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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福建省撤销建阳县设立建阳市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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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福建省撤销建阳县设立建阳市的批复
民行批〔1994〕4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1994年3月4日
本作品收錄於《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94年/第25号
收录于《国务院公报》1994年第25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

你省一九九三年八月二十六日《关于撤销建阳县设立建阳市的请示》收悉。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建阳县,设立建阳市(县级),以原建阳县的行政区域为建阳市的行政区域。

民政部
一九九四年三月四日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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