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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食貨典/第217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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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彙編 食貨典 第二百十六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
經濟彙編 第二百十七卷
經濟彙編 食貨典 第二百十八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食貨典

 第二百十七卷目錄

 雜稅部彙考一

  周總一則 惠王一則

  秦總一則

  漢總一則 文帝二則 景帝一則 武帝元光一則 元狩二則 元鼎二則 太初一

  則 昭帝元鳳一則 宣帝五鳳一則 孺子嬰初始三則

  後漢總一則 和帝永元五則 靈帝一則

  晉武帝泰始一則 東晉總一則 元帝建武一則 孝武帝寧康一則 安帝義熙一則

  宋武帝永初一則 文帝元嘉一則 孝武帝大明二則

  南齊高帝建元二則 武帝永明三則 明帝建武一則

  梁武帝天監二則 大同一則

  陳文帝天嘉一則 宣帝太建一則

  北魏孝文帝太和二則 孝明帝孝昌一則 前廢帝普泰一則

  北齊後主武平一則

  北周孝閔帝一則 宣帝大象一則

  隋文帝開皇一則

  唐高祖武德一則 太宗貞觀四則 高宗顯慶一則 中宗嗣聖一則 元宗開元二則

   天寶二則 肅宗至德一則 乾元一則 上元一則 寶應一則

食貨典第二百十七卷

雜稅部彙考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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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制,天官大宰「掌關市山澤幣餘之賦。䱷人掌䱷征, 司書掌稅法。」《地官》載師「重漆林之征」,《司市》「無征而作 布。廛人掌斂泉布及皮角筋骨與珍異之滯者。司關 掌門市貨賄出入。角人、羽人掌以時徵齒、角、羽、翮。掌 葛、掌染,掌炭。掌荼、掌蜃,掌徵斂絺綌、染草、灰、炭、荼、蜃 之物。」《秋官》職金掌金石之征。

按:《周禮天官》:「大冢宰之職,以九賦斂財賄,七曰關市 之賦。」

訂義王昭禹曰:「關以征其貨之出入,市以征其貨之所在。然則關市之賦出於商賈之民也。」 王氏詳說曰:「《載師》云:『園廛二十而一』,謂邦中也。近郊十一,遠郊二十而三,謂四郊也。甸稍縣都皆不過十二,謂邦甸家削、邦縣、邦都也。漆林之征二十而五,謂山澤也。而不及關市與幣餘。然則關市幣餘所出之賦,其將何如乎?蓋」《周禮》「重乎民而禁末作」,故末作賦重。關市幣餘之賦,亦與山澤之賦等矣。不然山澤所出,何止於漆林乎?

八曰《山澤之賦》;

王昭禹曰:「先王之於山澤,有虞以度其物,有衡以平其政,為之厲以限其妄入,為之禁以止其非法,又各使其地之人守其財物,則其所取者宜有職矣。」

九曰《幣餘之賦》。

劉迎曰:「幣餘不在常賦之中,皆式法所用之餘幣也。今考《職幣所》掌,『凡用邦財之幣,振掌事者之餘財,蓋此幣餘之賦也。惟其非常賦,故以之待賜予,而賜予亦無常故也。先儒以幣餘為占賣,國中斥幣皆末作當增賦者,若賈人倍算矣,不知此何等賦邪』?」

䱷人,中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胥三十人, 徒三百人。掌以時䱷為梁,凡䱷征入於玉府。

賈氏曰:「謂近川澤之民,於十月獺祭魚之時,其民亦得取魚,水族之類,其中鬚骨之事,堪飾器物者,所有征稅,漁人主收之,送入於玉府,以當邦賦也。」

《王昭禹》曰:「文王之時,澤梁無禁而周公之法則。」

《漁人有征》,蓋方商之季,山林川澤宜弛以與民,故無禁。成王之時,民之財用已足,苟若無征,則民之棄本者眾,故征之所以抑末。

《司書》,上士二人,中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徒八人。凡 稅斂,掌事者受灋焉;及事成,則入要貳焉。

鄭康成曰:「法猶數也,應當稅者之數 。」 黃氏曰:「田野、穀粟、藪牧、六畜、山澤,各以其物,皆民職。貢賦考其足,見贏者取之寬也,不足者取之隘也。司書於是通其有無,平其緩急,而出其稅斂之法,使掌事者受而行之。貢賦皆有定制,不可易移。稅斂雜征,故可隨事通融,而使考官掌其法,事成又入要貳以備考 。」 鄭鍔曰:「《大宰》以九賦斂財賄,而閭師、旅師之官,無非掌稅斂之事者。書之所在,則法之所在,故凡稅斂,掌事者俱受法於此,則取諸民者不敢取於法之外。事畢使之入要貳之書。其要將以致諸朝,其貳則藏之,以為鉤考之證 。」 王昭禹曰:

「使入要貳于《司書》」 ,則以知稅斂之多少故也。

《地官》「載師,上士二人,中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六 人,徒六十人。以廛里任國中之地。」

《鄭鍔》曰:「廛以居商賈之貨,里以為民庶之居。」

唯其「《漆林》之征,二十而五。」

賈氏曰:「漆林之稅特重,以其非人力所能作 。」 鄭鍔曰:「漆之為物,特為用之飾。舜造漆器,群臣咸諫懼用漆而至金玉,富民之道,可不禁其奢乎?植至于成林,則奢意無極,特重其征,非不仁也。」

《司市》,下大夫二人,上士四人,中士八人,下士十有六 人、府四人,史八人,胥十有二人,徒百有二十人。掌市 之治教、政刑、量度禁令。

鄭景望曰:「攷有司治市之法,乃善俗之政也。養之必有以教之,利之必有以防之,細大畢舉,無有偏枯罅漏之處,斯其為王政歟。」

國凶、荒、札喪,則市無征而作布。

《鄭鍔》曰:「凶荒札喪之際,民方困阨,苟市有征則物貴而民重困,故市無征。當是時,民困于財,錢不乏則民蘇,故宜鑄作布泉也。」

《廛人》,中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胥二人,徒 二十人。掌「斂市絘布、總布、質布、罰布、廛布,而入于泉 府。」

鄭康成曰:「布,泉也 。」 王昭禹曰:「所斂之泉謂之布,所入之府謂之泉。蓋布言布,利于外,泉言利,出于一。」 孔絘布,胥師所取其在次之布也。總布,肆長總斂在肆之布也。質布,質人所稅質劑者之布也。罰布,司市所舉犯市令者之布也。方貨入于市,胥師、賈師各居其次,辨物經市,其間有詐偽者,罰之以布,出于次,謂之絘布;貨入于肆,肆長隨其所貨之物,收其稅,總而計之,其數非一,謂之「總布。」 質人,賣儥之質劑,如今田宅牛馬,官給券以收稅,謂之「質布。」 《司市》于辟布等有犯于市,令舉而罰之,謂之「罰布。」 《廛人正》掌市廛之地,凡諸物邸舍之稅,廛人得以斂之。然廛人本斂廛布,亦兼斂五布者,欲使之知取以任地者,不可取其物之稅;取其物之稅者,不得取其地之稅。廛人所斂,必入于泉府,又將斂市之不售,與貨之滯于民者,雖取之,實予之,豈若後世因之以奪民之利哉?

凡屠者,斂其皮角筋骨,入于玉府。

賈氏曰:「謂屠殺牛羊之類,其人亦有地稅。因其屠,即取皮、角、筋骨堪飾器物者,使入玉府,以當邦賦。」

凡珍異之有滯者,斂而入于膳府。

鄭鍔曰:「膳府以供王及后、世子之膳羞,乃用其滯而不售者,蓋物之珍者其價必增高,市人不之市則其物滯者,言其售之不速也,官為斂之,非徒有以供貴者之膳,亦使物不臭腐而商販不絕。」

《司關》,上士二人,中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八人,徒 八十人。每關下士二人,府一人,史二人,徒四人。掌國 貨之節,以聯門市。

黃氏曰:「關在郊,故曰郊關。」 貨行于關門之內,故稱國。鄭謂商所發司市之璽節,非也。不惟市無節,而貨方自外入,安得遽發節于司市?凡節皆掌節守之,璽節付之司關,使通貨賄。聯,謂與門市為聯。鄭景望曰:「商賈蓄貨,待時而貴儥,因患以阨民,亦王政所甚惡也。以聯關市,則貨無所隱,泄必以時,雖欲壅利以病人」 ,不可得也。

「司貨賄之出入」者。

黃氏曰:「貨入司關予節,乃得入門而達于市。」

掌其治禁與其征廛。

王昭禹曰:「有以治而理之,則貨賄之高下美惡無混淆之患;有以禁而止之,則貨賄之靡害不物無交通之弊 。」 史氏曰:「掌其征榷與其廛積 。」 易氏曰:「《孟子》云:『市廛而不征,法而不廛,廛則坐賈之所輸,征則行商之所出,故《廛人》掌斂市之廛布而入于泉府,泉府又以市之征布而斂不售之貨,是市有征布,又有廛布,若』」 關,則無廛布而有征布。何者?司關掌貨賄出入,是有行商之征布。關無市官之法,安得有市宅之廛布?然此所謂征廛者,是辨其合征合廛者而關白焉。故司關征之,又五百里至于國門,國門雖有不物之幾,而無貨賄之征。蓋市則行商有征布,坐賈有廛布,此司關所以掌其征斂,而聯門市也 。張沂公曰:「《王制》曰:『古者關幾而不征,稱商之時也。商以前國用少,不征猶得;周以後國用彌廣,不征不得』。」

凡貨不出于關者,舉其貨,罰其人。

陳及之曰:「鄭氏謂從私道辟稅,非也。文王治岐,關市譏而不征。周公立法,關有關稅,廛有廛稅。」 蓋以商賈利多于農,苟不征之則末作多而務本者少。然既稅之關則不征其廛,既征其廛則不稅之關,取之甚優,何至于辟稅哉?蓋不出于關,必偽飾之物,司市所禁,以罔民利者,故必舉其貨焉。

凡所達貨賄者,則以《節傳》出之。

鄭康成曰:「商或取貨于民間,無璽節者至關,關為之璽節及傳出之。其有璽節亦為之傳。傳如今移過所文書 。」 王昭禹曰:「節以驗其物,傳以書其數。」

《鄭鍔》曰:「既授以節,又為之傳,使所至無留礙。」

黃氏曰:「節傳,非司關所得為。凡所達貨賄,雖不自市來,由門至關,不由門徑造關,司關皆以節傳出之,達之于其所至,入無傳,出有傳,《掌節》所謂凡通達于天下者,必有節以傳輔之者也。」

「《國凶札》則無」,關門之征猶幾。

鄭司農曰:「凶謂凶年饑荒,札謂疾疫死亡,無關市之征者,出入無租稅 。」 王昭禹曰:「司門幾出入不物者,則關門固亦有幾矣。今以荒札之時,宜去幾矣,然而不已焉,故曰猶幾。《春秋傳》曰:『猶可以已而不已之辭。禍故多藏于細微,發于人之所忽,故雖凶札之時猶幾 』。」 鄭景望曰:「說者以聯門市,參相聯比,檢猾商也。貨不出關」 ,謂從私道出。辟稅者,則沒其財而撻其人司門,幾出入不物者,征稅也。「犯禁,謂商所不資者舉之,沒入官。凡此與後世州縣征稅之場,攔檢要邏,剝刻農賈何以異?」 曰:「否。王政之所禁,為夫末勝而本益微,姦欺得志而移俗習,故夫檢商之政,示篤本而正民志也。夫負販之民,貿易之際,欺者得利」 則信實者安得不易慮而為欺?姦者得利,則純直者安得不相怵而為姦?故門市以參聯之,璽節以出入之,舉其貨,罰其人以懲畏之,此非以為征利也。設防于趨利之氓,養其信實純直之心,出入不物,幾奇衺也。財物犯禁,惡逐末也。用犯禁之財物,養死政之老孤,示先義也。先王道民非有物以與「之,第窒其趨惡之路,使欺不得設,姦不得行。」 此立法建官之意,與後世專于殖利者可同年而語哉?

角人,下士二人,府一人,徒八人。掌以時徵齒角、凡骨 物于山澤之農,以當邦賦之政令。

李嘉會曰:「齒角、筋骨,可供兵器,留于民,無用強取之,恐匿而不出,以之當邦賦,則君不徒取,民亦樂輸 。」 陳及之曰:「自此下,凡所謂山農、澤農,蓋平時以射田獵、取絺綌及染草為業者,非此則不徵。」 呂氏曰:「角人征齒角于山澤之農,羽人征羽翮于山澤之農,皆以當邦賦之政令,蓋各隨其所產,以當其賦。視後世以錢」 為賦,責民之所無者異矣。曹氏曰:「有山之農,有澤之農,有平地之農。田平地之田,使供十一之稅,是謂平地之農;山澤之利,亦各據其土地所產出入而賦之,是謂山澤之農。」 其曰「以當邦賦」 ,蓋以山澤所宜有者,略倣十一之制以輸于公上,亦如平地之農輸穀粟十一之租于公上也 。李景齊曰:「周自田賦之外,至于羽毛齒角、一草一木之微,莫不有征,凡以邦國之不可闕,冢宰所謂山澤之賦是矣。然觀《角人》《羽人》與夫掌葛之所征者,皆曰取之山澤之農,以當邦賦之征令」 ,則是出所征之物則可以當邦賦而不復出田稅。

羽人,下士二人,府一人,徒八人。掌「以時徵羽翮之政 于山澤之農,以當邦賦之政令。」

賈氏曰:「此羽人所徵。羽者,當入于鍾氏,染以為后之車飾及旌旗之屬。」

《掌葛》,下士二人,府一人,史一人,胥二人,徒二十人。掌 以時徵絺綌之材于山農。「凡葛征,徵草貢之材于澤 農,以當邦賦之政令。」

鄭鍔曰:「草貢即《閭師》所謂貢其物 。」 李嘉會曰:「物雖微細,不敢強取于民,必曰當邦賦,俾知賦不可免,自然竭力為之,彼有餘力,上無乏佚,此法之善也。」

《掌染草》,下士二人,府一人,史二人,徒八人。掌以春秋 斂染草之物。

項氏曰:《春秋》草生成之時,故斂染草,待時而頒之,則夏纁元秋染夏之時 。李嘉會曰:「染草不斂于染人,而斂于掌染草者,慮染人緣色目而求多于山澤之農,故或斂或用,不專于一官 。」 王氏曰:「掌染草」 至「掌蜃所徵,亦必當邦賦之政令,而不言者,則以《角人》《羽人》、掌葛見之。」

《掌炭》,下士二人,史二人,徒二十人。

掌灰物、炭物之徵,令,以時入之。

鄭康成曰:「皆山澤之農所出也 。」 王昭禹曰:「掌葛掌染草,莫不有徵斂之時,掌灰炭之政令,但曰以時入之,何也?蓋角羽草、葛,其生成有時,非時則其物未成而不中用,故徵斂皆有其時。若夫炭灰,則無時而不有,故亦無時而不徵,特以時入之而已。」

《掌荼》,下士二人,府一人,史一人,徒二十人。掌以時聚 荼,以共喪事。

《鄭鍔》曰:「荼以禦濕,非常用之物。設官以聚之,豈豫凶事哉?孝子所盡心,雖過求何害?」

「《徵野疏材》之物,以待邦事」,凡畜聚之物。

鄭康成曰:「荼,茅莠、疏材之類,因使掌焉。徵者,徵于山澤,入于委人 。」 賈氏曰:「以《委人》掌斂野之賦斂,疏材等故也。」

《掌蜃》,下士二人,府一人,史一人,徒八人。掌斂互物蜃 物,以共闉壙之蜃。

劉氏曰:「互物,龜鱉屬;蜃物。」請幫助識別此字。蛤屬

「秋官職金,上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八 人,徒八十人。掌凡金玉、錫石、丹青之戒令,受其入征 者。」

鄭司農曰:「受其《入征》者,謂主受采金玉、錫石、丹青者之租稅 。」 王昭禹曰:「取于有地者之征而已。上以政取謂之征。」

惠王十年齊弛關市之征五十取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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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管子》大匡桓公踐位十九年。即惠王十年弛關市之征, 五十而取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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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設少府,掌山海池澤之稅。

按:《漢書百官表》:「少府,秦官,掌山海池澤之稅,以給共 養。」

應劭曰:「名曰禁錢,以給私養,別為藏。」師古曰:「大司農供軍國之用,少府以養天子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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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初,重商賈,租稅不入於經費。

按《史記平準書》:「天下已平,高祖乃令賈人不得衣絲 乘車,重租稅以困辱之。」孝惠、高后時,為天下初定,復 弛商賈之律。然市井之子孫,亦不得仕宦為吏,量吏 祿,度官用,以賦於民。而山川園池、市井租稅之入,自 天子以至於封君湯沐邑,皆各為私奉養焉,不領於 天子之經費。

文帝十年三月除關無用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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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漢書文帝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云云。

後六年,弛山澤。

按:《史記文帝本紀》:「後六年,天下旱蝗,帝加惠,弛山澤。」

景帝四年春復置諸關用傳出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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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漢書景帝本紀》云云。

武帝元光六年冬初算商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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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漢書武帝本紀》云云。

元狩四年冬初算緡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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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漢書武帝本紀》云云。

李斐曰:「緡,絲也,以貫錢也。一貫千錢,出算二十也。」臣瓚曰:「《茂陵書》:諸賈人未得貰貸,置居邑儲積取物,及商以取利者,雖無市籍,各以其物自占,率緡錢二千而一算。此緡錢是儲錢也,故隨其用所施施於吏,重者,其算亦多也。」師古曰:「謂有儲積錢者,計其緡貫而稅之。」李說為是。

元狩六年,分遣御史、廷尉正監分曹治郡國緡錢。 按《漢書武帝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楊可告緡遍天 下,中家以上大氐皆遇告,杜周治之,獄少反者。迺分 遣御史廷尉正監分曹,往往即治郡國緡錢。得民財 物以億計,奴婢以千萬數,田大縣數百頃,小縣百餘 頃,宅亦如之。於是商賈中家以上大氐破民媮甘食 好衣」,不事畜臧之業,而縣官以鹽鐵、緡錢之故,用少 饒矣。益廣開置左右輔。初,大農幹鹽鐵官布多,置水 衡,欲以主鹽鐵。及楊可告,緡上林財物眾,乃令水衡 主上林。上林既充滿,益廣迺分緡錢諸官,而水衡少 府、大僕、大農各置農官,往往即郡縣比沒入田田之。 其沒入奴婢,分諸苑養狗馬禽獸,及與諸「官,官益雜 置多,徒奴婢眾,而下河漕度四百萬石,及官自糴迺 足。」

按《通鑑綱目》:「元狩六年冬十月,遣使治郡國緡錢。上 既下緡錢令而尊卜式,百姓終莫分財佐縣官。於是 楊可告緡錢縱矣。」

元鼎三年十一月令民告緡者以其半與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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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漢書武帝本紀》云云。 按《食貨志》:「商賈以幣之變, 多積貨逐利。於是公卿言郡國頗被災害,貧民無產 業者,募徙廣饒之地。陛下損膳省用,出禁錢以振元 元寬貸而民不齊出南畝,商賈滋眾,貧者畜積無有, 皆仰縣官異時算軺車賈人之緡,錢皆有差,請算如 故。諸賈人末作貰貸賣買居邑貯積諸物,及商以取 利」者,雖無市籍,各以其物自占,率緡錢二千而算一。 諸作有租及鑄,率緡錢四千算一。非吏比者,三老、北 邊騎士軺車一算,商賈人軺車二算,船五丈以上一 算。匿不自占,占不悉,戍邊一歲,沒入緡錢。有能告者, 以其半𢌿之。賈人有市籍及家屬,皆無得名田以便 農,敢犯令,沒入田貨。

《孟康》曰:「有不輸稅,令民得告言,以半與之。」

元鼎四年,令民畜官母馬歸息。

按《漢書武帝本紀》。不載 按《文獻通考》,四年「令民得 畜邊縣。官假馬母三歲而歸,及息十一以除告緡用 充入新秦中

邊有官馬,令民能畜官母馬者,滿三歲,十母馬還一駒,以給用度,得充入秦中人。故除《告緡》之令也。

太初四年始治武關稅出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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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漢書武帝本紀》,「太初四年冬,行幸回中,徙弘農都 尉治武關,稅出入者以給關吏卒食。」

昭帝元鳳二年詔免今年馬口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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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漢書昭帝本紀》:「元鳳二年六月詔曰:『朕憫百姓未 贍,前年減漕三百萬石,頗省乘輿馬及苑馬,以補邊 郡三輔傳馬。其令郡國毋斂今年馬口錢』。」

如淳曰:「所謂租及六畜也。」

宣帝五鳳 年以耿壽昌言增海租三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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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漢書宣帝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宣帝即位時,大 司農中丞耿壽昌以善為算,能商功利,得幸於上。五 鳳中,白增海租三倍,天子皆從其計。御史大夫蕭望 之奏言:故御史屬徐宮家在東萊,言往年加海租,魚 不出。長老皆言,武帝時縣官嘗自漁海魚不出,後復 予民,魚乃出。夫陰陽之感,物類相應,萬事盡然。今壽 昌習於商功分銖之事,其深計遠慮誠未足任,宜且 如故。」上不聽。

孺子嬰初始三年即莽始建國二年王莽初設六筦之令按漢書王莽傳始建國二年二月初設六筦之令命縣官酤酒賣鹽鐵器鑄錢諸采取名山大澤眾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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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之。又令市官「收賤賣貴,賒貸予民,收息百月。三犧 和,置酒士,郡一人乘傳督酒利,禁民不得挾弩、鎧。」徙 西海,

按:杜佑《通典》:「王莽令:諸取鳥獸魚鱉百蟲於山林水 澤及畜牧者,嬪婦、桑蠶、織紝、紡績、補縫,工匠、醫巫、卜 祝及他方技、商販、賈人,坐肆列,里區謁舍,皆各自占 所為,於其在所知縣官除其本,計其利十一分之,而 以其一為貢。」

《初始》十年。即莽天鳳四年王莽復明六筦之令 按《漢書王莽傳》:天鳳四年,復明六筦之令。每一筦下, 為設科條防禁,犯者罪至死,吏民抵罪者寖眾。又一 切調上公以下諸有奴婢者,率一口出錢三千六百, 天下愈愁,盜賊起。納言馮常以六筦諫,莽大怒,免常 官。五年正月,以大司馬司允費興為荊州牧,見問到 部方略,興對曰:「荊揚之民,率依阻山澤,以漁采為業。 間者國張《六筦》,稅山澤,妨奪民之利,連年久旱,百姓 饑窮,故為盜賊。興到部,欲令明曉告盜賊歸田里,假 貸犁牛種食,闊其租賦,幾可以解釋安集。」莽怒,免興 官。

按杜佑《通典》:「末年盜賊群起,匈奴侵寇,大募天下囚 徒,人名曰豬突豨勇,一切稅吏,人貲三十而取一。」 按《文獻通考》:「王莽末,邊兵二十萬人仰縣官衣食,用 度不給,數橫賦斂。又一切稅吏,民貲二十而取一。又 令公卿以下至郡縣黃綬吏,皆保養軍馬,吏盡復以 予民。民搖手觸禁,不得耕桑。」

《初始》十五年。即莽地皇三年王莽下書開山澤之防。 按《漢書王莽傳》:地皇三年四月,莽下書曰:「惟民困乏, 雖溥開諸倉以賑贍之,猶恐未足。其且開天下山澤 之防,諸能采取山澤之物而順《月令》者,其恣聽之,勿 令出稅。」至地皇三十年如故,是王光上戊之六年也。 如令豪吏猾民辜而攉之,小民弗蒙,非予意也。《易》不 云:「虖損上益下,民說無疆。」《書》云:「言之不從,是謂不艾。」 咨虖群公,可不憂哉!

後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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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漢始立工官,主工稅、水官收漁稅。

按:《後漢書百官志》:有工多者,置工官,主工稅物。有水 池及魚利多者,置水官,主平水收漁稅。凡山澤陂池 之稅,名曰禁錢,屬少府,世祖改屬司農。

和帝永元五年詔以園圃假貧民勿收稅令郡縣官陂池勿收假稅二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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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後漢書和帝本紀》,永元五年「二月戊戌,自京師離 宮果園,上林廣成囿,悉以假貧民,恣得採捕,勿收其 稅。秋九月壬午,令郡縣勸民蓄蔬食,以助五穀。其官 有陂池,令得採取,勿收假稅二歲。」

永元六年,詔「流民販賣,勿出租稅。」

按《後漢書和帝本紀》:「六年三月庚寅,詔流民所過郡 國,皆實稟之,其有販賣者,勿出租稅。」

漢循周法,商賈有稅,流人販賣,故矜免之。

永元九年,詔以山澤饒利贍民,勿收假稅。

按《後漢書和帝本紀》:「九年六月,蝗旱。戊辰,詔今年秋 稼為蝗蟲所傷,皆勿收租,更芻槁。若有所損失,以實 除之,餘當收租者亦半入。其山林饒利,陂池漁採,以 贍元元,勿收假稅。」

永元十一年,免收「郡國山澤假稅。」

按:《後漢書和帝本紀》:「十一年春二月,遣使循行郡國, 稟貸被災害不能自存者,令得漁採山林池澤,不收 假稅。」

永元十五年六月。詔令百姓鰥寡。漁採陂池。勿收假 稅二歲按《後漢書和帝本紀》云云。

靈帝   年張讓趙忠說斂天下田畝稅十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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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後漢書靈帝本紀》,不載。 按《宦者傳》:「張讓者,潁川 人;趙忠者,安平人也。靈帝時,讓、忠並遷中常侍。南宮 災,讓、忠等說帝,令斂天下田畝,稅十錢,以修宮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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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帝泰始元年冬十二月景寅復天下關市之稅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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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晉書武帝本紀》云云。

東晉立輸估散估等稅又於石頭方山津淮水北立市俱設官稅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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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隋書食貨志》:「晉自過江,凡貨賣奴婢馬牛田宅,有 文券,率錢一萬,輸估四百入官,賣者三百,買者一百。 無文券者,隨物所堪,亦百分收四,名為散估。」歷宋齊 梁陳,如此以為常。以人競商販,不為田業,故使均輸, 欲為懲勵。雖以此為辭,其實利在侵削。又都西有石 頭津,東有方山津,各置津主一人,賊曹一人,直水五 人,以檢察禁物及亡叛者。其荻炭漁薪之類,過津,並 十分稅一以入官。其東路無禁貨,故方山津檢察甚 簡。淮水北有大市百餘,小市十餘所。大市備置官司, 稅斂既重,時甚苦之。

元帝建武元年七月弛山澤之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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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晉書元帝本紀》云云。

孝武帝寧康元年三月癸丑詔除丹陽竹格等四桁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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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晉書孝武帝本紀》云云。

安帝義熙九年夏四月壬戌弛湖池之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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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晉書安帝本紀》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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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帝永初元年秋七月詔以市稅繁苦優量減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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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書武帝本紀》云云。

文帝元嘉十七年詔寬估稅市調及弛山澤之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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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書文帝本紀》,元嘉十七年十一月丁亥,詔曰:「州 郡估稅,所在市調,多有煩刻。山澤之利,猶或禁斷,役 召之品,遂及稚弱。諸如此比,傷治害民。自今咸依法 令,務盡優允,如有不便,即依事別言,不得苟趣一時, 以乖隱卹之旨。主者明加宣下,稱朕意焉。」

孝武帝大明七年詔江海田池與民共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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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書孝武帝本紀》,大明七年秋七月丙申,詔曰:「前 詔江海田池,與民共利,歷歲未久,浸以弛替,名山大 川,往往占固,有司嚴加檢糾,申明舊制。」

按《文獻通考》:宋孝武帝大明初,揚州刺史西陽王子 尚上言:「山湖之禁,雖有舊科,人俗相因,替而不奉,熂 山封水,保為家利。自頃以來,頹弛日甚,富強者兼領 而占,貧弱者薪樵無託,至漁採之地,亦又如茲,斯實 害理之深弊。請損益舊條,更申常制。」有司檢壬辰詔 書,「擅占山澤強盜律論,贓一丈以上皆棄市。」左丞羊 希,以《壬辰之制》,其禁嚴刻,事既難遵,理與時弛,而占 山封水,漸染復滋,更相因仍,便成先業,一朝頓去,易 致怨嗟,今更刊革,立制五條,凡是山澤先恆,熂請幫助識別此字。「種 竹木薪果為林,仍及陂湖江海,魚梁鰌籪,常加工修 作者,並不追舊。各以官品占山,若先已占山,不得更 占先占足。若非前條舊業,一不得禁。有犯者,水上一 尺以上,並計贓依常盜論。」除晉壬辰之科,從之。 大明八年,詔停雜稅。

按:《宋書孝武帝本紀》,八年「春正月甲戌,詔曰:『東境去 歲不稔,宜廣商貨,遠近販鬻米者,可停道中雜稅,其 以仗自防,悉勿禁』。」

按《文獻通考》:八年詔,「東境去歲不稔,宜廣商賈,遠近 販鬻米粟者,可停道中雜稅。」自東晉至陳,西有石頭 津,東有方山津,各置津主一人,賊曹一人,直水五人, 以檢察禁物及亡叛者。荻炭魚薪之類。小津並十分 稅一以入官。淮水北有大市百餘,小市十餘所,備置 官司,稅斂既重,時甚苦之。

南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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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帝建元元年詔二宮諸王不得營立屯邸山湖池籞停稅入按南齊書高帝本紀建元元年夏四月己亥詔曰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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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廬井毀制,農桑易業,鹽鐵妨民,貨鬻傷治,歷代成俗, 流蠹歲滋。援拯遺弊,革末反本,使公不專利,氓無失 業。」二宮諸王悉不得營立屯邸,封略山湖,太官池籞 宮停稅入,優量省置。

建元四年,武帝即位,詔免逋城錢。

按《南齊書武帝本紀》,四年三月壬戌,上即位。癸酉,詔 曰:「城直之制,歷代宜同,頃歲逋弛,遂以萬計。雖在憲 宜懲,而原心可亮。積年逋城,可悉原蕩。自茲以後,申 明舊科,有違糾裁。」

按《文獻通考》:「武帝即位,詔免逋城錢。自今以後,申明 舊制。」初,晉宋舊制,受官二十日,輒送修城錢二千。宋 太始初,軍役大興,受官者萬計,兵戎機急,事有未遑。

自是令僕以下,並不輸送。二十年中,大限不可勝計
考證
文符督切,擾亂在所,至是除蕩,百姓悅焉。

武帝永明二年始領會稽保塘役錢送臺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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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南齊書武帝本紀》,不載。 按《王敬則傳》,「敬則遷使 持節散騎常侍,都督會稽東陽新安臨海永嘉五郡 軍事、鎮東將軍、會稽太守。永明二年,給鼓吹一部。會 土邊帶湖海,民丁無士庶,皆保塘役。敬則以功力有 餘,悉評斂為錢,送臺庫以為便宜。上許之。竟陵王子 良啟曰:伏尋三吳內地,國之關輔,百度所資,民庶彫 流,日有困殆,蠶農罕獲,饑寒尢甚,富者稍增其饒,貧 者轉鍾其弊,可為痛心,難以辭盡。頃錢貴物賤,殆欲 兼倍,凡在觸類,莫不如茲。稼穡難劬,斛直數倍,今機 杼勤苦,匹裁三百,所以然者,實亦有由。年常歲調,既 有定期,僮卹所上,咸是見直。民間錢多剪鑿,鮮復完 者。公家所受,必須員大,以兩代一,困於所貿,鞭捶質 繫,益致無聊。臣昔忝會稽,粗閑物俗,塘丁所上,本不 入官。良由陂湖宜壅,橋路須通,均夫計直,民自為用。 若甲分毀壞,則年一修改;若乙限堅完,則終歲無役。」 今郡通課此直,悉以還臺,租賦之外,更生一調。致令 塘路崩蕪,湖源泄散,害民損政,實此為劇。建元初,狡 虜游魂,軍用殷廣,浙東五郡,丁稅一千,乃有質賣妻 兒,以充此限,道路愁窮,不可聞見,所逋尚多,收上事 絕。臣登具啟聞,即蒙蠲原。而此年租課,三分逋一,明 知徒足擾民,實自弊國。愚謂塘丁一條,宜還復舊,在 所逋卹,優量原除。凡應受錢,不限大小,仍令在所折 市布帛。若民有雜物,是軍國所須者,聽隨價准直,不 必一應「送錢,於公不虧其用,在私實荷其渥。昔晉氏 初遷,江左草創,絹布所直,十倍於今,賦調多少,因時 增減。永初中,官布一疋,直錢一千,而民間所輸,聽為 九百。」漸及元嘉,物價轉賤,私貨則束直六千,官受則 疋准五百,所以每欲優民,必為降落。今入官好布,疋 堪百餘,其四民所送,猶依舊制。昔為損上,今「為刻下, 氓庶空儉,豈不由之?救民拯弊,莫過減賦,時和歲稔, 尚爾虛乏,儻值水旱,寧可熟念。且西京熾強,實基三 輔;東都全固,實賴三河,歷代所同,古今一揆。石頭以 外,裁足自供府州;方山以東,深關朝廷根本。夫股肱 要重,不可不卹,宜蒙寬政,少加優養,略其目前小利, 取其長久大益,無患民貲不殷,國財不阜也。宗臣重 寄,咸云利國,竊如愚管,未見可安。」上不納。

永明六年,西陵戍主杜元懿啟增津埭稅額,顧憲之 奏寢之。

按《南齊書武帝本紀》,不載。 按《陸慧曉傳》,慧曉同郡 顧憲之,永明六年,為隨王東中郎長史,行會稽郡事。 時西陵戍主杜元懿啟,「吳興無秋,會稽豐登,商旅往 來,倍多常歲。西陵牛埭稅官格日三千五百,元懿如 即所見,日可一倍,盈縮相兼,略計年長百萬。浦陽南 北津及柳浦四埭,乞為官領攝,一年格外長四百許 萬。」西陵戍前檢稅,無妨戍事,餘三埭自舉腹心。世祖 敕示會稽郡,「此詎是事,宜可訪察。」即啟憲之議曰:「尋 始立牛埭之意,非苟逼僦以納稅也。當以風濤迅險, 人力不捷,屢致膠溺,濟急利物耳。既公私是樂,所以 輸直無怨,京師航渡,即其例也。而後之監領者,不達 其本,各務己功,互生理外,或禁遏別道,或空稅江行, 或撲船倍價,或力周而猶責。凡如此類,不經埭煩牛 者」上詳被報格外十條,並蒙停寢。從來諠訴,始得暫 弭。案吳興頻歲失稔,今茲尢饉,去乏從豐,良由饑棘。 或徵貨貿粒,還拯親累;或提攜老弱,陳力餬口。埭司 責稅,依格弗降。舊格新減,尚未議登,格外加倍,將以 何術?皇慈恤隱,振廩蠲調,而元懿幸災榷利,重增困 瘼,人而不仁,古今共疾。且比見加格置市者,前後相 屬,非惟新加無贏,並皆舊格猶闕。愚恐元懿今啟,亦 當不殊。若事不副言,懼貽譴詰,便百方侵苦,為公賈 怨。元懿稟性苛刻,已彰往效,任以物上,譬以狼將羊, 其所欲舉腹心,亦當虎而冠耳。《書》云:「與其有聚斂之 臣,寧有盜臣?」此言盜公為損蓋微,斂民所害乃大也。 今雍熙在運,草木含澤,其非事宜,仰如聖旨。然掌斯 任者,應簡廉平,廉則不竊於公,平則無害於民矣。愚 又以便宜者,蓋謂便於公,宜於民也。竊見頃之言便 宜者,非能於民力之外,用天分地也,率皆即日不宜 於民,方來不便於公,名與實反,有乖政體。凡「如此等, 誠宜深察。」山陰一縣,課戶二萬,其民貲不滿三千者, 殆將居半,刻又刻之,猶且三分餘一。凡有貲者,多是 土人,復除其貧極者,悉皆露戶役民。三五屬官,蓋惟 分定,百端輸調,又則常然。比眾局檢校,首尾尋續,橫 相質累者,亦復不少。一人被攝,十人相追,一緒裁萌, 千孽互起。蠶事弛而農業廢,「賤取庸而貴舉責,應公 贍私,日不暇給,欲無為非,其可得乎?死且不憚,矧伊 刑罰,身且不愛,何況妻子。」是以前檢未窮,後巧復滋, 網辟徒峻,猶不能悛。竊尋民之多偽,實由宋季,軍旅 繁興,役賦殷重,不堪勤劇,倚巧祈優,積習生常,遂迷 忘反。四海之大,黎庶之眾,心用參差,難卒澄一。化宜 以漸,不可疾責,誠存不擾,藏疾納汙,實增崇曠,務詳寬簡,則稍自歸淳。又被符簡,病前後年月久遠,其事 不存,符旨既嚴,不敢闇信。縣簡送郡,郡簡呈使,殊形 詭狀,千變萬源,聞者忽不經懷,見者實足傷駭。兼親 屬里伍,流離道路,時轉寒涸,事方未已,其士人婦女, 彌難厝衷,不簡則疑其有巧,欲簡復未知所安。愚「謂 此條,宜委縣簡保,舉其綱領,略其毛目,乃囊漏不出 貯中,庶嬰疾沈痼者,重荷生造之恩也。又永興、諸暨, 離唐㝢之寇擾,公私殘燼,復特彌甚。儻值水旱,實不 易念。俗諺云:『會稽打鼓送卹,吳興步檐令史。會稽舊 稱沃壤,今猶若此;吳興本是塉土,事在可知,因循餘 弊,誠宜改張。沿元懿今啟,敢陳管見』。」世祖並從之。 永明十一年,鬱林王即位,詔減關市征賦。

按:《南齊書鬱林王本紀》:「十一年秋七月戊寅,世祖崩, 太孫即位。八月癸未,詔關市征賦,務從優減。」

明帝建武元年詔商旅稅石頭後渚及夫鹵借倩一皆停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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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南齊書明帝本紀》,建武元年冬十月己巳,詔曰:「頃 守職之吏,多違舊典,存私害公,實興民蠹。今商旅稅 石頭後渚及夫鹵借倩,一皆停息,所在凡厥公宜,可 即符斷,主曹詳為其制,憲司明加聽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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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帝天監七年詔公家屯戍見封熂者悉開常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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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梁書武帝本紀》,天監七年九月丁亥,詔曰:「芻牧必 往,姬文垂則雉兔有刑,姜宣致貶藪澤,山林毓材是 出,斧斤之用,比屋所資。而頃世相承,並加封固,豈所 謂與民同利,惠茲黔首。凡公家諸屯戍見封熂者,可 悉開常禁。」

天監十五年春正月己巳詔「關市之賦或有未允外 時參量優減舊格。」

按:《梁書武帝本紀》云云。

大同十一年春三月詔四方所立屯傳邸冶市埭桁渡津稅田園有不便於民者尚書州郡各速條上當隨言除省以舒民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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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梁書武帝本紀》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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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帝天嘉二年詔立鹽賦榷酤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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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陳書文帝本紀》:「天嘉二年十二月,太子中庶子虞 荔、御史中丞孔奐,以國用不足,奏立煮海鹽賦及榷 酤之科,詔並施行。」

宣帝太建十一年詔市估津稅更須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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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陳書宣帝本紀》:太建十一年「十二月己巳,詔曰:旗 亭關市,稅斂繁多,不廣都內之錢,非供水衡之費,逼 遏商賈,營謀私蓄。靖懷眾弊,宜事改張,弗弘王道,安 拯民蠹。今可宣敕,市估津稅,更須詳定,具為條格,標 榜宣示,令喻朕心焉。」

北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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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文帝太和六年八月庚子罷山澤之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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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魏書孝文帝本紀》云云。

太和七年。三月甲戌。以冀、定二州民饑。弛關津之禁。 任其去來。十有二月庚午。開林慮山禁。與民共之 按《魏書孝文帝本紀》云云。

孝明帝孝昌二年立市稅有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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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魏書孝明帝本紀》,「孝昌二年閏十一月,稅市人出 入者各一錢,店舍為五等。」

前廢帝普泰元年廢稅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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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魏書前廢帝本紀》:帝廣陵惠王羽之子也。正始中, 襲爵。莊宗崩,尒朱世隆等奉王東郭之外,進璽綬袞 冕之服,乃入昇殿。詔曰:「朕以寡薄,撫臨萬邦,思與億 兆同茲慶泰,可大赦天下,改建明二年為普泰元年。 其稅市可悉廢之。」

北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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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主武平六年始增關市諸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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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北齊書後主本紀》,「武平六年閏八月辛巳,以軍國 資用不足,稅關市、舟車、山澤、鹽鐵店肆,輕重各有差。」 按《隋書食貨志》:「武平之後,國用轉屈,乃科境內六等 富人,調令出錢。而給事黃門侍郎顏之推奏請立關 市邸店之稅,開府鄧長顒贊成之,後主大悅。」

北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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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閔帝元年正月甲辰初除市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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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周書孝閔帝本紀》云云。

按:《隋書食貨志》同。

宣帝大象二年初立入市之稅靜帝即位罷之又罷山澤之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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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周書宣帝本紀》,大象二年「春正月乙卯,初稅入市 者,人一錢。」 按《靜帝本紀》,大象二年「夏五月,宣帝崩, 帝入居天臺,大赦天下,罷入市稅錢。六月庚辰,罷諸 魚池及山澤公禁者,與百姓共之。」

按:《隋書食貨志》:「宣帝即位,復興入市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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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帝開皇元年三月戊子弛山澤之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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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隋書文帝本紀》云云

唐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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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祖武德九年太宗即位停廢緣河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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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唐書太宗本紀》:「武德九年八月甲子,即皇帝位,廢 潼關以東瀕河諸關。」

按《冊府元龜》:「九年八月甲子,太宗即位,是月壬申詔 曰:遠至邇安,昔王令典,通財鬻貨,生民常業。關梁之 設,襟要斯在,義止懲姦,無取苛暴。近代拘刻,禁禦滋 章,因山川之重阻,聚珍奇而不出,遂使商旅寢廢,行 李稽留,上失博厚之恩,下蓄無聊之怨,非所以綏安 百姓,懷輯萬方,化洽升平,克隆至治者也。朕君臨區 宇,情深覆育,率土之內,靡隔幽遐,使公私往來,道路 無壅,賝寶交易,中外匪殊。思改前弊,以諧民俗。其潼 關以東緣河諸關,悉宜停廢。其金銀綾等新物,依格 不得出關者,並不須禁。」

太宗貞觀 年置公廨本錢以番官貿易取月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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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唐書太宗本紀》不載 按《文獻通考》:「唐貞觀初,京 師及州縣皆有公廨田,供公私之費。其後以用度不 足,京官有俸賜而已,諸司置公廨本錢,以番官貿易 取息,計員多少為月料。」

貞觀十二年,以上戶為胥士,而收其課。

按《唐書太宗本紀》。不載 按《文獻通考》,「十二年罷諸 司公廨本錢,以天下上戶七千人為胥士,視防閣制 而收其課,計官多少而給之。」

貞觀十五年,置捉錢令史,月納息錢四千,尋罷之。 按《唐書太宗本紀》不載。 按《文獻通考》:十五年復置 公廨本錢,以諸司令史主之,號捉錢令史。每司九人, 補於吏部。所主纔五萬錢以下,市肆販易,月納息錢 四千,歲滿受官。諫議大夫褚遂良上疏言:「七十餘司, 更一二載,捉錢令史六百餘人受職。太學高第、諸州 進士,拔十取五,猶有犯禁罹法者,況廛肆之人,苟得 無恥,不可使其居職。」太宗乃罷捉錢令史,復給京官 職田。

貞觀 年初稅草。

按《唐書太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貞觀中,初稅草 以給諸閑。」

高宗顯慶二年始置雒州關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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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唐書高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顯慶二年十 二月十九日,雒州置北市,隸太府寺,並不須禁。雒州 南面、北面各置關。

中宗嗣聖十九年即武后長安二年周有司表請稅關市崔融諫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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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唐書武后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長安二年二 月,有司表請稅關市。鳳閣舍人崔融深以為不可,上 疏諫曰:「伏見有司稅關市事條,不限工商,但是行旅 盡稅者曰:臣謹按《周禮》九賦,其七曰關市之賦。竊惟 市縱繁雜,巧通末游,欲令此徒止抑,所以減增稅賦。 臣謹商度今古,料量家國,竊將為不可稅,謹條事跡 如」左,伏惟聖旨擇焉。往古之時,醇樸未散,公田藉而 不稅,關防譏而不征。中代以來,澆風驟進,桑麻疲弊, 稼穡辛勤,於是各徇通財,爭趨作巧,求徑捷之欲速, 忘歲計之無餘。遂使田萊日荒,倉廩不積,蠶織休廢, 弊縕闕如,饑寒猥臻,亂離斯瘼。先王懲其若此,所以 稅關者,唯斂出入之商賈,不稅往來之行人。今若不 論商人,通取諸色,事不師古,法乃任情。悠悠末代,於 何瞻仰?濟濟盛朝,自取嗤笑。雖欲憲章姬典,乃是違 背《周官》。臣知其不可一也。臣謹按《易·繫辭》稱:「庖羲氏 沒,神農氏作,以日中為市,致天下之人,聚天下之貨, 交易而退,各得其所。」《班志》亦云:「財者,帝王聚人守位, 養成群生,奉順天德,理國安人之本。有士農工商四 人有業,學以居位曰士,闢土殖穀曰農,作巧成器曰 工,通財鬻貨曰商。聖王量能受事,四人陳力受職。然 則四人各業久矣,今復安得動而搖之?」蕭何又云:「人 情一定,不復動搖。」《傳》又云:「曹參相齊,國安集,大稱賢 相。參去,屬其後相曰:『以齊獄市為寄,慎勿擾也』。後相 曰:『理無大於此者乎』?」參曰:「不然。夫獄市所以并容也。 今君擾之,姦人安所容乎?吾是以先之。夫獄市兼受 善惡,若窮之,姦人無所容竄,久且為亂。秦人極刑而 天下叛。以道化其本,不欲擾其末,臣知其不可二也。 四海之廣,九州之雜,關必據險路,市必憑要津。若乃 富商大賈,豪宗惡少,輕死重氣,結黨連群,喑嗚則彎 弓,睚眥則挺劍。小有失意,且猶如此,一旦變法,定是 相驚。乘茲困窮,或致騷動,便恐南走越,北走胡」,非唯 流逆齊人,亦是攪擾殊俗。人知邊徼之地,寇賊為鄰, 興胡之旅,歲月相繼。儻因科賦,致有猜疑,一從散亡, 何以制禁?求利雖切,為害方深。而有司上言,不識大 體,徒欲益帑藏,助軍國,殊不知軍國益擾,帑藏逾空。 臣知其不可者三也。《孟軻》有云:「古之為關也,將以禦 暴;今之為關也,將以為暴。」今行者皆稅,來者同流。且 如天下諸津,舟航所聚,旁通巴漢,前指閩越,七澤十 藪,三江五湖,控引河洛,兼包淮海,弘舸巨艦,千舳萬 艘,交貨往還,昧旦水日。今若江津河口,置鋪納稅,稅則檢覆,覆則「遲留,此津纔過,彼鋪復止。非唯國家稅 錢,更遭主司僦賄。船有大小,載有多少,量物而稅,觸 途淹久,統論一日之中,未過十分之一。因此壅滯,必 致吁嗟。一朝失利,則萬商廢業;萬商廢業,則人不聊 生。其間或有輕眇任俠之徒,斬龍刺蛟之黨,鄱陽暴 虐之客,楚中悍壯之夫,居則藏鏹,出便竦劍。加之以 重稅,因之以威脅,一旦獸窮則搏,鳥窮則攫,執事者 復何以安之哉?」臣知其不可者四也。五帝之初,不可 詳已;三王之後,厥有著聞。秦漢相承,典章大敝。至如 關市之稅,史籍有文。秦政以雄圖武力,捨之而不用 也;漢武以霸略英才,去之而勿取也。何則?關為禦暴 之所,市為聚人之地,稅市則人散,「稅關則暴興。暴興 則起異圖,人散則懷不軌。夫人心莫不背善而樂禍, 易動而難安。一市不安,則天下之市搖矣;一關不安, 則天下之關動矣。」況澆風久煽,變法為難,徒欲禁末 游,規小利,豈知失元默,亂大倫。魏、晉眇小,齊、隋齷齪, 亦所不行,斯道存也。臣知其不可者五也。今之所稅 關市者何也?豈不以國用不足,邊寇為虞,一行斯術, 冀有殷贍,然微臣敢借前箸以籌之。伏惟陛下當聖 期,御元籙,與天地合其德,日月合其明,役使眾靈,宰 制群動,沈璧於雒,刻石於嵩,鑄寶鼎以窮姦,坐明堂 而布政,頌聲洋溢,和氣絪縕。三皇不足四,五帝不足 六,神化廣洽,至德潛通。東夷蹔驚,應時平殄;南蠻纔 動,「計日歸降。西域五十餘國,廣輪一萬餘里,城堡清 夷,亭候靜謐,以為患者,唯有二蕃。」今吐蕃請命,邊事 不起,即日雖尚屯兵,久後終成弛析。獨有默啜,假息 孤恩,惡貫禍盈,覆亡不暇,征役日已省矣,繁費日已 稀矣。然猶下明制,遵太樸,愛人力,惜人財,王侯舊封, 妃主新禮,所有支料,咸令減削。此陛下以躬率人,堯 舜之用心也。且關中河北,水旱數年,諸處逃亡,今始 安輯,儻加重稅,或慮相驚。況承平歲積,薄賦日久,俗 荷恩深,人知自樂。卒有變法,必多生怨。生怨則驚擾, 驚擾則不安。中既不安,外何能禦?《文王》曰:「帝王富其 人,霸王富其地。理國若不足,亂國若有餘。」古人有言: 「王者藏於天下,諸侯藏於百姓,農夫藏於庾,商賈藏 於篋,惟陛下詳之。必若師興有費,國儲多窘,即請倍 算商客,加斂平人,如此則國保富彊,人免憂懼,天下 幸甚。臣知其不可者六也。陛下留神繫表,屬想政源, 冒茲炎熾,早朝宴坐,一日二日,機務不遺,先天後天, 靈心密應。時之得失,小臣何知,率陳瞽詞,伏祇惶惕。」 疏奏,帝納之,遂寢其事。

元宗開元十六年十一月甲辰弛陂澤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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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唐書元宗本紀》云云。

開元十八年。李朝隱奏。請薄百姓一年稅錢充本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 按杜佑《通典》。十八年。御史 大夫李朝隱奏。請薄百姓一年稅錢充本。依舊令高 戶及典正等捉。隨月收利。將供官人料錢。

天寶十五載初稅鹽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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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唐書元宗本紀》,「天寶十五載秋七月庚午,次巴西 郡。庚辰,次蜀郡。」

按:《舊唐書食貨志》:「元宗幸巴蜀,鄭昉使劍南,請於江 陵稅鹽麻以資國,官置吏以督之。」

天寶  載,率貸豪商富戶財貨畜產五分之一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 按杜佑《通典》,「自天寶末年 盜賊奔突,克復之後,府庫一空。又所在屯師,用度不 足,於是遣御史康雲間出江淮,陶銳往蜀漢。」豪商富 戶,皆籍其家資,所有財貨畜產或五分納一,謂之率 貸,所收巨萬計,蓋權時之宜。其後諸道節度使觀察 使多率稅商賈,以充軍資雜用,或於津濟要路及市 肆間交易之處,計錢至一千以上者,皆以分數稅之。 自是商旅無利,多失業矣。

肅宗至德 年稅商賈以贍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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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唐書肅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自兩京陷沒,民 物耗弊,天下蕭然。肅宗即位,稅商賈以贍軍,錢一千 者有稅。於是北海郡錄事參軍第五琦以錢穀得見, 請於江淮置租庸使。吳鹽、蜀麻、銅冶皆有稅,市輕貨, 由江陵、襄陽上津路轉至鳳翔。」

乾元元年敕長安萬年二縣置本錢收利以供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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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唐書肅宗本紀》不載 按《文獻通考》:乾元元年敕 長安、萬年兩縣各備錢一萬貫,每月收利,以充和顧。 時祠祭及蕃夷賜宴別設,皆長安、萬年人吏主辦。二 縣置本錢,配納質積戶收息以供費。諸使捉錢者,給 牒免徭役,有罪府縣不敢劾治。民間有不取本錢,立 虛契,子孫相承為之。嘗有毆人破首,詣閑廐使納利 錢《受牒貨罪》,御史中丞柳公綽奏:「諸司捉錢戶,府縣 得捕役給牒者毀之。」自是不得錢者不納利矣。

上元年敕商旅過處準斛斗納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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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唐書肅宗本紀》不載 按杜佑《通典》,「上元中,敕江 淮堰塘商旅率船過處,準斛斗納錢,謂之埭程。」

寶應元年敕諸色本錢擇殷富者均使回易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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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唐書肅宗本紀》,不載。 按《文獻通考》:寶應元年敕「諸色本錢,比來將以與人,或府縣自取,及貧人將捉, 非唯積利不納,亦且兼本破除。今請一切不得與官 人及窮百姓并貧典吏,揀擇當處殷富幹了者三五 人,均使飜轉回易,仍放其諸色差遣,庶得永存官物, 又冀免破人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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