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同意黑龙江省撤销抚远县设立县级抚远市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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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同意黑龙江省撤销抚远县设立县级抚远市的批复
民函〔2016〕1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2016年1月13日
本作品收錄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文告/2016年/1-2月
收录于《民政部文告》2016年1-2月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撤销抚远县设立抚远市的请示》(黑政呈〔2014〕64号)收悉。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抚远县,设立县级抚远市,以原抚远县的行政区域为抚远市的行政区域,抚远市人民政府驻抚远镇长江路111号。抚远市由黑龙江省直辖,佳木斯市代管。

  上述行政区划调整涉及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设置,涉及的行政区域界线要按规定及时勘定,所需人员编制和经费由你省自行解决。要严格按照国务院“约法三章”的要求,不新建政府性楼堂馆所,不增加财政供养人员,不增加“三公”经费。要严格执行中央关于厉行节约的规定和国家土地管理法规政策,加大区域资源整合力度,优化总体布局,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要强化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加强行政区划调整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落实各项工作措施,确保行政区划调整有序稳妥实施。

民政部
2016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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