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广东省撤销新会县设立新会市的批复
外观
民政部关于广东省撤销新会县设立新会市的批复 民行批〔1992〕11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1992年10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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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一九九二年七月四日《关于新会县撤县设市的请示》和一九九二年八月十四日的补充报告收悉。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新会县,设立新会市(县级),由省直辖,以原新会县的行政区域为新会市的行政区域。不增加机构和编制。
民政部
一九九二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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