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同意云南省盐津县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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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同意云南省盐津县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批复
民函〔2015〕36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2015年12月15日
本作品收錄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文告/2015年/12月
收录于《民政部文告》2015年12月

云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恳请批准盐津县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请示》(云政发〔2012〕111号)收悉。经国务院批准,同意盐津县人民政府驻地由盐井镇政通路14号迁至盐井镇通和路7号。

  上述行政区划调整涉及经费由你省自行解决。要严格按照国务院“约法三章”的要求,不新建政府性楼堂馆所,不增加财政供养人员,不增加“三公”经费。要严格执行中央关于厉行节约的规定和国家土地管理法规政策,加大区域资源整合力度,优化总体布局,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

民政部
2015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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