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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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
办监督函[2019]457号
2019年4月8日
发布机关:水利部办公厅
水利部网站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

办监督函[2019]457号

部直属各有关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当前,水利工程陆续开工建设,建设力度不断加强。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关于江苏响水“3.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根据国务院安委会通知要求,针对近年来水利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占比偏高的状况,水利部决定于2019年4月至11月,在水利行业开展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紧紧围绕安全风险预控、关口前移,全面开展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严格落实水利工程建设各参建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强化隧洞工程等高风险施工安全应急处置能力,切实提升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有效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整治内容

(一)水行政主管部门

各流域管理机构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本级所属单位和下级部门单位全面开展整治活动,主要排查整治以下内容:

1.是否按照《水利部关于开展水利安全风险分级管控的指导意见》(水监督〔2018〕323号)的要求,组织辖区内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工作,是否针对不同风险等级制定分级管控措施,是否对重点区域、重点项目、重点领域、重点环节、重大危险源开展重点监管等情况。

2.是否落实《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意见》(水安监[2017]409号)的要求,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建立辖区内的重大事故隐患台账、采取监管措施、实行闭环管理等情况。

3.是否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预案是否符合实际、实用有效,是否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备案,是否开展了应急处置演练等情况。

4.是否开展水利安全生产执法,以及执法规范化、信息化等情况。

(二)水利工程各参建单位根据《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6号)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导则》(SL721-2015)等有关要求,重点整治水利工程建设中以下内容。

1.是否按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导则(试行)》(办监督函〔2018〕1693号)的要求,制定危险源辨识与风险管理制度,开展危险源辨识与风险等级评价工作,建立重大危险源和风险等级为重大的一般危险源专项档案,重大危险源报有关部门备案等情况。2.是否按照《水利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水安监[2017]344号)开展隐患排查,对事故隐患治理实行闭环管理并按规定录入水利安全生产信息上报系统,对重大事故隐患“五落实”等情况。

3.是否按规定实行安全生产“三类人员”教育培训和考核、作业人员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新上岗人员教育培训和考核、其他施工管理人员年度安全教育培训等情况。

4.基坑支护和降水工程、土方和石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爆破工程、围堰工程等危险性较大单项工程是否编制专项施工方案,以及方案审核、审查、审批、备案、落实等情况。

5.是否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在工程开工前、单项工程或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前、工种施工前、交叉作业时以及施工过程中作业环境或施工条件发生变化时等关键节点,组织相关管理人员及施工作业人员书面安全技术交底,交底内容针对性及操作性等情况。

6.施工区域安全管理措施是否落实,设备设施(尤其是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重大危险源辨识和管控、洞口及临边防护、安全警示标志设置、劳动保护用品使用、人员持证上岗等情况。

7.是否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超标准洪水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方案等应急预案,落实应急救援人员、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开展应急演练等情况。

三、时间进度和工作安排

专项整治时间为2019年4月至11月,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4月30日前)。部直属有关单位、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进一步明确整治范围、重点、步骤、措施和要求,细化监督检查计划和施工现场检查内容,全面做好动员部署工作。

(二)重点整治阶段(5月1日—10月31日)。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深入开展专项整治自查自纠和检查工作。同时,组织专门力量,针对隧洞等安全风险高、施工难度大、技术要求严、交叉作业多的工程,严格开展监督检查,严查违法违规行为,发现问题和隐患,立即督促整改。部督查办将针对重点项目适时开展“四不两直”抽查。

(三)总结完善阶段(11月1日—11月30日)。部直属有关单位、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全面梳理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情况,系统总结经验做法,健全完善有关规章制度,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四、有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流域管理机构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专项整治工作,明确职责分工,做好动员部署,及时掌握专项整治落实情况,认真研究解决专项整治中存在的重点和难点问题,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我部将结合安全生产巡查等对各地专项整治开展情况进行检查抽查。

(二)抓住监管重点。从我部多年来对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事故数据的分析来看,5月至9月是水利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的高发期,特别是5月复工期和汛期叠加,安全风险增大;隧洞施工等危大工程是事故高发的重大危险源。各地在部署专项整治工作、加强监督工作时,应高度关注关键风险、关键时段和关键时刻,并督促全面做好防范措施。

(三)积极推行“安全监管+信息化”。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使用水利安全生产监管信息系统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督促水利工程建设各参建单位及时报送安全生产相关信息,使用信息系统开展监督检查,将检查中发现的隐患、执法处罚信息等信息及时反馈到信息系统,并通过信息系统跟踪整改落实情况。

(四)严格执法问责。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职责,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对在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采取责令整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执法措施。对专项整治期间发生的各类事故,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对有关失信行为,要按照相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五)及时总结分析。部直属有关单位、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注重专项整治行动的分析总结,宣传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曝光通报专项整治工作开展不力的单位,推动专项整治扎实开展。请各流域管理机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于2019年4月30日前将专项整治工作部署情况、12月15日前将专项整治总结报告以电子邮件形式报水利部监督司。

联系人:石青泉、俞成、徐安

联系电话:010-63202124、5260

电子邮件:anquan@mwr.gov.cn

水利部办公厅

2019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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