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增补藏南地区公开使用地名(第二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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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的有关规定,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对我国藏南地区部分地名进行了标准化处理。现正式公布第二批增补藏南地区公开使用地名(共15个)。
附件:1.增补藏南地区公开使用地名(第二批)
2.增补地名分布图
民政部
2021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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