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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食貨典/第340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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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彙編 食貨典 第三百三十九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
經濟彙編 第三百四十卷
經濟彙編 食貨典 第三百四十一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食貨典

 第三百四十卷目錄

 銀部紀事二

 銀部雜錄

 銀部外編

 銅部彙考一

  後漢章帝建初一則

  南齊高帝建元一則 武帝永明一則

  北魏明帝熙平一則

  北齊文宣帝天保一則

  唐高宗麟德一則 元宗開元一則 代宗大曆一則 德宗貞元一則 憲宗元和一則

   文宗一則 武宗會昌一則 宣宗大中一則

  後唐明宗長興一則

  後晉高祖天福一則

  後周世宗顯德三則

  宋太祖開寶一則 太宗太平興國一則 至道一則 英宗治平一則 神宗熙寧一則

   元豐二則 哲宗紹聖一則 元符一則 徽宗崇寧二則 宣和一則 高宗紹興一則

   孝宗隆興一則 乾道一則 寧宗慶元一則

  金海陵正隆一則 章宗明昌二則

  元世祖中統一則 至元五則 成宗大德二則 英宗至治一則 順帝至正一則

  明太祖洪武一則 憲宗成化三則

皇清康熙五則

食貨典第三百四十卷

銀部紀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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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軒雜錄》:張文定公齊賢為南漕時,家宴,奴竊銀器 數件,公熟視不問。後居相位,廝役輩多得班行,此奴 竟不沾祿,乘閒泣請,公曰:「爾憶江南竊吾銀器乎?吾 懷之三十年,不以告人,爾亦不知也。」

《厚德錄》:范文正公少極貧悴,依睢陽朱氏家,常與一 術者遊。會術者病篤,使人呼文正而告曰:「吾善煉水 銀為白金,吾兒幼,不足以付,今以付子。」即以其方與 所成白金一片,封誌納文正懷中。文正方辭避,而術 者已絕。後十餘年,文正為諫官,術者之子已長,呼而 告之曰:「而父有神術,昔之死也,以汝尚幼,故俾我收 之。今汝成立,當以還汝。」出其方并白金授之,封識宛 然。

《續文獻通考》:王文亮,奉化人。嘗渡浙江,得白金百斤, 留守三日,竟歸其主,後以壽終。王荊公誌其墓。 《山堂肆考》:蘇軾少年在金山寺讀書,治床下土,見一 大甕白銀,以土埋之,語僧曰:「吾得官,當修建寺宇。」後 數年舉進士,令家人掘前銀修寺,命僧計數留為後 驗。十年,東坡辭官歸家,與僧較其數,則與所得俸祿 相同也。

《宋史竇舜卿傳》:舜卿,相州安陽人,以廕為三班奉職, 監平鄉縣酒稅。有僧欲授以化汞為白金之術,謝曰: 「吾祿足養親,不願學也。」

《沈遘傳》:「遘從弟括為河北西路察訪使。先是銀冶,轉 運司置官收其利,括言,近寶則國貧,其勢必然。人眾 則囊橐姦偽何以檢頤?朝廷歲遺契丹銀數千萬,以 其非北方所有,故重而利之。昔日銀城縣銀坊城皆 沒於彼,使其知鑿山之利,則中國之幣益輕,何賴歲 餉。鄰釁將自茲始矣。」

《五行志》:至道二年二月,桂陽監鎔銀自湧成山峰狀。 《續文獻通考》:「劉留臺未第時,於旅舍獲白金一袋,共 八十斤,盡以還其主,蕭然歸家,鄉里共鄙之曰:『得金 不能取,將復來干人也』。」未幾登第,子孫相繼貴顯。 《癸辛雜識》:張府主奉位酒庫屋其左則蒙古平章之 居。一日,蒙古欲展地丈餘,主奉者不獲已,與之。彼方 毀舊垣再築,於舊基得烏銀數十大笏,皆奄有之;蓋 張氏之宿藏也。

《金史張大節傳》:大節授震武軍節度使,部有銀冶,有 司以為爭盜由此生,付河東、西京提刑司,與州同議, 皆以官榷為便。大節曰:「山澤之利,當與民共,且貧而 無業者,雖嚴刑能禁其竊取乎?宜明諭民。」請幫助識別此字。「地輸課, 則其游手者有所資於官亦便。」上從其議。

《元史張晉亨傳》:「晉亨權知東平府事,東平貢賦率倍 他道,迎送供億,簿書獄訟,日不暇給。歷七年,吏畏而 民安之。辛亥,憲宗即位,從忠濟入覲。時包銀制行,朝 議戶賦銀六兩,諸道長吏有輒請試行於民者,晉亨 面責之曰:『諸君職在親民,民之利病且不知乎?今天 顏咫尺,知而不言,罪也。承命而歸,事不克濟,罪當何 如?且五方土產各異,隨其產為賦,則民便而易足,必 責輸銀,雖破民之產,有不能辦者』。」大臣以聞,明日召 見,如其言以對。帝是之。乃得蠲戶額三之一,仍聽民 輸他物,遂為定制。

《賈文備傳》:「文備襲父千戶職。張柔命屯三㲼口,備宋兵。宋以雲梯三十餘架攻,文備率兵鏖戰卻之,憲宗 賜以弓矢銀盂。」

《賀仁傑傳》:仁傑父賁嘗治室,於毀垣中得白金七千 五百兩,謂其妻鄭曰:「語云:匹夫無故獲千金,必有非 常之禍。」時世祖以請幫助識別此字。太弟受詔征雲南,駐六盤山,乃 持五千兩往獻之。世祖曰:「天以賜汝,焉用獻?」對曰:「殿 下新封秦,金出秦地,此天以授殿下,臣不敢私,願以 助軍。」且言其子仁傑可用狀,即召入宿衛。其軍帥怒 賁不先白己而專獻金,下賁獄。世祖聞之,大怒,執帥, 將殺之,以勳舊而止。

《劉秉忠傳》:秉忠弟秉恕。世祖嘗賜秉忠白金千兩,辭 曰:「臣山野鄙人,僥倖遭際,服器悉出尚方,金無所用。」 世祖曰:「卿獨無親故遺之邪?」辭不允,乃受而散之,以 二百兩與秉恕。秉恕曰:「兄勤勞有年,宜蒙茲賞,秉恕 無功,可冒恩乎?」終不受。

《唆都傳》:唆都子伯家奴,隸丞相伯顏麾下,擢為知印, 從攻鄂州,伯顏以伯家奴前後戰功上聞,世祖大悅 曰:「此人之名,朕心不忘,兵還時大用之,朕不食言也。」 今且以良家女及銀碗一賜之,以為左驗。

《失剌拔都兒傳》:「失剌拔都兒,授武略將軍。乃顏叛,從 諸王和元魯往征之,力戰有功。乃顏平,帝賞以銀交 床等物。」

《阿答赤傳》:「阿答赤往征別失八里,與敵兵累戰累捷, 樞密臣以其功聞,以銀坐椅賜之。」

《續文獻通考》:元世祖時,安童為丞相,歸鄉里,見一大 蛇走入穴中,令人掘之,得一窖白銀。安曰:「此天與我, 必與諸人。」乃召鄉里孤貧老弱者,盡散其銀以賑之。 人沾其惠,咸稱天公宰相。

元盩厔人董龍,家貧,與里人共祀社,眾買牲牢,龍撰 文以祭,祭畢分胙。久之不平,逐出龍,龍造泥飯以祭, 泣於樹下,將焚文,有白鼠銜文入地穴,掘之,得白金 一斗。龍不自私,率眾首官。縣令賢之,奏聞,旌表其廬 曰「義夫。」

《常熟縣志》:徐昭者,國初莫城人也。家臨河,河嘗有一 打生船泊焉,徐善遇之。船人素飲其德,思所以酬之, 未能也。一夕,其船離河久,忽相遇於莫城之野,船人 曰:「大德久不報,今君移船遇此,此天意也。」發土三尺 許,下皆銀,取銀裝徐船以為報,曰:「我亦從此改業矣。」 蓋此地為晉元帝時青州地,州徙庫湮,而銀即青州 庫中物耳,今其地猶有《青州橋》云。

《見聞紀訓》:「同年諸揚伯名偁語我曰:『嘉興有一賈人, 積銀數百兩,貯以磁甕,以金釵二股置其上,瘞地中 乃出。賈於外,不虞為其子窺見之,竊發其瘞,視甕中 惟清水一泓耳。以手攪探之無物,遂封蓋如故。比其 父歸,發甕取金,覆其數不減,而次置攪亂。問其妻曰: 『吾瘞金誰曾發耶?吾所置金釵在上,今顧在下,何邪』』?」 後其子稍自言其故,眾相駭歎。以父之財,子猶不得 而有之,況可非分覬邪?

朱筆峰,名觀,崑山人,與余同官閩臬。嘗言「其家塾師 之父楊姓者,一日坐於門,見一婦人過,墜一銀簪於 街石上,鏗然一聲,伺其去遠,就其所視之不見,止見 一蚯蚓在石罅間。踟躕良久,俄一男子過其所經俯 拾之,楊老乃高聲曰:『此吾所墜簪也』。」其人知其偽,徑 去。楊老隨而牽其衣不釋。其人乃取銀二分,以一買 魚一尾,以一付之曰:「老者休纏,將此銀沽酒煮魚,作 一夜消可也。」楊老乃歸,置魚釜上,買酒一壺,令其媳 煮魚。煖酒間,忽鄰貓突跳釜上,媳以杖撲貓,貓竟銜 魚去,因覆其酒,而併盛魚器碎焉。人皆憐而笑之。夫 楊老簪化為蚓,似可怪矣,而猶強索之,其能食乎?吁 嗟乎,貪夫哉!吁嗟乎,薄命之人哉!

《江南通志》:「陳鎏字子兼,吳人。少有大度。嘉靖戊戌成 進士,累遷河南副使。通判某饋食,置羨鍰於罌以進。 鎏啟視矍然。通判曰:『此例也』。鎏厲聲曰:『若不聞,吾以 不取為例耶』?擢雲南副使。」

《續文獻通考》:明萬曆中,雲南土司貢金壺銀盤。 陳完,天台人,舉鄉薦,任涇縣教諭。嘗與同僚及諸生 分膳夫銀,內一生多取一錢而去,既而少者來告,完 曰:「多在此。」遂封一錢與之。其人曰:「多在某人皆知之, 先生本不多,某安敢受?」完曰:「吾實偶多,汝若不受,盍 棄諸水乎?」遂棄諸涇。

銀部雜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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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記·大宛傳》:「安息國以銀為錢,如其王面。王死,輒更 錢效王面焉。」

東方朔《十洲記》:「東方外有東明出,有宮焉,左右闕而 立,其高百尺,建以五色門,有銀牓,以青碧鏤,題曰『天 地長男之宮』。」南方有閭明山,有宮焉,有銀牓,題曰「天 地中女之宮。」

《三國魏志·濊國傳》:「其人衣服有異男子,繫銀花銀,廣 數寸以為飾《水經注》:王歆《始興記》曰:「林水源裡有寶,寶前磐石,上 列羅十瓮,中悉見餅銀,采伐遇之不得取,取必迷悶。」 司馬彪《續漢書》:「大秦國以金銀為錢,十銀錢當一金 錢。」

《異物志》:「金鄰國去扶南二千餘里,土地出銀。」

《唐書西域傳》:「拂菻,古秦也。土多金銀。」

《西溪叢語》:洪炎雜家:安南有玉龍膏,南人用之化銀 液。說者云:「此膏北來則及禍。」韓約都護安南,得其膏 持歸,是歲京師亂,約以附會,鄭注,竟赤其族。今黃白 家燒金乾汞,必有陰禍也。

《燕翼貽謀錄》:「祖宗立國之初,崇尚儉素,金銀為服用 者鮮,士大夫罕以侈靡相勝,故公卿以清節為高,而 金銀之價甚賤。至東封西祀,天書降,天神現,而侈費 寖廣,公卿士大夫是則是傚,而金銀之價亦從而增。 故大中祥符八年十一月乙巳,真宗皇帝覽三司奏 乏銀支用,問輔臣曰:『咸平中銀兩八百,金兩五千,今』」 何增踊如此?然不知是時其價若干也?蓋上以為重 則下競趨之,求之者多則價不得不踊。咸平距祥符 十數年間,世變已如此,況承平日久,侈費益甚,沿襲 至於宣、政之間乎?是宜價日增而未已也。

《癸辛雜識》:「承平時,貴家以烏銀為江。」請幫助識別此字。殼外具細紋 而色似真,每宴集,則以此瞫。請幫助識別此字。柱以供客,可謂富貴 之極也。

廣西諸洞產生金,洞丁,皆能淘取。其碎粒如蚯蚓泥, 大者如甜瓜子,故世名「瓜子金。」其碎者如麥片,則名 「麩皮金。」金色深紫,比之尋常金色,復加二等,此金之 絕品也。銀之品,有紋如羅甲者,有松紋者,有中窪而 郭高者,皆為精銀。其絕品則色青,故官品有「金紫銀 青」之目。蓋金至於紫,銀至於青,為絕品也。

自兵火以來,人家凡有窖藏,多為奴僕及盜賊、軍兵 所發,無一得免者。獨聞一貴璫家獨有窖藏之妙法: 「須穿土及其下,置多物訖,然後掩其土石,石上又覆 以土,復以中物藏之。如此三四層,始加甃砌。異日或 被人發掘,止及上層,見物即止,卻不知其下復有物 也。多者儘藏於下。」此說甚奇。

《瑯嬛記》:蘇味道詩:「火樹銀花合。」人謂銀花即火樹中 花,光明如銀,故曰銀花。殊不知銀花亦自有本。昔薛 瓊至孝,父病,嘗其溲,而家甚貧。嘗出求薪,遇老父,以 一物與之曰:「此銀實也,用四壁土種之銅盆中,置臥 床下,當得銀,足贍汝家。」瓊歸,如言種之,旬日發苗,又 旬日生花,花有銀色,若鈿螺,及結實,皆銀也。

《日知錄》:唐宋以前,上下通行之貨,一皆以錢而已,未 嘗用銀。《漢書。食貨志》言:「秦并天下,幣為二等,而珠玉 龜貝銀錫之屬,為器飾寶藏,不為幣。孝武始造白金 三品,尋廢不行。」《舊唐書》,憲宗元和三年六月詔曰:天 下有銀之山,必有銅礦。銅者可資於鼓鑄,銀者無益 於生人。其天下自五嶺以北,見採銀坑,並宜禁斷。然 考之《通典》,謂梁初唯京師及三吳、荊、郢、江、湘、梁、益用 錢,其餘州郡則雜以穀帛交易,交廣之域則全以金 銀為貨。而唐韓愈《奏狀》亦言「五嶺買賣一以銀。」元稹 奏狀言:自嶺已南以金銀為貨幣,自巴已外,以鹽帛 為交易,黔、巫、溪峽用水銀、朱砂、繒綵巾帽以相市。《宋 史仁宗紀》:景祐二年,詔諸路歲輸緡錢,福建、二廣易 以銀,江東以帛,於是有以銀當緡錢者矣。《金史·食貨 志》:舊例,銀每鋌五十兩,其直百貫,民間或有截鑿之 者,其價亦隨低昂。遂改鑄銀,名承安寶貨,一兩至十 兩,分五等,每兩折錢二貫,公私同見錢用。又云:更造 興定寶泉,每貫當通寶五十。又以綾印製「元光珍貨」, 同銀鈔及餘鈔行之。行之未久,銀價日貴,寶泉日賤, 民但以銀論價。至元光二年,寶泉幾於不用。哀宗正 大間,民間但以銀市易。此今日上下用銀之始。今民 間輸官之物皆用銀,而猶謂之「錢糧」,蓋承宋代之名, 當時上下皆用錢也。國初所收天下田賦,未嘗用銀, 惟坑冶之課有銀。《實錄》於每年之終,記所入之數。而 洪武「二十四年,但有銀二萬四千七百四十兩,至宣 德五年,則三十二萬二百九十七兩,歲辦視此為率, 當日國家固不恃銀以為用也。」至正統三年,以採辦 擾民,始罷銀課,封閉坑穴,而歲入之數,不過五千有 餘。九年閏七月戊寅朔,復開福建、浙江銀場,乃倉糧 折輸變賣,無不以銀,後遂以為常貨,蓋市舶之來多 矣。《太祖實錄》,洪武八年三月辛酉朔,禁民間不得以 金銀為貨交易,違者治其罪,有告發者,就以其物給 之。其立法若是之嚴也。九年四月己丑,許民以銀鈔、 錢、絹代輸今年租稅。十九年三月己巳,詔歲解稅課 錢鈔,有道里險遠難致者,許易金銀以進。五月己未, 詔「戶部以今年秋糧及在」倉所儲,通會其數,除存留 外,悉折收金銀布絹鈔,定輸京師。此其折變之法雖 暫行,而交易之禁亦少弛矣。正統元年八月庚辰,命 江南租稅折收金帛。先是,都察院右副都御史周銓 奏:「行在各衛官員俸糧,在南京者,差官支給,本為便 利。但差來者將各官俸米貿易物貨,貴買賤酬,十不及一,朝廷虛費廩祿,各官不得實惠。請令該部會議 歲祿之數,於浙江、江西、湖廣、南直隸不通舟楫之處, 各隨土產折收布絹白金,赴京充俸。」巡撫江西侍郎 趙新亦言:「江西屬縣有僻居深山不通舟楫者,歲齎 金帛於通津之處,易米上納。南京設遇米貴,其費不 貲。今行在官員俸祿,於南京支給,往返勞費,不得實 用。請令江西屬縣量收布絹或白金,類銷成錠,運赴 京師,以准官員俸祿。」少保兼戶部尚書黃福亦有是 請。至是,行在戶部復申前議。上曰:「祖宗嘗行之否?」尚 書胡濙等對曰:「太祖皇帝嘗行於陝西,每鈔二貫五 百文折米一石;黃金一兩折二十石;白金一兩折四 石;絹一匹折一石;二斗;布一匹折一石,各隨所產,民 以為便。後又行於浙江,民亦便之。」上遂從所請,遠近 稱便。然自是倉廩之積少矣。二年二月甲戌,命兩廣、 福建當輸南京稅糧悉納白金,有願納布絹者聽。於 是巡撫南直隸、行在工部侍郎周忱奏官倉儲積有 餘。其年十月壬午,遣行在通政司右通政李畛往蘇、 松、常三府,將存留倉糧七十二萬九千三百石有奇, 賣銀准折官軍俸糧。三年四月甲寅,命糶廣西、雲南、 四川、浙江陳積倉糧,遂令軍民無輓運之勞,而囷庾 免陳紅之患,誠一時之便計也。自折銀之後,不二三 年頻有水旱之災,而設法勸借至千石以上以賑凶 荒者,謂之「義民」,詔復其家。至景泰間,納粟之例紛紛 四出,相傳至今,而國家所收之銀,不復知其為米矣。 《唐書》言天寶中,海內豐熾,州縣粟帛舉巨萬。楊國忠 判度支,因言:古者二十七年耕,餘九年食。今天下太 平,請在所出滯積,變輕齎,內富京師。又悉天下義倉 及丁租地課易布帛,以充天子禁藏。當日諸臣之議 有類於此。踵事而行,不免太過。相沿日久,內實外虛。 至崇禎十三年,郡國大祲,倉無見粟,民思從亂,遂以 亡國。宣德中,以邊儲不給,而定為「納米贖罪」之令,其 例不一。正統三年八月,從陝西按察使陳正倫之請, 改於本處納銀,解邊易米。雜犯死罪者,納銀三十六 兩,三流二十四兩,徒五等,視流遞減三兩;杖五等一 百者六兩。九十以下及笞五等俱遞減五錢。此今日 贖鍰之例所由始也。正統十一年九月壬午,巡撫直 隸工部左侍郎周忱言:「各處被災,恐預備倉儲,賑濟 不敷,請以折銀糧稅悉徵本色,於各倉收貯,俟青黃 不接之際,出糶於民,以所得銀上納京庫,則官既不 損,民亦得濟。」從之。此文襄權宜變通之法,所以為一 代能臣也。又偽銀今日上下皆用銀,而民間巧詐滋 甚,非直紿市人,且或用以欺官長。濟南人家專造此 種偽物,至累十累百,用之,殆所謂為盜不操矛弧者 也。《律》:「凡偽造金銀者,杖一百,徒三年;為從及知情買 使者,各減一等。」其法既輕,而又不必行,故民易犯。夫 刑罰世輕世重,視其敝何如爾。漢時用黃金。孝景中 六年十二月,定鑄錢偽黃金棄市律,造偽黃金與私 鑄錢者同棄市。武帝元鼎五年飲酎,少府省金,而列 侯坐酎金失侯者百餘人。如淳曰:「《漢儀注》,金少不如 斤兩,及色惡,王削縣侯,免國。」宋太祖開寶四年十月 己巳,詔偽作黃金者棄市。而唐文宗太和三年六月, 依中書門下奏,以鉛錫錢「交易者,過十貫以上,所在 集眾決殺。今偽銀之罪,不下於偽黃金,而重於以鉛 錫錢交易。宜比前代之法,寘之重辟,庶可以革奸而 反樸也。」

銀部外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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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記封禪書》:「蓬萊、方丈、瀛洲,此三神山者,金銀為宮 闕。」

《異苑》:「吳郡桐廬有徐君廟,吳時所立,左右有為劫盜 非法者,便如拘縛,終致討執。東陽長山縣吏李瑫,義 熙中遭事在郡,婦出料理過廟,請乞恩,拔銀釵為願。 未至富陽,有白魚跳落婦前,剖腹得所願銀釵,夫事 尋散。」

義熙中,虞道施乘車出行,忽有一人著烏衣逕來上 車,云令寄載十許里耳。道施試視,此人頭上有光,口 目皆赤,面悉是毛,異於始時。既不敢遣,行十里中,如 言而去。臨別語道施曰:「我是驅除大將軍,感汝相容。」 因贈銀鐸一雙而滅。鐸或作環

《述異記》:桂陽郡有銀井,鑿之轉深。漢有村人焦先,於 半道見三老人,遍身皓白,云「逐我太苦,今往他所。」先 知是怪,以刀斫之。三翁各以杖受刀,忽不見。視其斷 杖是銀,其井後遂不生銀也。

《稽神錄》:中和末有明經李生應舉如長安,途遇一道士同行,宿數日,言意相孚,入關相別,因言黃白之術, 道士曰:「點化之事,神仙小術也。但世人多貪,將以濟 其侈,故仙道祕之。夫至道不煩,仙方簡易,今人或貴 重其藥,艱難其事,皆非也。吾觀子性靜而寡慾,似可 教者,今以方授子,可以濟乏絕而已。如遂能不仕,亦 當不匱衣食。如得祿,則勿復為;如為之,則貪也,仙道 所不許也。」因手疏方授之,而別常藥草數種而已。每 遇乏絕,依方為之,無不成者。後及第,歷州縣官,時時 為之,所得轉少。及為南昌令,復為之,絕不成矣。從子 智修為沙門,李以數丸與之。智修後遊鍾離,止賣藥 家,燒銀得二十兩以易衣。時劉仁規為刺史,方好其 事,為人所告,遁而獲免。

江南陳濬尚書,自言其諸父在鄉里好為詩,里人謂 之「陳白舍人」,比之樂天也。性疏簡,喜賓客。嘗有二道 士,一黃衣,一白衣,詣其家求舍,舍之廳事。夜分聞二 客床壞,訇然有聲,久之若無人者。秉燭視之,見白衣 人臥於壁,乃銀人也,黃衣人不復見矣,自是豐富。 廬州軍吏蔡彥卿為拓皋鎮將,暑夜坐鎮門外納涼, 忽見道南桑林中有白衣婦人獨舞,就視即滅。明夜, 彥卿扶杖先往,伏於草間。久之,婦人復出而舞,即擊 之墜地,乃白金一餅,復掘地,獲銀數千兩,遂致富裕 云。

《彙苑》:南唐耿先生,明道術。保大中召入宮,自稱耿先 生。以雪作錠,投火中,即化為銀。

《幽怪錄》:福州王生者,來臨安省其兄,止宿六和塔下。 次早起行,大雨如注,山水湧出,見空穴中推出金牌 六面,拾而懷之,窺見穴中堆積金銀無數,急以土石 窒穴口,誌其處,奔告其兄,將欲取之。日暮往訪,竟無 蹤跡。仍宿塔下,夜夢金甲神人怒而呵之曰:「荷君封 我金穴,已捐金牌六面酬之矣,安得復生覬覦?」其人 驚覺而去。

《閒窗括異志》:「余家全盛時,以東廡為書塾,其西南隅 後為居民王氏宅。王見其家每夜常有白衣人出現, 意其為祟,每夜防之。一夕持杖逐至竈側而沒,掘之 得銀一瓶,人無知者,以此經營,遂小康焉。」

《玉堂閒話》:「宜春郡民章一家以孝義聞,賓客至者皆 延納之。忽一日晚,有一美婦詣門求宿,諸婦欣然待 之,夜深而罷。有一子弟心悅之,囑其乳母別止一室, 夜深潛就之,其人身體如冰。生大驚,命燭視之,乃一 銀人,重可千百斤。一家驚喜,恐其變化,即以炬炭然 之,乃真白金。」

銅部彙考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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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漢

章帝建初七年得銅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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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後漢書章帝本紀》:建初七年「冬十月,幸槐里岐山, 得銅器,形似酒樽,獻之。」

南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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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帝建元 年令後宮器物等勿用銅為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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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南齊書高帝本紀》上「即位後,後宮器物欄檻以銅 為飾者,皆改用鐵。」

武帝永明八年劉悛請經略蒙山銅利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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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南齊書武帝本紀》,不載。 按《南史劉勔傳》:「勔子悛 累遷蜀郡太守,行益州府州事。永明八年,悛啟武帝 曰:『南廣郡界蒙山下有城,可二頃地,有燒爐四所,高 一丈,廣一丈五尺。從蒙城度水南百許步,平地掘土 深二尺,得銅。又有古掘銅坑,深二丈,并居宅處猶存。 鄧通,南安人,漢文帝賜通嚴道縣銅山鑄錢』。」今蒙山 近在青衣水南,青衣左側並是故秦之嚴道地。青衣 縣,文帝改名漢嘉,且蒙山去南安二百里。案此必是 通所鑄喚蒙山獠出,云甚可經略。此議若立,潤利無 極。并獻蒙山銅一片,又銅石一片。上從之。

北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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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明帝熙平二年崔亮請開各處銅礦鼓鑄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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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魏書孝明帝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熙平二年,尚 書崔亮奏,「恆農郡銅青谷有銅礦,計一斗得銅五兩 四銖;葦池谷礦,計一斗得銅五兩;鸞帳山礦,計一斗 得銅四兩;河南郡王屋山礦,計一斗得銅八兩;南青 州苑燭山、齊州商山並是往昔銅宮舊跡,既有冶利, 並宜開鑄。」詔從之。

北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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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宣帝天保十年廢帝即位停罷諸銅鐵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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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北齊書廢帝本紀》:天保十年「十一月癸卯,即帝位 於晉陽。庚戌,詔銅鐵諸雜作工,一切停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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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宗麟德二年廢陝州銅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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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唐書高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凡銀、銅、鐵、錫之 冶一百六十八,陝、宣、潤、饒、衢、信五州,銀冶五十八,銅冶九十六,鐵山五,錫山二,鈆山四,汾州礬山七。麟德 二年,廢陝州銅冶四十八。」

元宗開元十七年禁私賣銅及以銅為器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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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 按《通鑑綱目》:開元十七年 八月,「禁私賣銅、鉛、錫。敕以人間多盜鑄錢,始禁私賣 銅、鉛、錫及以銅為器皿,其采銅、鉛、錫者,官為市取。」

代宗大曆七年十二月壬子禁鑄銅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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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唐書代宗本紀》不載 按《舊唐書本紀》云云。

德宗貞元九年張滂請禁銷錢為銅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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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唐書德宗本紀》。不載 按《通鑑綱目》。貞元九年春 正月。鹽鐵使張滂奏。「姦人銷錢為銅器以求贏。請悉 禁銅器。銅山聽人開采。無得私賣。」

憲宗元和元年二月甲辰禁用銅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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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唐書憲宗本紀》不載 按《舊唐書本紀》云云。

文宗   年天下歲采銅二十六萬六千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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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唐書文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文宗病幣輕錢 重,詔方鎮縱錢穀交易。時雖禁銅為器,而江淮、嶺南 列肆鬻之,鑄千錢為器,售利數倍。宰相李玨請加鑪 鑄錢,於是禁銅器,官一切為市之。天下銅坑五十,歲 采銅二十六萬六千斤。」

按《舊唐書食貨志》:「文宗問宰臣曰:『幣輕錢重如何』?宰 臣楊嗣復曰,此事已久,但且禁銅,不可遽變其法,法 變即必擾人。」李玨曰,今請加鑪鑄錢,他法不可先有 止令州府禁銅為器。當今以銅為器而不知禁,所病 者,制敕一下,曾不經年,而州縣因循,所以制令相次 而視之為常。今自淮而南至於江嶺,鼓鑄銅器,列而 為次,州縣不禁。市井之人逐圭刀之利,以緡範為他 器。鬻之售利,不啻數倍。是則禁銅之令,必在嚴切,斯 其要也。

武宗會昌 年李郁彥請以銅佛像鐘磬等皆歸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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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唐書武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武宗廢浮屠法, 永平監官李郁彥請以銅像、鐘、磬、鑪鐸皆歸巡院,州 縣銅益多矣。」

宣宗大中 年天下歲率銅六十五萬斤有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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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唐書宣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宣宗復河湟,廢 銅冶二十七,天下歲率銅六十五萬五千斤。」

後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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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宗長興三年三月河府奏重開廢銅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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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五代史明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云云。

後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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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祖天福三年三月丁丑禁私造銅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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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五代史高祖本紀》云云。

按《通鑑綱目》:「初唐世天下鑄錢有三十六冶,喪亂以 來皆廢絕,錢日益耗,民有銷錢為銅器者,故禁之。」

後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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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宗顯德二年九月丙寅朔頒銅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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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五代史世宗本紀》云云。

按《通鑑綱目》:顯德二年九月,敕立監采銅鑄錢,惟法 物軍器及寺觀鐘磬鈸鐸之類聽留外。民間銅器、佛 像,五十日內輸官受直,過期匿五斤以上,罪死不及 者,論刑有差。謂侍臣曰:「佛以善道化人,苟志於善,斯 奉佛矣。彼銅像豈所謂佛耶?且吾聞佛志在利人,雖 頭目猶捨以布施,若朕身可以濟民,亦非所惜也。」 顯德五年秋七月乙酉。水部員外郎韓彥卿市銅於 高麗。

按:《五代史世宗本紀》云云。

顯德六年,高麗王昭遣使者貢銅五萬斤。

按《五代史?世宗本紀》:「六年春正月,高麗王昭遣使者 來。」 按《高麗傳》:「其地產銅銀。周世宗時,遣尚書水部 員外郎韓彥卿以帛數千匹市銅於高麗以鑄錢。六 年,昭遣使者貢黃銅五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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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祖開寶三年詔民鑄銅為佛像浮圖及人物之無用者禁之銅鐵不得闌出蕃界及化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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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太祖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云云。

太宗太平興國二年三月己丑禁江南諸州銅許契丹互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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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太宗本紀》云云。

至道二年有司請置官掌鳳州銅礦不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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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太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至道二年,有司 言「鳳州山銅礦復出,採鍊大獲而皆良焉。請置官署 掌其事。太宗曰:『地不愛寶,當與眾庶共之』。」不許。

英宗治平 年諸州阬冶皆置吏主之歲得銅視皇祐增一百八十七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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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英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大率山澤之利 有限,或暴發輒竭,或採取歲久,所得不償其費,而歲 課不足,有司必責主者取盈。仁宗、英宗每降赦書,輒 委所在視冶之不發者,或廢之,或蠲主者所負,歲課 率以為常,而有司有請,亦輒從之,無所吝。故冶之興 廢不常,而歲課增損隨之。皇祐中,歲得銅五百一十萬八百三十四斤。其後以赦書從事,或有司所請,廢 冶有餘。」既而山澤興廢,至治平中,或增冶、或復故者 六十有八,而諸州阬冶總二百七十一,饒、信、虔、建、漳、 汀、南劍、泉、韶、英、梓十一州,邵武軍銅之冶四十六,皆 置吏主之。是歲,視《皇祐》銅增一百八十七萬。

神宗熙寧五年二月壬戌詔罷陝西遞運銅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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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神宗本紀》云云。

元豐元年諸阬冶總收銅千四百六十萬斤有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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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熙寧八年,令近 阬冶坊郭鄉村并淘採烹鍊,人並相為保,保內及於 阬冶有犯,知而不糾或停盜不覺者,論如保甲法。元 豐元年,諸阬冶總收銅千四百六十萬五千九百六 十九斤。」

元豐七年,復開銅禁。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七年戶部尚書 王存等請復開銅禁。各展磨勘年有差。是歲阬冶凡 一百三十六所。領於虞部。」

哲宗紹聖元年以許天啟管陝西銅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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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哲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紹聖元年,戶部 尚書蔡京奏:「岑水場銅額寖虧,而商虢間苗脈多,陝 民不習烹採,久廢不發。請募南方善工詣陝西經畫, 擇地興治。」於是以許天啟同管幹陝西阬冶事。

元符三年以許天啟所領阬冶收銅數少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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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哲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元符三年,天啟 罷領阬冶,以其事歸之提刑司。初,新舊阬冶合為一 司,而漕司兼領。天啟為同管幹,欲專其事,慮有所牽 制,乃請川陝京西路阬治自為一司,許檢束州縣,刺 舉官吏,而漕司不復兼阬冶。至是,中書奏「天啟所領 首末六歲,總新舊銅止收二百六萬餘斤,而兵匠等 費」繁多。故罷之。

徽宗崇寧元年詔川陝京西而外常平司同管膽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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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崇寧元年,提舉 江淮等路銅事游經言,「信州膽銅古阬二,一為膽水 浸銅,工少利多,其水有限;一為膽土,煎銅無窮,而為 利寡。計置之初,宜增本損息,浸銅斤以錢五十為本, 煎銅以八十。」詔用其言。諸路阬冶,自川陝、京西之外, 並令常平司同管幹,所收息薄而煩官監者,如元符、 紹「聖敕立額,許民封狀承買。」

崇寧四年。以廣東漕臣王覺收銅增額。遂增其秩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四年廣東漕臣 王覺自言嘗領常平。講求山澤之利。岑水一場去年 收銅比祖額增三萬九千一百斤。較之常年亦增六 十六萬一千斤。遂增其秩。是歲山澤阬冶名數。令監 司置籍。非所當收者別籍之。若弛興廢置移併亦令 具注。」上於《虞部》。

宣和元年相州安陽置銅冶村監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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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宣和元年十月, 復置相州安陽縣銅冶村監官。「先是詔留邢州綦村、 磁州固鎮兩冶餘刱置冶並罷,而常平司謂銅冶村 近在河北,得利多,故有是命。」

高宗紹興二十八年秋七月己卯命取公私銅器悉付鑄錢司民間不輸者罪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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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孝宗隆興二年立阬治官歲收買銅錫轉官推賞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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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隆興二年,阬冶 監官歲收買銅、錫及四十萬斤者轉一官,守倅部內 歲比祖額增銅一百萬斤,亦轉一官,令丞歲收買及 監官格內之數,減半推賞。」

乾道二年比較金銀銅冶歲入之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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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南渡阬冶廢興 不常,歲入多寡不同。」今以紹興三十二年金、銀銅鐵、 鉛、錫之冶廢興之數一千一百七十,及乾道二年鑄 錢司比較所入之數附之:「湖南、廣東、江東西金冶二 百六十七,廢者一百四十二;湖南、廣東、福建、浙東、廣 西、江東西銀冶一百七十四,廢者八十四;潼川、湖南、 利」州、廣東、浙東、廣西、江東西、福建銅冶一百九,廢者 四十五,舊額歲七百五萬七千二百六十斤有奇,乾 道歲入二十六萬三千一百六十斤有奇。

寧宗慶元三年閏月甲戌內出銅器付尚書省毀之按宋史寧宗本紀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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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陵正隆三年二月甲午遣使檢視隨路銅鐵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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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金史海陵本紀》云云。

章宗明昌五年九月戊辰初令民買撲隨處銅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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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金史章宗本紀》云云。

明昌 年。李炳請停每歲令夫匠過界採銅從之 按《金史章宗本紀》。不載 按《續文獻通考》。明昌中監 察御史李炳言。「頃聞有司奏。在官銅數可支十年。若 復每歲令夫匠過界遠採。不惟多費。復恐或生邊釁若支用將盡之日。止可於界內採鍊。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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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祖中統元年六月庚申罷銅鐵阬治所役民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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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至元十二年九月庚午阿合馬等以軍興國用不足請禁私造銅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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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至元十五年,撥採木夫一千戶,採遼陽銅。

按《元史世祖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銅在遼陽者,至 元十五年,撥採木夫一千戶,於錦瑞州雞山、巴山等 處採之。」

至元十六年,撥戶一千採「益都銅。」

按《元史世祖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銅在益都者。至 元十六年。撥戶一千。於臨胊縣七寶山等處採之。」 至元十七年。春正月丙午。詔括江淮銅。及銅錢銅器 按《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至元二十二年,撥漏籍戶煽煉澂江銅。

按《元史世祖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銅在澂江者,至 元二十二年,撥漏籍戶於薩矣山煽煉,凡一十有一 所。」

成宗大德元年詔減雲川銅冶課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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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元史成宗本紀》。不載 按《五行志》。大德元年。雲川 聚陽山等冶言礦石煽煉銅貨不出。詔減其課額。 大德二年二月乙酉。罷建康銅冶轉運司。

按:《元史成宗本紀》云云。

英宗至治元年十二月乙丑置中端司冶銅五十萬斤作壽安山寺佛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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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元史英宗本紀》云云。

順帝至正十二年以張理為銅冶場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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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元史順帝本紀》:至正十二年三月「戊辰,中書省臣 言,張理獻言,饒州、德興三處,膽水浸鐵,可以成銅,宜 即其地各立銅冶場,直隸寶泉提舉司,宜以張理就 為銅冶場官。」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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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祖洪武二十年秦逵請令郡縣收民間廢銅鼓鑄不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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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實錄》,洪武二十年四月,工部右侍郎秦逵言,「寶源 局鑄錢乏銅,請令郡縣收民間廢銅,以資鼓鑄。」上曰: 「鑄錢本以便民,今欲取民廢銅以鑄錢。朕恐天下廢 銅有限,斯令一出,有司急於奉承,小民迫於誅責,必 至毀器物以輸官,其為民害甚矣。姑停之。」

憲宗成化五年定四川軍民偷採白銅問罪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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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明會典》、「凡銅鐵課。成化五年奏准四川地方軍民 偷採白銅者,為首枷號一個月,依律問罪。官軍原管 事者帶俸。原帶俸者守哨。」

成化十七年令「封閉南州銅場」,仍嚴「私販銅貨出境 之律。」

按:《明會典》「十七年,令封閉雲南路南州銅場,免徵銅 課。其私販銅貨出境,本身處死,全家發煙瘴地面充 軍。」

成化二十年定「寧州等處軍民客商偷採銅礦、私煎 販賣究治」之例。

按:《明會典》二十年,「令雲南寧州等處軍民客商,有偷 採銅礦,私煎及潛行販賣出境者,照路南州例究治。」

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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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熙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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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會典》·戶部課程

本朝因山澤所產,聽民採取輸稅,間或開礦採辦。

「隨即封閉。凡銅、鐵錫鉛課、康熙二年題准、四川黎漢紅卜苴二洞白銅舊廠」 、令民開採輸稅。康熙十八年

《大清會典》「戶部課程,凡銅、鐵、錫、鉛課,康熙十八年覆。」

准:「產銅鉛處,任民採取,徵稅二分,按季造報;八分,聽民發賣。得稅多者,道廳州縣官議敘。上司誅求逼勒者,查出議處,先儘地主報名開採。地主無力,許本州縣民採取,雇募鄰近州縣匠役。如別州縣人越境採取,及衙役攪擾,俱照光棍例,分別首從治罪。有墳墓處,不許採取。倘有不便,督撫題明停止 。」 又覆准:河南「涉縣聽民採取銅鉛,照例抽稅。」

康熙十九年

《大清會典》「戶部課程,凡銅、鐵、錫、鉛課,康熙十九年題。」

《准》「浙江富陽等處、任民採取銅鉛、照抽稅例、按季造報 。」 又覆准、湖廣衡永府屬產銅鐵錫鉛處、招民開採輸稅

康熙二十年

《大清會典》「戶部課程,凡銅、鐵、錫、鉛課,康熙二十年停。」

止浙江富陽等縣開採銅鉛。

康熙二十三年

《大清會典》「戶部課程,凡銅、鐵、錫、鉛課,康熙二十三年」、

覆准:出產銅鉛地方,停其收稅,任民採取。仍令

地方官不時稽察,毋致爭奪滋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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