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江西省撤销高安县设立高安市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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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江西省撤销高安县设立高安市的批复
民行批〔1993〕24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1993年12月8日
本作品收錄於《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93年/第31号
收录于《国务院公报》1993年第31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

  你省一九九三年十一月十七日《关于撤销高安县改设高安市的请示》收悉,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高安县,设立高安市(县级),以原高安县的行政区域为高安市的行政区域。

民政部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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