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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2017)苏0324刑初205号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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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苏0324刑初205号

2017年11月14日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3刑终443号刑事裁定书

公诉机关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贾耀祖,男,195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江苏省睢宁县。被告人贾耀祖曾因犯重婚罪,于2014年11月19日被睢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6月23日刑满释放。被告人贾耀祖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2月6日被睢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经睢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睢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睢宁县看守所。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检察院以睢检诉刑诉〔2017〕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耀祖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一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耀祖到庭参加诉讼。诉讼中,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检察院建议本院延期审理二次。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至2016年11月期间,被告人贾耀祖因对相关部门处理其与全太平宅基地纠纷、其女婿朱某1因故意伤害罪及其本人因重婚罪被判刑等不满,为发泄情绪,在互联网“西祠胡同”中“睢宁论坛官方版”等板块多次发布网帖并采取跟帖方式,公然辱骂睢宁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以及办理其重婚案件、其女婿朱某1故意伤害案件的政法干警,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贾耀祖多次利用信息网络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耀祖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贾耀祖辩解:睢宁县国土局造假证导致其宅基地被占,其在网上发帖反映六年,没有处理,其房屋墙体、家具因为邻居仝太平建房受到损害,所以其从2016年秋天开始发帖骂,是骂策划者,而不是具体的工作人员。其女儿被人打伤,邱集派出所不予立案,也不委托鉴定,在网上发了请睢宁县公安局领导教我们学法的帖子。其被判重婚罪没有专门发帖,只是跟帖过程中提过此事,辱骂语言极少。其是为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不构成犯罪。

经审理查明:2014年至2016年11月期间,被告人贾耀祖因对相关单位处理其与仝太平宅基地纠纷、其女婿朱某1因故意伤害罪及其本人因重婚罪被判刑等不满,为发泄情绪,在“西祠胡同”网站“睢宁论坛官方版”等板块发布了《请睢宁县公安局领导同志教我们学法》、《请睢宁县国土局领导给与回复》、《请睢宁县检察院给予回复》等多个网帖,又以跟帖方式将网帖置于板块前部,以使网帖更容易得到网民点击、浏览和跟帖,其中“请睢宁县公安局领导同志教我们学法”人气145150、跟帖1168,“请睢宁县国土局领导给与回复”人气55808、跟帖568,“请睢宁县检察院给予回复”人气26266、跟帖134。被告人贾耀祖在部分帖文中使用“狗杂种”、“狗x的”等污秽语言辱骂睢宁县国土资源局、睢宁县公安局等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扣押的电脑、手写板等物证照片及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扣押录像证实:2016年12月5日,睢宁县公安局民警马某、荣某持搜查证在朱品良见证下,对贾耀祖位于邱集镇碾盘村三组的住宅进行搜查,依法扣押了贾耀祖的白色ZTE中兴手机一部,标有海苔字样黑色外壳的电脑主机一台。次日,睢宁县公安局民警在朱品良见证下再次搜查贾耀祖住宅,依法扣押了汉翔大将军智能第九代双涡轮辨识核心手写板一个。

2.睢宁县公安局制作的电子检查勘验材料、检查勘验过程录像及被告人贾耀祖发帖截图打印材料证实:睢宁县公安局网监大队民警于2016年11月23日对西祠胡同网站http://www.xici.net昵称为“萌芽JYZ”的网民在西祠胡同论坛上的发帖及跟帖内容进行远程勘验,并对勘验过程进行同步录像。勘验过程中利用视频录像软件全程进行视频录像并利用360浏览器自带的功能对网页进行保存,勘验中保存的网页图片和同步录像刻录成光盘。民警对所有保存的网页图片压缩为一个压缩包,文件名为:取证20161123.zip,对该压缩文件进SHA1值校验,值为:5194F8072B3084D00B163616398B83A1697E212F,并形成附件电子证据光盘1张,编号为:SNWJ12O1。

经勘验:“萌芽JYZ”于2013年4月15日注册,ID28412976,绑定的是贾耀祖的手机和邮箱。

(1)“萌芽JYZ”角落第一页有十条主题帖文,前五条有《亡党亡法就发生在睢宁县检察院》等字样的帖文,分别发布于西祠胡同江苏法纪论坛、江苏民意论坛、南京零距离官方版、徐州论坛、广东媒体等板块。

(2)“萌芽JYZ”角落第二页有一条帖文,标题为《请睢宁县国土局领导给与回复》,人气55808,跟帖568,发表于2015-10-22-14:27,帖文中有大量辱骂性语言;

(3)“萌芽JYZ”角落第三页有一条帖文,标题为《请睢宁县人民法院给予回复》,人气3921,跟帖48,发表于2015-08-29-06:55,帖文中有辱骂性语言;

(4)“萌芽JYZ”角落第三页有一条帖文,标题为《请睢宁县检察院给予回复》,人气26266,跟帖134,发表于2015-08-17-04:07,帖文中有大量辱骂性语言;

(5)“萌芽JYZ”角落第十页有一条帖文,标题为《请睢宁县公安局领导同志教我们学法》,人气145150,跟帖1168,发表于13-12-3002:11,帖文中有大量辱骂性语言。

3.证人姜某的证言证实:公安机关扣押的电脑为贾耀祖使用,涉案的网帖为贾耀祖所发布。

4.被告人贾耀祖的供述证实:其因不满国土局对于其与仝太平之间土地纠纷的处理、睢宁县公安局在朱守强故意伤害一案中以故意伤害罪追究朱守强责任而未对贾凤进行伤情鉴定、睢宁县人民检察院起诉其重婚罪、未受理其对刘斌的控告以及睢宁县人民法院判处其重婚罪等,在2013年12月30日至2016年12月5日间先后用“萌芽JYZ”账号在西祠胡同上发布“请睢宁县公安局领导同志教我们学法”、“请睢宁县国土局领导给与回复”、“请睢宁县人民法院给予回复”、“请睢宁县检察院给予回复”等网帖,在发帖或跟帖中,为了泄愤,辱骂、谩骂国土部门、司法机关及办案人员。

5.发破案经过和到案经过证实:本案由睢宁县公安局网安大队于2016年11月22日在网络巡查中发现,于2016年11月25日立案侦查,2016年12月5日将贾耀祖抓获归案。

6.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证实:被告人贾耀祖于1952年1月10日出生,曾因犯重婚罪于2014年11月1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此外,公诉机关还提供了本案涉及案件相关情况的证据:

1.有关贾耀祖与仝太平土地纠纷的材料证实:贾耀祖与仝太平土地纠纷系在2012年3月25日,仝太平与贾耀祖的儿子贾利达成宅基地调换协议,后因双方意见分歧未履行。仝太平翻建房屋双方引发矛盾。2013年初,贾耀祖向县政府12345热线反映,到睢宁县国土资源局和睢宁县邱集镇人民政府上访。经多次调解双方未达成协议,贾耀祖又以国土部门对仝太平宅基地进行地籍调查时其本人未签字为由,申请撤销仝太平的土地证书,睢宁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5月注销了贾利和仝太平的土地登记。

2.有关朱某1故意伤害罪的材料证实:朱某1持砖头殴打朱某2,致其轻伤。至于贾某脚上的伤,仅有贾某和朱某1陈述是朱某2所致。

3.有关被告人贾耀祖犯重婚罪的材料证实:贾耀祖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但认为不应认定为犯罪,即使构成犯罪,也过追诉时效。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处贾耀祖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4年6月24日至2015年6月23日。

4.被告人贾耀祖到睢宁县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述笔录证实:2016年4月25日,贾耀祖到睢宁县人民检察院反映其重婚罪、朱某1故意伤害罪及贾某与朱某2土地纠纷相关情况,睢宁县人民检察院予以接谈。

以上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被告人贾耀祖自2014年至2016年间,因对相关单位处理其与仝太平宅基地纠纷、其女婿朱某1因故意伤害罪及其本人因重婚罪被判刑等不满,为发泄情绪,在“西祠胡同”中“睢宁论坛官方版”等板块发布网帖辱骂睢宁县国土资源局、睢宁县公安局等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引发大量关注、跟帖,造成恶劣影响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耀祖利用信息网络发帖辱骂国家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引起大量点击浏览及跟帖,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贾耀祖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当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贾耀祖到案后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可以认定为坦白,但其拒不认罪,不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贾耀祖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6日起至2019年12月5日止。)

二、对公安机关扣押的被告人贾耀祖的作案工具电脑、手写板等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陈 庆

人民陪审员  任 英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朱梦云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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