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三十年糧食庫券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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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三十年糧食庫券條例(停止適用)
立法於民國30年9月10日(非現行條文)
1941年9月10日
1941年9月22日
公布於民國30年9月22日

中華民國 30 年 9 月 10 日 制定8條
中華民國 30 年 9 月 22 日公布
中華民國 62 年 5 月 22 日 立法院通過停止適用
中華民國 62 年 6 月 5 日公布

第一條

  國民政府在抗戰期間為供應軍糈調劑民食,特由財政部糧食部發行糧食庫券,為收購糧食支付代價之用。

第二條

  本庫券由發行機關依三十年度需要收購糧食數量分別省區發行,於券面載明省區,並加縣名戳記。

第三條

  本庫券於中華民國三十年九月一日發行,自中華民國三十二年起,分五年平均償還,即自是年起,每年以面額五分之一抵繳各該省田賦應征之實物,至中華民國三十六年全數抵清。

第四條

  本庫券利率定為週息五厘,以實物計算,即自中華民國三十二年起,隨同券面額按年抵繳各該省田賦應徵之實物,利隨本減。

第五條

  本庫券面額分為一市斗、五市斗、一市石、五市石、十市石、一百市石六種,並分為稻穀小麥二類。

第六條

  本庫券以田賦征收實物征得糧食為擔保,並得充公務上之保證。

第七條

  對於本庫券如有偽造毀損信用之行為者,由司法機關依法懲治。

第八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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