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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广东省撤销乐昌县设立乐昌市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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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广东省撤销乐昌县设立乐昌市的批复
民行批〔1994〕6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1994年4月28日
本作品收錄於《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94年/第17号
收录于《国务院公报》1994年第17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一九九三年八月三十日《关于乐昌县撤县设市的请示》收悉。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乐昌县,设立乐昌市(县级),以原乐昌县的行政区域为乐昌市的行政区域。

民政部
一九九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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