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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委员会批转省司法厅关于建立律师工作的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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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委员会
批转省司法厅关于建立律师工作的方案的通知

1956年8月29日
发布机关:江西省人民委员会

本会原则上同意司法厅“关于建立律师工作的方案”,现转发你们。鉴于建立人民律师制度是一项新的工作,目前主要是根据各地需要与可能采取逐步建立稳步前进的原则。方案中所提出在省辖市、中级法院所在地六个市外,其他需要建立法律顾间处的六个县,可 作为各地参考。赣南行署、各专署如有不同意见,可以更改,如认为条件不成熟也可以缓办。重点县的选择原则,一般应是县院工作基础较好,干部力量较强,业务量较大,工作上比较迫切需要的地区。各地可结合本地区情况研究确定,并希上报司法厅备案。

在建立律师组织中,除应按照方案中所规定的干部条件,认真推选力能胜任的律师工 作干部和领导骨干外,应认真做好建立人民律师制度的宣传教育工作,使广大人民群众明 确认识人民律师制度与旧律师制度的本质区别。在实际工作中应实事求是的切实的给公 民、机关、企业和社会团体以法律上的帮助,保护他们的权利和合法权益,以巩固革命法 制,体现人民律师的优越性。

附: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建立律师工作的方案

一九五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江西省司法厅
关于建立律师工作的方案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迅速发展,国家的法制正日益完备,公民的法制观念正 日益加强。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还不识字或识字不多并缺乏法律知识的劳动人民,在遇 到有关法律问题以及需要写一些法律文件时,往往需要具有法律知识的专业律师替他们 当顾问和代书,使他们一方面能够及时地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致受非法的侵害; 另一方面不致盲目行动,侵犯别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为了体现宪法第76条中的“被告人 有权获得辩护”和人民法院组织法有关律师间题的规定,进一步贯彻执行这项规定,也需 要有一批专门的人民律师为刑事被告作辩护人,并带动法律规定的其他几种辩护。根据以 上情况,逐步建立新的、为人民服务的律师制度是必要的和正确的,兹根据国务院同意的 “司法部关于建立律师工作的请示报告”的精神,并参照我省具体情况和现有条件,拟订我省建立律师工作的方案如下:

(一)律师的任务

律师的任务是为公民、机关、企业、团体给予法律上的帮助,保护他们的权利和合法权 益,借以巩固革命法制。其方法是:(1)解答法律询间和提供法律上的意见;(2)代写申请 书、诉状和其他法律文件;(3)参加诉讼,为刑事被告人的辩护人和民事原、被告人及其他 利害关系人的代理人。

律师并应在司法管理机关指导下宣传法律、法令。

(二)律师组织的设置

(1)为了逐步建立律师制度,开展律师工作,除已经建立的南昌市法律顾间处应继续 增配律师,加强工作外,应在省辖市、中级法院所在地的市以及部分司法工作较有基础和 人口较多的县建立法律顾间处。按此要求,拟在景德镇、赣州、上饶、九江、吉安、抚州等六 个市以及都阳、丰城、萍乡、清江、南城、广丰、乐平、南康、宁都、太和、永修等11个县,共 17个单位先行建立法律顾问处,并在9月底以前建成。

(2)为统一领导各法律顾问处的工作,应在九月中旬前后成立省律师协会筹备会,省 律师协会筹备会由省司法厅聘请委员7--9人组成(分别聘请省工、青、妇等社会团体负责 人,江西师范学院社会科学教授、科学工作者、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等兼任委员),下设办公 室以负责管理具体工作。在省律师协会筹备会未成立前,有关建立律师组织工作,由省司 法厅负责指导和督促。

(3)省律师协会筹备会成立后,在不增加国家财政负担及逐步做到收费自给的原则 下,得根据工作需要,在其他县增设法律顾间处,争取在明年内普遍建立。

(三)律师组织的编制名额及经费开支

(1)根据初步开展工作的需要,已经建立的南昌市法律顾间处及准备建立的17个市、 县的法律顾问处所需工作人员名额,暂定为74名。分配如下:省律师协会筹备会专职干部5人,南昌市法律顾间处10人,赣州市、上饶市法律顾问处各5人,景德镇市、九江市、吉 安市、抚州市法律顾间处各4人,其余11个县法律顾间处各3人。各法律顾间处人员名额 均包括律师及助理人员在内。

(2)各律师组织的开办费用。按全国律师工作座谈会的精神,其解决办法有三:一是请省人民委员会给予补助;一是由省司法厅在全省司法业务费内调整补助;一是由律师收费 中解决。目前,由律师收费中解决是不可能,因此除由司法业务费内调剂补助一部分外,另请省人民委员会给予一部分补助。

(3)律师及其助理人员的生活和办公费等,原则上应从收费中解决。但在建立初期,实 行收费自给尚有困难。根据司法部请示报告中提出的解决办法及我省具体情况,对暂行配 备的74名律师工作人员,拟暂借一部分法院的编制51名,其余23名由省司法厅掌握的 全省司法业务费中调剂开支。随着律师业务的开展及收入逐渐增加,律师及其助理人员的 生活、办公等费用,应逐步做到自给自足。

(4)省律师协会筹备会成立后,在不增加国家财政负担及逐步做到自给自足的原则 下,对各律师组织的工作人员名额,可进行适当调整,并有计划地增配律师。

(四)从事律师工作人员的条件及律师工作骨干的来源:

从事律师工作人员的条件是:(1)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法律学校或中等法律学校 毕业,并有一年以上司法工作经历的;(2)曾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做过一年以上审判员或检察员的;(3)具有一定政策、文化水平、法律知识和社会经验,适合作律师工作的。具备 上述条件之一,即可任律师。

有些曾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专门教育,但现在还没有司法工作实际工作经验或 社会经验的人,可作为学习律师。

高等或专科学校社会科学教员、科学工作者、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团体职员或国 家机关担任聘任职务者,亦可兼任律师。

担任律师及及学习律师,应由省司法厅审查批准;在省律师协会成立后,则由律师协会审查批准。

(2)关于暂行配备各律师组织的74名工作人员的来源,除南昌市法律顾间处已经配 备8人外,其余“人拟从法院系统中抽调解决,充作各律师组织的工作骨干。南昌市、景 德镇市法律顾间处主任应调配政治上较强的县级干部担任;各中院所在地的市法律顾问 处主任应调配县法院正副院长一级干部担任;其余11个县法律顾间处主任应由区主要干 部担任,其他律师、学习律师多半应该是具有一定政治质量和文化水平的审判员、助理审 判员,以及相当于审判员、助理审判员的干部;某些有培养前途并有一定政治、文化水平的 书记员,也可以酌情抽调充当学习律师及助理人员。被抽调干部的司法单位,在本方案下 达后,应迅速按照分配的抽调名额及前述要求,确定抽调的人员。南昌市法律顾间处主任 由南昌市院及南昌市司法局在已配人员及增配人员中确定;景德镇市法律顾问处主任由 景德镇市院在抽调人员中确定;其余各中院所在地的市法律顾间处主任由各该中院在抽 调人员中确定或在所属县、市院中调整解决;各县法律顾问处主任应由所在地县院抽调人 员中确定。所有抽调人员,应于八月三十一日以前向省司法厅报到,由省司法厅以座谈会 形式加以短期的业务训练(10--15天时间)。

(3)今后随着律师业务的开展与律师组织的增建,可适当吸收其他合乎律师工作条件 而又愿意从事律师工作的人来执行律师职务。

(五)收费

各法律顾间处给予法律上帮助的当事人,应收取劳动报酬费,收费办法及标准应按照 一九五六年五月二十五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的“律师收费暂行办法”执 行。以后,省司法厅得根据实际情况及工作需要,依照前项办法拟订补充规定,报请司法部 批准执行。

(六)关于开展律师工作的宣传

各地在建立法律顾间处的同时,应在当地党政统一领导下,开展关于律师工作的宣 传,说明新、旧律师的本质区别,逐步建立新的、为人民服务的律师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 性,律师工作的原则,以及律师收费暂行办法的精神,以取得广大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

(七)以上方案如属可行,请批准后转发赣南行署、各专署及有关市、县人民委员会协 助省司法厅并督促各中级法院与有关市、、县法院认真执行。

附:暂行分配各律师组织工作人员名额、人员来源、编制来源表(略)

一九五六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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