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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二十九年江蘇省整理地方財政公債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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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二十九年江蘇省整理地方財政公債條例(停止適用)
立法於民國29年2月24日(非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29年(1940年)2月24日
中華民國29年(1940年)3月1日
公布於民國29年3月1日

中華民國 29 年 2 月 24 日 制定10條
中華民國 29 年 3 月 1 日公布
中華民國 62 年 5 月 22 日 立法院通過停止適用
中華民國 62 年 6 月 5 日公布

第一條

  江蘇省政府為整理地方財政及調劑農村金融,發行公債,定名為民國二十九年江蘇省整理地方財政公債。

第二條

  本公債定額為國幣壹千萬元,於民國二十九年三月一日按照票面九八發行。

第三條

  本公債利率定為年息六釐,自民國二十九年七月一日起算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及十二月三十一日各付息一次。

第四條

  本公債還本期間,自民國三十年一月一日起算,定為十年,每年六月三十日及十二月三十一日各抽籤還本一次,每次償還數目依還本付息表之規定,至民國三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全數還清。
  前項抽籤,於江蘇省政府所在地舉行之,由省政府派員會同財政廳辦理,並請財政部、審計部派員監視。

第五條

  本公債還本付息,指定江蘇省田賦收入為基金,由財政廳依照還本付息表所列每期應還本息數目,按期如數撥交代理省庫銀行收入本公債基金保管委員會戶賬,專款存儲備付。
  前項基金保管委員會,由財政部、審計部、省政府代理省庫銀行各派代表一人,財政廳派代表二人組織之,其組織規程,由財政廳擬訂送由省政府轉呈行政院核定。

第六條

  本公債還本付息,指定代理省庫銀行為經理機關。

第七條

  本公債債票分萬元、千元、百元、十元四種,均為無記名式,由省政府主席財政廳長簽字蓋印發行。

第八條

  本公債得自由買賣抵押,凡本省公務上須繳納保證金時,得作為替代品,中籤債票到期息票,並得抵納一切省稅。

第九條

  對於本公債有偽造或毀損信用之行為者,由司法機關依法懲治。

第十條

  本公債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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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民國二十九年江蘇省整理地方財政公債還本付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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