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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食貨典/第286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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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食貨典

 第二百八十六卷目錄

 茶部彙考三

  宋三高宗建炎五則 紹興十八則 孝宗隆興一則 乾道四則 淳熙四則 光宗

  紹熙二則 寧宗慶元一則 嘉泰三則 嘉定三則 理宗紹定一則 端平一則 嘉熙

  一則 寶祐一則 瀛國公德祐一則

  金海陵貞元一則 世宗大定二則 章宗承安二則 泰和六則 宣宗元光一則

  元世祖中統一則 至元十九則 成宗元貞一則 大德二則 武宗至大二則 仁宗

  皇慶二則 延祐四則 英宗至治一則 文宗天曆一則 順帝元統一則 至元一則

  至正一則

食貨典第二百八十六卷

茶部彙考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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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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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宗建炎元年以梁揚祖提領東南茶鹽以趙開管川秦茶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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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高宗本紀》,建炎元年五月壬寅,以江淮發運 使梁揚祖提領東南茶鹽事。 按《食貨志》:「元年,成都 轉運判官趙開言榷茶買馬五害,請用嘉祐故事,盡 罷榷茶,而令漕司買馬,或未能然,亦當減額以蘇園 戶,輕價以惠行商,如此則私販衰而盜賊息。」遂以開 同主管川秦茶馬。

建炎二年,趙開大更秦、蜀茶法。

按《宋史高宗本紀》:「二年十一月,四川茶馬趙開罷官 買賣茶,給引通商,如政和法。」 按《食貨志》:「二年,開至 成都,大更茶法,倣蔡京都茶場法,以引給茶商,即園 戶市茶,百斤為一大引,除其十,勿筭置合同場以譏 其出入,重私商之禁,為茶市以通交易,每斤引錢春 七十,夏五十,市利頭子錢不預焉。所過征一錢,所止 一」錢五分,自後引息錢至一百五萬緡。 按《趙開傳》: 開字應祥,普州安居人,登元符三年進士第,大觀二 年,權辟廱正,用舉者改秩,即盡室如京師,買田尉氏, 與四方賢俊遊,因詗知天下利病,所當罷行者如是。 七年,慨然有《通變捄弊志》。宣和初,除禮制局校正檢 閱官。數月局罷,出知鄢陵縣。七年,除講議司檢詳官。 開善心計,自檢詳罷,除成都路轉運判官。遂指陳榷 茶買馬五害,大略謂:「黎州買馬,嘉祐歲額纔二千一 百餘。自置司榷茶,歲額四千,且獲馬兵踰千人,猶不 足用,多費衣糧,為一害;嘉祐以銀絹博馬,價皆有定。 今長吏旁緣為姦,不時歸貨,以空券給夷人,使待資 次,夷人怨恨,必生邊患,為」二害。初,置司榷茶,借本錢 於轉運司五十二萬緡,於常平司二十餘萬緡。自熙 寧至今,幾六十年,舊所借不償一文,而歲借乃準初 數,為三害;榷茶之初,預俵茶戶本錢,尋於數外更增 和買,或遂抑預俵錢充和買,茶戶坐是破產,而官買 歲增,茶日濫雜,官茶既不堪食,則私販公行,刑不能 禁,為四害。「承平時,蜀茶之入秦者十幾八九,猶患積 壓難售,今關、隴悉遭焚蕩,仍拘舊額,竟何所用?茶兵 官吏坐糜衣糧,未免科配州縣,為五害。請依嘉祐故 事,盡罷榷茶,仍令轉運司買馬,即五害並去而邊患 不生。如謂榷茶未可遽罷,亦宜併歸轉運司,痛減額 以蘇茶戶,輕立價以惠茶商。如此則私販必衰,盜賊 消弭,本錢既常在,而息錢自足。」朝廷是其言,即擢開 都大提舉川陝茶馬事,使推行之,時建炎二年也。於 是大更茶馬之法,官買、官賣茶並罷。參酌政和二年, 東京都茶務所創《條約》,印給茶引,使茶商執引與茶 戶自相貿易。改成都舊買賣茶場為合同場買引所, 仍於合同場置茶市,交易者必「由市引,與茶必相隨, 茶戶十或十五共為一保,并籍定茶鋪姓名,互察影 帶販鬻者。凡買茶引,每一斤春為錢七十,夏五十,舊 所輸市例頭子錢,並依舊茶所過,每一斤征一錢,住 征一錢半。其合同場監官,除驗引、秤茶、封記發放外, 無得干預茶商、茶戶交易事。」舊制,買馬及三千匹者 轉一官,此但以所買數推賞,往往有一任轉數官者, 開奏請推賞,必以馬到京實收數為格,或死於道,黜 降有差。比及四年冬,茶引收息至一百七十餘萬緡, 買馬及踰二萬匹。

建炎三年,置江寧府行在都茶場。

按《宋史高宗本紀》,三年二月乙丑,置江寧府榷貨務 都茶場。 按《食貨志》,建炎初,於真州印鈔,給賣東南 茶鹽。當是時,茶之產於東南者,浙東西、江東西、湖南 北、福建、淮南、廣東西路十,州六十有六,縣二百四十 有二。霅川顧渚生石上者,謂之紫筍,毗陵之陽羨,紹 興之日鑄,婺源之謝源,隆興之黃龍、雙井,皆絕品也建炎三年,置行在都茶場,罷合同場十有八,惟洪、江、 興國、潭、建各置場一,監官一,罷食茶小引、捕私茶法, 視捕私鹽

按《文獻通考》三年九月旨別印小引,每引五貫文,許 販茶六十斤,比附短引增添斤重,暗虧引錢,損害茶 法住罷。淳熙二年復置。 又按《通考》三年捕私茶賞 罰依鹽事指揮,祖宗應犯榷貨並不根究來歷,止以 見在坐,《嘉祐著令》。今戶部言不係出產州軍捕獲私 販茶鹽,可以不究來歷,其出產州軍私販者,並係亭 竈「園戶為之,一概不究,無以杜私販之弊。」詔自茶鹽 外,其餘榷貨,並不根究來歷。他日,都省又言:「應犯私 茶鹽,不得信憑供指,妄有追呼。」詔從之。

建炎四年秋七月,罷提領措置茶鹽司。

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建炎 年,罷建寧歲貢臘茶。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建寧臘茶,北苑 為第一,其最佳者曰社前,次曰火前,又曰雨前,所以 供玉食,備賜予。太平興國始置。大觀以後,製愈精,數 愈多,胯式屢變而品不一,歲貢片茶二十一萬六千 斤。建炎以來,葉濃、楊勍等相因為亂,園丁亡散,遂罷 之。」

紹興元年十二月辛巳復置廣西提舉茶鹽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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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紹興二年秋七月壬戌,復置湖北提舉茶鹽司。九月 庚辰,命福建提舉茶鹽官兼領市舶司。

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紹興四年夏四月甲午,罷廣西提舉茶鹽司。秋七月 丙寅,罷建州臘茶綱。

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紹興五年,措置諸路茶鹽司,減福建貢茶額。

按《宋史高宗本紀》:「五年春正月乙丑,罷淮南茶鹽提 刑司,置提點兩路公事官一員,兼領刑獄、茶鹽、漕運、 市易事。閏二月丙辰,併諸路提舉常平入茶鹽司。六 月戊午,減福建貢茶歲額之半。」

紹興 年,李迨請合買馬、榷茶為一司,從之。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 按《李迨傳》:「迨紹興五年除 兩浙路轉運使,尋為四川都轉運使,兼提舉成都等 路茶事,并提舉陝西等路買馬。自熙、豐以來,始即熙、 秦、戎、黎等州置場買馬,而川茶通於永興四路,故成 都府、秦州皆有榷茶司。至是關陝既失,迨請合為一 司,名都大提舉茶馬司,以省冗費,從之。」

紹興七年。置轉運兼提舉茶鹽事。復置茶馬監牧官 按《宋史高宗本紀》。七年夏四月「庚申。罷淮南提點司。 東西兩路各置轉運兼提點刑獄。提舉茶鹽常平事。」 十二月庚辰。復置都大提舉四川茶馬監牧官。 紹興九年五月乙未。復置淮東提舉茶鹽司。

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紹興十二年,興榷場,凡建茶盡榷之。

按《宋史高宗本紀》,十二年冬十月丁亥,置福建路提 舉茶司事。 按《食貨志》:「紹興二年,蠲未起大龍鳳茶 一千七百二十八斤,五年復減大龍鳳及京鋌之半。 十二年興榷場,遂取臘茶為榷場本,凡胯截片鋌,不 以高下多少,官盡榷之。申嚴私販入海之禁。議者請 鬻建茶於臨安,移茶司事於建州買發。」

按:《文獻通考》:建茶,「建炎二年葉濃之亂,園丁散亡,遂 罷歲貢。紹興四年,明堂始命市五萬斤為大禮賞。十 二年,興榷場,取蠟場為榷場本,禁私販,官盡榷之,上 供之餘許通商,官收息三倍上供。龍鳳及京鋌茶,歲 額視承平纔半。」蓋高宗以錫賚既少,愳傷民力,故裁 損其數云。

紹興十三年,以失陷引錢建茶,復令通商。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十三年,以失陷 引錢,復令通商,自是止供龍鳳京鋌茶料,凡製作之 費,篚笥之式,令漕司專之。」

紹興十四年,收茶引錢,增趙開初一倍。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 按《文獻通考》,「紹興復提舉 官,又旋增引錢,至十四年,每引收十二道,三百文,視 趙開之初又增一倍矣。」

紹興十五年八月己亥,改諸路提舉茶鹽官為「提舉 常平茶鹽公事。」

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紹興十七年,都大茶馬韓球取「加饒」為額茶。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十七年,都大茶 馬韓球盡取園戶加饒之茶為額。茶司歲收二百萬。 而買馬之數不加多。」

紹興十八年三月戊寅,蠲茶、鉛本錢之半。

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紹興二十一年,秦檜進《茶鹽法》。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二十一年,「秦檜 等始進茶鹽法。先是臣僚或因事建明,朝廷亦因時 損益,至是審訂成書上之紹興二十四年春,始榷夔州路茶。

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紹興二十六年,詔「總領茶馬司條具財賦利害及舉 可守郡者。」

按:《宋史高宗本紀》:「二十六年九月壬子,詔成都、潼川 兩路漕臣,同制置總領茶馬司審度四川財賦利害, 其實惠得以及民,調度可以經久者,條具以聞。冬十 月乙亥,詔四川監司、帥臣、制置總領茶馬司,各舉可 守郡者。」

紹興二十七年。減茶引虛額錢。嚴捕獲私渡茶 按《宋史高宗本紀》。二十七年三月己丑。減兩川茶司 引息虛額錢。歲九十五萬緡。六月乙未。進錢忱少傅。 增命官捕獲私茶鹽賞典。

按:《文獻通考》:二十七年令:「凡商販淮南長引茶令秤 發,官司先問客人所指住賣州縣、經由場務及合遇 官渡並背批月日、姓名,即時放行。如不行批引,縱放 私茶,與正犯茶人一等犯罪。」蓋自榷場轉入虜中,其 利至博,淮河私渡,譏禁甚嚴,然民觸犯法禁自若。 紹興三十年,罷夔州榷茶,以淮東、江西茶引錢充,募 民墾田及江州軍費。

按《宋史高宗本紀》:「三十年二月甲寅,罷夔州路榷茶。 三月癸未,以淮東茶鹽司錢十萬緡充募民墾田費。 六月辛未,以江西、廣東、湖南折帛經總制錢合六十 萬緡,江西米六萬石充江州軍費,後益以四州利路 經總制,江西茶引合二十萬緡。」

孝宗隆興二年嚴茶入虜中之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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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隆興二年,淮東 宣諭錢端禮言,「商販長引茶,水路不許過高郵,陸路 不許過天長。如願往楚州及盱眙界引貼輸翻引錢 十貫五百文,如又過淮北,貼輸亦如之。」當是時,商販 自榷場轉入虜中,其利至博,譏禁雖嚴,而民之犯法 者自若也。

乾道二年商販輸翻引錢外更輸通貨儈息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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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乾道二年,戶部 言,「商販至淮北榷場折博,除輸翻引錢,更輸通貨儈 息錢十一緡五百文。」

乾道六年,委都司官措置茶場。

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 按《職官志》:「六年,詔榷貨務、 都茶場依建炎三年指揮,委都司官提領措置。 乾道八年,減翻引錢及通貨儈息錢。」

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八年,「減輸翻引, 錢止七緡,通貨儈息,錢止八緡。」

乾道 年,蜀地始以細茶博馬。

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

按《文獻通考》:「自熙豐來,蜀茶官事權出諸司之上,而 其富亦甲天下,時以其歲剩者上供。舊博馬皆以粗 茶,乾道末始以細茶遺之。」然蜀茶之細者,其品視南 方已下,惟廣漢之趙坡、合州之水南、峨眉之白芽、雅 安之蒙頂,土人亦珍之,然所產甚微,非江、建比也。

淳熙二年分茶引為小引翻引貼輸錢皆隨小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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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淳熙二年,以長 短茶引權以半依原引斤重錢數分作四緡,小引印 給,而翻引貼輸錢隨小引輸送。」

淳熙四年秋七月甲寅,申嚴「四川入蕃茶禁。」

按:《宋史孝宗本紀》云云。

按:《續文獻通考》:「四年,吏部郎閻蒼舒陳茶馬之弊,略 曰:『去弊在於貴茶。蓋夷人不可一日無茶以生。祖宗 時,一馱茶易一上駟,陝西諸州歲市馬二萬匹,故於 名山歲運二萬馱。今陝西未歸版圖,西和一郡,歲市 馬三千匹耳,而價用陝西諸郡二萬馱之茶,其價已 十倍,又不足而以銀絹紬及紙幣附益之,其茶既多』」, 則夷人遂賤茶而貴銀絹。紬而茶司之權遂行於他 司。今巖昌四尺四寸,下駟一匹,其價率用十馱茶。若 其上駟,則非銀絹不可得。祖宗時,禁邊地賣茶極嚴。 自張松大弛永康茶之禁,因此諸番盡食永康細茶, 而巖昌之茶賤如泥土。且茶愈賤則得馬愈少,猶未 足道。而因此利源,遂令洮、岷、疊巖之土番深至吾腹 心內郡,此路一開其憂無窮。今後欲必支精好茶而 漸損其數。又嚴入番茶之禁則馬政漸舉而邊境亦 遂安矣。

淳熙六年,減園戶重額錢,又減引息錢。

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乾道末年,青羌 作亂,茶司增長細馬名色等錢,歲三十萬。淳熙六年 以後,減園戶重額錢十六萬,又減引息錢十六萬。 按《續文獻通考》:六年九月,四川制置使胡元質奏,「蜀 民之病,惟茶、鹽酒三事為最。酒課之弊,近已損減。」蜀 茶,祖宗時並許通商,熙寧以後,始從官榷,當時課息, 歲不「過四十萬。建炎軍興,改法賣引,比之熙寧,已增 五倍。紹興十七年,主管茶事官增立重額,逮至二十 五年,臺諫論列,始蒙蠲減。當時鄭靄為都大提舉,奉 行不虔,略減都額,而實不與民間盡蠲前官所增,逐戶納數。又越二十餘年,其間有產去額存者,實無茶 園,止因賣零茶,官司抑令承額而不得脫者。似此之 類不一,逐歲多是預俵茶引,於合同官場逐月督取。 張松為都大提舉日,又計興洋諸場一歲茶額,直將 茶引俵與園戶,不問茶園盛衰,不計茶貨有無,止計 所俵引數,按月追取,以致茶園百姓愈更窮困。欲行 下茶馬司,將無茶之家並行停閣,茶少額多之家即 與減額。」得旨,令元質與茶「馬司及總領司措置所宜 減放虛額,凡一百四萬三百斤有奇,其引息及土產 稅錢共計十五萬二千九百九十四貫有奇,係每歲 合納之數」,遂具以聞,奉旨除放。

淳熙 年,茶場互市馬,得萬二千九百餘匹。

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宋初經理蜀茶, 置互市於原、渭、德順三郡,以市蕃夷之馬。熙寧間又 置場於熙河。南渡以來,文、黎、珍、敘、南平、長寧、階、和凡 八場,其間盧甘蕃馬歲一至焉,洮州蕃馬或一月或 兩月一至焉,疊州蕃馬或半年或三月一至焉,皆良 馬也。其他諸蕃馬多駑,大率皆以互市為利。宋朝曲 示」懷遠之恩,亦以是羈縻之。紹興二十四年,復黎州 及雅州碉門靈犀砦易馬場。乾道初,川、秦八場馬額 九千餘匹。淳熙以來,為額萬二千九百九十四匹。自 後所市未嘗及焉。

光宗紹熙 年朱熹奏除屬邑科茶錢楊輔更定蜀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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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光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紹熙初,漳州守 臣朱熹奏除屬邑科茶七千餘緡。臣僚申明長短,小 引相兼,從人之便。戶部言,「給賣小引,除金銀會子分 數入輸,餘願專以會子算請者聽。」 又按《志》:紹熙初, 楊輔為使,遂定為法。成都府利州路二十三場,歲產 茶二千一百二萬斤,通博馬物帛,歲收錢二百四十 九萬三千餘緡。朝廷歲以一百一十三萬緡隸總領 所贍軍,然茶馬司率多難之。乾道以後,歲撥止一二 十萬緡。至淳熙十年,遂以五十萬緡為準。

紹熙四年八月丙申,蠲紹興丁、鹽、茶租錢八萬二千 餘緡。

按:《宋史光宗本紀》云云。

寧宗慶元 年始除茶課估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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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寧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自熙豐以來,茶 司官權出諸司之上。初,元豐開川秦茶場,園戶既輸 二稅,又輸土產。隆安縣園戶二稅,土產兼輸外,又催 理茶課估錢,建炎元年立為額,至寧宗慶元初始除 之。六年,詔四川產茶處歲輸經總制頭子錢五千四 十一道有奇,又科租錢三千一百四十道有奇。」

嘉泰元年五月癸亥除茶鹽賞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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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寧宗本紀》云云。

嘉泰三年。八月戊申。置四川提舉茶馬二員。分治茶 馬事。十二月丙辰。命四川提舉茶馬通治茶馬事 按《宋史寧宗本紀》云云。

嘉泰四年,詔「非產茶縣,不許民認茶租。」

按《宋史寧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四年知隆興府 韓邈奏請隆興府惟分寧縣產茶,他縣無茶而豪民 武斷者,乃請引窮索一鄉,使認茶租,非便。於是禁非 產茶縣,不許民擅認茶租。

按《文獻通考》:「四年,知隆興府韓邈奏:『戶部茶引歲有 常額,隆興府惟分寧產茶,他縣並無,而豪民武斷者 乃請引認租,借官引以窮索,一鄉無茶者使認茶,無 食利者使認食利,所至驚擾。乞下省部,非產茶縣,並 不許人戶擅自認租,他路亦比類施行』。」從之。

嘉定七年九月庚寅除茶鹽賞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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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寧宗本紀》云云。

嘉定八年三月丙子,蠲臨安府茶鹽賞錢。

按:《宋史寧宗本紀》云云。

嘉定十年五月辛巳,蠲「茶鹽賞錢。」

按:《宋史寧宗本紀》云云。

理宗紹定二年冬十月壬戌詔台州水災除民茶稅郡縣抑納者監司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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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理宗本紀》云云。

端平 年特蠲茶租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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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理宗本紀》不載 按《續文獻通考》,「端平間陳 政為新城令。民困於茶租錢,政請於朝,特蠲二千八 百貫,不強其所無以舒民力。」

嘉熙四年以岳珂權淮南江浙茶鹽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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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理宗本紀》不載 按《續文獻通考》。嘉熙四年。 以岳珂權戶部尚書、淮南江浙荊湖制置茶鹽使。

寶祐 年罷華亭茶鹽分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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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理宗本紀》。不載 按《續文獻通考》。寶祐中。黃 震知華亭。請罷茶鹽分司。

瀛國公德祐元年三月壬申朔詔復茶鹽市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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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瀛國公本紀》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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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陵貞元二年初設茶引印造庫官====按《金史海陵本紀》:「貞元二年七月庚申,初設鹽鈔香 茶文引印造庫使副。」

世宗大定十二年定榷場茶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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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 按《續文獻通考》,大定十二 年十二月,定榷場香茶罪犯法。

大定十六年十二月庚寅,始定香、茶罪賞格。

按《金史世宗本紀》云云。 按《食貨志》,「茶自宋人歲供 之外,皆貿易於宋界之榷場。世宗大定十六年,以多 私販。乃更定香茶罪賞格。」

章宗承安三年命設官製茶禁止茶山護邏執誣小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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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金史章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承安三年八月, 以為費國用而資敵,遂命設官製之。以尚書省令史 承德郎劉成往河南視官造者,以不親嘗其味,但採 民言謂為溫桑,實非茶也。還即白上,上以為不幹,杖 七十,罷之。」

按:《續文獻通考》:「三年,左諫議大夫賈鉉上書論山東 採茶事,大概謂茶樹隨山皆有,一切護邏,已奪民利, 因而以揀茶樹執誣小民,嚇取貨賂,宜嚴禁止,仍令 按察司約束。上從之。」

承安四年,置坊造新茶,定賣私茶罪。

按《金史章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四年三月,於淄、 密、寧海、蔡州各置一坊,造新茶,依南方例,每斤為袋, 直六百文。以商旅卒未販運,命山東河北四路轉運 司以各路戶口均其袋數,付各司縣鬻之,買引者納 錢及折物,各從其便。五月,以山東人戶造賣私茶,侵 侔榷貨,遂定比煎私礬例罪,徒二年。」

泰和元年二月壬辰去造土茶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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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金史章宗本紀》云云。

泰和四年,詔減新茶價,每袋三百文。

按《金史章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泰和四年,「上謂 宰臣曰:朕嘗新茶,味雖不嘉,亦豈不可食也。比令近 侍察之,乃知山東河北四路悉樁配於人,既曰強民, 宜抵以罪。此舉未知運司與縣官孰為之,所屬按察 司亦當坐罪也。其閱實以聞。自今其令每袋價減三 百文,至來年四月不售,雖腐敗無傷也。」

泰和五年,罷造茶坊。

按《金史章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五年春罷造茶 之坊。三月上諭省臣曰:「今雖不造茶。其勿伐其樹。其 地則恣民耕樵。」

泰和六年補「茶樹」,定茶禁。

按《金史章宗本紀》:六年十一月庚子,初定茶禁。 按 《食貨志》:六年,河南茶樹槁者,命補植之。十一月,尚書 省奏,「茶飲食之餘,非必用之物。比歲上下競啜,農民 尤甚,市井茶肆相屬,商旅多以絲絹易茶,歲費不下 百萬,是以有用之物而易無用之物也。若不禁,恐耗 財彌甚。」遂命七品以上官,其家方許食茶,仍不得賣 及「饋獻不應留者,以斤兩立罪賞。」

泰和七年春正月己亥,有司奏「更定茶禁。」

按《金史章宗本紀》云云。 按《食貨志》。「七年更定食茶 制。」

泰和八年,命以鹽易茶。

按《金史章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八年七月,「言事 者以茶乃宋土草芽,而易中國絲綿錦絹有益之物, 不可也。國家之鹽貨出於鹵水,歲取不竭,可令易茶。 省臣以為所易不廣,遂奏令兼以雜物博易。」

宣宗元光二年三月辛酉禁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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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金史宣宗本紀》云云。 按《食貨志》:元光二年三月, 省臣以國蹙財竭奏曰:「金幣錢穀,世不可一日闕者 也。茶本出於宋地,非飲食之急,而自昔商賈以金帛 易之,是徒耗也。泰和間嘗禁止之,後以宋人求和乃 罷。兵興以來復舉行之,然犯者不少衰,而邊民又窺 利,越境私易,恐因泄軍情,或盜賊入境。今河南陝西 凡五十餘郡,郡日食茶,率二十袋,袋直銀二兩,是一 歲之中妄費民銀三十餘萬也,奈何以吾有用之貨 而資敵乎!」乃制親王、公主及見任五品以上官素蓄 者存之,禁不得賣饋,餘人並禁之,犯者徒五年,告者 賞寶泉一萬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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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祖中統二年聽民納緡錢以茶自市於羌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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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元史世祖本紀》。不載 按《續文獻通考》,「中統二年, 官賣蜀茶,增價鬻於羌,人以為患。張庭瑞更變引法, 使每引納二緡而付文券與民,聽其自市於羌蜀便 之。」

至元元年以四川茶課充軍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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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元史世祖本紀》:「至元元年夏四月辛酉,以四川茶 鹽商酒竹課充軍糧。」

至元五年,始榷成都茶,置局發賣。

按:《元史世祖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榷茶始於唐德 宗,至宋遂為國,賦額與鹽等矣。元之茶課,由約而博, 大率因宋之舊而為之制焉。世祖至元五年,用運使白賡言,榷成都茶於京兆、鞏昌,置局發賣,私自採賣 者,其罪與私鹽法同。」

至元六年。秋七月癸酉。立西蜀四川監榷茶場使司 按《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按食貨志。六年。始立西蜀 四川監榷茶場使司掌之。

至元八年,免四川茶稅。

按《元史世祖本紀》:「八年九月癸未,詔以四川民力困 弊,免茶鹽等課稅。仍敕有司,自今有言茶鹽之利者, 以違制論。」

至元十二年,榷江西茶,以「宋會子準《中統》鈔。」

按《元史世祖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十二年既平宋, 復用左丞呂文煥言,榷江西茶,以宋會五十貫準中 統鈔一貫。」

至元十三年,定長短引計茶收鈔法。

按《元史世祖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十三年,定長引 短引之法,以三分取一,長引每引計茶一百二十斤, 收鈔五錢四分二釐八毫;短引計茶九十斤,收鈔四 錢二分八毫。是歲徵一千二百餘錠。」

至元十四年,置江淮榷茶司,取長短引茶鈔三分之 半。

按《元史世祖本紀》。「十四年春正月,置江淮榷茶都轉 運使司。」 按《食貨志》。「十四年取三分之半。增至二千 三百餘錠。」

至元十五年。收長短引茶鈔。增至六千六百餘錠 按《元史世祖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云云。

至元十六年夏四月己卯,立江西榷茶運司。

按:《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至元十七年。置榷茶都轉運司。定短引收鈔之數 按《元史世祖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十七年。置榷茶 都轉運司於江州。總江淮荊湖福廣之稅。而遂除長 引。專用短引。每引收鈔二兩四錢五分。草茶每引收 鈔二兩二錢四分。

至元十八年,茶鈔增額至二萬四千錠。

按《元史世祖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云云。

至元十九年,遣官措置茶法及理筭茶司出納之數, 又置局令客買引賣茶。

按《元史世祖本紀》,「十九年二月辛卯,詔以姚文龍為 江西道宣慰使,兼措置茶法。五月己巳,遣浙西道宣 慰司同知劉宣等理筭各鹽運司及財賦府茶場都 轉運司出納之數。」 按《食貨志》:「十九年,以江南茶課 官為置局,令客買引通行貨賣,歲終增二萬錠。」 至元二十一年,「革各處食鹽課程,抑配於民,而增正 課以充」其數。

按《元史世祖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二十一年,轉運 使言各處食茶課程,抑配於民,非便。於是革之,而以 其所革之數,於正課每引增一兩五分,通為三兩五 錢。」

至元二十三年,以「李起南言,增江南茶引價」,因令為 江西榷茶使。

按《元史世祖本紀》:二十三年三月丙子,以榷茶提舉 李起南為江西榷茶轉運使。起南嘗言,「江南茶每引 價三貫六百文,今宜增每引五貫。」事下中書議,因令 起南為運使,置達魯花赤處其上。 按《食貨志》:二十 三年又以李起南言,增為五貫,是年徵四萬錠。 至元二十四年九月壬子,禁阻撓江南茶課。

按:《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至元二十五年二月丙寅,改江西茶運司為「都轉運 使司。」

按《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按《食貨志》。二十五年。改立 江西等處都轉運司。

至元二十六年。增茶引稅。禁都轉運司沮辦茶課 按《元史世祖本紀》。二十六年八月。詔兩淮都轉運使 司。及江西榷茶。都轉運司。毋得沮辦課 按《食貨志》。 二十六年。丞相桑哥增引稅為一十貫。

至元二十七年,復立「南康興國」榷茶提舉司。

按《元史世祖本紀》。不載 按《續文獻通考》云云。 至元三十年。又改江南茶法。

按《元史世祖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三十年又改江 南茶法,凡管茶提舉司一十六所,罷其課少者五所, 併入附近提舉司。每茶商貨茶,必令齎引,無引者與 私茶同。引之外,又有茶由,以給賣零茶者。初每由茶 九斤,收鈔一兩,至是,自三斤至三十斤分為十等,隨 處批引局同,每引收鈔一錢。」

成宗元貞元年罷江南茶稅復以朝議增課三千錠按元史成宗本紀元貞元年二月壬午罷江南茶稅以其數三千錠添入江西榷茶都轉運司歲額 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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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貨志》:元年,有獻利者言:「舊法,江南茶商至江北者, 又稅之,其在江南賣者,亦宜更稅如江北之制。」於是 朝議復增江南課三千錠而弗稅,是年凡征八萬三 百錠。

====大德八年三月庚辰罷廬州路榷茶提舉司====按:《元史成宗本紀》云云。

大德十一年,武宗即位,中書省臣請「江南茶課,仍如 舊制。」從之。

按《元史武宗本紀》,大德十一年五月「甲申,皇帝即位 於上都。十一月丁丑,中書省臣言,前為江南大水,以 茶鹽課折收米賑饑民。今商人輸米中鹽,以致米價 騰湧,百姓雖獲小利,終為無益。臣等議,茶鹽之課當 如舊。」從之。

武宗至大元年以龍興瑞州茶課入徽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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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元史武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至大元年。以龍 興瑞州為皇太后湯沐邑。其課入徽政院。」

至大四年。仁宗即位。茶課增額至一十七萬錠有奇 按《元史仁宗本紀》。四年三月庚寅。即皇帝位於大明 殿 按《食貨志》。四年。增額至一十七萬一千一百三 十一錠。

仁宗皇慶元年遣官整治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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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元史仁宗本紀》:「皇慶元年二月庚寅,遣官同江西 江浙省整治茶鹽法。」

皇慶二年,置榷茶所局官,更定「江南茶法。」

按《元史仁宗本紀》。「二年秋七月甲午,置榷茶批驗所 并茶由局官。」 按《食貨志》:「皇慶二年更定江南茶法, 又增至一十九萬二千八百六十六錠。」

延祐元年又改設榷茶所局官更定江南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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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元史仁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延祐元年,改設 批驗茶由局官。

按:《續文獻通考》:皇慶三年是年正月改元延祐更定《江南茶法》, 又增至三十九萬二千八百七十六錠。

延祐五年,增江西、江南茶稅。

按《元史仁宗本紀》,「五年十一月癸未,敕江西茶運司, 歲課以二十五萬錠為額。」 按《食貨志》:「五年用江西 茶副法忽魯丁言,立減引添課之法,每引增稅為一 十二兩五錢,通辦鈔二十五萬錠。」

按《續文獻通考》:「五年十一月,增江南茶稅。初,世祖時 置榷茶都轉運於江州,總江南及兩淮茶稅,尋改江 南。其稅自二萬四千錠以漸增至一十九萬二千八 百錠。至是,又因江西茶副怯忽魯丁言,立減引增課 之法,敕以二十五萬錠為額,復增至二十八萬九千 餘錠。郡縣所輸,竭山谷之產不能充其半,餘皆鑿空」 取之,民間歲以為常。時轉運使得以專制,有司凡五 品以下官皆杖決,州縣莫敢誰何。江南僉事鄧文原 請罷其司,俾郡縣領之,不報。

延祐六年秋七月丁卯,詔「諭江西官吏豪民毋阻撓 茶課。」

按:《元史仁宗本紀》云云。

延祐七年,茶稅遂增至二十八萬九千二百一十一 錠。

按《元史仁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云云。

英宗至治二年鄧文原請罷榷茶轉運司不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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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元史英宗本紀》不載。 按《鄧文原傳》:「文原至治二 年召為集賢直學士。地震,詔議弭災之道,文原請決 滯囚,置倉廩河北,儲羨粟以賑饑,復申前議,請罷榷 茶轉運司,不報。」

文宗天曆二年罷茶稅榷司定私茶夾帶及偽造茶引之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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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元史文宗本紀》:「天曆二年八月乙未,焚四川偽造 鹽茶引。」 按《食貨志》茶稅,天曆二年始罷榷司而歸 諸州縣,其歲征之數,蓋與延祐同。至順之後,無籍可 攷。他如范殿帥茶,西番大葉茶,建寧胯茶,亦無從知 其始末,故皆不著。

按《續文獻通考》:「凡客旅納課買引,隨處驗引,發賣畢 三日內不赴所在官司批納引目者,杖六十。因而轉 用,或改抹字號,或增添夾帶斤重,及引不隨茶者,並 同私茶法。但犯私茶,杖七十,茶一半沒官,一半付告 人充賞,應捕人同。若茶園磨戶犯者,及運船茶主知 情夾帶同罪。有司禁治不嚴,致有私茶生發,罪及官」 吏。茶過批驗去處,不批驗者,杖七十。其偽造《茶引》者, 家產付告人充賞。

順帝元統元年十一月辛亥江西湖廣江浙河南復立榷茶運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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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元史順帝本紀》云云。

至元二年中書戶部議准江西湖廣行省所擬添印茶由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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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元史順帝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至元二年,江西 湖廣兩行省具以茶運司同知萬家閭所言添印茶 由事,咨呈中書省,云:「本司歲辦額課二十八萬九千 二百餘錠,除門攤批驗鈔外,數內茶引一百萬張,每 引十二兩五錢,共為鈔二十五萬錠。末茶自有官印 笥袋關防。其零斤草茶由帖每年即造一千三百八 萬五千二百八十九斤,該鈔二萬九千八十餘錠。《茶 引》一張,照茶九十斤,客商興販。其小民買食,及江南 產茶去處,零斤採賣,皆須《由帖》為照,春首發賣茶由至於夏秋,茶由盡絕,民間缺用。以此考之,茶由數少 課輕,便於民用而不敷;茶引課重數多,止於商旅興 販,年終尚有停閑未賣者。每歲合印茶「由,以十分為 率,量添二分,計二百六十一萬七千五十八斤。筭依 引目內官鈔每斤收鈔一錢三分八釐八毫八絲,計 增鈔七千二百六十九錠七兩,比驗減去引目二萬 九千七十六張,庶幾引不停閑,茶無私積。」中書戶部 定擬:「江西茶鹽司歲辦公據十萬道,引一百萬,計鈔 二十八萬九千二百餘錠。茶引便於商販,而山場小 民全憑茶由為照。歲辦茶由一千三百八萬五千二 百八十九斤,每斤一錢一分一釐一毫二絲,計鈔五 千八百一十六錠七兩四錢一分。減引二萬三千二 百六十四張。茶引一張,造茶九十斤,納官,該十二兩 五錢。如於茶由量添二分,計二百六十一萬七千五 十八斤,每斤添收鈔一錢三分八釐八毫八絲,計鈔 七千二百六十九錠七兩,積出餘零鈔數,官課無虧, 而便於民用。合准本省所擬,具呈中書省,移咨行省, 如所擬行之。」

至正二年令江西行省委官講究李宏所擬隨時派散據引便益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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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元史順帝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至正二年李宏 陳言內一節言江州茶司據引不便事云:「榷茶之制, 古所未有,自唐以來,其法始備。國朝既於江州設立 榷茶都轉運司,仍於各路出茶之地設立提舉司七 處,專任散據賣引,規辦國課,莫敢誰何。每至十二月 初,差人勾集各處提舉司官吏關領,次年據引及其 到」司,旬月之間,司官不能偕聚,吏貼需求,各滿所欲, 方能給付據引。此時春月已過,及還本司,方欲點對 給散。又有分司官吏到各處驗戶散據賣引,每引十 張,除正納官課一百二十五兩外,又取要中統鈔二 十五兩,名為「搭頭事例錢」,以為分司官吏饋贐之資。 提舉司雖以榷茶為名,其實不能專散,「據賣引之任, 不過為運司官吏營辦資財而已。上行下效,勢所必 然。提舉司既見分司官吏所為若是,亦復倣效遷延, 及茶戶得據還家,已及五六月矣。中間又存留茶引 二三千本,以茶戶消乏為名,轉賣與新興之戶,每據 又多取中統鈔二十五兩,上下分派,各為己私。不知 此等之錢自何而出,其為茶戶之苦,有不可言。至如 得據在手,碾磨方興,吏卒踵門,催併初限,不知茶未 發賣,何從得錢。間有充裕之家,必須別行措辦,其力 薄者,例被拘監,無非典鬻家私,以應官限。及終限,不 能足備,上司緊併,重複勾追,非法苦楚。此皆由運司 給引之遲,分司苛取之過,茶戶本圖求利,反受其害, 日見消乏逃亡,情實堪憫。今若申明舊制,每歲正月, 須要運司盡將據引給付提舉司,隨時派散,無得停 留在庫,多收分例,妨誤造茶時月。如有過期,別行定 罪。仍不許運司似前分司自行散賣。據引違者,從肅 政廉訪司依例糾治。如此,庶茶司少革貪黷之風,茶 戶免損乏之害。」中書省以其言送戶部定擬,「復移咨 江西行省,委官與茶運司講究,如果便益,如所言行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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