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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黑龙江省撤销穆棱县设立穆棱市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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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黑龙江省撤销穆棱县设立穆棱市的批复
民行批〔1995〕1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1995年3月7日
本作品收錄於《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95年/第9号
收录于《国务院公报》1995年第9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你省一九九四年四月二十七日《关于穆棱县撤县建市的请示》收悉。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穆棱县,设立穆棱市(县级),以原穆棱县的行政区域为穆棱市的行政区域。

民政部
一九九五年三月七日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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