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广东省撤销阳春县设立阳春市的批复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民政部关于广东省撤销阳春县设立阳春市的批复
民行批〔1994〕6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1994年5月5日
本作品收錄於《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94年/第17号
收录于《国务院公报》1994年第17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一九九三年八月二十六日《关于阳春县撤县设市的请示》和有关补充材料收悉。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阳春县,设立阳春市(县级),以原阳春县的行政区域为阳春市的行政区域。

民政部
一九九四年五月五日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