職官吏並與重行 坐罪。庶幾海裔窮民,獲安田里,咸知聖主憫仁元元, 不間幽遠之意。至於經總無額錢內四千七百餘貫 虛額之數,即在州縣,不容措畫。卻乞聖恩矜憐,特詔 有司,直與除豁。永絕科擾之原,益廣涵濡之澤。臣不 勝大願。臣冒犯天威,不任恐懼俟命之至。」謹錄奏聞, 伏候敕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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臣所奏不敷,諸縣發納上供七十餘貫,乞賜戒約縣道不得科罰,即於上供元額並無虧減,乞將此項先賜施行。其經、總制無額錢,卻乞付之有司,立限聞奏。取自聖裁,特賜除豁。

《乞除豁經總制錢及月樁錢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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熹照對本軍去歲旱傷至重,檢放秋苗八分以上,及 蒙朝省行下,將第三等以下人戶夏稅畸零倚閣,是 致經、總制錢收趁不及,合行除豁,及月樁錢無從樁 辦,不能如額。已嘗具申總領、轉運、提刑司照會,乞行 除豁,無收經、總制錢及乞據實樁到月樁錢數起發, 除別具狀供申尚書省乞賜敷奏外,今具事節合行 申稟者。

「一、《經》、總制錢年額係於秋、夏二稅內收趁。緣本軍去年分檢放過苗米三萬七千四百五十石一斗二升三合一勺,紐計無收經、總制勘合頭子錢六千三百七十二貫一百一十七文省,及依準淳熙七年十月二十六日聖旨指揮,倚閣本年第三等以下人戶未納畸零夏稅折帛錢二萬三千三百十五貫四百六十五文,本色絹三千八百一十六匹九尺六寸,紐計無收經、總制勘合、頭子錢二千九百二十五貫八百四十七文。二項共合除放《經》、總制錢九千二百九十七貫九百六十四文。其苗米上所收經、總制、頭子、勘合等錢,遵從淳熙四年戶部韓尚書申明已得指揮,並合隨苗除放。其夏稅畸零錢帛,既已倚閣,亦無合收經、總制勘合頭子錢數目,合依例除豁。方欲具申,乞下總所并憲司照會。今會得池州近以旱傷申請,已奉聖旨,除豁檢放苗米,上無收經、總制錢,況本軍旱傷尢甚,既檢放秋苗外,又蒙倚閣第三等以下畸零夏稅,所有上項經、總制錢,委實無所從出。欲望鈞慈矜察,特賜敷奏,於本軍淳熙七年合發經、總制錢內,除豁前項放免無收錢九千二百九十七貫九百六十四文。仍乞行下憲司、總所及本軍照會:一、本月軍樁錢,係於夏、秋二稅并場務出納錢物,收到頭子、經、總制無額錢及酒稅課利,分隸樁辦。緣去歲旱傷之故,苗米放及八分三等,夏稅亦復倚閣。自九月、十二月終月額共合樁辦一萬四千五百三十三貫九百一十二文。」 除已據實收樁到錢,將新補舊,遞互儹那,共計一萬三千九百一十三貫五百四十七文節次起發外,尚有六百二十

貫三百六十五文,及今年正月以後合發錢數,目今空竭,無可樁辦。欲望鈞慈特賜敷奏,將淳熙七年九月至十二月終收趁不足月樁錢六百二十貫三百六十五文特賜蠲免外,所是淳熙八年正月以後合發月樁錢數,亦乞行下淮東總領所照會,據本軍每月實樁到錢數起發,候向去年歲豐熟,民力稍蘇,即依舊數發納。

《乞聽從民便送納錢絹劄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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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熹近者兩具劄目,陳乞宮廟遣差,恭想已徹鈞聽。外 服下僚,不敢數以寒暄浮禮,仰塵威重,茲乃復有愚 悃,輒冒布之。」熹束髮讀書,不親世務,加以疾病,益復 懶廢。茲蒙誤恩,起家試郡,觸事昏塞,不知所為。近因 奉行近降指揮,令上三等戶稅絹畸零丈尺湊鈔送 納本色外,下戶不成端匹稅絹,每尺並以一百文足, 「折價,從便獨鈔送納,節次據本軍下戶陳訴,乞依舊 湊納本色。」熹初不知利害曲折,只見朝廷指揮之意, 本為優恤下戶,但行喻遣催促送納。自後點檢得見 納到數目大段稀少,遂行詢問,乃知本軍絹價,每匹 不過三貫文足。今令上三等戶得納本色,而下戶卻 令一尺折錢一百文足,即納一匹,計「成四貫文足,委 是折錢太多,所輸反重於上戶,所以下戶不願折納, 而熹昏愚,不能加意詢訪,及時申明,致此違慢。已從 本軍具狀申尚書省,欲乞許從民便送納錢絹。敢乞 鈞慈早賜敷奏行下,以憑遵守催督,免致拖欠,為公 私久遠之害。所有熹申明後時,上誤國計,亦乞明賜 黜責,以為守臣慢令廢職」之戒。干冒鈞聽,伏深恐懼。

《報經總制錢數目劄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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熹照對:「近準使司公牒,依準總領使所牒,催發本軍 去歲未發錢四千六百餘貫,并今年未發錢三萬九 千五百四十餘貫。謹按去年錢內合除豁坊場敗闕 減下錢一千四百四十貫三百餘文,僧道免丁比額 不敷錢一百六十四貫六百餘文,截使招軍造甲經 總制錢一千八百九十五貫文,及巳申乞理折曹秉 義等稅錢九百九貫餘文,共計登四千四百九貫三 百四十五文省外,實催到茶租錢二百八貫,已差衙 前蕭彥押發,別無未起之數,節次具申總領所照會 去訖。」所是今來錢,除已起發春季外,未發錢數內,亦 有合除豁坊場敗闕體減下錢、僧道免丁比額不敷 錢,共登一千九百一十三貫七百九「十文,自餘合催 錢數,緣本軍今年夏初以來,田苗便遭苦旱,今則秋 苗已放八分以上,民間目下已自闕食。兼淳熙七年 第三等以下未納畸零夏稅,已蒙上司備奉聖旨行 下,權行倚閣。今來正稅既無所入,其經、總制等錢亦 別無合收窠名官錢可以樁辦。所有秋季經、總制等 錢,係據實收到錢七千四百六十三貫二十四文省, 差衙前王溥管押外,有冬季錢數,當在來年正月起 發。本軍亦緣旱傷,人戶艱於輸納,兼準近降指揮,住 閣夏稅官物。竊恐將來施下合發錢數,虛負罪戾,已 節次具申朝廷,并上司乞賜敷奏。將合趁經、總制錢, 容本軍據所屬實收到錢數,批曆入帳,拘收起發,免 以遞」年季分比虧去訖。除已別具公狀供申外,今蒙 使司所追都以下,欲望台慈存留催發官物。干冒威 嚴,不勝惶恐之至。

《乞減移用錢額劄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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熹:「契勘本軍財賦匱乏,官兵支遣常是不足,逐時全 仰酒稅課利分隸相助。近自乾道九年內,蒙使司於 經常分隸錢數之外創立名色,每月拋移用額錢一 千二百餘貫,均於城下及兩縣酒稅務趁辦。自此之 後,酒稅所收課利除樁多用錢外,諸司所得分隸錢 數不多,致本軍財計轉見闕乏,支之不行。兼近年以 來,沿流州軍收稅大重,商旅稀疏,又為諸軍差出軍 兵販賣物色,齎到戶部總所曆頭不許州縣收稅,場 務愈見虧欠,州縣愈見窘闕。只如本軍見今拖欠使 司移用錢四箇月無以起解,今有公狀具申,欲望台 慈矜憐,特賜於元拋移用額錢上重賜裁減,行下樁 辦。非獨場務可以補解逋欠,亦於本」軍不無少有補 助。干冒威嚴,不任悚慄。

《小貼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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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對,州縣財計取辦於稅務,稅務課額仰給於客旅,然則客旅雖非農民之比,亦官司財用取資,不宜重困,使其望風畏避,而不敢出於其塗也。今者本軍得蒙使司蠲減苗米水腳錢,每石至一百三十九文,農民固已幸甚,獨往來商旅州郡場務,以課額浩大,不容優恤。若蒙台慈詳察,將上件移用無名之額,痛賜裁減,使州郡得以約束務官,輕減商稅,招邀客旅,令得通行。是使司久遠大利之源,不必竭取於一時,然後為快也。

《乞撥兩年苗稅劄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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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熹昨曾具奏及申尚書省,約計本軍今秋放旱外,三 分苗米一萬三千九百五十五石,及去年零欠綱運 米五千餘石,乞賜截撥下本軍,充軍糧支遣。今續據管內三縣申到檢放實數,多是全戶乾死,所傷不啻 八九分。若依元數,必取三分苗米,即恐人戶無從輸 納,必致逃移,其去年殘欠,初意亦候今冬催理填納。 今既災傷如此,亦非并督舊逋之時。以此計之,即熹 前奏所乞兩項米數,正使便蒙聖恩許使截撥,然皆 已難作十分指準,未蒙哀憐,則其狼狽,又將有不可 勝言者。蓋嘗竊謂有軍則糧決不可以不足,既旱則 稅決不可以不放,此二者,皆必然之理也。但在今日, 欲取足軍糧,則民已無食,更責其稅,必有逃移死亡 之憂。欲盡放民稅,則有軍而無糧,民亦將不能保其 安者。」二者之為利害,其交相代又如此。然就其一端 而論之,則闕軍食之禍淺而易見,不放稅之禍深而 難知。故今州縣之吏,不過且救目前,為應文逃責之 計,掩蔽災傷,阻遏披訴,務以餉軍不闕為先務。至於 民不堪命,而流殍、死「亡皆不暇恤。殊不知民既死徙, 閭井蕭條,田園蕪沒,或數十年,而戶口賦稅無以復 於其舊,積其所失,比之全放一年之稅,何止倍蓰!且 如本軍乾道七年,歲嘗大侵,流殍滿道,至今十年,而 流庸尚有未安集者,田土尚有未開墾者。今者不幸 復遭此旱,計其分數,乃或甚於彼時,民尚無以為食, 若復責以輸納稅租,將來之患,必當有甚於前,不知 更費幾年功夫,可得復似今日?此尢不可不深慮者 也。」然非朝廷察此利害之幾,有以給其軍食,使之得 以盡實檢放,而無乏供之患,則難知之深害未弭,而 目前立至之禍已不可免。此熹之所以不敢避僭瀆 之罪,復論前奏之未審者。仰冀鈞慈深加「憐察,特賜 敷奏。且依所乞截留兩項米斛外,更令帥、漕兩司同 相度,別行應副,則闔郡軍民死生而骨肉矣。如蒙留 念,更望早賜行下,以安其心。熹無任惶恐俟命之至。」

《小貼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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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熹所申稟,只為乞撥六年殘欠及七年放外兩項米斛,又恐朝廷怪其檢放分數之多,故其妄言遂至覼縷,誠不能無草野倨侮之嫌。然其區區之心,實欲深為國家生聚教訓、恢復久遠之計。若熹之私,則去替不遠,疾病侵陵,罪戾孤蹤,日俟譴斥,決非久於此者,亦何必曲沽民譽,過為身謀,以罔朝聽,而陷於不測」 之誅。伏惟鈞慈,深賜洞察。

《論督責稅賦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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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尚書省劄子,「勘會江浙、兩淮州郡去歲委實旱傷 去處,其合納苗稅,已降指揮檢放倚閣。近來州郡以 寬恤為名,將不係檢放倚閣之數,故作稽滯,不行起 發。」劄下本司,將管下州郡年額合起綱運,除檢放倚 閣數外,嚴行督責,須管日下起發。如仍前違慢,仰開 具守倅令、佐及當職官位、姓名申尚書省。所準前項 省劄,熹恭惟國家張官置吏,本以為民,所以平時但 聞朝廷戒飭州郡,奉行寬恤,惟恐有所不至。至於「督 責」二字,考之前史,則韓非、李斯慘刻無恩,詿誤人主 之術,非仁人之所忍言也。今來旱傷檢放,倚閣民間, 固已蒙被寬恩,然其不係放閣之數,亦止合且令勸 諭,寬限拘催,難以嚴行督責。所有前項朝旨,若便催 行,竊慮有傷治體。熹雖愚陋,委實不敢奉行。

《論差役利害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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竊見差役一事,利害非輕。本司日逐受理詞訟,多是 人戶陳訴上項事理,雖不敢不為究心理斷,然其間 尚有於法有礙、難以施行者。若不申明,乞賜指揮,必 是久困良民,難革舊弊。《今輒開具下項,須至申聞》者。

一、「舊制,都、副保正、大小保長皆選有心力材勇之人,所以聯比居民,出長入治,實古者黨正、族師、閭胥、比長之任,亦不輕矣。至於管幹鄉村盜賊、鬥毆、煙火、橋道公事,則耆長主之;催納稅租,則戶長主之。皆是募人充應,各有雇錢。而保正有願兼代耆長者,大保長有願兼戶長者,則聽之。其不願者不得輒差。」 此皆祖宗成法,至今為不刊之典。然而州縣奉行,往往違戾。至如江、浙等處,則遂直以保正承引、保長催稅,於是承引者有雇募奔走之勞,催稅者有比訊陪備之苦,破家蕩產,幾不聊生。朝廷蓋亦深知其弊,故所以為之關防措置,無所不備,然而不得其本,民亦終不被其澤。熹嘗原其所以,蓋緣朝廷曾有「指揮,罷支耆戶長雇錢,以充經總制窠名起發,遂致州縣無錢可雇耆長、戶長,而此等重役遂一切歸於保正、保長無祿之人,至其猶存二長舊額去處,又皆無賴游手之徒,既無雇錢,不復可繩以法度,遂致乞覓騷擾,反為民害。熹竊以為莫若將罷支耆戶長雇錢一項並免起發,撥還州縣,依舊募稅戶充耆長。戶長則凡此眾弊,不革自去,所以關防措置之術,皆不必講,而戶無大小,家無貧富,咸得以安居樂業,為太平之民。伏乞朝廷詳酌施行。」

一、上項復雇耆戶長,最為良法。若以吝惜小費,未能遽行,而欲少寬中、下等戶充大保長催科陪備之苦,則亦有一說焉。蓋論物力之等第,則《通選二》

考證

「十五家內之物力高者一人為大保長,一年一替;通選二百五十家內物力最高者二人為都、副保正,二年一替。」 此見行法也。論力役之輕重,則為保正者既皆上戶,而承受引判、追呼公事,陪費實輕;大保長既是中下之戶,而一年之內輪當催稅者四人,比訊陪備,其費不貲,充應之家,無不破產。其都內上戶,是年「之內,偶不當充保長者,固皆拱手端坐,以視此曹之狼狽。」 而當此役者。其間狡猾奸巧百端,避先趨後,舍重取輕,顛倒錯亂,神出鬼沒,所以重為貧民之害者,不可勝究。州縣間有知其弊者,則遂陰破此法,以便其民。或以物力最高,合充保正之戶,通入保長役腳,或不專取見役十大保長輪差催稅,「而別通差上中之戶為催頭。此皆足以粗救一時一方之急,而頑民得以援引條法,把持論訴,監司難以移文行下,衝改成法,大率歸於豪猾得志,貧弱受弊而已。今若朝廷不惜小費,將罷支耆戶長錢撥還州縣,依舊雇人,則更不待措置關防,而此數十年深錮牢結之弊,一旦豁然冰消凍釋。如其」 不然,則莫若將大保長於物力最高人內通差,而刪去「大保長願兼戶長」 一條,只令十大保長各催本保人戶官物,則充役者物力既高,而所催官物又少,自然易得足辦。其狹都十大保長內有物力低小之家,即令諸縣每年夏稅起催前一月,逐都一併輪差物力最高人戶四名充戶長,內尢高者「催夏科,次高者催秋科,即不問已未見充都保副、正大保長,及歇役久近,亦不理為保正、保長、役次,則庶幾諸弊稍息,而中下之戶得以少安矣。伏乞朝廷詳酌施行。」

一、伏睹淳熙七年六月十七日聖旨指揮,臣僚劄子奏:「夫差役以都而不以鄉,此前人成法也。何法行既久,人偽滋起,於是有徙都之弊。謂如一鄉有三都,其第一、第二都富者多而貧者少,則所差之役常及富者,而貧者得以安業。若第三都貧者多,富者少,則富者慮役及己,巧生計較,預圖遷徙於鄰都以避,謂富者頗多,迭相循環,而充役之時少也。是以富少貧多之都,每遇點差,殊乏其人,纔及數千之差,亦使之充役。逮夫著役之後,力薄費重,非唯生計蕩盡,至於鬻妻賣子,殊可憐憫。乞將差役之法,不限以都,舉一鄉而通差之,庶幾役常在上戶,而不及於貧民。劄本司從長相度,具本處可行利便申明。」 熹「竊詳通鄉差募,則鄉分闊處,私雇家丁隔都應役,亦於富民有所不便。今欲適中裁處,莫若立法:諸物力產錢合充保正長之戶,無故不得移居出都保界,其有須至出界者,經官自陳,戶役並於元處收排,方聽遷徙,違者杖八十,勒還本都居住。若自富鄉役次疏處移入狹鄉役次密處者,即聽并移戶役入所居都分。如此則亦足以稍均力役,少革姦弊。其或都狹民貧,役次頻數,選差不行者,即許相度,或全都付入鄰都,或將一都分作數分附入鄰都。其及五大保者,置法別置都保正一人,通於都內選差,則窮鄉細民,亦可粗免差役頻併之苦。伏乞朝廷詳酌施行。」

右謹具申「尚書省,伏乞鈞慈特賜詳覽,或與立限委 官看詳。如有可采,即乞敷奏,修立逐項《條貫》,頒降遵 守施行。」

《與陳建寧劄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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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伏見本府夏稅小麥、秋稅糯米,除折錢外,並納淨利 錢。」聞之故老,「本府酒課,舊來原係官榷。至宣政間,故 御史中丞翁公出鎮鄉邦,始以官務繁費,收息不多, 而民以私釀破業陷刑者不勝其眾,於是申請罷去 官務。而會計一年酒課所入,除米麥本柄官吏請給 之外,總計淨利若干,均在二稅小麥、糯米折錢數內」, 別項送納,民間遂得除去酒禁,甚以為便。但今切詳 「淨利」二字,不見本是酒課之意。竊慮將來官司不知 本末,或有再榷之議。欲望台慈詢究本末,申明省都, 將「淨利」二字改作「酒息。」庶幾翁公所以惠於鄉邦者, 垂於永久,不勝幸甚。

此事曲折,舊見《妻家尊長說》及當時以鄉黨親戚之故,親兄翁公措置此事,至今為利。中間偶聞官司有再榷之意,因以此說告之,得寢其議。然數年以來,耆舊凋零,已無知其說者,深慮日久無復稽考,必有後患。伏惟知府尚書於姻戚間必嘗知其本末,今又屈臨此邦,得賜台念,幸甚!幸甚!

《乞給由子與納稅戶條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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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諸縣舊例,每遇二稅起催,前期印造由子,開具逐戶產錢出入及合納稅物逐項數目,給付人戶,以憑送納。近年諸縣間有都不印給由子,致人戶無憑送納。或有所納過多,既成虛費;或有少欠些小,又被追呼。欲乞行下約束,依例及時印給。一、諸縣人戶送納稅物,官司交訖合給朱鈔,縣鈔關主簿勾銷戶鈔,即」 付人戶執照,使人戶免致重。

疊追呼騷擾。近年諸縣間有受納錢物,不即印鈔,即鈔單給付人戶,既無官印,不可行用。及至追呼,不為點對勘斷,監納山谷,細民被害尢甚。欲乞檢坐《敕條》行下約束,諸縣倉庫到交人戶稅物,一錢以上,須管當日印給朱鈔,令所交人當官交領,不得似前只將鈔單脫賺人戶。

一、諸縣受納,亦有即印鈔者,又不即時關過簿廳。已關過者,主簿又不即時勾銷正簿。雖承使府倉庫發下朱鈔,亦是如此怠慢,不即勾銷,以致縣道妄行追呼人戶。雖有執到戶鈔者,又不與照應釋放。及將鄉司案吏重作行遣,卻將已納人決撻監繫追胥案吏誅求乞覓,至有只欠三五十錢而所費十數千者,甚「者又遭送獄禁繫,勘斷監納,人不聊生。欲乞檢坐《敕條》,行下約束,嚴責主簿須管依限勾銷。其催稅官司,如有人戶執到戶鈔,即仰畫時疏放,仍將鄉司案吏重行勘斷。」

右具如前,並乞行下約束,仍印小榜,簡約其辭,令人 人通知。其有奉行違戾去處,許人戶徑赴使府陳訴, 將官吏重作行遣。

《約束不得騷擾保正等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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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職照對在法保正副管幹鄉村盜賊鬥毆、煙火橋 道公事大保長催約稅租及隨租所納錢數,一稅一 替。今來訪聞管下諸縣,縣官不能仰體成法,妄有科 擾,致見一經役次,家產遂空,深屬利害。今有約束事 件下項:

一、保正管幹鄉村盜賊、煙火、橋道公事,委是繁重。今一縣之內,有令、有丞、有簿、有尉,號為「四衙」 ,雜出文引,別置木牌,各立程限,盡令趁赴申展、繳押,需索百出,多創名色,立為定例,分文不可違少。如押到頭錢,繳引則有繳跋錢、展限錢、定限常限,所用之錢復有多寡,又有批朱、縫印、日齪之類。一、引狀之出,乞取動是數項。稍有稽違,則枷錮箠楚,無所不至。且以保正一身,豈能遍受諸衙督責。

一、「追催二稅,非保正副之責。今來縣道盡以文引勒令拘催,其間有頑慢不肯輸納之人,又有無著落稅賦,往往迫以期限,不堪杖責,勒令填納,無所赴愬。豈有既充重役,復兼催科,可謂重困。」

一,保正副最為重役,豈堪復有科擾。今來縣道略不加恤,應干敷買物件,必巧作名目,公然出引,令保正副買辦。如修造廨舍,迎送官員、整葺祠宇、置造軍器,似此之類,其名不一。竹木瓦磚油漆麻苧等物,例以「和買」 為名,不曾支給分文。又如役使工匠,科差人夫,勒出錢米,倍備供輸,椎剝肌髓,至此為甚。

一、縣官或遇檢驗定奪打量體究等事,下鄉多是過數,將帶當值,雖公吏輩亦用轎乘,排備酒饌,需索錢物,動是取辦保正。亦有本官喫食,令保正供買,及所經過都分,雖無公事干涉,例有「過鄉錢、過水錢」 ,其為騷擾,非止一端。

一、訪聞縣道差募保正,拘催二稅,自承認之日,便先期借絹、借米,硬令空作人戶姓名投納在官,曾未旬月,分限完較,或三五日一次,或五六日一次,人吏鄉司皆有常例需索,稍不如數,雖所催分數已及,卻計較毫釐,將多為少,未免箠楚。一月之內,盡是趁赴,比較之日,即不曾得鄉催稅。及至催納次第,則又別出一簿,謂之《俴簿增》。請幫助識別此字。「改易,不可稽考。有坍溪落江、逃亡死絕,有名無實之稅,縣道不與勘會著實,臨期動是勒令填納,以至典賣屋業,無可填備。一次充應催稅,至有三四年者。雖所欠尺寸升合,些少官物,亦行綰繫,無能得脫。百姓受此抑勒破蕩之苦,而縣道恬不加卹,委是無辜。」

右鏤榜示所管鄉分鄉村市鎮張挂。其縣道於前件 約「束事件,如有違戾,許保正副催科,保長徑赴本司 陳訴。切待追究著實,即行案奏,公吏依法重行斷治 施行。」淳熙九年八月日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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