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推进深度贫困地区民政领域脱贫攻坚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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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推进深度贫困地区民政领域脱贫攻坚工作的意见
民发〔2018〕43号
2018年4月7日
发布机关:民政部
民政部网站

民政部关于推进深度贫困地区民政领域脱贫攻坚工作的意见

民发〔2018〕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支持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厅字〔2017〕41号),充分发挥民政部门在脱贫攻坚中的重要作用,助推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在深度贫困地区开展民政领域脱贫攻坚工作的重要意义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推动脱贫攻坚取得决定性进展,伟大成就举世瞩目。同时也要看到,随着脱贫攻坚不断深入,西藏、四省藏区、南疆四地州和四川凉山州、云南怒江州、甘肃临夏州(以下简称“三区三州”)以及其他自然条件差、经济基础弱、贫困程度深的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任务仍然艰巨,残疾人、孤寡老人、长期患病者等“无业可扶、无力脱贫”的贫困人口以及部分教育文化水平低、缺乏技能的贫困群众脱贫任务仍然较重。民政工作事关基本民生保障,在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中承担着重要职责,发挥着重要作用。各地民政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一中、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工作重要部署,把做好深度贫困地区民政领域脱贫攻坚工作,助推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作为民政系统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摆上重要位置,增强责任担当,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二、多措并举合力推进民政领域脱贫攻坚工作

(一)加强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科学制定农村低保标准,确保脱贫攻坚期内深度贫困地区的农村低保标准不低于国家扶贫标准。完善农村低保制度,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无法依靠产业扶持和就业帮助脱贫的家庭纳入农村低保范围;对于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经个人申请,可按照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对于低保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人群,采取增发低保金等多种措施提高救助水平。对于参与扶贫项目的农村低保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以扣减必要的工作成本,并给予一定期限的“渐退”期,实现稳定脱贫后再退出低保范围。对于建档立卡范围内的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的低保对象,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不参加扶贫项目的,可减发或停发其本人的低保金。推动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设,做好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与农村低保对象的数据比对工作。

(二)加大临时救助、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力度。加快推进深度贫困地区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和设施改造,用三年时间确保每个深度贫困县新建或改建1-2所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农村敬老院),提升机构托底保障能力和服务质量,逐步提高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参考农村特困人员分散供养模式,对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对象中事实无人供养照料的贫困人员,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近邻、旁系亲属等给予照料。加大深度贫困地区临时救助政策落实力度,对于脱贫再返贫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及时给予临时救助,保障其基本生活。

(三)落实残疾人福利保障政策。研究建立动态调整和可持续发展机制,逐步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一致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制度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根据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任务要求,有效识别、区分和衔接残疾人补贴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逐步扩大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覆盖面。将深度贫困地区符合条件的人员纳入“福康工程”实施范围,为其配置假肢、矫形器等康复辅助器具或开展肢体畸形矫正手术及康复。鼓励深度贫困地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采用托养等方式,为贫困重度残疾人提供集中或社会化照料护理服务。

(四)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妇女和老年人关爱保护工作。进一步健全完善农村留守儿童、妇女和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充实基层工作力量,创新工作方式,切实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推进深度贫困地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建立发现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和监护干预工作机制,保障农村留守儿童健康成长。切实发挥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在满足农村留守儿童心理社会服务需求、促进农村留守儿童全面健康成长中的积极作用。推动落实农村留守老人关爱服务政策,建立健全农村留守老人信息台账和定期探访制度,加快农村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五)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引导全国性社会组织重点支持“三区三州”,推动社会组织与深度贫困地区加强信息对接和工作联系。在公益慈善项目交流展示、公益日、对口帮扶等项目活动中,增加社会组织参与“三区三州”等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工作内容,推动社会组织参与深度贫困地区扶贫项目。引导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资源、社会组织资源、项目服务资源和社会资金资源向深度贫困地区倾斜,实施“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服务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计划”“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牵手计划”“社会工作教育对口扶贫计划”。积极发展慈善信托,扩大社会捐赠、用好慈善资源,发挥慈善事业在扶贫济困中的积极作用。在第十届“中华慈善奖”评选表彰工作中,重点表彰在扶贫济困领域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单位、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项目。改进民政部补助地方彩票公益金管理,突出向深度贫困地区倾斜。

(六)加强深度贫困地区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贫困地区乡村治理体系,促进乡村治理与脱贫攻坚政策协同。加强贫困地区乡镇政府服务能力建设,加强贫困村村民委员会班子成员和村民小组干部队伍建设,有效履行脱贫攻坚和乡村治理职责。加强村务监督和村务公开,及时公开脱贫攻坚过程中涉及扶贫政策、扶贫项目、扶贫资金等信息。广泛开展村级协商,引导群众在脱贫攻坚政策落实中依法有序表达意愿,凝聚发展共识。健全贫困村农村社区服务体系,推进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深入实施网络扶贫行动计划,支持将“三区三州”纳入相关省份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保障范围。引导群众破陋习、讲文明,推进婚姻、殡葬移风易俗改革,树立勤俭节约新风尚。

(七)推动深度贫困地区优化行政区划设置。支持贫困地区优化行政区划设置。支持优化中心城市市辖区规模结构,增强区域中心城市对贫困地区的辐射带动能力。有序推动符合条件的县改市,稳妥推进省直管县和扩权强县改革。通过适时开展行政区划调整,为转移就业脱贫拓展空间,为易地扶贫搬迁脱贫提供载体。

三、切实加强民政领域脱贫攻坚工作组织保障

各地民政部门要将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紧紧围绕深度贫困地区民政领域脱贫攻坚任务分工,明确责任,精心组织,统筹安排。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和信息共享,多方争取支持帮助,共同研究解决深度贫困地区民政领域脱贫攻坚中的问题。

(一)明确责任分工。各地要针对深度贫困地区民政领域脱贫攻坚工作,研究提出符合实际、具有可行性的政策措施,必要时可采取超常规的政策措施。民政部重点支持“三区三州”,有关省份民政厅(局)重点支持辖区内的深度贫困县(市、区)。

(二)加大资金支持。各地在汇总分配中央财政、省级财政安排的民政领域补助资金时,要切实加大对深度贫困地区的支持力度,降低深度贫困地区资金配套要求。民政部将争取相关部门支持,在分配中央财政安排的民政领域补助资金时,对“三区三州”予以倾斜支持。

(三)加大项目扶持。各地在推动实施“十三五”民政相关规划、安排民政领域项目时,要优先考虑深度贫困地区的重点发展任务、重大工程项目、重要改革试点。要争取有关部门支持,优先考虑、优先安排深度贫困地区的养老服务设施、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城乡社区建设、殡葬设施等民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四)加强人才培训。各地要扎实开展好面向深度贫困地区基层民政干部和民政技能人才的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基层民政人才业务素质。民政部组织开展的面向基层民政干部的各类培训重点向“三区三州”倾斜,优先培训来自“三区三州”的人员。

民 政 部

2018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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